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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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普通法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普通法与大陆法系的比较引言:法律是社会运行的重要支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因历史、文化和制度等方面的差异而呈现出多样性。

普通法和大陆法系是世界上两个主要的法律体系,它们在法律的起源、观念与制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

本文将对这两个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分析其特点和优势。

一、起源与发展普通法系统起源于英国,并在其殖民地和其他以英国为基础的国家得以传播和发展。

它根植于英国的法律传统和判例法,以法官们以案例为基础做出的决定为主要依据。

普通法重视先例和司法实践的演变,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大陆法系则起源于大陆欧洲的罗马法传统,并在欧洲大陆国家得到广泛使用。

它的特点是以立法为核心,法官在裁判中主要依据法典和法律章程来裁决。

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统一性和条文确定性,对先例的使用相对较少。

二、法律观念与原则普通法体系强调法律的进化性和权威性。

它认为法律是社会演变的产物,法官通过解释和适应先例来保持法律的活力。

普通法的法律原则是以案例和判例法为基础,法官的裁决具有较大的权威性。

大陆法系则注重法律的确定性和合理性。

它认为法律应该是可预见和确定的,法官应该按照法典和法律章程来作出裁决。

大陆法律原则的核心是合同自由、法律平等和法律解释权归属于立法机关等。

三、法律制度与运作普通法体系中,法官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他们通过解释和适应先例规则来推动法律的发展。

普通法注重判决的合理性和权威性,法官的裁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后续判决产生约束力。

大陆法系中,立法机关和法典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法官主要负责解释法律和对纠纷进行裁决,而不是创造法律。

大陆法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统一性,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在裁决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四、优缺点和互补性普通法系统的优点在于其自适应性和灵活性。

它通过法官的解释和适应先例的规则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然而,由于普通法注重案例的法律体系较为复杂,法规体系相对较为分散。

大陆法系则注重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

普通法和大陆法

普通法和大陆法

在西方国家的法学中,普通法最早是指英国12世纪左右开始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目前世界上通行的法律体系主要有普通法体系和大陆法体系两种。

中国、法国、德国等国实行的是大陆法体系,而英美等国则属于普通法体系。

普通法体系与大陆法体系最大的不同就在于,作为案例法,普通法是以案例为判决依据的;而作为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则是以法律条文为判决依据。

由于案例法(即普通法)是自下而上的,由陪审团做出最终裁决,因此一旦出现新的法律问题,经过判决以后,后人就可以以这个案例为依据。

观点与感想普通法和大陆法的区别作者:阮一峰日期: 2008年12月22日我知道,世界上的法律分为"普通法系"(common law)和"大陆法系"(civil law)两大流派。

根据我有限的法律知识,"大陆法系"属于成文法,一切以法律条文为准;"普通法系"属于判例法,法官可以用判例造法。

但是,我一直没有搞清楚,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各国为什么不能用同样风格的法律呢?今天,我重看了郎咸平教授2005年在上海财经大学的演讲。

偶然间,听到他提到这个问题,我才恍然大悟,原来答案同社会制度有关。

郎咸平教授先问:第一部大陆法系的法典,是由一个法国人创造的。

大家知道他是谁吗?答案是拿破仑。

他创造《法国民法典》的目的,不是为了民主和自由,而是为了整饬法国的纪律,使得法国可以被迅速地严格管理起来,达到他的军事和政治目的。

所以,《法国民法典》不可能是灵活的判例法,只能是刻板的成文法。

第二部大陆法系的法典,是由一个德国人创造的。

大家知道他是谁吗?答案是俾斯麦。

他创造《德国民法典》的目的,也不是为了民主和自由,而是为了统一德国,完成军事扩张。

所以,拿破仑就是他最好的榜样。

日本也是大陆法系国家。

大家知道,日本的法律是在什么时候制订的吗?答案是明治维新时期。

日本上层已经下定决心,必须强迫国民向西方学习。

试论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判例制度之差异

试论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判例制度之差异

试论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判例制度之差异作者:李晓君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5期普通法系为判例法传统,法官审理案件时原则上应遵循先例。

