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时效制度的二元价值关怀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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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诉讼时效剖析.

浅论诉讼时效剖析.

浅论诉讼时效前言诉讼时效制度,自罗马法时代开始一直延续至今,是重要的传统民事法律制度之一。

诉讼时效一词最早出现在前苏联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但当时所称的诉讼时效包括现在的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我国的“诉讼时效”一词援引于前苏联,出于对当时的社会环境的考量,立法者们在《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中并没有将取得时效制度加以规定,而只规定了诉讼时效,且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散见于各部门法中。

尽管如此,现阶段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将分析目前我国诉讼时效制度概况以及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立法建议,以期为民法典的起草能够有所裨益。

1诉讼时效的概念及立法价值1.1 诉讼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即在法律上产生一定后果的事实。

目前学界对于诉讼时效概念比较统一的说法是这样的,即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持续地不行使权利,即发生权利行使的障碍。

关于诉讼时效期限届满后发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学界仍存在争论,我们将在后文将进一步探讨。

可以说,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巩固和维护既成事实。

从道德上讲诉讼时效制度是一恶的制度,其脱离了道德上的正义,也违背了法追求的正义的价值。

然而诉讼时效的设立却维护了社会的整体秩序,在这方面个人的正义让位于整体秩序,体现了法的精神和整体正义。

1.2 诉讼时效的立法价值关于诉讼时效的存在基础,学术界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传统的三元论。

该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存在基础包括了:(1)谋求社会法律关系的稳定,保护永久的事实状态; (2)避免举证之困难;(3)惩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二)两元论。

该观点认为诉讼时效的基础包括:(1)永久状态之保护;(2)避免举证之困难。

这两种观点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然而这两种观点是存在一定的问题的,实际上对于时效制度来说不过是在新的秩序所代表的利益和旧的秩序所代表的利益这两种对立的利益中做出的选择,并且诉讼时效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快民事流转,促进交易发展,符合民法的根本宗旨和精神,而避免举证之困难等方面的原因并不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

诉讼时效制度的二元价值_兼评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缺失_刘俊

诉讼时效制度的二元价值_兼评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缺失_刘俊
就是效率价值[ 1] 。他们认为: 诉讼 时效制 度的根 本价值 在 于其安全性和效率性; 时效制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维护 司法公正; 诉讼时效制度有助于塑造现代交易人格; 有利于 市场经济条件下物的最大 效益的利用。
2. 秩序价值说。该学 说认为 在秩序 与公 平的 矛盾中, 秩序价值是诉 讼时 效的主 要价 值 ¹ 。 该主 张以 王泽 鉴、梅
第二, 诉讼时效的具 有可变 性特征, 可 以适用 中止、中 断和延长规定, 为权利人提供了救济机会, 从而积极保护非 因其懈怠而未能实现其 权利的 权利人。笔 者认为, 诉 讼时 效的可变性也是诉讼时效弱化的表现之一。一是相比较除 斥期间而言, 在经济上, 由财产给付请求权与形成权的性质 所决定, 期间适用的结果, 对请求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比形 成权人重大 , 因此需要 在诉讼 时效期 间的适 用上具有 一定 灵活性, 给请求人更多的关怀。第二, 民法上对不同的请求 权设立不同 的时效期间, 显示 了立法 上的利 益衡量和 价值 的不同判断。第三, 对于 义务方 恶意所 导致权 利人在 法定 的诉时效期间内不知晓者排除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的例外。
一、目前学界有关时效价值的主张 时效制度包括取得时效、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按照我 国学界通说, 我国民 法通则第 七章规 定的是 诉讼 时效。但 是无论何种实效, 其 价值均具 有同一 性。差异 只在于 不同 的侧面上的差异, 相互之间是相互促进和生长 的。目前 , 我
国学界有关诉讼时效的价 值学说主要有三种主张: 1. 效率价值说。学界 许多学 者认为 , 诉 讼时 效的价 值
适用期限短的特殊诉讼时效请求权在特定条件下转而适用 普通诉讼时效。德国民法对此规定最具有代表性。三是在 某些法律中, 处于弱势地位的请求权人, 可以自行对诉讼时 效延长。如 台湾实务中认 为, 人 寿保险 公司可 以特约 延长 保险金请求权时效, 且有利于保险人, 又不违背公序良俗原 则, 应该认为有效。

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

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

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1.引言1.1 概述引言部分是文章的开端,它主要是对文章主题进行一个总体的概述,用来引起读者的兴趣并提供一个背景。

