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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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有哪些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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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有哪些
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在集权与分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上,都曾经过反复探索和实践,形成了适合自己国情的税收管理体制。

中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十六个字,那就是:税权集中,分权有度,统分结合,分级管理。

中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十六个字,那就是:税权集中,分权有度,统分结合,分级管理。

税权集中,讲的是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掌握在中央政权机关手里。

在我国,税法和税收政策出自六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这六家的分工各有不同: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制定税收法律;国务院负责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其它几家负责制定税收的部门规章。

当然,中国幅员辽阔,省情、区情大不相同,税收立法,既要按照“税权集中,税政统一”的原则,防止法出多门,政令不一,又要避免脱离实际,搞“一刀切”。

因此,法律也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不仅如此,很多税收法律、条例中,也把税率确定、减免税等权力,下放给地方,由他们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予以确定。

在我国,税收执法机构有三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它们都在国务院领导下开展工作。

财政部的特点是抓宏观,把税收与国家的财政政策通盘加以考虑;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内税。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

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

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

如果按大类划分,可以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

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二是各级机关的税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

税收立法权的明确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法的统一制定和贯彻执行,充分、准确地发挥各级有权机关管理税收的职能作用,防止各种越权自定章法、随意减免税收现象的发生。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可按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第一,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如按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地方税类来划分。

有关特定税收领域的税收立法权通常全部给予特定一级的政府。

第二,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

任何税种的结构都由几个要素构成: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等。

理论上,可以将税种的某一要素如税基和税率的立法权,授予某级政府。

但在实践中,这种做法并不多见。

第三,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

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这是一种传统的划分方法,能适用于任何类型的立法权。

根据这种模式,有关纳税主体、税基和税率的基本法规的立法权放在中央政府,更具体的税收实施规定的立法权给予较低级政府。

因此,需要指定某级政府制定不同级次的法律。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是属于此种类型。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第一,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完善我国税权划分的基本思路

完善我国税权划分的基本思路

完善我国税权划分的基本思路
我国税权划分的基本思路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根据宪法赋予的税收权力,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税收职责。


央和地方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对税收进行划分和分解,
使二者各司其职,协同发展。

2. 坚持以中央税收为主,地方税收为辅的原则。

中央应负责重
要的税种和税收管理,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应负责地方
性税种和税收管理,如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

3. 确定税种的分配原则。

根据税种的性质、适用对象和税收功
能等因素进行划分。

4. 合理分配税收收益。

中央和地方应根据各自为民服务的实际
需要,分别分配税收收益。

5. 不断完善税制,提高税收负担的公平性。

对于不同社会群体,要有相对公平的税负水平。

6. 加强税收管理。

加强现代化税收管理,完善税收征收和管理
制度。

实现税收管理的规范和高效。

简述分税制的基本内容

简述分税制的基本内容

简述分税制的基本内容分税制是指国家对税收的征收和分配进行不同程度的区分和划分的一种税收制度。

它是财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调整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重要手段。

分税制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税种划分、税收征收和分配权力划分、税收收入分配等几个方面。

首先,税种划分是分税制的基本内容之一。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的规定,税种划分主要包括中央税和地方税。

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的税收,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的税收,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税种划分的明确有利于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职责和权力,有利于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其次,税收征收和分配权力划分是分税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的规定,中央政府有权制定征收和管理中央税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征收和管理地方税的法律法规。

中央政府负责征收和管理中央税,地方政府负责征收和管理地方税。

此外,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收的分配,以保障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

再次,税收收入分配是分税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分配比例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一般来说,中央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的财政需求和地方政府的实际情况确定税收收入的分配比例,以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总的来说,分税制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税种划分、税收征收和分配权力划分、税收收入分配等几个方面。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明确和规范,可以有效地调整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于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希望通过分税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一、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一)立法权的划分税收立法的概念:税收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变更和终止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

中国税收立法应兼顾以下原则:需要和可能、确保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的原则;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促进竞争、提高效率的原则以及简便易行的原则。

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中国一直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

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税收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四道程序,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经过规划、起草、审定和发布四道程序。

上述程序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目前中国税收执法机构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务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该部主要职责与税收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拟定、执行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其它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税收权限的核心是税收立法权,同时还包括征收管理权、政策调整权等。

