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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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交警奖罚制度规定

台州交警奖罚制度规定

台州交警奖罚制度规定一、奖励制度1. 表彰先进:对于在交通管理、执法工作、服务群众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绩效奖励: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交警予以物质奖励和职位晋升。

3. 创新贡献奖:鼓励创新思维,对于提出并实施有效改进交通管理措施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惩罚制度1. 工作失误:对于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等处分。

2. 违反纪律:对于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的行为,如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违法行为: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滥用职权、受贿等,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奖罚执行1. 奖罚标准:明确奖罚标准,确保奖罚制度的公正性、透明性。

2. 奖罚程序:建立健全奖罚程序,确保奖罚决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 奖罚记录:对奖罚情况进行记录,作为个人或集体考核的依据。

四、奖罚监督1. 内部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奖罚制度的执行。

2. 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对奖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反馈。

3. 定期评估:定期对奖罚制度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完善。

五、奖罚公示1. 奖罚决定:奖罚决定应当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公示渠道: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等多种渠道进行公示。

3. 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包括奖罚对象、奖罚原因、奖罚结果等。

六、奖罚申诉1. 申诉权利:被奖罚的个人或集体有权提出申诉。

2. 申诉程序:明确申诉程序,保障申诉权利的实现。

3. 申诉处理:对申诉进行公正、及时的处理,确保奖罚制度的公正性。

以上奖罚制度规定旨在激励台州交警队伍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台政办发[2011]195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台政办发〔2011〕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98号),组建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的职责1. 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将市教育局的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交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 增加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职责,组织拟定相关规划、政策及标准,做好职业培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措施,促进家政服务网络建设。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1. 将负责我市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2. 将公务员培训、录用考试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人才开发职责,健全人才培养吸引激励机制,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我市人力资源优势;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统筹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创业到养老的保障和服务体系;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发展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瞿素芬二00三年七月二日台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科学技术成果项目每年不超过50项。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单位:(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台州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政策

台州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政策

台州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本文由欧盾专利商标网提供。

如有任何专利疑问,请咨询QQ:490666999 台州市发明专利补助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发明专利申请工作,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申请发明专利,有效利用知识产权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明专利补助经费纳入市专利专项经费中开支。

第三条凡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人)为本市行政辖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户籍在本市区的个人,其专利申请及授权时地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补助。

第四条申请补助的发明专利应当是在申请补助时的上一年度内授权的,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

第五条台州市发明专利补助的标准根据《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台政办发〔2008〕109号)规定确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每项给予0.8万元补助。

第六条单位同一年度申请市发明专利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

个人同一年度申请市发明专利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第七条台州市发明专利补助经费委托三区科技局负责审核并发放,市发明专利补助经费申请、审批及发放程序仍按《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委托发放省市两级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补助经费的通知》(台科[2006]92号)办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台州市发明专利补助:(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即专利申请或授权地址不在台州市行政辖区内或者专利授权时间在申请资助时为上一年度之前。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补助范围,即授权专利不是发明专利的。

(三)同一年度申请补助金额超过第六条规定范围。

(四)未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的。

(五)该项发明专利已在外地获得补助。

第九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上一年度公布的发明专利授权量,市科技局从市专利专项资金中划出市级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补助经费。

第十条市科技局向三区科技局下达《年度省、市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补助经费的通知》,将省局下拨的经费连同市级经费一起拨给区科技局,委托区科技局将两项补助经费拨付申请单位或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台州市职称激励政策

台州市职称激励政策

台州市职称激励政策台州市职称激励政策是为了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和发展潜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而出台的一系列措施和政策。

下面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1. 职称评审和评定:台州市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建立职称评审和评定制度,并对各类职称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明确。

在评审和评定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公平、公正地进行,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积极申报参评,确保评审和评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职称激励制度:台州市根据不同级别的职称,制定不同的激励政策。

一方面,通过给予职称津贴或职务津贴等物质奖励,提高干部职工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通过提供进修学习、培训进修、出国出境学习等方式,提高干部职工的专业素养和知识水平。

此外,还可以设置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非物质激励,鼓励干部职工在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3. 职称评审机制改革:台州市在职称评审和评定过程中,逐步推进机制改革,加强内审、外审的双重监管,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和专业性。

同时,鼓励各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提升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4. 培养培训机制完善:台州市建立健全培养培训机制,以提高干部职工的职称评审成功率为目标,加强岗位培训、技能培训等,提升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同时,鼓励干部职工参与各类学术交流会议、科研项目等,拓宽知识领域,增强创新能力。

