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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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各章习题(含参考答案)

行政法各章习题(含参考答案)

第一编导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一、填空题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_权利_____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_物_、行为和精神财富。

3、以行政法调整对性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__特别行政法______。

二、单选题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B)。

A.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三、多选题1、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ABD)。

A.主体变更B.客体变更C.形式变更D.内容变更四、简答1、简述行政法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填空题1、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_适当____的问题。

二、单选题1.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D )。

A.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B.行政法的基本内容C. 行政处罚的原则 D.行政法治的原则三、简答题1、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编主体论第三章行政主体一、填空题1、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_相对方_申请为前提。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____。

3、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_中央_____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4、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__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____。

二、多选题1、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是(ABCD)。

A.适应需要原则B.精简原则C.高效率原则D.依法设置的原则2、垂直领导就是由于业务关系极为密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采取直接组织与指挥,权力高度集中。

如(AB)。

A.民航B.铁路C.国家科委D.国家体委三、简答题1、简述行政主体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_法律规定(3篇)

具体行政行为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针对特定对象;二是具有法律效力;三是具有一次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特点、种类、程序以及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环节,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基本形式。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1. 针对特定对象: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这种特定性表现为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是具体的、明确的。

2. 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即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3. 具有一次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一次性,即行政行为作出后,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不再重复。

4. 具有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特定事项给予许可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普通许可、特许许可、认可许可、核准许可、登记许可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保障行政管理秩序,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的种类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事实状态等进行认定、证明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课件

《具体行政行为》课件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 查、裁决等阶段,一般应在30日内 完成。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制度

行政诉讼的范围
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 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但不包
括国家行为和刑事司法行为。
行政许可案例
总结词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经 依法审查,允许其从事某特定活动的 行为。
详细描述
行政许可案例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办 学许可、医师执业许可等。这些案例 展示了行政机关如何依法对特定行业 或活动进行监管,保障公共安全和公 共利益。
行政强制案例
总结词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目标,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行为等进行强 制执行或者强制措施的行为。
政行为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制定主体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的制定主体是行政机关 ,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主体是立法 机关或行政机关。
调整范围不同
效力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只在特定事项和对象上 具有法律效力,而抽象行政行为则在 整个行政管理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
具体行政行为只针对特定的事项和对 象,而抽象行政行为则针对不特定的 事项和对象。
03
国家赔偿的程序
国家赔偿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赔偿等阶段,一般适用特别程序
,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和鉴定。
05
具体行政行为案例分析
行政处罚案例
总结词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 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法课件: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课件:具体行政行为

