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环境法(1)
环境法(整理)
1、环境:环绕着中心事物存在的物的存在的总和,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
2、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3、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环境法:指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内的环境,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环境社会关系。
5、我国环境法的概念:我国环境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为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环境标准制度: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规范。
7、清洁生产:是指将综合预防的环境保护策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期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
8、谓循环经济:所谓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而不是机械论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
9、环境许可证制度:是指环境法所确认的,对从事可能造成环境不良影响活动的开发、建设或经营者,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10、总量控制制度:是在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针对特定环境要素和特定的区域的一项环境保护制度。
11、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在许可证制度基础上产生的一项相对较灵活的环境保护制度,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及不突破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地方或企业将其节约的污染排放指标通过合同的方式让渡给其它方的交易行为,也成为排污许可证交易。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整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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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
1、“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2、人类环境的概念
人类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的范围同环境科学中的环境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这是因为: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
(2)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
(3)人类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
4、生态学的概念
生态学的概念,是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它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目前,生态学的范围已超出了生物学,扩大到其他领域。生态学的任务就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与机理。
5、生物放大的定义
在环境科学里,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
6、生态系统的的定义和功能
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
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是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
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是通过食物链进行的。
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是指物质在生态系统中周而复始地循环,被反复利用的现象。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版《环境保护法》正式
颁布施行。这一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迈出了新的重要步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新版《环境保护法》突出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强调了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两者的统一。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保护等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体系。
该法要求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保护生态环境,推行节约资源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行政机关还要做好环境评价和风险评估工作,并加强环境监测、污染防治和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对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者,包括政府部门和企业,进行了严格的惩罚和处理。这种惩罚力度的加强,将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推动各方面更为积极地参与环保工作,对环境保护的力度也会相应加强。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重要的环境减排目标,要求各地区和企业在污染排放方面做出具体的减排计划和实施措施,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和环保两个方面的协调发展。同时,还要求政府、企业和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
总之,新版《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
要求和行动方案,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我们相信,只有我们每个人都能做好环保工作,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建设美丽中国。新版《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深远影响。环境保护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版《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不仅是一个新的起点,更是奉行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接下来,我们将从几个方面继续谈一下新版《环境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经济法0701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经济法(第七章)
第1页 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
一、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例题·单选题】根据《环境保护法》规定,关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0-1-28)
A.省级地方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和未作规定的项目,都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在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可以因地制宜,严于或宽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C.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D.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答疑编号506035070101]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
司法考试: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第七章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概述
一、环境和环境问题
(一)环境
人们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环境”这一词汇时,往往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人类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的现象。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叫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法主要研究的是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两类: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是指由于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如进行大型工程建
设),使自然环境和资源遭到破坏,引起一系列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等。环境破坏造成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有的甚至不可逆转。环境污染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二者具有复合效应。环境破坏可以降低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森林减少会加重大气污染,而环境污染又会降低生物生产量,加剧环境破坏。
环境法(1)
二、外国环境法的发展
(一)外国环境法发展概况 外国环境法的历史可以溯及至中世纪以前的欧洲。
在中古时期的十一世纪,由于西欧兴起了城市,因此 环境卫生和空气污染问题便开始产生。由于城市化的 原因,欧洲一些国家便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的 安全为目的进行有关环境的立法。