大陆法系为成文法传统,法官原则上只能依据制定法对案件作出裁判。

但是,由于制定法之先天不可克服的缺陷,信守成文法传统的国家日益重视判例在克服制定法固有缺陷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并积极地构建适合本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但是,两大法系的判例制度存在诸多差异,比较分析两者的差异对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具有现实借鉴意义。

一、判例制度生成的背景一般认为,普通法产生于12世纪。

在诺曼公爵征服英格兰之前的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习惯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普遍规则,但各地的习惯法存在着很大差异,导致案件处理上极不统一。

但此后,为强化中央集权,国王派遣巡回法官到各地巡视,将各地发生的争端案件带回伦敦,将与同僚们共同讨论案情后形成的处理意见带回各地方,据此对争端案件进行裁判,从而形成先例。

法官对以后发生的同类案件必须遵循该先例进行裁判,即“遵循先例”。

诺曼人通过该方法将纷繁复杂的地方习惯熔为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制度,使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判例制度由此产生。

“可以断言,在人类初生时代,不可能想象会有任何种类的立法机关,甚至一个明确的立法者,法律还没有达到习惯的程度,它只是一种惯行。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是或非唯一有权威的说明是根据事实作出的司法判决,并不是由于违犯了预先假定的一条法律。

豍可见,在成文法出现或趋于完善以前,习惯与惯例等不成文规则是司法裁判的主要依据。

但是,自成文法成为欧陆法律传统,成文法与判例法似乎就分道扬镳了。

信守法律主义的国家,为了防止司法擅断,保障公民权利,就连对解释法律都严格限制,更不用说创制判例。

但是,成文法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

豎成文法的这些先天不足如何克服?似乎司法解释成了完成这一任务的惟一形式。

诚然,司法解释在弥补成文法先天不足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绝大多数司法解释并非针对个案的具体解释,而是针对某个法律文本作出的另一规则性解释,这样的解释仍旧不能完全克服成文法上述之局限。

两大法系之区别

两大法系之区别

两大法系之区别: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历史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产生和发展起来,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及在英美法系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具有共同外部特征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主要以制定法作为法的正式渊源,且强调以法典编纂作为制定法的发展目标。

英美法系则是以判例法为法的正式渊源,且通常不专门组织编纂严格的体系化的法典。

2,法律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私法与公法的划分,而英美法系则是遵循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但也逐渐开始使用私法公法的概念。

3,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主体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学家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秉持理性主义思维方式并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法被看作是根据正义观念而被公认的权利义务的学说体系,反映在立法上,大陆法系依循一定法律学说的指导通过立法机关来表达一般的抽象原则。

英美法系则强调法官在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这是由于判例法是法官共同经验的产物,是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抽象概括出来的。

4,法律思维方式不同。

大陆法系属于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属于归纳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5,诉讼模式不同。

大陆法系实行纠问制诉讼模式,以事先准备好的卷宗为线索,法官作为司法适用者严格依照制定法来断案,由于主要依靠法官推进程序进行,没有重视程序的传统,追求的是实体正义。

而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诉讼模式,以控辩双方的辩论为线索,法官只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充当公断人,注重双方诉讼权利配置对等,所以非常注重诉讼程序与程序法,程序正义的观念深入人心。

6,遵循的哲学路径不同。

这是两大法系的根本差别。

大陆法系是理性主义占主导,认为人的理性是唯一可靠的认知方法,通过理性力量,人们可以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并以此建立各种规则和原则,将其作为法典的指导。

普通法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普通法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普通法与大陆法系的区别普通法与大陆法系是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分别被广泛运用于英语国家和欧洲大陆的国家。

两者在法律的产生、形成和运用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异,下面将分别从法律的来源、法律原则、法典体系以及法院判决等方面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普通法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一、法律的来源普通法系统的法律来源主要是法官判决案例和法院先例。

法官的判决被认为可以形成一种先例,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以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判决起到影响。

普通法对于案例和先例的法律效力非常重视,法官在判决案件时会考虑到之前的类似案例以及相关的先例判决。

而大陆法系的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典和法律规范等。

大陆法系强调法律的正式法源性,法律规范以法典或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并通过正式的程序予以公布和执行的。

