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5.06.22•【文号】农发行字[1995]148号•【施行日期】1995.06.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6月22日农发行字〔1995〕148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行,望遵照执行。
请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是为支持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而设置的政策性贷款,是国家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
为了管好用好此项贷款,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任务是: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总体部署下,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支持农业优势资源的开发,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粮棉油肉蛋奶等主要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产品系列开发和多层次增值,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和政策,按照信贷资金的运动规律,坚持借款自愿、贷款自主,谁用谁借谁还,有借有还、到期收回,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依法经营和管理,保证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周转、安全和效益,实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贷款范围和用途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使用范围:用于国家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区(以县级为单位)和为农业综合开发服务的非开发区的多种经营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的主要用途:(一)中小型农口水利工程建设所需的机电设备和原材料;(二)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所需的良种、化肥等生产费用;(三)农业机械的购置、修复与配套;(四)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购置设备及物资;(五)农业科技推广所需设备和物资;(六)农产品加工业的机械设备购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流动资金需要;(七)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以及农产品贮藏、保鲜、运输的设备购置;(八)其他与农业综合开发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9.10.11•【文号】农发行字[1999]215号•【施行日期】1999.10.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10月11日农发行字[1999]215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管理职能,促进粮棉油收购资金持续稳定封闭运行,依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收购资金管理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含业务代理机构)的信贷计划管理。
第三条信贷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信贷计划的编制上报、分配下达、调整平衡、监测考核和综合反映。
第四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适时调整,逐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信贷计划的管理原则:坚持执行宏观经济金融调控政策与保证信贷合理需求相一致的原则、信贷计划安排与物质运动相一致和信贷计划严肃性与适时灵活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信贷计划的编制上报第六条信贷计划种类按内容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按照时间期限分为中长期信贷计划、年度信贷计划、季度信贷计划和夏、秋两季收购贷款计划。
第七条依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我行确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目标,以及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责、任务,编制中长期信贷计划。
中期信贷计划一般为1-3年;长期信贷计划一般为3-5年或5年以上。
第八条年度信贷计划包括贷款计划和存款计划。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1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第七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2007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维护农民利益,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是指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而发放的贷款。
该类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
第三条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导向性原则。
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以及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和发展,积极发挥信贷资金支持“三农”的作用。
(二)择优性原则。
严格贷款准入,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在本地区或本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和辐射带动效应的客户择优支持。
(三)安全性原则。
贷款只能用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的合理资金需求,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行业和企业自身特点,综合运用多种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第四条借款人不得以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与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资质,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贷款种类。
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按性质属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条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中,合理的经营资金需求第八条贷款条件。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1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第七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 ,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小企业贷款办法(试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小企业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小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为解决农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农业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的规定。
第三条农业小企业贷款管理遵循“政策支农、商业化管理,严控风险、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农业小企业贷款对象为农、林、牧、副、渔业从事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的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企业。
第五条贷款种类。
农业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两种(一)流动资金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二)固定资产贷款。
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新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六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农业小企业贷款,除应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贷款条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对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并具有地方产业特色和行业优势(二)企业主、经营者及主要股东个人资信状况良好,无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三)申请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30%(四)农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和偿还第七条贷款期限。
农业小企业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文件农发银发【2010】186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2011年修订)》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2011年修订)》9月19日已经总行领导主持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农发银发201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修订情况的说明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支持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等制度,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
第二条新农村建设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新农村建设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采用“政策支农、统筹城乡、盯住土地、防控风险”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贷款种类。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和中长期贷款。
第七条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县(市)、城市郊区(县)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一)农村土地整治。
包括农村土地整理修复开发,农村村庄整治、农村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等。
