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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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公共实施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反垄断法公共实施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 s r h d p n e c n uh r y fra t — mo o oy l w e fr e n g n is t r e t e d t te gh n n u e t e i e e d n e a d a to i o n i — n p l n o c me t e c e .I g nl n e o s n t e n t a a u y r t e r l f t e a t n p l o h oe o h n i o oy c mmi e t i ti i g te e it g i lme tt n me h n s i e g n r l mo t e wi man an n h xsi mpe n ai c a i t h n o m n t e ea h fa w r .T e e it g lw e f r e n g n i ss o l e p n il o l me t g a t —mo o oy a ar ,s c r me o k h x s n n o c me t e ce h u d r s o s e fri e n i n i i a a b mp n n p l f i s e—
我 国 反 垄 断 法公 共 实 施 机 制 存 在 的 问题 及 对 策
刘 红 沙
( 湖南大学 法学院 , 湖南 长沙 4 0 8 ) 10 2 摘 要 : 国反 垄断法颁布至今 , 我 其规制垄断的实效并 不尽 如人 意, 其构 建的“ 层次、 双 多机构 ” 公共 实施机制存在诸 多
关 键 词 : 垄断 法 ; 共 实施 机 制 ; 垄断 执 法机 构 ; 立 性 ; 威 性 反 公 反 独 权
中图分类号 :9 2 2 D 2 .9
文献标识码 : A

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中的新挑战

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中的新挑战

反垄断法在数字经济中的新挑战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反垄断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挑战。

传统的反垄断法往往基于传统产业的模式和规则,而数字经济以其全新的商业模式和技术特性,给传统的反垄断法带来了新的考验。

本文将探讨数字经济中反垄断法面临的新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 垄断地位的重新定义在数字经济中,传统产业界定垄断地位的标准往往不再适用。

以互联网巨头为例,它们并没有垄断整个产业,但却在特定领域或市场上拥有巨大的市场份额。

传统反垄断法认为,垄断地位只有在市场份额超过50%时才成立,然而,在数字经济中,这种传统的标准已经无法适应新兴产业的发展。

因此,对于数字经济中的垄断地位,反垄断法需要重新定义和适应。

解决方案: 反垄断法可以从多个维度来评估垄断地位,如市场份额、技术优势、进入难度等。

同时,反垄断机构应关注创新能力和创造价值的能力,以确定数字经济领域中的垄断行为。

二. 数据垄断的困境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对于企业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

互联网巨头通过收集和掌握大量用户数据,形成了数据的垄断地位。

这种数据垄断使得其他小型企业难以进入市场,导致市场集中度更高,进而加剧了垄断的现象。

解决方案: 反垄断法需要对数据垄断进行更为精确的监管。

例如,建立数据共享的机制,使得其他企业也能够合理地利用已有的数据资源。

此外,反垄断法还应加强对数据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确保数据垄断不会对用户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三. 算法歧视与公平竞争在数字经济中,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算法决策和推荐系统中。

然而,这些算法往往具有一定的歧视性,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的产生。

一方面,互联网巨头通过优化算法,获取更多用户和广告资源,使得竞争对手无法公平竞争。

另一方面,算法决策也可能导致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不正当使用,侵犯用户权益。

解决方案: 反垄断法应加大对算法歧视和不公平竞争的监管力度。

例如,要求互联网巨头透明算法及其优化过程,以保障公平竞争的原则。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难点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难点问题
S E G UH N B A 部 长 笔谈 H N B Z A G I NI T 省
次会 议 时 强 调 ,要 充 分 认 识 实 施 《 垄 断法》 的重要 意义 , 反
充 分 认 识 反 垄 断 工 作 的 艰 巨
章 或规 范性文 件等 来 实施 的 ,
对 于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目前 既不 属 于 我 国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的
议 。二 是 法 律 责任 单 一 ,制 裁 措 施 软弱 。《 垄 断法 》 对于 实 反 施 行 政 垄 断 行 为 的 ,仅 规 定 由 上 级 机关 责 令 改 正 ,对 直 接 责 任 人员 依 法 给 予处 分 的 行 政 责 任 ,没有 相 应 的 民 事 、刑 事 以 及 国家 赔 偿 责 任 和 损 害 补偿 措
高 市 场 效 率 的 集 中 、兼 并 ;既 要 鼓 励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提 高 市 场 竞 争 力 , 又 要 防 止 不 当 兼 并 、集 中形 成 市场 垄 断 ;既 要 保 证 国有 企 业 在 重 点 行 业 和关
键 领 域 的控 制 力 ,又 要 防 止 企 业 滥 用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侵 犯 其 他 经 营者 和广 大 消 费 者 的合 法
查 机构 、审查 程 序 、违 反 规 定
法 机 构 ;多 机 构 ” 指 商 务 部 、 “ 是 发改委 、 商总局 , 工 以及 电力 监
管委 员会 、 息产 业 部 、 信 铁道 部 、
民航 局 、 监 会 、 证 银监 会 、 保监 会
等等行 业 主管 部 门 。 如何 协调 好 各 执 法 部 门 以及 反 垄 断执 法 部 门行业 监 管之 间 的关 系 , 然 成 必 为反 垄断 执法 中的难 点之 一 。

