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恒盛: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010-03-31
科华恒盛: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010-03-31
证券代码:002335 股票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0-009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3月19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于2010年3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建平先生召集并主持。
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的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一、以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总裁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以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第七节”。
公司独立董事许顺孝、陈善昂、汤金木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职,具体内容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09 年实现营业总收入4.66亿元,利润总额8,151.7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963.50万元,截止2009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4.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2.28亿元,每股净资产3.9元,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每股收益1.19元。
上述财务指标业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健正信审[2010]GF字020007号审计报告确认。
关联交易法规与案例全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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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法人
(四)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 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等。
该“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与董事会审议权限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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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股东大会审议
审批权限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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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关联关系-不视为关联关系情形
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 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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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法人
目前,实践中主要依据《股票上市规则》认定关联方,上交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5.1)在该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认定, 主要如下: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公告编号:2014-013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3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求,降低财务成本,公司拟在2014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并拟同意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为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以上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且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以上担保额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可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担保有效期为2014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在上述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超出上述额度和情形的担保,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另行审议作出决议后才能实施。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1、被担保人概况:2、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基本财务状况: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此次议案是确定年度担保的总安排,《担保协议》主要内容由公司及被担保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共同协商确定。
四、对公司的影响本次担保额度主要是为了满足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求,降低财务成本。
被担保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定,经营情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上述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对上述被担保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其日常经营有绝对控制权,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担保风险比较小。
科华恒盛: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公告编号:2020-034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1、公司董事、副总裁林仪女士,副总裁陈四雄先生计划在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240,45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46%)。
2、林仪女士、陈四雄先生作为公司董监高之一,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
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裁林仪女士,副总裁陈四雄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申请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股东的基本情况(一)林仪女士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量为:3,872,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3%,其中限售流通股为2,904,600股,无限售流通股为968,200股;(二)陈四雄先生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量为:1,08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0%,其中限售流通股为816,750股,无限售流通股为272,250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一)拟减持交易情况备注:1、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次相关人员计划减持的数量不超过该数量;2、在减持期间即本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的窗口期,则不减持。
(二)有关承诺情况1、首次公开发行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林仪女士、陈四雄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科华恒盛: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3月) 2011-03-11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投资担保公司管理制度
XXXX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0-6-8XXXX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10 年6 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公司融资的审批第七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至十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八条依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情况下,公司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0% (含10%)的融资事项,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1.2 业绩趋势
近 3 月(2023-06~2023-08):
近 1 年(2022-09~2023-08):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21 日 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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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3 年(2020-09~2023-08):
1.3 项目规模
1.3.1 规模结构 近 1 年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标项目规模主要分布于 500 万元到 1000 万元区间,占总中 标数量的 66.7%。500 万以上大额项目 2 个。 近 1 年(2022-08~2023-08):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营业范围:
深圳市科华恒盛科技有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合同能源管理;新能源汽车及其核心部件系 统集成、研发、销售、维护;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上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是: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及装备系统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租赁和技术咨询;电子产 品、电源配件、不间断电源、配电设备、配电箱、配电柜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及提供相 应的系统集成和上门安装、维修、工程施工、技术咨询;新能源汽车充电及装备系统集成、 研发、生产与销售;清洁能源系统、储能电站系统集成、研发、销售;充电站设计、建设施 工、咨询、场地租赁、运营。(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 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经营)。
主要资质:
一、业绩表现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8~2023-08):
中标项目数(个)
3
同比增长:50.0%
中标率
100.0%
同比增长:100.0%
中标总金额(万元)
科华恒盛: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为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外担保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其他方式变相资金占用的情形。
(二)截止2020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总计为210300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65.79%;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使用额度为136720.67万元,占公司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2.77%,被担保方经营状况良好。
上述担保中,公司的对外担保对象仅限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科华恒盛: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20-008
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科华恒盛”、“上市公司”或“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收购公司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为:2020-005)。2020 年 3 月 3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科 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156 号)(以下简称“关 注函”),公司高度重视关注函所述问题,经认真分析,现将关注函相关问题及回 复公告如下:
4、根据公告,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科华乾昇资产总额 61,780.95 万元, 负债总额 56,156.76 万元,净资产 5,624.19 万元,营业收入 6,298.76 万元,利润 总额 429.12 万元,净利润 334.50 万元。请结合科华乾昇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 详细说明本次评估参数与历史数据的差异情况。请你公司、评估机构分别说明 评估参数取值与历史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合理性。请结合科华乾昇在手 订单、在建项目等情况分析说明相关评估值的可实现性,实现相关评估值涉及 的人财物投入情况以及评估估值对相关因素的考量情况,并请针对主要评估参 数进行敏感性分析。
收益法适用的前提条件:①企业整体资产具备持续经营的基础和条件,经营 与收益之间存有较稳定的对应关系;②必须能用货币衡量其未来期望收益;③评 估对象所承担的风险也必须是能用货币衡量。
科华乾昇成立于 2016 年 11 月,是科华恒盛控股子公司,隶属于科华恒盛云 集团,主要从事云计算基础服务、数据中心增值服务、机房及网络定制化服务、
公司债券 单笔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10%的公告
公司债券单笔对外担保超过净资产10%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关注和支持。
根据公司管理层决策,并经过董事会审议和监管机构的批准,我们特此公告,公司将对外担保一笔债券,该债券的担保金额超过了公司的净资产的10%。
该项对外担保的具体细节如下:(在此处提供详细信息)
我们公司决定进行此项担保是出于对相关方的信任和与其长期合作的考虑。
我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有充分的信心,并相信该笔担保将能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商机和利益。
我们将按照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通过加强财务管理、控制风险等手段,保证公司获益的最大化,并保护公司和各方利益的安全。
我们将持续监控和评估该笔担保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敬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谢谢!
