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摩B: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10年3月) 2010-03-30
新国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10年12月) 2010-12-16
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及会计师事务所报酬)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证局公司字[2009]48号《关于要求深圳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会计事务所选聘制度的通知》、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一般情况下,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制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5、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第六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1、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审计事项的具体要求,提出应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2、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计业务应聘书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3、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4、确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报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5、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邀请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简单程序:对于执行公司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可以采用简单程序,即:1、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拟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的目的,业务范围、完成时间、审计费用、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业务约定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选定符合条件的承担该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3、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
会计师事务所制度(选聘部分)
会计师事务所制度(选聘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制度(选聘部分)1. 概述会计师事务所是负责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机构,其选聘部分是保证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就会计师事务所制度中的选聘部分展开论述。
2. 选聘流程2.1 确定需求在选聘之前,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明确自身的业务需求,包括岗位职责、技能要求以及专业背景等。
通过对需求的明确,可以更有针对性地筛选合适的候选人。
2.2 招聘广告发布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会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发布招聘广告,以吸引潜在的候选人。
广告应该包含对岗位要求的明确描述,同时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性和声誉。
2.3 简历筛选收到应聘者的简历后,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岗位要求和简历中的信息进行初步筛选。
筛选的依据可以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资格等。
2.4 面试环节通过简历筛选后,会计师事务所将邀请合格的候选人进行面试。
面试环节可以分为初面和终面两个阶段。
2.4.1 初面初面通常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旨在初步了解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面试官可以提问候选人的工作经验、专业知识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2.4.2 终面终面由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管理人员或合伙人负责进行。
终面面试主要着眼于候选人的领导才能、与客户沟通能力以及团队合作能力等。
2.5 考核和背调面试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将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背景调查。
考核可以包括技能测试、情景模拟或者小组讨论等环节,以评估候选人的适应能力和应对压力的能力。
2.6 入职决策综合考核和背调的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将作出是否录用候选人的决策。
决策的依据可以包括候选人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以及与公司文化的契合度。
3. 相关政策和要求3.1 遵守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部分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比如,不得进行性别、年龄、种族等歧视性选聘;必须对候选人的个人信息保密等。
3.2 建立专业标准为了确保选聘的专业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明确的选聘标准和流程,遵循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杜绝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
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尊敬的读者:今天,我想和大家共享的主题是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决策。
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帮助企业合理规划财务,提供合规的意见和建议,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如何选择一家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成为了企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要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和声誉。
一家好的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会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市场调查报告和沟通其他企业的经验,来判断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值得信赖。
要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和资质。
一家优秀的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会有一支具备丰富经验和高水准专业技能的团队,他们不仅要具备会计专业知识,更要具备丰富经验和独到的智慧。
另外,还要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和沟通能力。
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应该能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财务报表审计、税务沟通、内部控制评价等,并且要能够与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如何进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呢?我们可以在行业协会、财务网站等专业评台上发布公告,明确我们所需要的服务和要求。
可以邀请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竞争性谈判,以便更好地评估他们的服务和能力。
可以通过评标的方式来确定最终的合作对象。
在我看来,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不仅仅是一项业务决策,更是一项重要的战略决策。
一家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为企业节省成本,提高效率,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我们要慎重对待,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做到全面、深刻和灵活地分析和决策。
我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并能够在实际操作中得心应手。
谢谢大家!笔者:(您的名字)以上就是文章的第一部分,接下来,我将按照这种思路,延伸发挥,撰写更加深入和完善的文章。
(文章接下来的内容请由你根据上述的指示进行撰写)扩写新内容1600字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另外,还要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和沟通能力。
乐通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9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受聘条件第四条公司应当聘用至少全部符合以下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执业五年以上;(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规范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三)具有上市公司的审计经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和按时保质完成审计任务的工作能力;(四)具有业界公认的优良执业质量,资信良好,在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五)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或违规执业而受到行政处罚;(六)法律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由审计委员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以下职责:(一)完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和相关配套措施;(二)按照本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三)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四)向董事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五)负责会计师事务所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一)邀请具备受聘条件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标的公开招标方式;(二)邀请两个以上具备受聘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标的邀标方式;(三)邀请某个具备受聘条件和特殊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单一选聘方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通知(2009修订)【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发文字号】会协[2009]46号【修改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日期】2009.07.28【实施日期】2009.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通知(会协[200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新修订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督促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开展的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为准绳,严格检查,严格惩戒。
