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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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官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谈法官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一 些 法 官 . 滥 不 以 法 律 授 予 的 权 限 及 刑 罚 的 目 的 出
序 。 过 审判 监 督 程 序 。 以 有效 地 防 止 通 可 和纠 正 包 括 刑 事 自由裁 量 权 在 内 的一 切 审判 权 的 滥 用 . 高 办 案 质 量 。 其 四 , 提 发
空子。
层 次 。 我 们 不 可 能对 具 体 罪 名 制 定 量 刑
标 准 .但 可 就刑 罚方 面 的适 用 作 一 个 相
2刑 罚 适 用 显 失 公 平 。 即 审 判 机 关 . 及 法 官在 法 律 规 定 范 围 内不 适 当地 行 使
对 统 一 的 、并 能被 多 数 人 基 本 认 可 又 符
机 关 对 人 民 法 院 的这 种 法 律 监 督 权 , 对 于 防 止 审 判 活 动 中 自由 裁 量 权 的 滥 用 , 具 有 重 要 的意 义 。 三 。 强 审判 机 关 内 其 加 部的监督。 根据 我 国 宪法 规 定 , 民法 院 人
诸 如 此 类 的情 况 又使 量 刑 情 节 上 的 自由

的上 下 级 之 间 的关 系不 是 领 导 和 被 领 导 的关 系 . 是 审 判 监督 关 系 。 而 根据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规定 .对 确 有 错 误 的 已
经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决 或 裁 定 ,作 出 判 决 或 裁 定 的 人 民法 院 院长 ,最 高 人 民法
法 官刑 事 自 由裁 量权 的行 使 超 越 了法 律
允许 的“ 差 ” 误 。 3拖 延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法 律 只 规 定 . 法 官行 使 审 判 权 一 定 的时 限 。但 在 此 时

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

论刑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摘要: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应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包括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利益平衡原则。

法官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弥补立法局限性和最大限度地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目标在个案中实现的重要价值。

关键词:刑事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正当行使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审理案件并作出裁断是将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个案之中一个具体司法过程。

法律本身是一个客观的、确定的概念,而具体的刑事案件是千变万化的,因而刑事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在具体案件中的实现,需要法官根据案情酌情作出处理,也就是说离不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然而,法官无论是酌情决定还是灵活处理,都不是随心所欲、任意行使。

换言之,法官应当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只有如此,才能发挥自由裁量权的应有价值。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正当行使的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原则是指贯穿于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始终的、对这一权力运行提出的准则性要求。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本文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至少应当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在刑事审判中,无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还是法官的审判行为都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在法律的框架下从事一切诉讼活动。

而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刑事审判权的核心,其运行是法官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审判案件的职务行为,所以理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法官权力的每一次行使,即每一个司法判决的作出,都是以服从法律作为整个司法过程的大前提,再以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最后得出的司法判决就是结论。

具体来说,合法原则可以分解为以下要求。

一是裁量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权限内进行。

如在量刑中,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官可以结合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形在法定的量刑幅度内确定给予被告人的宣告刑,但是法官在裁量选择时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幅度限制,否则自由裁量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

二是裁量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一方面,法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裁量决定;另一方面,法官在裁量撤销某项决定时也必须具有法定理由或经过法定程序。

浅谈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浅谈对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定 、 后 . 法 律 赋 予 法 官 自由 裁 量 权 的 滞 是 客 观 因 素 : 变 化 多 端 、 繁 复 杂 的 现 实 在 纷 中 .立 法 者 永 远 不 可 能 将 生 活 中 的 点 点
量 权 过 于 宽 泛 ,又 会 导 致 法 官 的权 力 过
通 常 人 们 认 为法 官 在 认 定 犯 罪 性 质 方 面
谓 “ 律 游 离 于现 实 . 现 实 远 比法 律 丰 法 而 富” 的道 理 , 也 是 法 律 赋 予 法 官 自由 裁 这
的无限制滥用 , 曾有 过许 多 学 者建 议 : 完 善 立 法 , 高立 法 质 量 , 为 法 律 的 规 定 提 认 完 备 了 , 官 的 自由裁 量 权 就 会 变 小 : 法 加 强 司法 解 释 工 作 。对 法 官 可 行 使 自 由裁
中 ,法 官 在 裁 判 每起 案件 时 不 可 能 都 找 出相 对 应 的 法 条 和 明 确 的 量刑 , 因此 。 法
更 为取 保 候 审 。

法 官 自由裁 量权 ,但 如 果 法 官 的 自由 裁
罪 行法定原 则是刑 法的基本 原则 ,
律 规 定 的 原 则 、 统 、 性 . 至 相 对 稳 笼 弹 甚
滥 用 自 由裁 量 权 , 严 格 执 法 . 做 了不 为 也 同的尝试 。 : 强判 决书 的说理性 , 如 增 希 望 通 过 要 求 法 官 在 判 决 书 中说 明其 适 用
件 的立 案标 准 规 定 的 比较 原 则 ,象 情 节
时 指 导 审 判 实 践 ; 入 判 例 制 度等 等 。 引 人
民法 院 也 充 分 意 识 到 自身 的部 分 法 官 在
严 重 、 额 较 大 等 , 司法 实践 中会 引起 数 在

