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应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诉求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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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1日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明确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排除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权益。

这一规定不仅造成现行法律之间的互相冲突和矛盾,而且与世界人权发展的潮流相违背。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不可人为改变的。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可行性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立法上,虽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表述不尽相同,但都没有超出”物质损失”这一范围。

为了弥补立法的欠缺,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在其第一条中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丽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7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立法和司法解释都将精神损害排除在赔偿的范围之外,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无法可依,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精神损害无法得到补偿。

最高院答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最高院答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法办﹝2011﹞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议案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法办﹝2011﹞159号签发人:张军对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39号建议的答复孙晓梅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7号”与“法释(2002)17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方有不同意见。

为规范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工作,我院曾先后下发过四个司法解释。

随着形势的发展,刑事政策的完善,当事人更加重视民事权利的维护。

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当事人经济状况不同,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出现了“执法标准不一,赔偿数额过高,空判现象严重”等新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引发了许多涉诉上访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要求尽快解决。

为了规范和做好附带民事诉讼工作,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院于2007年启动了规范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但由于各方意见分歧,司法解释暂时还难以出台,有关问题正在研究中。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主要理由是:(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 据 刑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以 及我 院 《 于刑 事 根 关
附带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 的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于刑 事案件
被 害பைடு நூலகம்人 由于 被 告人 的犯 罪 行为 而 遭 受 精 神损 失 提 起 的 附带 民事 诉讼 ,
第二 ,刑诉解释》 《 对精 神损害赔偿 的支持 。 刑诉解释》 10条 《 第 0 规定“ 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 人 除适用 刑法 、 刑事 诉讼法 外, 还应 当适用 民法通则、 民事诉 讼法有关规定 。从这条规 定可以看 出, ” 审判 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 从程序上讲应 民事法律 为主 ,铺之于刑事法 律 。我国的刑法与刑诉法 也并没有把精神损害赔偿排斥在 附带 民事 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范围之外 。 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 《 对精神损害赔偿 的支持 。《 民 法通则》 10条规 定: 公民的姓名权 、 第 2 “ 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 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 止侵害 、 复名誉 、 恢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 并可 以 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化, 因此 ,在赔偿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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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袁 晶 晶
摘 要 刑 事案件 的被 害人 能 否要 求精神 损 害赔偿 的 问题 一 直存有 争议 , 在我 国的法律 体 系 当中也存 在着 不一致 的规 定 。 本文认为应 当确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有精神赔偿 的理由和现 实意义进行 了相 关 阐述 , 并建 议将 精神损 害赔偿 制度 以法律 的 形式在 Ⅸ 事诉讼 法》 刑 中确 定下 来 , 明确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中精神 损 害赔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们对 自身权益 的保护 意识不 断增强 , 求刑 事侵权给 予精神 损 害赔偿 的 呼声 愈 来愈 高。从我 国刑事 诉讼 精神 损 害赔偿 的 要
现 状 及 其 成 因 、 立 的 必 要 性 、 明 确 的 几 个 问题 及 立 法 建 议 进 行 理 论 上 的探 讨 , 期 引起 法 学 界 的 高 度 重 视 , 立 法 加 以 确 应 以 对 改进 , 完善 我 国的 法 制 建 设 。
关 键词 : 精神损 害赔偿 ; 刑事诉讼 ; 刑事侵 权 ; 民事侵权 ; 附带 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 号 : D9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 O 1 1—2 20 17 — 18 2 1 ) 80 2 —2
l 引 言
给 予 受 害人 赔 偿 的话 , 受 害 人 而 言 是 不 公 平 的 , 与 法 的 对 是
无 20 随着社会 的发展 与进 步 , 着 法制 观念 的不 断深 入 , 随 人 精 神 相 违 背 的 , 以 彰 显 法 律 的 公 正 。例 如 : 0 1年 5月 , 我 国首 例 由强 奸 犯 罪 而 引 起 的 贞 操 权 损 害 赔 偿 , 害 人 最 被 们 对 自身 权 益 的 保 护 意 识 不 断 增 强 , 求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要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s rd n ut d r ui s T a eId s y n r
21 0 1年 第 1 期 8
论 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王存 柱
( 州学院 , 东 德 州 231) 德 山 5害赔偿 不适用刑 事案件精神 损 害赔偿 请 求。然 而 , 随着 法制观 念 的不断 深入 , 人