中国反垄断立法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中国反垄断立法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宪章” “ , 现代 企业 制度 的基 石 ” 并长 期居 于 经 济法 效 地 发挥 调 节社 会经 济 的结 构 和 运 行 的作 用 ,危 害 , 体 系 的核心 地位 。 中国实 行 社会 主 义市 场 经济 ,不 社 会 经济 。这 就是 各 国纷 纷 制 定法 律 反 对垄 断 和 限

方面 ,规模 并 不 等 于效益 。企业 的规模 化 如果 使 小 , 当弊 大 于利 时 , 予 以 限制 和反 对 ; 应 至于 有些 扩
单 个 企 业 或 企 业 间 的联 合 达 到 对 特 定 市 场 形 成 垄 大规模 而 不能 使效 益 增 长 ( “ 即 规模 不 经 济 ” 者 , ) 更 断 和支 配地 位 的程 度 ,则会 产 生排 挤 其他 经 营者 而 应 严格 杜 绝 ,其 达 到垄 断 和市 场 支 配地 位 者 ,法 律 限 制竞争 的后 果 。限制竞 争剥 夺 了其 他经 营 者 的商 可 以采取令 其 分解 或 解散 等 严 厉措 施 。在 制 定我 国 业机 会 ; 少 数 大企 业 或企 业集 团能 够操 纵 市场 和 反 垄 断和 限制竞 争法 时 ,要 深人 调 查我 国的 实际 情 使 价格 ,妨 害消 费者 利 益 ;超 额 垄 断利 润也 使垄 断 者 况 ,并把 握其 发 展趋 势 ,以 确定 我 国法 律 应 予规 制 不 再 重 视 改 进 技 术 和 管 理 以 努 力 提 高 劳 动 生 产 的对象 标准 和 种类 。立 法 技术 上宜 采概 括 式 与列 举
关 键 词 : 争 : 断 ; 垄 断 法 竞 垄 反 中 图分 类 号 : 9 0 4 D 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8 9 (0 2 0 10 3 3 2 0 )2—0 1 0 8—0 3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对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以我国维生素企业败诉案为例

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应对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以我国维生素企业败诉案为例

增的反 垄断诉讼 。 对这些问题 的研 究和探讨 , 有助于我 国企业 偿原告共计 1 . 5 3 2 3 亿美元 , 约合人 民币 1 0 亿元 。
参与 国际竞 争 , 有 助于维护我 国出 口贸 易产业的 生存 、 发展, 有利于我 国的经济安 全。
关键词 : 反 垄断法 域外适用 效果原 则
和 日本的相应企业以后 , 产能迅速 占据了全球 6 8 %的份额 。 在 垄 断等法律 问题 的内在联系的认识也是远远不够 。在美 国的
美国, 更是将 8 5 %的维生素 c市场牢牢 占据 。无序 的低价竞 反垄断法中 , 商业协会 、 行会往往被视为价格卡特尔 的特殊 主
争和无节制的扩充产能 ,致使 美国商务 部发起对中 国维生素 体 , 如果就价格作 出协商 、 协调 、 控制 , 可 以视作价格卡特尔 的 企业 的反倾销调查 。为此 , 2 0 0 1 年1 1 月1 6日中国医药保健 特殊形式 , 是有可能违反美 国反垄 断法 的。

业对此认识严重不足 , 只考虑 防止低价倾销遭遇反倾销调查 ,

案件简介
因此将 主要精力集 中在行业价格 自律和产能控制方面 ,反而
加入 wr 0后 ,中国维 生素 出 口 行业 贸易量急剧增加 , 凭 成 为美 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之诉的有力“ 证据 ” 。涉诉企业 的 借低廉的价格优势 , 打开世界维生素市场 , 在相继 击败 了瑞士 商会 “ 中国医药保健 品品商会维生素 C 分会” 对于反倾销与反
外提出反倾销调查 , 成立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 商会维生素 “ 正当利益” , 为法律适用造成 了一个“ 模 糊地 带” , 导致我 国企 C分会。同时, 我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发布第 3 6 号令, 并公布 业不能直接引用《 反垄断法》 说明出口卡特尔中的政府或行会 《 出口 商品预核签章操作程序》 ,规定维生素 c为预核签章商 的强制因素 , 为举证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同样不够完善的还有 品。 然而这次价格卡特尔行为虽规避了反倾销调查 , 却是落入 出口卡特尔的登记、 管理制度, 也没有明确豁免的标准, 对合 了另一个贸易壁垒的圈套… 反垄断诉讼。 乎标准的出口 卡特尔无法豁免。 其次 , 面对美国反垄断法域外 2 0 0 5 年2 月 7日和 1 7日,美国动物科学产品公司等数 适用, 我国尚未制定阻却性法规应对。在这次反垄断诉讼中, 家公司、自 然人分别向加州旧金山地区高等法院等审判机关 原告并没有感觉取证 困难 , 是 因为原告避开依 《 海牙取证公 提起反垄断i 『 讼,指控中国华北制药等六家维生紊企业联合 约》 有关司法协助的规定, 直接向我国境内的被告药企或其他 操控出口, 限制出口到美国的维生素 c的数量和价格, 违反了 当事方进行调查 取证 , 严重侵害我国企业利益 , 严重侵 害了我

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浅析

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浅析

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浅析我国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已经有三年了,其制定和实施对于我国的法治进程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无疑是个进步,然而法律的实施并不一定能够实行预期的法律效果,其中第七条专门就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作出规定,文章试就这一条作出解读分析,结合现实中出现的国有企业垄断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对策。

