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讨论稿稿)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交通的日益繁忙,农村公路养护成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提高农村交通效率,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将深入探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重要性1. 提高农村交通安全性农村公路经常承担着连接农村各个地区的重要职责,属于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农村公路没有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养护管理,将会给行车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
及时维修和养护可以保障道路的平整度、防止路面坑洞,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农村交通的安全性。
2. 改善农村交通效率农村公路的畅通程度 directly 影响着农村交通效率。
如果农村公路存在坑洼、崩塌等问题,将会导致车辆行驶速度减缓,增加行车时间,影响农村交通的通畅,严重影响农村居民的生活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养护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可以及时解决农村公路的问题,提高交通效率。
3. 保护农村公路资产农村公路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要投资项目。
养护管理办法的制定可以确保公路资产的保值和延长其使用寿命,节约资金和资源。
定期的养护工作可以延缓路面的破损程度,降低维修费用,为公路资产保值提供可靠保障。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首先,应该建立健全一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包括明确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流程和机制、制定合理的养护计划、建立健全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等。
这些机制的建立可以使养护工作更加有序化、高效化,确保农村公路的及时维修和养护。
2.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的培训培训是提高养护人员技能和知识水平的重要手段。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提升自身技能和专业水平,熟悉各类养护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养护技术,了解养护管理的最新要求和标准。
这样可以提高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降低养护成本。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公路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是为了保障公路的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养护管理职责1. 养护部门1.1. 养护部门负责制定养护计划和方案,组织养护工作的实施。
1.2. 养护部门负责日常巡查、维护和修复公路的损坏部分。
1.3. 养护部门负责监督施工质量和工期,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公路管理单位2.1. 公路管理单位负责协调养护部门和相关单位,保障养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2.2. 公路管理单位负责对养护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三、养护工作流程1. 养护计划制定1.1. 养护部门按照公路使用状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年度养护计划。
1.2. 养护计划应包括计划工程量、工期、预算等内容,报送公路管理单位审批。
2. 巡查与发现问题2.1. 养护部门定期巡查公路,及时发现道路损坏、设施故障等问题并记录。
2.2. 养护部门应设立投诉反馈机制,接受公民、企事业单位的维修需求和投诉。
3. 问题汇总与分析3.1. 养护部门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养护需求的优先级。
3.2. 养护部门按照问题优先级制定养护方案,包括人力、物资、设备等资源的调配。
4. 养护工作实施4.1. 养护部门按照养护方案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养护施工。
4.2. 养护工作应注意施工安全和环保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工期。
5. 工作评价与总结5.1. 公路管理单位对养护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及时反馈养护部门。
5.2. 养护部门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工作总结,并不断完善养护管理制度。
四、养护工作标准1. 养护质量标准1.1. 养护施工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1.2. 养护后的公路应具有良好的平整度、耐久性和防滑性等。
2. 养护安全标准2.1. 养护施工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施工安全管理。
2.2. 养护部门应对养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农村公路养护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建制村与建制村连接、建制村与自然村连接、建制村与外部连接的不属于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规划审批权限认定,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依法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努力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推动将其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快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投入机制,落实乡(镇)、建制村工作机构和人员。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开展。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逐步向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绿色高效方向发展,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畅通,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村道。
县道是指具有全旗政治、经济意义,连接相邻县域和旗内主要苏木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和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苏木镇、嘎查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及县道以上公路的苏木镇与苏木镇之间及苏木镇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苏木镇所在地连接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以及不属于乡道及乡道以上公路的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与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之间联络的公路。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涵洞、过水路面以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以县为主、镇村配合,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含道班房建设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取土、采砂等,均由所辖苏木镇统筹解决,确保养护工作需求。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旗人民政府是全旗农村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全旗县道、通乡油路养护管理;苏木镇人民政府重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乡、通村砂石路养护管理。
第七条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性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指导苏木镇做好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组织协调苏木镇人民政府动员群众投工投劳对辖区内农村公路进行养护。
第八条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动民工建勤,组织群众投工投劳;积极筹措养护资金,落实地方配套投入,专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XXX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镇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提高我镇农村牧区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我镇的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服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结合乌加河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在本办法。
在本办法所称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
其中,村道是指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者建制村与建制村的道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实行专业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及公路管理部门的职责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镇人民政府交通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工作,指导各村养护协会做好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六条:各村成立养护协会,会长由村主任担任。
其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乡村公路由养护协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养护,也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的方式由个人(农户)分段进行。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八条:资金来源(一)、按照有关规定,为确保农村公路正常养护,镇人民政府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措,安排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
