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刑法讲义:赦免
2014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2014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第四版)刑法刘凤科(主)+柏浪涛(主)首语:中国司法考试刑法的命题立场是“温和的新理论”,代表就是刑法的命题人张明楷和周光权以及他们的著作,建议在早期可以对两位学者的著作(《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张明楷、《刑法总论》《刑法各论》(第二版)-周光权)当成课外读物研读,你会发现,书上很多讨论案例就是司法考试的原题,(比如10年卷二第一题,就是周光权《刑法总论》2007年版,第三章55页-58页的小标题,而且一个字都没变)。
推荐用书:指南针《刑法攻略》或厚大《刘凤科讲刑法-讲义卷》。
两本神作,就相当于看张明楷的《刑法学(第四版)》和周光权的《刑法总论(第二版)》《刑法分论(第二版)》的应试版~刑法真题的选择:《刑法攻略-真题卷》或《刘凤科讲刑法-真题卷》。
分别由柏浪涛和刘凤科亲自编写,两本书收录02-12年所有刑法真题,并且用温和新理论全部重新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的刑法部分真题。
提问:新理论背景下(新理论内部)的争议知识点以什么观点为准?回答:现在整体是用新理论,这是肯定的,但是新理论内部根据坚持客观主义的程度,又分为温和的新理论和彻底的新理论,怎么考察,彻底新理论的题目通常只会出现在卷四考研案例题型当中。
1、考察新理论达成共识的知识点2、使用考研型题目,问:现在学界对某一个问题有几种观点?3、最近老是有群友问到刘凤科和柏浪涛的观点不一致怎么办?很简单!当作卷四刑法考研型题目贮备例子:1、11年卷二单选考察正当防卫。
(两种观点)2、11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死者占有问题(两种观点)。
当年:A、司法解释的观点:法律拟制—盗窃B、刘凤科的观点:脱离占有-侵占C、柏浪涛的观点:当场杀,当场拿-盗窃;当场杀,过后拿-侵占。
全部回答到位,本题满分。
3、10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事前故意问题。
(四种观点)4、12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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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二)
2014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二)2014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二)司法考试专栏提供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参考。
试卷二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公平正义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公平正义相吻合B.公平正义与罪刑相适应原则都要求在法律实施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C.根据案件特殊情况,为做到罪刑相适应,促进公平正义,可由最高法院授权下级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D.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二者并不矛盾【参考答案】:C2.甲怀疑医院救治不力致其母死亡,遂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向医院讨说法。
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看法是错误的?A.执法为民与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B.甲属于起哄闹事,只有造成医院的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寻衅滋事罪C.如甲母的死亡确系医院救治不力所致,则不能轻易将甲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D.如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为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法院可同时发布禁止令,禁止甲1年内出入医疗机构【参考答案】:D3.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参考答案】:B4.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参考答案】:D5.关于不作为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小偷翻墙入院行窃,被护院的藏獒围攻。
司法考试:[2014年]试卷二考试真题与答案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试卷二考试真题与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2.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3.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
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
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5.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
论赦免权的属性
论赦免权的属性摘要:赦免是古代君王发明和创制的治国统治之术,现在赦免制度仍普遍存在于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当中,发挥着其缓和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权的独特作用。
由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学界对赦免权的属性认识并不一致,清晰认识赦免权的属性有利于更好的发挥赦免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赦免权;属性赦免广泛存在于各国法律制度当中,但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和各国历史发展阶段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尤其是国家制度的不同,使得人们对其属性的认识有着明显的差别。
一、何为赦免权赦免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对被判有罪的犯罪人实施免除其罪,或者虽不免除其罪,但免除或者减轻其刑罚的活动,进而消除刑事追诉权、刑事裁量权或者刑罚执行权的权力。
