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救济概述
《卫生行政救济》课件
公共卫生监督是对公共场所、食品、饮用水等公共卫生领域进行的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公众的健康安 全。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共卫生领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卫生问题,防止危害公众健康事件的发生。
药品监管
要点一
总结词
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的 行政行为。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药品监管是对药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进行 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制定和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对药 品的研制、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同时,药品监管还包括对药品 广告、价格等方面的监管,维护药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公 众利益。
涉及卫生领域的国际贸易规则,规定 了成员国在卫生行政救济方面的权利 和义务。
05
卫生行政救济的案例分析
医疗救助案例分析
总结词
医疗救助是卫生行政救济的重要组成部 分,旨在为经济困难或特殊疾病患者提 供医疗帮助。
VS
详细描述
医疗救助案例分析包括对救助对象、救助 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的研究,以及救助 效果的评价。例如,某地区针对贫困家庭 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开展医疗救助,通过 资金支持、医疗资源整合等方式,成功帮 助患儿得到及时救治。
疾病控制案例分析
总结词
疾病控制是卫生行政救济的重要环节,旨在 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和流行。
详细描述
疾病控制案例分析包括对传染病监测、预防 接种、疫情处置等方面的研究。例如,某地 区针对流感疫情采取了及时有效的防控措施 ,包括加强监测、推广疫苗接种等,有效控 制了疫情的传播。
公共卫生监督案例分析
卫生行政执法与卫生行政救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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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程序 ①简易程序:简单清楚处罚较轻的案件 ②一般程序:一般行政处罚案件 ③听证程序:不是一个单独的程序,而是一般
程序中的一个环节
(2)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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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救济名词解释
卫生行政救济名词解释
卫生行政救济是指政府通过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向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家庭或社会团体提供义务性或有偿性的卫生援助和救济服务的行为。
其目的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卫生权益,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常见的卫生行政救济名词包括:
1. 卫生援助:政府通过资金、医疗资源或技术支持等方式,向贫困人群提供医疗救助和卫生服务。
2. 医疗救助:政府向没有或有限医疗保险的人群提供医疗费用的补贴或减免,帮助他们获得必要的医疗服务。
3. 特殊救助:针对特定人群(如残疾人、孤儿、养老院老人等)提供针对性的卫生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卫生需求。
4. 疾病救助:针对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群提供医疗、康复、护理等多方面的援助,帮助他们恢复健康。
5. 防疫援助:针对特定传染性疾病,政府为阻断传播、控制疫情而采取的一系列救助措施,如疫苗接种、流行病监测等。
卫生行政救济的具体形式和实施方式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第三章卫生行政救济
具体特征与原则
• 行政内部的层级审查活动。 • 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活动。 • 依申请而进行的活动。 •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 则、便民原则、一级复议原则
卫生行政复议过程
• 先由对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者在60日内提 出申请---比卫生执法机关高一级的卫生行政 部门(市级卫生局法制监督处)在5日内告 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在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 取证、查阅审理--对行政机关违反复议法规 定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决定
• 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 务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政侵害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有国家承担赔 偿责任的制度。
构成要素:
• • • • 主体是行使职权时的具体行为违法。 被侵害的权益是合法的。 损害结果的存在。 行为与结果是直接的因内)
第三章卫生行政救济
第一节卫生行政的概念
• 卫生行政救济是指: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行为 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依法 对违法行为实施纠正而采取的救济手段与 措施所构成的制度。
卫生行政救济的特征
• 1、卫生行政救济的前提是卫生行政争议或者侵权行为的 存在。 • 2、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 行政行为的侵害。 • 3、对争议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他只是依相对人的申请而 进行。 • 4、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
• 有异议自期限满之日(3月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赔偿的方式
• 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卫生行政诉讼特有原则与管辖
• • • • • • • 起诉不停止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 被告负举证原则 不适用调节原则 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级 地域管辖:复议、双方、选择权、优先权 移送管辖:不属于管辖范围的。 指定管辖:上级对下级指定。
卫生行政救济
卫生行政救济卫生行政救济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通过补救措施来解决卫生问题或纠正卫生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手段。
在卫生领域,行政救济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卫生权益,维护社会的健康稳定。
卫生行政救济的形式多样,包括警示、劝导、处罚、赔偿等。
根据实际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以达到约束违法行为、恢复公共卫生秩序的目的。
警示是一种常见的行政救济手段,通过对违法行为公开批评,提醒其他相关人员引以为戒。
劝导则是通过与违法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其认识到卫生问题的重要性,使其主动纠正错误行为。
处罚则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比如罚款、吊销执照等。
赔偿则是卫生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受到卫生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进行经济赔偿。
卫生行政救济的实施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并且要充分考虑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卫生部门在实施行政救济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解释,确保救济结果客观、公正。