(二)、根据国办发[2005]49号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养护费不的低于以下标准: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旗交通局根据全旗村道养护实际情况为缓解乡村道路养护费用的压力,交通局年拨付每公里500元,受益建制村每年每公里500元。
(三)、镇人民政府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镇财政统一支配,专款专用。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是指中国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旨在优化农村公路的管理体制,提高其运行安全性和可靠性。
一、组织架构
1.建立具备专业技能和组织能力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部门;
2.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全面考核机制;
3.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意见反馈机制。
二、养护内容
1.进行定期保养,及时发现和消除公路路面、桥梁、洞口以及边坡等潜在隐患;
2.及时修补路面破损、沉降和渗漏;
3.及时清理路面污物,防止危险情况的发生;
4.定期检查桥梁、洞口、边坡等结构安全性;
5.严格执行路面维修标准;
6.定期清理公路路面灰尘、污水和积水等;
7.定期检查道路牌识别系统,维护公路信息系统;
8.定期检查标志标牌及路灯设施;
9.及时处理公路事故报告;
10.及时检修公路上的设施,如路灯、护栏等。
三、养护管理
1.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专业实施机构;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
3.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确保其运行安全稳定;
4.定期开展宣传活动,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全面性;
5.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机制;
6.定期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技术培训;
7.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公路安全隐患;
8.定期开展维护工作,妥善处理公路损坏现象;
9.建立公路养护管理的专业人才培养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范文3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范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范文精选3篇(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为了提升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和通行条件,保障农村居民出行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如下:一、建立健全养护管理机制1.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和乡镇村委成员组成。
委员会负责制定养护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养护管理中的问题。
2.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由县财政按一定比例拨付给各乡镇,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确保资金投入到位。
二、加强养护设施建设1.对农村公路进行全面巡查,及时发现并修复道路上的坑洼、裂缝等安全隐患。
2.加强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确保道路的交通安全。
3.修复并完善边沟、排水系统,防止道路因积水而损坏。
三、开展养护巡查和维护工作1.每月定期组织养护人员对农村公路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保持路面的平整和通畅。
2.加强道路清扫和绿化工作,清理并及时清除道路上的杂物,保持道路的整洁。
3.组织定期维护和更新道路护栏、桥梁等设施,确保交通安全。
四、加强养护管理监督1.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评估考核制度,对各乡镇的养护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并进行绩效考核。
2.加强对养护人员的培训和岗位责任意识培养,提高其养护技能和服务意识,确保工作质量。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1.组织开展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倡导文明出行。
2.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农民群众对养护工作的了解和参与度。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和通行条件,改善农民群众的出行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鼎力支持和配合,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范文精选3篇(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保障农村道路畅通的重要措施,下面是一些建议和意见:1. 完善养护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明确责任、权益、义务,划定养护责任区域,实行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经费有限,管理和养护不到位,农村公路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如路面破损、排水不畅、交通安全隐患等。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规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对于解决上述问题,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和通畅,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设计农村公路是连接农村乡村和城市的重要通道,因此,充分发挥农村公路的功能,需要在规划设计阶段就充分考虑。
首先应制定合理的农村公路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布局农村公路,统筹考虑交通、农业、居住等各方面的需求和利益,确保农村公路的通畅和安全。
其次,在设计过程中,要注重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和适应能力,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和舒适。
同时,在设计过程中,还应考虑环保因素,保护自然环境,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健全的农村公路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农村公路管理机制非常重要,可以有效保障农村公路的使用和养护。
首先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明确职责和任务,组织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
其次,应加强对农村公路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
同时,还应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成果评价机制,定期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工作进度和方向,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最后,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维护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到位,保障农村公路设施的正常维护和使用。
三、加强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日常养护是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重要环节。
要对农村公路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和可用性。
具体措施包括:1、定期进行路况检查,发现路面破损、漏水、积水等问题及时处理;2、定期开展清理工作,保证道路畅通无阻;3、定期进行路面翻新,修复路面破损,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舒适度;4、维护路灯、交通信号灯,确保道路安全通畅;5、定期进行路侧设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农村公路是乡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的基础设施,对于保障农民的交通出行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长期使用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农村公路经常出现路面损坏、标志缺失等问题,给交通安全和农业生产造成了很多困扰。
为了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目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农村公路的使用性能,提高农村公路的承载能力,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
通过科学规划和高效运营,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寿命,降低农村公路养护成本,为农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安全的交通服务。
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内容(一)路面养护农村公路的路面是承载车辆的重要部分,因此,路面养护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首要任务。
养护管理部门应定期巡查农村公路的路面情况,及时发现并修复路面的裂缝和坑洞。
此外,还要加强路面的清扫工作,保持路面的洁净,防止积水和滑倒事故的发生。
(二)路标标志养护农村公路的路标标志是指示车辆行驶方向和安全的重要标识物,因此,路标标志的养护也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重要内容。
养护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换破损和模糊的路标标志,确保路标标志的清晰可见,为驾驶员提供准确的导航和行车指示。
(三)防护设施养护农村公路的防护设施包括护栏、隔离带等,是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设备。
养护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维修防护设施,确保其完好可用。
同时,应加强对防护设施的清洗和保养工作,避免积存垃圾和杂草,保证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效果。
(四)路边设施养护农村公路的路边设施包括照明设备、路灯、服务区等,是提供交通便利和服务的保障设施。