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

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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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4・l ( 上) ◆ 司 法 天 地
刑事审判 中法官 自由裁量权研究
杨 支 子
摘 要 在刑事法律规范领域,法官的刑事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很受关注。现在我国已公布法律并没有规定法官的刑事自 由裁量权 实际生活中。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 , 很 多时候案件发生了法律却没有准确对应的刑罚。 这个时候 , 赋予法官的 自由裁 量 权就 是 必须的 了。但 缺乏 有效 的理论 认识 与 制度规 制 时 , 过 大的权 力往 往就会 导致 腐败 , 这是 不利 于我 国树立 法律权 威
不 全时 , 自身也受着 受立法 目的 、 立法 精神 、 社会 公正 等抽象原 则 的人少 。法 官素质 低 下是 刑事 自由裁 量权被 滥用 的根源 , 法官
自由 的判断 , 从 而做 出合理 准确 的判 决的权 力 。
( 二) 刑 事 自由裁量 权存在 问题 的原 因
1 . 刑 事立 法不 完善 当代 我国虽 然 已经 结束 了无法可 依的时代 , 立法 正在走 向健 “ 宜粗 不宜细 ” 的立 法思想 的指 导下, 我 国虽然 已经构 建了法律体 的 问题 , 使 得法 官的刑 事裁 量空 间较大 , 并且 由于法 律专 业从业 人员 的入 岗考 核是近 年 间才完善 规范起 来, 所 以较 早从 业的那些 2 . 司法制度 的 行政化
法 官裁量 的。 自由” 是以法 官独立 为前提 的 , 只 有法官 不受其 法 官专业 水平层 次 不齐 , 自由裁 量权滥 用 的 问题 相 当严重 。
中 国封 建社会 时期一 直是 司法行政 合一 的模 式 , 直 至中 国晚
清始有 司法独 立之 议 , 司法 与行政 之分离 才渐行 于世 , 所 以, 受这 表现在 : ( 1 ) 案件 审批 的行 政化 。( 2 ) 合议 庭工 作方 式的行 政化 。 3 . 我 国法官 的整 体素质 偏低 。 长 期 以来我 国对 法 官 的选 任没 有规 定一 定 的学历 和专业 要

试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

试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

试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有缺陷时,法官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在有限范围内按照公正原则处理案件的权力。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所拥有或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它只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个方面,并与法官民事、行政自由裁量权等共同组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实质内容,我国法学界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

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只是现行刑法规定幅度内的量刑权。

为此,有的学者甚至干脆将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称之为“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绝对的纯而又纯的量刑权,同时也包括补充制刑权。

笔者认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国家刑罚适用权,即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的裁量刑罚的权力,也就是量刑权。

至于有的学者提出的“补充制刑权”,虽然也有一定的道理,但从严格意义上说来,它仍属于量刑权的范畴,存在于量刑权之中。

一、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具有客观存在的必然性。

具体说来,是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的。

(一)刑法典的局限性。

任何刑法典都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稳定性的特征,这些特征固然有其积极的一面,并且这种积极性的一面始终占主要地位,但也有局限性的一面,主要表现有三:一是与刑法的目的不完全一致。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刑法的普遍性舍弃了特殊性,因而在适用于具体人、适用于特定案件时有可能违背刑法的目的,对“一般”是公正的刑法,对“特殊”可能是不公正的。

二是不周延性。

法官审理的刑事案件,所涉及的问题极其复杂,并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刑法典不可能对各种犯罪及其刑罚作出包揽无遗的规定,因而具有不周延性,存在着补充的必要。

三是模糊性。

人们要求立法明确的愿望是无可厚非的,但由于客观世界上的事物比用来描述它们的词语要多得多,人们要达到的事实与愿望之间总是存在距离。

析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析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刑法 是 制定 于 过去 、 用 于现在 、 制 着将 适 规
具有 相 对 的稳定 性 。 这种 稳 定性 地忽 略 了特殊 性 , 出现 在适 用 于 具体人 、 用 于 来 的行 为规 范 , 适 特定 案 件 时 有 可 能违 背 刑 法 的 目的 的 情形 , 对 是刑 法 的安 全 价值 所在 。[ 而 , 法适 用 于现 4 1 然 刑
宁 德 师 专 学报 ( 学 社 会 科学 版 ) 哲
2 l 年 第 4期 O0 ( 第9 总 5期 )
祈我国法官的刑事宜由裁量板
廖 翔 华
( 宁德师 范学 院法律 系 , 建 宁德 3 2 0 ) 福 5 10
摘 要 : 官 在 刑 事 司 法领 域 里 的 自由 裁量 权 , 一 个 涉及 刑 事 司 法活 动 主 体 的 重要 理论 问题 。 这 个 问 法 是 题 的解 凑对 于捉 高我 国 的刑 事 司法 水 平 , 建 公 正 的 刑 事 司法 制 度 , 具 有 重 大 的 理 论 意 义 和 构 均