5. 职称评审公开透明:台州市要求职称评审工作要公开透明,及时向干部职工公布职称评审的具体要求、程序和结果。

通过公开透明的评审过程,提高整个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之,台州市职称激励政策旨在通过各种措施和政策,激发和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为台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保障。

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促进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为台州市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2008)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2008)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台政办发[2008]9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08〕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九月十日台州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办法为鼓励我市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扩大信贷总量、拓展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业务、增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特制定本考评奖励办法。

一、考评奖励对象市级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省联社台州办事处、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监分局。

二、考评奖励标准(一)新增贷款奖励标准1、对我市经济发展的信贷投入,按各商业银行市分行本级及辖属市区机构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二计奖。

2、对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市本级政府性项目的信贷投入,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点五计奖。

3、对滨海工业城的项目信贷投入,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点五计奖。

4、(1)对市区工业经济的信贷投入(不含票据),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计奖。

(2)对滨海工业城企业的信贷投入,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点五计奖。

(3)对“513”企业贷款增加 10%以上的,再按所增 10%以上部份月均余额万分之零点三计奖;低于去年的,则按月均未达到部份万分之零点三扣奖。

(4)对市区小企业(按省政府风险补偿口径)的信贷投入,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三计奖。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6〕37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6〕37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1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9日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四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基层行政执法体系为重点,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机制,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

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缺位和执法队伍膨胀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

2. 坚持精简效能、权责一致。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台政办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行政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行政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台州市行政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规范我市各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服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政府所属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合称行政审批)及提供其他公共服务的活动。

受委托提供便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提供便民服务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及分中心(含办事窗口,下同)、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第四条行政组织提供行政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从事行政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集中便民的场所,依法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六条全市各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应当规范名称、场所标志、进驻部门、办理事项及运行模式,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推进行政服务规范化建设。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将行政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

逐步延伸政府公共服务网络,因地制宜推进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便民服务机构建设,实现基层公共服务网络全覆盖。

台州交警奖罚制度最新

台州交警奖罚制度最新

台州交警奖罚制度最新台州交警奖罚制度最新规定如下:1. 奖励机制:- 对于在交通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于提出有效交通管理建议并被采纳的市民,提供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 对于积极参与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的志愿者,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2. 惩罚机制:- 对于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闯红灯、超速、酒驾等,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对于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驾驶员,除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累犯,将加大处罚力度,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扣分、吊销驾照等。

3. 教育与培训:- 对于轻微交通违规者,除了罚款外,还将要求其参加交通安全教育课程。

- 对于新驾驶员,实施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4. 社会监督:- 鼓励市民通过合法途径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于有效的举报给予奖励。

- 对于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5. 智能化管理:- 利用智能交通系统对交通违规行为进行监控,提高违规行为的发现率和处罚效率。

- 对于智能交通系统记录的违规行为,确保及时通知违规者,并依法处理。

6. 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因特殊情况(如紧急医疗救助)而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经核实后可酌情减免处罚。

7. 奖罚公开透明:- 所有奖励和惩罚措施都将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8. 持续改进:- 定期评估奖罚制度的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根据标题生成的示例性内容,具体实施细节和法律依据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台政办发[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07〕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地、各部门报送高质量信息,现将《台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做好信息上报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服务的水平。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州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考核评优办法(一)考核评优奖项设置设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信息工作先进个人两类。

信息工作先进单位按市级部门、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两类分别考核评选。

先进个人原则上在先进单位中产生,名额由市政府办公室分配,再由各单位提交建议名单及先进事迹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审定。

(二)先进单位评选条件1、有明确的分管领导,有归口报送的责任处(科)室,配有专职(或兼职)信息员,信息网络健全;2、工作制度健全,信息报送经常化、规范化、程序化。

其中,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每周须报送10条以上,市直单位每月须报送4条以上;3、无因紧急突发性信息迟报、漏报、瞒报、错报被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通报;4、信息网络硬件建设完备,信息传递符合规范,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或落实专人送达,非涉密信息通过内网专用渠道发送;5、全年上报信息录用按照本办法的记分标准总积分处于全市前列。

市直单位总积分要达到50分以上,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总积分要达到300分以上。

(三)先进个人评选条件积极有效开展信息采编报送工作,成绩显著;没有出现紧急突发性信息迟报、漏报、瞒报、错报等失职行为;积极参加市政府办公室组织的各类信息会议和活动。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修订下发《台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考核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修订下发《台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考核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修订下发《台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台政服〔2006〕3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修订下发《台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考核办法》的通知台政服〔2006〕32号中心各窗口、处室:现将重新修订后的《台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考核办法废止。

台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2006年12月29日台州市政府行政照务中心窗口考核办法为加强台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服务的规范化管理,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打造群众满意机关,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进入台州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的部门以窗口为单位接受考核,“中心”每月组织一次考核,考核基本分55分,群众评议分5分。