三、基本原則 1.許可法定; 2.公開、公平、公正; 3.便民、效率; 4.權利救濟;
三、基本原則
5.信賴保護; 第8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
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 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 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6.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檢查原則
案例一:杜寶良交通違章巨額罰款案
1993年來京務工的杜寶良一直做販賣蔬菜生 意,2005年5月23日,杜寶良偶然得知自己駕駛 的長安輕型運菜貨車被“電子眼”記錄105次違 章,地點都是在每天經過的北京市西城區真武廟 頭條西口,違章內容全是在這條路上闖禁行標誌 。結果是被交管部門扣罰210分,繳納罰款 10500元。
2.失效
行政行為主要因下列情況而失效:
(1)撤銷。指已生效的行政行為,因其存在違法事 由而由有權機關依法消滅其法律效力。被撤銷的行政 行為,視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廢止。指已生效且合法成立的行政行為,因其 不適應新的情況而由有權機關依法消滅其法律效力。 引起廢止的原因,一般是作出行政行為後,情況發生 了變化,已經沒有必要讓該行政行為繼續發生法律效 力。被廢止的行政行為本身並無違法或者不當,因此 該行為自廢止之日起不再生效,而廢止前的行為後果 依然有效。
說明:05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答復認 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3.確定力 確定力又稱不可改變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具 有不受任意改變的法律效力。這是公定力引申出來的一個 重要法律效力。既然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因此非由國家 有權機關經法定程式,就不得隨意改變該行為。所以,行 政行為的確定力是以其公定力為前提的,是公定力引申出 來的一個重要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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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
• 【基本涵义】对相对方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 以上同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 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如何理解“同一”违法行为? • 性质相同的几个违法行为是否是同一违法行为?比如惯 偷,多次骑车带人。 • 一个行为违反一个行政法律规范,似乎毫无疑问。但是,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行政法律规范时,这是不是同 一违法行为呢? • Case:无照商贩在马路边上摆摊卖食品
2、特征
主体是行政主体
对象是行政相对人的财物和人身
自由
目的是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
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二、行政强制的分类 (一)行政强制执行 1、概念 又称执行性强制,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 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 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 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 的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2、分类 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作出的主体;制裁的对象; 采取的形式;行为的性质; 依据的法律规范;救济途径 (二)行政处罚与刑罚 权力性质;实施处罚的主体; 适用的条件;程序;处罚的种类 (三)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性质;目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一事不再罚原则 解读 “一事不再罚原则”
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胡甲的房屋 是否合法?
第四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 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 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 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特征 1、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 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 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 成犯罪的行为 4、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 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 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有权主体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的设定、变更、消灭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形态条件效力后果无效行为有严重和明显的法律缺陷:(1)要求从事犯罪行为;(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的行为自始无效(1)当事人可随时主张无效;(2)有权国家机关可随时宣告无效;(3)当事人可拒绝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4)当事人可以获得国家赔偿撤销行为违法和明显不当:(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依据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被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或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也可以自撤销之日起失效(1)撤销前不可拒绝,只能先履行;(2)需依法定程序撤销;(3)撤销后可获国家赔偿废止行为无违法或者明显不当:(1)法律依据改变;(2)客观事实改变;(3)行为目的实现废止前有效,废止后无效(1)利益关系不再变动;(2)若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应当予以国家补偿【例题】以下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B.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C.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经过争议期限,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D.被诉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力的体现专题六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保留事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部委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的设定权限:警告和罚款部委规章的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2016年中律司法考试培训暑期强化提高阶段8二、行政处罚的实施(一)实施机关1.根据国务院决定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决定,一个行政机关可集中行使有关机关的处罚权,可集中行使的不包括国务院部门垂直领导机关行使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2.委托对象必须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注意: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听证程序听证范围一般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治安处罚(吊销许可证、2000 元以上罚款)听证启动应当在处罚前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在被告知后三日内要求的,应组织听证听证费用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通知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治安管理处罚(一)询问查证1.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2.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二)检查1.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2.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三)关于拘留的暂缓执行1.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为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为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为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个人、组织或其他政府机关(下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和规范,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可以是事前许可,也可以是事后许可,包括建设项目、证照批准、药品生产等方面的许可。

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惩罚性决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秩序。

行政处罚可以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不同形式,以及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纠纷或争议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具有拘束力的决定。

行政裁决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并且有相关资源供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救济。

四、行政征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以公益为目的,对个人、组织的财产采取依法强制的行为。

行政征收主要包括土地征收、资源征收、征用、征募等,同时需要进行公正的补偿。

五、行政执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实施强制措施的行为。

行政执法包括监督检查、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等环节,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和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

六、行政监督: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公正、高效、权威,并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行政监督包括对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对行政行为的审核、对行政执行的监管等。

七、行政合同: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签订的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的契约关系。

行政合同是在特定情形下,实现政府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相结合的行政行为。

八、行政裁定:行政机关在执行职权、处理案件、提出建议等过程中,对有关事项做出决定或解释的具体行为。

行政裁定以书面形式表达,具有明确的决定效力。

九、行政资助:行政机关以财政拨款、贷款、补贴等方式,对特定的个人、组织提供一定的资金或其他资源支持,以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

以上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概述,这些行政行为在保障公共利益、秩序和规范社会行为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行为也在不断演变和完善,以适应不同领域和问题的需求。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实施程序
1
决策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2
通知
行政机关向相关当事人发送有关行政行为的通知书。
3
履行
被行政行为影响的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法律后果
1 效力
2 法律后果
行政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产 生规范效果。
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法 律效果。
强制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强制被行政对象履行法定义务,迫使其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某种行为或者不得进行某 种行为。
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对特定行为人制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则,即规范性行政行为。
行政权力的基本要件
合法性 权力性 决定性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机关以行使行政权力为前提。
行政行为有约束力,对特定客体产生具体 效果。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本演示将介绍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分类、行政权力要件、实施程序、效力 和法律后果、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以及质询和监督。
行政行为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对象进行的具体行为,具有明确的目的、 具体的内容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依照相应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决定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认为存在违法时,可申请行 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
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认为存在违法时,可诉诸行 政诉讼,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保护。
行政行为的质询和监督
质询
公众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问题和关切,行政 机关则提供回应和解答。
监督
行政行为受到法定的行政监督机构的监督, 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公正和适当。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在行政权的范围内由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动,其目的是对于人民的利益进行管理、监管和保障。