第四条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关注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对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实施细则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包括续聘和改聘,下同)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细则的规定。
第2章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第3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下列条件:1.取得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3.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4.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5.拥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6.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7.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8.最近3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第3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及管理第4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活动。
第5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的职责如下:1.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2.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3.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4.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5.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6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的方式1.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执业资格、符合公司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2.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特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3.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第7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财务部审计专员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审计专员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2.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3.09•【文号】财办会[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2007]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材料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财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将报备工作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事务所材料报备,全面、深入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现状、发展趋势等,为加快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积累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二、2010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材料报备,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
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年度报备功能将于2010年3月10日开通,2010年5月31日17点整关闭。
各地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
网上报备数据应同书面报备中的有关数据一致。
三、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内容包括:(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表2);(3)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3);(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5)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6)对本年度计提职业风险基金的说明或保单复印件;(7)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表(附表4)。
会计师事 务 所选 聘 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通过通过))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选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决策程序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不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3、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征询管理层意见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建议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六条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认真调查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必要时也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
第八条 在调查基础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或是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否定性意见。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
招聘会计师事务所制度的步骤通常如下:
1. 设定招聘目标:确定所需的会计师事务所员工的数量、职位级别和招聘时间。
2. 编制职位描述:明确所需职位的职责、任职要求、相关技能和经验。
3. 制定招聘计划:确定招聘渠道、推广方式和招聘预算,如社交媒体、招聘网站、校园招聘等。
4. 开展招聘活动:发布职位信息,筛选简历,进行面试和评估候选人的能力和适应性。
5. 与候选人洽谈:与候选人进行薪资谈判、福利待遇讨论,以及签订合同等。
6. 进行背景调查:核实候选人的背景信息、参考人员的评价,并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
7. 确定录用:根据候选人的表现、能力和适应性,确定最终录用人选。
8. 安排入职事宜:为新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介绍组织文化和价值观,并解决入职手续等问题。
9. 建立与管理员工档案:建立员工档案,包括个人信息、薪资等,并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工资调整。
10. 持续开展员工发展计划:为员工提供培训和发展计划,促进他们的职业发展和提升。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制度可以考虑,如员工关怀制度、绩效评估制度、福利待遇制度等,以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工作效率。
世联地产: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6
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及要求,结合《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审计业务,业务范围包括:(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中期财务报表审计、审阅或者执行商定程序服务,财务报表为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二)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三)提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审计委员会提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按照相关规定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标准第四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由注册会计师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并执业三年以上,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职业道德记录,最近三年没有发生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问题并因此受到处罚。
(三)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综合考虑其业务规模、专业水平、房地产业服务经验、行业地位等多方面因素。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效益原则,保证公司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直接选聘的方式。
(一)邀请招标,指审计委员会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具备专业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会计师事务所投标的方式;(二)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三)直接选聘,指接受唯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方式。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对照表
