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酷刑政策与罪犯人权保障_韩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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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政策演进中的人权保障价值

论死刑政策演进中的人权保障价值
论无行 政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中 /\权保障竹值
文◎韩 克 芳
刑 的存 废 问题 一 直 是 刑 法 学 界 长期 论 争 的一 个 -_▲重 大 理论 问 题 。虽然 这 个 问题 至 今 尚无 定 论 .但 事实 表 明 .废 除死 刑 已是 大势 所 趋 。导 致 这种 趋 向的重 要 原 因 之一 .就 是 国 际人 权 运 动 的 高涨 。在 死 刑 问题 上 .我 国也 奉 行 人 权保 障 的理 念 和 政策 ,保 护 罪 犯作 为 人 的最基 本 的 生命 权 。在此 背 景下 。研 究死 刑 政 策 的演 变与 罪犯 人 权 保 障 的关 系 .对 于 进一 步 完 善 我 国 的死 刑 制 度 具有 重 要 的理 论 和 现实 意 义
了被 审判 的命 运 .是 人 权 运动 判 处 了死 刑 的 死刑 。[2] 二 、当代 国 际 人权 公 约对 死 刑态 度的 演 变 二 战后 .在 联 合 国及 一 些 国际 性 组织 的主 持 下 .缔
结 了一 系列 保 障人 权 的 国 际公 约 这 些公 约 在 人 权 的 国 际保 护 领 域 中发 挥 着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作 用 。 [3]在 近 半 个 世 纪 中 .国际 人 权公 约对 死 刑 问 题 的态 度 .大 致 经历 了 以下 几个 阶段 :
在报 应 刑 理 念 的影 响 下 .人 们往 往 重 视 死 刑立 法 . 并 扩 大 死刑 的适用 。因 为在 这 种刑 罚 理 念下 ,社 会秩 序 的保 护 被置 于 绝 对 重要 的地 位 .而要 实 现 对 社会 秩 序 的保 护 .国家 必须 采 取 严 厉 措施 以给 人 们 心 理上 一 种 强 制 .使之 不 去实 施 犯 罪行 为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王丽芳
【期刊名称】《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7(0)S2
【摘要】保障人权不仅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而且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公民权利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侦查阶段,强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已是当今世界的一种潮流。

但是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我国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却不尽如人意。

本文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理论基础出发,分析了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现状,进而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和观点。

【总页数】1页(P224-224)
【关键词】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
【作者】王丽芳
【作者单位】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2
【相关文献】
1.侦查讯问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与人权保障 [J], 张秋;宣炳昭
2.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问题及对策 [J], 吴绪研
3.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J], 房潇凡
4.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J], 房潇凡
5.论我国刑事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困境与出路 [J], 沈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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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人权保护国际标准与实践

罪犯人权保护国际标准与实践

罪犯人权保护国际标准与实践国际社会对于罪犯人权保护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

为了实现公正、人道和有效的刑罚体系,各国纷纷借鉴国际标准并实践,以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

本文将探讨罪犯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与实践,并对其影响和挑战进行分析。

一、国际标准1. 《世界人权宣言》的关联《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标准的核心文件之一,其中明确规定了每个人享有无论何种危险情况下都不应受到虐待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权利。

这一原则为罪犯人权保护奠定了基础,对国际标准的形成起到了重要影响。

2. 《刑事司法最低标准准则》作为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参考标准,该准则规定了罪犯受刑标准、救济机制、女性罪犯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旨在确保所有国家在刑事司法方面有一定的最低保障标准。

3.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该公约禁止任何情况下施加酷刑或不人道对待,要求各国制订合适的法律措施以防止此类虐待行为的发生。

这一公约强调刑罚应当必须以尊重罪犯人权为前提。

二、罪犯人权保护的实践1.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改革各国根据其国情和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或修改刑事法律法规,确保罪犯人权得到充分尊重。

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采取了更加人性化的刑罚方式,如缩短极刑适用范围、增加对罪犯教育、改造与康复机会等。

2. 监狱管理体制改革各国为改善监狱管理,加强对罪犯人权保护的实践,纷纷推行监狱管理体制改革。

提高监狱警察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规范监狱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机制,确保罪犯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3. 救济机制的建立为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各国采取了多种形式的救济机制。

例如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设立狱中人权委员会,监督罪犯人权的保护情况;加强国际合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资源,帮助落实人权保护措施。

三、影响与挑战1. 意识层面的影响与挑战国际标准的提升有助于引导各国加强罪犯人权保护,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人权问题的认知和关注程度不一。

被告人的权利和反酷刑_上_

被告人的权利和反酷刑_上_

第14卷第2期1999年6月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 RN AL OF GU ANGXI ADMIN ISTR ATIVE CAD RE IN STITU TE OF POLITICS AND LAWVo 1 14No 2Jun 1999[收稿日期]1999-04-08被告人的权利和反酷刑(上)麦 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北京 100720)[摘要]重视和保护被告人权利,严禁和预防酷刑发生,是当前我国人权保护和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课题。

文章从我国参加签署的国际 公约 、加强国内立法、加强执法监督和公众舆论监督等方面展示我党和政府为保护被告人等的合法权利、从法治意义上改善人权状况所作的努力和成效。