[1]赦免包括大赦与特赦,二者同属赦免范畴,大赦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犯有一定之罪的犯罪人免除对其进行追诉、执行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特赦是赦免的一种,相对于大赦而言,特赦是指国家对犯有特定罪之人免除执行全数或者部分刑罚的法律制度。
[2]二、域外的赦免制度赦免权属于一种制度性权力,脱离具体制度谈赦免权是不切实际的自言自语。
(一)美国的赦免制度美国现行的赦免制度与美国的国家体制的设置相同,即采二元模式:联邦政府和各州均有独立的赦免制度和法规。
在联邦层面,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总统除了弹劾案件外,对美国联邦犯罪有权执行延期和赦免。
” 由此规定,可看出美国的赦免权由总统行使且对其行使赦免权没做出任何限制,可以说总统的特赦权是任意的权利,难以受到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的限制。
另外,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采二元赦免制度,即联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赦免制度。
联邦层面,由总统统一行使美国联邦政府的赦免权,而各州的特赦权的行使大致有以下三种方式:1.赦免权由州长一人单独行使。
2.赦免权由州成立的赦免委员会行使。
3.赦免权由州长和赦免委员会共同行使。
美国赦免制度的优点也是其问题所在,联邦总统可以任何理由行使特赦权,且不受任何审查和限制,这固然可以使特赦得到及时有效地实施,但也易导致总统权力的滥用。
赦免名词解释
赦免名词解释
赦免是指国家根据特定情况或原因,允许犯罪分子免除或减轻刑事处罚的法律程序。
赦免是国家对犯罪者施予的特殊恩赦措施,旨在通过减轻刑罚或免除其处罚,帮助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
赦免具有具体犯罪案件和行政特赦两种形式。
具体犯罪案件赦免是指在特定个案中根据审判机关和政府的判断,决定对特定犯罪分子进行免除或减轻刑罚的决定。
这种赦免通常基于犯罪者的个人情况,如犯罪者的行为动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犯罪所涉及的社会背景等。
行政特赦则是指国家对一类或多类犯罪人群集体宽免处罚的政策。
这种赦免通常基于政府的政策考虑和社会因素,例如改革和和解进程、促进社会调和、政权更迭等。
赦免的决定权通常由国家元首、政府或行政部门行使。
在民主国家中,赦免决定一般由元首或政府担任,而在君主制国家,这一权力通常由国王或皇帝行使。
与此同时,各国的法律规定了赦免的程序和条件,以确保赦免权不被滥用。
赦免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实现一定的社会公正和人道主义因素。
它可以为犯罪者提供改过自新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并有助于减轻监狱的人数压力和刑罚执行的负担。
赦免还可以用作政治手段,用以向犯罪者传达和平、和解和宽容的信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然而,赦免也面临着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赦免可能引发
公众对公正的质疑,特别是在涉及严重罪行和犯罪分子未展现出真正悔改意愿时。
另一方面,赦免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对法律的不尊重,从而降低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度。
因此,赦免的决定需要审慎权衡犯罪者的个人情况和整体社会利益,以确保公正和合理性。
2014司考刑法讲义:罪数的区分
2014司考刑法讲义:罪数的区分2014司考刑法讲义:罪数的区分。
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的重要考点罪数的区分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2014司考刑法讲义:犯罪中止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同犯罪概述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同犯罪的形式【知识要点】区分罪数的意义在于正确定罪量刑。
区分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符合说。
注意:犯罪构成符合说并非万能的,在不少情况下无法适用。
因此,区分一罪与数罪,既要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同时也要考虑其他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为最高原则),同时也要考虑罪刑相适应原则。
1.如果侵犯一个法益,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例如,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毁坏该财物的,或者侵占他人财物后使用诈骗方法使他人免除其返还义务的。
2.行为有持续性或者连续性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3.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进行一次评价的,原则上以一罪论处。
例如,多次走私相同物品的犯罪、多次实施相同的财产犯罪、多次贪污的、多次逃税的等等。
4.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如果能包含对另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原则上以一罪论处;否则,应数罪并罚。
例如,对破坏交通设施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够包含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仅认定一罪。
再如,为杀人而盗窃枪支,并实施了杀人行为的,数罪并罚。
法律敎育网又如,为骗取保险金,故意伤害或者杀害被保险人的,数罪并罚。
5.相关法条所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果包含了数行为,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以一罪论处;否则,数罪并罚。
例如,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的,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只成立一罪;但是在非法采矿时发现珍贵文物而盗窃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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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的意思是什么
赦免的意思是什么赦免的意思:赦免,是指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或刑罚。
它是中国封建时代的一种刑法措施,在史籍中早有记载。
赦免是政府给予一个特定团体的囚犯或特定类别的囚犯的免罪,权威性的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赦免”:政府给予一个特定团体的囚犯或特定类别的囚犯的免罪。