同时,卫生部门还应当加强对行政救济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及时、有效地解决卫生问题,维护公民的健康权益。
在实施卫生行政救济的过程中,卫生部门也需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多部门联动的卫生治理机制。
只有通过协同合作,才能更好地推动卫生行政救济的落实,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卫生权益。
总之,卫生行政救济是卫生部门为了保护公民的卫生权益所采取的一种行政手段。
在实施卫生行政救济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且充分考虑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多部门联动的卫生治理机制,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的健康稳定。
卫生行政救济概述(PPT 72张)
条块管辖
条条 管辖
自我管辖
特 殊 情 形
省、部级单位 (卫生部、 省级政府)
政府的派出机关 部门的派出机构 (三所) 被授权的组织 共同名义的行为
原机关自己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 府 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或同级 人民政府 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共同上级行政机关
不服可起诉或由国务院终裁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办 垂直仅仅指部门 —————— 共同政府或主管部门
2)特征
A、申请为前提——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的存在为前提。申请人只能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 害关系的相对人 B、具有救济性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机关 C、层级监督性: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管理 D、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机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所属 人民政府 E、审查对象: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F、依据多层次
章卫生行政救济
主要内容:
卫生行政救济
卫生行政复议
第一节
1、概念与特征
卫生行政救济
1)定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 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 的总称。
2)特征
A、对权利的救济
B、前提——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 C、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D、时间——事后救济
期限、与行政诉讼的冲突、管辖范围
处理: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或受理决定
3)审理
A、审查方式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 B、内容 全面审查;合法性与适当性;具体行政行 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C、审理的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 D、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四种情形除外)
第三章卫生行政救济
第一节卫生行政的概念
• 卫生行政救济是指: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行为
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依法 对违法行为实施纠正而采取的救济手段与 措施所构成的制度。
卫生行政救济的特征
• 1、卫生行政救济的前提是卫生行政争议或者侵权行为的 存在。
• 2、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 行政行为的侵害。
卫生行政赔偿
• 199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赔偿法》简称《国家赔偿法》
• 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 务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行政侵害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有国家承担赔 偿责任的制度。
构成要素:
• 主体是行使职权时的具体行为违法。 • 被侵害的权益是合法的。 • 损害结果的存在。 • 行为与结果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 3、对争议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他只是依相对人的申请而 进行。
• 4、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的。
具体特征与原则
• 行政内部的层级审查活动。 • 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活动。 • 依申请而进行的活动。 • 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
则、便民原则、一级复议原则
卫生行政请 • • 赔偿义务机关(2月内)
• 有异议自期限满之日(3月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赔偿的方式
• 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 先由对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者在60日内提 出申请---比卫生执法机关高一级的卫生行政 部门(市级卫生局法制监督处)在5日内告 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在有关组织和人员调 查取证、查阅审理--对行政机关违反复议法 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决定
卫生行政诉讼特有原则与管辖
《卫生行政救济》课件
加强对卫生行政救济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 理,对未按照行政救济处理决定执行的单 位或个人要性
卫生行政救济是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卫生领域的法制、公正、 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提高卫生行政救济工作水平的重要性
加强卫生行政救济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效率化,是提升卫生领域法制化水平的必然 要求。
《卫生行政救济》PPT课 件
卫生行政救济是指在卫生领域中,通过行政救济机制,对违法和不当行为进 行纠正的一项重要措施。
定义卫生行政救济
卫生行政救济
是指通过行政救济程序,对卫生行政机关或从事卫生事业的单位或个人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进行纠正,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章,明确了卫生行政救济的法律基础和相关程序。
如何有效维护卫生行政救济权益
1 加强维权宣传教育
2 提高行政救济制度规范性和有效性
加强对卫生行政救济程序和权益保护的宣 传和培训,提升公民和法人的行政救济意 识。
完善卫生行政救济制度,提高行政救济工 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3 建立行政救济申请人权益保护机制 4 加强行政救济执行监督
加强对卫生行政救济申请人权益保护的机 制建设,落实行政救济申请人的监督和管 理责任。
接收申请人书面或口头申请,并核实 申请人身份及主张。
预处理
对申请事项进行预处理,确定谁来处 理、什么时候处理和如何处理。
调查取证
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保证调查取 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履行决定
卫生行政机关应按照行政救济处理决 定把事实、证据材料和决定书送达申 请人。
卫生行政救济案例分析
第三章_卫生行政救济
先具体,后抽象
附带的审查的范围
规章以下的文件(除国务院的规定以外的各种规定)
1.以下有关卫生行政复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 d )