行政行为的作用非常重要,涵盖了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因此有必要深入探究其概念、种类、特点、程序及其规范性等方面。

一、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管理社会事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使公共权力,采取利益管理行为和管理行为,对具体对象进行处置、安排、协调等操作的一种综合性行为。

简单地说,行政行为就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行使公共权力,对社会利益进行管理和保障的具体行动。

它具有某种合法性,对具体的行政对象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种类按性质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两类,即权利行为和决定行为。

权利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行政对象的权利,如发放证件、批准许可等;而决定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的一系列处理决策,如处罚决定、命令决定、裁定决定等。

按范围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按其作用范围分为县级、市级、省级等行政行为。

按目的分类:行政行为也可以根据其目的分为行政管理行为和公共服务行为。

三、特点1.具有合法性行政行为以法律为依据,为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法定行为,具有法律规范性和强制性。

2.具有特殊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特有的行为,不同于私人之间的合同行为、民事行为等。

3.具有公共性行政行为的本质是为公众服务,涉及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

4.具有相对性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与其行政对象之间的关系,具有相对性。

5.具有综合性行政行为不同于司法行为的单一性,它是一种复杂的综合性行为,包括权利行为和决定行为等各种形式。

四、程序行政行为的形成和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包括听证、公告、回复等环节。

其中,听证是行政行为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保障了被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人民群众的权利,使其有权参与司法程序并提出异议。

五、规范性行政行为的规范性主要来自于法律和法规。

《行政法原理》行政行为论

《行政法原理》行政行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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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二) 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 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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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行政许可的种类
1. 学理上对于行政许可类型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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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
我国《行政许可法》对此从几个方面作 了规定:
(1) 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 (2) 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 (3) 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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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一)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1. 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 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 需要确定具有资格、资质的事项; 4. 进行审定的事项; 5. 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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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是指国 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步骤、方式、 顺序和时限等规则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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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 1. 立项 2. 起草 3. 审查 4. 决定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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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行政法规的形式和制定技术
1. 行政法规的名称 2. 行政法规的结构 3. 行政法规的必要条款 4. 行政法规的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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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 适用对象的广泛性; • 内容的可重复适用性; • 效力的持续性; • 准立法性; • 不可诉性; • 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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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和分类
1. 行政立法

第八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八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八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把握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在于理解并掌握它的主要特征。

这些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非行政行为(法律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从而揭示并划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边界,把握这些特征对于我们后面学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处分性所谓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做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具体表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才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特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说,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必将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另一方面是说,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须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

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一个行为如果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者,都不能够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处分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首要特征,这一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二)特定性所谓特定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为。

特定性这一特征主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其他属于立法范畴的行为,如制定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等,后者均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的。

(三)单方性所谓单方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所决定的行为。

也就是说,单凭行政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这个行为产生效力,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合意。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单方性的理解,必须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注意对行政合同行为的理解。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合同方式,使双方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

第二个方面,注意对行政行为中公众意见的理解。

公众参与是行政法上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之一,指的是行政主体必须在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辩和陈述,适当吸收公众意见。

依职权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






二、行政规划的种类
1、根据对象事项,行政规划可以分为:经济规划、产业规划、 社会规划、开发规划、土地规划、资源保护规划、城市体系规划、 教育发展规划、国防工业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科技发展规划、 等等。 2、根据其对象的范围,行政规划可以分为综合规划(或总体 规划)和特定规划(或专项规划)。 3、根据其区域范围,行政规划可以分为全国规划、地方规划 和区域规划。 4、根据其时间长短,行政规划可以分为长期规划、中期规划、 短期规划。 5、根据其内容的具体性,可以分为目标规划和实施规划。 6、根据其有无法律上的根据,可以分为法制上的规划和事实 上的规划 7、根据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可以分为非拘束性规划 和拘束性规划。



三、行政规划的作用
1、科学、合理地实施行政的功能。
2、调整和综合功能。
第三节


行政命令
一、行政命令的涵义
按照通俗用法来理解,行政命令泛指政府的一切决定和措施。 而行政法上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 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 形式。它的基本特征是: 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 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 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 5、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 6、行政命令是依职权行政行为。 7、行政命令适用特定的程序。




二、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
依职权行政行为的种类很多,包括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 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等。

