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其他环境法律制度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区域污染协同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绿色发展示范城市,开展区域污染协同防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组织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第六条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污染者负责、政府监管、公众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计划,保证环境保护投入,保障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环境保护职责,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环境保护活动,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七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二)组织编制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环境保护计划的执行;(三)负责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和环境信息的发布;(四)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监督管理;(六)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查办环境违法行为;(七)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八)承担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标准;(二)组织编制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环境保护计划的执行;(三)负责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和环境信息的发布;(四)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监督管理;(六)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查办环境违法行为;(七)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八)承担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3篇)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对于维护环境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以下是关于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的详细论述,内容约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支持和推动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章审核与评估第五条国家对高污染、高能耗、大排放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项目的建设。
第六条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综合考虑环境、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因素,采取公众参与的方式,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前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并按照评估结果和计划实施环保措施,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与处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排放污染物。
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通过合法的排放方式进行。
第九条污染源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条污染源单位应当制定污染物减排措施,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染源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达到标准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十一条对于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对于严重超标的污染源,应当立即停产整治,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或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生态保护工作,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进行保护,禁止非法开发和破坏。
第十三条生态保护区的设立应当符合要求,并按照规定的区域进行划分。
保护区范围内禁止采矿、开垦、建设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有较大破坏的活动。
第十四条生物多样性保护是生态保护的重要内容。
2024年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地区、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中所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治理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是全民的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第四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监督,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污染物控制第五条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对于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关闭或调整生产工艺。
第六条煤炭、石油、化工等高污染行业应当加强污染物减排工作,鼓励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七条污染物排放严重的地区和行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减排方案,推动整体减排和控制。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环境污染排放档案,对于污染物排放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进行跟踪监测和考核。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提高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废气处理设备等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水平。
第十条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建设和完善环境保护设施,确保符合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对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不达标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关闭或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二条对于重大工程和项目,各级政府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环境保护要求得到满足。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格认定制度,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和评价。
第五章环境应急管理第十五条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机制,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提高环境事故的应对能力。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4、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A.防治粉尘污染 B.防治废气污染
C.防治恶臭污染
D.防治餐饮油烟污染 E.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控制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案例: 原告上海电机铸造厂0.5吨立式生活用锅炉燃烧器自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2、防治燃煤污染的具体措施