所解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因被 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 该等会 解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利 , 有关权利 计师事务所仍可行事。 不因此而受影响。 第二百五十三条 不论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 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规定 , 股 现空缺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可 东大会可以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
大缺陷;
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 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 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 息; 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 的审计业务。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 的审计业务。 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 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不论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 《公司章程》第二百五十二条 如果 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规定 , 股东大会 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 , 董事会 可以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届满 在第十四条后增加条款,原《制度》 其他条款顺延。 前 , 通过普通决议决定将该会计事务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 可以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 但应经下一次股 东大会确认。 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
告知股东 , 公司除非收到书面陈述过 (二)如果即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做 晚,否则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出书面陈述 , 并要求公司将该陈述告 1 、在为做出决议而发出通知上说明 知股东,公司除非收到书面陈述过晚 , 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了陈述; 否则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2 、将陈述副本作为通知的附件以章 1、在为做出决议而发出通知上说明 将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了陈述; 程规定的方式送给股东。 2、将陈述副本作为通知的附件以章 (三)公司如果未将有关会计师事务 程规定的方式送给股东。 所的陈述按上述第(二)项的规定送 (三)公司如果未将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出 ,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该陈述 的陈述按上述第 ( 二 ) 项的规定送出 , 在股东大会上宣读 , 并可以进一步作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可要求该陈述在 股东大会上宣读 , 并可以进一步作做 做出申诉。 (四)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席以 出申诉。 (四)离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出席以 下会议:
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制度(参考文本)
会计师事务所聘用制度(参考文本)为规范本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维护本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招聘原则1.招聘时根据招聘岗位任职资格要求择优录取,并重点考虑应聘人员品行、学历、岗位胜任能力、工作经验及发展潜力等其他个人背景情况。
2.本单位相关职位出现空缺时,将优先考虑已聘用职工,然后再对外招聘。
工作表现是本单位晋升职工的最主要依据。
3.人力资源部应不断更新本单位各岗位的职责要求。
(二)、招聘程序1.根据年度人力资源需求计划,人力资源部制定具体的招聘实施方案;2.各部门因业务需要临时增加人员时,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招聘申请,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审批后进行招聘;3.招聘由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实施,对应聘人员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并进行初试,在初试时可以根据各专业需要,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4.应聘人员须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后方可录用;(三)、职工入职1.单位向职工发放《录用通知书》,并通知入职报到的时间、地点。
2.单位将组织新入职职工参加新职工培训,以使职工了解单位情况与管理制度。
3.单位向职工发放《职工手册》,加强职工对单位制度的了解。
(四)、试用期1.新职工被录用后,一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时间为一至六个月,试用期间单位将对职工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2.试用期薪资执行单位制度标准;3.试用期届满,经单位考核者,可转为正式职工,考核不合格者,单位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新职工在上岗后一个星期内,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是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约定, 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和职工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期限等条款约定。
(六)、劳动合同的终止单位将在合同到期前30日向职工发出书面的通知书,职工可决定是否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
如职工或单位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合同到期时自动终止。
单位要对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参考文本)如下: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于年月日与我单位签订了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岗位工作,在本单位工作了年月个月。
会计事务所聘用制度范本
会计事务所聘用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会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聘用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维护全体股东和客户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事务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事务所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事务所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四条事务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事务所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程序第五条事务所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审计及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四)具备良好的职业声誉和专业的职业素养,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能够满足事务所的业务需求。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程序如下:(一)审计委员会根据事务所的业务需求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制定选聘政策和流程;(二)审计委员会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初步筛选,并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用报价、执业记录、专业能力、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三)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选聘建议提交股东大会决定;(五)股东大会决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后,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统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会协[2010]36号【发布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日期】2010.05.11【实施日期】2010.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做好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巩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整改落实工作成果,我会制订了《2010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并就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的意见》(会协[2010]12号)的要求,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按照每年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比例不低于20%的要求确定检查名单,突出检查重点,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同时,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应当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配合中注协同步开展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的联动检查。