主要西方发达国家多级政府间的税收权限划分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一个标准的模式可以遵循与借鉴,各国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探索适度的集权与适度的分权的结合点。

从目前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看,地方政府可以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限。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税收权限却是高度地集中于中央的。

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布,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限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管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

这样一种高度集中的税收权限划分模式,既有确保国家税法统一方面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着难以使税收的征管与各地复杂的经济情况及千差万别的税源情况充分协调,无法使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税收杠杆调节地方经济运行的问题。

对于如何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限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坚持如下原则:第一,为从税收方面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国家方针政策在各地得到有效实施,国家税收的基本政策及其重要法规都应由中央制定,而不可能像联邦制国家那样把地方税的立法权全部或大部分下放到地方;第二,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袤的大国,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之处,所以各地的税源情况也各具一些特殊性。

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权限也是必要的,此种制度安排将有利于地方因地制宜的根据本地的经济特色和实际情况,采取某些特殊的税收政策措施,挖掘税收潜力,改善财政状况,提高公共服务水准;第三,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税收立法权在政府层级方面不能过度下放,允许各个县级行政单位都有自己的税收权限将严重损害国家税制结构统一性。

理想的做法是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按照上述基本原则,可以考虑采取如下具体的税收权限划分措施:第一,中央税、共享税、全国性地方税的立法权应当集中在中央,而且要逐步集中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手中。

会计经验:我国的税收分类方式主要有哪些

会计经验:我国的税收分类方式主要有哪些

我国的税收分类方式主要有哪些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数量或者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

 (4)资源税类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工商税收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

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

工商税收的征收范围较广,既涉及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也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领域,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最主要的税收工具。

占税收总额超过90%以上。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

 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以及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不包括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和船舶吨税。

关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

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和消费税。

 (2)地方税。

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

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税种分类【第二部分】

税种分类【第二部分】

其余部分的40% 其余部分 其余部分 其余部分
第二节 税种分类
第二节 税种分类
二、按税收收入和管理权限的归属不同分为:
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税:税收收入和管理权限归中央。 地方税:税收收入和管理权限归地方。 中央地方共享税:税收收入和管理权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共享分成。
按税收收入和管理权限划分税种的制度属于财政和税收管理体 制中的分税制。中国目前实行了大体上的分税制。
25%
其余部分 其余部分的40%
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印花税
中央收入归国税, 其余归地税
中央收入归国税, 其余归地税
中央收入归国税, 其余归地税
中央收入由国税, 其余地税
Hale Waihona Puke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其余 部分的60%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 中缴纳的部分 证劵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
第二节 税种分类 现行共享税的具体情况
共享税种
增值税(不含进口 环节由海关代征的 部分)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征管机构
国税局
中央政府
75%
中央收入归国税, 其余归地税
国税局和地税局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 中缴纳的部分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 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的60%
地方政府

中央与地方税收入划分

中央与地方税收入划分

中央与地方税收入划分一、中央与地方税权纵向治理的理论依据治理(英文govemance)是当今社会科学研究的热门话题之一。

作为管理公共事务的模式,现代社会小到公司、社区,大到国家、国际组织,若要高效有序的运行都需要进行良好的治理(即善治)。

税权,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是指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即国家在税收领域所拥有和行使的权力,是国家主权(注:按国际法律规定,国家主权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

)在税收领域中的表现。

税权在结构上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来划分,从纵向关系看,税权是指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向居民或纳税单位行使的税收管辖权。

从横向关系看,税权是指不同国家机构之间税收的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的配置及其相互关系。

本文仅论述税权的纵向治理问题。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税权治理涉及到上下级政府之间和同级政府的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税收活动的各个方面,体现了他们彼此之间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认同基础上的互动关系和合作。

良好的税权治理机制,有助于恰当地调整和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和税权配置关系,妥善的处理好由此产生的各种矛盾现象,实现政府的各项经济和社会目标。

税权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它不仅出于政治上考虑,而且也是经济上的需要。

从政治角度上看,合理分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体现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若中央政府将权力高度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同时中央政府将全国一切事务统于一身,过高的监督和信息成本必然导致效率损失。

从经济理论的角度看,众所周知,公共产品具有层次性,按受益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全国性公共产品或服务(如国防、外交、地球勘探和空间探索等)、跨地区公共产品或服务(如跨省高速公路和防洪工程等)和地方性公共产品或服务(如城市公用事业、社区治安、卫生医疗等)三类。