在这篇文章中,引言部分主要是对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进行简要的介绍。

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参考以下几点: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时间期限内,当事人享有起诉权利的制度。

它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司法程序的快速和高效进行。

诉讼时效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时间限制规则,它规定了在一定时间内当事人必须诉讼的权利,逾期未行使则失去起诉权。

这样的规定可以避免一些过去已经消除的纠纷被无限期地提出诉讼,同时也能促使当事人尽早行使诉讼权利,以保障证据的完整性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诉讼时效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差异,具体的适用范围、起始时间、中止和中断条件等都可能不同。

然而,无论具体规定如何,诉讼时效制度都旨在平衡当事人权益、司法效率和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

本文将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定义、背景和作用,同时也会对其优势和不足进行评估,最后提出一些建议和展望,以期为完善诉讼时效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思考。

通过上述概述部分,读者可以对诉讼时效制度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为后续的内容提供一个理论基础。

同时,也可以激发读者的思考,引导他们对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根据以下方式进行编写:"1.2 文章结构"本文按照以下结构进行组织和阐述诉讼时效制度的概念和相关内容:第一部分,引言,将会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简要概述,介绍该制度的定义、背景以及本文的目的。

第二部分,正文,将会分为两个子部分进行阐述。

首先,将详细讲解诉讼时效制度的定义和背景,包括该制度的产生背景、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相关司法实践的案例等内容。

其次,将深入剖析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包括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效率等方面的作用,并探讨其对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意义。

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

论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

《 诉讼 时效规定 》第 2条规定, “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 , 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 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
人 民法 院不予 认可 。”
诉 讼 时效 是期 间 与事实 的结 合 。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只有 与 一 定 的 事实 结 合 才 有 意义 。将 一定 的
并使不特定 的第三人对这种事实状态基于合理 的信赖,产生相 应的预期,形成当事人相间的稳定关系。 我 国 民法 的诉 讼 时效 制 度 ,又称 消灭 时 效 ,是 指 因 不行 使 三、我 国诉讼 时效制度的不足 之处
关键词:诉讼 时效;诉讼保护 ;公平正义;改善
权 力 的事 实 状态 经 过 法 定期 间 ,即依 法 发 生权 力 消 灭 或 者权 力 不受 诉 讼 保 护 的法 律 制 度 。如 法 社 会 学 家庞 德 所 说 : “ 在法 律 史 的各 个 经 典 时期 ,无论 在 古 代 和 近代 世 界 里 ,对 价 值 准则 的 论证、 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 , 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 “ 价 值 问题 虽 然 是 一个 困难 的 问题 ,是 法 律科 学 所 不 能 回避 的 ( 问 题 )” 。诉 讼 时 效制 度 的设 立 因 其遵 循 一 定 的 发展 规 律 ,促 进 经 济正 常 平 稳 地 流传 ,所 以 , 自罗 马法 最 初 设 立 开始 ,被世 界 各 国及 地 区 广 为 流传 ,均 有 将 诉 讼 时效 制 度 视 为 民法 典 中不 可 或缺 的一 部分 。 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特点
司法 实践

f a‘ ‘ i r 。 。 t i 。 a … n d i ’。
论我 国的诉讼时效 制度
王 紫微
( 7 1 0 0 6 3 西北政 法大学 陕西 西安 )

诉讼时效的原理

诉讼时效的原理

诉讼时效的原理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其背后反映的是一种时间上的限制性原则,即对于某些法律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就应当作出法律行为,否则将失去相关权利或受到法律制裁,从而保护了法律秩序的稳定和权益的平衡。

第一,诉讼时效的原理源于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如果诉讼时效制度没有规定,一些权益主体可能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行使其权利,从而导致权利保护的滞后和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从而损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律秩序的尊重。

此外,过去几年发生的事件如果还没有人提出诉讼,则普遍认为法律并未被违反,这符合法律的趋势。

因此,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保护裁判的能力,以及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权益保护的预测性。

第二,诉讼时效的原理源于权益的平衡。

诉讼时效规定的时间周期通常是针对某些需要及时起诉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如果申请人不及时行使其法定权利,将会对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例如,一些特定的消费性权益,如商品质量保障、商品交易纠纷、丧失告知权、安全及卫生权等,均存在时效性的规定,以保障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背景下,诉讼时效制度代表着当事人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妥善平衡,可以防止他人过度滥用或故意滞后合法诉求并产生诉讼。