垄断在当今社会广泛存在,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垄断的积极作用也是不言而喻,有时适度的垄断甚至是必要的。

但是,它也对自由竞争构成严重威胁,垄断的负面性决定了反垄断的必要性。

鉴于此,各国反垄断法在对垄断予以原则禁止的同时,与一定限度内承认某些垄断行为的合法性,以在自由竞争与效率之间达成一种平衡。

一、我国《反垄断法》对国有垄断企业的相关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国社会对于国有经济控制的一些重要的行业是持保护态度的,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保障,对于经营者合法取得是市场支配地位是不予禁止的。

但是,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实施垄断价格、掠夺性定价等其他的垄断市场,影响正常经济秩序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受到制止,应当为反垄断法的规制。

在我国,具有特殊地位的重要行业滥用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的现象大量存在。

例如,电信行业强行为宽带用户绑定固定电话;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家企业对于国家信息系统的垄断;自来水公司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给水设备;煤气公司强迫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煤气灶和热水器;对消费者或用户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这其中最令人反感的是中石化、中石油对于国家石油的控制,长期与国际油价脱轨,赚取高额的利润,榨取普通民众的资金,他们的这种定价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解读反垄断法风险

解读反垄断法风险

解读反垄断法风险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反垄断法的作用越来越被重视。

反垄断法是指为了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法规。

然而,反垄断法的实施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本文将就反垄断法的风险进行解读。

1. 法律不明确的风险第一个风险是反垄断法的法律不明确。

由于市场变化和新的经济模式的出现,反垄断法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往往存在一定的争议。

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和监管机构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解读和适用反垄断法。

这使得企业在商业决策中很难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从而增加了法律风险。

2. 处罚力度不一的风险第二个风险是反垄断法处罚力度不一。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可能面临不同的处罚,包括罚款、经营限制等。

然而,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和标准往往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对违法行为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打击措施,而另一些国家的法律执行力度相对较弱。

对于跨国企业来说,这种差异性可能增加了法律风险与不确定性。

3. 企业形象受损的风险第三个风险是企业形象受损。

一旦企业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并被处罚,其品牌形象和声誉可能会受到严重损害。

消费者可能对这些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失去信任,导致销售下滑和市场份额的流失。

此外,一些消费者和投资者也可能会对被认定存在垄断行为的企业提起集体诉讼,进一步加剧了企业的法律风险。

4. 制度执行的风险第四个风险是反垄断法制度执行的风险。

由于反垄断法的实施需要政府机构的积极参与和有效监管,如果监管机构的执行力度不够强大或者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就可能导致反垄断法的执行效果受到影响。

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会存在违法行为却没有受到制裁的风险,从而破坏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5. 国际合作的风险第五个风险是国际合作中的风险。

在今天的全球化经济中,跨国企业的行为往往跨越了不同的国家和地区。

这给反垄断法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执行机构存在差异,跨国企业可能出现“踢皮球”行为,通过在不同国家之间转移资产和业务来规避反垄断法的调查和制裁。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综述3900字》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综述3900字》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综述前文通过对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案例进行梳理,对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现状进行了考察。

发现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语言具有模糊性,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经常因理解偏差而在纵向垄断协议的判定问题上产生分歧。

如对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不同的解释,导致选择不同的分析模式对涉案行为进行分析,以至于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下文以纵向垄断协议的现状为基础,分析目前我国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制遇到的困境。

一、纵向垄断协议分析模式的适用存在分歧同案同判原则在我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这是我国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完善的关键步骤。

然而就反垄断法而言,由于我国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条文规定并不明确具体,实践中判定违法行为认定标准也不一致,导致还未能达到相似案件相似处理的基本要求。

要想对该实体制度进行明确统一,就要在尊重反垄断法立法价值的基础上统一纵向垄断协议违法的认定标准和分析方法。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借鉴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竞争法的分析模式,由于两者分析模式存在差异,我国也没有法律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导致两机关在规制纵向垄断协议采用不同的分析模式。

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作为我国解决《反垄断法》冲突的两大基本途径,本应起到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作用,但通过上文的现状分析可知他们之间也是存在很大分歧的。

我们以上文中列举的几起转售价格维持纵向垄断协议案为例,通过笔者的梳理,可以发现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罚决定书中均直接给出了结论性的处罚意见,并没有对涉案行为究竟如何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进行考察和分析。

而法院的判决却不一样,从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强生案”开始,两审法院就都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明确:将“排除、限制竞争”作为判定涉案行为是否为违法的构成要件。

对于行政和司法机关存在分歧的这一问题,学界有两种观点,笔者将其归纳为对垄断协议定义条款的不同理解:一种认为在定义条款明确排除、限制竞争的前提下,行政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就应当将此条作为证明具体协议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认为定义条款只是一般性学说,需综合14、15条进行体系理解,由于这两类行为在法条中进行单独列举,限制竞争效果可能性较高,因此只需证明客观存在就可推定,无需进一步分析。