环境法(1)
(二)美国环境法发展概况
环境法(1)
自然环境通常是指环绕生物社会的自然界,其 主要组成因素有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 草原和生物等。它是整个生物界赖以存在的物质 基础。
社会环境是指人类为了不断提高物质和文化生 活水平,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进行加工、改造 而形成的环境,如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 区、疗养区、城市、乡村、工厂矿山、人工开发 区等。社会环境是随着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 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的。
环境法(1)
其一,环境法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调 整的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活动中产生的 各种社会关系。
其二,环境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它的调整对象包括全部 与环境相关的人为活动。
其三,环境法体系的范畴还包括其他调整与环境相关社 会关系部门法的法律规范。
环境法(1)
二、环境法的特征
环境法(1)
2020/11/23
环境法(1)
第一章 环境法总论
n 第一节 环境、自然资源与环境问题概述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2、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其他措施
A.特别保护区排污口的禁限措施 B.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C.防止行为污染水体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案例:河南省某县农民张某,承包水库水面,用网箱 养鱼,并租了一条水泥船和雇佣两个工作人员在水库 中日夜看护,张某本人也经常住船看护。一天早晨, 张某起床后,看到许多死鱼漂浮水面,且水面散发出 难闻的气味。张某意识到可能是水体受到某化工厂污 染致鱼死亡,于是马上到县环保局要求察看死鱼现场。 县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 定,渔业水污染事故应由渔政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于 是张某又马上到负责渔政管理的水库管理局渔政管理 站要求其调查处理死鱼事故。但渔政管理站的站长说, 不可能是污染致鱼死亡,所以既不组织对水库水质进 行监测,也不到现场调查死鱼情况。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法
一、 水污染防治法概述 二、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一、 水污染防治法概述
1、水污染的概念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 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 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 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 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水污染防治法》 第60条)。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为了固定证据,张某只好让县公证处对其死鱼情 况进行公证,证明死鱼损失达40多万元。死鱼事 件后不久,某化工厂就收到渔政管理站发出的因 渔业污染事故罚款15万元的决定。由于缺乏渔政 管理站的现场调查监测资料,张某无法向排污者 索赔,于是便以渔政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 向法院提起以渔政管理站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要 求其赔偿死鱼损失40万元。法院以渔政管理站不 具有法人资格为由,让张某变更被告,但张某拒 绝变更,于是法院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
环境法
第一章
1、环境法学:是以环境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内容涉及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环境法基本理论等的一门科学。
2、环境法:是指与环境保护直接有关或以环境为调整客体的各种法律规范。
3、环境法的价值与功能?
价值: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的环境法的价值就是指环境法能促进公共社会的某种基本需要,其自身的特殊价值体现在立法目的上。概括为两方面:
①直接的具体目标,如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等。②最终的发展目标——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环境法是以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的价值定位。
功能:就是环境法的任务与作用。
任务:一是保护环境,二是协调和平衡个人与社会在环境方面的利益冲突。作用:①通过立法确认环境资源及其保护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且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科学技术手段协调统一起来,促使人们的生产、生活同环境保护活动协调一致,综合调整与环境有关的经济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
②明确人们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行为规范,明确一切社会团体或组织及个人在环境资源方面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保障救济措施,为人们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提供法律依据。
③确定国家环境管理的体制及范围、基本制度和措施、实施机制等,为国家进行有效的环境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保障与依据。
(整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第一章绪论
环境
1、概念:(法律上的定义)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太阳及其光和热不属于)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要素: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人类环境的分类:
1、按环境要素的形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法采、最常见)
2、按环境功能的不同: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宪法)
三、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1、关系: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环境对人类有反作用
2、环境的两种能力:为了维持人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四、(了解)某些自然物在它存在于自然环境之中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作用的时候,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但当它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例如:马戏团里的驯兽,人工饲养的各种动物,人工种植的庄稼、果树等等,它们不再被看作环境要素,而视为一种财产,成为民法所有权保护的客体。
五、区别:土地、森林、草原、渔业、水、矿产,野生动物,几种资源的可再生和不可再生。
六、生态系统和生物圈:
1、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组成生态系统的有机统一体,并且沿着一定的途径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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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测试
1.下列哪项不属于第一环境问题?()
参考答案:
乱开矿山引起山崩
2.环境保护法研究的环境问题是指哪些?()
参考答案:
乱砍滥伐森林导致的土壤流失
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环境的特征?()
参考答案:
物质性
4.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中,环境定义增加的要素是()。
参考答案:
湿地
5.环境保护中最为有效的手段是()。
参考答案:
法律手段
第二章测试
1.我国《环境保护法》将环境的范畴不仅限定在对人类生存与发展有影响的自
然因素,还包括社会、经济等其他因素。()
参考答案:
错
2.城市、乡村是人们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改造或者创造的,不属于自然因
素。()
参考答案:
错
3.环境保护实质上就是环境管理。()
参考答案:
错
4.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并重,两者不可偏废。()
参考答案:
对
5.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较为明确和科学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上提出来的。()
参考答案:
对
第三章测试
1.我国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了环境保护应坚持的原则是
()。
参考答案:
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2.环境法基本原则不具有统领全局的作用。()
参考答案:
错
3.公众的环境权利包括()。
参考答案:
环境信息知情权
;环境保护参与权
;环境保护监督权
4.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是指导立法的基本原则,它本身不是法律规范。()
参考答案:
对
5.环境保护就是防治环境污染,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只需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的
财政投入,不需要其他投入。()
参考答案:
错
第四章测试
1.哪个制度不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环境保护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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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