平 正 义 的 要 求 , 自由斟 酌 以确 定 法 律 规 则 或
段 时 间 内 ,法官 刑事 自由裁 量权 仍有 其合 理
原 则 界 限 的 权 力 ,该 权 力 不 能 超 越 法 律 和 司 存 在 的必 要 。这是 我 国刑 事 司法 的客观 现实所 法 解 释 , 一 种 相 对 权 , 非 绝 对 权 , 贯 穿 决定 的。 是 而 且 具体 说来 , 法官 刑事 自由裁量权 的 客观


般 ” 说 是公 正 的 刑 法 , “ 殊 ” 说 却 可 在 又规制 着 将来 的特点 ,决 定 了它 又必 须 具有 来 对 特 来
适应 社会 发 展 的灵 活 性功 能 。而将 刑法 的灵活 2 因 内在 的 “ 后 性 ” 陷 导 致 不 周 延 性 。 性寓 于刑 法 的稳 定 性之 中的唯一 的办法 就是 通 . 滞 缺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
法官在行使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时 ,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裁决 错误,可能会受到法律追究。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
有助于实现个案正义
由于每个案件的情况和证据都不同,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有助于实现个案 正义,确保每个案件得到公正、合理 的处理。
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
法官在行使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时, 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助于维护 司法权威,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
汇报人: 2024-01-04
目录Leabharlann •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来源 •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 对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01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什么是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
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法官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独立地行使对案 件的定罪、量刑和程序性事项的裁决权。
提高透明度
加强司法公开,让公众了解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和结果,增 加透明度,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保障公正审判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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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先例原则
确保法官在行使刑事自由 裁量权时遵循先例原则, 保持司法的一致性和公正 性。
强化辩护制度
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 得到充分的辩护和保护。
完善上诉制度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行使独家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环节,要求法官根据法律原则、立法目 的和案件事实等因素,对法律条文进行全面、准确、合理的解释。
法官在法律解释过程中,需要运用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对法律条文进行深 入分析和解读,确保法律解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论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论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3期(总第105期)Jou nud of t h e Par t y Sch ool of C PC Z he ngzhou M uni ci pal C om m i t t ee N o.3,2010(Sum,105)法学研究论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杨曦希1,单丽华2(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2.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江苏盐城224000)摘要:刑事自由裁量权,作为刑事司法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社会对公平正义的需要与要求。

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及其负面效应在于:规则与事实之间的张力决定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刑事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正确衡平法律价值冲突;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刑罚的差异化需要;刑事自由裁量权有助于促进法律良性健康发展。

而法官的个人因素、法律规定的明确程序、法院内外部的体制因素、社会舆论与民愤等则是影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因素。

正确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途径有三:一是健全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保障运行机制,二是健全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制约机制,三是健全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机制。

关键词:刑事自由裁量权;价值;正确行使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701(2010)03—0063—03长期以来,基于社会公众对法官因恣意判决造成冤假错案的憎恨和罪行法定原则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深入人心,人们总希望刑事司法过程变得“机械化”,就像一台自动售货机,输入相关案件事实,就能自动得出正确的罪名和与之相适应的刑罚。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由于法律规定的普适、抽象、死板和相对滞后等特点,决定了自动售货机式的刑事司法过程只能是一种幻想。

要想从抽象的立法公正转化为具体的司法公正必须有一座桥梁,这座桥梁便是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长期以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刑事自由裁量权一直不被社会认同,理论界研究较少,司法实务界对自由裁量权的态度也多是回避或暧昧,形成了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客观大量存在自由裁量权,而另一方面又少有法律及相关规则对其规范的情形,进而导致一些司法不公案件,由此出现r限制甚至是取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呼声。

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改判刑事上诉案件的利弊

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改判刑事上诉案件的利弊

谈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改判刑事上诉案件的利弊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处理案件时的重要权力之一,特别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可以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对刑罚进行灵活的裁量,而不是只能套用法律规定的刑罚。

这种裁量权被认为是刑事司法中非常关键的一部分,主要是因为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犯罪的多样性。

当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他们需要考虑很多因素,包括罪行的严重程度、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背景、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等。

一般来说,法官进行刑事判决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1.罪行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

这是考虑刑罚大小的最重要因素,也是最基本的因素之一。

根据犯罪的严重性和社会影响,法官可以使用自由裁量权,来裁定被告人的处罚,从轻到重。

2.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背景。

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过去犯罪历史也非常重要。

如果被告人是第一次犯罪,或者犯罪行为是出于某些情况的影响,法官可能会轻判或者缓刑。

3.对社会的影响。

法官会考虑罪行对社会的影响,如果罪行影响较小,则法官可能会加重处罚;相反,如果罪行造成的社会影响很大,法官可能会减轻处罚。

利:1.提高司法公正性。

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允许法官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从而使刑罚更加公正。

因为,针对同一罪行,不同的被告人可能面临不同的处罚,从而使刑罚适合不同的案情。

2.提供更好的惩罚效果。

自由裁量权扩大了法官的裁量权,从而有助于实现刑罚的最终目的,即惩罚罪犯并防止犯罪。

3.协助司法改革。

自由裁量权有助于改正旧有的司法制度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中国司法制度的健康和成熟度。

弊:1.可能存在不公平问题。

虽然自由裁量权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性,但也有可能导致)。

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会根据个人喜好或偏见来做出判决,而不是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裁判。

