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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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2.12.27•【文号】农发行字[2002]251号•【施行日期】2002.12.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农发行字[2002]251号2002年12月27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和监督拨付职责,规范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促进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筹措和拨补到位。

根据国务院有关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文件精神,依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发行字〔2001〕128号),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各级行及业务代理机构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粮食风险基金存款专户管理、筹措管理、下拨管理、拨补企业管理、台账与报表管理和拨补情况分析与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粮食风险基金存款专户管理第四条存款专户开设。

各级农发行都要按规定为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粮食风险基金存款专户。

当农发行营业机构会计部门接到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开户申报后,要及时将申报材料送交本行计划信贷部门审查。

经计划信贷部门审查同意后,营业机构予以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会计科目设置。

营业机构会计部门要在“412——粮食风险基金存款”科目下,开设“粮食风险基金——××财政厅(局)”存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粮食风险基金拨入和拨出业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调销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调销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调销贷款管理办法文号:农发行字[2001]95号颁布日期:2001-06-15 执行日期:2001-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调销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粮食收购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调销贷款管理的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有关法规,实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搞活经营,运用信贷杠杆调节粮食流通,促进粮食市场供求平衡,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第三条粮食调销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全程监管,封闭运行;(二)对接受政府委托的粮食调入,政府已明确价差和利费补贴政策的,保证资金供应;(三)对粮食企业自主经营的粮食调入,实行以销定贷、以效定贷。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凡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从事粮食购销、批发、进出口、储备业务的企业,均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粮食调销贷款的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用途。

粮食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调入(含进口)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包括调入粮食价款、调入费用,以及为调出粮食(含销售和出口)垫付的必要费用等。

第六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粮食调销的经营管理能力;(二)借款人接受政府委托调入粮食的,要有政府委托的文件或协议(合同)和调销计划,明确财政对价差和利息补贴;(三)借款人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经营调入的粮食,实行“以销定贷、以效定贷”。

具体内容包括:借款人按照市场供求状况和市场价格自主调入粮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并具备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七条对具备第六条规定的贷款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一)借款人从粮食主产区农发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人粮食,并有粮食购人合同的;(二)借款人从农发行开户企业以外的企业购入粮食,并已与用粮单位签订合法的粮食销售合同的;(三)企业经营效益好,信用等级高或自有资金比例较高的。

银行粮食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粮食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地区农业经济发展,拓宽粮食收购行业融资渠道,保持信贷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管理基本制度》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粮食收购”贷款业务是指***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对“粮食收购”客户办理的,以粮食质押给信用社,信用社或第三方公司监管粮食出售权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各信用社严格按照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加强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注重借款人真实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注重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

第四条***联社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与专门从事粮食购销、储备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建立合作关系。

第五条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应遵循,钱随粮走、库存挂钩、购贷销还、全程监控、封闭运行管理模式。

第二章粮贸企业的管理第六条借款人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相应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和能力;(四)法定代表人应具备一定的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七条借款人须提供下列资料:(一)签订合作协议;(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三)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在内的完整的审计报告);(四)***联社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借款人需在***联社开立基本账户,并保证粮食交易资金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第九条监管企业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二)信誉良好,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组织机构健全、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无不良信用记录;第十条监管企业须提供下列资料:(一)签订合作协议;(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三)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在内的完整的审计报告);(四)***联社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2013年修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2013年修订)-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2013年修订)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办法(2013年修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3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地方政府调控和稳定本地粮食市场,保障地方粮食安全,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落实分级粮食储备制度,按国务院规定的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建立的粮食储备,包括省级储备、市级储备、县级储备;地方调控粮是指地方(包括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为解决当地“卖粮难”,稳定区域粮食市场,保障本地粮食供应,采取除储备粮以外的调控措施形成的政策性粮食库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贷款是指农发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承担地方储备粮购销调存任务而发放的贷款;地方调控粮贷款是指农发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承担地方调控粮购销调存任务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地方储备和调控粮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落实计划、严格准入、集中管理。