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
大赦适用范围广泛,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即同时消除刑和罪,被赦免之罪不能作为刑事前科和累犯的理由。
特赦范围小,仅免除特定人的刑,不免其罪。
赦免能调解社会矛盾,有时是政治博弈的结果,需考虑社会和人文因素。
英文解释remit (a punishment);pardon;absolve;excuse;assoil ;[pardon;remit a punishment] 权力机关依法定程序减轻或免除对罪犯的刑罚被州长赦免详细解释减轻或免除罪犯的刑罚。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赦免罪人,死罪十八人,城旦舂以下五十八人。
”《旧唐书·玄宗纪上》:“纵逢赦免,并终身不齿。
”《说唐》第二十回:“其餘流徒笞杖等,不论已结证,未结证,已发觉,未发觉,俱皆赦免。
”历史事件古希腊公元前404年雅典海军将军和民主领袖色拉西布洛斯(Thrasybulus)领导雅典人民对抗当时的寡头政府“三十暴君”,获取胜利后色拉西布洛斯赦免大部分统治阶层的贵族,但把“三十暴君”排除在赦免名单之外。
古罗马凯撒大帝统治时期,凯撒大帝多次赦免他的敌人。
当时的罗马人为了表示对凯撒的赦免心存感激建了一个寺庙。
凯撒却死在一个曾几次赦免的部下参与者的刺杀中。
中国在《周礼》中提到了西周的审判原则“三赦”,即“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惷愚”。
“幼弱”为8岁以下幼童,“老耄”为80岁以上老人,“惷(chǔn,同‘蠢’)愚”为有精神疾病的人。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统治历史上皇帝即位、改年号、册皇后、立太子、平叛乱、开疆土、遇灾异、有疾病都能成为赦免的理由。
2014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含法条)概述
2014年刑法攻略柏浪涛笔记▼刑法论:刑法概说,刑法解释,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总论行为主体危害行为客观要件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正当防卫客观阻却事由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犯罪故意主观要件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责任年龄主要阻却事由责任能力违法可能性认识期待可能性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形态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共同犯罪共同行为共同故意理论分论(正犯、共犯)法定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特殊问题(共犯与身份犯,共犯与认识错误,共犯与犯罪形态)罪数行为单数行为复数数罪犯罪论成立条件▼刑罚论:1、刑罚论体系:主刑,附加刑2、刑罚的裁量:量刑情节,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3、刑罚的执行与消灭:减刑,假释,追诉时效,赦免▼分论侵犯个人法益人身犯罪: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民主权利,婚姻家庭权利财产犯罪:夺取型: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支付型: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占型: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型: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社会法益: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罪侵犯国家法益:侵害国家职能犯罪:贪污受贿罪,渎职犯罪危害国家存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讲刑法论▼刑法=犯罪+刑罚(如何定罪,量刑)▼刑法机能:法益保护、人权保障、规制功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
▼刑法渊源(表现形式):刑法典(包括8个修正案)、单行刑法(1个)、附属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罪行规范)。
▼刑法解释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由高至低排)▼刑法解释态度:主观解释(司考采用)、客观解释▼刑法解释技巧:平义解释、扩大解释(扩张解释)、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反义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类推解释(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区别:①前者未超过国民预测可能性,后者相反②前者得出结论超过用语范围,后者相反③后者未提升概念位阶,前者相反④前者是事实类比,后者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总论(9)-—贾晓慧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总论(九)主讲:贾晓慧新浪微博:刑法贾晓慧/u/2824690851第二编犯罪论之一犯罪成立条件考点:有责性之事实认识错误考点一:事实认识错误¤考察频率¤核心考点: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考点一:事实认识错误实战演练【经典考题1】(2011-2-53)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
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
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
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
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经典考题2】(2010-2-54)甲与乙因情生仇。
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
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经典考题3】(2008-2-54)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但开枪的结果是将乙和丙都打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C、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与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D、不管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经典考题4】(2008延-2-4 )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