公司董事会特此公告日期:(公告日期)。
ST华盛控股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析
《st华盛控股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析》xx年xx月xx日CATALOGUE目录•公司背景及股权结构•控股权质押融资概述•融资风险分析•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案例分析•结论与建议01公司背景及股权结构公司简介st华盛成立于1998年,是中国知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之一。
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所在行业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
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等业务。
属于房地产行业,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影响力。
1股权结构23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华胜集团,持有公司40%的股权。
控股股东公司的其他股东包括一些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其他股东公司的股权相对集中,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
股权集中度02控股权质押融资概述控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担保质押给债权人,以获得融资。
在此过程中,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但如果在债务到期时无法偿还,则债权人有权获得质押的股权。
控股权质押融资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特别是在公司面临资金压力或扩大经营规模时。
然而,这种融资方式也伴随着较高的风险,需要公司及债权人充分了解并评估其中的风险。
控股权质押定义控股权质押融资的特点在于其操作灵活,能够快速获得资金,且在债务到期前,股东仍可继续持有并行使公司的控股权。
然而,这种融资方式的风险也较高。
如果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将获得公司的控股权,这将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产生影响。
此外,如果股东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可能会面临失去公司控制权的风险。
控股权质押融资的特点控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市场风险: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的经营状况可能会受到影响,进而导致债权人无法按时收回本金和利息。
信用风险:如果股东的信用状况出现问题,可能会导致债权人无法按时获得偿还。
控制权风险:控股权质押可能导致股东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流动性风险:如果市场对公司的前景不看好,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股价下跌,从而使债权人在需要变现时遭受损失。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以下称“《证券交易所管理指引》”)和《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合理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与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重要管理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票、债权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交易所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坦诚的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所有信息;(四)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借助各种媒体或其他方式,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保持畅顺的沟通;(六)互动性原则:公司与投资者实行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七)真实性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八)保障原则:公司应当适当投入,建设必备的信息交流设施,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拓展沟通渠道。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1、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2、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科华恒盛: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011-04-23
证券代码:002335 证券简称:科华恒盛公告编号:2011-015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1年4月1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于2011年4月21日13时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赖永春先生召集并主持。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监事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一、以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议案》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1、公司季报编制和审议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2、季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季报编制的人员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201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全文》、《201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正文》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
二、以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用于建设“机电配件及配套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7852.81万元增资全资子公司漳州科华新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新能源”)用于建设“机电配件及配套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项目建设地点为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角美镇文圃工业园区(由土地出让宗地编号为2009G57和2009G58两块土地合并购置组成)。
项目新建科华新能源机电配件及配套设备生产基地,包括UPS配套设备、新能源配套设备、钣金结构件、机柜机箱组件、注塑结构件、模具加工、喷涂加工等配套产品生产线;生产配套服务设施、购置生产和实验设备;新增生产、工艺技术及管理人员,建立科学完善生产管理和品质保障体系,建立物流供应系统和配套服务系统。
卫 士 通: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10-08-21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告期内(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持续至本报告期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签名:
冯建: 杨丹: 罗光春: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科华恒盛: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010-06-08
证券代码:002335 股票简称:科华恒盛 公告编号:2010-024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已于2010 年5月31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于2010年6月4日下午13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建平先生召集并主持。
与会董事经过充分的讨论,一致通过以下决议:一、以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漳州耐欧立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以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北京科华恒盛技术有限公司的议案》。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以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漳州科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漳州科华通信电源有限公司的议案》。
漳州科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建平先生,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49万元整,经营范围为:不间断电源(UPS)、高容量全密封免维护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机电产品的研发、生产;计算机软件开发设计。
漳州科华通信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建平先生,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经营范围为:生产电源、电脑信息网络产品、开发研制其他电子产品等。
漳州科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和漳州科华通信电源有限公司均为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科华恒盛: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上市公司名称: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科华恒盛股票代码:002335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龙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1931室权益变动类型:股份增加(协议转让)签署日期:2020年6月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恒盛”)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2020年6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协议转让书》。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17.87元/股的价格受让厦门科华伟业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的13,575,512股科华恒盛股份,占协议签订日科华恒盛总股本的5.0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科华恒盛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 (1)目录 (2)第一节释义 (3)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4)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5)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6)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8)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9)第七节备查文件 (10)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11)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2)第一节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1、名称:北京龙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法人:滕刚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1NG525R4、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6、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1931室7、成立日期:2019年11月04日8、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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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 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的要求,我们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2009年度的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作如下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并未发生资金往来情况,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 1、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9年度为自身及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并于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议案,同意为下属子公司漳州科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漳州科华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金额分别为9,000万元、2,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融资担保。
2009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漳州科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1,500万元的最高额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尚处于保证期间的担保情况如下: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2.15%。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对外提供其他担保。
子公司 担保金额(元) 担保债务的金融机构 担保期限 担保类型 漳州科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4,935,585.9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漳州分行
2009.06-2010.06
连带责 任保证
三、独立意见
公司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了《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对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截至报告期末,除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没有对外提供其他担保。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均未逾期,也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风险。
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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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顺孝陈善昂汤金木
2010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