浅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

浅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 法和 充 分 保 障人 权 的根 本 要 求 一 宪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有根本法上的要求。我 国 《 宪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七条规 , 定“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 民人身 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又规 定“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这是我国根本大法对保护 ” 人权所作的最基本 的、 原则性 的规定。 据此 , 当公民的人身 自由、 人格 尊严受他人非法侵犯时, 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物质损失固然应得到赔 其 偿, 遭受的精神损害无疑也要给予赔偿 , 这应是宪法作上述规定的应 有 之义 。 ( ) 二 人本主义的法律价值要求 从法律价值来看, 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 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 的 需要,体现的是公法上的价值追求。犯罪分子承担 的是公法上的责 任, 其法律本位是以国家和社会为本位 。 而对犯罪分子侵犯人身权 的 行为追究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保护人身权 的需要 , 其体现 的是私法 上的价值追求, 犯罪分子承担的是私法上的责任, 其法律本位是以个 人为本位 的。 ( ) 三 司法 实践 的 需要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实践 的需要。 近年来, 在 处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 中, 大量地出现了刑事被 害人面对这种状况, 有些法院根据刑事法 律的规定 , 驳回了被害人的诉讼请求, 也有一些法院, 突破法律规定 , 根据立法精神、 法律 的公平原则 以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支持 了被 害人的因犯罪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的诉讼请求 .还有些案件分 案审理, 先由刑庭 审理刑事责任, 再由民庭审理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这 样给被害人、 法院都带来了不便 , 造成人力、 物力极大浪费, 被害人也 遭受了二次痛苦 。因此, 确立刑事犯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是司法实 践的需要 , 也是克服上述弊端 的现实要求。 二、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 一 从法学理论上看 从 民事法律角度上看 , 刑事上的犯罪行为, 又是 民事侵权行为, 而 且是危害程度更加严重的侵权行为。如侵害他人身体权 的故意伤害 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 如果伤害后果较小, 未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 受害人完全可以依据民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如果伤害后果较重, 具 备了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而构成故意伤害罪时, 被害人更有理 由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法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赔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14号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扩大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为依法充分保障公民权益,妥善处理国家赔偿纠纷,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精神损害赔偿的重要意义现行国家赔偿法与1994 年国家赔偿法相比,吸收了多年来理论及实践探索与发展的成果,在责任范围和责任方式等方面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完善和发展,有效提升了对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水平。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要充分认识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该项制度作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正确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申请,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严格遵循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赔偿原则。

严格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得扩大或者缩小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其适用条件。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矛盾,适用出现不平等,不利于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得到公平的待遇,损害了司法公正,也有违立法的初衷。

既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也不利于惩罚犯罪分子。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从课堂上讲解的“全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来看,被告人犯强奸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贞操权、隐私权,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严重的心理痛苦及精神伤害。

但是当事人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却均被人民法院驳回。

这显然有违公平正义之理念。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在此并没有提到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条也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规定。

