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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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旨在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定义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民用领域、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物质、制品或者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烟火剂、火工品、炸药等。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生产和销售第一节生产1. 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爆炸事故。

2. 生产企业应当对工艺流程进行全面评估,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设备和工艺过程的安全可靠。

第二节销售1. 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购进的爆炸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2.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加强对爆炸物品销售环节的监管,确保销售流程的规范和安全。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运输和储存第一节运输1. 爆炸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2. 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运输车辆、运输工具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节储存1. 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设有专门的存放区域,防火措施完备。

2. 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储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稳定。

第五章爆炸物品的使用和处理第一节使用1.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按照许可条件和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2.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违规使用和擅自改变使用方式。

第二节处理1. 废弃爆炸物品应当由专业处理机构进行处理,不得乱丢乱倒。

2. 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二次爆炸和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一节监督管理1. 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制定的管理规定。

其目的是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生产管理:
1. 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

2.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和记录。

二、销售管理:
1. 销售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销售资质,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2. 销售企业必须配备专业销售人员,提供相关产品的安全使用指导。

三、储存管理:
1. 储存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储存要求进行储存,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性。

2. 储存场所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禁止将爆炸物品与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一起。

四、运输管理:
1. 运输企业必须持有合法的运输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运输。

2. 运输企业必须建立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对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控制。

五、使用管理:
1. 使用人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进行使用,禁止私自改动或擅自使用。

2. 使用人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爆炸物品的危险性和安全操作方法。

六、监督检查:
1. 国家相关部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追究。

以上是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一般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3585-5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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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部: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社会安定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指挥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严管理,全程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全过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和其它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二条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责任爆炸事故,杜绝爆炸物品丢失,确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绝对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安全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指挥部安委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之中,做到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活动。

第二章许可证管理第六条种类管理及取得许可证(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生产许可证;(二)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储存销售许可证;(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运输许可证;(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使用许可证。

第七条许可证的审批(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需许可证类型提交申请文件;(二)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批准;(三)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补正或申诉的途径。

第八条许可证的变更、注销(一)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另行颁发许可证;(二)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注销许可证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注销许可证。

第九条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一)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为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延续;(二)审批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审核,对继续符合许可证要求的,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生产管理(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二)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三)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并进行质量检验;(四)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和产品抽查制度,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安全,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和灾害发生。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包含以下内容:
1. 生产管理: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建立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 储存管理:确定爆炸物品储存场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明确储存环境要求,要求储存场所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保障爆炸物品存储期限内的安全性。

3. 运输管理:规定爆炸物品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运输过程中要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采取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性。

4. 销售管理:要求销售企业对爆炸物品的销售要做到明码标价,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对于需要特殊许可证的爆炸物品实行核查和备案制度。

5. 监管管理:建立健全相关部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法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和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安全。

总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4.01.06•【文号】国发[1984]5号•【施行日期】1984.01.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一九八四年一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定向公众或者个人销售或者提供、用于民用目的的炸药、烟火、鞭炮、焰火、烟花、礼花、烟雾剂等具有爆炸或者发射、喷射作用的物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行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和使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五条企业、个体经营者、机关和团体应当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义务,保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依据科学、合理、经济、保险的原则,做到法规制度、技术标准、安全保障措施、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等方面的全面、系统、协调、有序。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采用合格的爆炸物品原材料和配合配方,合理选择生产设备,严格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保证生产过程的合法、规范、安全。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定,建立爆炸物品生产过程中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保证生产情况真实可靠。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和办公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和规定,设置防爆措施,加强防护措施,保证生产经营地点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设备齐全、工艺先进、环境卫生、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合格的生产能力,在合法、规范、安全的基础上,才能获得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定,制定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与能力,确保员工安全生产与保障。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1. 前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爆炸物品在民用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制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安监办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以保障爆炸物品安全。

2. 定义和分类2.1 定义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本办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如下定义:- 民用爆炸物品:指能在一定的条件下自燃、自爆或者与其他物质发生强烈的化学反应而产生可触发爆炸现象的物质。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指依法取得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

-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指依法取得许可,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2 分类按照爆炸物品的危险性程度和使用场所的不同,民用爆炸物品分为以下几类:1. 一类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危险性,严格限制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

2. 二类爆炸物品:具有中等的爆炸危险性,对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有一定的限制。

3. 三类爆炸物品:具有较低的爆炸危险性,对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有一定的要求。