每月得分前五名者为“红旗窗口”;全年平均分作为年终评定先进窗口及市委市政府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加扣分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内容(一)人员考動(15分)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到岗办公,遵守“中心”的考勤制度,得15分。

1.迟到或早退每人次扣0.5分,旷考扣0.5分。

2.连续两次旷考视为旷工半天,扣2分;全天无考勤记录的每人(天)扣5分。

脱岗时间超过半天按旷工扣分。

3.上班期间无正当事由,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持续30分钟以上的,视为脱岗,经核实每人次扣1分。

4.中心召开的联审会.协调会.通报会等各种会议,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

5.窗口工作人员请假从年休假中扣除,休假期满后,每月请事假(工作需要除外)超过3天未落实AB岗工作制的,每天扣1分。

不执行请假规定,先休后请,无人顶岗,无单位领导或窗口负责人批准的视情扣1—5分。

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台州市政府质■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标准强市、质量强市、品牌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强化标准创新引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设3个奖项,包括“台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和“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以下简称“标准奖”)和“个人奖二“质量奖”授奖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

“标准奖”授奖对象为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

“个人奖”授奖对象为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方法创新方面或在标准化理论研究、标准研制、标准推广实施、国际标准化或标准化综合管理、国际标准组织治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

第三条“质量奖”每次获奖组织名额不超过8个,“标准奖”不超过8个,“个人奖”各不超过2个,每二年评审1次。

为推进台州市政府质量奖梯度培育创建,设立“台州市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和“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鼓励奖”,每次获奖名额按当年度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最多各不超过8个。

第四条“质量奖”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评审;“标准奖”依据《台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分细则》评审;“个人奖”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评审“标准奖”时为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下同)成员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代表和专家学者共15人组成,其中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4人为常任评审委员,并在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中随机抽取5人,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分别随机抽取1人,在行业协会代表中随机抽取1人,在专家学者中随机邀请3人。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度利用外资工作考核和奖励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度利用外资工作考核和奖励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度利用外资工
作考核和奖励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3.15
•【字号】台政办发[2006]18号
•【施行日期】2006.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度利用外资工作考核
和奖励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6〕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工作,提升工作水平,提高引资质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2006年度全市利用外资工作考核和奖励。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奖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
外资工作评奖共设2个奖项,分别为完成工作目标奖和超额完成任务奖。

1、完成工作目标奖。

完成年度协议外资工作目标各奖励2万元人民币,完成年度实际外资工作目标各奖励8万元人民币;
2、超额完成任务奖。

实际外资超额完成工作目标的,每超5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

上述奖励可以重复计奖。

三、考核标准
完成工作目标奖,其实绩按去年同口径计算;超额完成任务奖,其实绩按商务部统计口径计算。

四、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奖励资金由台州市财政和相关获奖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台州经济开发区奖金由台州市财政全额承担。

评比工作由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6•【字号】台政办发〔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6〕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6日台州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权力清单管理,加强对市、县(市、区)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是指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使,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职权(以下简称为行政权力)。

本办法所称的权力清单包括行政权力的权力名称、权力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等内容。

第三条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应当按照依法行政、公开公正的要求,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权力清单,并依法行使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

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行使权力清单所列权力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构建职责体系,明确部门职责边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市、县(市、区)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的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职权清理、审核确认、清单编制、动态管理等工作,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调整并公布权力清单。

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同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与权力清单工作的衔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监察局负责行政权力的监察工作,对权力清单涉及的廉政风险点实施监控,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5•【字号】台政办发[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5日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增强为民办实事工作考核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发挥考核对为民办实事工作的推动作用,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台市委办〔2014〕11号),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包括十方面共24项,具体工作目标和任务参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14〕56号)。

三、考核组织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市“五水共治”办等单位做好各自牵头项目的考核工作。

四、考核分值设置和计分方法为民办实事项目总分为100分(其中部门考核70分,创先争优30分),折算为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分值为4分。

(一)部门考核(70分)。

各牵头单位要根据为民办实事工作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及时组织督查并通报,结合各地的工作情况,对实事项目的最终完成进行考核打分。

(二)创先争优(30分)。

市政府办公室将综合为民办实事日常工作、督查、民调及受上级部门表彰等情况,分板块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得30分、25分、20分。