因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都认为对刑事案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其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允许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允许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益。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不 能代替刑事被 害 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请求。除 了对国 家承担相 应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应对被 害人及其家属承担包括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在 内的 民事责任。在某些犯罪中,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被 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远大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 的物质损失,而且物质损害可 以用具体 的数量来计 算,可 以如数补救,而精神损害则是无法具体估量, 影响久远的伤害。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 的需要 从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的需要 ,安全的需 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 自我实现的需要。 被害人精 神上受到伤害时会有一种不被尊重,受侮 辱的感觉,尤其是在强奸、侮辱、诽谤等案件 中, 因此不管是从心理上还是从法律上 ,赋予被害人在 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的权利有利 于全 面保 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达到刑法一 般预防功能,将犯罪行为的 “ 震后效应”降到最低, 最大限度减少犯罪的 “ 次生灾害”。 二 、 民事 责任 和 刑事 责任 应相 互独 立 民事责任是违法者对受害人 的责任 ,通 常表现 为违法者对受害人为某种给付 ,如返还财物、恢复 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而刑事责任 回答犯 罪人基于何种理由承担刑事责任问题,它的实质根 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它不同于民事责任,首先, 刑事责任侧重对侵害法益行为的直接惩罚,而民事 责任侧重对被侵害法益的救济和补偿 。尽管 附带民 事诉讼制度使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同一程序 中实 现,是从效率的角度和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 的 角度考虑。但从部门法的职能和公平的法价值考虑, 刑事责任却不可替代 民事责任。其次,公法责任也 即刑事责任 、刑罚是犯罪行为人对国家承担责任 , 私法责任即民事责任 (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和精神损 害赔偿 ) 是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承担, 基于犯罪行为的双重侵权性 ,犯罪行为人应对受害 主体分别承担责任,两种责任相互独立,互不排斥, 更不应形 成吸收、吞并关系,因此刑事责任不可替 代 民事责任。

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中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

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中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

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摘要:《刑事诉讼法》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范围仅仅局限在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方面的损失。

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扩大至精神损害赔偿,特别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应当是保护人权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人身权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害精神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在法学界一直以来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学界仍然有比较大的争论。

现在法学界逐渐形成了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使之与一般的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相适应的观点。

但就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层面上是否已经能够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仍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今年刚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然局限于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根据通说,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理由:一是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但在刑事诉讼当中,法院通过适用刑罚惩罚犯罪,对被害人来说,已经有了精神方面的抚慰作用;二是针对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带来的精神损害来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会对被害人造成损害。

一旦被害人被允许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意味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案件的被害人都有权利提起附带精神损害赔偿,这不仅仅导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过于宽泛,并且也会影响刑事诉讼的效率。

笔者以为,以上二个方面理由均不能成立。

人民法院对犯罪的处罚,虽对被害人的确具有一定精神上的抚慰,但是这种精神方面的抚慰和以钱财补偿为标志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截然不同的二种类型。

前者属于公权行为,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

其意义主要是:在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方面;后者属于私权行为,其目的是得到经济方面的补偿。

其意义是:不涉及其他公共利益,仅仅针对个人损害的补偿。

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科以一定的刑罚,仅从惩罚犯罪角度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秩序,但是被害人却没有从身心上得到抚慰。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收稿 日期 :0 6— 6— 8 2 0 0 0
作者简介: 丁翠英(9 9 , 吉林 白山 副教授 , 16一)女, 人, 双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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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翠英 : 刑事 附 带 民事诉讼 中 的精 神 损害 赔偿 问题 论
存在着法 律冲突。如何 协调这种 冲突 呢?笔者认 为, 随着精 神损害赔偿 理论 的深入研究 , 结合 我国 司法实践 的需要 , 在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中确立精神 损害赔偿是十分必要 , 也是十分可行的。

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 的案例。由此可见 , 在 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中确立精神损 害赔偿是 司法实 践的需要 , 符合 当事人 的诉讼愿望。 ( 在刑 事附带 民事诉讼 中确 立精神损 害赔 二) 偿是协调 不 同部 门法冲突的需要。民法通则及 最 高人 民法 院的相关 司法解释 已经 打破 了过 去不能 以金钱赔偿精 神损害 的传统 观点。但 是这一 规定 却与我国刑事诉讼 法有关附带 民事诉讼 的规 定产 生了矛盾。因为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在附带 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 但如果被害 人在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另行提起 民事诉讼的, 则法 院应当受理而且应 当对其诉求予以支持 , 因为这完全 符合我 国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果真如此 , 在处理具体的案件中, 就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
维普资讯 20 0 6年 1 1月辽 宁 警 专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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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 o 6 v 2 0
第 6期( 总第 4 O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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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有 损于法律 的协调性 、 权威性 。