二、法律原则普通法在法律的运用中侧重于判例和先例,注重个案的具体情况和后果。

法官在判案时不仅会根据已有的先例进行类比和推理,还会参考各类辅助性材料,如学者观点、专家见解和类似法律文件等,从而得出判决。

大陆法系则更加注重法律的逻辑和理论基础,法官的判决主要基于法典和法律原则。

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一般性规定,法官在判案时更注重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应用,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裁决。

三、法典体系普通法没有明确的法典,法律主要来源于案例和判决,逐步形成了一种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典体系。

普通法国家的法律体系更加灵活,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制定新的判例,法律可以根据社会需求进行快速调整和变动。

而大陆法系则以法典为基础,法律规定整齐有序,法律条文严谨明确。

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相对稳定,法官更多地扮演解释和应用法律的角色,而不是直接创造法律。

四、法院判决在普通法中,法院判决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并且由于普通法的优势在于案例和判例的积累,所以判决对于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普通法强调以案例为基础的法律体系,法院的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院判决的效力相对较小,判决主要是基于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应用。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特点: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

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

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

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

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普通法系特点:(一)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

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

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法官的区别及原因探析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法官的区别及原因探析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法官的区别及原因探析作者:陈少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8期摘要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法官职业群体有不少显著的区别,如积极造法与消极司法的差别、地位的差别、选任方式的差别。

造成两大法系法官制度的这些差别有多重原因,包括哲学上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的不同影响,以及革命传统的影响。

关键词大陆法系普通法系法官造法作者简介:陈少宏,中山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40-02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是当今世界影响至巨的两大法系,对世界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两大法系各有独特的魅力,在历史起源、法律渊源、法律传统、诉讼程序上都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不仅如此,两大法系的法律职业群体也有着彼此相异的特点,尤其体现在法官制度上。

一、两大法系法官的区别(一)积极造法与消极司法众所周知,普通法系又称为判例法系,判例法是普通法系国家相当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甚至可以说普通法系的灵魂。

虽然当今由于社会事务的日益复杂,以及行政权力的扩大,普通法系国家的成文制定法越来越多,但其核心的框架依然是判例法,可以说,离开成文法规,普通法系依然可以屹立不倒,但离开了判例法,普通法系将轰然倒塌。

判例法是由普通法系的法官,逐个案件进行严密的论证,通过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而逐渐积累而成的,依据“遵循先例”的原则,这些普通法系的法官做成的判决对未来的同类案件的处理将产生法律上的影响,从而也在实质上为同类的案件创制了一个法律规则。

因此可以说,普通法系是由法官创造与建立起来的。

所以,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并不是在简单地适用法律,而是在“发现”法律,或者更明了地说是在“创造”法律,其作出判决的行为是一种积极造法的活动。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司法的能动性上与普通法系的同行相比则大不相同,甚至是一种完全相反的形象。

由于在欧洲资产阶级大革命的过程中,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权力分立思想,被付诸实践,并且被认为应当严格地践行这一分权思想,才能钳制政府公权力的行使,最终保障国民的人身自由与财产安全。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不同英语作文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不同英语作文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不同英语作文(中英文实用版)The大陆法系and the 普通法系represent two distinct legal traditions that have shaped the judicial systems of various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The former, often referred to as the Civil Law system, originates from Roman law and is characterized by a comprehensive set of written laws, while the latter, known as the Common Law system, is rooted in English medieval practices and relies heavily on judicial precedents.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传统,它们对世界各国司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大陆法系源自罗马法,以一套全面的成文法为特征;而普通法系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司法判例。

