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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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筹本市境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直属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普通高中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系统。

第五条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

第二章入学注册第六条学校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规定,有序录取招收新生。

学校应及时向新生发放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录取通知书》,并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招生工作。

第七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学生及其监护人、监护人的委托人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

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限内仍不报到办理者,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升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实行相对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展开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即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渝教基〔2011〕69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渝教基〔2011〕69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市教科院,市技装中心,委直属中小学: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义务教育办学条件的有关要求,市教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是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需要;是实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

各地要切实把义务教育工作重心转到办好每一所学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目标上来。

二、《标准》规定的各项指标是我市举办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是义务教育阶段标准化学校建设的基本依据。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等工程,加大对低于《标准》学校的改造力度,尽快使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条件标准。

在达到《标准》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适当提高相关办学标准,促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并落实本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

四、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校校长认真学习和理解《标准》的有关内容,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工作。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11.22
•【字号】渝教策发〔2016〕16号
•【施行日期】2016.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知
渝教策发〔2016〕16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各高校,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有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6﹞16号)要求,我委对2016年9月30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精神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适用期已过的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

现将我委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含党内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附件:1.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9件)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2日附件1
附件2。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3篇)

2024年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1、新生入学,原则上小学一年级学生年龄要达到____周,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户口本,学校要采集好学生的一切信息,填写好新生导入模版,没户口的学生要把家长或者监护人的信息填写仔细。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____月____日前把填好的导入模板及采集的电子照片一并报中心校办理电子学籍。

3、新生入学后,中心校收集好辖区的小学新生信息后及时进行网上操作并纸质材料报教育局审批。

二、转学与借读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县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

学校建立学籍时,必须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

九年义务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九年义务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的管理制度,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德、智、体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是学校的基本常规管理,对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立即为其办理学籍登记手续。

第五条学籍登记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情况、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

第六条学籍登记材料应完整、准确、规范,妥善保管,并长期保存。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七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转学:学生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学校领导批准后,到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

二、休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学校领导批准后,到教导处办理休学手续。

三、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需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恢复学籍。

四、退学:学生因家庭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退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学校领导批准后,到教导处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学校应及时在学籍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九条教导处负责学籍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学籍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籍登记、变动、查询等工作。

三、负责学籍档案的整理、保管、归档等工作。

四、负责对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纠正。

第十条班主任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学生学籍登记、变动、查询等工作。

二、负责监督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及时向教导处报告。

三、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整理、保管、归档等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教导处负责解释。

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

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

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凡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本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小学段六年,初中段三年。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教科书费,逐步免费提供一套教辅书。

第三条[管理体制]本市义务教育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育经费。

市、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相关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四条[均衡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改善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城镇薄弱学校办学条件,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推进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五条[素质教育]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条[监督制度]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水平的目标责任制度和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表彰与奖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升(留)级、奖励、处分、毕业、结业及其学籍档案资料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招生规定办理。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学籍注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核对学生户籍、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如发现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更正,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第八条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保留,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升级、留级第十二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可正常升级。

第十三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留级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留级手续。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品德、体育等方面表现优秀,可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可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奖励与处分应公平、公正、公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毕业、结业第十七条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可申请毕业。

第十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毕业的,可申请结业。

第十九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由学校颁发,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妥善保管学籍档案资料。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是中小学生在学校的身份标识和教育管理的一种方式。

中小学生的学籍应当记录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和教育经历等内容。

第三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公正公平、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实施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目标,强化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科教育。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荣誉奖励、惩戒处分等情况,并负责学籍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学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为家长、教师和学生提供便捷的查询和交流平台。

第七条学籍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学校内部审查,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学籍的建立和变更第八条学生的学籍由入学报名时建立,当事人为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九条入学报名时,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转学、升学、休学、退学、重返学校等。

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应当经过学校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学籍的使用与保护第十二条学校在学籍管理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学籍信息的安全。

第十三条学生的学籍信息仅限于学校教育管理使用,不得对外公开,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学籍信息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第十五条学生在转入其他学校时,原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或者退学时,学校应当妥善处理学籍信息、教育经历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归档和档案保存。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说明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说明

关于制订《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的说明一、背景和必要性根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的管理以地方为主,因此,《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对学籍管理都没有做明确规定。

《小学管理规程》(1996)、《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2002),以及《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2007)都是从局部或技术层面试图规范学籍管理,缺乏更上位的规定和依据。

通俗地讲,当前全国还没有统一的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产生了一系列突出问题,给教育行政管理及学校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是各地制度不健全。

《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规定“小学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由于缺乏来自国家层面的宏观的、统一的、明确的制度要求,从调研的情况看,全国只有23个省出台了学籍管理办法。

在对未出台管理办法省份所辖的市县进一步进行网上检索时,也发现只有极少数的市县出台了学籍管理办法。

二是有关规定不规范。

各地出台的学籍管理办法普遍存在与《义务教育法》、《小学管理规程》、《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以及《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中有关入学、评价等内容大量重复的问题。

而对学籍管理的核心内容,如学籍注册、学籍变动、学籍电子化管理、学籍信息安全等规定不全、细化不够、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难于实现省间学籍对接。