A.卫生行政赔偿、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 是卫生行政纠纷解决的三条重要途径 B.卫生行政复议属于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纠错审 查程序
C.通常行政相对人可以从申诉、复议和诉讼中任 意选择一种方式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3、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列举式规定
1 行政处罚
肯定式列举 3侵犯经营自主权 5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2 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许可 6 不履行保护职责
7其他
1 内部行为 :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否定式列举 2 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2、 附带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普 遍约束力 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执
行
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机关责令被申 请人限期履行
1自己 执行 2申请 法院 申请 法院
1 被申请人不 履行义务
有执 行权 复议 维持 原行为 机关 无执 行权
2 申请人不履行义 务(不起诉)
复议 改变 复议 机关
5、卫生行政复议的期限
6月28日,卫生监督人员再次到该餐厅,制作了现 场卫生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其违法事实 进行了记录,因餐厅负责人仍联系不上,文书再次 被拒签。其后,卫生监督人员又数次前往该餐厅, 在无法与其负责人联系的情况下再三叮嘱店内员工, 让他们向其负责人转告办证事宜。因该餐厅已处于 违法经营状态,又无办理卫生手续的行动,市卫生 局于7月19日对其立案查处。 8月4日,市卫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餐厅罚 款2000元并依法取缔。
第四章卫生行政救济
政府规章。
第四章卫生行政救济
2、原则 p39
v 1)合法性原则: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v 2)公正性原则 v 3)公开性原则:程序、决定、依据 v 4)及时性原则:受理申请、作出决定、执行决定及时 v 5)便民性原则:在能通过书面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尽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第四章卫生行政救济
1)申 请
v A、条件 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复议范围、管辖范围、
B、期限 知道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
v C、形式 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v D、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v E、不得与行政诉讼冲突
第四章卫生行政救济
2)受理
v 期限:5日内 v 内容:被申请人、申请人、复议范围、法定
v 2、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又标志着我国 统一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建立
v 3、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并将于2007年8月1日施行 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第四章卫生行政救济
2)特征
v A、申请为前提——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的存在为前提。申请人只能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 害关系的相对人
及其成果负有积极的助长义务。如“担保责 任”、“举证责任”。 v 三,因没有做好份内的事情或没履行助长义 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如“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第四章卫生行政救济
卫生法律责任的定义 p36
v 卫生法律责任 v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
第四章卫生行政救济
❖ 卫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卫生刑事责任
❖ 卫生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依据的 法律
行政处罚法,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刑法和人大及其常 委会的其他关于 刑法的补充规定、 形式诉讼法等
处罚种类 不同
六种
五种主刑、三种附 加刑
例:医疗事故罪
❖ 概念: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 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 主体:医务人员 ❖ 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
❖ 实现形式:刑罚(主刑,附加刑) ❖ 刑法对违反卫生法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 在刑法中规定了十余种与违反卫生法有关的罪名。
P37
类别
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
的严重 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程度
实施程序 按照行政程序
刑事处罚
严重的违法行为
必须根据刑事诉讼 法的程序
制裁机关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各级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法
❖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发展介绍
❖ 1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公布的《行政复议条例》, 标志着我国统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
❖ 2、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又标志着我国 统一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建立
❖ 3、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并将于2007年8月1日施行 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卫生行政救济法律法规(ppt 33页)
四、卫生行政赔偿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1、违法拘留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 (1)、违法拘留 (2)、违法限制人身自由
劳动教养 收容审查 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 强制遣送 强制传唤 行政扣留 其它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以此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害与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节 卫生行政诉讼
一、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 人的参加下,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一般原则:与三大诉讼法共同原则 2、专有原则:与其他诉讼法不同的原则
1、卫生行政争议:在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卫生行政主体与相 对方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争执。
2、卫生行政争议的特点: 主体一方为卫生行政机关;
争议起因是卫生行政相对方不服具体行政行为;
争议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
争议的内容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合法合理;
救济程序有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二、卫生行政复议:
2、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拒绝履行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义务;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或由法院移送执行; 3、种类 (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 (2)、原告或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对行政机关的强制申请; (3)、相对方既不履行又不起诉的,行政主体向法院申请强制
(四)、卫生行政复议决定
1、复议决定种类
维持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补正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限期履行; 撤销、变更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卫生行政救济第三章
小结
• 卫生行政救济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我国现有的卫 生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 诉讼和卫生行政赔偿。 • 卫生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一级复议原 则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 卫生行政诉讼既要遵循诉讼制度的一般原则,又要遵循区 别于其他诉讼的特有原则,即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合法 性审查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卫 生行政诉讼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 卫生行政赔偿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的赔偿方式 与标准及法定程序进行。
• 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 条件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 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 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 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卫生行政复议程序
•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时间:申请:ຫໍສະໝຸດ 0日•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 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特点:
1)卫生行政救济是对权利所进行的救济
• 2)是对行政所实施的救济,由行政机 关的行政行为引起 • 3)一般应在法律上形成为某种制度
• 4)一般是事后救济
作用
• 1.保护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 2.维护卫生法律的权威。
• 3.促进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 4.推进卫生法制建设。
卫生行政复议
二、卫生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起诉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不 经过复议,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种情况是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只能向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以后才能向 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应当在 接到起诉书7日内,决定是否应当立案受理。 (二)审理和判决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 可以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如不服可以进 行申诉,但二审裁判必须执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采取合议制, 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实行 公开审理,由合议庭进行法庭调查和双方当事人辩论,在辩论终结后 依法裁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作出如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应当判决维持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由下 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卫生行政机关原具体行政行
第3章卫生行政法律救济
3.赔偿机关不作决定,请 求人可在三个月内向法院 起诉。
思考题
什么叫卫生立法? 试述卫生法律救济的方式和程序。 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应该如何管辖? 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及其种类。
谢谢
由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 部门管辖 省部级的复议由原级进行 ,不服的或诉讼或由国务 院裁决 对派出机构的复议由派出 的部门或本级政府管辖 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复 议由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 府管辖 对两个以上政府机关共同 行政行为的复议由共同上 一级政府管辖
管 辖
卫生行政复议 复议机构 复议参加人 : (1)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第三人 (4)代理人
第二节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做 出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和条 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 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制度。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做 出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由人民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两 者 关 系
不同点: 行使权力不同 受理机关不同 程序不同 审查范围不同 处理权限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对同一争议,不能同时适用两种制度。一般情况下,对 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但若己受理行 政诉讼,则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节 行政赔偿
卫生行政赔偿---卫生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 行为,侵犯公民或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行政 机关承担赔偿的法律制度。
卫生行政复议 合法、公正、公开 、及时、便民 一级终局制 审查行政行为合法 性和合理性 不适用调解 举证责任倒置 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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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具体,后抽象
附带的审查的范围
规章以下的文件(除国务院的规定以外的各种规定)
1.以下有关卫生行政复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 d )
A.卫生行政赔偿、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 是卫生行政纠纷解决的三条重要途径 B.卫生行政复议属于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纠错审 查程序
C.通常行政相对人可以从申诉、复议和诉讼中任 意选择一种方式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2)特征