2.易受腐败影响。

由于自由裁量权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裁量权,因此有可能会被滥用或被腐败分子利用而赋予自己不正当的好处。

3.可能导致不统一的裁判结果。

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官对同一罪行做出不同的判决,这种情况下,容易引起公众的不满和社会的不稳定。

法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及存在的必要性

法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及存在的必要性

法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及存在的必要性ﻭﻭ法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及存在的必要性ﻭ(一)法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定义ﻭ英美法系学者认为,自由裁量权是一种酌情决定权,是一种司法权,是法在特定情况下根据法律精神,依照自己的法律素养与良知,秉承公平、正义理念做出的符合公平、正义要求的裁判。

我国学界普遍认识是,法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法根据罪定原则和法律的精神,在法定范围内公正、合理地对被告人进行裁判的权力。

顾名思义,裁量权是一种斟酌、裁判的权力.而法的刑事自由裁量权则是其在审判中一种特有的权力。

学者约翰亨利梅里曼认为,法的自由裁量权是指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为了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可以不拘泥于法律,还能够不断地解释法律使之更合于的变化 .我国法王在魁认为,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在法律授权法予自由裁量的情形以及缺乏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形下,为实现个案公正,根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及具体案件事实,对法律做出合理的解释,以自身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做出决定的权利 .我国学者赖早兴认为,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在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的目的和基本原则,根据案件事实,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权力 .有学者认为法刑事自由裁量是一种量刑上的权利。

笔者则认为,法的审判活动是一个连续的行为,不仅仅局限于量刑,因而法在定罪和量刑上都拥刑事自由裁量权。

但法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罪定原则的严格限制。

严格来说,法的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框架之内的一种选择行为和思维过程。

法合理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取决于法如何法律,根据法律的精神做出判决。

笔者认为,法刑事自由裁量权(.参考网整理收集)是指,刑事法在适用法律规则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相对自由地进行定罪和量刑的权力。

(二)法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ﻭ1.的个别正义与普遍正义难以两全ﻭ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平与正义,在刑事案件中,法律在绝大多数的案件中的确能够做到合理公平的解决问题,但在对待某些个案时难免会出现偏差。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研究——以刑事实体控制为视角

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研究——以刑事实体控制为视角

2011年3月海峡法学Mar.2011第1期(总第47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1(Sum NO.47)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研究──以刑事实体控制为视角李永升1,陈婕217(1,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重庆400031)摘要:在赋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对之予以控制,这已经成为共识。

为达致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与衡平,很有必要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从实体控制的角度进行深层次探究。

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实体控制包括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中的控制两个方面。

在认定事实中的控制上,主要涉及的是自由心证和刑事推定的问题;法律适用中的控制则可以从定罪及量刑两个层面进行把握。

关键词:刑事自由裁量权;实体控制;事实控制;法律控制中图分类号:D915.3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1)01-0103-08一、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含义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博登海默曾经说过:“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

没有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

”[1]若探究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首先必须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概念予以探讨。

依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规定,“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规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确保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2]。

又如,依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规定,自由裁量权是指法院或法官自由斟酌的行为,意味着法官或法庭对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限予以厘定[3]。

美国学者约翰享利梅里曼从考察衡平法的实质出发,认为衡平就是自由裁量,衡平法实质上就是法官自由裁量法,“简言之,‘衡平’就是指法院在解决争讼时,有一定的根据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裁决的权力”。

“‘衡平’就是对个别案件的‘公正’处理,是对法官拥有某种自由裁量权的承认”。

[4]在国内,也有很多学者对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论我国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论我国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院将合 议庭集体 性权力 交给 审判 长个人 行使 , 定审判 长
1. 法 官 自由裁 量 的随 意性 较 大 。 ( 1)滥 用 刑事 自 可 以不 顾 合 议 庭 其 他 成 员 的 意 见 , 将 案 件 报 请 院 长 或 者 审
由裁 量权 。刑 事审判 中 自由裁 量权 的行使不 符合法律 授予 判 委员会 讨论决 定 。③这 其实就 名为合 议庭审判 ,实为 审
方 面 却 又 由 于 制 度 的 因 素 而 无 法 得 到 充 分 的 发 挥 。 具 体 而 维 ,会 潜 移 默 化 的 影 响 着 合 议 庭 对 案 件 的 审 判 。・ 仃 的 法 还 言 , 目前 我 国 刑 事 自 由裁 量 权 行 使 中存 在 的 问 题 主 要 有 :