论精神损害赔偿——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2条

论精神损害赔偿——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2条

苦, 也显失公平 正义。《 侵权责 任法》 解决 了刑事 附带 民事诉 神损 害原则上不能请求 精神损 害赔偿 , 只有侵 害人身 权益 造
称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 到侵 害的 , 适用 前款规 定。 该规定 为 的形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 范依据 。 ” 三 、 侵权责任法》 《 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贡献 我 国确立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提供 了法律依据 。然而 ,民法通 《 ( 首次以独立 条款形 式确 立 了精神损 害赔偿 的规 范 一) 则》 的这个规定过于简单 、 笼统 ;
近年来 , 精神 损害赔偿 一直 是法学 理论界 和司法 实务 中 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一百三十九 条、 一百 四十条将侵 犯 第 研究 和探讨 的一个热 点 、 点问题 。随着全社 会人权 意识 的 他人“ 难 肖像权” 隐私 ” “ 纳入精神损 害赔偿 的范畴 ; 3 国务 院于 19 年发 布的《 . 91 道路交通事 故处理 办法》 第 日益增强 , 精神损 害赔偿屡 屡成 为诉 讼请求 而见 于法庭 。虽 死 , 然《 侵权 责任 法/ 2条也 已经 吸纳 了精神 损害赔偿制 , 《 2 但 侵 三十六条 在损 害赔偿项 目中规定 的“ 亡补偿 费” 实际 上就 权责任法》 2 第 2条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存 在不足之处。笔 是精 神损 害赔偿 ;
规定 》 第一条第二 款规 定 : 对于被 害人 因为犯罪 行为遭 受的 下主张的立法机制不相 吻合 , “ 而且 通过承 认责 任竞合 使该 问 精 神损 害而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 的 , 民法 院不予受 理。 可见 , 题得到解决亦难 以实现 。 人 ” ( “ 重精神损 害” 四) 严 规定欠妥 我 国现行立法与 司法解释 都将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排斥 在刑事

构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以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和谐运作为视角

构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以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和谐运作为视角

二、 确立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精神损 害赔偿 制度的 司法 实践原 则
通 过立法协 调刑 事法律 与 民事 法律 的冲突 , 同时在 司法实 践 度 的最大效 用 。 ( ) 一 民事调 解原 则 虽 然精神 损害 是 由刑事 侵权所 导致 , 赔偿适 用 的是 民法 规 但
方 刑 事法 律法 规 中存在 的缺 陷再度 漠视 对精 神损 害 赔偿权 利 的保 中确立 基本 原则 , 能发挥 出刑事 附带 民事 诉讼精 神损 害赔偿 制
精 神损害赔 偿 具有补偿 性而非 惩 罚性 , 是对 受害人 的一种 安
额。
( ) 度 限 制 原 则 三 适
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 案件被害人 提起精神 赔偿 民事 根据 被 害 人 精 神损 害 的实 际 情 况 以及 受 害 人 的主 观 意 识 与 行
被 家庭 状况 及 当 地 有 学者认 为, 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中的精 神损害赔 偿责任 方式 侵权 人 的 实际 承 担能 力 、 害人 的 社会 地 位 、
该修改 《 法》 刑 第三十六 条及第七 十七 条第一款 , 确立 我 国刑 事附 中得 到心灵 的安 抚 。
带 民事 诉讼 精神损 害赔 偿制度 , 达到刑 事 实体法 、 程序 法与 民事 法 律规 定保 持一致 的 良好效果 。
( ) 二 自由裁 量原 则
不 同案件 所 造成 的精 神损 害 后 果不 同 , 同的 案 由给 不 同 相
誉、 消除影 响、 赔礼道歉 及精神损 害赔偿 。笔者对此 有不 同看法 ,
精神 损害赔偿 是精神损害责任 中的一种 , 仅仅 指财产责任 , 刑事附
带 民事诉讼 中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与民事诉讼 中的责任 承担方式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摘要: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众多专家和学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就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阐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缺失的弊端和确立的必要性,并参考外国立法情况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5-0285-01传统的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强调,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经常给被害人直接造成物质损失,而且这些损失应该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我国立法强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害一直备受争议。