由于国家层面缺乏总体制度安排,导致各省学籍管理规定不统一,难以实现省与省之间的顺利对接,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教育服务和监管体系信息化建设的总体目标相去甚远,也无法适应当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的需要。

四是影响了电子学籍管理推进。

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带来的学生流动性增强,学籍管理亟待实现电子化和信息化,特别是迫切需要建立全国联网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当前出现的“高考移民”,防流控缀,规范转学、确定转移支付标准、资助金额等诸多方面的管理困难,都可以通过电子学籍建设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4.17•【字号】渝教基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23〕6号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相关要求,持续健全义务教育公平入学长效机制,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依法办学,现就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发展,实施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入学原则。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202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村校(点)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备案,教育部门与学校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二)免试入学原则。

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取考试、评测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面谈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掐尖”招生。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维护教育公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规定,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文件明确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以人民为中心,深化关键领域改革,完善招生制度,规范办学行为的重大举措,是缓解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遏制掐尖现象、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乱象的正确决策,是改革民办学校招生、促进公民办学校协调发展的重要部署,对依法治教、完善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的精神实质,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执行中发〔2019〕26号文件相关规定,积极作为,完善招生制度,规范教育秩序,着力解决招生工作中的顽瘴痼疾,促进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推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深入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把握原则,创建公平和谐招生环境(一)坚持同步同权,共同发展。

2020年起,实行全市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发布招生计划、同步信息登记、同步网上报名、同步审核报名材料、同步开展招生录取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享有同样权利,履行同样义务,实现共同发展。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办法,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注册学籍1、学籍是学生入学后建立的识别学生就学身份、所在学校、年级等信息的一种重要档案,全国联网,一人一号,全国唯一,终生不变。

相当于人的户籍、身份证,十分重要。

在今后的考试、升学、就业中均要使用。

要向对待户口户籍、身份证一样对待学籍。

所以,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注册电子学籍,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必须人籍一致,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2、学籍所用姓名等信息和户口必须保持一致。

将来考试、升学等都要同时使用户口本姓名信息和学籍姓名信息,不一致,将影响考试、升学,还将影响其他重要事情。

二、学籍信息修改修改学籍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民族等重要信息,符合规定的,学生家长持学生户口页原件及复印件、信息更改申请表并签字后,交学校学籍管理员办理。

三、转学1、学生到别的学校或其它省、地市上学,不可以重新注册学籍。

因为现在每个学生的学籍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已经注册,一人一号,一生一箱。

2、滕州市内办理转学(1)家长到欲转入学校,申请并开同意接收证明;(2)持接收证明,到转出学校办理转学证,盖学校章;(3)将转学证交转入学校,办理网上学籍转接;(4)将回执交转出学校,办理网上学籍转接。

3、滕州市外办理转学:(1)到欲转入学校,申请并开同意接收证明;(2)持接收证明,到转出学校办理转学证,盖学校章;(3)到转出学校教育局,盖学籍管理章;(4)到转入学校,盖学校章;(5)到转入学校教育局,盖学籍管理章;(6)将回执交转出学校,办理网上转出手续;(7)将转入证明交转入学校,办理网上转入手续。

四、跳级、休学和复学1、根据有关规定,中小学学生自然升入高一年级,不允许跳级或留级等情况。

到任何地方去,都需要转学籍,按原年级上学。

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学管理办法

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学管理办法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巩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八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特制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应当入学至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包括跨县域流动的流动儿童、少年)。

第四条本《办法》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就近免试人学原则。

年满七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必须依法入学,按规定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城区小学新生入学。

由适龄儿重、少年法定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王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招生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时间送子女到学校报名。

报名时需出具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子女在的户口,暂住证,农民工外出务工证、房屋租凭合同(房产证)等有关证明,第七条小学新生入学后,学校使用全区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软件系统建立班级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升入划定的初中。

第九条初中新生入学后,各学校要按照教育局的要求建立学籍,并使用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学生电子档案。

第十条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由请,经学校查实,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放同意免学,缓学的通知书。

因身体原因由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第十一条中小学班额为45 人以下。

所有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牧本学区,招生区范围内的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三章休学、复学第十二条凡因特殊原固,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长期休学者,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体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书。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23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教委,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教育局,委直属中小学:《重庆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4)71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6页(P29-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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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管理制度,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德、智、体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和《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面向中国公民举办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以下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执行。

第四条凡本市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复)学、升(留、跳)级、奖励、处分、毕业、结业及其学籍档案资料管理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学制第五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制为九年。

小学段六年,即一、二、三、四、五、六年级,初中段三年,即七、八、九年级。

第三章入学第六条本市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

凡年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盲、聋、弱智及严重肢体残疾儿童可推迟到7周岁)的儿童,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片就近入学。

城镇小学生就近入学正常行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5分钟;农村镇(乡)、村小学低中年级就学单程为2.5公里,高年级为5公里。

超出5公里入学规定的,原则上应实行寄宿制。

初中新生入学,除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外,均按照户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有严重生理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可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在居住地附近学校入学。

