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环境法(1)
环保法实施细则(4篇)
环保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环保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国家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素质。
第七条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管理第八条国家环保部门应当制定全国性的环境质量标准,用于评价环境质量和检验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第九条各级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环境质量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家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家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实时监测和评估环境污染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超标的环境污染企业,国家环保部门可以采取强制停产整治措施,直至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国家应当加强对环境行为的监管,严禁污染企业非法排污和倾倒固体废物行为。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补偿办法。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十六条国家应当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等保护区,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
第十七条国家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森林防火、草原保护等生态保护领域的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应当加大对生态修复和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国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环境执法和监督第二十条国家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执法和监督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不同的环境要素和区域特点,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确保环境的优良状态,并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控制
设立污染物排放限值,对排放源进行监管和控制,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和公众的健康。
第四章自然资源保护
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生
态系统退化和环境恶化。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评估
建立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环境状况,评估环境影响,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环境应急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应对和恢
复工作,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七章许可和审批
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活动进行许可和审批,确保其符合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八章法律责任
规定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
第九章监督与管理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化。
第十章附则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以前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与本法相抵触的规定。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修订)》的简要内容概述。
注:本文档为根据个人理解提供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以正式法律文件为准。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第四十条第三款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
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 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强调推广清洁生产,打造循环经济是企业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 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 置。
1.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2.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加大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 4.完善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 5.完善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 6.完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 7.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8.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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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应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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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法释〔2013〕 15号“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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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 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总体上既应当
贷、保险等经济手段,将绿色信贷、环境污染责任险、生 态保护补偿等法定化,推动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 发展。 (八)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提 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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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明确环境公益诉讼。 结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环境保护法》
(四)强化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1.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 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污染 防治和资源保护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职业资格经济法-环境保护法 (1)
经济法-环境保护法(总分:3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8,分数:8.00)1.甲市一家养鸡专业大户周某养的鸡于2002年3月开始出现拉稀、捎瘦等症状,4月就有500多只鸡死亡,到5、6月份死鸡数量逐渐增加,周某买了很多药都没能遏制死鸡,至2002年7月,周某共死鸡6000多只,购鸡苗和饲料等直接经济损失12000元,如果鸡长成,则每只按市场价可卖6元。
周某不得不停止了养鸡。
周某多方调查,发现临近的华益化工厂新增了化学产品品种,其厂内的废水经过二条处理线直接储存在场内的废水池里,该储水池距离周某养鸡场仅十多米,周某怀疑是化工厂的废水池污染丁地下水,导致他养的鸡饮水中毒而死,因此,周某于2004年9月把华益化工厂诉至法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1.00)A.法院不会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B.周某应当证明他的死鸡与华益化工厂的污染存在因果关系C.如果法院判决化工厂赔偿周某,赔偿数额应当是36000元,包括周某的可得利润√D.华益化工厂可以通.过证明自己遵守了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且没有进行污染物排放为理由进行抗辩解析:[解析]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2条的规定,环境民事诉讼时效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所以选项A错误。
法院判绝不是科学裁判,并不要求严格科学的证明污染损害后果和污染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尤其在环境污染民事诉讼中,可以进行因果关系的推定,而且在举证责任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选项B错误。
环境污染损失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包括可得利润。
所以选项C正确。
环境民事诉讼采用的是所谓的无过错责任,污染者不能以排污行为合法、没有过错为理由进行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发文字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79.09.13【实施日期】1979.09.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二号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自然环境第三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章环境保护机构和职责第五章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第六章奖励和惩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关于“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任务,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第三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
第五条国务院和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在制定发展国民经济计划的时候,必须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必须作出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
第六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
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
(整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第一章绪论环境1、概念:(法律上的定义)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太阳及其光和热不属于)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要素: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人类环境的分类:1、按环境要素的形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法采、最常见)2、按环境功能的不同: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宪法)三、人类同环境的关系:1、关系: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环境对人类有反作用2、环境的两种能力:为了维持人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四、(了解)某些自然物在它存在于自然环境之中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作用的时候,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但当它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
例如:马戏团里的驯兽,人工饲养的各种动物,人工种植的庄稼、果树等等,它们不再被看作环境要素,而视为一种财产,成为民法所有权保护的客体。
五、区别:土地、森林、草原、渔业、水、矿产,野生动物,几种资源的可再生和不可再生。
六、生态系统和生物圈:1、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组成生态系统的有机统一体,并且沿着一定的途径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
2、生态系统的功能:(1)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A、1/10定律: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有1/10被上一级所利用。
B、生物放大: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
(2)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七、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第七章 国际环境法.