二、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根据中注协《2010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三、请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10年5月25日前,将本地区2010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和所确定的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注协,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2010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和处理结果汇总表及移交情况汇总表报中注协。
上述书面材料的信息应在报送的同时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具体方案另行公布。
附件:1.2010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2.2010年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表式)3.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表式)4.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移交情汇总表(表式)二○一○年五月十一日附件1:2010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一、检查的指导思想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应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精神为指导,深化行业学习实践活动和整改落实工作,继续以实施会计审计准则、巩固准则国际趋同成果为目标,在进一步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事务所)的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强对中小事务所的监督检查,支持做大做强和做精做专,持续深化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切实维护公众利益。
会计事务所人员招聘管理制度
会计事务所人员招聘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招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人员招聘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所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解职、服务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所自总经理(副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事务所职员。
第四条本所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第二章聘用第五条本所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第六条本所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第七条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总经办统筹计划。
第八条本所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5岁以上.(三)一般职员,大专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和工作要求.第三章试用及报到第九条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试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第十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二)交登记照片5张;(三)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四)学历证。
第四章解职第十二条本所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自动离职"、“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十三条本所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
“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第十四条本所员工到规定的职龄后,为自动离职,其办法另定。
十五条本所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 第在未获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十六条本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一)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二)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第十七条命令停职者。
会计事务所人事招聘制度
会计事务所人事招聘制度1.总则1.1 目的本制度主要涉及从招聘计划编制到正式录用的相关规定,其目的是使招聘工作顺利有序完成。
1.2 本制度适用于除总经理、部门经理以外的所有人员招聘。
2.人员需求计划的编制2.1 人员需求计划编制依据2.1.1 职能部门的人员按各部门岗位设置和工作量的大小按需配置。
2.1.2 项目部的人员根据项目的工作量在项目实施前配置,项目结束后解散。
2.1.3 各部门可根据拟建项目的人员需求,提前3个月进行人员储备。
2.2 人员需求计划编制程序2.2.1 公司各部门根据人员需求计划编制的依据确定下一项目本部门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办公室存),提交办公室呈总经理审定。
2.2.2 在人事计划实施过程中,确因工作需要,需要超计划扩编增员或进行人员储备的,须先提出申请,填写《计划外增员申请表》(办公室存),提交办公室,办公室应对增员申请逐项审定,综合平衡,填写意见呈用人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实施。
3.招聘过程管理3.1 招聘准备阶段3.1.1 根据核准的人员需求计划和岗位职责说明书确定招聘的岗位、人数、任职要求(包括性别、年龄、学历和工作经验等),报办公室;3.1.2 确定复试和面试容;3.1.3 如新增岗位,办公室须在招聘前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新设岗位的职责书。
3.2 招聘信息发布3.3.1 招聘信息包括以下容:1、公司简介。
公司简介要用简练概括的语言描述出公司的整体形象,便于应聘者了解公司。
如属部竞聘,此项应改为招聘目的。
2、招聘职位描述,包括岗位职责、薪资标准、工作地点等;3、对应聘人员的要求,包括招聘人数、性别、年龄、学历、工作经验、其他要求等;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5、报名时需提供的证件、材料;6、其他注意事项。
3.3 初选3.3.1 初选原则:初选必须按照岗位要求提出的招聘条件进行筛选。
对特别优秀者除年龄可放宽以外,其他条件不得突破。
3.3.2 初选方法:到办公室借阅已经经过初选的应聘人员的资料,由办公室和用人部门一起进行初选。
商务部财务司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通知
商务部财务司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1.08.08•【文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商务部财务司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详见本网站)的规定,现将商务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的资格审查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愿意向商务部提供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专业服务(全部或部分),同时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加本次资格审查。
二、通过此次资格审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资格参加2011年至2013年度商务部所属各单位相关专业服务的邀请招标。
三、参加资格审查需要提供下列方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会计师事务所致商务部财务司的函,表示同意按办法规定参加资格审查(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合伙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3、在2009年、2010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综合评价排名;4、此项事务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邮);(三)会计师事务所全部或部分具备办法第二条提供服务相适应的资质证明。
(四)按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要求予以承诺。
(五)请详细说明办法第八条第六款向中央国家机关(含商务部)提供过专业服务的情况,包括何年向何单位提供了何种专业服务,专业服务的相关内容。
(六)基于会计师事务所以往为中央国家机关提供过的专业服务,比照办法第二条范围和第九条的评审标准,阐述将如何为商务部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以及不同专业服务情况下的服务报价。
(七)其他有助于第九条资格审查方面的资料。
四、上述资料装订成册并密封后,于2011年8月19日星期五16时前送达商务部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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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200054 证券简称:建摩B 公告编号:20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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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在公司财务监督中的作用,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选聘(包括续聘、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
㈠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㈡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㈢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㈣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㈤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㈥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㈠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㈢ 公司财务部门;
㈣ 公司监事会;
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有关招标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八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
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有1 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
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工作日前,向重庆证监局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
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本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