最后,诉讼时效的原理源于法律公平的保障。

在制定诉讼时效规定时,立法者应当注意一些相关因素,如申请人的诉讼事实和证据的收集难度、申请人的诉讼费用与经济能力、申请人的健康状态、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前后法律规则间的连续性等。

基于这些因素,立法者在规定诉讼时效规则时应当在各种权利之间妥善平衡,以确保在法律范畴内实现正义公平。

同时,诉讼时效规则对于国家实行法治的合理及有效,并保障公正和可预料性的裁判。

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中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使法律规则得以顺利实施。

总之,诉讼时效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法律秩序的稳定性、权益的平衡和法律公平的实现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只有在保持规范、公平、效率的总体追求下,才能维系正义、秩序、和谐的社会发展环境。

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视角试述诉讼时效的适用发展与协调

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视角试述诉讼时效的适用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视角试述诉讼时效的适用左友诉讼时效问题是每个民商事审判法官时常遇到的棘手问题。

我国民事法律法规虽然建立了诉讼时效制度,但规定得不尽完善,尤其是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效力以及诉讼时效适用的具体程序均未作明文规定而成为学界和实务工作中的要点和难点问题。

为此,笔者试对此作一些肤浅的探讨。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

世界各国的民法典对此规定不尽一致。

有规定为债以及其他非所有权之财产者,如《日本民法典》;有规定为请求权者,如《德国民法典》;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

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人身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已无争议;它包括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是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至于物权请求权,即物上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可谓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否定说。

认为债权以请求权为主要内容,物权以全面支配标的物为主要内容,有物权必有物上请求权,二者密切联系,物权不消灭,由物权产生的物上请求权也不消灭。

并进一步认为,鉴于实现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最佳配置,物上请求权不宜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

第二,肯定说。

认为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同为使财产上利益获得满足的请求权,均应因长期不行使而消灭。

第三,有限肯定说。

认为应将不同之物上请求权区别对待,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与恢复原状请求权这两种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的物上请求权皆不适用。

第四,有限否定说。

认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但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则适用之。

关于我国民法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民法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

2006年3月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M ar.2006第24卷第1期Humanities&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Hainan University Vol.24No.1关于我国民法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钱玉文(江苏工业学院法政系,江苏常州213000)[摘 要]论题指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追求应在公平与效率的天平上更多的倾向于追求诉讼效率;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例,应采用分别主义的立法例;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设定为4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是全部债权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后果应采用胜诉权消灭主义和时效抗辩权发生主义相结合制度确定。

[关键词]诉讼时效;消灭时效;请求权[中图分类号]D92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710(2006)01-0033-04我国民法的诉讼时效制度,国外一般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间内不行使其权利而丧失其有关权利的法律制度[1]。

自古罗马法以来一直是各国民法中规定的一项基本的民事制度。

尽管诉讼时效制度历史悠久,并在各国民法中无一例外地予以规定,但在理论与实务上有关诉讼时效制度问题的一些分歧始终没能消除,中国也不例外。

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快速发展,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困惑,始终很难解决。

为此笔者选取了几个颇有价值的重要问题进行探讨,试图根据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在实务中的实际情况,结合现行法律对于诉讼时效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国外的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解答上述的一些困惑。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追求:公平还是效率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当抱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观念的债权人满怀希望地把债务人告上法庭,而被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时,才大吃一惊,久久不能释怀,觉得法律保护了逃避债务的“坏人”。

这样的处理经常与我国普通民众的公平正义感相冲突,大多数人都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