A pivotal difference lies in the sources of law.In the Civil Law system, legislation is the primary source, with judges serving as interpreters of the law rather than creators.Conversely, Common Law allows judges to play an active role in shaping the law through their decisions, which become binding precedents for future cases.一个核心的区别在于法律来源。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不同英语作文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不同英语作文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不同英语作文英文回答:The main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ivil law system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the common law system lies in their sources of law, legal principles, and the role of judges in the legal process.In the civil law system, the primary source of law is legislation, which consists of written statutes and codes enacted by the legislative body. These laws are comprehensive and cover a wide range of legal issues. Judges in the civil law system have a more limited role in interpreting the law and are bound by the written statutes and codes. They are expected to apply the law as it is written and do not have the power to create new law or deviate from the established legal principles.On the other hand, the common law system relies heavily on judicial precedent and case law. Judges in the commonlaw system have the authority to interpret and apply the law based on previous court decisions. They have the power to create new law through their interpretations and establish legal principles through their judgments. This system places a great deal of importance on the concept of stare decisis, which means that lower courts are bound by the decisions of higher courts. As a result, the common law system is characterized by a more flexible and evolving body of law.Furthermore, the civil law system tends to be more codified and systematic in nature, with a comprehensive set of laws covering various legal areas. This allows for greater predictability and certainty in legal outcomes. In contrast, the common law system is more flexible and adaptable, as it allows judges to consider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of each case and make decisions based on equity and fairness.To illustrat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systems, let's consider a hypothetical case of a car accident. In a civil law system, the judge would refer to the relevanttraffic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determine liability and damages. The decision would be based on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the law and the facts of the case. In a common law system, the judge would look at previous court decisions involving similar car accidents and use those precedents to guide their decision-making process. They would consider factors such as negligence,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and the duty of care owed by each party involved.中文回答: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法律来源、法律原则以及法官在法律过程中的角色。

法系的划分标准

法系的划分标准

法系的划分标准法系是指以法国法律体系为代表的一类法律体系,其特点是以法典法为主要法律来源,具有严谨的逻辑性和系统性。

法系在世界范围内有着广泛的影响,而其划分标准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下面将介绍法系的划分标准。

首先,法系可以根据其法律体系的来源和特点进行划分。

在这方面,主要可以分为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混合法系三大类。

大陆法系以法典法为主要法律来源,具有法官法和学者法的特点,代表国家有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普通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来源,具有先例至上的特点,代表国家有英国、美国、加拿大等;混合法系则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混合体,代表国家有日本、韩国等。

这种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法律体系的来源和特点来进行的,能够较为清晰地反映不同法系的特点和特色。

其次,法系还可以根据其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文化和历史背景来进行划分。

在这方面,主要可以分为拉丁法系、日耳曼法系、撒克逊法系等。

拉丁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有法国、意大利等,其法律体系受到古罗马法的影响较大;日耳曼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有德国、瑞士等,其法律体系受到日耳曼法的影响较大;撒克逊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有英国、美国等,其法律体系受到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影响较大。

这种划分标准主要是从法系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文化和历史背景来进行的,能够较为清晰地反映不同法系的渊源和渊源。

最后,法系还可以根据其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发展和演变过程来进行划分。

在这方面,主要可以分为古典法系、近代法系和现代法系等。

古典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有法国、意大利等,其法律体系受到古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影响较大;近代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有德国、瑞士等,其法律体系受到民法典和商法典的影响较大;现代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有日本、韩国等,其法律体系受到民法典和刑法典的影响较大。

这种划分标准主要是从法系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发展和演变过程来进行的,能够较为清晰地反映不同法系的演变和演变。

综上所述,法系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法律体系的来源和特点、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文化和历史背景、法律体系发展和演变过程等方面。

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

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

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近年来,随着多元文化的交流和全球化的进程,各国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日益受到重视。

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作为两个重要的法律体系,在研究比较法方面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

本文将从法律哲学、立法原则和法律实践等方面对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进行比较研究。

一、法律哲学的比较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强调家庭伦理、社会和谐和个人道德。

它追求的是一种和谐有序的社会关系,通过亲情、友情、师生、君臣和法律关系等来确保秩序。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以启蒙思想为基础,注重个人权利和法治原则。

它追求的是公正、平等和竞争的社会秩序,通过法律规范和司法程序来保障人民的权益。

中华法系注重的是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而大陆法系更强调的是权利和自由。

二、立法原则的比较中华法系中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集中统一”的原则和“以命权相对主义”的原则。