同时也指出我国目前仍存在少数司法工作人员违法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和现象。

作者从观念转变,正确认识,加大反酷刑斗争力度和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培养教育四个方面构建了理论对策。

[关键词]被告人权利;人权保护;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严禁酷刑[中图分类号]DO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8628(1999)02-0004-08上篇:被告人的权利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监管人员的权利,尽管早在1979年制定的 刑事诉讼法 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当时正处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在现代法治意义上的人权保护刚刚起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监管人员的权利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更由于当时的法制不健全,被告人等有获得辩护的权利等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此外,由于当时的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在事实上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监管人员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行为,被告人等的权利更是时常受到损害。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加强,这种状况到现在有了较大的改变。

我国在各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监管人员的权利加强了保障,使他们基本上受到了符合国际标准的人道主义待遇。

“惩”“护”相济有效实现公诉工作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目标

“惩”“护”相济有效实现公诉工作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目标

工作 中人权 保 障的 呼声越 来越 高 三、 罚犯 罪和保 障 人权均 是公诉 正义 的内在 价值 要求 惩 在刑事 司法领域 内正义 包括两 个方面 的内容 : 是实体 的正 一
义 , 是程序 的正 义 。这两种 正 义都是 公诉 的价值所 在 , 一 但是 这
理 念的影 响 。 过去 , 我们 在刑法 的功 能上 强调刑 法 的社会保 护功
罚犯 罪和 保障人 权是 当代公 诉 工作 的最主要 的价 值 目标。但 是惩 罚犯 罪与保 障人 权有 时候是 一 付 “ 跷跷 ’ 过 于强调 惩 , 罚犯 罪往 往会轻 忽保 障人 权这一 价值 目标 , 而过 于关 注保障人 权 , 又容 易使犯 罪泛 滥 。公 诉工作 中如 何处理 好这 两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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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保 障人 权 两大价 值 目 标

摘 要

公诉是 检 察机 关代表 国 家主 动 追究犯 罪 ,请 求审判 机 关对 犯 罪嫌疑人 予 以定 罪并 处以刑 罚的一 种诉讼 活动 。惩
而 公诉工 作作为刑事 诉讼 工作的 重要环节 , 把惩 罚犯罪 作为其第 宪法 修正案 》 “ 将 国家 尊重 和保护 人权 ” 载入 宪法 。 这也 使得 公诉