A.提高燃煤品质:洗煤、脱硫煤 B.推广清洁能源 C.严格燃煤锅炉排放标准 D.创造条件统一供热 E.对大中城市的饮食服务业,要求地 方政府限期其使用清洁能源 F.对堆放的燃煤类物料要防燃防尘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3、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A.在燃料控制方面,停止生产、进口、 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2.公害 一般认为,公害就是环境污染。我国现 行《环境保护法》在“防治环境污染和 其他公害”一章第24条中列举了环境污 染和其他公害是“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 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 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 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酸雨控制区或SO2污染控制区(“两 控区”)措施; 总量控制措施。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具体执行措施:
首先,由国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 对计划年度内的“两控区”及其主要大气 污染物排放总量作出总量减排指标规定; 然后,将上述指标分别分解到实行总 量控制区和“两控区”的目标省市,由地 方政府在核定各企业事业单位削减指标的 基础上按年度将限排总量予以具体分配。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 二、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和特征 三、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第七章-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第七章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7.1环境保护管理体系7.2减少噪音干扰措施1、严格控制施工时间,有噪声干扰的施工机械,如砼振捣器、搅拌机、重型运输车辆等,禁止在22:00点后启动。
如遇规范规定连续施工的工程,必须在22:00点后施工,应事先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出“安民告示”后施工。
2、对有高于噪音污染的固定式施工机械,如发电机组、空压机、强制式搅拌机等,尽量采用半封闭措施,以减少噪音干扰。
因工期短、时间紧,施工中不可避免给附近居民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为此,我公司将采取积极的措施,我们在施工中存在的不尽人意的地方希望附近居民及机关团体、单位的谅解并多方监督,我们将及时改进。
7.3减少施工现场扬尘的措施工程施工期间,挖掘的泥土通常堆放在施工现场,在天晴又刚好起风的情况下,使临近的建筑物蒙上一层灰尘。
为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天气好的时候,对弃土表面洒上一些水,防止扬尘。
7.4保护环境卫生措施1、建立市容环卫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市容保洁小分队,每班2~3人,坚持每天清扫、保洁两次。
2、进出工地的运输车辆、施工机械及其他车辆必须保持干净,如有土方撒落污染道路,应派人及时冲洗干净。
3、为减少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天气好的时候,对弃土表面洒上一些水,防止扬尘。
4、工地外运土方必须办理必要的外运手续,土方运输过程中不得随地撒落。
5、施工现场污水未做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排水设施和河流、池塘。
第十一章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第1节环境保护目标及工作内容确立“树环保理念,筑绿色工程”的环境方针,通过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增强他们的环保意识和理念,让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的有关条例、标准、规定,本着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的原则,开展施工生产活动,并持续改进环境绩效,用爱心筑造绿色的工程。
本标段中将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施工活动给周围群众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注意保护国土资源和文化遗产,如发现文物、古墓等时先进行妥善保护,并及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环境保护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环境保护法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小提示:这部分内容参见《环境影响评价法》,但该法在考试中地位很低,只在2010年考察过1道题目,并且是对法条的简单记忆。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10条)(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二、“三同时”制度1.“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法律制度。
该制度系我国首创。
2.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设施投资概算。
新《环保法》全文
新《环保法》全文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国主席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新环境法规定
新环境法规定新环境法规定的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的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全体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律平等保护环境的原则,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和责任第四条国家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推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五条国家设立环境目标,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全面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条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应当加强环境管理和监督,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促进绿色发展,减少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八条国家实施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为主要内容的污染防治政策,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第九条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标准,加强对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的监管。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减少排放污染物,安全处置废物,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十一条国家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确保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生态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自然遗产地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和占用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不得破坏生物多样性。
第五章环境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和监管体系,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人民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生产等。
第十六条个人和单位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应获得保护。