这意味着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权掌握在权威机构的手中,以实现社会和谐。

而在大陆法系中,立法原则主要包括“权力分立”的原则和“基本人权保护”的原则。

这意味着法律的制定和解释应该经过民主程序和司法审查,以确保人民的权利受到保护。

中华法系注重集中权力,强调行政机关的功能,而大陆法系更强调权力分立和保护人权。

三、法律实践的比较在法律实践方面,中华法系通常以官僚体制为依托,通过宗族关系和群众调解等方式解决争端。

它强调的是社区的自我调节和道德约束。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更注重法院和相关机构的作用,通过法律程序和案件审判来解决争议。

它强调的是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

此外,在法律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方面,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着不同的特点。

中华法系通常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相对较独立,注重保持自身的特色。

而大陆法系更倾向于与其他法系进行对话和交流,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经验和制度。

综上所述,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哲学、立法原则和法律实践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方面,中华法系强调家庭伦理、和谐关系和个人道德,追求的是一种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而大陆法系注重个人权利和法治原则,追求的是公正、平等和竞争的社会秩序。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特点: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普通法系特点:一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technique;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2、推翻先例,在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3、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上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law;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令状和诉讼的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因此就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科学研究;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探讨;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设置上分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从政治的角度看是国会和国王争夺权利的表现,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他的说明价值在于指出了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冲突和矛盾;而没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区分;因此,对涉及政治权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处理时没有明显的区分;这也阻碍了对法律的分类,尤其是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4、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学徒制为主,这就决定了他们更加关系具体案件;而轻视抽象理论意义上的法律分类;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划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传统,尽管在他们那里目前已经没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划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仍然保留到现在;四在法学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一个学士学位,教学方法是判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D,而且各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在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有些相似,也偏重于系统讲授,但大学毕业从事律师职业前要经过律师学院或律师协会的培训,而这时的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仍然受学徒制教育传统的影响;五在法律职业方面;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来自律师;而且律师在政治上非常活跃;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比大陆法系高;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为英美法系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为英美法系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为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与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

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有法国、德国等,代表的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普通法法系的代表国家如英国和美国。

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些地区采用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六个区别:①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民法法系通常是演绎思维,而英美法系通常是归纳思维,如类比。

②法律渊源:民法法系中制定法较多,而英美法系中通常判例法较多。

③法律分类方面,民法法系有公法和私法划分,英美法系有普通法、衡平法划分。

④诉讼制度方面,民法法系是属于纠问式诉讼,而普通法法系是对抗式诉讼。

⑤法典编撰,民法法系的法典多,而普通法法系的法典相对少。

⑥还有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区别。

需要明确:区别不是绝对而是一种相对的区别。

大陆法系。

其突出特点在于以成文的法典为表现形式。

因此可知成文法体系的形成、表现、构成的问题是该部分的重要知识点。

另外一个较重要的知识点是近代以来的宪政改革及宪法、草案。

第三,英美法系。

其突出特点是以案例为主要法律渊源,因此案例法的形成、如何发生作用的问题应该着重把握。

另外一个重要的知识点是英国、美国自身法律发展的特点,及其在世界法制史中的地位、作用。

如关于英国法,其法律渊源中有普通法、衡平法,而近代以来的英国法又包括欧盟法;如美国法,因为其实行的是联邦制,国家有统一的立法司法体系,而各州又有自己的立法司法体系;如美国的宪政制度。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性,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大陆法系特点: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

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

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

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

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普通法系特点:(一)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technique)。

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不同英语作文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不同英语作文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不同英语作文English Answer:Differences between Civil Law and Common Law Systems.Civil law and common law are two distinct legal systems that operate in different parts of the world. While they share some similarities, there are also key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One of the most fundamental differences between civil law and common law is the source of law. In civil law systems, the law is primarily derived from written codes and statutes. These codes are typically comprehensive and cover a wide range of legal issues. In common law systems, on the other hand, the law is primarily derived from court decisions. These decisions are made by judges and are binding on lower courts.Another key difference between civil law and common lawis the role of judges. In civil law systems, judges are typically more passive and less likely to make new law. Their role is primarily to interpret and apply the existing law. In common law systems, on the other hand, judges play a more active role in shaping the law. They can make new law through their decisions and can also overturn existing law.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ivil law and common law also extend to the way in which trials are conducted. In civil law systems, trials are typically more formal and adversarial. The parties present their evidence to a judge, who then makes a decision based on the evidence. In common law systems, on the other hand, trials are typically more informal and less adversarial. The parties present their evidence to a jury, who then makes a decision based on the evidence.Finally, civil law and common law differ in the way in which they are enforced. In civil law systems, the government is responsible for enforcing the law. In common law systems, on the other hand, private individuals canalso enforce the law.Chinese Answer: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区别。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摘要: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及概念1.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来源方面2.法律结构方面3.法律实施方面4.法律观念方面5.诉讼程序方面正文: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及概念1.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以及部分非洲、亚洲、南太平洋地区的国家和地区。