西南政法大学历年考博真题

西南政法大学历年考博真题

2003民法总论:1私权神圣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2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以及所体现的立法理念民法分论:1民法典是否应当设债编总则;2债的相对性;3善意取得制度;商法:1商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必做);2公司法修改建议;3票据权利与非票据权利;4破产法与民法的关系(四选三)知识产权:1专利与技术秘密对技术保护的异同;2论著作权;3评新商标法第31条(在先权利、商标抢注)4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婚姻法:1对婚姻法修正条款的评价;2离婚抚养制度2004民法总论:1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中的地位(体系);2诉讼时效的二元价值关怀民法分论:简答(三选二,每题30分):1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在传统民法中的立法体例以及我国民法的立法选择;2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无因管理之债共同归属于债法的根据是什么;3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关系;论述(40分):物权变动模式在传统民法中的立法体例以及我国的选择商法:1商法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特征对立法的意义(必做);2从效益角度分析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及其立法完善;3票据无因性与其他特征的关系及其立法体现;4一般破产主义以及对我国破产立法的意义知识产权:1专利法的立法目的;2著作权的独创性;3商标的反向假冒婚姻法:1亲子关系法中子女最大利益原则;2婚姻法的发展趋势(方向)参考书: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2005民法总论1.民法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2. 代理权的性质民法分论1.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的关系;2.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及个人所有权的立法模式3. 占有制度商法 1. 商事登记制度2. 公司章程与意思自治知识产权法 1.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2. 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2006民法总论1、民法平等原则2、民法的私法性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4、代理的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5、诉讼时效的性质商法1、公司法修改的基本理念和意义2、资本确定原则3、商业名称权的法律保护4、记不清了。

浅谈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发展与协调

浅谈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浅谈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詹静娴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该条规定了我国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起点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

依据我国的民法规定,诉讼时效可分为三种:1、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法律对一些特别的民事权利,有必要适用更长或更短一些的诉讼时效期间。

如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情形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期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坏的。

另外,法律规定涉外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这是指权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在此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侵害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予保护。

理论界在对最长诉讼时效的理解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它是关于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也有学者认为它是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还有的则认为它是关于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的规定。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可取。

《民法通则》规定的20年期间之所以不是除斥期间,是因为它不是权利的存续期间,而是权利的保护期间,与除斥期间不同。

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权利人有权接受履行,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外,除斥期间一般时间较短,以20年为除斥期间未免违背除斥期间的性质和功能。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适用各种诉讼时效的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怎样适用诉讼时效,以及怎样计算诉讼时效,并且是否存在终止、中断的法定事由,对此,我国《民法通则》135条作出明确规定,即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计算诉讼时效。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法院保护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符合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质。

知道权利遭到了侵害,是指权利人现实地于主观上已明白自己权利被侵害的事实的发生。

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制度
中断效力
中断事由发生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且中断具有溯及力,即从中断事由发生时起,之前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再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时,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如权利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行使权利等,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延长事由
延长事由发生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且延长具有溯及力,即从延长事由发生时起,之前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再计算。
刘七诉孙八产品质量纠纷案
刘七在孙八处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使用过程中发现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刘七联系孙八要求退换货未果。
本案中,刘七的权利受到侵害,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两年内(即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但是,由于刘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导致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此时法院会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届满并不影响证据的效力,证据本身仍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诉讼时效与证据的关系
诉讼时效届满后,法院不再保护原告的胜诉权,但并不影响其申请执行;
原告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申请强制执行,但被告可以提出抗辩和异议。
诉讼时效与执行申请的关系
诉讼时效届满后,被告可以提出抗辩并要求原告承担相应的律师费;
诉讼时效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古代就有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如“三年不奏,则过期成事”。
新中国成立后,诉讼时效制度被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
随着我国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诉讼时效制度也逐步完善。2017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正式颁布,进一步完善了诉讼时效制度。
具体律师费的承担方式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来确定。
诉讼时效与律师费的关系
诉讼时效制度案例分析
04

论诉讼时效制度

论诉讼时效制度

论诉讼时效制度作者:龚玲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4期摘要:诉讼时效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时效是关乎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和法院的诉讼程序是否可以展开的重要环节。

而诉讼时效制度是我们研究诉讼程序重要的环节,其研究意义无论对于理论还是实务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诉讼时效制度展开讨论,其中尤其要结合我国司法制度我司法实践。

关键词:诉讼时效;权利;请求权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20-01一、诉讼时效制度简述所谓时效,是指生活中发生的事实存续状态,经过一定时间,从而导致某种法律效果的一种法律制度。

时效分为消灭时效和占有时效。

占有时效制度是指取得他人财产达到一定的时间,其结果是占有人取得他人财产所有权。

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行使权利,其后果是权利人的权利丧失或效力贬损。

在古罗马法中,著名的《十二铜表法》是这样规定:“凡要式转移物没按规定方式转让的,受让人继续占有不动产两年,动产一年而取得所有权”,可见《十二铜表法》是有关于取得时效的最早规定。

所谓一般诉讼时效,指在普通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普通时效,普通时效往往不是针对诉讼中特殊情况而设定的,而是针对一般情况来适用的。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中就有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说明,在我国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在立法中为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制定的时效制度。