• 196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认为英国的行为符 合“情势必需”原则。事后在英、法两国的要求 下,船主和租赁人分别向两国各赔偿了150万英 镑。 • 该事故导致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1969年《国际干 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 任公约》。
3. 1972年——1992年里约会议
联合国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联合国人类环境 会议,通过了著名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 (26条原则)
(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简史
1. 19世纪中叶——1945年联合国成立
• 界河和国际河流的渔业管理和水污染防治 1909年《美加水条约》 • 野生动物的保护 1900年《保护非洲的野生动物、鸟类和鱼类的伦 敦公约》 1902年《保护对农业有益鸟类的公约》 1940年《西半球自然保护和野生动物保全的华盛 顿公约》等。
1893年美国和英国太平洋海豹仲裁案
• 美国主张其有权在3海里领海线以外采取行动保护经常光 顾美国岛屿的海豹。英国则以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反 对美国的主张。由美、英各两人,法国、意大利和瑞典各 一人组成的仲裁庭依据传统的“公海自由”原则作出裁决, 认为美国对于那些虽经常光顾其岛屿但处于其领海以外的 海豹不享有保护权和财产权,不得以此为借口将其自然资 源管辖权扩大到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仲裁决定同时规 定了一些保护处于3海里领海线以外的公海海豹的措施。 如禁猎季节和对捕猎方法和捕猎工具的规定。
2. 1945年——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 20世纪50年代:海洋环境问题突出,1954 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和1958年联 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四项海洋法公约
• 20世纪60年代:1968年《欧洲关于控制空 气污染的原则宣言》和《欧洲水宪章》、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仲裁案
环境管理
第七章环境管理第一节环境管理概述一、环境管理的含义环境管理就是以实现国家的持续发展战略为根本目标,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教育和科学技术等手段,通过规划使经济发展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国民经济各部门、各社会集团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相互关系,从而做到既要发展经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求,又不超出环境的允许极限。
在“人类—环境”系统中,人是占主导地位的一方。
在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中,发展是主要方面。
所以环境管理就是管理人类行为和资源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或手段,限制人类损害环境质量的行为。
由这种意义上来讲,环境管理主要是管理人类事务的,通过对人类行为的管理,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和人类的持续发展。
二、环境管理的特点1 战略性;②综合性;③系统性;④可协调性;⑤广泛性(群众性);⑥实用性。
三、环境管理的内容(1)按管理范围分类1.资源环境管理主要内容:水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的管理与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管理与可持续发展;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开发与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草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等。
2.区域环境管理主要内容:城市环境管理;流域环境管理;地区环境管理;海洋环境管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风沙区生态建设和管理等。
3.专业环境管理按行业划分,专业管理包括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建筑业等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管理,以及各行业、企业的环境管理。
按环境要素划分,专业管理包括大气、水、固体废弃物、噪声以及造林绿化、防沙治沙、生物多样性、草地湿地及沿海滩涂、地质等环境管理。
(2)按管理性质分类1.环境计划管理计划能促进和保证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进行有效的管理,计划是管理的首要职能。
任务是制定、执行、检查和调整各部门、各行业、各区域的环境规划,使成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2.环境质量管理环境质量管理是环境管理的核心内容。
为落实环境规划,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而进行的各项活动,如调查、监测、评价、检查、交流、研究和污染防治等都属于环境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环境法课件 (第一章)
第六节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一、环境法基本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是指为实现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 根据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意义和起 主要管理作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它是环境法基 本原则的具体化,是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日本环境法发展概况
日本战后为恢复因战争带来的国土荒废和产业破坏,追求“经济 高度增长”、“产值第一”,以赶上和超过当时欧美发达国家水 平。急剧的经济增长带来了严重的环境破坏,在日本各地的工业 地带相继发生了悲惨的公害病,因公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在大幅 度上升。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日本制定了关于保护水质和防 止水污染的《水质综合法》和《工场排水法》(1959年)。1962 年又制定了《煤烟控制法》。1967年,日本颁布了《公害对策基 本法》,开始了对公害的综合治理。 1993年日本制定了新的《环境基本法》,从此形成了以宪法关于 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为中心,其它相关 部门法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防治、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及 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 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
第二,环境法律体系是一国全部现行有关环 境法律规范构成的,历史上已经存在的而目前已 失效的相关环境法律,不是环境法律体系的组成 部分,仅仅作为一种法律文化现象存在。
第三,现行环境法律规范,尽管调整的具体 对象不同,但在客观上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 同时其法律的精神、指导思想、法律原则是共同 的。
第二种为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是指由国家制定 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环境资 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是由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 等组成的法律部门,相当于广义的环境法。” 第三种为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 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上述三种对环境法概念或法律对环境关系保护的范围 和重心的认识是不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环境内涵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 辖的其他海域。
适用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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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