普通法系的特点是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上。

2.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以及部分拉丁美洲、亚洲的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法律体系严谨,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法律分为宪法、法典和其他法律。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来源方面:英美法系主要依赖于法官的判例,即法官通过对案件的裁判形成具有权威性的判例法,这些判例法对后续案件具有约束力。

而大陆法系则以成文法为主要来源,法律分为宪法、法典和其他法律,这些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确定性。

2.法律结构方面: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以判例法为主,法律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法官的判决上,因此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以成文法为主,法律体系严谨,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

3.法律实施方面:英美法系强调法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大陆法系则强调法律的适用性和执行力度,法律实施主要依靠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合作。

4.法律观念方面:英美法系注重个人权利保护和契约精神,强调法官在维护正义和公平方面的作用。

大陆法系则注重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强调国家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5.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对抗制为主,当事人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法官扮演中立的角色。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职权主义为主,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具有较大的控制权,当事人双方的地位相对较低。

法系的划分标准

法系的划分标准

法系的划分标准法系是指法律体系的分类,主要包括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混合法系。

这三种法系在世界范围内都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各自具有独特的特点和发展历史。

在国际法律交流和合作中,了解各个国家的法系划分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们将对法系的划分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等地区。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法典的编纂和法官法学的发展。

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来源,包括刑法典、民法典、商法典等,具有系统完备的特点。

而法官法学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解释和适用的主要方式,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法典和先例进行裁判。

此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也十分发达,法学院和法学期刊等机构层出不穷,为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普通法系是以英格兰法为基础,主要分布在英国及其前殖民地国家。

普通法系的特点是以判例法为主要内容,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先例进行裁判。

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较为灵活,法律内容主要来源于判例和习惯法,缺乏系统完备的法典。

此外,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学研究也十分重视案例分析和法律适用,法学院和法学期刊等机构在普通法系国家也十分发达。

最后,混合法系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结合体,主要分布在拉丁美洲和非洲等地区。

混合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既包括法典和判例,也包括习惯法和宗教法等多种法律内容,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和灵活性。

混合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受到多种法律文化的影响,具有独特的法律特点和发展历史。

总的来说,法系的划分标准主要包括法律体系的基础、法律内容的来源和法律适用的方式等多个方面。

不同的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内容和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特点,对于国际法律交流和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了解各个国家的法系划分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促进国际法律交流和合作的发展,促进各国法律体系的健康发展。

法系划分的标准

法系划分的标准

法系划分的标准法系划分是指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特点,将其划分为不同的法系类型,以便于研究和比较各国的法律体系。

目前,主要的法系划分包括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混合法系。

这三种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传统、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对这三种法系的划分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经过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而形成的法律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通常以法典法为主要特征,法典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的法典,对各种法律关系作出详细的规定。

此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以法律文本为依据,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

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有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

其次,普通法系是以英格兰法为基础,经过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而形成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判例法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作出的具有权威性的判决。

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以判例法为依据,注重对先例案件的参考和借鉴。

普通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有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

最后,混合法系是指同时具有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特点的法律体系。

混合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通常是由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两种法律体系的要素相互融合而成。

在混合法系国家,法律体系的特点和特征各异,既有大陆法系的法典法特点,也有普通法系的判例法特点。

混合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有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

综上所述,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混合法系是目前世界上主要的法律体系类型。

它们在法律体系、法律传统、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对于研究和比较各国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这三种法系的划分标准进行深入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特点,为国际法律交流与合作提供重要参考。

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同之处?