(二)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

(三)谁出政策、谁拿补贴、谁承担风险。

第五条相关分支机构应主动参与地方储备粮和地方调控粮计划的制定和下达,主要包括:(一)参与选定符合本办法规定贷款条件的承储企业,县级储备一般应是“一县一企”。

(二)参与明确地方储备粮和地方调控粮管理的政策制度。

(三)参与确定地方储备和调控粮的财政补贴方式和资金来源。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7.16•【文号】农发行字[2001]125号•【施行日期】2001.07.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2001年7月16日农发行字[2001]125号)为了切实规范粮食贷款各环节管理和操作,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的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图》见附件1)。

第一章贷款发放第一条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

符合农发行贷款规定条件的借款人申请粮食贷款,应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书》),并按所申请贷款的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前送交开户行信贷部门。

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借款人,还须向开户行报送上年末以及最近时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和库存商品明细表等有关财务统计资料,同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农发行办理“一基三专”账户开户手续。

第二条受理借款申请。

开户行信贷部门在接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后,根据农发行业务范围和贷款对象的基本条件规定,在2日内提出是否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的意见,并通知借款人。

第三条贷前调查。

管户信贷员根据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和有关资料,按申请该种类贷款所规定的条件进行贷前调查。

第四条提出调查结论。

管户信贷员根据调查的情况,写出调查意见,并在《借款申请书》中有关栏填写调查结论,提出贷款意向,报贷款审查人审查。

对借款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还应在《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见附件3)中有关栏填写调查结论,提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和利率的贷款意见,报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

第五条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人根据管户信贷员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借款人的相关资料,对管户信贷员的调查结论和贷款意向进行审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一、背景介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称“农发行”)是中国国家重点支持的农业金融机构,致力于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粮食贷款是农发行为支持粮食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提供的专项贷款服务。

为了规范粮食贷款的操作流程,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风险控制,农发行制定了本操作规程。

二、贷款对象1. 农业生产主体:包括农民、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2. 粮食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粮食仓储企业、粮油批发企业等。

三、贷款用途1. 农业生产: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种子、化肥等;2. 粮食生产:用于购买农作物种子、农药、农膜、农机具等;3. 粮食加工:用于购买加工设备、原材料等;4. 粮食流通:用于购买运输工具、仓储设备等。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1. 贷款额度:根据贷款对象的资信状况和项目需求,农发行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贷款额度;2.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项目周期,农发行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

五、贷款申请流程1. 贷款申请:贷款申请人向农发行提交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2. 审查评估:农发行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包括资信评估、项目可行性评估等;3. 审批决策:农发行根据审查评估结果进行贷款审批决策;4. 签订合同: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贷款人与农发行签订贷款合同;5. 贷款发放:根据合同约定,农发行将贷款资金划入贷款人账户。

六、贷款管理要求1. 贷款资金使用:贷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他用;2. 贷款还款:贷款人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3. 贷款监控:农发行将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核查;4. 风险防控:农发行将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防控,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七、贷款支持政策1. 利率优惠:农发行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粮食贷款项目赋予一定的利率优惠;2. 还款期限延长: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贷款人,农发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延长还款期限;3. 信用担保:农发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信用担保服务,降低贷款人的融资成本。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6.15•【文号】农发行字[2001]107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2001年6月15日农发行字[2001]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发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农发行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发行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贷款管理的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农业经济政策,确保贷款封闭管理,支持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流通,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贷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区别对待,分类管理;(二)钱随物走,购货销还,全程监管,封闭运行;(三)风险管理与封闭管理相统一。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发行各级行(含农发行业务代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六条农发行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二)经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三)专门从事批发、调销、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四)经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收购(含初加工)、调销、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供销社棉花企业;(五)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六)供销社棉花企业控股的股份制棉花企业;(七)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执行国家粮棉油购销政策,烙守信用;(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三)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应付利息存款账户、财务资金存款账户等专用存款账户(简称“一基三专”账户,下同),并按规定使用;(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五)按规定及时向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提供真实的财务和统计资料,并接受其信贷管理和监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办法-见农发银发[2005]129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办法-见农发银发[2005]129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办法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办法(见农发银发〔2005〕129号2005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国家粮食储备体系建设,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的任务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发放中央储备粮贷款,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贷款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执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中央储备粮计划;(二)严格准入,钱随粮走,钱粮挂钩,封闭运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中央储备粮贷款对象是指从事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