根据一般规则,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特殊时效规定优先于普通时效规定。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例如,《民通》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我国在立法中为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结合审判实践,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7964819_诉讼时效届满债权法律效果的几个问题辨析

17964819_诉讼时效届满债权法律效果的几个问题辨析

2018年9月Sep.2018克拉玛依学刊JOURNAL OF KARAMAY 第8卷第5期Vol.8No.5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较大的修改,本文从《民法总则》第192条着手,围绕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法律效果,对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理由、义务人同意履行与已自愿履行的不同法律效果、义务人默示方式的明知认定等问题进行辨析和梳理。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理由探析立法者制定民法制度时,往往根据相应的价值理由、基于一定的规范性目的,尽量避免不同价值判断之间发生冲突。

探究现行制度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必须对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理由进行探析。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重心演变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理由根据时代的发展,其价值重心也在不断变化。

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民法规范的制定在很大程度源于苏联的民法经验,诉讼时效制度亦是如此。

对于诉讼时效的价值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促进经济流转,体现了当时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体制的本质需要。

[1]22第二,减轻法院负担,因为时间过久的案件,往往在证据和事实的审查上困难较大,诉讼时效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法院负担,巩固了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

第三,出于债务人角度,防止债务人举证困难。

[2]166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权利人角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的价值观点不断受到重视,本次《民法总则》对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定位就认摘要: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是以牺牲权利人的权利为基础的,故在具体认定部分应一定程度地偏向权利人。

《民法总则》第192条从立法层面正式确立的抗辩权发生主义相较之前的胜诉权主义已经显露出保护权利人的立法趋势。

义务人同意履行中的“明知”认定应当偏向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在义务人默示的意思表示中,不作为的默示应当直接推定为义务人明知,并且具有抛弃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义务人部分同意履行与对债务进行承认的情况,如无相反的意思表示,都应当认定为抛弃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

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探析

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探析

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探析
黄念
【期刊名称】《行政法制》
【年(卷),期】2005(000)004
【摘要】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进行,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发生权利消灭或受限制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制度有几大基本问题:适用范围、如何起算、中止中断、时效效果以及时效援用等,这些问题我国立法规定并不全面,有的与大陆法系的通行做法不一致,而学者在探讨时多侧重具体规则的比较研究,较少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或该制度的功能出发。

一项法律制度的功能或价值决定了该制度具体规则的设计,诉讼时效的基本问题均受制于立法规定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只有弄清了诉讼时效限制权利的正当理由才能在具体问题上不迷失方向,但各国对诉讼时效的存在理由并非没有争议。

【总页数】3页(P40-42)
【作者】黄念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论诉讼时效制度的二元价值关怀——兼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缺失 [J], 高永周
2.论诉讼时效制度对返还财产请求权的适用--兼论对物上请求权是否应当适用诉讼
时效制度的研讨应当仅针对返还财产请求权来进行 [J], 张淳
3.论《民法总则》下的诉讼时效制度——以诉讼时效期间的强制性规定为视角 [J], 石雪侠;
4.诉讼时效制度的二元价值——兼评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缺失 [J], 刘俊
5.我国诉讼时效期间设置的根本性缺陷与制度重构——诉讼时效基本理论的反思与我国诉讼时效立法的重新选择(之五) [J], 魏盛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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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及其目标实现研究与分析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及其目标实现研究与分析
影响。
当事人因素:当 事人的法律意识、 证据意识、诉讼 能力等因素,也 会影响诉讼时效 制度的目标实现。
Part Four
诉讼时效制度在实 践中的应用与案例
分析
诉讼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诉讼时效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诉讼时效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诉讼时效制度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 诉讼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诉讼时效期间过 短,无法满足部 分案件的特殊需 要
诉讼时效抗辩权 的滥用现象较为 普遍,影响了权 利人的合法权益
缺乏对诉讼时效 中断、中止等情 形的具体规定, 导致实践中存在 争议
完善诉讼时效制度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添加标题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诉讼时效制度是保障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完善该制度有助于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国际化趋势:随 着全球化的加速 发展,未来诉讼 时效制度将更加 注重国际化趋势, 加强国际间的合 作与交流,共同 推动诉讼时效制 度的发展。
未来诉讼时效制度的发展方向探讨
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需求:未来诉讼时效制度应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 的需求,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制度的历史发展
古代诉讼时效制度的起源
近代诉讼时效制度的形成与发 展
现代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与变 革
诉讼时效制度在各国的发展现 状及趋势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体现
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
提高司法效率与降低诉讼成本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Part Three
以上案例均涉及诉讼时效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通过分析这些案例,可以深入了解诉讼时效 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价值体现。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及其目标实现研究与分析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及其目标实现研究与分析