刑事 自由裁 量权 的合理 界 定
刑事 自由裁量 权是指法 官在 审理刑 事案件 时 ,在法 律 法 官在 法律规 定范 围 内不适 当地行 使刑 罚 自由裁量权 ,法
授 权 的 范 围 内 , 在 公 正 、 正 义 、 正 确 、 合 理 等 法 律 精 神 官刑 事 自由裁 量权 的行使 超越 了法 律允许 的 “ 误差 ” ,造 的指 引 下 ,对 审 查证 据 、认 定事 实 、选 择 实 体与 程 序法 成 明 显不 合理 、不 公 平 ,如 同 责 不 同 罚 、不 同责 同 罚 、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 1 盆 00
第 2 卷 第 4期 7
论我国刑事 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与完善
韩 锐
(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 学院 ,北京 104 ) 04 0
摘要:在我 国的刑事 审判 中, 由于审判工作行政化 、司法受行政 立法影响较多 、法官素质较 低等原 因,法官的刑 事 自由裁量权一方 面被 不合理地行使 着,一方 面却 又由于制度 因素的制约而无法得到充分的发挥 。我们必须进一 步完善我 国刑事立法, 强司法解释 和判例的指导作 用; 顺上 下级 法院之 间、司法与行政 、立法之 间的关系, 加 理 在 保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积极探寻对刑 事 自由裁量权合 理控 制的新方式 ;不断提 高法 官素质 。以确保我 国刑事 自由

试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试谈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规制

院 中 日常 的庞 大 的 行 政 管 理 工作 被 分 解 到 审 判 工 作 中 辅 助 解 决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 得 合 议 庭 似 乎 成 为 下 级 小 单位 , 议庭 中 的 成 员 再 使 合
也 不 是 平 等 参 与 和 共 同 决 策 的地 位 了 。
据 , 以 自行 酌 定 ; 在 证 据 有 何 证 明力 上 的 判 断 上 , 可 ② 由法 官 自由
随着 依 法 治 国的 提 出 , 治 社 会 的 建 设 , 国 的 司法 制 度 的改 法 我
革 , 们 越 来越 关 注 法 官 自由裁 量 权 的 问 题 , 此 问 题 的 研 究 也 越 人 对 来越 多 。研 究 法 官 的 自由 裁 量 权 , 要 是 想 解 决 法 律 的 稳 定 性 和 主 个案 公 平 等 问 题 , 给 法 官 的 自 由裁 量 权 设 定 一 个 合 理 的 界 限 避 想
免其 滥 用 。法 官 的 刑 事 自 由 裁 量 权 因 其 涉 及 人 们 的 人 身 生 命 权
利 , 主 自由权 利 , 当事 人 的影 响 最 大 , 应 得 到 有 效 关 注 。 民 对 更


刑 事 自 由裁 量 权 的 涵 义
案 件 的适 用不 统 一 的现 象 相 当严 重 , 个 合 议 庭 之 间缺 乏 沟 通 , 各 对
—■— —
试 谈 法 官 刑 事 自 由 裁 量 权 及 其 规 制
马 玉 佳
( 海 民族 大 学 青
【 摘 要】 官在 刑 事 司法 领 域 里 的 自 由裁 量权 , 一 个 涉及 刑 事 司 法 是
法公正 的 重要 问题 , 个 问 题 的研 究 , 建公 正 的刑 事 司 法制 度 , 这 构 建

司法审判中自由裁量权

司法审判中自由裁量权

司法审判中自由裁量权司法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适用法律规定时,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依据其个人的判断和经验对刑事或民事案件作出裁决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是司法独立的重要体现,它赋予了法官对案件的裁决更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

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审判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使法官对具体案件进行个别化的裁决,避免了条文解释过于僵化的问题。

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当法律规定较为笼统或模糊时,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探讨和裁决,以符合公平正义和社会公众的期待。

其次,自由裁量权可以确保司法审判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的适用也需随之调整,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帮助确保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使司法审判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

然而,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正。

由于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可能受到个人偏好、主观意识和个人经验的影响,从而可能导致类似案件被判决不一致的情况。

此外,自由裁量权的过分运用也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甚至可能产生腐败和不正当行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司法审判中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和规范。

首先,司法制度应该明确界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界限,以避免其滥用。

其次,应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则,以确保司法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此外,还可以通过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判断力,以降低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风险。

在具体案例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也需要慎重考虑。

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注重法律规定的要求,同时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事实、公众公正和社会利益等因素。

此外,应加强对案件裁决的监督和复核,以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审判中重要的一项职权,它可以使司法审判更加灵活和适应社会的需求。

然而,为了避免自由裁量权带来的司法不公正和滥用问题,需要适当限制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则,并加强对案件裁决的监督和复核,可以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浅谈如何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浅谈如何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

浅谈如何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摘要]刑事自由裁量权是各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我国《刑法》中同样为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和权利。

但是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必须要遵循公平、正义和守法等原则,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性规范予以制约,否则自由裁量权就有可能成为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公共正义原则及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文章首先论述了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内涵,并总结了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最后总结和归纳了如何有效规范我国法官的刑事自由裁量权,从而为提高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水平打下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刑法;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各国刑事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刑法》同样为法官提供了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权利。

自由裁量权并非代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而是充分体现出法律的前瞻性和弹性原则。

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能够合理地使用自由裁量权,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而且能够有效地达到惩治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的目的。

但是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必须接受制度规范和约束,并且秉承公平正义等等原则,否则自由裁量权就可能成为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和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一、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涵义和特点(一)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涵义国内外法学界对于自由裁量权有着不同的理解。

其中,英国法学家戴维·M·沃克给自由裁量权下过一个定义:“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

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

[1]”这个定义基本上涵盖了自由裁量权的产生、使用原则及使用范围等等,是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