(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
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与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等。
第八条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除符合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经政府授权(委托),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职能;经营范围包含项目建设内容。
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政策
农业发展银行(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是中国的一家主农业金融机构,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该银行的贷款政策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 农业生产贷款:农业发展银行向农民和农业企业提供用于农业生产的贷款。
这些贷款可以用于购买农业设备、农业生产原料、农作物种子和化肥等。
2. 农产品加工贷款:该银行提供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用于购买设备、原材料和人力资源,推动农产品的加工和增值。
3. 农村基础设施贷款:农业发展银行为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贷款,包括农村道路、农村电力供应、农田水利等。
4. 农业科技贷款:该银行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为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提供贷款,用于研究开发新的农业技术和推广现有科技。
5. 农村金融服务贷款:农业发展银行通过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贷款,用于小额信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和农村居民消费贷款等。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性贷款政策,具体的贷款条件和利率等细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借款人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具体申请贷款时咨询农业发展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5.06.21•【文号】农发行字[1995]150号•【施行日期】1995.06.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6月21日农发行字〔1995〕150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林业贷款自1995年起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
为管好用好此项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贷款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的林业产业政策以及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和经济政策,对我国有条件的地区营造速生丰产林,抚育中幼林,增加苗林生产以及国营、集体林场,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增加林业生产后劲提高经济效益,给予资金支持的一项政策性专项贴息贷款。
第三条林业贷款的基本任务是:为保护经营好现有森林,大力造林育林,扩大林木蓄积量,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建立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比较完备的生态体系,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
第四条林业贷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自愿申请、谁借谁用、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债务落实”和“贷前审查、保证效益、银行自主发放”等信贷政策和原则第二章范围和用途第五条林业贷款的使用范围:用于营造用材林,发展经济林,抚育中幼林以及国营和集体林场开展多种经营、综合利用等。
第六条林业贷款的主要用途:(一)在育苗、造林、抚育管理过程中所需的种子、苗木、化肥、农药等费用支出。
(二)购置生产机械、修建简易林道、购置必要的运输机具等生产设施支出。
(三)发展多种经营,包括种植、养殖、采掘加工等。
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方法
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方法农业生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经济活动,需要大量的生产资料来支持。
然而,农民常常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无法购买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银行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服务,以帮助农民获得所需的资金。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方法。
1.抵押贷款: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农田、房屋、机械设备等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会根据抵押物的价值评估农民的还款能力,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贷款。
2.信用贷款: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信用状况向银行申请贷款。
在过去,农民的信用记录可能不容易建立,但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和农村合作组织已经开始记录农民的信用信息,这样农民就能够利用信用贷款来获得资金支持。
3.政府担保贷款:政府可以为农民提供贷款担保,这样农民就能够以政府的信用为基础向银行申请贷款。
政府担保贷款通常需要农民提供一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并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后才能获得。
4.农业保险贷款:银行可以与农业保险公司合作,为农民提供农业保险贷款。
农民可以利用贷款购买农业保险,以确保在农作物受灾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损失时能够获得赔偿。
5.合作社贷款:一些农业合作社也提供贷款服务,农民可以加入合作社并按照一定的规定向合作社申请贷款。
与银行贷款相比,合作社贷款的审批流程可能更加简便,贷款利率也可能更加优惠。
除了以上提到的贷款方法之外,一些银行和金融机构还提供其他特殊的贷款产品,以满足农民在不同阶段和情况下的需求。
例如,一些银行会根据农民的实际生产计划和需求,提供专门的农业生产资料贷款。
此外,银行还会根据农民的还款能力和资金用途,制定不同的还款方式和利率政策。
总结起来,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方法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农民的实际需求和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方式。
银行在贷款过程中一般都会要求农民提供一定的担保物或信用状况,并对农民的贷款申请进行评估。
农民在申请贷款时应仔细阅读贷款合同,并确保自己能够按时还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风险。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8.29•【文号】农发行字[2001]172号•【施行日期】2001.08.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8月29日农发行字[2001]172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执行。
各行要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
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制度办法,作为发放地方储备粮贷款的一个必要条件。
各行在执行本办法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支持地方政府稳定当地粮食市场价格、保证粮食供给,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地方储备粮是指省级储备粮食。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省级储备粮食的收储、轮换、移库、进口等业务的合理资金需要。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计划性原则。
地方储备粮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必须与地方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等计划相一致。
(二)财政保证性原则。
地方储备粮贷款必须以地方政府的粮食风险基金或其他财政性补贴资金作保证。
(三)库贷挂钩原则。
地方储备粮贷款的管理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的原则。
地方储备粮贷款原则上要与地方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相一致。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地方储备粮贷款对象是从事省级储备粮业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主要包括:(一)省级政府指定的承担省级储备粮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支持统筹城乡发展,把城镇化进程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等制度,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第二条新农村建设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县(市)、城市郊区(县)内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新农村建设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一)农村土地整治,包括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村村庄整治、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等。
(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与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等。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除符合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经政府委托(授权),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职能。
3、具备与债务相应的权益性资本,信用记录良好。
4、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健全、财务规范、内控到位,在“借、用、管、还”等环节建立完备的管控机制。
5、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者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财务可持续性良好。