价值 目标也 是 当然 之意 。 我 国法律规定 惩罚犯 罪作为 公诉工 作第一价 值 目标 , 是长期 以来 受我 国刑 事司 法制度 和 刑事政 策 以维护 社会 治安 为 中心的
罪 的人 不受 刑事追 究 , 保障 国家 刑事法 律 的统一 正确 实施 , 以维 后 , 们会提 出更 高层 次 的要求 , 人 开始更 多地关 注 自身的权 利保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之完善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之完善
法 制天 地 『 』I
费 弘霞
Hale Waihona Puke 科 我 国刑 事被害 人权 利保 障制 度之 完 日
( 黑龙 江省 木 兰县 法律 援 助 中心 , 龙 江 木 兰 1 10 ) 黑 5 9 0
摘 耍 : 如果对被 害 人权益问 题处理不 当, 就可能引出 新的社会矛盾甚至于新的报复性犯罪, 因此, 有必要从健全我 国 诉讼法律制度 出 , 发 重视完善我 国被 害人权利保障制度。 关键词 : 刑事被 害A- , ; t  ̄ 保障制度 ; x4 完善 被告人本人回避, 由其律师代行 被害人对此类案件的起诉权 , 完善被害人对此类 所谓被害人 , 是指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 出庭接受盘问时 , 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背上物质的、 对被害人的盘问。这样律师在盘问时, 会注意盘问 案件的监督,立法或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明确将撤 精神的、 身体的等多方面的额外负担, 理应受到完 的方式、 问题涉及犯罪内容的广度和深度 , 以避免 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送达提出控告的被害人。在 全的权益保护。如果对被害 ^ 、 权益问题处理不当, 给被害人造成新的伤害。这种对被害X 2b伤害 司法实践中,有时还会出现办案机关对被害人提 _  ̄ 就可能引出新的社会矛盾甚至于新的报复性犯 的情形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在庭审 出的控告是否立案长期拖延不作决定或者故意不 罪, 因此 , 有必要从健全我国诉讼法律制度出发 , 过程中, 述做法我们可以借鉴。再者, t 对有些被 向被害 ^ 送达不立案通知书的情况 , 致使被害人 重视完善我国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 害人 , 我们可以不要求其亲 自 到法庭去接受盘 问, 无法及时提起自 。 诉 基于被害人 的 刑事诉讼当事 1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 而通过闭路 电视回答问题 ,以减少对被害人 的精 人诉讼地位 , 公安、 检察机关应及时向被害人送达 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 有些可以通过附 神伤害。 另外 , 检察 ^ 在询问、 员 听取被害人意见 , 有关法律文书。凡涉及被害人利益的处理情况应 带民事诉讼解决 , 更多的则是附带民事诉讼所不 追究、 揭露、 控诉、 打击犯罪的同时 , 也应当考虑到 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被害人,以便被害人申请 能解决的。由此, 犯罪导致的被害人死亡、 伤残及 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J理承受力 , 从保障被害人 复议、 申请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 直至向人民法 其经济损失 ,往往因犯罪 ^无力赔偿致使被害人 角度 , 在询问态度、 工作方式 E 注意对被害人身心 院提起自诉 。 承受无限期的被害延续 。目前 , 我国尚无有关对被 的保护。 6应当完善协助诉讼制度 害人实行国家补偿的立法, 因而 , 被害人获得补偿 4应当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般情况下 , 被害人是案件的知情人 , 能够 尚未获得法律与制度化的保障。 有鉴于此, 我国应 15 年 , 9 8 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公诉案件的被 提供线索和证据,其积极的协助作用能够促使办 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给被害人以必要的抚慰与 害人对判决不服可否提起 E 诉问题 的复函》中对 案人员少走弯路。而且, 其协助诉讼意识的增强, 补偿。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 被害 ^ 获得补偿一般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上诉权予以了认可 , 但是 17 也有利于协调其与公诉 ^之间的关系,使被害人 99 、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第一 必须无法从被告人 年我 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害 人 匕 诉权。而实 及时地最大限度地了解案件诉讼情况,树立证据 处或其他途径得到补偿; , 第二 必须是严重暴力犯 际上 , 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是符合我国刑事诉讼 目 意识, 理解诉讼的规律和要求 , 以避免被害人因对 罪致使被害人受到生命 、 健康方面的损害 ; 第三 , 的的。我国刑事诉讼的 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 障人 依法作出的诉讼结果不理解而提起无谓的申诉 。 被害 ^ 是犯罪活动的直接受害者, 已经受到精 【外 ,我国刑事诉讼的客体是案件事实和被告人 被害人对 自己被损害的结果不承担或者承担很少 权 。 比 的责任, 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 老人 、 基本或 神上、 身体上、 心理上、 物质上的极大损伤 , 如果被 的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辩方向被害人调查取证时 者完全 ,劳动能力的,国家应当根据其生活来 害人对判决不服而不能行使 E "q d- r 诉权 ,那就于情于 除须征得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同意外,还须征得被 源状况, 给予适 当补偿 , 而不考虑其责任大小 ; 第 理都是对被害人权利的再次伤害,其 理 自然难 害人的同意,如果被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 四, 必须是及时报案, 并且与司法机关积极合作。 以平衡 ,为其以后对不合法的冲突解决方法的选 查取证,无疑对查明案件事实和确定被告人刑事 2建立被害 ^社会援助制度 择埋下了隐患 , 这不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责任都极为不利 , 也有损于司法公正和效率。 刑事案件中, 被害 ^ 遭受的不仅包括物质损 5完善被害人对不起诉案件、 撤销案件的监 7应当赋予被害 最后陈述权 失, 还包括精神损害 , 仅用赔偿的方式无法从根本 督制 度 法律为了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赋予 上弥补、 平复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由 , 此 有 刑事诉讼法第 10条第 3 7 项规定: 被害人有 了被告 ^ 最后陈述权。 相应地, 法律也同样应该赋 可能导致被害人脱离社会自我封闭的心理倾向 , 证据证明对被告 人 侵犯 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 予被害人这—权利。因为经过了法庭调查、 法庭辩 因此 , 建立完善的社会援助制度尤为必要。建立被 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 论等庭审阶段的诸多活动之后 ,被害人对案件也 害人服务机构 , 被害人医疗中心” “ 如“ 、被害人心 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 ^ 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 应 该有 了更 多 的了解 和更 深的 理解 ,对 诉讼 结果 理咨询 中J 等, ” 为被害 ^ 、 提供心理咨询或医疗服 可以提起 自诉。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 也有 自己的看法 ,所以应当允许被害人获得这一 务, 针对一些特殊 的被害人 , 如性犯罪 的被害人 、 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及时收到有关的诉讼 和被告人平等的诉讼权利 ,在最后阶段也有机会 老年被 害人 、 被害人 , 应 当成立 专 门机 构 为 文书。包括: 少年 更 公安、 检察机关的不立案通知书、 检察 表 达其对 整个诉 讼 的评 论 。 其提供细致的人文关怀和精神诊疗。建立完善的 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 撤销案件决定书。但公安、 社会援助系统 , 《 宣言 此亦有具体规定。 在整个 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对此未予以明确。为了保障 法律过程中,受害者应从政府、 “ 自愿机构、 社区方 面及 地 方途 径获 得必 要 的物 质 、 医疗 、 心理 及社 会 援助。应使受 害者知道可供使用这些服务和援 ( 上接 3 0 ) 有关。 4 页 剩余污泥排放量偏小时、 分别为 1mg 0 / 5g L和 m / L,即可满足微生物对氮、 助” 。为了确保被害人得到适 当的和迅速的援助 , 污泥沉降比上升 , 进水量会增大、 比 沉降 会降低。 磷的需 要 。 “ 应对警察、 司法 、 医疗保健、 社会服务及其他有关 s 0 V 断活性污泥的沉降性能。 结果与讨论: 人员进行培训 , 使他们认识到受害者的需要, 并使 生物 镜检 : 原 、 生物 钟属 和 数量 、 大体 据 后 可 大庆市东城区污水处理厂通过对常规项 目 他们对 准则有所认识 ,以确保适当和迅速 的援 上判断出 的监测 , 指导工艺运行, 总结经验 , 出水水质 保证 助 ” 。 4反映污泥环境和营养 的项 目 水 温 、H、 达标排放。 P 3建立辩护律师代为询问制度 氮、 磷 参 考 文献 水温: 好氧 潘 陛污 泥微 生物 能 正 常生 活活 动 fl 小 型污水 处理厂 工 艺设 计. l" q 从被害人学角度看 , 被害人遭到犯罪的侵害 是第一次受害 , 在诉讼过程中受到的制度性侵害 的最适宜温度范围 1~ 0 5 3 ℃ f 生物学. 2故 是 第二 次受 害 。 司法实践 中 , 在 被告 人经常借 盘 问 P H:活 性 污 泥 微 生 物 的 最 适 宜 P 值 为 『1 H 3水与废 水监 测分析 方法. _—8 5 机会让被害人反复回忆遭受犯罪侵害的情况 , 特 6 5 _ 作 者简 介 : 继芳 (9 76 )给排 水工程 师 。 车 17 ,- , 别是陛犯罪的