第二节 行政规划


一、行政规划的涵义

行政法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 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具体行政行为分述 行政合同 行政复议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 标和任务,依职权或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所实施的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 影响的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



பைடு நூலகம்
4.行为程序合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 定程序。即行政行为既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 则,如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顺序原则,又要符 合行政程序的制度,如听证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 等。 5.行为形式合法。行政行为应当以合法的形式表 示自己的存在。大多数行政行为都是要式行为。 此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是合 法行政行为不可缺少的要件。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具体行政行为 的生效时间一般为告知、受领之时或所附条件成 就之时。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 1.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是指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 遵守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相应行为具备可撤 销的情形时,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而使 之失去法律效力。 3.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具体行政行为 被撤销后,通常使该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 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 等情况,撤销也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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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分述

一、行政物质帮助行为 (一)行政物质帮助行为的概念和特点行政物质 帮助在广义上是指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由 政府直接承担的社会救助义务的行为。包括供给 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等。

具体行政行为_法律规定(3篇)

具体行政行为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范是行政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法律规定及其适用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 针对性: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其法律效力仅及于该对象。

2. 独立性:具体行政行为是独立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3. 明确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便于执行。

4. 临时性: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时期、特定事件作出的,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的核心法律。

该法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种类、程序、法律效力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法律效力等,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法律效力等,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种类、程序、法律效力等,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具体行政行为适用分析1. 适用原则(1)合法性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上位法、下位法的规定。

(2)合理性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理,不得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

(2)行政许可:包括颁发许可证、批准、登记、备案等。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要素
主体要素 成立要素
对象要素 内容要素
主体要素,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成立要素,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 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税务 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如果纳税 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 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 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 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 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对行政诉讼的实践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关系到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范围与幅度,也涉及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六十条已将具体行政行 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01 要素
03 形式
目录
02 特征 04 分类
05 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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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把握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在于理解并掌握它的主要特征。

这些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非行政行为(法律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从而揭示并划定具体行政行为的边界,把握这些特征对于我们后面学习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处分性所谓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做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具体表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才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特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说,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必将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另一方面是说,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须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

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一个行为如果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者,都不能够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处分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首要特征,这一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二)特定性所谓特定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为。

特定性这一特征主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其他属于立法范畴的行为,如制定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等,后者均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的。

(三)单方性所谓单方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所决定的行为。

也就是说,单凭行政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这个行为产生效力,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合意。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单方性的理解,必须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注意对行政合同行为的理解。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合同方式,使双方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

第二个方面,注意对行政行为中公众意见的理解。

公众参与是行政法上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之一,指的是行政主体必须在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辩和陈述,适当吸收公众意见。

(四)外部性所谓外部性,即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而做出的行为。

外部性的特征使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

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为,说到底,就是行政主体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

按照实施对象的不同,内部行政行为可以被区分为针对内部组织的行为和针对内部个人的行为。

针对内部组织的行为,如决定行政主体自身下属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或如对行政组织系统内部权力进行的划定、调整等,例如,某市政府决定将城建局的某项收费权划归城管局的行为,就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而针对内部个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人事关系的处理,如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任免、培训,等等。

图表8-1: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一)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的划分标准是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拘束的程度。

凡是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条件、范围、内容及方式方法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执行而没有多少自由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属于羁束行为。

凡是法律、法规对行政行为的条件、范围、内容或方式方法未作硬性规定,行政主体可以在法定范围内根据自己的主观意志灵活作出的行政行为皆属自由裁量行为。

(二)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无需行政相对人申请而由行政主体根据职权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也称为主动行政行为或积极行政行为。

依职权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启动,这类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能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而不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需先由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行为,这类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裁决等。

(三)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颁布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必须以政府令这种形式,行政处罚需要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必须以一定书面形式给予证明等。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要求有特定形式,只要明白表达了意思就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口头通知、电话通知、交通警察的手势、交通信号灯的闪烁等。

(四)作为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行为是否改变原有法律关系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作为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作为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积极改变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不作为的行政行为是指图表8-2: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解决的是不同层面的问题。

所谓成立,实际上指的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构成要件,即只有具备了哪些条件,我们才可以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了,或者存在了的问题。

而效力指的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之后,它将在法律上产生何种效果,对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哪些影响的问题。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之所以能够产生、存在,至少应当具备这样几个方面的必要条件:1.主体要件。

在主体上,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做出的行为。

也就是说,做出这个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具备行政职权的,如果是不具备行政职权的主体实施的行为,就决不能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可能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方式来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