城区小学新生划片就近入学实行“三对口”原则。

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

父母拥有两处以上住房者,由其父母实际长期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三对口”原则划片就近入学。

城区初中新生入学按照就近对口、划片入学(上学单程在5公里以内)的原则,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服务片区。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和人口居住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学校服务片区和学生对口入学学校。

第七条其他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凡不符合“三对口”的适龄儿童,由现寄居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就近入学;因城市建设而房屋拆迁的适龄儿童,凭拆迁证明、临时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户口所在地学校的学籍证明,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临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就近安排学校入学,一旦住房固定,即转入新的户口所在地学校;对新建住宅小区,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确定其对口学校,入住新建住宅小区的适龄儿童,仍实行“三对口”的入学原则。

父母系边海防部队和流动性单位(地质勘探、野外作业等)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长期在异地工作而寄居在亲属家并持有市内长期居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凭父母单位证明,向实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近入学。

流动人口子女,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暂住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持本人的身份证、原籍户口、用人单位工作证明(或务工就业劳动合同、摊位租赁合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临时居住证等相关证明(在校小学、初中学生还应提供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初中一年级新生还应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向暂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指定学校就读。

公办中小学不得拒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流动人口子女入校就读。

适龄的盲、聋、智力等残疾儿童、少年按特殊学校招收新生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学校不得拒收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第八条学校应在每年七月底前,发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发、并盖有招生学校公章的《入学通知书》,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户口簿》等相关证明,在每年的九月一日前送子女(被监护人)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取得小学、初中学籍。

新生取得一所学校的学籍后,其他学校不得同时再给予学籍。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报到注册,学生家长(监护人) 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学生,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督促其家长(监护人)送学生(被监护人)入学。

第九条任何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属本服务区接收范围内的学生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入学。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小学、初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举行考试或测试选拔学生。

初中学校不得在小学提前组织招生。

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因特殊情况超编的,应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缓学免学第十一条确因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患有多重残疾、传染病以及其他疾病,丧失学习能力或不宜到校学习,需要免学或暂缓入学者,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相关部门鉴定,经学校同意,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缓学、免学手续。

对义务教育阶段具有学习能力的学生不得办理缓学、免学。

第五章转学借读第十二条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搬迁及其他特殊原因须到新入住地就学者,由家长(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由家长(监护人)填写“转学联系表”,并持转学联系表经相关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再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后即完成转学手续。

学生持转学联系表、转学证明等学籍档案资料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转学联系表”分别由转入、转出学校留存,转学证明由转入学校留存。

第十三条对确因无法联系转入学校的学生,由转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入学,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且转学手续完备的学生。

未经接收学校及其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原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迫使学生转学。

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到户籍所在地外的学校就读,家长(或监护人)应带上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一年级新生应持有户籍地政府证明),向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借读登记表”,学校在完结借读手续后报就读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借读生在原校保留学籍,借读学校建立借读生的临时学籍。

借读期满后,由学校将临时学籍卡、成绩报告单等相关材料转交原学校。

具有我市正式户籍的借读学生,如果须要在现借读区县(自治县)参加升学的,可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原学籍学校同意,并经相关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转学手续可将借读学籍转为正式学籍。

借读学生,可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借读学校参加综合素质评定和学业考试,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第十六条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或借读。

第十七条转学和借读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一周或开学前一周内办理。

确因市政动迁和父母(监护人)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须在学期中途办理转学的,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方可办理转学。

第六章休学复学第十八条学生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暂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或因出国探亲、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应由学生家长(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区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研究同意,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书。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学籍。

第十九条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出国探亲或留学的,休学期限不超过二学年。

休学期满后,学生及其监护人须持休学证书(因病休学的要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住院期间的病历等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准予复学,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级学习。

休学期未满一年,原则上应在本年级复学。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提前半个月向学校提出续休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续休。

第二十条学生在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要经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严禁借休学变相留级。

休学、复学学籍的变更由学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升级留级跳级第二十一条学生学年学业成绩合格,予以升级。

学年学业成绩不合格者,可在下学年开学补考后,才能随班升级。

第二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留级。

确因特殊原因需留级的,须由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报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能留级。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综合素质优秀、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经学校审核,能达到上一年级学习水平,可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跳级。

第二十四条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跳级。

第八章毕业结业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小学学习期满,修完规定课程,学业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

小学修满规定年限,毕业考试成绩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经补考仍未达到合格的,仍按照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对口招生初中接收其继续完成义务教育。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初中学习期满,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各科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

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有不及格学科,经补考达到合格要求,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仍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注明补考)。

凡语、数、外有2科及以上不及格或其余考试考查学科有3科以上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或综合素质评价有一项不合格,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结业证书。

学生未修满修业年限的全部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仍发给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就读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二十八条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发并审核,由学校验印颁发。

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毕业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印制、审核验印,学校颁发。

第九章奖励处分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综合素质优秀、学业成绩优异、体育、艺术、科技创新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由市、区(县)、学校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公开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条凡授予各类荣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予以张榜公示。

学校必须将学生受校级以上的各种表彰、奖励的有关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有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校规校纪的,应加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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