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及其目标实现张景良一、引言由于受历史的局限,《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较为原则、笼统,且在制度、规则的设计上存有诸多的缺陷、不足。

而由此引发出有关诉讼时效理论与实务中的诸多问题,也是见仁见智、争议颇多。

人们在有关诉讼时效理论与实务问题上的认识分歧,实际上反映出人们在这一问题上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追求的不同。

无论人们主观上是否意识到这种价值观对其思想活动的支配,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人们在理论与实务诸多问题上的观点形成所起的作用,是客观存在、毋庸置疑的。

正因为如此,对诉讼时效价值目标的正确定位,是我们探讨解决有关制度构建和司法适用问题的前提条件。

错误的价值目标定位,当然不可能引导我们得出正确的结论。

同时,如果我们对诉讼时效中的不同问题基于不同的价值追求进行利益衡量并得出结论,同样也会使诉讼时效的制度内容陷入尴尬的自相矛盾境地。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拟从对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分析着手,寻求对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价值目标的正确定位。

在此基础上,以同一的价值取向为指导,并贯穿始终,从诉讼时效的效力制度构建和诉讼时效的司法适用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有关诉讼时效理论与实务的诸多问题进行统一的考量和探究,力求得出统一、和谐、恰当的结论。

二、诉讼时效的价值目标确立(一)诉讼时效的正当性反思“时效制度的实质,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1因此,在一定的意义上说,诉讼时效制度实际上就是对民事主体的权利自由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

而在以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权利自由为己任的民法当中,这种对权利给予限制的诉讼时效制度,其存在的正当性依据何在,则需我们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入手进行分析。

在以往的民法学著述研究中,对此问题多有涉及。

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主要内容无外乎以下几点:2第一,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二,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

第三,作为证据的代用,方便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作为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表现之所在,上述内容毫无疑义,因为诉讼时效在客观上确实发挥着这些作用。

关于我国民法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民法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民法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
钱玉文
【期刊名称】《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6(024)001
【摘要】论题指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追求应在公平与效率的天平上更多的倾向于追求诉讼效率;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例,应采用分别主义的立法例;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设定为4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应是全部债权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的法律后果应采用胜诉权消灭主义和时效抗辩权发生主义相结合制度确定.
【总页数】4页(P33-36)
【作者】钱玉文
【作者单位】江苏工业学院,法政系,江苏,常州,213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1
【相关文献】
1.建立诉讼时效制度是我国民法的重要问题 [J], 禄正平
2.论诉讼时效制度的二元价值关怀——兼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缺失 [J], 高永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J],
4.对我国《民法典》中诉讼时效制度的思考 [J], 康杰文
5.诉讼时效制度的二元价值——兼评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缺失 [J], 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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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时效制度价值与体系研究

民法时效制度价值与体系研究

民法时效制度价值与体系研究民法时效制度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时效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修改。

本文就民法时效制度的价值和体系展开探讨。

民法时效制度的价值:1. 保护合法权益:时效制度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让民事主体知道需要在多长时间内行使自己合法权益。

这不仅保护了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可以有效防止不合理诉讼,避免社会纠纷的发生。

2. 规范社会行为:时效制度可以通过期限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进行约束。

如果涉及违规行为,就会从制度上进行惩罚,从而推动社会行为更加健康、规范和有序。

3. 维护社会秩序:时效制度可以促进民事案件的有效解决,避免令人不安的案件积压和长期未解决。

这也有助于在社会上建立一种公正、稳定和有序的法制环境。

民法时效制度的体系:民法时效制度包括:定时效(包括自然时效和法定时效)和中止、暂延、中断时效。

如下为三个案例说明。

案例一:张某房地产合同纠纷中,法院按照合同条款确认了被申诉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判决被申诉人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否则每逾期一日须支付违约金。

案例二: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后未能按期发货,被B公司起诉索赔。

但因B公司逾期计算索赔期限,已经失去了索赔权利。

案例三:C公司与D公司签订雇佣合同后,D公司拖欠C公司工资。

C公司就其工资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赔偿金额并给予返还,但C公司没有在法定时效内提起财产保全,后被D公司申请减少赔偿金额。

