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发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1]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农发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时间:2010-09-25 11:25 来源:安徽借贷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项目的目标,贷款项目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是以通过投资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以投资牟利为行为趋向;非经营性项目是不以追求营利为目标,投资一般由政府安排,营运资金也由政府支出。

第三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遵循“政策导向、商业运作、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贷款种类。按照贷款性质,可分为项目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可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在农村路网、电网、水网(包括饮水工程)、信息网(邮政、电信)建设、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改造、农业生产基地开发与建设、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和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除具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

(二)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及农发行的有关规定;非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可参照经营性项目资本金比例标准执行,也可视项目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八条贷款期限。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流动资金贷款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的办理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贷款利率。按农发行商业性贷款利率定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方式。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良好,已经落实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第四章贷款办理

第十二条项目培育。开户行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结合政府、行业和企业发展规划,积极开展客户营销,及时掌握项目信息和贷款需求,遴选优质项目,充实项目库,并指派客户经理负责跟踪培育。项目库管理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借款申请。对项目库中培育成熟的项目,客户经理提请借款人正式提交借款申请,同时应提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操作流程(试行)》规定的资料。非经营性项目还应提供:(一)明确项目建设(承贷)主体、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方式和建设期限等内容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二)明确项目建设期非债务资金和还款资金的筹措方案及落实还款资金来源的文件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项目评估(调查)。开户行受理后,应对客户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提出初步调查意见,由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组织评估(调查)小组开展项目评估(调查),必要时可聘请行业专家参与评估(调查),并将评估(调查)报告连同附件报相关部门进行贷款审查、审批。

经营性项目的评估,应参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项目评估指引》进行;非经营性项目的评估,财务分析应以项目的财务生存能力为重点,还款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的,要系统评估地方经济发展程度、地方政府信用和财政能力,合理确定地方政府财政负债规模等。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开户行应当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需要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当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开户行应当按照项目进度和借款人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借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分批次填写《借款借据》。发放贷款前,开户行须确认借款人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所有贷款条件,借款人资信状况、影响评估指标的主要因素等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对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必须暂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原审批行报告。

第十六条贷款收回。开户行应于贷款到期2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在约定的贷款期限之前归还贷款,或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应提前收回的贷款可以提前收回。

第五章贷后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实行客户经理制。开户行客户经理负责贷款日常监督管理和提供金融服务。对于大型重点贷款项目和高端客户,应成立由各级行客户人员参加的金融服务小组,制定专门的金融服务方案,派驻金融服务团队,开展贷后监管,巩固维护好客户关系。

第十八条实行单独反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业务在相关会计科目中核算。建立适应业务特点的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监测、反映贷款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严格贷后监管。开户行应监督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除对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外,重点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贷款风险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一)资金监管。加强账户监管,严格审查资金支付,信贷资金支付必须按权限经客户经理、客户部门负责人或开户行行长签字,监督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和项目建设进度使用贷款;监督项目资本金和其他项目资金按照约定到位。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监管。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采购设备物资;参与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等工作,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参与借款人的重大经营决策;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营运效益的变化进行贷后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建设工期、建设规模、设计能力、达产能力、设计方案等落实情况;

2.项目经营过程中所选用工艺技术的实际效果、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状况;

3.借款人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变动情况;

4.项目招投标、保险、监理等情况。

(三)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价值等变化情况。

(四)还款计划落实和执行情况。

(五)贷款项目所属行业、区域等系统性政策和市场变化情况。

非经营性项目,还要密切关注项目建设(承贷)主体的发展变化情况,还款资金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的,要动态监测地方政府信用和财政能力的变化趋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