浅析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人权保障制度作者:韩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死刑,是现行刑罚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手段,它不仅严厉惩处了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也在社会上起到了极大的威慑作用。

但同时死刑也剥夺了公民最为宝贵的生命权,使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死刑一旦被执行便不可避免的侵犯了被执行者的人权,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却也力争在最大程度上保障罪犯的人权。

关键词刑事立法死刑人权保障作者简介:韩蕾,西南交通大学学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65-01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类的文明程度也不断进步,人们愈发地意识到保护人权的重要性。

我国于2004年在宪法修正案中特别补充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由此可见,我国已经把保障人权列入到宪法规章中,作为一项基本原则适用于中国法制体制的建设和完善。

在国家的政务活动和司法实践中,刑事司法无疑是与人权保障关联最为密切的环节,而刑事立法作为刑事司法的行动指导又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本文将从我国刑事立法中关于死刑规定的各项制度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刑事司法中对公民生命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

一、关于死刑判决的管辖与适用范围的分析死刑,是现存刑罚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手段,它剥夺了罪犯的生命权。

而生命权是公民一切权利的基础,是公民政治权利、人格权利等实施的重要载体。

我国迫于社会治安的尚未完善导致恶性案件的频发,以及对于犯罪分子严厉处罚的需要而不能废除死刑。

死刑的存在便意味着犯罪分子的生命权不可能得到完全的保障。

为了能在严惩罪犯的基础上落实人权保障制度,我国刑法对死刑的审判资格以及适用范围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意为只有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才有管辖、审判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的资格。

这一规定提高了审判的准确度和专业性,能够更大限度的减少错判误判现象的发生。

人权保障语境下的刑罚正当化根据

人权保障语境下的刑罚正当化根据

必须适 用严 厉的刑罚进行 处罚呢?在侵犯 财产 的犯 罪中又 有相 当一部分涉 案数额并不大 , 甚至远远低于 因为合同违约
或者过失损坏他人财 物所造成 的损失。但是为什 么 刑法 要将这 些行为规定为犯罪 , 并施 以剥夺犯罪人基本人权如此
严厉的惩 罚措 施进行惩 罚呢?这些疑 问都 涉及到 了刑法的 目的、任务以及刑罚的 目的、正当化根据等刑法理论研究中
人权保 障语境下 的刑 罚正 当化根据
陈佳佳
( 西南政法 大学,重 庆 4 0 3 ) 0 0 1
摘 要: 在传统刑罚理论研 究 中, 报应刑论在技术和价值层 面存在一 系列理论障碍 ,目的刑论则在 罪刑均衡 和社 会公 平 等问题 上有 失偏颇 。因此 ,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折 中说 由于没有从更 高的层次上对报应刑和 目 的刑进行有效整合, 不能从根 也
刑事古典学派应运而生。 该学派的主要观点都在在批 判封建
刑法的基础上形成的 : 针对 罪刑擅断 ,提 出了罪刑法定 ;针
对重刑主义 , 出了罪刑均衡 ; 提 在抨击封建刑罚残酷性的基
础之上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 ; 在启蒙主义 理性 思想的影响之 下, 主张意志 自由论 和客 观主义 的刑罚观 , 提倡道义责任论 。 然而 , 就刑罚 的正 当化根据而言 , 该学派在发展的过程中产
有关刑罚 正当化的根据 的讨论大致可 以归纳为 三种 理
论 :报 应刑、 目的刑及折 中说 。
( ) 应 刑论 一 报
报应 刑理 论滥觞于 1 8世纪中叶的欧洲大 陆,当时资产 阶级已经具备了同封建地主 阶级抗衡 的经济实力 , 但资本主
收 稿 日期 :2 1 一O —2 00 6 1
本上克服 前.- 的缺 陷 从人权保障 的高度重新界定刑罚的正 当化根据 , S者 主张以保障 包括犯罪人 在 内的全体公 民的基 本人权 是 刑罚权正 当化 的根据 ,刑法不得 已原则是践行人权保障的有效途径 。

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与反酷刑制度

中国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与反酷刑制度

一。

前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并拥有巨大的权力和资源,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他们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

因此,国家和社会需要采取特殊的保障措施来保护他们的权利。

这些特殊的保障措施在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中得到了体现。

这些文件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惩罚或待遇国际公约》、《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等等。