试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不足与完善

试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不足与完善
职责的合理确 定便是其重要 内容 。 而 忽视公 共利 益 , 地方保护主义 的错误思潮 中跳出来 , 护全社会自 从 维 我国的《 反垄断法》 定 了我国 目前反 垄断法 执法 机构 实行 双层 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其他具体承担反垄断任务 的机构也 可以有更好 规 次、 多机构 的执法模式 。国务 院反垄 断委员 会负责 组织 、 调、 协 指导反 的领导 、 协调作用 。
得 , 并处 以罚金 , 至连 罚 甚
调查确认行为人构成违反反 垄断法 的情况下 , 权依 法对违 法者施加 有
金数额也偏小 , 根本达不到威慑 违法行为 的目的。第 4 、7条规 定 : 64 实 行政制裁措施 , 如罚款 、 没收非法所得、 责令停止 生产经营、 宣布垄 断协 施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的 , 以上一 年销售额百 分之一 以上百 议 无效等。 处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实施所达成的垄 断协 议的、 尚未 违反 本法规定实施 集中的 , 可以处五十万元 以下的 罚款。这样 的处罚 力度对 于那 些实 力


1 多头 管 理 、 能 交 叉 、 职
政府规章 , 以利于反 垄断法的实施 , 指导和规 范市场 主体 的竞争行 为的
反垄断工作涉及各行各业 的方方 面面 , 有格局下 , 现 负责反垄断执 权力。具体说来 , 规章制定局应有权依反垄断法制定有 关规则 、 实施细 法的机构主要是商务 部、 国家 工商总局 和国 家发 改 委。实际上 参与 反 则或办法 , 有权发布禁令和 指令。禁令可 以对所有 违反 反垄 断法的行 垄断执法的还不止这 三大部 门, 各个 行业监 管部 门实际也 担负 着本行 为作出 , 包括 禁止达成 垄断协议 、 禁止经营 者集 中、 禁止滥 用市场 支配

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度困境及改革方向

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度困境及改革方向

茅 台五粮 液等 案 中开 出 了近 乎 天价 的罚单 。这 些 罚单 比过去 五 垄断工 作” 中的反垄 断委 员会 并无执 法权 , 仅是 一个议 事协调 机
年 的总和 都要 多, 而 且 罚单 的数 目还 在被 不断刷 新 。 而且 反垄 断 构 。 “ 三龙 治水” 的局面 意味着 既 会存 在权利 的交 叉与 重叠 , 也 会

反 垄断 法 的实施现 状
2 0 0 8 年8 月 1 日, 《 反垄 断法》 在经 历 了十 三年 的孕 育后 , 开 艰 巨 。 始 正式 实施 , 这标 志着 我 国的市场 化进 程加 快 了步伐 。在 《 反垄 断法》 正式实施 之后 , 该部法 律并 未如预料 般 的、 在市场 中大展 拳 脚, 反 而 显得有些 悄 无声 息 。在 《 反 垄 断法》 实施 的 当天 , 北京兆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反 垄断 法》 ( 以下 简称 《 反 垄断 法》 ) 自 颁 布
身就是 一种 垄断 。反 垄断法 的 目标是 维 护市场 经济 中 的竞争秩
至 今 以逾 五年 , 各界质 疑 与讨 论从 未平息 。 《 反垄 断法》 被 发达 国 序 , 是“ 保 护竞 争而 非保护 竞争 者” 。 。 因此 , 市 场经 济发展 不充分 家 誉 为“ 经济 宪法 ” , 但 在 中 国却 一 直不被 大众所 熟识 。 在 我 国市 是 反垄断 法 在中 国面 临最 大 的困境 。
关键 词 反 垄断法 经 济 垄断 行 政 垄断 改革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3 . 0 9 9 . 0 2 作者 简介 : 王娜。 重 庆 市公 安局 南岸 区分局 。 中图 分类 号: D 9 2 2 . 2 9

《反垄断法》适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反垄断法》适用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定为法定 的豁免类型。我国的中小企业 占了绝大 多数 .而且竞争 更应 当根 据我 国实际进 行经济分析 .才能做出合理的安排。 力普遍 比较低下 和 为数不多的大企 业实 力相 差悬殊 .生存环境
反垄断法对中小企 业进行保护已经为绝 大多数国家立法与实
比较 恶劣 。因此 .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对中小企业 的特定联 践所认 同 ,但在具体 的适用过程 中 仍 然存在许 多的问题 。笔者
我国 《 垄断法》对于企业 合并控制制度主要规定在该 法的 过3 亿元人 民币 . 反 0 至少一个经营者在 中国境 内的资产或销售额超 第 四章——经营者集 中当中 .以例举 的方式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 过 1亿 元人 民币” 这一规定不论其具体 数额 的确定是否合理 . 5 , 但 三种具体情形 ,包括经营者合并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 资产 其立法意 图是 明显的 :针对 目前我国企业规模较小 ,而在 中国境 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以及通过合同方式取得 对其 内实施合 并行 为的都是境外大企 业这一 国情 而应当鼓励 国内企 他经营者 的控制权。同时在第 四章第二十 一条规定 了我 国对于经 业合 并而 限制 境 外 企 业 合 并 。但 在 通 过 的 《 垄 断 法 》 中 ,这 一 反 营者集中的控制是通过事前 申报审查的方式来实现的。但是 ,反 具体 的数额标准被取消 。因此 .在实践中确立 申报标准时 应综 垄断法却没有 明确 规定经营者 申报 的标准 .而 只是 笼统地规 定 合考虑 以下因素 : ” 经营者集 中达到 国务院规定 的申报标准的, 经营者应 当事先向国
经 ; 斋与 i 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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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法 》适用实践中应 当注意的 问题