具体包括:(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二)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谷集团)所属从事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企业(视同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三)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并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从事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承储中央储备粮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贷款种类。

借款人经营中央储备粮所需贷款包括中央储备粮贷款和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中央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中央储备粮储存计划的资金需要。

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轮换中央储备粮的资金需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一、贷款申请1.提交申请表:客户需要准备好农发银行的贷款申请表,并填写相关信息。

二、审核1.银行初审:农发银行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申请是否符合农发银行的贷款政策。

2.评估:银行可能委托专业机构对客户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贷款审批的依据之一3.风险控制:银行会进行客户信用评估,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风险情况。

三、审批1.内部评审:农发银行内部的相关部门对初步审核通过的贷款申请进行评审和讨论,并决定是否进入下一步审批流程。

2.审批委员会:农发银行设立审批委员会,由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进行最终审批决策。

3.决策通知:银行将审批结果通知客户,如果贷款申请被批准,会告知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

四、发放1.签订贷款合同: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银行会和客户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2.支付贷款: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在客户提供相关担保和履约保证的条件下,将贷款金额划给客户。

五、还款1.还款计划:银行和客户协商制定还款计划,约定还款的期限、金额和方式等。

2.还款方式:客户可以选择按期偿还本息、等额本金还款、等额本息还款等方式进行还款。

3.还款提醒:银行会提前通知客户还款,客户也可以通过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还款信息。

4.违约处理:如果客户逾期还款或未按合同约定还款,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此外,对农发银行的贷款申请流程还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客户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申请贷款,线上申请可通过农发银行的官方网站或手机银行APP进行。

2.不同类型的贷款产品,申请流程可能有所不同,客户需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贷款产品。

3.农发银行的贷款审批时间较长,一般需要几个工作日至数周不等,客户需要提前预留足够的申请时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7.05•【文号】农发银发[2007]97号•【施行日期】2007.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办法(2013年修订)(发布日期:2013年,实施日期:2013年)废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7年5月农发银发[2007]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粮食市场的稳定,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支持企业搞活经营、提高效益,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粮食收购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收购贷款是指农发行向企业发放的用于自主收购粮食所需资金的贷款。

粮食收购贷款仅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四个粮食品种的收购贷款。

粮食收购贷款属于准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粮食收购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执行政策。

即以执行国家政策为前提,认真落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和扶持"三农"政策。

(二)择优扶持。

即在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使用信贷政策收购粮食环境的基础上,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的信贷支持和管理方式,对资信状况好、效益高、风险低的企业予以优先扶持。

(三)控制风险。

即以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为核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促进企业理性收购,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四)封闭运行。

即粮食收购贷款实行"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全程监管、封闭运行"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凡在农发行开户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均属粮食收购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包括:粮食购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其他企业。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预购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预购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预购贷款办法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棉花预购贷款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种棉农民利益,促进棉花生产健康发展,支持企业搞活经营、提高效益,加强和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棉花预购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棉花预购贷款,是指农发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为履行棉花收购订单而预付给棉花生产者生产性资金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棉花预购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棉花预购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安全性与效益性相统一,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棉花预购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具有从事棉花经营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贷款用途。

用于解决借款人与棉花生产者签订棉花收购合同而预付给棉花生产者进行生产的合理资金需求,主要是棉花生产的物化成本投入。

第六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棉花预购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棉花生产者签订合法有效的棉花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二)信誉状况良好,已借贷款本息按期偿付,无违约行为发生。

(三)信用等级原则上为A级(含)以上。

(四)原则上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确因特殊原因未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要在农发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因融资结算等需要在他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要及时告知农发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06.16•【文号】农发行字[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06.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6月16日农发行字[2001]9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支持中央储备粮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储备粮贷款专门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中央储备粮的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和移库等业务的合理资金需要。

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贷款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计划性原则。

中央储备粮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必须与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中央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和移库等计划相一致。