第六章环境教育与宣传第十七条国家加强对环境教育的组织和推广,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媒体和公众组织应当开展环境宣传工作,促进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法的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对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三篇)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环境保护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态系统的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体、社会组织等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第四条国家、地方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确保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监测和污染物排放控制,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防止对环境造成损害。
第六条个人应当保护环境,不随意乱扔垃圾,不破坏生态环境,爱护公共设施,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第七条地方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环境监测和评估,及时公布监测数据,并对环境状况进行分析和预警。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的环境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并进行环境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和材料,对污染物进行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各类环境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环境修复与复原第十三条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环境修复与复原计划,加强对环境修复与复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修复与复原计划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复原。
第六章环境保护的奖惩机制第十五条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七章环境法的实施
环境治理投入
各级环保系统实有人数
环境管理队伍日渐壮大,环境污染治理费用逐年提高
各级环保系统实有人数以每年5.4%的平 均速度递增;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以每年 16%的速度递增,2006年占GDP的 1.15%。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对淮河、 海河、黄河、长江以及重点湖泊进行专 项检查,结果是“11个省区的126个工 业园区中,有110个存在违规审批、越 权审批、降低环评等级和‘三同时’不 落实等环境违法问题,占抽查总数的 87.3%;75家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有38 家存在运转不正常、处理不达标或停运 的现象,占抽查总数的50.6%;529家 企业中,有234家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 为,占抽查总数的44.2%。” 可见,外 部干扰越来越大,环境执法越来越难, 一些地方政府明目张胆保护违法行为, 给环境执法和监督管理设置障碍,一些 企业甚至暴力抗法,执法环境差。
美国环环境执法机构是美国国家环保局 (EPA) 。2004年全职雇员大约有17850人。 EPA在美国的政府架构中享有独特的地位。 它有自己独立的执行机构,叫做绿色警察。 他们还有自己的法庭。
美国污染控制总费用, 1992年比1972年差 不多增长了一倍,1993年总投入占到GDP 的1.8%, 2000年达到年GDP的2.6%的 水平 。按照美国环保局的预测,在现有法 规要求下,未来的污染控制总费用将会继 续增长。
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 km2,占国土面积的 37.1%
生态环境
草畜平衡监测结果 表明,全国天然草 原平均超载牲畜 34%左右。
2006 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 15.20 亿吨,比上年增加13.1%;工业固体 废物排放量为1303 万吨,比上年减少 21.3%。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9.26 亿吨。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消费理念,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推进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五章绿色低碳发展第六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以美丽云南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系列管理制度
生态环境系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适用于所有实施生态环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的是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进行保护、修复和管理的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和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完整。
第四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须遵循科学性、预防性、综合性、协同性、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政策和规划、加强监督和执法、推动科技创新等工作,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
第六条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推动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干部职工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应当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弘扬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执行本制度,积极配合工作任务的完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第八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第九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生态环境评估工作,对生态环境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各级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检查,发现环境问题及时采取修复措施,保障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完整。
第三章生态修复与保护第十二条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科学技术支撑的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规划应当确定修复目标、修复措施、修复方法等,保障修复成效。
第十三条根据修复目标,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修复措施,对损坏严重的生态系统应当进行重建工作,对破坏轻微的生态系统应当进行修复工作。
最新修订《环保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五篇)
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施工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第二条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以管促治,讲求实效”的方针,保证公司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和能源,防治“三废”污染、噪音污染,为广大职工创造清洁适宜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
第三条防止“三废”污染,要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尽力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
第四条凡需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必须选用无污染或减少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