对《反垄断法》几个有争议问题的思考

对《反垄断法》几个有争议问题的思考

地区封锁 、 地方保护等行政性垄 断限制竞争行为 ,是我国目前影响全
国 统一 、 放 、 争 、 开 竞 有序 市 场 体 系建
立 的主要 障碍 但这 个 问题 解 决起 来 难 度很 大 ,因 为 它的 产生 有深 刻 的政 治、 经济 原 因和 体制 背 景。 要彻 底 解决
反垄断条款 ,工商机关每年平均查处
我 国从 计划经济 到市场经济 发展过
当竞争法》中有关反垄断条款的规定 程 中的特 点 、将行 政性垄断纳 入反
起草和讨论过程中,有一些问题一直 来制止和查处垄断行为 ,已经远远不 垄 断法的 内容并 制定有效 措施进行
存在 争议 。 本文就 立 法的 目的和 原 则 、 能适 应 发展 变 化 了的 形 势 ,以至 于存
会主 义市场经 济发展 的现状 。考虑 也 需 要~ 个 过 程 。深 化体 制改 革 和加
5 6《2 0 . 中阉王商管娌研究 0 63
维普资讯
●●
珊 制工商 .法
强法 律规 范 可 以从 不 同的 角度 解决 行
政 性垄 断 的问题
者进行查处 的条款 经济体 制改
革 ,特 别 是 要 改革 和 完善财 政 税 收体
少 ,学 习借 鉴 国外 的 反垄 断 立法 的 经 验 和做 法 是必 要的 , 但不 能 照搬 照 抄 ,
要 与 中 国 的 国情 相 结 合 , 免 “ 土 避 水
此 外 , 律 条 文 的 表述 要 符 合 中 法
行政 性垄 断和 维护 公平 竞争 起到 非 常
三是具有较高的级别和权威 。如 美国 、 日本 、 韩国 、 印度等国的竞争执
《 反不正当竞争法》 的执法实践 ,

反垄断法实施现状探析

反垄断法实施现状探析
NO .4, Ol1 Z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aeId s y dr ui sTrd ut n n r
21 第 4 0 1年 期
反垄断法实施现状探析
卢 炯
( 北经贸 大学, 北 石 家庄 O06) 河 河 50 1
摘 要 : 2 0 自 0 8年 8月 1 日以 来 , 垄 断 法 实施 的 效 果 不 是 很 好 。针 对 该 情 况 找 出其 中 的 原 因 , 出解 决 办 法是 我 们 反 想 所要 做 的 。在 具 体 了解 垄 断概 念 、 义 和 分 类 的 基 础 上 作 进 一 步 的 分 析 。 对 此 . 行 政 救 济 和 司 法 救 济 等 方 面 来 采 取 措 含 从 施 , 决 问题 。各 部 门应 协 同合 作 , 一 互助 , 源 共 享 , 挥 其 最 大作 用 。 解 统 资 发
关键词 : 断; 垄断法; 政 垄断 ; 垄 反 行 实施 阻 力 ; 政 救 济 行
中图分类号 :9 D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23 9 (0 10 -280 1 7 —1 8 2 1 ) 40 3 -2
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断 的 概 念 及 含 义
垄 断 是 指 市 场 主 体 在 经 济 活 动 中 排 除 或 限 制 公 平 竞 争 秩 序 的行 为 和 状 态 。 换 言 之 , 场 主 体 为 追 求 最 大 的 垄 断 市 利 益 , 滥 用政 府 赋 予 的权 力 , 其 自身 已 取 得 的 市 场 支 配 或 或 地 位 , 利 用特 许 经 营 权 , 与 其 他 经 营 者 合 谋 , 断 市 场 或 或 垄 或 价 格 , 除其 他 经 营 者 进 入 同 业 市 场 , 而 损 害 消 费 者 权 排 从 益 , 反 公 共 利 益 。该 定 义 主 要 包 括 两 种 含 义 : 一 , 断 违 第 垄 是 指 垄 断 行 为 , 指 市 场 结 构 , 指 市 场 行 为 。 但 垄 断 的 法 既 也 学 定 义 只 指 市 场 行 为 。各 国 反 垄 断 立 法 所 关 注 的 垄 断 已 不 2 垄 断 的 分 类 是 或 主 要 不 是 垄 断 结 构 而 是 居 于 垄 断 地 位 的 经 营 者 或 其 利 2 1 合 法 垄 断 与 非 法 垄 断 . 益 代 表所 为 的 垄 断 行 为 。美 国 的 《 尔 曼 法 》《 莱 顿 法 》 谢 ,克 垄 断 并 非 一 律 违 法 , 中 国家 为 了 保 护 整 个 国 民 经 济 其 等 反 垄 断 法 都 未 直 接 对 垄 断 进 行 界 定 , 是 对 各 种 具 体 的 的 健 康 发 展 , 反 垄 断 法 中 明 确 规 定 的 不 适 用 反 垄 断 法 的 只 在 够 充 分 发 挥 职 工 在 民 主管 理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 进 企 业 发 展 。 促 由 于依 法 行 政 、 章 办 事 , 加 了 企 业 管 理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 按 增 避 免 了 “ 箱 操 作 ” 弊 端 , 企 业 职 工 能 够 知 企 情 、 企 暗 的 使 议 事 、 企 政 , 加 心 理认 同感 ; 业 广 开 言路 , 采 众 长 , 监 增 企 博 才 能 够 充 分 发 挥 职 工 在 民 主 管 理 中 的 积 极 作 用 , 企 业 宏 观 使 决 策 更 能 体 现 战 略 性 、 局 性 、 瞻 性 , 职 工 对 开 创 企 业 全 前 使 新 局 面 充 满 了信 心 。 三是 依 法 治 企 切 实 维 护 员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利 于 发 挥 有 职 工 的 主 人 翁 精 神 。应 加 大 依 法 治 企 的 宣 传 , 断 培 养 高 不 素 质 的知 法 、 法 、 法 的 企 业 管 理 队 伍 。 注 意 引 导 和 增 强 懂 用 的 主 体 意 识 、 利 意 识 和 法 治 意 识 , 大 家 树 立 捍 卫 自 己权 权 使 利 的 观 念 , 悉 行 使 权 利 的 方 式 , 依 法 治 企 内 化 为 企 业 领 熟 把 导 和 头 脑 中 的 真 正 信 念 。 在 依 法 治 企 的 理 念 下 , 合 企 业 符 生 产 规 律 、 满 生 机 活 力 的 新 的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和 运 行 机 制 充 基本形成 。 () 建 和 谐 企 业 需 要 形 成 良 好 的 企 业 精 神 和 文 化 氛 3构 围 , 法 治 企 是 形 成 、 持 良 好 企 业 精 神 文 化 的 必 须 , 构 依 保 是 建和谐企 业的必然选择 。 企 业 文 化 和 企 业 精 神 是 社 会 文 化 在 高 企 的 一 种 内 在 反 映 , 企 业 人 为 了 实 现 企 业 的 培 养 目标 , 过 、 习 、 研 、 是 通 学 科 管理 、 活等各个领域 的活动所 创造 出来 的一 种与 社会 、 生 时 代 密 切 相 关 又 有 企 业 特 色 的 人 文 氛 围 、 业 精 神 和 生 存 环 企 境。 党 的 十六 届 六 中 全 会 通 过 的 《 共 中 央 关 于 构 建 社 会 中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出 ,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指 社 值 体 系 是 建设 和 谐 文 化 的 根 本 。必 须 坚 持 马 克 思 主 义 在 意 识 形 态 领 域 的 指 导 地 位 , 牢 把 握 社 会 主 义 先 进 文 化 的 前 牢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和对策——垄断行业中的《反垄断法》实施问题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和对策——垄断行业中的《反垄断法》实施问题
王 自力 ‘