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2014.5 杭州垃圾焚烧 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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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环境权利: 环境权、环境参与权、环境检举和控告权、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采光权…… 宁静权、达滨权(亲水权) 04.环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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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 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环境监 测制度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 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监测预 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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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区河流因废品站冲洗化工厂 装存原料而腥红如血
江苏某污水处理厂,将没有处 理的污水通过管道从长江底延伸 1500米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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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因污染而大面积“翻塘”的 死鱼
广东省贵屿镇河流、水塘都已被 污染,村民们只好在被严重污染的水 塘里洗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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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 厦门PX事件
• PX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最初级的原料是石 油。国内市场对PX有巨大的需求,百分之八九 十用来生产聚酯原料,做成涤纶产品,供应给 纺织企业。
环境保护法(答案)(1)
《环境保护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A、环境保护税B、经费C、排污费2、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和有关部门备案。
A、国务院B、地方政府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3、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A、建设单位B、审批单位C、监督单位4、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一B、二C、三5、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A、市级以上B、省级以上C、国务院6、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A、环境污染B、司法C、物证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编制。
A、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企业环境保护部门C、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8、排放许可证制度是以为目标。
A、改善环境质量B、控制污染物总量C、整治环境污染9、当前解决好环境保护问题要坚持污染防治与并重的原则。
A、生态保护B、节约资源C、废物利用10、新修订的《环保法》共章条。
A、六 68B、七 70C、八 6911、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A、拆除或者闲置 B停用或者损坏 C、变更或者闲置12、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A、监测规范 B使用规范 C、监测标准13、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PPT_48页)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PPT_48页)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第一章法律法规的概述1.1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概念及目的1.2 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历程1.3 环境保护法的主要任务第二章环境保护组织与责任2.1 环境保护行政机构与职责2.2 环境保护部门的组织与职能2.3 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大气环境保护法规3.1 大气污染防治法3.2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3.3 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四章水环境保护法规4.1 水污染防治法4.2 水污染防治细则4.3 水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五章土壤环境保护法规5.1 土壤污染防治法5.2 土壤污染防治细则5.3 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六章噪声与振动环境保护法规6.1 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法6.2 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细则6.3 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七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规7.1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7.2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细则7.3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八章危(wei)险废物污染防治法规8.1 危(wei)险废物污染防治法8.2 危(wei)险废物污染防治细则8.3 危(wei)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九章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9.1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9.2 放射性污染防治细则9.3 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标准第十章生态环境保护法规10.1 生态环境保护法10.2 生态环境保护细则10.3 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第十一章环境监测与评估11.1 环境监测法规11.2 环境监测方法与标准11.3 环境评估法规及方法第十二章环境信息公开法规12.1 环境信息公开法12.2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12.3 环境信息公开指南第十三章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法规13.1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法13.2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规定13.3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标准第十四章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法规14.1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法14.2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规定14.3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标准第十五章环境污染刑事责任法规15.1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法15.2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规定15.3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标准第十六章环境公益诉讼法规16.1 环境公益诉讼法16.2 环境公益诉讼规定16.3 环境公益诉讼标准本文档涉及附件:1. 《环境保护法》全文2. 《大气污染防治法》全文3. 《水污染防治法》全文4. 《土壤污染防治法》全文5. 《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法》全文6.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全文7. 《危(wei)险废物污染防治法》全文8.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文9. 《生态环境保护法》全文10. 《环境监测法》全文11. 《环境信息公开法》全文12. 《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法》全文13.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法》全文14. 《环境污染刑事责任法》全文15. 《环境公益诉讼法》全文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国法律体系中保护环境的法律体系,包括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噪声与振动环境、固体废物污染、危(wei)险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070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责任承担1229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举证责任倒置1230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行为人想不承担责任,有两部分需要举证:一是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举证;二是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