养护管理部门应对这些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修复和更换故障设备,保障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一)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政府部门应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职责和权责,加强对养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浅谈农村牧区公路的养护管理
浅谈农村牧区公路的养护管理本文针对农村公路的使用情况和目前养护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提出了适应市场运行规律的管理机制,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和权利,以尽可能少的养护资源和资金,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公路通行能力及服务质量的需求,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标签:牧区公路; 养护管理目前,农村牧区公路的重要性已经被我国各级政府所认识,并且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正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开展,里程增加,技术等级提高,路面状况改善,农村牧区公路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由于农村牧区公路的使用极不规范,以及县际和农村公路的养护项目分散,涉及面广,基层和一线技术力量、管理力量都比较薄弱,在养护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较多,资金投入也受到限制;再加上养护管理部门的设置还不完善,乡镇苏木又没有养护机构,致使乡镇苏木道路养护管理脱节,严重影响道路的使用寿命和服务质量,阻碍农村牧区交通事业的发展。
因此,加快建立农村牧区道路养护管理机制,积极筹集农村牧区道路养护资金,加强对道路养护管理的领导,对加快农村交通建设步伐,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1、农村牧区公路分类及特点。
农村牧区公路包括县道(通乡及乡际公路)、乡道(通村及村际公路)和村道(通组公路)。
纳入专业化统一管理的农村公路:一般县、乡道全部列入管养,村道中部分列入;纳入乡、镇、村、组进行管理的其他乡村公路:主要指未列入专业化统一管养的农村公路,包括各乡镇场至城区、各乡镇场街道之间、各乡镇场街道至外旗县市、各乡镇苏木街道至管理区、嘎查村及其内部的油路,占农路通车里程的50%以上。
与干线公路相比,农村公路具有线形较差,路面等级相对较低,且农牧用车及机具多、轴载较轻、车速慢等特点。
农村牧区公路在使用中存在着行车严重不规范的现象,在路肩上行车、停车的几率相当高;普遍缺乏有组织的管养,或者基本无人管理,处于无序使用状态。
2、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总体上看, 当前公路管理体制中的主要弊端是政企不分、效率低下,缺乏活力和竞争机制。
浅谈农村牧区公路的养护管理模式
浅谈农村牧区公路的养护管理模式本文从我国现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研究入手,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应树立的理念和遵循的原则进行了分析。
详细阐述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点,明确农村牧区公路应建立健全以旗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对农村牧区公路的养护管理模式进行分析和探讨。
标签: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模式一、农村牧区公路的养护管理模式分析根据国务院文精神,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形成国家、省、市(地)、县四级交通行业管理,县、乡(镇)政府、村或交通部门分级实施的管养体制。
农村牧区公路管养的多方参与已成为突出的特点。
农村牧区公路的管养既有直接实施者,又有多个间接参与者,既有行业管理者,又有具体组织实施者。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按照生产的机械化和专业化程度不同,基本可以分为四种,即:群众突击季节性养护、分段承包养护、道班养护、专业公司养护。
1、群众突击季节性养护。
这曾经是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中采用最多、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
该方式最大优点是充分发挥了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长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相对缺乏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
但随着费税改革的实行,“两工”逐渐取消,从政策上讲,村民己经没有进行农村道路养护的义务,其适用范围缩小到通过“一事一议”的村道养护。
2、分段承包养护。
分段承包到户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方式。
一般是根据路段等级、交通量大小、养护远近等测定每公里所需养护经费,然后以招投标的方法承包给农牧户并签订承包责任书。
组织者一般为县级公路养护部门或者乡级政府。
该方式是专业化、市场化养护公司的雏形或者低级形式,主要用于交通量小、等级较低的一般农村道路。
优点在于易于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引进竞争降低了养护成本,且小规模零星作业方式,比较符合农村牧区公路分布广的特点。
3、道班养护。
这是目前农村牧区道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
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由县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以道班的形式在重要农村道路沿线布设:另一类是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领导,在乡级政府成立派出机构,如交管所或者交管站,从事养护生产;第三类由乡政府领导的机构对乡道进行养护。
乌兰察布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探讨
乌兰察布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探讨摘要:近年来,随着乌兰察布市农村公路改造任务的基本完成,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取得重大成绩,但管理和养护滞后的问题十分突出:管理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投资严重不足,养护机制缺乏活力、养护质量不高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公路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
因此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路网综合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建设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下面以临沂市养护情况为例,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养护资金、养护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探讨近年来,随着临沂市农村公路改造任务的基本完成,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取得重大成绩,但管理和养护滞后的问题十分突出:管理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投资严重不足,养护机制缺乏活力、养护质量不高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公路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
因此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路网综合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建设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下面以我市养护情况为例,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养护资金、养护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进行了初步探讨。
1. 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存在问题建设是基础,养护是保障,运输是目的。
随着农村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出行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所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一手软、一手硬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严重制约着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认识上存在偏差。
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积极性较高,而对管理养护重视程度不够。
论文格式。
2)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滞后。
一是我们过去沿用的县道的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现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发展趋势,尤其是不适应乡道、村道的管理实际,管理养护效率不高,责权利不明确。
二是交通内部农村公路管理政企不分。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包括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抢险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维修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组织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依法保护农村公路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应当完善养护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养护监督机制,加强养护人员培训,提高养护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二章农村公路养护组织第六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依法行使农村公路养护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组织机构,明确养护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养护组织机构应当包括养护科、技术科、应急科等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召开养护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制定养护工作计划和方案,解决养护工作中的问题和难题。
第十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养护技术培训,提高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第十一条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熟悉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规程,服从养护组织机构的领导和调度。