4. 四类爆炸物品:具有较小爆炸危险性,对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有相对宽松的管理要求。

3. 管理要求3.1 生产环节的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检测检验等方面。

- 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 爆炸物品的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用户正确使用。

3.2 存储环节的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的存储场所应位于划定的安全区域内,远离居民区和易燃易爆物。

- 存储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设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和维护。

- 存储区域内应设置警示标识,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并保持通风畅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企业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交通运输部加强施工现场民爆物品管理》、《广元市公安局公路工程爆破施工管理工作方案》以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必须认真贯彻“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施工生产中使用的各类炸药和雷管、导爆管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四条项目部成立爆破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项目爆破物品实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各施工队应相应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涉爆人员(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看守员)等必须是责任心强、爱岗敬业的正式职工担任,并参加过相关安全培训,掌握爆破物品管理的相关知识,经公安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国道108广元(陵宝段)改线工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岗位职责第八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副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项目部各部室负责人、涉暴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的爆炸物品安全领导小组。

第九条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2.统筹研究解决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3.负责监督所属项目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并对其日常工作给予指导和协助;4.监督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5.定期对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抽查或监控,发现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追究责任。

6.组织、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预案,积极开展演练活动。

7.对涉爆人员进行定期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以提高涉爆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操作水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修订)现行有效发布:2014-07-29实施:2006-09-01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4-07-29实施日期2006-09-01发布机关国务院法律修订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2024年爆破物品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爆破物品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爆破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和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铁建总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安全第一、管理从严为指导思想,确保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万无一失,特制定本办法,并遵照执行。

第二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爆炸物品的安全所有负总责,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有保障,措施要具体。

第三条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和涉爆人员档案。

库房看守员和保管员要选择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无烟酒嗜好的人员担任。

爆破员、安全员、仓管员要持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从事爆破作业工作。

第四条严格清退库制度,对每炮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送回库房存储;严禁私自藏匿、买卖或做其他用途,一旦发现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库房要按规定建设,配备防护、消防、防盗报警器材,安装防雷和避雷设施,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储存爆炸物品;库房严禁超标准存放、严禁闲杂人员逗留玩耍。

第二章安全目标第六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杜绝爆炸物品丢失,消灭一切责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第三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第七条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安全管理规定,项目建立了安全组织机构,成立以第一管理者为组长的爆炸物品安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岗位职责第八条项目经理职责1、对本项目的火工品管理负总责。

2、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业主、监理和项目部制定的各项爆炸物品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组织本项目爆炸物品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爆炸物品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

4、对本项目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组织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5、经常了解本项目接触爆炸物品人员的工作情况,对不适合此项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换。

第九条项目副经理职责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4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4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实施分类管理,保护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国家应当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拥有生产资质,具备生产规模、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等相应条件。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和岗位责任。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等的管理和安全保护,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生产事故的情况。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控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及时排查、召回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

第三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进货渠道进行认真审核,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爆炸物品的客户进行资质审核,不得向没有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爆炸物品。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民用领域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处置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检查、执法部门。

三、分类管理1.按照危害性和用途,将民用爆炸物品分为一类爆炸物品、二类爆炸物品、三类爆炸物品。

2.一类爆炸物品是危害最大、使用对象最广、使用场所最为普及的爆炸物品。

3.二类爆炸物品是指危害适中、使用对象较为广泛的爆炸物品。

4.三类爆炸物品是指危害较小、使用对象相对有限的爆炸物品。

四、生产许可管理1.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申请并获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

2.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90天需提前申请延续或重新办理。

3.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五、存储管理1.爆炸物品的存储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证禁火区的设置和管理,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2.储存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盗等设施,设备应定期检验,确保安全性。

3.一类和二类爆炸物品的存储量及时更新,控制存储量,防止过量存储。

4.存储场所应定期开展防火、防爆等安全演练和培训。

六、销售管理1.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营业执照中包含爆炸物品销售经营范围。

2.销售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销售产品,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3.销售单位应设立专门的销售场所,并按照要求备案,备案过期需要重新办理。

4.销售单位应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七、运输管理1.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运输车辆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备案。

2.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同时要配备专业人员和安全设备。

3.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明码标识,设有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和维修保养。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最新整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分局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防护、发放、使用、退库、销毁等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控。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必须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分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所届单位和工程项目(包括工程分包队伍),分局国外工程项目除遵守本《办法》夕卜,还应遵守所在国家的相关法规。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各级单位(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主要负责人)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项目)施工生产范围内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