类似地,还应有世界性公共产品或服务(worldpublicgoodsandser-vices),如空间大气层保护等。

关于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探讨

关于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探讨

关于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探讨介绍中国是一个具有特殊政治体制的国家,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涉及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财政体制以及地区发展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的划分情况,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

地方税制管理权限的划分情况在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的划分是由中央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的。

中央政府拥有一定的税收权力,而地方政府也享有相应的税收权力。

根据现行税制管理权限划分,中央政府负责征收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而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的主要税种包括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等。

地方政府在税制管理权限方面主要负责的税费项目有以下几个方面:地方税费地方税费是地方政府直接负责征收的一类税费,包括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这些税费主要用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领域。

地方非税收入除了地方税费以外,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非税收入来增加财政收入。

地方非税收入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资源税收入等。

这些收入来源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共享税收除了地方税费和非税收入以外,地方政府还可以从中央政府的税收收入中获得一定的划拨。

这些划拨的税收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

中央政府会将一部分税收划拨给地方政府,以满足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

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权力过于集中现行的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

中央政府拥有较大的税收权力,而地方政府在税收方面的自主权受到一定限制。

这导致了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性较低,限制了地方政府的发展空间。

财政收入不均衡由于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不合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存在较大的不均衡。

一些地区财政收入丰富,而另一些地区则财政收入较为困难。

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第一篇:论我国税收立法权限体制一、税收立法权限划分的模式税收立法权限体制是指税收立法体制中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其核心内容是在相关国家机关之间分配税收立法权,确定不同主体的税收立法权限范围。

国家的任何立法主体在进行税收立法的时候,都会涉及到立法权限的有无,以及立法权限的性质、范围、目的和方式等问题。

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科学而符合实际情况的划分。

各个国家的税收立法权限体制各不相同,即使在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对税收立法权限划分的规定也可能有所不同。

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传统、民族习惯、地理环境、国家性质以及国家结构形式等,都可能影响到一国的税收立法体制。

[1]总的来说,税收立法权限体制,一般可以分为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和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

1.税收立法权限的横向划分模式(1)单一式。

指税收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关享有,行政机关享有的立法权来自立法机关的委托或授权。

如美国,美国奉行“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议会行使立法权。

但在实践中,为了行政机关行使职能的高效,必须使其具备立法方面的权力。

行政机关具有的这种权力“仅仅是由于立法机关的委托”。

同时,法院还可以对国会的授权规定进行合宪性审查,如果国会的授权超出了某一限度,法院有权宣布其授权无效。

可以说,在美国,立法机关行使固有的立法职能,行政机关则行使从属的立法职权。

[2]应当注意的是,独享模式并非指税收立法权由立法机关独自享有,而只是与共享模式相比较而言的独享。

(2)复合式。

指税收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使,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享有立法权,行政机关享有的立法权部分来自立法机关的授权,部分来自于自身的职权,如法国。

法国宪法划分法律事项和法令事项,法律事项的立法权属于议会,法令事项的立法权则属于政府。

宪法第38条和第16条还规定,对于本应属于由法律规范的事项,政府可以要求议会授权自己在一定期限内以法令的方式采取措施。

中国税制归类

中国税制归类

中国税制归类
一、按税收缴纳形式分类
力役税:纳税人以直接提供无偿劳动的形式缴纳的税种。

实物税:纳税人以实物形式缴纳的税种。

货币税: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税种。

二、按税收计征标准分类
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实物形态为计税单位。

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价值形态为计税单位。

三、按税收管理和受益权限分类
中央税:属于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

地方税:属于地方财政的古定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

四、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
直接税:税负不能由纳税人转嫁出去,必须由自己负担的税种。

间接税:税负可以由纳税人转嫁出去,由他人负担的税种。

五、按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分类
价内税:税金购成商品或劳务组成部分的税种。

价外税:税金不购
成商品或劳务组成部分的税种。

六、按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分类
流转税: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课征对象的税种。

所得税: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资源税:以自然资源的绝对或级差收益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财产税:以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行为税:以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税务管理权限名词解释