引言
我国 反垄断法 》第 l 条规定 :“ 了预 防和制止垄 断行 为 ,保 护市 场公平 竞争 ,提 高经济运行 为 效率 ,维护 消费者利 益和社 会公共 利益 ,促 进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健康 发展 ,制定本法 。 ”显然 ,预 防 和防止垄断 行为是反 垄断法 的基本 目标 , 但 反垄 断法》 对某些垄 断特别 是行业 垄断又予 以一些特殊
实施 的有 益 补 充 ,但 反 垄断 法的 私 人 实施 在 各 个 国 家和 地 区的 反 垄 断法 中的 重要 性 和 具 体 的制 度 很 不相
同。反 垄断 法私 人 实施 中的一 个 重要 问题 是 间接 购 买者是 否有 资格 对 涉嫌 垄 断行 为提起 民事诉 讼 , 而这 又
是 一 个在 理论 上有 争 议 、 在 实践 中做 法 不一 致 的 问题 。《 垄断 法》 在 实施 的 过程 中也 需要 借鉴 其 他法 域 反
的规定 ,如 ( ( 断法 第 7 反垄 条就 明确 规定 :“ 国有经 济 占控制地 位的 关系国 民经济命 脉和国家安全 的行业 以及 依法实行 专营 专卖的行 业 , 国家对 其经营 者的合法 经营活动 予 以保护 , 并对经营者 的经营 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 实施监管和调控”这就对某些垄 断行业的存在赋予 了合法 的法律地位。 , 为什么 反垄断法 对某 些垄 断行 为 网开 一面?这是 因为 ,在 一般 情 况下 ,“ 防和制止垄 断行 预
会实际状 况 ,以适用 除 外制度对 诸种 利害 关系进行 平衡 协调 。 因此 ,对某 些行 业予 以反垄断法 适用 。 除外 ,与反垄 断法在实 质上 是一致 的 。 虽然 ( ( 反垄 断法 》反 的是 垄断行 为 ,而垄 断行业 的存在只是 一种 状态 ,因而 , 要在位 的垄 断经 只

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特殊问题

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特殊问题

论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特殊问题【摘要】在全球经济的背景下,当下的市场竞争是全球性的,我国的反垄断法制定不仅应面对国内市场,也应面对国际市场,使我国反垄断法与国际统一大市场相协调。

正因为如此,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既要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又要体现反垄断法的原则和理念,应对一些基于我国国情所特有的特殊问题。

【关键词】反垄断;竞争;执行一、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适用的执行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社会经济的基础产业,为了落实和实现国家的农业产业政策,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缘由主要有:(一)可以化解和减少农业生产的风险农业活动的季节性、连续性和长周期性,使得农业经济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更多,因此需要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业活动中进行联合或协和行为,共同应对风险,从而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率。