中国在历史上一直是一个轻权利、重义务的社会。

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则是在最近一些年才得到正式承认的。

根据传统的观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代表正义,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则代表邪恶。

前者有权采取任何手段来对付后者,而后者则无任何权利可言。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中国政府一直认为人权不是普遍的,而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的。

只有quot;人民quot;才有权享受人权,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属于quot;人民quot;的范畴。

因此,quot;剥夺犯罪分子的人权quot;是理所当然的事。

这种情况直到1978年以后才开始改变。

改革开放不仅带来了快速的经济发展,而且还带来了新思想和新的概念。

随着人权概念在中国的普及,中国政府开始认识到了传统观念的落后并越来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

本文将介绍中国政府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以及防止酷刑方面所采取的一些措施及其所取得的成就。

我们还将介绍在该领域中所存在的问题,探讨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一些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

二。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保护,中国政府在过去20年中采取了一系列立法措施。

这些措施被包括在在大量的法律文件中。

这些文件主要有:1.《宪法》。

中国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通过的。

它的第2章规定了各种quot;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quot;.宪法第37条规定:quo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国际人权法中的禁止酷刑原则

国际人权法中的禁止酷刑原则

国际人权法中的禁止酷刑原则人权法是保障人类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中禁止酷刑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本文将探讨国际人权法中的禁止酷刑原则,包括其定义、价值和实施等方面的内容,并对该原则的重要性进行分析。

一、禁止酷刑原则的定义禁止酷刑原则是指任何情况下均禁止以任何形式对待或处罚个人或团体的方式,以免其受到身体或心理上的残忍、不人道对待。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人类的尊严和个人权利,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公正对待和尊重。

禁止酷刑原则的定义是广泛的,涵盖了身体、心理、精神等多个方面的残酷、不人道待遇。

具体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体罚、虐待、饥饿、拷打、电击、强奸、性骚扰、精神虐待等。

这些行为对人类尊严的侵犯是无法容忍的,因此禁止酷刑原则在国际人权法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重视。

二、禁止酷刑原则的价值禁止酷刑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人的尊严和价值。

它的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禁止酷刑原则保护了每个人的基本人权。

人权是每个人生来就具有的权利,而禁止酷刑原则确保了这些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任何形式的酷刑行为都会对人类尊严造成严重的侵犯,因此,禁止酷刑原则是保障人权的不可或缺的原则。

其次,禁止酷刑原则维护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石,禁止酷刑原则的确立和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和公正。

通过禁止酷刑原则,可以对滥用职权、侵害民众权益的行为进行制约和打击,增强了法治的力量和公信力。

最后,禁止酷刑原则促进了全球人权的普遍性。

国际人权法的核心宗旨之一是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的人权。

禁止酷刑原则不仅适用于国内法实施,也适用于国际间合作、交流的过程中。

通过禁止酷刑原则的普及和推广,可以有效地推动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为人类社会的进步作出积极的贡献。

三、禁止酷刑原则的实施禁止酷刑原则的实施涉及到多个层面和主体,需要政府、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是禁止酷刑原则的主体之一,负有对公众进行保护和惩治虐待行为的责任。

人权法中禁止酷刑的标准与适用

人权法中禁止酷刑的标准与适用

人权法中禁止酷刑的标准与适用自古以来,人类对于人权和尊严的追求始终是永恒不变的主题。

在现代社会,保护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法律原则。

而在人权法中,禁止酷刑的标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以1200字左右的篇幅,探讨人权法中禁止酷刑的标准与适用。

人权法的来源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国际条约,如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

该宣言强调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并明确提到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或残酷的待遇。

此后,许多国际和地区机构陆续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文件,为禁止酷刑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和适用范围。

首先,人权法对于酷刑的定义十分明确。

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对待或处罚公约》,酷刑被界定为对任何个人的肉体或精神的痛苦或痛苦的产生,目的是从受害者获得信息、惩罚、恐吓或强迫等,无论是在公权力机关还是在个人之间。

这项公约还列举了一系列可能构成酷刑行为的具体情形,如鞭打、电击、虐待、强奸等。

酷刑的标准不仅包括行为的性质,还包括对待的方式和标准。

在判断酷刑的标准时,通常会考虑痛苦的程度、持续时间、受害者的年龄性别等因素。

例如,在联合国委员会反酷刑问题上,曾经指出,对待残疾人和妇女的酷刑行为尤为令人担忧。

此外,酷刑还必须是故意的行为,即对受害者的意图是苦刑或折磨。

然而,人权法中禁止酷刑的标准并非铁板一块。

酷刑标准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相对性,在不同的时代和文化背景下会有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例如,一些国家对待囚犯的方式可能被视为严格执法,而并非酷刑。

在现代的国际人权法中,越来越多的案例被解释为禁止酷刑的范围之内,包括关押在恶劣环境下的囚犯、强制失踪、性虐待等。

酷刑的适用范围也面临一定的困境。

尽管国际法禁止酷刑,但在某些国家仍然存在一些违反人权的行为。

有些政府或机构可能会以保护国家安全或打击犯罪的名义,对待囚犯采取非人道的手段。

此外,一些非国家行为体,如恐怖组织等也往往犯下酷刑。

对于这些情况,建立有效机制和国际合作变得尤为关键。

监狱学中的人权教育提高罪犯对权利的意识

监狱学中的人权教育提高罪犯对权利的意识

监狱学中的人权教育提高罪犯对权利的意识人权教育在监狱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旨在提高罪犯对权利的意识和理解。