台州经济开发区优胜等次评定参照三区进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台政办发[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08〕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以及台州市政府《台州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台政发〔2002〕44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台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台州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在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每年组织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数每年不超过3家。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批准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决定拟奖企业名单,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政务服务“好差评”国家标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政务服务“好差评”国家标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政务服务“好差评”国家标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政务服务“好差评”国家标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现将《政务服务“好差评”国家标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2020年9月30日政务服务“好差评”国家标准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总要求,推进政务服务“好差评”两项国家标准试点建设工作,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打造群众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一体化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围绕《政务服务评价工作指南》和《政务服务“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工作规范》两项国家标准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推进政务服务“好差评”两项国家标准试点建设工作,意在建成涵盖政务服务“全事项、全渠道、全平台、各环节”相互配套协调的政务服务评价体系,确保每个政务服务事项均可评价,每个政务服务机构、政务服务平台和人员都接受评价,每个服务对象都能自愿自主真实客观评价,每个“差评”都得到整改,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全社会广泛参与、政府部门及时改进的良性互动局面,实现政务服务评价全覆盖、信息全关联、数据全汇聚、结果全公开,以标准化促进政务服务评价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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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奖励表彰工作,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对有关个人、集体实施的行政奖励。

前款所称集体,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组织,也可以是这些组织的内设机构、组成部门(车间,工段,班组等)以及经批准成立的临时组织(攻关组、项目组、抢险队、专案组等)。

第三条行政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总量控制、从严掌握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和本细则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行政奖励的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行政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集体奖励分为嘉奖、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集体)嘉奖;
(二)对作出较大贡献的,记(集体)三等功;
(三)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记(集体)二等功;
(四)对作出杰出贡献的,记(集体)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荣誉称号。

记(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个人行政奖励:
(一)忠于职守,锐意改革,敢于创新,为台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四)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为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在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以及维持工作(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出突出成绩的;
(六)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七)在弘扬台州精神,推进文化强市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对推动台州经济社会发展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集体行政奖励:
(一)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台州经济稳步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台州、平安台州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文化强市作出突出成绩的;
(五)在推进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美丽台州作出突出成绩的;
(六)在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作出突出成绩的;
(七)在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台州对外交流与合作作出突出成绩的;
(八)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作出突出成绩的;
(九)在其他领域作出突出成绩的。

第三章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行政奖励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行政奖励。

除记二等功外,嘉奖和记三等功,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可授权市人力社保部门办理。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可实施嘉奖记三等功的行政奖励。

(三)对确需记(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及以上机关审批。

第九条行政奖励审批的程序:
(一)行政奖励申报单位(部门)拟制订行政奖励实施方案,并报市、县(市、区)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核。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奖励目的,奖励时间,奖励的范围、种类、数量,奖励条件,奖励所需经费及来源等。

申报公务员考核确定优秀等次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奖励的,应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奖励实施方案经审核同意,申报单位(部门)可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1、在奖励范围内公布奖励条件、奖励种类、数量等事项;
2、民主推荐候选对象;
3、集体研究确定入选对象;
4、在奖励范围内将行政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采取适当方式公示7个工作日。

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进行公示。

5、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提出拟奖励的集体或个人以及拟奖励种类。

(三)申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申报单位(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申报对象为社会组织的,申报单位应征求民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申报对象为企业的,申报单位应征求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申报对象为其他的,应征求社区、村(居)委、乡镇(街道)、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

(四)申报单位(部门)向审批机关报送行政奖励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对象的事迹、征求相关部门意
见和公示情况、奖励审批表。

申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应由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

(五)审批机关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奖励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奖励,原则上应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在30日内,对申报单位(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属于政府奖励的,人力社保及相关部门应当将拟奖励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当在媒体上公示;属于市政府工作部门奖励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奖励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行政奖励的实施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奖励数量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的奖励,一般每2年开展一次,奖励数量从严控制。

对在某项重大活动或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行政奖励对象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对县处级领导的行政奖励从严控制。

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三条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个人,颁发奖励证书。

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集体颁发奖牌,对个人颁发奖章。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可按照《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发给一次性奖金。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发放给个人。

行政奖励的《个人奖励审批表》应存入本人档案;《集体奖励审批表》应存入获奖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四条对于集体或个人同一事迹的,上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下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个人,可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

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行政奖励的监督
第十六条行政奖励行为应主动接受群众、社会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认为有关行政奖励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审批机关书面反映,也可以向审批机关的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审批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书面反映。

接到反映的机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审批机关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由审批机关作出撤销行政奖励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一)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行政奖励的;
(二)违反本细则规定基本程序给予行政奖励的,或经调查核实确属不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
(三)获得行政奖励后,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行政奖励的其他情形。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行政奖励。

对超越批准权限批准的行政奖励,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第十八条行政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奖励证书、奖牌、奖章;撤销个人奖励的决定及时存入其本人档案。

对集体的行政奖励撤销后,撤销奖励决定存入原获奖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九条对在行政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国家、省有相关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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