(二)可以使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依靠联合力量增强自己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的适用使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可以以低成本进入市场,增强他们的竞争力,使农产品在市场谈判中获得相对有利的价格。

(三)可以实现以政治利益和宏观经济利益为基础的公共利益的要求允许农业产业的联合行为有利于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也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四)可以促使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在面对国际竞争时处于优势地位,就必须改变我国农业领域分散经营的现状,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的联合行为是改变这种现状的主要途径。

(五)可以建立自由、公平的农业经营机制正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指出:“竞争虽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但有些市场因其特殊条件,优化资源的配置只有在限制竞争条件下才能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作实现合理化就比自由竞争更可取。

”[1]笔者认为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执行的几点对策建议:第一,建议尽快制定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执行指南》。

第二,建议我国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关于促进农业领域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

第三,建议构建和加强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执行的合作和协调机制。

反垄断法在中国的适用性研究

反垄断法在中国的适用性研究

反垄断法在中国的适用性研究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为解决市场上存在的垄断现象,中国国家政府制定了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保护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然而,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还存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反垄断法的适用性,是当前中国法律实践中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之一。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首先,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需要明确。

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反垄断法适用于在中国经营活动中构成反垄断行为的国内和外国企业。

反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三种行为。

然而,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的概念还存在很大的争议。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企业的市场份额、市场的竞争现状、消费者的需求和企业的市场行为。

对于经营者集中,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进入壁垒和消费者利益等。

因此,明确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需要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概念进行深入研究和阐释。

反垄断法的执法难度其次,反垄断法的执法难度是中国市场监管总局面临的一个难题。

由于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是企业,执法人员需要对企业经营和市场背景等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然而,企业往往对外保持保密,执法人员很难获取到足够的证据和信息,从而导致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困难。

因此,中国市场监管总局需要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来加强企业的合作意识和合规意识。

例如,加强企业对反垄断法的培训和宣传,对于反垄断案件开展公开听证和公开审理等,提高法律透明度和公正性。

反垄断法对市场的影响第三,反垄断法对市场的影响也需要进行研究。

中国国家政府实施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利益。

然而,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对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反垄断法可以遏制一些不公平竞争行为,创造更加透明的市场环境。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也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例如对大型企业的约束可能会对其继续扩张产生影响,而对小型企业的优惠可能会对市场公平竞争条件产生一定的不平等。

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与挑战

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与挑战

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与挑战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武器,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反垄断法的实施在多个方面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它有效地遏制了企业的垄断行为,防止了某些大型企业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例如,对于一些企业的合并行为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了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过高、竞争削弱的合并案发生。

这有助于保持市场的多元竞争格局,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在价格方面,反垄断法的实施使得企业不能随意操纵价格,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以往,一些垄断企业可能会通过垄断地位抬高价格,获取超额利润,而反垄断法的存在对这种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促使企业在合理的价格范围内进行竞争,消费者从而能够享受到更合理的价格和更多的选择。

此外,反垄断法的实施还促进了创新。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为了赢得竞争,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推出更具创新性的解决方案。

这不仅推动了企业自身的发展,也为整个经济社会的进步注入了动力。

然而,反垄断法的实施也并非一帆风顺,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界定相关市场的困难是其中之一。

在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地位时,需要准确界定相关市场的范围。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在互联网、数字经济等领域,相关市场的边界变得越来越模糊,给界定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执法资源的不足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反垄断执法需要专业的人才和充足的资金支持,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面临着执法人员数量有限、专业能力有待提高以及执法经费不足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效果和效率。

另外,反垄断法在面对新型垄断行为时存在滞后性。

随着技术的创新和商业模式的不断演变,出现了一些新的垄断行为,如算法合谋、大数据垄断等。

现有的反垄断法律法规可能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这些新问题,需要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

还有,反垄断执法中的国际协调也面临挑战。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企业的经营活动往往跨越国界,垄断行为也可能具有国际性。

反垄断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与解决方案

反垄断法实践中的重点问题与解决方案

加强反垄断执法国际合作
01
02
03
加强国际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反垄断交流 与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 进经验和做法。
开展联合执法
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联 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跨 国垄断行为。
加强信息共享
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建立反 垄断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 。
05 解决方案三:推动企业合规经营
加强反垄断民间监督组织建设
培育民间监督力量
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 积极参与反垄断工作,发挥其专业优势和监 督作用。
加强民间监督组织的能力建 设
为民间监督组织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提高其专 业素养和监督能力,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履行监督职 责。
促进民间监督组织与政府 部门的合作
建立民间监督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 调机制,加强合作与配合,形成政府与社会 共同治理的良好格局。
根据反垄断实践的发展和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反垄断法律法规, 保持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
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加强反垄断执法信息公开
建立健全反垄断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反垄断执法依据、 程序和结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完善反垄断执法程序
制定完善的反垄断执法程序规定,确保执法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 明,防止滥用执法权力和不当干预市场竞争。
要点二
跨国公司与全球市场 的监管
跨国公司在全球市场的垄断行为可能 对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竞争造成影 响。未来,需要加强跨国反垄断合作 ,共同打击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维 护全球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要点三
新兴产业与创新发展 的保护
新兴产业和创新发展是推动经济增长 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在反垄断法 实践中,需要平衡保护市场竞争和鼓 励创新发展的关系,为新兴产业和创 新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分析