(二)属地管理原则。

中央储备粮贷款原则上由中央储备粮存储库点所在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和管理,确需跨区域存储和贷款的必须按规定报批。

(三)库贷挂钩原则。

中央储备粮贷款的管理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全程监管”的原则。

中央储备粮库存占用贷款必须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入库成本相一致。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中央储备粮贷款对象是从事中央储备粮收储、抛售、轮换、进(出)口和移库等政策性业务的国有或国家控股的粮食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主要包括:(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二)中储粮总公司直属的粮食储备库;(三)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承担中央储备粮存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

收购贷款办法

收购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贷款办法(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粮食市场的稳定,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支持企业搞活经营、提高效益,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粮食收购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收购贷款是指农发行向企业发放的用于在本地自主收购粮食所需资金的贷款。

粮食收购贷款属于政策指导性贷款。

第三条粮食收购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执行政策。

即以执行国家政策为前提,认真落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和扶持“三农”政策。

(二)择优扶持。

即在为各类借款人创造公平使用信贷政策收购粮食环境的基础上,对资信状况好、效益高、风险低的借款人予以优先扶持。

(三)控制风险。

即以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为核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四)封闭运行。

实行钱随粮走、库贷挂钩、购贷销还、全程监管的粮食收购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办法。

(五)底线管理。

即粮食收购贷款必须实行“十条底线”的管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粮食收购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指在农发行开户并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

包括:粮食购销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和转化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贷款用途。

粮食收购贷款使用范围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四个粮食品种(以及经总行批准的其他粮食品种,下同)的收购。

粮食收购贷款应用于解决借款人从本地(市)粮食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用于跨省或跨地(市)收购粮食的贷款须经省级分行批准。

第六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粮食收购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粮食收购贷款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包括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或者具有不低于10%比例的自有资金或不低于5%比例的风险准备金(购货方的合同定金可作为风险准备金),黄金客户和战略性客户自有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比例可适当降低。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8年)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保障信贷资产安全,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贷款基本操作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包括中央储备粮贷款(含轮换贷款)、地方储备粮贷款(含轮换贷款)、粮食调控贷款和粮食收购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封闭运行管理,是指农发行按照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方式,对贷款从发放到收回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

封闭运行管理的核心是盯住贷款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基本要求是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关键是抓住贷款发放、贷款使用和收贷收息三个环节,监督粮食库存的增减变化,确保贷款本息及时足额收回。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性、准政策性贷款的管理。

对借款人从事粮食调销等发放的粮食流转贷款,对从事原粮初加工、产品结构简单、生产周期明显的用粮企业发放的用于购入粮食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二、封闭运行的保障措施第五条实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专户管理。

获准使用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在农发行开立粮食收购资金存款账户(亦称“专户”,下同)。

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后应全额进入收购资金存款账户核算,通过专户支取和汇划。

借款人需将粮食收购资金贷款汇划到异地收购粮食的,应在收购地农发行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借款人委托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受托企业”)收购粮食的,受托企业应在属地农发行开立收购资金存款账户,比照借款人收购资金存款账户管理;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必须在农发行的收购资金存款账户之间汇划。

第六条核实自有资金或风险准备金。

对采取信用贷款方式的准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原则上要求借款人有一定比例自有资金参与收购或一定比例风险准备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调控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调控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调控贷款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文号】见农发银发[2005]12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央储备粮和国家调控粮贷款办法(2013年修订)(发布日期:2013年4月,实施日期:2013年4月)废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调控贷款办法(见农发银发〔2005〕129号2005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加强粮食市场宏观调控,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粮食调控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调控业务,是指在国家粮食储备业务以外,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购销业务。

本办法所称政府委托,原则是指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委托。

企业接受地市级(含)以下人民政府委托从事粮食调控业务,所需资金需要农发行支持的,应事先经农发行省级分行同意。

第三条粮食调控贷款是指农发行为支持企业开展粮食调控业务而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贷款原则。

粮食调控贷款遵循谁出政策、谁拿补贴、谁承担贷款风险,购贷销还、全程监控、封闭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五条贷款对象。