各级主管部门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管理责任。

爆炸物品使用的岗位人员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

第九条施工现场涉及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条涉及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使用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第^一条爆炸物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经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品。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购买单位运输的,必须持物资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爆炸物品购销合同,单位开具介绍信,写明运输爆炸物品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pdf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pdf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b5E2RGbCAP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p1EanqFDPw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DXDiTa9E3d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RTCrpUDGiT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PCzVD7HxA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jLBHrnAILg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xHAQX74J0X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一、总则为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等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1. 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2. 公安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爆炸物品销售、购买的市场监管。

5.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爆炸物品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管理1. 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许可,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条件进行。

2. 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

3. 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单位应当对爆炸物品进行分类储存,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 爆炸物品运输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运输途中安全。

5. 爆炸物品储存库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五、爆炸物品使用管理1.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许可,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条件进行。

2.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3.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使用完毕的爆炸物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销毁或者回收。

六、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1.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应当加强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2. 发现违反本制度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3. 发生爆炸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53号修订)

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53号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1. 简介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工农业生产、民用建筑工程以及个人使用的炸药、炸药产品和类似品。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

本文档旨在介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办法,并提供一些安全管理的指导原则。

2. 安全管理原则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中,应遵循以下原则:•法律法规合规原则: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

•风险评估原则:对使用和储存的爆炸物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风险控制措施。

•综合管理原则:综合考虑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采购、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全面保障安全管理的完整性。

•教育培训原则: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3. 爆炸物品采购管理3.1 验证经销商在采购民用爆炸物品之前,应该验证经销商的合法性和资质。

确保经销商具有合法的生产或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资质,并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2 选择可靠供应商选择供应商时,应该考虑其信誉和口碑,选择经验丰富、有良好质控体系的供应商。

定期评估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采购的民用爆炸物品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3.3 核对产品资质在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仔细核对产品的资质证书、合格证明等文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4. 爆炸物品使用管理4.1 使用规范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按照产品说明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严禁使用过期或损坏的爆炸物品。

4.2 安全防护措施使用爆炸物品时,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护目镜、防护手套等。

保障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

4.3 灭火设备配备工作场所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处置。

5. 爆炸物品储存管理5.1 储存条件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的要求。

爆炸物品应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库房中,远离火源和易燃物。

5.2 安全标识储存库房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标明禁止吸烟、明火等警示信息,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具有巨大的破坏力和危险性,若管理不善,可能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办法。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定义和范围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常见的民用爆炸物品包括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等。

二、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都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

2、预防为主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监督检查等措施,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

3、综合治理政府主管部门、企业、员工以及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1、资质许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

2、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和条件。

3、生产流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4、质量检测对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四、储存环节的安全管理1、储存场所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库必须经过安全评价和审批,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仓库应设置在远离居民区、重要设施和交通要道的地方,并具备良好的通风、防潮、防火、防爆等条件。

2、储存管理实行分类存放、专人管理、双人双锁制度。

严格控制储存数量,不得超量储存。

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民用爆炸物品的出入库情况。

3、安全监控仓库应安装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安全防范设备,对仓库及周边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五、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1、销售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范围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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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各项目部: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社会安定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指挥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严管理,全程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全过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和其它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二条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责任爆炸事故,杜绝爆炸物品丢失,确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绝对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安全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指挥部安委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之中,做到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全面督促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指导项目部编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4、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防爆工作,总结先进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彰防爆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5、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项目领导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项目部第一管理者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体系完善,全面掌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状况。

2、将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与本项目的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3、为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负责制,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查处违章违纪,监督整改存在的隐患。

5、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六条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职责
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员工学习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参与仓库选址、建设及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许可证的申请工作,并按规范要求做好配套的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采购、运输、库管、领料、现场管理、使用、退料等全过程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重大问题要向上一级安质部门及公安部门报告。

4、组织对相关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

5、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
1、技术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制定施爆方案,预算当天(当班)使用民爆物品的数量。

2、物设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供应和帐物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库
第八条项目部根据施工生产需要使用的民爆物品种类、单位时间可能使用的最大数量、施爆方案等因素确定库容量,报请当地公安部门,并与公安部门共同确定仓库地点、建库方案。