一、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冲突的弊端(一)法律规定相互冲突,缺乏统一的法律价值刑事法律规定明确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使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得不到救济,造成同一侵权行为,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一致,适用两种诉讼程序得出的结果不一样,使得部门法之间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不协调、不统一、不和谐。

从精神损害赔偿看附带民事诉讼

从精神损害赔偿看附带民事诉讼
犯 而 遭 受 物 质 损 失 或 者 财 物 被 犯 罪 分 子 毁 坏 而 遭 受 物 质 损 失 的 。 以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 于被 害 人 因犯 罪 可 对 行 为遭 受 精 神 损 失 而 提 起 附 带 民事 诉 讼 的 . 民 法 院 不 人 予 受 理 这 一 司 法 解 释 之 所 以将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排 ” 除 在 刑 事 附 带 民事 诉 讼 范 围 之 外 , 要 是 考 虑 到 :《 主 “ 刑
规 定 》 1 第 2款 的 规 定 。 于 刑 事 案 件 被 害人 由 于 第 条 对 被 告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而 遭 受 精 神 损 失 提 起 的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 者 在 该 刑 事 案 件 审 结 以后 . 害 人 另 行 提 起 精 神 或 被 损 害赔 偿 民 事 诉 讼 的 , 民法 院不 予 受 理 。以 上 规 定 排 人 ” 除 了在 刑 事 诉 讼 中 就 被 害 人 受 到 的 精 神 损 害 提 起 附 带 民事 诉 讼 要 求 赔 偿 的 可 能 性 . 至 排 除 了被 害 人 在 刑 事 甚
赔偿诉讼 ③
( )肯 定 说 二
害 . 有的犯 罪都能提起 附带 民事诉讼 . 所 这显 然不符 合
立 法 原 意  ̄ 0 2年 7月 1 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 通 过 批 复 ”20 5 的形 式 再 次 明确 规 定 :根 据 刑 法 第 3 “ 6条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肯 定 说 认 为 . 于 被 害 人 因犯 罪 行 为遭 受 精 神 损 害 对
望。
关键词 : 精神损 害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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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行 法 律 关 于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问题 的 有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和不足 , 导致 该制 度存 在 一 系列的 问题 , 如 受案 范 围的 限定、 赔偿范 围的局限、 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单独提起
进 一 步确 立 了附 带 民事诉 讼 制度 的架 构 , 明确规 定 只有 人 身 权 利 受 到犯 罪 侵 犯而 遭 受 物 质损 失或 者 财物 被 犯 罪 分 子 毁坏 丽尴 受物质 损 失 的可 以提 起 附带 民事诉 讼, 上 l 将 物 质损 失 限 定 于 被 害人 因犯 罪 行为 已经 遭 受 的实 际损 失和 必 然迪 受 的损 失。 对 于 刑事 案 件 被 害人 由于 被 告人 的犯 罪 行 为而 邋 受 精 神 损 失 提 起 的附 带 民事 诉 讼 , 或 者在 该 刑 事案 件 I f r 结 以后 , 被 人 另 行 提起 精 神损 害 赔偿 事 诉 讼的 , 人 K法 院 不予 受 理 。这 一 系 列 司法 解 释 的规 定是 否 合理 ,实践 巾 引发 了不少 争 论 质 疑 ,
浅谈I f ¨ 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摘 要 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 即指 在 刑事 诉讼 过程 中 , 由被 害人 或 者检 察机 关因犯 罪行 为遭 受 了损 失,在 司 法机 关进 行 刑 事诉讼 的过 程 中 ,一并解 决 民 事赔 偿 问 题 的诉讼 活 动 。从立 法本 意 上说 ,是 为 了减轻 当事人
三、 客 观 标 准 的 具体 内容
பைடு நூலகம்
导致 危 害 结 果 发生 的 危 险是 由 准引起 。如 果 危 险 是 由 行为 人
[ J 己挑起 的, 那 么 就可 能 更倾 向于 接 故意 。如 在 L } I _ 与 乙的案 虽然也有学者捉 l J 5 要 从 是 否采 取 避 免 措 施 来 区分 问接 故 例中, 危险, j : 不 是 行为 人 乙 引起 的 。这 在认 定 行 为人 土 观 万面 意 与过 _ 丁[ J 信 的过 失 , 但 是 主要 是 为 了判 断行 为 人 的意志 内容 仍 能够起 剑 … 定 的作用 。口 而提 i I I 的, 仪 就 该 点仍 是 不 能解 决 问题 , 现 实 巾也 存 在_ 采 取 了 ( 作者: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定 避 免措 施 仍 被 认 定 为 问 接 故 意 的情 形 。就 客观 标 准 的 内 容还 需进 一步 的完 善 与 充 实 。 笔 者认 为可 以根据 具 体 的 客 观