凡是通过招标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调控业务的企业,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六条贷款用途。

粮食调控贷款主要用途:(一)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或为掌握粮源,增强调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规定直接从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资金需要;(二)政府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委托借款人从国内市场调入或从国际市场进口粮食的资金需要;(三)政府为完成救灾粮、军粮供应等特定政策性任务,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资金需要;(四)政府委托借款人承担其他粮食政策性调控任务的资金需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农发行字[1998]278号颁布日期:1998-08-05 执行日期:1998-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贷款与库存值挂钩、封闭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现粮棉油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是国务院赋予农业发展银行的中心任务,是农业发展银行的立行之本,是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的集中体现。

实施库贷挂钩管理,是实现封闭运行的可靠保证。

根据国务院及人民银行关于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严格监控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各环节的资金运动,实行购贷销还、钱随物走、钱物结合,确保信贷资金运动与粮棉油商品运动在方向上一致,在价值上相符,不发生新的亏损挂账和其他挤占挪用,并通过不断清收企业不合理贷款占用,消化财务挂账,使库存值占贷款的比例不断提高。

第三条列入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管理范围的贷款,为粮棉油收购、调销及储备贷款。

第二章收购(储备)环节的贷款管理第四条申请粮棉油收购、储备贷款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供销社棉花企业,必须具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必须具有相应的储存能力和专业管理能力;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同时设立收购资金存款户、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等专用账户,并按农业发展银行的规定使用;必须按规定向开户银行报送有关财务、统计资料,并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

第五条做好贷前调查。

开户银行接到企业的借款申请后,除了调查第四条所规定的有关基本内容外,还要区别贷款种类,分别调查以下内容:(一)对收购贷款,主要调查收购企业的收购计划及收购资源状况;企业是否具备足够的仓储条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5年7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包括省、市和县级储备粮,含成品粮,下同)贷款是指农发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经营地方储备粮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发放和收回贷款;(二)坚持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三)坚持钱随粮走、全程监督、封闭运行;(四)坚持严格准入、分类管理,防控风险。

第二章贷款对象、种类、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地方储备粮贷款对象是指从事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粮食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种类。

借款人经营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包括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

地方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地方储备粮计划的资金需要。

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先购后销”轮换储备粮和“先销后购”轮换储备粮货款未回笼时轮入粮食的价款需要,以及垫付借款人必要的轮换费用的资金需要。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地方储备粮贷款和地方储备粮轮换贷款,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承储资格;(二)达到规定的信用等级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三)持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农发行联合下达的计划文件;(四)持有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价差亏损等各项补贴的文件或相关依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护农民利益,规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准政策性贷款管理,有效防控贷款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准政策性贷款是指为履行农业政策性银行职能,支持粮棉油收购,促进产销衔接,维护重要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稳定,由农发行自主发放、风险自担的贷款。

包括粮棉油收购贷款、粮棉调销贷款和省级(含)以上商业储备贷款。

第三条准政策性贷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执行政策。

以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为前提,围绕支持和服务“三农”,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

(二)防控风险。

以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为核心,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三)分类管理。

在确保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区分不同贷款用途和客户类型,采取差别化管理方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准政策性贷款。

第五条贷款用途。

(一)粮棉油收购。

用于解决借款人从省(市、区)内粮棉油收购市场收购,并在本地储存的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籽棉、皮棉(仅限于新疆兵团所属企业)、油菜籽、花生等合理资金需求。

能够落实符合总行规定的第三方监管的,可不受储存地限制。

凡经省级(含)以上政府认定的当地大宗粮油品种,经总行批准后,也可纳入收购支持范围。

(二)粮棉调销。

用于解决借款人从农发行开户企业购入农发行贷款形成的粮棉、从粮食批发市场竞买农发行贷款形成的粮食以及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进口粮食或棉花的合理资金需求。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贷款粮食管理【发布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布日期】2003.04.22【实施日期】2003.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非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办法(2003年04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贷款基本规定第三章贷款受理、调查与审查第四章贷款审批、发放与收回第五章贷款监督检查第六章贷款风险管理责任制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支持开户企业开展非保护价粮食经营,加强非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务院有关非保护价粮食收购资金供应管理政策规定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以销定贷、以效定贷;(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三)执行政策、防范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营业机构办理的非保护价粮食和油料(油脂)收购贷款业务。