三、共同污染责任的确定市场份额规则的运用。
1231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四、惩罚性赔偿1232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四、第三人的过错123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公益诉讼(新增)1、生态环境修复责任1234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2、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1235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蒙特梭利教育法 第7章 原理论(一)──环境适应
第7章原理论(一)──环境适应蒙特梭利终其一生,并没有将“蒙特梭利法”,作过有系统的整理和归纳,就算说明,也只限于一些原则性的阐述,最主要的原因是在于她尊重儿童,尊重生命,知道儿童内心蕴蓄的宝藏,像海水一样的深,对生命本体的研究,根本就是无穷无尽,绝难有定论的。
所以她自己曾谦虚地说:“我只不过是对儿童加以研究,只不过是接受儿童给予我的,并把它表现出来而已。
”她孙子小玛利奥. 蒙特梭利也说:“她并没一个理论体系……”。
但是被很多著名学者称之为“著名科学家、教育家”(在意大利她故乡的碑上刻的),以及被称为“科学的幼儿教育倡导人”,一生都以那样虔敬、辛勤的态度,彻底地以科学方法来思维,来治事的旷世才女,在研究她认为“是未来世界缔造者和成人老师”的儿童时,岂能漫无头绪地胡思乱想?研究出来的道理、写出来的文章,又哪会没有脉络、没有体系?我自己从1982年以来,即潜心研究她的幼儿教育法,今日大胆地试将我六年来的读书心得,初步归纳出以下六项原理,来作初学者入门的参考:(1)环境适应论(2)独立成长论(3)生命自然发展论(4)吸收心智论(5)工作人性论(6)奖罚无用论我们先从第一项──环境适应论开始谈起吧!从狼童说起1920年,在印度的东北部发现了两个女狼童,一个八岁,一个二岁,她们因为从小与狼一同生活,生活习性完全与狼一样,口不会吸吮,两手不会抓东西,甚至连声带也发生了变化;夜晚常常不睡觉,只是不断地吼叫;不会站着走路,只有爬行,耳朵亦如狼耳,常常会动(人的耳朵不会动),一切的生活方式均显示出不能适应的情况,其中活得较长的八岁女狼童,在十七岁时去世,中间虽经过九年人类文明的教导,仍旧无法成为真正的“人”。
这个事例,使我们发现了二件事实:(1)虽然她们本质上是人类,但因为从小不在人的环境中长大,也就发展不出人类的特性。
(2)人类有适应环境的本能,为求取生存,他能够因应不同的环境,而发展出适合该环境的特征来。
环境的重要性蒙特梭利曾将“环境”比类于人的头部,强调环境对小孩的重要性,因为人类的一切成长都与头部有关,它是发号施令者,控制着生理与心理上的发展成熟度;而环境对于人类而言,也像头部一样,主宰着一个人是否够聪明的最大关键。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二、预防为主原则的内涵
强调在预测人为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或增加不良 影响的前提下,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 题的产生或扩大,或把不可能避免的环境污染和 环境破坏控制在许可的限度之内。
核心内容是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中的“预防与治理” 的关系,既要“防患于未然”,又要恢复被破坏 的环境。
同日,锦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世英、张明、张山分别作
为青白江区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环境监理、污染管理的副局长、环境
监测站站长和环境监理所所长,违反相关的职责规定,在工作中严重不
负责任,未能及时有效地预防、阻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致使公
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据此,法院一审 分别判处:宋世英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明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山有 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会议审议通过的《规划》在国家层面将 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 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区域,并明确 了各自的范围、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和 开发原则。
第三节 预防为主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的形成 是对危害作充分的预测并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危害
的发生或将危害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
二、环境民主原则的内涵
自然和社会的相互作用,应该主要受行使管理权 力的管理阶层和获得公共利益的公众的影响;公 众和国家权力机关应当联合起来共同作出那些影 响环境质量的管理政策和措施;公众应该和政府 部门一起参加鉴定那些规定公共环境的目标和价 值的过程;公众应对已经形成并正在处理当代环 境资源危机的国家行政管理作出合乎需要的选择; 公众在鉴定和争取公共环境利益方面应该有平等 的自由和影响力。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国际环境保护法讲义(ppt 62页)
3、公平承担责任原则
即在保护全球环境的国家责任问题上实行“共同但有区别(发达国家
与发展中国家)”的原则
• 解决全球的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共同
第七章 国际环境保护法
一、国际环境问题和国际环境保护
国际环境问题 也称全球环境问题或地球问
题,是指超越主权国家的国界和管辖范的、区 域性的和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二战后,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对环境作 用的深度和广度加强,产生了大规模地球环境 问题。这些问题由一国内的严重污染发展到区 域性的大范围污染和生态破坏,甚至演化为全 球性的环境问题,日益威胁到全人类的生存和 发展,成为全世界所面临的重大危机之一。
责任。但是,在对国际环境应负的责任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 的责任是有区别的。
• 发达国家都经过“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这实际是以全球的资源环境容
量为基础,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汲取资源和转移污染来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 发展的平衡。
• 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过程中,曾不顾后果地向环境过度索取,排放了大量
的污染物并在环境中累积,直到现在,。发达国家在资源消耗和排放污染 物方面不论是总量还是人均水平,都大大超过发展中国家
球环境问题率先行动并承担更多的义务。
• 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平衡原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
内承担保护本国及国际环境的责任。
4、合理承担污染损害责任原则
指造成他国环境污染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
5、和平解决环境争端原则
由环境恶化引起的冲突,今后可能以战 争面孔出现,成为战争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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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6
第七章环境法(1)
第七章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v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环境保护过程中逐 渐形成的、相对完整的、通用的规则系统。