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环境保护法
2.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小提示:这部分内容参见《环境影响评价法》,但该法在考试中地位很低,只在2010年考察过1道题目,并且是对法条的简单记忆。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10条)
(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环境法课件 (第一章)
第二种为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是指由国家制定 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环境资 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是由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和区域开发整治法 等组成的法律部门,相当于广义的环境法。” 第三种为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 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上述三种对环境法概念或法律对环境关系保护的范围 和重心的认识是不同的。
1974年,我国成立了“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它 标志着国家级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从此诞生了。 从1973年到1978年,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环境保 护政策和规划纲要,并且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环境污染防 治的制度或措施,如“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等。 1978年我国颁布了经修改的《宪法》,在该法第11条 专门对环境保护作了如下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 源,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这样环境保护首次被列入国 家根本大法之中,为其它专门环境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宪法 基础。
第六节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一、环境法基本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是指为实现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 根据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意义和起 主要管理作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它是环境法基 本原则的具体化,是环境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污染者付费原则
污染付费原则是指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都负有 治理污染的责任,并应承担治理污染的费用。该原则是 1972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通过的一 项决议中提出来的。 (四)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享有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 义务,都有平等地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 的权利。该项原则确立的理论基础在于环境权。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张课件 (一)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张课件 (一)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加剧。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在此过程中,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以下是介绍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张课件的内容。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础法,它规定了对环境的保护原则和具体措施,包括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大气污染,规定了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等,强化了对大气污染源头的治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着重规定了污水排放的限制和处理要求,加强了对水污染的治理和防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和措施,保障了海洋生态环境的健康。
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社会作用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使得环境保护工作具有了可操作性和明确性,使社会各方面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通过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不仅可以保护环境、提升生活质量,也可以促进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固体废 物污染
人为因素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破坏
土壤污 染
海洋污 染
PUT THE NAME OF YOUR COMPANY HERE
噪声污 染
4
气候变 化
自然资 源损害
PUT THE NAME OF YOUR COMPANY HERE
5
左图:湖北武汉,因污染而大面积 “翻塘”的死鱼
考核评价 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 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 监督。
目标完 成状况
PUT THE NAME OF YOUR COMPANY HERE
第一章
第二章
基本 国策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 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
环境责 任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 予奖励。
第十二条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070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一、责任承担
1229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举证责任倒置
1230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行为人想不承担责任,有两部分需要举证:一是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举证;二是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
三、共同污染责任的确定
市场份额规则的运用。
1231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四、惩罚性赔偿
1232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四、第三人的过错
123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公益诉讼(新增)
1、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1234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2、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
1235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第一章绪论
环境
1、概念:(法律上的定义)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太阳及其光和热不属于)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要素: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人类环境的分类:
1、按环境要素的形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法采、最常见)
2、按环境功能的不同: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宪法)
三、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1、关系: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环境对人类有反作用
2、环境的两种能力:为了维持人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四、(了解)某些自然物在它存在于自然环境之中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作用的时候,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但当它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例如:马戏团里的驯兽,人工饲养的各种动物,人工种植的庄稼、果树等等,它们不再被看作环境要素,而视为一种财产,成为民法所有权保护的客体。
五、区别:土地、森林、草原、渔业、水、矿产,野生动物,几种资源的可再生和不可再生。
六、生态系统和生物圈:
1、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组成生态系统的有机统一体,并且沿着一定的途径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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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v 即环评的对象,是指法律规定哪些事项应当 进行环评。
v 各国对环评的对象和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 我国环评的对象和范围在不同时期也有所差 异,总的趋势是范围不断扩大。
第七章环境法(1)
规划环评的对象