非保护价粮食品种包括按政策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和原未纳入保护价收购的其他粮食品种(包括杂粮)。

第二章贷款基本规定第四条贷款对象。

凡符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国家粮改政策规定,从事非保护价粮食收购业务的企业,都属于农发行非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对象(简称借款人,下同)。

第五条贷款用途。

非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非保护价粮食收购的合理资金需要。

第六条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非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二)具有非保护价粮食经营管理能力;(三)具有相应的非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风险承担能力。

第七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非保护价粮食品种的经营周期确定,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

第八条贷款展期。

开户行应于贷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贷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1999.03.27•【文号】农发行字[1999]80号•【施行日期】1999.03.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购销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00年8月25日)废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7日农发行字[1999]80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总行第四次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向总行反映。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以下简称粮食贷款)管理,维护信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收购资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现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是国务院赋予农业发展银行的中心任务和基本职能,是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的集中体现。

粮食贷款管理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有关法规,保证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实现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保护农民利益和积极性,支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粮食贷款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粮食购销政策;(二)贷款的发放和使用符合国务院和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三)收购资金必须保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价值同一,库贷挂钩,封闭运行。

坚持收多少粮,贷多少款;销多少粮,相应收回所占用的贷款本金,收回应分摊的有关贷款利息;(四)对贷款发放、使用和收回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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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
一、背景介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称“农发行”)是中国国家重点支持的农业金融机构,致
力于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粮食贷款是农发行为支持粮食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提供的专项贷款服务。

为了规范粮食贷款的操作流程,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风险控制,农发行制定了本操作规程。

二、贷款对象
1. 农业生产主体:包括农民、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2. 粮食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粮食仓储企业、粮油批
发企业等。

三、贷款用途
1. 农业生产:用于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种子、化肥等;
2. 粮食生产:用于购买农作物种子、农药、农膜、农机具等;
3. 粮食加工:用于购买加工设备、原材料等;
4. 粮食流通:用于购买运输工具、仓储设备等。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
1. 贷款额度:根据贷款对象的资信状况和项目需求,农发行将根据风险评估结
果确定贷款额度;
2.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项目周期,农发行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

五、贷款申请流程
1. 贷款申请:贷款申请人向农发行提交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2. 审查评估:农发行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包括资信评估、项目可行性评估等;
3. 审批决策:农发行根据审查评估结果进行贷款审批决策;
4. 签订合同: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后,贷款人与农发行签订贷款合同;
5. 贷款发放:根据合同约定,农发行将贷款资金划入贷款人账户。

六、贷款管理要求
1. 贷款资金使用:贷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作
他用;
2. 贷款还款:贷款人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3. 贷款监控:农发行将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核查;
4. 风险防控:农发行将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防控,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
理使用。

七、贷款支持政策
1. 利率优惠:农发行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粮食贷款项目
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2. 还款期限延长: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贷款人,农发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延长
还款期限;
3. 信用担保:农发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信用担保服务,降低贷款人的融资成本。

八、贷款监督和评估
1. 贷款监督:农发行将建立完善的贷款监督机制,对贷款项目进行定期监督和
检查;
2. 贷款评估:农发行将对贷款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
的措施。

九、附则
1.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农发行保留对本操作规程的最终解释权。

以上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操作规程的详细内容,该规程旨在规范粮食
贷款的操作流程,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风险控制。

贷款对象包括农业生产主体和粮食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

贷款用途涵盖农业生产、粮食生产、粮食加工和粮食流通等方面。

贷款额度和期限将根据贷款对象的资信状况和项目需求进行确定。

贷款申请流程包括贷款申请、审查评估、审批决策、签订合同和贷款发放等环节。

贷款管理要求包括贷款资金使用、贷款还款、贷款监控和风险防控等方面。

贷款支持政策包括利率优惠、还款期限延长和信用担保等。

贷款监督和评估将对贷款项目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并进行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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