如有“三废”生产,首先搞好综合利用,而后采取治理措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检举。
第二章基础治理第一条项目部成立环境治理领导小组(组长:丁良静;副组长:张英、高伟;成员:项目部有关部室负责人)。
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环保工作、切实把环保工作列入工作日程,认真学习有关环保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标准,正确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有关环保工作。
第二条各施工队必须设置必要的环保机构,成立安环科(科),配备相应人员,具体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对各施工队的环保治理工作,有权监督,应不定期地对各施工队环保工作进行抽查。
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检查。
第四条具体要求1、以上治理制度要求以文件的形式下发,文件发放按照文件和资料的控制程序执行。
2、相关部门要有相应的制度,要____学习并熟知。
3、制度要科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4、制度在运行中如存在问题,应不断修改、补充、完善。
第三章关于“三废”治理的要求第一条治理“三废”污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二条加强生产技术治理,杜绝或尽量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制止乱排乱放。
搞好技术革新,开展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资源和能源,把“三废”消除或减少在规定要求以内。
第三条生产装置排放的废水,要搞好清污分流,分别处理,尽可能循环使用或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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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规划》:实施污染物 排放总量收费制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全面征收城 镇污水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和危险废 物处置费,收费标准要逐步达到补偿合理 成本并略有盈利的水平。
怪圈: 宁可交钱也不愿治污
2006年,江苏共征收了超过13亿元的排污费 ,然而根本不够治理的需要。因为排污费征收标 准偏低,不能充分反映治污成本和补偿环境资源 损害的价值,排污成本与治污成本形成倒挂,企 业宁可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如二氧化 硫排污费目前的征收标准0.60元/污染当量,据 测算,电力生产企业二氧化硫的治理成本为3元/ 污染当量左右。
环境保护的制度创新——经济手段
1、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福利经济学 》)提出对造成外部效应的企业, 国家应该征收污 染费,即“庇古税”,实现环境成本内部化。
2、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 出“污染者付费”原则。
3、1991年,OECD《关于在环境政策中使用经 济手段的建议》
水危机背后,是太湖水被严重污染的 现实。从1991年起,国家便启动第一期太 湖治理工程,十数年间投资逾百亿,其中 包括专项治污的“零点行动”。
太湖水质极富营养化,主要有工业污 染、农业面源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染等,尤 其工矿企业多,污染物排放量总量太大, 即使工厂全部达标排放,水质依然会逐渐 恶化。
第一节 环境税费制度
三、环境税制度
(一)环境税概述
——环境税,又称生态税、绿色税,是把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 市场价格中的一种经济手段。 ——包括污染税和资源税(生态税) ——通过税收负担,减轻甚至消除污染;通过税 收激励,激励企业或消费者防污治污
发达国家的“绿色税制”
美国:对使用洛杉机等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 征收1美元的治理噪音税,税款用于支付机场周围 居民区的隔离费用;
日本、荷兰:根据噪音排放量对排放单位征收,机 场噪音税就是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收。
生态税主要包括森林砍伐税等
法国:1969年开征,为城市规划或工业建 设目的而砍伐森林的,每公顷缴6000法郎 的税;其他情况每公顷缴3000法郎的税。
蓝藻事件敲警钟 江苏提高排污费
太湖蓝藻事件再度敲响污染排放的警钟。 为建立“排污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环境价 格机制, 2007年6月,江苏省宣布从7月1日起 ,提高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其中,废气排污费 征收标准提高一倍。
江苏省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元/污 染当量,提高到1.2元/污染当量;污水排污费 征收标准,由0.7元/污染当量提高到0.9元/污 染当量。
焦点访谈:排污费竟成人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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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竟成“人头费”
2010年,河南省审计厅在审计中发现,河 南平顶山市的六个区县环保局挪用排污费1000 多万,用来养超编人员。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 费只能用于对污染的治理。环保局为什么要挪 用排污费?超编人员又从何而来?
建议成员国更加广泛、坚定地采用经济手 段,以作为其他政策手段的补充或替代( 第1条第1款)。
该建议提出了4类经济手段供成员国参考: 第一是收费和收税;第二是可交易的许可 证;第三是押金制度;第四是财政补贴。
该建议推动了经济手段在欧美国家的应用 。
第一节 环境税费制度
二、征收排污费制度
(一)征收排污费制度概述
——国家为保护环境资源和维护生态平衡,依法 向排放污染物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征 收费用的制度。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7月1日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二)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具体规定
1、征收排污费的对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超标收费制——噪声、固体废弃物 达标收费、超标处罚制——大气、海洋 达标收费、超标加倍收费制——水污染 2、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五条、 第十八条
在平顶山,六个区县的环保局超编人数近 80%,叶县环保局编制是70个,实有人员总数 是140多,超编人数已经超过了100%。鲁山 县环保局实有155人,编制只有28人,超编 45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叶县环保局全局143人中近半数是复转军人 ,这是政策性安置,在环保局,即使是在编公 务员,自2002年以后就“断奶”了,自收自支 ,自己想办法。
(三)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1、存在的主要问题 ——收费标准偏低,收费范围狭窄 ——监测力度差,征收、使用存在漏洞 2、完善建议 ——单一浓度收费向总量收费转变 ——超标收费向排污就收费转变 ——单因子收费向多因子收费转变 ——静态收费向动态收费转变
蓝藻事件
2007年6月,蓝藻 —在35亿年前地球 上就有的植物,开 始在太湖水中疯狂 生长,大量蓝藻迅 速腐烂,形成的恶 臭渗入无锡自来水 厂。无锡遭遇“7日 水危机”。
第七章 其他环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环境税费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防治污染转嫁制度
第一节 环境税费制度
一、环境税费制度概述
——环境税和环境费的总称,指国家依法对排放 污染物、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所征收的税或收取 的费用。 ——环境税费制度是有关征收税费的对象、范围 、标准、计算方法、程序、使用和管理等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称。
1、1988年,瑞典:世界上第一个生态税
2、开征各种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
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 经合组织各成员国目前共推出了375种环境税种
。
美国:70年代开征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硫税法 案》规定,二氧化硫的浓度达到一级标准的地区, 每排放一磅硫征税15美分;达到二级标准地区按 每磅硫10美分征税;二级以上地区则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