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同之处?

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有什么不同之处?在国际上,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立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民法、社会主义法等。

在这些体系中,各国的组织方式、法律内容和法律适用范围都有所不同。

本文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不同点。

1. 组织方式中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是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习惯法为组成部分的系统体系。

它具有较为明确和严格的层级,体现为全国性法律到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逐级下放过程。

另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普通法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国家普遍采用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系是以法官制定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的基础,其法律体系的内部线索比较分散,层级关系比大陆法系灵活。

2. 法律内容中国的法律内容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典、刑法、商法、物权法、劳动法等,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

总体来看,中国的法律侧重于集中管理和控制,注重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内容则更加注重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侧重创造公平与开放的社会环境。

在民法、刑法、商法、劳动法等领域中,其法律有一些特色,如民事赔偿案件中对精神损害的关注等。

3. 法律适用范围在中国,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对较为固定,属于法制国家。

法律与行政作为相对独立的领域,互相影响,但受体制安排的限制,法律的实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另一个国家则更加注重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因此其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对较为宽泛,在社会行为、经济领域、环境保护方面表现明显。

以上是中国和另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不同之处的几个方面。

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不仅仅与历史文化有关,更与理念、意识形态、社会经济发展密不可分。

无论是中国还是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都旨在服从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也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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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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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特点:
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

2.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

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

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

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3.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

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

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普通法系特点:
(一)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distinguishing technique)。

这一方法的模式可以归纳为:1、运用归纳方法对前例中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2、运用归纳方法对待判案例的法律事实进行归纳;3、将两个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划分为实质性事实和非实质性事实;4、运用比较的方法分析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事实是否相同或相似。

5、找出前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

6、如果两个案例中的实质性要件相同或相似,则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前例中包含的规则或原则可以适用于待判案例。

在对待先例的问题上有三种做法:1、遵循先例;一般来讲,下级法院应当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还要遵循自己以前的判例。

2、推翻先例,在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有权推翻自己以前的判决。

3、避开先例;主要适用于下级法院不愿适用某一先例但有不愿公开推翻它时,可以以前后两个案例在实质性事实上存在区别为由而避开这一先例。

(二)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但从19世纪到现在,其制定法也不断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释的制约。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

这种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

判例法也是成文法,由于这些规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创立的,因此,又称为法官法(judge-made law)。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

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美国宪法等。

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

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
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三)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

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英美法系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令状和诉讼的形式,这种诉讼形式的划分本身就缺乏逻辑性和系统性,因此就阻碍了英国法学家对法律分类的科学研究。

2、英美法系重判例法,而反对法典编纂,判例法偏重实践经验,而忽视抽象的概括和理论探讨。

3、英美法系在法院的设置上分为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从政治的角度看是国会和国王争夺权利的表现,从法律技术的角度看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缺陷的修改和补充,衡平法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

他的说明价值在于指出了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冲突和矛盾。

而没有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的区分。

因此,对涉及政治权力的案件和普通私人案件在处理时没有明显的区分。

这也阻碍了对法律的分类,尤其是难以形成公法和私法观念。

4、在英美法系的发展过程中,起主要推动作用的是法官和律师。

而且其教育方式也是以学徒制为主,这就决定了他们更加关系具体案件。

而轻视抽象理论意义上的法律分类。

另外,像前面所提到的,英美法系有悠久的划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传统,尽管在他们那里目前已经没有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院的划分,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分仍然保留到现在。

(四)在法学教育方面,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将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学生入学前已取得一个学士学位,教学方法是判例教学法,重视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毕业后授予法律博士学位(J,D),而且各学校有较大的自主权,不受教育行政机关的制约。

在英国,大学的法学教育和大陆法系有些相
似,也偏重于系统讲授,但大学毕业从事律师职业前要经过律师学院或律师协会的培训,而这时的教育主要是职业教育,仍然受学徒制教育传统的影响。

(五)在法律职业方面。

职业流动性大,法官尤其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是来自律师。

而且律师在政治上非常活跃。

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也比大陆法系高。

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
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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