(二)自由裁量权的主要特点笔者认为,刑事法律体系中的自由裁量权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自由裁量权依附于主体法律之上。

从本质上说,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独立的司法权利,而是依附于主体法律基础之上,并在主体法律执行过程中附带存在的权利。

刑事司法事实自由裁量权规制研究

刑事司法事实自由裁量权规制研究
最 终需要评价 陛语言 , 特别 是把某 规 范适用 于某 具
事实可 能是 虚 假事 实 。 比如 法 官很 难 精 确 描述 已 发生 的案 件 事 实 , 即使 优 秀 的 法 官 也 受 到 这 种 限
制; 再如法 官 记 录不 同版 本 的事实 , 就 如 同历史 学 家对相 同事实 的陈述 , 可 能角 度 不 同甚 至相 反 。所 以在 事实 的采 纳 中, 不确定 性总是存 在 。 在刑事 司法过 程 中 , 案 件遭 遇 的第二 个不 确定
律决定 的 内容 和范畴 , 甚 至依 赖 于没有 能力 做如 此 决定 的 内容 和 范 畴 。 ” 规 范 载 体 的这 种 脆 弱性 也 决定 了司法 裁 判会 遭 遇 不 确定 性 。学 者 拉兹 还 曾 说: “ 规定 性 最终 取 决 于评 价性 因素 。 ” 法律 规 范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刑事 司法 自由裁 量 权产 生缘 由: 事 实、 规 范
和语 言的不确定性
事 司法过程 中的这 种 绝 妙 吻合 只 是法 之 理想 。现
实是 : 刑 事 司法要适 用对 事实 相对无 知 的立法 规 范 来对 现实 中具体 的案件 进行 裁判 , 必 须应 对此 过程 中因刑 法规 范和 案件 事 实 两个 基 本要 素 的 纠 葛 而 引起 的三种不确定 性 。
在法庭呈 现 , 因此需要 法官 对呈 现 的众多事 实进 行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9—1 5
裁量 。已经发生 的是 既定 的历史 事实 , 法 院最后 定
罪和量刑 依据 的是法 院记 载下 来 的事实 , 而在 既定 的历史事 实和记载 的事实 之 间存 在 很大差 异 : 法官

刑事自由裁量权弊端及其克服

刑事自由裁量权弊端及其克服
一、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弊端 (一)司 法随意性 由于行 使该权力的公正及合理性完全系于个人主观 判断 之上,具有非常浓厚的个人色彩,刑事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司法 随意性,一般包括两种情况: 其一,是法官恶意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导致的司法随意。 所谓善意是指法官不得有任 何偏私, 不得以行使自由裁量 权之 名而行偏私之实。因此恶意是指法官在主观上明知自己 行使 自由裁量权不符合刑法正义 的目的, 只是为了个人的某些 目的 而借用了刑事自由裁量权而已。目前人们经常谈论的刑 事司 法不公或刑事司法公信力下 降,主要是由法官恶意行使刑 事自 由裁量权造成的。由于刑事自由裁量权在某种意义上是 一种 不受审查的权力,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准确区别法官究 竟是 在善意或是恶意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法官恶意行使刑 事自 由裁量权不 是个别现象, 是各个国家普遍关注的问题。 其二,是法官个体差异导致的司法随意。刑事自由裁 量行 为的主体是 法官,而法官是不同的个体。对同样一件事 ,不 同的 人由于其个人素质等差异,经常看法各异,即使是同一名法官对 同一件事, 在不同的时间、地点由于自己的情绪等因素 的变化, 前后的看法 也很可能迥然有异。因此,存在不同的个体差 异的 法官在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时,尽管他们主观并非出于恶意,但 是因为他们 每个人的素质各异,客观上同样会导致司法随意。 这种情况虽不像法官恶意滥 用刑事自由裁量权那么可恨, 但是 它客观上造成的司法不统一同样是令人无法忍受的。面 对适
用条件模糊,量刑幅度过宽的刑事法律,不少法官根本就无法理 解立法意图,只凭感觉或者 是多年形成的经验裁量各种刑事案 件,很多时候导致了轻罪与重罪界限不清使量刑失误,甚至导致 了罪与 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定罪错误。
无 论是法官恶意行使刑事自由 裁量权或是法官因个体差 异使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合理,都最终会导致刑事司法随意 性这样的负效应出现。而在此掩饰 下的不公正裁量 势必导致 大范围的定罪不准确,量刑不合理,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形成虚 设,也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人们逐 渐丧失 了对法官、对法律的信心, 这当然不利于法治 的巩固和 发展。

自由裁量权的四种情形

自由裁量权的四种情形

自由裁量权的四种情形自由裁量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组织可以自行决定并采取行动的权力。

在不同的情形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介绍四种常见的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一、法律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领域中,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或执法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如何处理案件。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确保法律在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和适用性。

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罪行轻重,判处相应的刑罚,以实现公正和效果最大化。

二、管理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在管理领域中,自由裁量权是指管理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情况,自行决定如何分配任务和资源。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满意度。

例如,在团队项目中,团队负责人可以根据每个成员的能力和兴趣,合理安排工作任务,以发挥每个成员的优势,提高整体团队的绩效。

三、教育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在教育领域中,自由裁量权是指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特点和学习情况,自主决定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