2.意思要件。

意思要件,指的是行政主体必须向相对人做出有效的意思表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成立。

因为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必然在于建立、变更或者消灭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

3.送达要件。

送达要件,指的是行政主体必须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送达相对人以使其知晓。

如果一个行为做出之后,并未向当事人告知,则该行为也不能成立。

图表8-3: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1.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

一般来说,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后,如果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该行为便应生效:(1)该行为不存在明显重大的违法情节,即不属于自始无效的行为;(2)该行为没有附款(附条件或附期限),或者附款的条件成就(或时间届至)。

(1)行政行为生效时间确定的意义,原则上应当以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该行政行为为前提,因为不能要求当事人去服从和遵守一个他不知道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生效起始时间可以分为即时生效和延时生效两种。

即时生效,即行政行为在相对人受领该行政行为之时生效。

受领有本人直接受领、他人代为受领以及推定受领等多种方式。

(3)推定受领只能运用于两种情况:第一,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特定的相对人下落不明或无法与其联系,行政行为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第二,行政行为的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只能采用发布的形式广为告知。

(4)有的行政行为规定了生效日期或生效的特定条件。

该行政行为虽然也须相对人受领,但生效起始时间从行政行为的生效日期到来之时或特定条件成就之时起算。

(5)还有一些学者提出,行政行为效力的开始,需对相对方和行政机关加以区别。

因为行政行为并非只对行政相对一方具有拘束力,对行政机关也同样具有拘束力。

2.具体行政行为失效。

行政行为效力的丧失有四种原因:(1)行政行为违法;(2)行政行为不合理,有失公正;(3)行政行为不再适应变化了的情势;(4)附条件的行政行为条件消失或附期限的行政行为期限届满。

除自动失效的情形外,行政行为效力的丧失须以有权机关作出明确的处置为前提。

有权机关使行政行为丧失效力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确认无效;二是决定撤销;二是决定废止。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生效之后,在法律上所能够产生的影响或者效果。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被分解为拘束力、确定力与执行力三个方面。

第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又称公定力,也有人称之为不可变更力。

行政行为确定力的作用在于保证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对于行政行为确定力的内容,一般认为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不知)是否合法,便推定为合法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服从;而且一经生效,非依法定原因和非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和撤销。

第二,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对相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组织或人员必须遵守和服从。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既针对行政主体,又针对相对方。

第三,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力。

当行政相对人不自觉履行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行政主体可自行采取或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使义务得到履行。

图表8-4: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四、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明显重大违法,或者说存在严重合法性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无效。

所谓明显重大违法,指的是该行为的违法性,严重到了一个理智正常的普通人都足以识别、断定的程度。

具体而言,常见的无效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这样几种情况:(1)要求当事人从事犯罪的行政行为,即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要求当事人从事某种已经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注意这里要求当事人从事的行为必须是足以构成犯罪的,如果它要求当事人从事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尚未达到足以构成犯罪的严重程度,则一般认为,这只是一种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即该行为的做出没有任何事实基础,或者根本不以任何事实作为其根据,或者是其作为根据的事实纯粹出于主观臆想,则该行为也构成无效。

如果该行为的做出是有事实根据的,只不过事实根据存在错误而已,则仍不构成无效,也只是一种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3)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即该行为的做出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有效依据,则该行为也构成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是使得该行为自始至终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其效力的丧失并不是从有权机关宣布其无效时开始,而是自其做出之日起就从来没有产生过任何效力。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构成一般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一般违法,指的就是除了足以构成无效的明显重大违法之外的其他违法情形;而明显不当,则指的是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因素;这两种情况下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可以被撤销的。

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后果,是使得该行为溯及地从其做出之日起丧失效力。

尽管行为的撤销与行为的无效一样,最终都使得它完全丧失效力,但必须注意的是,两者在行为效力丧失的时间上是不同的。

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其做出之日起便完全无效,而可撤销的行为必须等到它被明确撤销之日起才完全丧失效力,而在这一时间之前,其效力仍然存在。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某些合法且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特定的原因,必须被废止。

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原因主要包括:(1)法律变更,即行为在做出的当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后来被修改、废止或者撤销了,则该行为也就失去了其继续合法存在的基础,因此必须被废止。

(2)情事变更,即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时所依据的客观事实已经不复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则该行为也就丧失了其继续存在下去的事实根据,因此也必须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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