2014司考刑法讲义:共同犯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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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知识要点】(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以具备犯罪构成为前提:共同犯罪没有特殊的犯罪成立条件,其特殊性体现在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点之上。
1.犯罪概念具有不同含义,共同犯罪在有的情形就是指具备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例如,15周岁的甲胁迫17周岁的乙为自己的盗窃望风。
甲、乙成立具备犯罪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乙属于盗窃罪的胁从犯(而非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甲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成立共同犯罪,只要符合同一个犯罪成立条件即可,对量刑情节(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不作一致性要求。
例如,甲教唆乙去某学标车棚盗窃自行车,但乙接受教唆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甲、乙在盗窃罪的故意与犯罪行为上是共同的,因而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但对甲和乙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定刑。
注意:上述内容属于近年理论变化之处,已经进入命题范围,提请考生注意。
(二)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对于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即行为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
其中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考试中坚持的观点,属于司法考试中每年必考的知识点。
【经典考题47-1】(2009年试卷二第7题)甲、乙共谋行抢。
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
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事实认识错误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事实认识错误。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事实认识错误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罪过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紧急避险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单位犯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危害后果(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1.对象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一罪。
同一犯罪构成内不同类型的对象、不同行为方式的认识错误,按照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的原则处理,即这种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只认定为故意犯罪一罪。
2.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甲举枪射击乙,打中了站在乙及其旁边的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
对于甲的行为,法定符合说认为该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具体符合说认为成立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对丙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3.因果关系的错误。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由于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所以,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2)事前故意(Weber的概括的故意)。
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案例分析题)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案例分析题)温馨提⽰:由于法律法规修改,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请关注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及司法考试电⼦书。
⼆、(本题22分)案情:国有化⼯⼚车间主任甲与副⼚长⼄(均为国家⼯作⼈员)共谋,在车间的某贵重零件仍能使⽤时,利⽤职务之便,制造该零件报废、需向五⾦⼚(⾮国有企业)购买的假象(该零件价格26万元),以便⾮法占有货款。
甲将实情告知五⾦⼚负责⼈丙,嘱丙接到订单后,只向化⼯⼚寄出供货单、发票⽽不需要实际供货,等五⾦⼚收到化⼯⼚的货款后,丙再将26万元货款汇⾄⼄的个⼈账户。
丙为使五⾦⼚能长期向化⼯⼚供货,便提前将五⾦⼚的26万元现⾦汇⾄⼄的个⼈账户。
⼄随即让事后知情的妻⼦丁去银⾏取出26万元现⾦,并让丁将其中的13万元送给甲。
3天后,化⼯⼚会计准备按照⼄的指⽰将26万元汇给五⾦⼚时,因有⼈举报⽽未汇出。
甲、⼄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罪⾏,并将26万元上交检察院。
此外,甲还向检察院揭发⼄的其他犯罪事实:⼄利⽤职务之便,长期以明显⾼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损失近300万元;戊为了使⼄长期关照原料公司,让⼄的妻⼦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丁均知情),虽未进⾏股权转让登记,但已分给红利58万元,每次分红都是丁去原料公司领取现⾦。
问题:请分析甲、⼄、丙、丁、戊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与法定量刑情节),须答出相应理由。
【正确答案】甲、⼄利⽤职务上便利实施了贪污⾏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26万元,构成贪污罪,但该26万元不是化⼯⼚的财产,没有给化⼯⼚造成实际损失;甲、⼄也不可能贪污五⾦⼚的财物,所以,对甲、⼄的贪污⾏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