通过普及人权知识、传授法律法规以及开展相关教育项目,监狱可以帮助罪犯重建自尊、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并为其在重新融入社会之际提供必要的支持。

本文将探讨监狱学中的人权教育所带来的意义和益处。

一、人权教育的重要性人权教育在监狱环境中显得尤为重要。

监狱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罪犯在这里与外界隔离,无法享受一般公民的权利。

然而,监狱仍然是一个法治社会的一部分,法律和人权仍然适用于罪犯。

因此,通过人权教育,罪犯可以更好地了解他们的权利和责任,进而能够更好地适应监狱环境和未来的社会生活。

二、普及人权知识在监狱中,普及人权知识是人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狱工作人员应当向罪犯传授基本的人权知识,包括但不限于人权的概念、种类、适用范围等。

通过普及人权知识,罪犯可以更好地了解他们的基本权利,例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私人财产权等。

这不仅有助于罪犯更好地与狱警、监狱管理人员等进行交流和互动,还可以使罪犯在未来的社会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传授法律法规人权教育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传授法律法规。

在监狱中,合规行为是重要的责任。

通过教授法律法规,监狱可以帮助罪犯了解什么样的行为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并告诫他们违法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后果。

这不仅可以提高罪犯对自身行为的认识,还有助于预防罪犯在监狱内部产生纠纷和违规行为。

四、开展相关教育项目除了普及人权知识和传授法律法规外,监狱还可以开展更加细致和系统的人权教育项目。

比如,组织沙龙、座谈会、专题讲座等形式,邀请律师、人权专家等前来授课,向罪犯介绍更具体的人权问题和案例。

通过这种方式,罪犯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人权问题,并学习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五、重塑自尊,培养正确价值观人权教育在监狱教育中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重塑罪犯的自尊,培养正确的价值观。

在监狱中,罪犯往往容易失去自信,陷入自卑和消极情绪。

论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论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论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韩克芳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年(卷),期】2001(000)005
【摘要】@@ 一、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内涵界定及其本质rn何谓法官自由裁量权?这是我们首先要明确的问题.英国法学家戴维·M·沃克给自由裁量权下过一个定义:"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总页数】3页(P29-31)
【作者】韩克芳
【作者单位】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
【相关文献】
1.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J], 朱淼;
2.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J], 朱淼
3.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J], 施亚芬
4.法官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J], 栾广焰;杨武
5.论我国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J], 韩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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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适用与未成年罪犯权利保障

刑罚适用与未成年罪犯权利保障

刑罚适用与未成年罪犯权利保障
韩克芳
【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08)004
【摘要】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矫正的核心价值理念是"以保护代替管训、以教养代替处罚",这在国际、国内社会已达成共识.即对犯罪未成年人尽可能不适用刑罚,但对一些实施了性质恶劣、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未成年犯罪人,给子一定的刑罚处罚,仍然是对其进行矫正的前提.但未成年罪犯毕竟不同于成年罪犯,即便判处了刑罚,对其刑罚的执行活动也要体现出未成年罪犯教育和改造的特殊需要,也就是说,未成年罪犯刑罚的执行必须在未成年罪犯娇正政策所内含的基本价值原则下进行.【总页数】5页(P111-115)
【作者】韩克芳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3
【相关文献】
1.关于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的几个问题 [J], 杨传书
2.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适用问题研究 [J], 张元真;王东风;李心春
3.刑罚执行中的被害人权利保障——兼论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 [J], 兰跃军
4.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J], 何杰
5.对未成年罪犯有条件适用无期徒刑的思考 [J], 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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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酷刑及反酷刑状况

当代中国的酷刑及反酷刑状况

当代中国的酷刑及反酷刑状况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普遍观点,酷刑是指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之人,故意实施或者唆使、同意或默认他人实施使他人肉体上和精神上产生巨大痛苦的行为。

按照这一概念,酷刑在当代中国不可能是合法的,只能是个别公职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的一种违法行为。

一、当代中国酷刑的表现形式(一)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行为刑讯逼供现象是中国当前酷刑现象的核心与焦点所在。

近年来,随着司法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不断加强,一系列的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案件得以曝光,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受到追究。

但是,刑讯逼供现象依然屡禁不止,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致犯罪嫌疑人伤、残甚至伤亡的事件屡见报端,以致刑讯逼供成了我国司法体制的痼疾。

由此而反映出的问题依然是非常严峻的,说明了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些历史性和制度性问题。

(二)治安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酷刑行为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是一种行政处罚程序,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直接进行调查并予以处罚。

在较为复杂的治安案件中,存在着为收集案件证据而施加酷刑或在执行处罚的过程中对被处罚人施加酷刑的现象。

(三)监狱及其他监管机构中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的行为这里所称被监管人员,是指因服刑或者其他法律处遇而被剥夺人身自由,在法定的场所接受监督与管理的人员。

1、对服刑的罪犯的酷刑行为最容易受到不人道待遇与酷刑的是服刑期间的犯人。

在几种被监管人员中,罪犯服刑的期间通常比较长,而且由于其罪犯的身份,最容易受到不恰当的歧视,并因此而受到超出刑罚惩罚合理范围的待遇。

2、对劳动教养人员的酷刑行为关于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在中国法学界已经经过了长期的讨论,大多数学者认为需要对其进一步法治化和司法化。