例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学习进度和理解程度,灵活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以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提高教学效果。

四、医疗领域中的自由裁量权在医疗领域中,自由裁量权是指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学知识,自行决定治疗方案和药物使用。

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提高医疗效果和患者满意度。

例如,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症状和检查结果,选择最适合的治疗方法和药物,以达到最佳的治疗效果。

总结起来,自由裁量权在法律、管理、教育和医疗等领域中都有广泛的应用。

在不同的情形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但都能够提高工作效率、绩效和满意度。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也需要慎重,应遵守相关规定和道德原则,以确保权力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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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内容提要自由裁量权在司法活动中享有重要地位。

由于法律语言表述的模糊性、法律制定的滞后性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等多方面的客观原因,促使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不可小觑。

刑事审判在所有的司法活动中是法定程序规定最严密的,但程序的严密仅仅能体现形式的公正,仅是确保实体公正的手段,那么实体的公正最终还需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价值判断。

而这种价值判断的基础虽然是客观的犯罪事实和刑法明文规定的法律规范,但其中存在法官主观的意识活动。

鉴于此,笔者将从对自由裁量权的认识、自由裁量权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的必要性、制约自由裁量权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良性运作的因素、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技巧方面对如何使自由裁量权在刑事审判中良性运作发挥其最大效用进行论述。

从而提出提出刑事自由裁量权发展的前景,那就是刑事自由裁量权作为刑事审判中必要的一环需要予以保证,并积极探索制度配合。

全文共7446字。

一、对自由裁量权的认识(一)、自由裁量权的内涵自由心证是相对于“法定证据”而言的,如同许多近代法学概念一样,这一词汇也是西方法学概念的舶来品。

很多时候,自由心证也被称为“内心确信”或者“自由的证明”。

它是一种法官不受法律的限制来评价证据,并形成自己主观认识的证据评价方式。

在理论上,自由心证有广义和狭义双重意义。

从广义上讲,自由心证是对一国诉讼制度中证据评价方式所具有的某种或某一组特点的描述。

这种意义上的自由心证超越了大陆法系学术范畴,英美法系中“证明的自由”①也可被囊括入自由心证的概念之中。

狭义的自由心证,仅指特定的诉讼法体系下存在的实定的法律制度或诉讼法原理。

国内学者更多地将自由心证理解成一项证据法制度,即认为“所谓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及证明力的大小及其如何运用,法律不做预先规定,完全地交由法官秉诸‘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从而对案件做出结论。

”②并认为,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要义有二:一是自由判断原则,即证据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判断,法律不做预先规定。

法官判断证据证明力时,不受外部的任何影响或法律上的任何关于证据证明力的约束。

不仅一个个孤立的证据能够证明何种事实以及证明程度如何由法官自由判断,而且所有证据综合起来能否证明起诉的犯罪事实或其他有关事实以及证明程度如何,也由法官自由判断。

在相互矛盾的证据中确定何者更为可信,同样委诸于法官自由判断。

二是内心确信原则,即法官须依据证据,在内心“真诚地确信”,形成心证,由此判定事实③。

在国外的民事诉讼法学教科书中:“自由心证主义”是指一项法律原则,即法官在裁判中的事实认定之际,基于审理过程中显现出来的资料(辩论的全意旨及证据调查的结果),并通过自由判断来形成心证的原则④。

而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自由心证主义”是指,法官基于证据资料进行事实认定时,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并进行自由判断的原则⑤。

上述比较中可以看出,自由心证无论作为证据法上的制度,还是作为一项诉讼法原则,其基本的含义都是指裁判者在进行事实认定时,能够不受法律规则的拘束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的评判,并对事实做出自由的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执法者运用现有的法律规定,根据认定的证据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据个案的特殊情况,进行价值判断,作出裁决的职责。

自由裁量权的核心含义是法律的规定不可能包罗万象,法律是一种规范,一种行为模式,具体的法律事实不可能完全照办地适用某个条文,而只能在法律条文的语义范围内进行适用,所以这就给法官留下了思考、进行价值判断的空间。

那么法律就需要给这个“空间”规定“四至”,在这个“四至”范围内法官可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给予个别处遇。

自由裁量权存在于每一次的司法裁判中,无论是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中都有其影子的存在。

理论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刑事审判领域很少论及自由裁量权。

原因之一是刑事审判关乎被告人自由的限制及剥夺、财产的剥夺等人生中最重要的东西。

并且刑法中有一个特殊的定罪量刑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才可定罪处罚,否则无权定罪处罚。

长期以来,因为人们误解了二者的关系,使得自由裁量权在刑事审判中得不到重视。

其实,自由裁量权存在于整个司法活动的始终,在从事司法活动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的“价值判断”。

(二)、刑事自由裁量权对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理性认识所谓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主要是指在正确认定犯罪的基础上,法官在刑法法定刑刑种及其幅度内,综合估量并确定宣告刑的一种裁判决断权,其实质是法官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对犯罪人分配刑罚、酌定刑种及其轻重的一种权力。