甲⼄犯贪污罪后⾃⾸,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甲揭发了⼄为亲友⾮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长期以明显⾼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戊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损失近300万元的⾏为构成为亲友⾮法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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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立法解释
⽴法解释是由⽴法机关(全国⼈⼤常委会)在“需要明确法律含义”的情形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法解释⼀般包括刑法或相关法律中的解释性规定、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的解释和在刑法施⾏过程中对发⽣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
严格意义上的⽴法解释仅限于第三种。
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民法院、⼈民检察院)对“法律具体应⽤问题”所作的解释。
学理解释是指由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或者国民个⼈对刑法所做的解释。
【特别提⽰】: ⽴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学理解释属于⾮正式的解释,没有法律效⼒,但对刑事司法乃⾄刑事⽴法局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法解释的效⼒⾼于司法解释,其效⼒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
所以,⽴法解释不是法律的渊源,但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典的组成部分,属于刑法的渊源。
⽴法机关进⾏⽴法和法律解释的时候,扮演了不同的⾓⾊,对其限制不同:⽴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可以作出法律拟制的规定;但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法机关解释法律时,与司法解释等受到同等限制,不能进⾏拟制性解释,因为解释对象是法律本⾝。
刑法解释的⽬标与态度 刑法解释的⽬标存在主观解释论(解释刑法追求⽴法原意或者⽴法本意)与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探求刑法规范的客观意思)的对⽴。
特别提⽰:刑法的解释应该采取客观解释。
刑法解释不能超出语⾔⽂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刑法解释必须以法益保护为⽬的,刑法解释必须符合宪法。
刑法解释的态度应该坚持严格解释与灵活解释的统⼀。
对刑法的严格解释,意味着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的灵活解释,当然也要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特别提⽰:对刑法坚持严格解释并不意味着解释刑法必须坚持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仅仅针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判定,不适⽤于刑法的解释,即解释法律不能按照有利于⾏为⼈⾓度解释。
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被称为疑罪从⽆、疑罪从轻原则,即证据存在疑问的时候(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案件事实应该作出有利于⾏为⼈的判断。
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第3题:关于刑法用语的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B.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C.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D.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答案】B【考点】刑法解释【解析】选项A错误。
体系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概念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来理解,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包括购买与出卖两种行为,只要实施了购买和出卖两种行为中的一种就属买卖,而不要求既实施了购买行为,又实施了出卖行为。
因为先购进然后卖出是一种倒卖行为,刑法中对倒卖类的犯罪,是有专门规定的,如倒卖车票、船票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文物罪,等等。
既然有些犯罪将买和卖并列,就意味着买、卖两个行为中,行为人实施其中一个就构成犯罪。
选项B正确。
同类解释规则是指当刑法列举了相关事项的同时又设置了概括性规定时,对于附随于确定性词语之后的概括性词语,应当根据确定性词语所涉及的同类事项确定其含义及范围。
即运用列举和概括两种方法来共同表述概念的,概括的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应与列举方法所表述的概念的外延处在同一个层级上。
之所以既用列举又用概括的方法来表述,就是要使概括的表述方法与列举的表述方法具有可比性,即用列举来为概括参照。
因此,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时,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假释和赦免的区别有哪些
一、假释和赦免的区别有哪些特赦是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
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
在我国决特赦,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而特赦令的颁发由由国家主席发布。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根据中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一)法定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属于拘役和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故意伤害罪除外)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
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二)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司法考试资料《刑法》讲义三