6、承担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施工的(或经借款人委托具体施工的企业),须具备三级以上(含)行业资质,并经过有权部门年检。
(二)事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经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从事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的事业法人。
2、信用记录良好。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5.06.22•【文号】农发行字[1995]147号•【施行日期】1995.06.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5年6月22日农发行字〔1995〕147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基本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农业基本建设贷款,提高贷款的使用效益,为农业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贷款是支持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扩大农业企业生产能力,增加工程效益为目的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此项贷款必须在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内安排,贷款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方向,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此项贷款的发放要按照“先评估,后贷款,量力而行,择优发放”的原则办理,保证贷款安全和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与条件第五条农林水气等行业所属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企业集团、中外合资企业等,均可以申请农业基本建设贷款。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贷款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企业的新建、改扩建项目购置设备及土建工程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申请农业基本建设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有权机关批准立项,各项批文齐备。
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和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批文等文件。
(二)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权责落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济实体。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27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2月24日农发行字〔1998〕27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分行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体制和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管好国家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使其封闭运行、良性循环,逐步完善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结合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运行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信贷计划管理,信贷资金管理,筹资管理,利率管理,现金管理等。
第三条信贷资金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统筹统还,逐级平衡”的管理体制。
统一计划是指按照国家安排的信贷计划,有组织地运筹和调控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活动。
分级管理是指在统一计划的指导下,赋予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信贷计划管理权、信贷资金使用权。
统筹统还是指总行以统一向中央银行申请借款、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和境外筹资等形式筹措资金,各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资金需求,主要是通过向上级行借款予以平衡。
逐级平衡是指各级行通过对资金计划管理、调控、调度等管理手段,达到资金来源和运用的自身平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专营信贷管理的意见-农银发[1990]115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专营信贷管理的意见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专营信贷管理的意见(1990年6月11日农银发〔1990〕115号文印发)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9)87号《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提高农资专营信贷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农资专营信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把农资专营信贷工作作为各级农业银行信贷工作的重点来抓。
国务院决定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既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流通秩序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保证增加农业物资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
各级农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对农资实行专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支持农资专营作为农业银行信贷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
各级行对农资专营信贷工作思想上要高度重视,组织上要加强领导、配备人员,贷款上要优先安排,保证合理的资金需要,工作上要加强调查研究,随时了解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地向上级行和当地政府汇报,提出解决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根据农资商品管理办法,实行区别对待的信贷政策。
(一)对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划内分配的化肥、农药、农膜所需资金,要优先供应。
(二)对专营部门在国家计划以外自行采购化肥、农药、农膜所需资金,要按照“以销定贷”的原则掌握贷款。
(三)对国家允许的植保站、技术推广站经营用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的农资,可予以适当支持。
(四)对任何单位计划外购入质次价高农资商品或抬价抢购、盲目采购、超储积压以及非专营单位和私人经营农资商品,一律不予贷款。
地方外汇进口农资专营商品所需配套人民币资金应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号:农发行字[2001]125号颁布日期:2001-07-16 执行日期:2001-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本操作规程进一步具体化。
但不得对操作规程任意简化。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为了切实规范粮食贷款各环节管理和操作,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的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图》见附件1)。
第一章贷款发放第一条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
符合农发行贷款规定条件的借款人申请粮食贷款,应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书》),并按所申请贷款的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前送交开户行信贷部门。
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借款人,还须向开户行报送上年末以及最近时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和库存商品明细表等有关财务统计资料,同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农发行办理“一基三专”账户开户手续。
第二条受理借款申请。
开户行信贷部门在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后,根据农发行业务范围和贷款对象的基本条件规定,在2日内提出是否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的意见,并通知借款人。
第三条贷前调查。
管户信贷员根据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和有关资料,按申请该种类贷款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贷前调查。
第四条提出调查结论。
管户信贷员根据调查的情况,写出调查意见,并在《借款申请书》中有关栏填写调查结论,提出贷款意向,报贷款审查人审查。
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规模化经济发展,规范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用以满足其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大额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坚持区别对待、择优准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严格的机构准入、差别授权、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第五条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用于农户从事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一)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二)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0年(含),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良好级及以上;(三)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信用的能力;(四)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五)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六)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