税务管理权限名词解释

税务管理权限是指税收管理体制中规定的管理权限。

合理划分这些税收管理权限,对于正确处理税收管理的集权与分权关系,正确体现民主集中蕲®则,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按照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政策的确定,税法的制定和颁布,税法的解释,主要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全国性的减免税等权限都属于中央。

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根据体制的规定,因地制宜地确定部分减免税问题。

除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自行决定减免税,无权下达同税法相抵触的文件。

税务管理权限主要包括:
(1) 税收政策的决策权:指国家税收政策的制定、修订的权力;
(2) 税法的制定和颁布权:指各种税收法规的制定、颁布、修改等权力;
(3) 税法的实施和解释权:指实施税收法规,开展征收管理,以及对税法内容进行解释的权力;
(4) 税种的开征与停征决定权:指决定开征什么税种,停征什么税种,何时开征、何时停征的权力;
(5) 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权:指对税法中原有的税目进行增减和对原有税率调高、调低的权力;
(6) 减税免税的确定权:指审批、确定减税免税数额、幅度、期限等权力。

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一级规则

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一级规则

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一级规则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一级规则如下:税收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主管机关。

税务总局负责制定、解释和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和监督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工作。

税务登记:企业在我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由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企业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并按规定完成登记手续。

税收征收范围: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企业的居民企业所得税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我国境内居民企业的所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税收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经营所得减去法定扣除项目后的金额。

企业需要按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相关税率和优惠政策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税务申报与缴纳:企业每年都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限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准确填写申报表格,报送相关财务和税务资料,并按时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款项。

税务审查与稽查: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和稽查。

审查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务申报材料和账务凭证进行核实和审核;稽查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调查和核查。

企业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查和稽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问题。

税收争议解决:如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相关复议和诉讼事项,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税收对⼀个国家的发展的政府部门的正常运⾏是⾮常重要的,税收也可以调节公民的收⼊分配,⽽国家税收机关是负责税务征收的主要⾏政管理部门,那么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分类?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国家税收管辖权有什么分类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政府在征税⽅⾯的主权,主要包括该国政府对哪些⼈征税、征什么税以及征多少税等内容。

⼀般来说,税收管辖权可以分为三类:
①地域管辖权,⼜称来源地管辖权,也就是⼀国对于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有权征收税款。

②居民管辖权,也就是⼀国对于依照税法规定属于本国居民的纳税⼈有权征收税款。

③公民管辖权,也就是⼀国对拥有本国国籍的纳税⼈有权征收税款。

《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征收管理。

地⽅各级⼈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阻挠。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公⽰催告有什么程序流程”问题进⾏的解答,税收管辖权是指⼀国政府在征税⽅⾯的主权,主要包括该国政府对哪些⼈征税、征什么税以及征多少税等内容。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税收规章权限

税收规章权限

税收规章的权限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权限:只有在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除非国务院明确授权。

2. 内容规定:税务规章的内容只能执行上位法,不能另行创设上位法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3. 法律适用: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4. 政策调控:税收规章的权限范围包括执行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以及重要规章向局务会提交前需向税务总局党委报告的规定。

5. 监督执行:税务机关必须正确履行国家税法赋予的职责,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

6. 报告机制:对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各地可以提出调整和完善的意见并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但在国务院决定之前,各地一律不得自作决定。

7. 法律约束:税务规章必须符合上位法规定。

通过这些权限规定,税务规章可以更好地执行和管理税收政策,保证税收制度的稳定和公平。

同时,这些权限规定也有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提高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第一篇:我国税收管理体制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税收管理体制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或制度体系。

税权的划分有纵向划分和横向划分的区别。

纵向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指税权在同级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构之间的划分。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

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律法规的解释权、税种的开征或停征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的加征和减免权等。

如果按大类划分,可以简单地将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类。

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税收立法权是制定、修改、解释或废止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什么机关有税收立法权;二是各级机关的税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

税收立法权的明确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法的统一制定和贯彻执行,充分、准确地发挥各级有权机关管理税收的职能作用,防止各种越权自定章法、随意减免税收现象的发生。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可按以下不同的方式进行:第一,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如按流转税类、所得税类、地方税类来划分。