论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论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理论 依据 的。
( )附带 民事诉讼 的性质决 定了应将精 神 一
损 害赔偿 纳入 其范 围 [ z
步 步堵 死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为了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 合法权 益 ,充 分利用 司法 资源 ,简化 诉讼程序 , 降低诉讼成本, 提高办案效率而设置的一项特殊 的 诉讼制度。 从 形 式 上 讲 ,它 是 以刑 事诉 讼 为主 、 民事 诉 讼 为辅 的混合诉讼 ,既有刑事法律 关系 ,也有 民
功能。其中,刑事诉讼解决 的是被告人的刑事责 任 问 题 , 是 国 家 对 于 犯 罪 行 为 的 制 裁 , 是 公 法 ( 刑法 )对 侵害公 共秩序的调整 ,体现 的是刑法 的功能 ;而 民事诉讼解 决的则是被告人的赔偿责 任 问题 , 是 私 法 ( 法 )对 侵 害 个 人 权 利 的 调 民 整 ,它 体现 的是 民法 的功 能 ,二 者不 能相 互代 替, 更不能以刑事惩罚来否定 民事侵权法律关系 的 存在 。同时,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在诉讼主体 、 诉 讼程序 、 适用法律及法律责任形式等程序设计上部 兼顾了 民事诉讼 的独立性 。因此 ,附带刑事诉 讼 中 的 民事诉 讼 实质 上 与普 通 的 民事 诉讼 并 无 二致 。 对 于 附带 民事 诉 讼 , 理论 上仍 应 以民法 理 论 为指 在 导 ,实践 中仍应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而精神损害 赔 偿 的合 理 性 早 己为 了成 民法 理 论界 的共 识 , 且精 神损害赔偿制度业 已在司法实践中确立并得到了广 泛施行 。因而 ,确立精神损 害赔偿制度 自然是刑 事 附 带 民事 诉 讼 中应有 之 义 。 ( )刑 事 被 害人 精 神 损 害 获 赔 体现 了 公 二 平、正义 的法律价值取 向 法 律 是 公 民权 利 的最 后 一 道 保 护 屏 障 , 是 社 会 利 益 平衡 器 , 公平 、正 义 是 其 固有 的 理 念及 终 极 的 追 求 ,使 一 切 被 损 害 的 合 法 权 益 获 得 公 正 、 公平 、 合理 的司法 救 济 正 是这种 价 值取 向的具 体 体 现 ,也是 包 括 受犯 罪侵 害 的行 为及 一般 民事 侵权 行 为可 获 赔 偿 的法 理 依 据 。 损 害 赔 偿 的一 个 重 要 参 考 因 素 是损 害 程 度 。 具体到精神损害, 决定其损害程度 的主要方面是侵 害人 不 法侵 犯 手段 的恶劣 性 及其 对 被 害人 的影 响 , 不法 侵 犯 的手 段 越恶 劣 ,对 受 害人 的 影 响就 越 大 , 受 害 人 的精 神 损 害 也 就 越 大 。 不 容 否 定 , 民事侵 权会造 成一定 的精神 损害 。但 就损害程 度而言 , 诽 谤 、侮 辱 、毁 容 、强 奸 、杀 人 等刑 事 犯 罪 , 其不 法 侵 害手 段 比民事侵 权 行 为要 恶 劣得 多 , 对 其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打击和损害程度无疑比民 事 侵 权 的受 害人 要大 得 多 。然 而 , 民事 侵 权 的 受 害人可依法通过 民事诉 讼获得精神赔偿, 但刑事被 害人及其近亲属却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和普通 的 民事 诉讼弥 补精神损 失。