第三章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常规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性养护和抢险应急养护。
第十三条常规养护工作包括路面修复、路肩清理、排水清淤等工作,应当及时保养和维修路面,确保农村公路的平整和通畅。
第十四条季节性养护工作主要包括防滑、防冻、防腐等工作,应当根据季节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养护工作,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通行。
第十五条临时性养护工作是指紧急情况下对农村公路进行抢修和维护的工作,应当及时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快速修复。
第十六条抢险应急养护工作是指遇到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需要迅速组织养护人员进行抢修和处置的工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乌政办发[2016]59号【发布部门】乌兰察布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9.28【实施日期】2016.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乌政办发〔2016〕59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巩固全市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推广经验做法,构建安全、有序、畅通的农牧区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遏制农牧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6〕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预防和减少农村牧区道路交通事故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加大经费投入,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宣传教育、执法服务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健全和发展“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主管、基层主抓、群众参与、社会联动”的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和保障落实,全面推进我市农村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安全出行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一)加强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旗县市区、乡镇(苏木)公路隐患治理,农村牧区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二)健全农牧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村牧区道路执法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车辆及驾驶人管理等制度。
乡镇(苏木)交通安全管理站设置配备率到2016年底达100%,行政村(嘎查)交通安全劝导站设置配备率到2016年底达60%,到2018年年底前达100%。
农机监理机构乡镇(苏木)分支机构建设到2019年年底前达60%。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牧区公路是我区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基础条件。
为加快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步伐,加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保障农村牧区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农村牧区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公路,指县道、乡道、村道。
第三条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集负主要责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监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监督全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牧区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公路规划第六条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符合农村牧区生产、生活和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的原则。
第七条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并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盟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审核和汇总上报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发展规划,指导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
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旗县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及全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牧民出行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在农村公路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个完善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能够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行,提高农村居民的出行便利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潜力。
本文将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重要性、制度体系建设和养护管理流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农村公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关系到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如果缺乏科学、规范、有效的养护管理制度,将会导致农村公路的破损加剧、安全隐患增加,给农村居民的出行带来困扰,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
其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的建设需要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这包括政府部门的规定、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养护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养护管理的流程和方法等。
制度体系的建立需要考虑到农村公路的特点和发展需求,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效能。
在养护管理流程方面,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对农村公路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测,发现道路病害和安全隐患;其次,制定养护修复方案,确定养护修复的方式和资源需求;然后,组织养护修复工作,包括人员调配、材料采购、施工安排等;最后,对养护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控,确保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为了保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加强组织和管理。
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培训和提升养护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同时,建立健全养护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度建设、养护管理流程和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和有效实施,能够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综合效能,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乌政办发[2008]76号【发布部门】乌兰察布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5.27【实施日期】2008.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08〕76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的通知》(内政字〔2006〕180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市农村牧区公路概况2007年底,全市农村牧区公路总里程为10064公里,晴雨通车里程仅为1879公里,占总里程的18.6%,纳入管养的里程为2181公里,全部为县道。
目前全市农村牧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力量严重不足,部分农村牧区乡村公路失养失修,破损严重。
因此,农村牧区公路的管理养护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组织机构为了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我市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乌兰察布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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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牧区公路健康发展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和《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乌兰察布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划内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适应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公路是指纳入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和统计年报里程,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沿线上的桥梁、隧道、渡口和附属设施。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嘎查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村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嘎查村与嘎查村、嘎查村与自然村和嘎查村与其他公路的公路,但不包括嘎查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路。