目前,我国劳动教养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教养的法律性质和劳教对象范围的不确定性。

劳动教养制度法律性质与适用对象的不确定性在现实中带来了一些问题,导致在劳教部门发生酷刑现象的可能性。

国际人权法中的死刑与酷刑

国际人权法中的死刑与酷刑

国际人权法中的死刑与酷刑在国际人权法中,死刑与酷刑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死刑和酷刑的看法各不相同,但是国际人权法力求保护每个人的基本人权和尊严。

本文将就国际人权法中的死刑与酷刑进行探讨。

一、国际人权法对死刑的规定根据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每个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因此死刑在国际人权法中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每个人有生存的权利。

人类众多权利中,在没有证明、依据国家或社会的法律设定和执行,任何人不得故意剥夺他自己或别人的生存权利。

”这一条款明确表明,死刑的实施涉及到侵犯人的生命权利,因此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

为了进一步规范死刑的实施,国际社会在国际人权法中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和协议。

其中最重要的是《国际人权公约》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这两个公约分别在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生效。

根据这两个公约的规定,死刑只能在严格受限的情况下进行,如对于犯罪累累的情况下才得实施死刑。

二、国际人权法对酷刑的规定与死刑类似,对待酷刑也是国际人权法中的一大关切。

《国际公约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形式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或有使人受痛苦或遭受体罚之危险的待遇,包括但不限于,身体或精神的虐待,不得以任何情况适用,亦不得骚扰任何人,以奴役、游击队、拷打、医疗试验或任何其他形式以发现缺乏人类特征的信息,亦不得许可尝试期间之胁迫,或者全球被禁止的承认,一些人群的整体歧视任何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国籍或社会背景等等。

”这一条款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酷刑和虐待,旨在保护个人的尊严和人权。

此外,联合国还特别设立了反酷刑委员会,旨在监督各国对待囚犯的情况,并确保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三、国际人权法的挑战与展望尽管国际人权法对于死刑和酷刑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然而在实际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挑战。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死刑和酷刑的态度不尽相同,有些国家甚至仍然执行死刑,或者有依然存在虐待行为。

改革开放四十年人权法治保障建设:成就、经验及展望

改革开放四十年人权法治保障建设:成就、经验及展望

Rule of Law for Human Rights Construction in the Forty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Achievements,Experiences and Prospects
作者: 韩克芳[1]
作者机构: [1]中央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081
出版物刊名: 学习与探索
页码: 6-15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11期
主题词: 改革开放;人权法治保障建设;依法治国;人权入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摘要:人权是法治的基本目标和价值,法治是实现人权的根本途径和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

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人权法治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并为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做出了中国贡献。

我国从改革开放之初的必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到1999年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以来,中国人权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突破,以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为标志,中国人权的法治建设更是走上快速发展的轨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人权的法治保障奠定了基础;建设法治政府理念及实践规范了行政权,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司法体制的改革为人权的法治保障筑牢了最后一道防线。

进入新时代,中国的人权法治保障建设既面临着重大历史机遇,也面临着诸多现实挑战。

未来中国在人权法治保障建设方面应积极构建自己的话语体系,继续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以及构建中国人权法治保障的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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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7-02-05作者简介:韩克芳(1973-),女,山东沂源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特殊群体的人权研究。

=学术视点>反酷刑政策与罪犯人权保障韩克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北京100088)摘要:酷刑严重侵犯人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严重犯罪之一。

从历史的角度看,反酷刑政策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动因是人权意识的觉醒和人权运动的兴起。

随着人权保障的国际化,反酷刑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内容,因而联合国通过一系列的国际人权公约来禁止酷刑,并建立了反酷刑的国际监督机构。

就我国来说,国内有关法律,如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大都有反酷刑的内容或规定,但是,这与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相比仍存在着差距。

本文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反酷刑措施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反酷刑;罪犯人权;人权保障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8003(2007)02-0049-09Subject :On the Anti-torture Policy and the Guarantees of Human Rights to CriminalsAuthor &unit :HAN ke-fang(The Post-Ph.D Research Facility,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China)Abstract :Torture which invade the human rights seriously is one of the serious delicts recognized in the inter -national society.In the vie wpoint of history,the internal reason of the emergence and improvement for anti-excruciation policy rests on the enlightening of the human rights consciousness and human rights movement.As the guarantee to the human rights has been international,anti-torture gradually becomes an important topic in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the UN has enacted a series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for human rights to forbid torture and founded the international anti-torture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As far as China is concerned,some related legislations,such as constitutional la w,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 law,prison law and other la ws,all have the content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anti-torture.Yet c ompared with the involved re gula -tions of the interna tional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the anti-torture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is not so good in any aspec ts.This paper put for word the essential thinking of regulation and consummation of the anti-torture measures on the basis of analying reasons.Key words :anti-torture ;human rights to criminals;the guarantees of human rights . 根据刑法学界的一般共识,酷刑是指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之人,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蓄意实施的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实施的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

酷刑严重侵犯人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严重犯罪之一。

为此,国际社会通过了关于禁止酷刑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

依据这些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禁止酷刑是绝对的、无例外的国际义务,国际社会鼓励各国尽可能广泛地禁止酷刑。