这无疑 是不合情理 的 , 也 是不 公正 的 。 而我 国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恰恰无视刑事被害 人精神利益 的保护 ,导致实 践中 出现 了有损 害 、 无法律救济 的法律盲区 。这种 以牺牲公平、公正 为代价 , 片面追求高效率的规定与法律的精神是背 道而驰 ,是不切 实际和不科 学的 。 ( )刑 事附带 民事诉 讼 限制 精神损害 赔偿 三 违 背 了程 序法 服务 于实 体法 的法 理原 则 我们知道 ,实体法是指规 定现 实社会关系 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之必要性分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之必要性分析
重要机制 。
( ) - 刑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中确 立精 神 损害赔 偿制 度是 落
实《 宪法》 关于 保护人权的必然要 求
《 法》 3 宪 第 3条明确 规定 : 国家尊重 和保 障人 权” “ 。第 3 8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 民的人格尊严不受 侵犯 。 “ 禁止 用任何方法对公 民进行 侮辱 、 谤和诬告 陷害 。对公 民 诽 ” 的人 身 自由 、 人格 尊严等 权利 的保 护 , 是我 国《 法 》 宪 对人权
精 神 损 害赔偿 在 我国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中 的缺 失
随着立法 的不 断完 善与大量的 民事 司法实践 , 精神 损害 赔偿在 民事领 域 已趋 成 熟 。而 在我 国的刑事 领域 , 神 损 精 害赔偿却经历 了没有 得到 明确 认可 到最终 被拒 之 门外 的 一 个历程 。我 国《 法 》 刑 第三 十六 条第 一款规 定 ; 由于犯 罪行 “ 为而使被害人 遭受经济损失 的 , 对犯罪分 子除依法给 予刑事 处罚处 , 并应根据情况判 处赔 偿经济损失 。《 ” 刑事诉讼 法 》 第 七 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 :被 害人 由于被告 人 的犯 罪行 为遭 受 “ 物质 损失 的 , 刑事诉 讼过 程 中, 在 有权 提起 附带 民事诉 讼 。 ” 立法上没有将被 害人 的精神损害纳入刑 事法律调整 范 围, 司 法实践也就无法 可依 , 20 而 0 0年 1 月 1 2 9日起 施行 的《 高 最 人民法院关于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范围问题 的规 定 》 一条 第 第 二款 规定 “ 对于被 害人 因犯罪行为遭受精 神损失而提起 附带 民事诉讼 的 , 民法院不予受理 。明确将精 神损害排 除在刑 人 ” 事法律 调整 范围之外 。2 0 0 2年 7月 I 1日《 高人 民法 院关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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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精神损害赔偿应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诉求陈蓓蕾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予支持的。