★★第⼆讲刑法的基本原则 相关法条 第3、4、5条 应掌握基础性问题: 1.什么是基本原则? 2.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何意义? 3.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如何贯穿于整个刑法过程的?在学习刑法的时候如何将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刑法?例如,为什么为了索取债务⽽绑架他⼈的⾏为应当认定为是⾮法拘禁罪,⽽不认为是绑架罪。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念 宗旨:维护法制、保障个⼈权利,防⽌国家公共权⼒机构滥⽤刑罚权侵害个⼈权利。
(⼆)内容 1.法律主义 形式侧⾯ 2.禁⽌事后法(禁⽌不利于被告的溯及既往) 3.禁⽌类推解释(禁⽌不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 罪刑法定 4.禁⽌绝对不定(期)刑 1.明确性原则 实质侧⾯ 2.禁⽌处罚不当罚的⾏为 3.禁⽌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1.形式的侧⾯ (1)法律主义:定罪量刑只能以⽴法机关制定的成⽂刑法为标准,刑法以外的任何法律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
——排斥习惯法 ★习惯法的作⽤: a.可以成为刑法解释时的依据。
(例如,猥亵的含义如何界定) b.缺乏违法性认识的理由。
当存在有利于⼈们的习惯法时,⾏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犯罪⾏为时,可能以⾏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
(2)禁⽌溯及既往——已变通:从旧兼从轻,仅适⽤于未决犯,原因在于,要维持法院原有判决的既判⼒、维护法院原有判决的权威性。
(3)禁⽌类推解释——已变通,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可以适⽤ 2008年四川卷⼆2.甲因为盗窃⼄的⾃⾏车(价值460元)被抓获,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政拘留15⽇的处罚。
在被⾏政拘留期间,甲主动交代了盗窃丙的摩托车(价值2万元)的犯罪事实,该事实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对甲主动交代盗窃摩托车⼀事的⾏为应如何定性?(A)即使认为该解释是类推解释也没有关系,因为该解释是有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A.⾃⾸B.坦⽩C.⽴功D.重⼤⽴功 (4)禁⽌绝对不定期刑。
(法定刑可以采⽤相对确定的刑罚,宣告刑必须绝对确定) 2.实质的侧⾯ ★(1)明确性。
赦免是什么意思
赦免是什么意思
赦免,是指国家以政令的形式,免除或者减轻犯罪人的罪责或者刑罚的一种制度。
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1、大赦。
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
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
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
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2、特赦。
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己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特赦与大赦的主要区别在于:
1、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
2、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赦免的效力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於消灭。
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於消灭。
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
宣告归於无效。
我国所规定的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即特赦的效力只是免除执行剩余的刑罚或者减轻原判刑罚,而不是宣布其罪归于消灭,更不做犯罪记录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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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刑法讲义:赦免
2014司考刑法讲义:赦免。
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刑法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此提醒考生一定要给予足够重视。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刑法中的重要考点赦免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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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刑法讲义:时效
2014司考刑法讲义:假释制度
2014司考刑法讲义:减刑
2014司考刑法讲义:量刑制度
一、赦免的概念
赦免是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大赦与特赦。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只规定了特赦。
二、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知识要点】
建国后,我国共实行过七次特赦。
对这七次特赦的特点可概括如下:
第一,特赦的对象基本上只限于战争罪犯。
除第一次特赦包括部分反革命罪犯与普通刑事犯外,其他几次特赦的对象都是战争罪犯。
第二,特赦的范围是一类或几类犯罪人,而不是个别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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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特赦的前提是犯罪人在服刑过程中确实有改恶从善的表现。
第四,对需要特赦的犯罪人,根据其罪行轻重与悔改表现实行区别对待:罪行轻因而所判刑罚轻的,予以释放;罪行重因而所判刑罚重的,只是减轻刑罚。
第五,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
即特赦的效力只是免除执行剩余刑罚或者减轻原判刑罚,不是免除执行全部刑罚,更不是使宣告刑与有罪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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