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分析
21 0 0年 第 1 2期
法 治 研 究
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分析 米
颜运秋
周 晓 明
摘 要 : 国反 垄 断 法 实施 中存 在 许 多 问题 。 垄 断执 法机 构 设 置 问题 、 行 政 垄 断 问题 、 垄 断 法 私 我 反 反 反 人 诉 讼 问题 、 垄断 司 法机 制 问题 是 反 垄 断 法 实施 过 程 中的核 心疑 难 问题 。 过 对 这 四个 疑 难 问题 的 分 析 , 反 通
本 文 是 颜 运 秋 主 持 的 2 0 ~ 0 0年 度 国 家 法 治 与 法 学 理 论 研 究 项 目与 南京 大 学 博 士 后基 金项 目— — “ 济 法 实施 机 制 研 究 ” 082 1 经
的 阶段 性 成果 。
作 者 简介 : 运 秋 ,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 后 流 动 站研 究 人 员 , 颜 南 中南 大 学 法 学 院 教授 、 士生 导 师 ; 晓 明 , 南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博 周 中
多 . 是 处 理 的 结 果 却 不 太 理 想 . 少 案 子 都 被 法 院 裁 但 不
定 不予受 理 . 即使 能 够 被 受 理 . 告 胜 诉 的 案件 几 乎 没 原
起 。 附条件批 准的两起案件 : 起是批准辉瑞公 司收购 ① 一
惠 氏公 司反 垄 断 审查 .另一 起 是 批 准 松 下 公 司收 购 三 洋 ② 公 司反 垄 断 审查 。 商 务 部 的批 准公 告 都 比较 简 单 . 括 ③ 包 “ 案 和 审 查 程 序 ” “ 查 内容 ” “ 查 工 作 ” “ 争 问 立 、审 、审 、竞 题 ” “ 加 限制 条 件 的 商 谈 ” “ 、附 和 审查 决 定 ” 个 部 分 。 六 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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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每一条法律都有它存在的意义,但也会有产生大大小小的问题。

反垄断法也如此,对于问题我们应积极的寻在解决方案,分析它存在的原因,通过制定新的制度将问题消灭。

这就是法律存在的意义。

它能够更好的解决实际问题,有一个准则参考。

主要问题如下:
每一条法律都有它存在的意义,但也会有产生大大小小的问题。

▲反垄断法也如此,对于问题我们应积极的寻在解决方案,分析它存在的原因,通过制定新的制度将问题消灭。

这就是法律存在的意义。

它能够更好的解决实际问题,有一个准则参考。

主要问题如下:
▲一、反垄断条款缺乏统一权威的执法部门
反垄断法的目标在于维护公正竞争,保证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它不仅要企业公平地获得和行使竞争机会,保障企业平等地进入市场的自由权利,还担任着打击、惩罚所有市场性垄断行为和政府性垄断行为。

正因为如此,为实施反垄断法,我国必须要设立专门的有权威性的执法机构,才能够满足有效执法的需要。

在我国,分别制定了《反垄断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同的法度规定了不同的反垄断执法的主管机构。

表面看起来,似乎这样的规定分工细致,而且在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中都规定有对反垄断行为的惩治规范,那么这就更有利于我国的反垄断行为了,然而,事实却非如此。

这种多头的执法体制很容易导致法律的真空,减损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使得实质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机关对这种垄断行为总体负责。

还有的就是,由于不同的法有立法宗旨就会有不同的规定,在具体的执行上,不同的部门之间难以协调,从而会执法力度,就不能更好地打击垄断行为了。

▲二、反垄断政策执法机构的职能配置不合理
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往往是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于一体的综合执法机构,但是在我国,对执法机构的权力设置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执法很弱,在法律上也没有关于立法、调查、听证,裁决等一系列程序性规定,这就很难保证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对非常负责的垄断行为实行有效的规制。

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不享有准司法权,对于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引起的民事争议无权进行裁决,有些虽然有,但是法律效力也是非常弱的。

还有就是,对于一些部门是否享有反垄断法执法职能的问题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例如:在我国,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适宜作为反垄断专门机构的问题,社会各界议论纷纷。

我们都知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队伍是经过长期实践的,熟悉市场情况,有利于对介入反垄断法和反不当竞争法调整范围之间的
行为实施法律。

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缺乏反垄断执法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专业性,它难以胜任对反垄断专门机构的公诉权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职责是作为行政机关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没有公诉权。

学者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弊大于利,应该考虑另行设置。

▲三、反垄断政策相关机构执法人员专业性不强
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产物,不仅仅发生在某个特定的行业活腻某个特定的经济领域,不仅仅是侵害了几个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会对竞争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甚至从根本上动摇一个国家的经济基础。

反垄断的对象往往是在市场上占支配地位的主体,是实力雄厚、规模庞大的企业,而反垄断执法活动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消耗时间长,有一定的行政法规审查能力等。

然而,在我国,相关机构执法人员的专业性不强,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一些对企业管理和统计等方面的知识,这样的机构执法人员队伍是不足以胜任任务如此繁重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主要问题还是在于执法部门的专业能力不强,机构设置不合理,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

通过三个部分通透的说明了我国现在反垄断法存在的实际问题,但要想真正的解决问题,还要从长计议。

从数据,发展,策略的角度更好的完善现有法律。

望以上内容对您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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