第七章环境法(1)
环境法基本制度的特征
v 特定性:这项制度必须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 门制度的特点,不能直接适用于其他规范。
v 普遍性:这项制度应当是在环境保护中起主 导和决定作用的制度。
第七章环境法(1)
2、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v 即环评的对象,是指法律规定哪些事项应当 进行环评。
v 各国对环评的对象和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 我国环评的对象和范围在不同时期也有所差 异,总的趋势是范围不断扩大。
第七章环境法(1)
规划环评的对象
v 规划环评的对象是拟编制的规划,一般是指 由政府拟定的、实施后对环境可能造成不良 影响的经济发展规划。
第七章环境法(1)
v 环境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之间既要各自相对独 立,又要彼此相互关联,形成一个体系,它 们应当涵盖环境法的全部领域和调整的全部 过程。
第七章环境法(1)
v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v “三同时”制度 v 环境许可证制度 v 排污收费制度 v 限期治理制度 v 环境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第七章环境法(1)
v 如: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 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 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 旅游等的有关专项规划。
第七章环境法(1)
建设项目环评的对象
v 建设项目环评的对象是拟进行的建设项目, 是指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交通、水利、 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 政等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 发建设项目及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三资 企业”的建设项目)。
第七章环境法(1)
v 分类 v 范围 v 内容
二、主要内容
第七章环境法(1)
1、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v 规划环评 v 建设项目环评
第七章环境法(1)
(1)规划环评
v 是我国环评制度新增的内容,《环评法》第2 章专门规定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章环境法(1)
v 规划环评的程序:①规划的编制机关在编制 规划时,编写该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 ② 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 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 ③将该规 划草案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报设区的市级以上 人民政府审批 →④ 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 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 ⑤ 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章环境法(1)
一、概述
v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 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 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 的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制 度。
v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 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它把经济建设与 环境保护协调起来,是贯彻“预防为主”原 则的重要法律制度。
第七章环境法(1)
3、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v 我国建设项目环评的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v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v (2)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 v (3)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影响的分析、
预测和评估
第七章环境法(1)
v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 论证
v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v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v (7)环评的结论
v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 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章环境法(1)
第二类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 设项目
v 必须编制环评表,对其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 分析或专项评价。
第七章环境法(1)
第三类 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
v 不需要进行环评,但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 表。
v 联邦德国的《联邦污染控制法》中也有类似 环评的规定。
v 以后,瑞典、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泰 国等国家,也都建立起了这项制度。
第七章环境法(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
v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对这项制度 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第6条规定:在进行新 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 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第七章环境法(1)
(2)建设项目环评
v 是我国传统的环评内容,《环评法》第3章重 点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v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大小,将建 设项目环评分为三类进行管理。
第七章环境法(1)
第一类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 设项目
v 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其产生的环境 影响进行全面的评价。
第七章环境法(1)
v 1998年11月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对环评的范围、内容、程序、 法律责任等作了更具体的规定。从而确立了 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v 1999年3月30日环保总局颁布《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七章环境法(1)
v 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 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对环评 制度的内容和程序专门制定的重要法律,标 志着这项制度正在日臻成熟。
v 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
第七章环境法(1)
v 其后的一些环境保护专项立法也对环评制度 作了明确规定。
v 1989年《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 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
v 198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 法》对申领《评价证书》的条件、程序、职 责、考核及罚则作了规定。
第七章环境法(1)
该制度的提出
v 环境影响评价( 简称环评)最早是由美国的 柯德威尔教授提出的,在1964年加拿大召开 的一次国际环境质量评价会议上被环境保护 界所认可。
v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见于美国1969年公布 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该法成为各国环境 影响评价立法的蓝本。
第七章环境法(1)
v 日本于1984年8月由议会通过了《环境影响 评价实施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