总之,民法时效制度的完善可以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只有在时效制度的保障下,才能建立起一种健康、有序和公正的社会法制环境。

针对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定时效、中止、暂延、中断时效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中,案例一中通过法院按照合同条款确认违约责任,对被申诉人进行了司法制裁,明确了违约行为的后果,有利于规范合同履行行为。

案例二中则体现了民法时效制度在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价值,因为B公司逾期索赔导致失去了索赔权,强调了提起索赔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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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论诉讼时效制度的二元价值关怀赵世峰「摘要」当前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正在进行中,对于民法典中的各种制度的讨论日渐增多。

本文针对诉讼时效问题展开讨论,主要分析了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冲突,以及诉讼时效制度的二元价值关怀,提出了制定诉讼时效制度的个人见解。

前言时效制度起源于罗马《十二铜表法》。

大陆法系各国对时效制度也均有规定,我国亦不例外。

随着民法典制定工作的开展和深入,对诉讼时效制度的研究也日渐增多。

本文从界定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入手,就诉讼时效的价值取向、价值冲突以及二元价值关怀等问题做一粗浅探讨。

一诉讼时效制度概述(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时效的一种,其上位概念为“时效”。

因此,在分析研究诉讼时效制度之前,有必要对诉讼时效的上位概念“时效”做些简要交待。

关于时效的概念,学界有不同的认识。

依《法学词典》之定义,所谓时效,是指“法律确认的某种权利得以行使的时间范围”。

[1]而有学者认为,时效,“谓因一定期间权利之行使或不行使的状态之继续,而为发生权利取得请求权消灭原因之法律要件”。

[2]还有学者认为,时效是“民法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3]综合以上学说,笔者认为,所谓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持续的经过一定期间,即引起某种法律效果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

有了对时效概念的认识,下面对诉讼时效的概念加以明确。

对于诉讼时效,学界的理解也是莫衷一是。

有学者认为,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4]有学者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5]有学者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及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6]还有学者认为,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继续的不行使其权利,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给付。

[7]我国民法通则并未对诉讼时效的概念加以明确,仅在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条的立法精神,结合民法通则第140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可为诉讼时效做出如下定义: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则其权利就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所谓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权利应该适用诉讼时效规则。

在此问题上,各国的通说认为是请求权。

然而由于请求权的发生原因不同,诉讼时效对各种请求权的适用亦有不同之处。

1、债权所生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作为债权的本体权利,为一种不依附于其他权利的独立请求权,其最适合于诉讼时效的立法宗旨。

因此,无论是基于债权本身而发生的债的履行请求权,还是基于债不履行而发生的债的救济请求权,均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我们可以说,债权所生请求权是诉讼时效适用的主要范围。

2、物权所生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其积极的权能为对标的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这些权利皆非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人不会因为这些权利的长期不行使而丧失这些权利。

然而物权同时具有排他性,基于此,当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物权人享有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当物权之行使受到他人非法妨碍时,物权人享有请求排除妨碍的权利;当物权的标的物被他人损坏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恢复原状。

这三项请求权,以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理论上称之为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

笔者认为,这几项物权所生请求权,亦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3、人身权所生请求权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

因人格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类请求权,为维护人格利益所必要,不因时效而消灭。

当然,因侵害人格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般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因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这类请求权多发生于亲属法之上,可将其进一步分为纯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和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请求权。

前者由于常常涉及社会的公序良俗,故通说认为,其不因诉讼时效而消灭;对于后者,笔者认为,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

4、其他类型的请求权除了上述较典型的三类请求权之外,民法上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请求权。

知识产权所生请求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可发生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三项请求权。

这三项请求权,除了赔偿损失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之外,其余两项强求权均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8]在性质上与一定的法律关系或事实当然伴随的请求权。

这类请求权,比如基于合伙、联营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包括收益分配请求权、股息支付请求权等,笔者认为,不因诉讼时效而消灭;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由于相邻关系的持续存在,也同样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

[9](三)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即为诉讼时效之完成。

诉讼时效完成后产生何种效力状态,大陆法系各国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1、实体权消灭主义此种立法,将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规定为直接消灭实体权,是采纳了德国学者温德夏特(Windscheid)的主张。

日本民法典关于时效完成的立法就是采用此种主张。

2、诉权消灭主义此种立法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本身仍然存在,只是诉权归于消灭,这是采纳了德国学者萨维尼(Savigny)的主张。