第七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一)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二)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且对企业逃废债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为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升农民生活水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本文将结合该贷款办法的政策要点进行详细解读。
一、贷款对象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经正式登记注册,并有相应的生产或经营项目。
2.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区内符合规划指导方针,计划用于农村新型建设的农户。
二、贷款用途1.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农村交通、供水、排水、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2.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包括农产品深加工、农业生产设施建设以及农业科技创新等。
3.支持农村社会事业,包括农村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和改善。
三、贷款额度与期限1.贷款额度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和财务状况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80%。
2.贷款期限根据项目的需求和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一般不超过10年。
3.根据合同约定,可根据项目需要适当提前还款。
四、还款方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季度、半年度或年度等形式进行还款。
2.还款方式可以选择本息分离的方式,即每期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五、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予以确定。
2.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做好特定的项目,可以享受优惠贷款利率。
六、贷款申请与审批1.贷款申请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项目规划书、经营计划、财务状况报表等。
2.申请贷款时需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可以选择抵押、质押、保证或组合形式。
3.贷款审批程序包括资料审核、现场调查、评审等环节,最终由农业发展银行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七、贷款管理与监督1.农业发展银行将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贷款用于指定的项目用途。
2.借款人应按时按量地使用贷款资金,并按时归还本息。
3.农业发展银行将定期开展贷款项目的检查与评估,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进行处理。
总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旨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升农民生活水平。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支持统筹城乡发展,把城镇化进程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等制度,制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农村建设贷款办法(试行)》。
第二条新农村建设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县(市)、城市郊区(县)内农村土地整治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各级机构新农村建设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贷款种类。
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一)农村土地整治,包括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农村村庄整治、土地收储整理开发等。
(二)农民集中住房建设,包括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与改造、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和泥草房改造等。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除符合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经政府委托(授权),承担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职能。
3、具备与债务相应的权益性资本,信用记录良好。
4、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健全、财务规范、内控到位,在“借、用、管、还”等环节建立完备的管控机制。
5、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者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财务可持续性良好。
6、承担农民集中住房建设施工的(或经借款人委托具体施工的企业),须具备三级以上(含)行业资质,并经过有权部门年检。
(二)事业法人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经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从事农村土地整治、农民集中住房建设的事业法人。
2、信用记录良好。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储备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储备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7.19•【文号】农发行字[2001]126号•【施行日期】2001.07.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储备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7月19日农发行字[2001]126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储备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储备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棉花储备(以下简称储备棉)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棉花储备贷款良性循环,根据国务院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和收购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国家经济、金融法规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备棉贷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储备棉的管理政策,履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的基本职能,完善与国家现行棉花储备体制相适应的储备贷款管理体制,积极支持国家和地方棉花储备计划的实施,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棉收储、移库、轮换以及进出口等业务的合理资金需要,加强信贷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棉花储备贷款封闭管理,为实现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服务。
第三条储备棉贷款是指农发行对符合储备棉贷款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按照政府指令从事棉花储备、储备棉移库、储备棉轮换以及进出口等业务发放的贷款,具体包括中央储备棉贷款和地方储备棉贷款。
第四条储备棉贷款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储备棉贷款的发放应符合国家有关储备棉管理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收购资金管理规定。
二、储备棉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数量、质量储备棉花的资金需求,禁止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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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
【发布部门】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日期】2007.05
【实施日期】20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办法(试行)
(2007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维护农民利益,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是指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从事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
料流通和销售而发放的贷款。
该类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
第三条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以及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和发展,积极发挥信贷资金支持“三农”的作用。
(二)择优性原则。
严格贷款准入,对规模较大、效益较好、在本地区或本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和辐射带动效应的客户择优支持。
(三)安全性原则。
贷款只能用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的合理资金需求,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行业和企业自身特点,综合运用多种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
第四条借款人不得以农业生产资料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与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资质,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贷款种类。
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按性质属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条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销售中,合理的经营资金需求
第八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除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农发行信贷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经农发行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三)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须在农发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四)信用贷款按不低于贷款金额5%比例的自有资金专户缴存风险保证金,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