每一个缔约国应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领土内出现酷刑行为。

[1]单就其中最为著名的5禁止酷刑公约6而言,目前加入的国家或地区已达140多个。

我国也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了该公约,并于1988年11月3492007年3月第2期(第22卷,总第110期)法学论坛LegalForumMar.,2007No.2(Vol.22,Ser.No.110)日对我国生效。

当今国际社会,反酷刑已成为一项最低限度的国际人权标准。

因此,研究反酷刑政策的产生、发展,以及国际人权法反酷刑的规定,对于我国更好地履行反酷刑的国际义务,加强我国对罪犯人权的保障,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反酷刑政策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动因从历史上看,酷刑经历了由合法存在到受到限制,再到被废除的演变过程。

反酷刑政策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动因是人权意识的觉醒和人权运动的兴起。

在人类社会过去很长一段历史时期,酷刑曾被许多国家作为惩罚罪犯的合法手段,种种酷刑构成了世界上几乎全部法典的重要内容。

在人类法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5十二铜表法6、5摩奴法典6等都是典型的/酷刑备忘录0。

在酷刑合法的历史年代,强权之下形成了/恶法亦法0的局面,而恶法是违背理性的,违背理性的法律是要最终被禁止的。

正如贝卡利亚所说:/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情感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情感的法律的命运,就如同一座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旋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0[2]29-30贝卡里亚的哲理说明了酷刑的最终归宿,即从刑法典中隐退并为法律所禁止。

到1215年,英国签署5大宪章6禁止使用刑讯。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人类的权利意识日渐觉醒。

17至18世纪的格老秀斯、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特权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民主、自由为核心的人权理念。

启蒙思想家们大都反对残酷的、不人道的封建刑罚,/在凡是可以实行宽大的地方实行宽大,也是自然法的要求。

0[3]刑罚不是支配人们生命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的权力,如果不是为了保护社会,/任何严峻的刑罚都是不合法的。

0[4]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的话,便是自由的胜利。

0[5]/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与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

它显示着各个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

0[2]66/公共正义可以作为它的原则和标准的惩罚方式与尺度是什么?这只能是平等的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在公正的天平上,指针就不会偏向一边的。

0[6]/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

0[2]46这些思想家们有关论述的出发点尽管并不完全相同,但是结论却是一致的,那就是反对残酷的、不人道的刑罚。

人权意识使人们逐渐认识到酷刑是惩治犯罪的一种非理性的模式,严重侵犯罪犯的基本权利,粗暴践踏罪犯的尊严。

因此,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和国家逐渐走出酷刑的误区,并在法律上将不使用酷刑作为一项原则。

[7]248瑞士于1734年宣布对普通犯罪,废除刑讯。

但对某些/政治犯罪0,仍保留一些残酷的刑讯手段。

费德里格二世登上王位,即/宣布废除刑讯0。

英国17世纪末叶颁行了5人身保护法6,其中就在押人的权利问题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8]1776年,美国通过的5弗吉尼亚权利法案6第9条规定:/不应施行残酷或异常的刑罚。

0[9]271法国1789年通过的5人权和公民权宣言6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0[9]276/二战0结束后,针对/二战0期间法西斯主义肆无忌惮地使用酷刑,残酷地屠杀人民的暴行,人们便积极呼吁成立国际司法机构审理战争罪犯,清算法西斯的战争罪行和反人道罪行;废除法西斯专制刑法,重新恢复保护人权和尊重人格的刑法制度。

随后,联邦德国和意大利都重新制定了宪法,并在宪法中明令宣布废除法西斯刑法,取消死刑,意大利宪法尤其强调刑罚的目的主要在于对罪犯进行改造。

[10]与此同时一些国家如奥地利、波兰、葡萄牙、瑞典等国开始在实践中废除酷刑。

以上表明,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法定酷刑在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中逐渐褪去/法定化0的外衣并在实践中慢慢消逝。

[11]反对酷刑、保障人权成为不可阻挡的世界潮流。

二、国际人权公约对酷刑的禁止(一)禁止酷刑的相关国际人权公约及其内容随着人权事业的发展,罪犯权利的保障问题开始为人们所关注,并在其后成为许多国家刑事法律改革的焦点和国际性人权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禁止酷刑与罪犯权利的保障问题密切相关,自然成为罪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

从人权保护国际化的角度说,反对酷刑和禁止酷刑也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内容。

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际社会就在5海50法学论坛2007年第2期牙公约6中对某些酷刑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特别是二战以后,德、意、日法西斯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的暴行促使人们的权利意识进一步觉醒,国际社会兴起一股世界性的人权国际化思潮并促使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5世界人权宣言6,该宣言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待遇或刑罚0。

虽然当时的5世界人权宣言6的拘束力仅是道义上的,其内容只有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加以规定,才对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

但它作为最早明确规定禁止酷刑的国际性文件,为在全世界范围内禁止酷刑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5世界人权宣言6通过以后,禁止酷刑进一步受到全世界的重视。

为了贯彻5世界人权宣言6的精神,联合国还在其他公约或法律文件中多次强调和重申对酷刑的禁止。

如1949年日内瓦四项公约中将免于酷刑作为不可克减的人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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