A、申请为前提——以卫生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的存在为前提。申请人只能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 害关系的相对人 B、具有救济性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机关 C、层级监督性: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管理 D、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机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所属 人民政府 E、审查对象: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F、依据多层次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发展介绍
1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公布的《行政复议条例》, 标志着我国统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 2、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又标志着我国 统一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建立 3、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并将于2007年8月1日施行 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期限、与行政诉讼的冲突、管辖范围
处理: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或受理决定
3)审理
A、审查方式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 B、内容 全面审查;合法性与适当性;具体行政行 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C、审理的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 D、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四种情形除外)
4、卫生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1)申 请
A、条件
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复议范围、管辖范围、 B、期限 知道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 C、形式 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D、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E、不得与行政诉讼冲突
2)受理
期限:5日内
内容:被申请人、申请人、复议范围、法定
被撤消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 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 视为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 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 出对该规定的审理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 政府规章。
D、被申请人的义务和申请人的权利。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
申请人:
查阅
E、被申请人取证权限的限制
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收集证据
F、复议申请撤回
4)复议决定的种类
期限:60日
A、维持决定
B、履行决定方面:
第一种情形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第二种情形,是适用依据错误。 第三种情形是,违反法定程序。 第四种情形是,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五种情形是,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第三章 卫生行政救济
主要内容:
卫生行政救济 卫生行政复议 卫生行政诉讼
第一节
1、概念与特征
卫生行政救济
1)定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 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 的总称。
2)特征
A、对权利的救济
B、前提——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 C、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D、时间——事后救济
条块管辖
条条 管辖
自我管辖
特 殊 情 形
省、部级单位 (卫生部、 省级政府)
政府的派出机关 部门的派出机构 (三所) 被授权的组织 共同名义的行为
原机关自己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 府 设立该机构的部门或同级 人民政府 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共同上级行政机关
不服可起诉或由国务院终裁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办 垂直仅仅指部门 —————— 共同政府或主管部门
3、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列举式规定
1 行政处罚
肯定式列举 3侵犯经营自主权 5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2 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许可 6 不履行保护职责
7其他
1 内部行为 :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否定式列举 2 行政调解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
2、 附带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普 遍约束力 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原则
1)合法性原则: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2)公正性原则
3)公开性原则:程序、决定、依据
4)及时性原则:受理申请、作出决定、执行决定及时
5)便民性原则:在能通过书面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尽
量不采取给当事人带来不便的方式
6)其他原则:被申请人举证、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
为;复议一次等
D.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所作的复议结果有误时, 可以进行再次复议
2、根据《行政复议法》,下列( 3)情况能 申请行政复议 1) 某市卫生局职员李某对卫生局作出的 降级处分不服的 2) 张某在工作中由于过失造成医疗仪器 损坏,对医院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 3) 王某的小餐馆因卫生状况受到卫生行 政机关的罚款处罚,王某对此不服的 4) 赵某不服市卫生局作出的医疗事故赔 偿调解结果
2、卫生行政救济的途径
卫生行政复议 卫生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赔偿
第二节
卫生行政复议 p34
1、概念与特征
1)定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
行政主体实施的卫生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 权益,依法向行政行为主体的上一级卫生行 政机关或同级政府提出申请,并由受理申请 的行政主体对该卫生行政行为予以审查并做 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与复议机关的确定
类型 被申 请人 县级以上政府的部门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 县级以下政府 全国垂直领导机关 省以下垂直领导机关 复议机关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 门 上一级政府 只能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 门
备注 国安机关除外
行政公署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 、国 安 地税、工商、质检、药检、国 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