v 规划环评的对象是拟编制的规划,一般是指 由政府拟定的、实施后对环境可能造成不良 影响的经济发展规划。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章环境法(1)
一、概述
v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 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 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 的报告,经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制 度。
v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 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它把经济建设与 环境保护协调起来,是贯彻“预防为主”原 则的重要法律制度。
第七章环境法(1)
2020/12/6
第七章环境法(1)
第七章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
v 环境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环境保护过程中逐 渐形成的、相对完整的、通用的规则系统。
第七章环境法(1)
环境法基本制度的特征
v 特定性:这项制度必须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 门制度的特点,不能直接适用于其他规范。
v 普遍性:这项制度应当是在环境保护中起主 导和决定作用的制度。
v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 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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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可能造成来自百度文库度环境影响的建 设项目
v 必须编制环评表,对其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 分析或专项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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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
v 不需要进行环评,但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 表。
第七章环境法(1)
v 1998年11月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对环评的范围、内容、程序、 法律责任等作了更具体的规定。从而确立了 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v 1999年3月30日环保总局颁布《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七章环境法(1)
v 2002年10月28日《环境影响评价法》通过, 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对环评 制度的内容和程序专门制定的重要法律,标 志着这项制度正在日臻成熟。
第七章环境法(1)
v 分类 v 范围 v 内容
二、主要内容
第七章环境法(1)
1、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v 规划环评 v 建设项目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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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环评
v 是我国环评制度新增的内容,《环评法》第2 章专门规定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章环境法(1)
v 规划环评的程序:①规划的编制机关在编制 规划时,编写该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 ② 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 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 → ③将该规 划草案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报设区的市级以上 人民政府审批 →④ 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 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 ⑤ 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v 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中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程序。
第七章环境法(1)
v 其后的一些环境保护专项立法也对环评制度 作了明确规定。
v 1989年《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 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
v 198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 法》对申领《评价证书》的条件、程序、职 责、考核及罚则作了规定。
v 联邦德国的《联邦污染控制法》中也有类似 环评的规定。
v 以后,瑞典、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泰 国等国家,也都建立起了这项制度。
第七章环境法(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
v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对这项制度 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第6条规定:在进行新 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 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
第七章环境法(1)
3、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v 我国建设项目环评的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v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v (2)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 v (3)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影响的分析、
预测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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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 论证
v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v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v (7)环评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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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环境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之间既要各自相对独 立,又要彼此相互关联,形成一个体系,它 们应当涵盖环境法的全部领域和调整的全部 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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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v “三同时”制度 v 环境许可证制度 v 排污收费制度 v 限期治理制度 v 环境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第七章环境法(1)
v 如: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 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 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 旅游等的有关专项规划。
第七章环境法(1)
建设项目环评的对象
v 建设项目环评的对象是拟进行的建设项目, 是指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交通、水利、 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 政等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 发建设项目及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三资 企业”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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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环评
v 是我国传统的环评内容,《环评法》第3章重 点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v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大小,将建 设项目环评分为三类进行管理。
第七章环境法(1)
第一类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 设项目
v 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其产生的环境 影响进行全面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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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制度的提出
v 环境影响评价( 简称环评)最早是由美国的 柯德威尔教授提出的,在1964年加拿大召开 的一次国际环境质量评价会议上被环境保护 界所认可。
v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见于美国1969年公布 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该法成为各国环境 影响评价立法的蓝本。
第七章环境法(1)
v 日本于1984年8月由议会通过了《环境影响 评价实施纲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