而现行的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该《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如此,刑事受害人既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终结后,也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也就是说,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禁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赔偿。

这既与宪法和民事立法相冲突,也缺乏理论根据,而且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诉求,以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

一、精神损害赔偿法律现状及犯罪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常见性(一)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予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害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民事侵权法方面,虽然缺少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长期以来仍以大量的判决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确认。

而在2001年3月1日《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司法领域得到正式的确立。

《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牟解释》),再次重申了对精神损害应予赔偿的原则。

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我们知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

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从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均限定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

从以上分析,可进一步明确:人是肉体和精神的统一体,人的健康包括身体的健康和精神的健康,在法律上对健康权的保护也应是对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的一并保护。

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却有两种健康权保护进行了区别对待,对身体健康权给予全面充分保护,对精神健康权却以侵权行为性质是民事侵权行为还是犯罪行为,而作出予以保护或不予保护的规定。

(二)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精神损害,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精神损害为目的实施的犯罪,它使被害人的名誉、荣誉、人格等人身权利遭受损害或精神上忍受痛苦,如侮辱、诽谤等。

另一种是实施其他犯罪,主要是侵害人身的犯罪,即在给被害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同时,还造成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如故意伤害致残,强奸等,给被害人带来巨大的甚至是终身性的精神痛苦。

当然,毁坏财物,比如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也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

可以说,几乎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只要被害人属于自然人,则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都有可能造精神损害。

二、现行法律和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缺陷性现行司法解释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弊端(一)超越了司法解释的权限,有违法理和法律规定。

虽然《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予以回避,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否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没有否定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可以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就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和如何赔偿留有一定的空间,其并未剥夺被害人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

而相关的刑事司法解释、《规定》与《批复》却以司法权剥夺了刑事诉讼法并未剥夺的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这有违司法解释应服从于法律这一法理,也违背了"法无禁止即享有"这一法谚,司法权超越了立法权。

同时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最为突出的表现是《批复》通过对公民提起的有关诉讼采取不予受理的程序处理方式,剥夺了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的有关实体权利、诉讼权利。

(二)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导致了法律间的矛盾与冲突。

《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了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享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而对严重侵犯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相应的刑事司法解释却将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护之外,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显而易见,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

尤其是《规定》与《批复》分别制定于2000年12月2002年7月,是在民事侵权领域精神赔偿制度已经确立和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制定的,与相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是相悖的。

这种法律间的冲突与矛盾,使司法成为被嘲笑的对象,无法树立司法权威,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而司法公正需要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作为前提和基础。

(三)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显失公正,违背了立法原意,与司法公正与效率理论背道而驰。

从理论上讲,有损害必有救济。

因犯罪行为而导致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精神上遭受损害的情况是实际存在的,有损害发生后,就应当有司法上的救济。

对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尚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犯罪行为致受害人精神损害不予赔偿,这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

另外,与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不断扩大相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其在法律地位上低于民事诉讼原告人,两相比较,对被害人来讲也是不公平的。

司法的生命是公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在坚持公正的前提下,为提高诉讼效率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这种为追求诉讼效率而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重大权益--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护之外的刑事法律司法解释,与人民法院努力实现公正、效率的司法价值目标不符,违反了基本的社会正义观念,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难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强化了刑事责任替代民事责任的错误观念。

罪犯罪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不得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得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实际上隐含着也在强化着一个错误的观念;在涉及精神损害的案件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够替代民事责任。

而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既侵犯了公权法又侵犯了私权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具有切实的可行性,考虑到我国立法技术的不断提高,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经验的丰富积累,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应该说在不久的将来,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一定会进入刑事领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

三、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必要性(一)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宪法的原则和公平、正义的呼唤。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从根本上来肯定公民的精神利益受法律保护,在侵犯人身权、人格权和其他精神权利的犯罪行为中,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仅仅通过刑事惩罚是难以清除和弥补的。

对公民人权的保护,不仅要体现在刑事处罚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对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予以补救,只有这样,方能更好的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二)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符合立法和司法确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

理由有三:其一,我国刑诉讼法将两诉合一,有利于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避免因不同审判组织分别进行审理可能出现的不同裁判结论和偏差。

其二,在刑事诉令中一并解决好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既能减少办案时间,节省审判资源,又可以减轻当事人诉累和节约诉讼成本。

其三,刑事被告人因犯罪造成被害人精神损害,刑事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民事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两种责任虽然性质各异,却源于同一犯罪行为,在追究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解决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中,被告人对待赔偿的态度,直接影响对其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这实际上就是考虑被告人认罪态度,如果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相关损失,就可以在法定刑期幅度内从轻处罚;反之,则从重处罚。

因此,被告人以积极的姿态赔偿精神损失,受害人也容易弥合心灵的创伤。

(三)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实现法律"和谐"。

在民事诉讼中,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均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而在刑事诉讼中,公民在遭受强奸、侮辱、诽谤、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案件中,行为人主观恶性比民事侵权人更大,手段更卑鄙,情节更恶劣,损害后果更严重,给被害只及其近亲属造成更深刻、更深重、更持久的精神痛苦,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应该给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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