但是,言及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还有必要先从理论上对之有个清醒、正确的认识。

首先,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价值和积极的意义。

“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动运用,那么法官也就是多余的了。

”⑥法官的责任就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在这一理解的过程中,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是显而易见的。

本杰明·卡多佐(BenjaminN.Cardozo)也曾说过,“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也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还会有需要淡化……如果不是回避的话……的疑点和错误”。

⑦法律的具体生命需要法官来赋予,法律的血肉最终隐藏在法官的具体判决当中。

在刑事司法领域,量刑过程是一个包括认知、心理、逻辑等多种因素的法律操作过程,法官作为这一司法过程中的主体,不仅需要而且必然主动地参与到这一过程中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去裁决量刑,这种自由审酌的量刑的权力,是属于法宫职权范围内的事。

对于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视而不见显然是一种规则完美主义的态度,从罗马法到拿破仑法典,从完全不确定的法定刑到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再到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等诸多的立法实践和历史足以证明,法官的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价值并具有客观性。

与此同时,刑事量刑自由裁量还有其另外的积极意义,那就是它有利于实现刑罚的个别化。

一般认为,刑罚个别化理论最早由德国刑法学者沃尔伯格(Waldberg)首先提出,它是刑事实证学派反对刑事古典学派所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结果。

后者主张人在行为时具有平等的理性,犯罪的差异表现为人的行为与客观危害,适用刑罚就要以客观危害为尺度;而前者从主观主义刑法理论出发,否定人的意志自由,认为犯罪是行为人生理、心理及其所处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因而通过犯罪人的各种人格因素反映出来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就成为量刑的根据。

由于两者均具有片面性,大多数国家采取了折衷论的态度,主张量刑既要以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为根据,也要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为根据。

我国亦如此,这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以及有关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及累犯等诸多的刑法制度中足以得到反映。

问题在于,要实现准确量刑、公正断案,能否直接由法律来具体确定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呢?危害程度是一个难以完全量化的模糊概念,人身危害性大小由于受犯罪人自身内在的诸多因素的影响,对其量化显然难以做到,甚至根本就不可能量化和法定化,于是量刑根据只能是由法官依据法律概括性、抽象性的原则规定去结合具体的个案,借助其理性和良知参酌实现。

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个案,更不会有两个完全相同的犯罪人,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不是说对每一个具体案件、每一个具体的犯罪人的量刑绝对地平等或对等,否则,刑法不仅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刑罚的目的亦难以实现。

其实,刑法赋予法官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其目的之一即在于有利于实现刑罚的个别化,使刑罚充分发挥其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相结合的刑罚功能。

其次,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也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

诚然,承认量刑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价值和积极意义,并不意味着量刑自由裁量权下的刑罚裁量全都是合理的,量刑自由裁量权的确存在负面的影响,这种消极面可以体现在:(1)容易造成同罪不同罚,使刑事判决失之公正。

相同或相似案件在不同法院、不同法宫那里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境况下会出现不同或大相径庭、相互冲突的判决结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受到挑战,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践踏,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被忽视,司法的公正性、平等性被破坏,法院的权威性和形象被贬低……这与我们在新世纪确立的公正和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是完全背道而驰的。

“量刑轻点、重点没有关系”的观点,其本身就是违反我国刑罚适用的最基本原则,因为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无论量刑过轻过重,严格地讲都是错案,都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破坏。

?⑧(2)过大的自由裁量幅度,给法官的具体操作带来困难。

面对一个已经定性的个案,到底该取哪一刑种,从何处起刑来判处刑罚?判得过重、过轻均面临被上诉审改判的风险,于是法官只好把量刑工作推给审判委员会,这既加重了审判委员会的负担,也不利于发挥法官的审判工作积极性。

(3)容易为司法腐败提供温床,存在刑事法官滥用这种权力来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危险。

既然在3到10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均属“合法”,那么收受关系人的钱财,少判或多判1~2年又何乐而不为呢?综上观之,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它犹如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不仅有利于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以正确裁判个案、实现司法公正,而且有利于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充分发挥刑罚的价值和功能;运用不当,就会削弱刑罚的作用,破坏司法公正,成为司法腐败的温床。

如此,如何克服其消极方面、钝化其不利的一端,而充分发挥其正面作用、促使法官正当而理性地行使量刑自由裁量权,才是我们应当真正关注的焦点。

只注重其极积的一面而完全放任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或否定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价值而苛刻地限制该权力,这两种极端均不可取,均属片面之见。

换句话说,我们应当发挥其积极的一面,克服其消极的一面,尤其重在研究规范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的方法,探寻有效制约的法律机制,从而督促法官合理行使刑事量刑自由裁量权,以便更好地为我们的刑事司法实践服务。

二、自由裁量权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的必要性(一)、自由裁量权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的客观性由于自由裁量权中包含着审判者的价值判断,而这种价值判断是基于客观的“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

因此法官针对一个案件,他本身需要具有丰富的生活经验,有较高的法律认知水平,通过其庭审活动,使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适用于一定的法律规范,从而得出一个法律结论,而这中间的衔接为法官的思维活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况且,无论是法官判断所依据的案件事实还是法律规范本身,诸多环节中均存在着法官的认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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