法国民法典、苏俄1922年民法典以及匈牙利民法典均采此种主张。

3、抗辩权发生主义此种立法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因而取得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如义务人自动履行的,则视为抛弃其抗辩权,该履行行为有效。

这是采纳了德国学者欧特曼(Oertmann)的主张。

德国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以及苏俄1964年民法典均采此种主张。

在我国,多数学者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导致诉权(胜诉权)消灭。

[10]也有少数学者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后,只是使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抗辩权,即抗辩权发生主义。

[11]而笔者认为,诉讼时效制度是直接针对权利人不行使自己权利的状态予以规范的制度,所以诉讼时效完成后应直接对权利人产生法律效果,至于义务人获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是其反射效果,而不是直接效果。

诉讼时效完成后,直接效果既不是诉权(胜诉权)的消灭,也不是抗辩权的发生,而是权利人请求权的丧失,理由在于:第一,由于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因而诉讼时效完成后直接导致的是请求权的丧失,而不能是其他权利;第二,诉讼时效完成后所消灭的请求权,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即起诉权,而是向法院请求保护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求权的消灭,意味着基础权利的请求力丧失,而基础权利仍然存在;第三,诉讼时效完成后,并不意味着请求权的绝对消灭,而是相对消灭,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权并不是自动的、当然的、绝对的丧失,而是有条件的丧失的,该条件便是义务人形式拒绝履行的抗辩权,只有在义务人进行抗辩的情况下,请求权才丧失。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冲突在对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冲突进行讨论之前,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应该是:什么是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笔者以下先就这一问题予以讨论。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取向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设立均有其价值取向,诉讼时效制度自然也不例外。

学者们对这一点的论述虽然不多,但从他们为数不多的论述中,并不难发现有关诉讼时效制度价值取向的定位。

笔者认为,设立诉讼时效制度,其价值取向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秩序价值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

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说,秩序“意指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12]秩序多用于社会领域,即所谓“社会秩序”,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

秩序是现在法律的重要价值之一。

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价值取向之中,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便是其中重要的一项。

秩序蕴含着稳定性、规则性和安全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有了一定的社会秩序,社会成员和群体之间的交往,就具有可期待性。

一定事实状态经过较长时间的持续,必将引起一定程度的社会信赖,据此形成的信赖关系也会逐渐成为秩序的构成部分,会被我们作为做出决策的条件之一。

因而该事实状态所代表的秩序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假如没有诉讼时效制度,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权利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在经过较长时间后,在新的法律秩序已经建立的情况下对原权利人进行保护,必然破坏新的已建立的法律秩序,将使许多现有的法律关系受到质疑和挑战,乃至被推翻。

长此以往,人们将生活在不稳定的社会环境之中,时时担心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这将会彻底否定对这种信赖利益予以保护的可能性,严重影响到新的秩序的形成,妨碍交易的安全。

2、效率价值“效率”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者以同样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

[13]法律意义上的效率价值,是指法律能够使社会及社会成员以较小的投入获得较大的产出。

权利人虽然享有权利,但长期放任权利不在自己的控制之下,则不利于物尽其用。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使得权利人必然考虑时效是否过期的问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提高物的使用效率,将生产要素积极投入社会经济,促进资金的快速流转,最大限度的利用社会财富,实现社会财富增值功能的最大化。

当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该权利被其他能够有效利用的人占有,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剥夺原权利人的权利,给予现实中占有权利的人以抗辩权,可以避免资产的浪费和闲置,从而发挥资产的利用效率。

不仅如此,诉讼时效制度给民事权利提供了一个保护期,促使市场主体在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从而进行更多的合法交易活动。

市场交易越活跃,市场活动越频繁,市场经济才能得到更快的发展。

(二)诉讼时效制度中的价值冲突如前所述,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都是多元的,诉讼时效制度亦是如此。

然而也正是由于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决定了如果其中某种价值得到完全的实现或过分的注重,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或否定其他价值。

由此,也就引出了诉讼时效制度中的价值冲突问题。

1、价值冲突的产生原因从法理学的角度讲,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因“至少可以从法的价值主体原因和社会原因两个方面来加以分析”。

[14]从主体方面来看。

法的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多样性和阶级性决定了法的价值冲突不可避免。

首先,法的价值主体的多元性必然导致多元的价值观念并存,而且价值主体社会角色的变换可以使同一主体因不同的角色而产生自身的价值冲突或与其他主体间的价值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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