仓库选址和建设、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15745-95)的要求。

第九条民爆物品仓库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
合格,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准使用。

第四章购买、运输
第十条项目部必须在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准购买和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运输,并做到“三固定”、“六不准”、“一齐全”。

三固定:固定车辆、固定驾驶员(有经验的驾驶员)、固定押运员。

六不准:不准饮酒,不准超载超高,途中不准超车,不准高速行驶,不准随意停车,不准捎、买、带其它物品。

一齐全:车辆标志、灭火器材、遮盖、防火罩等器具齐全。

第十二条出车前驾驶员和押运员都要仔细检查车辆,确认良好后方可出车。

第十三条在中途食宿,须与所在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派人看守,停车后、开车前都要进行认真检查。

第十四条民爆物品运行至目的地后,要实行卸车交接,仔细清点,严禁信任交接,入库后要堆码核对。

在交接清单上押运员、材料员、库管员要签字。

如有差错立即追查清楚,重大问题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储存
第十五条民爆物品仓库的库房、围墙、大门、排水设施要完整良好,库区围墙内不得种植超过一米高度的植物,库房四周2米范围内不得有小树、杂草和种植任何植物。

第十六条库区内安装的安全设施(避雷针、通迅器材、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状态良好,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库房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杂物(包括空药箱、纸盒等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民爆物品仓库必须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把锁(匙)、双本帐、双人发货、双人领用),库房门钥匙严禁带出库区,严禁一人掌管两把钥匙。

第十九条库房内炸药、雷管堆放必须平稳牢固,地面铺垫高20厘米左右的方木或垫板,箱装爆炸物品标志向外,并留出适当的通道和墙距、垛距。

便于查看核对、通风、防潮、降温,炸药高度不得超过5箱,雷管高度不得超过4箱。

第二十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公安机关指定的适当地点和方式妥善销毁。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做到:
1、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房。

2、禁止在库区、房内会客留宿。

3、禁止在库区、房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照明、取暖、烧水、烧饭。

4、禁止不同性质的爆炸物品混存一库。

5、禁止超过公安部门规定的储存数量。

6、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穿铁钉鞋入库。

7、禁止在库内加工炮头。

8、禁止擅自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保管、存放爆炸物品。

9、禁止在库区内搞副业或饲养家禽。

10、禁止仓库管理人员擅离职守。

11、禁止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和非法购买爆炸物品。

12、禁止使用爆炸物品从事非生产活动。

13、禁止在库区附近放牧、烧荒、打猎。

14、禁止带火种进入库房。

第六章领、用、退
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发和使用,必须按照“认真计划,定人审核,双人领取,专人验收,分用记帐,剩余退库,加强监督,有事汇报”的原则进行。

1、根据当天需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填写一式二份《领料单》,由爆破负责人审核,经项目部负责人批准后,由指定爆破人员凭单向库房领料。

2、领取(退库)爆炸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必须使用专用工具,炸药、雷管、导火索分开,途中谨防丢失,前后两人
要保持10米以上距离。

3、库房发现审批手续不符,领取数字涂改,非指定的职工领料,单人领取,没有安全领取工具等情况时,不准发料。

4、民用爆炸物品领到施工现场后,应有爆破负责人与领料人、监炮员当面对照领料单,核实数量。

5、加工药包、测试雷管、雷管与导火索连接时,必须在安全的地方使用专用安全工具进行。

第二十三条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必须当日用完,禁止存放在库房内;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不论多少,必须在当天最后一批炮放完后退回药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把民用爆炸物品存放现场过夜,更不得拿回家中或宿舍。

在退料时,应填写一式二份《退料单》,由爆破负责人核准,监炮员在场,交指定人员凭单向药库退料,退料人应将收料人签收后的《退料单》带回交给爆破负责人保存备查。

进入库房的剩余料,应及时纳入库房总帐,禁止寄存在库房内。

第七章管库人员
第二十四条爆炸物品管库人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壮,有一定文化,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第二十五条管库人员要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并做好下列工作:
1.必须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2.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3.做好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4.做好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第八章监炮员
第二十六条各爆破现场应设专职爆破监督员(监炮员),加强爆炸物品在现场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监炮员必须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爆破员资格证书的正式职工担任。

第二十七条监炮员职责
1、根据申请计划,核实领到现场后的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

2、掌握爆破作业点的爆破情况(炮孔个数、用药量),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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