(二)本办法所称旗县是指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划内所属的旗、县、市、区。
第三条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标志、标牌鲜明,保证农村牧区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五条旗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负主要责任。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村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第六条旗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问责机制,并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实绩考核内容。
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涉及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时,当地旗县和苏木乡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
沿线有关企事业单位、嘎查村和农牧民群众应当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提供便利。
第八条鼓励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对旗县年度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建议计划进行审核,编制全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对旗县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按计划任务组织养护工程实施,指导、监督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苏木乡、嘎查村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经常对苏木乡和嘎查村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苏木乡人民政府及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乡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嘎查村做好村级公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嘎查村及所属村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村村级公路的养护、管理、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旗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市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旗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和支持交通运输部门及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做好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养护资金筹集和管理第十五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十六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包括养护工程资金和日常养护资金两部分组成,主要来源为:(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自治区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市、旗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新增收入资金(替代原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嘎查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旗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并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并确保足额、及时到位。
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投资最低标准为:(一)县道高级、次高级路面年公里9000元、中低级路面年公里7000元、无路面年公里3000元;(二)乡道高级、次高级路面年公里5000元、中低级路面年公里4000元、无路面年公里2000元;(三)村道高级、次高级路面年公里3000元、中低级路面年公里1500元、无路面年公里500元。
旗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的实际需要,随农村牧区公路里程,物价上涨等因素和地方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公共财政预算。
增量比例应不少于年财政收入增量的5%,并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职工工资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筹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不断加大公共财政预算投入力度。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协调建立旗县成品油消费税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新增收入的增长比例。
第二十条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拨付至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务账户。
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养护工程计划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统筹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
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者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
嘎查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二十三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养护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四种类型。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农村牧区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凡是使用国家或自治区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六条农村牧区公路大中修和改建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单位组织进行。
对多个项目的交(竣)工验收也可分批合并进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分级管理原则,逐步推行市场化运作方式,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同时不断优化县级公路养护班组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日常养护管理水平和应急抢险能力。
苏木乡人民政府、嘎查村及所属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构建责权明确、管养分离、运转高效的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的常态化、规范化,做到“有路必养”。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沥青路面或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乡道、村道,苏木乡或嘎查村可通过承包或招标的形式,委托给具有养护能力或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队伍进行养护,养护应实行合同管理。
各养护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账,填写原始生产作业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九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遗留在路面上的杂物。
第三十条农村牧区公路路肩、边坡上的杂草不宜铲除,当路肩杂草高度超过10厘米时可以适当割剪。
第三十一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
第三十二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单位应经常对路况和桥梁进行巡查,对发生的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路产损害案件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上报。
第三十三条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牧区公路的,应当按照旗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上行驶,并确保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农村牧区公路县道养护质量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执行,乡道和村道的养护质量评定暂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
县道评定频率每月不少于一次,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村道评定频率两年不少于一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评定结果进行抽查,并作为养护质量的重要考核指标,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三十六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实行进度报表制度,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每年5至12月的10日前将工程完成情况及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旗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第三十九条农村牧区公路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交通受阻或中断的,旗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可视情况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单位及沿线群众共同参与公路抢修。
短时间内难以抢通的,应修建临时便道、便桥或者指明绕行路线,同时按规定设置醒目的警示、警告标志牌,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十条旗县、苏木乡应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行车安全无障碍,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