有关特定税收领域的税收立法权通常全部给予特定一级的政府。

第二,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

任何税种的结构都由几个要素构成: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等。

理论上,可以将税种的某一要素如税基和税率的立法权,授予某级政府。

但在实践中,这种做法并不多见。

第三,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

立法权可以给予某级政府,行政上的执行权给予另一级,这是一种传统的划分方法,能适用于任何类型的立法权。

根据这种模式,有关纳税主体、税基和税率的基本法规的立法权放在中央政府,更具体的税收实施规定的立法权给予较低级政府。

因此,需要指定某级政府制定不同级次的法律。

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是属于此种类型。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第一,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分税制解说

分税制解说

分税制解说分税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财权,按照事权定支出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划分各级政府的税收收入。

分税制的目的在于保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既具有合理的财权和事权范围,又能够保持各级政府的相对独立性和积极性,使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力与其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相匹配。

分税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划分各级政府的税收收入。

在分税制下,各级政府根据其事权范围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分税制”的原则,将税收收入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三种类型。

中央税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等中央级税收收入;地方税则主要包括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地方级税收收入;共享税则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税收收入。

2.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范围。

分税制下,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范围与其事权范围相对应。

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国防、外交、中央级基础设施建设等;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则主要包括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

3.设置转移支付制度。

为了平衡各级政府之间的财力差距,分税制下设置了转移支付制度。

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两种形式。

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主要是为了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不足,平衡地区间的财力差距;地方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则是为了平衡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水平。

4.建立预算管理体系。

分税制下,各级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体系,制定预算管理制度,对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决算等环节进行规范和管理。

同时,还需要建立预算监督机制,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总之,分税制是一种科学的财政管理体制,其目的是在保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既具有合理的财权和事权范围的同时,又能够保持各级政府的相对独立性和积极性。

通过实施分税制,可以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政府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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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一、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一)立法权的划分税收立法的概念:税收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变更和终止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

中国税收立法应兼顾以下原则:需要和可能、确保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的原则;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促进竞争、提高效率的原则以及简便易行的原则。

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中国一直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

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税收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四道程序,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经过规划、起草、审定和发布四道程序。

上述程序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目前中国税收执法机构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务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该部主要职责与税收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拟定、执行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其它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家的最高税务机构。

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部级直属机构,其职责如下: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参与研究宏观税收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划分;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税收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改革;制定税收征管制度;监督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组织实施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农业税和国家指定的基金的征收管理;编制税收计划;对税法执行过程中,总的征管问题和一般性税收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

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定和协议。

办理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和出口退税业务。

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部级直属机构,是主管全国海关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

该署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研究拟订关税征收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依法执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海关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体制。

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24个局级海关、17个副局级海关和300多个处级以下海关,分别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根据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流和发展旅游事业需要,海关机构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一般设在对外开放口岸和货物进出口、人员进出境业务比较集中的地点。

国务院关税则委员会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定调整关税税率;关税年度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特别关税(包括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税率和修订关税税则税目、税号的方案;审议上报国务院的重大关税政策和对外关税谈判方案;提出制定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并审议其修订方案。

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目前,中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财政、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中按照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

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了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他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征某些税收。

在大部分地区,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现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

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此外,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目前中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国内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和金融保险业提高3%税率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部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资银行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88%归中央政府,其余12%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三、税务机构的设置(一)国家税务总局的机构设置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设有一名正局长和4名副局长,都由国务院任命,另有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一名,局内共有14个职能部门,每个部门下设若干个处室:办公厅:下设局长秘书处、综合调研处、督察处、办公室、新闻处和财务处;政策法规司:下设综合处、税制改革处、法制处和复议应诉处;流转税管理司:下设综合处、增值税处、消费税处和营业税处;所得税管理司:下设综合制度处、中央企业所得税处、地方企业所得税处和个人所得税处;地方税务司:下设综合处、地方税一处、地方税二处和地方税三处;农业税征收管理局下设综合处、农税一处和农税二处;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下设综合税政处、征管处、反避税工作处、石油税收管理处、国际税收协定处、外事处和对外合作项目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司:下设综合处、进口税收管理处和出口税收管理处;征收管理司:下设综合制度处、税收宣传处、发票管理处和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处登记处;稽查局:下设综合处、制度处、稽查一处和稽查二处;财务管理司:下设经费处、基建处和装备处;计划统计司:下设制度综合处、计划处、统计处和宏观分析处;人事司:下设综合处、机关人事处、系统人事处、调配处和基层工作处;监察局(监察部派驻机构):下设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和信访审理室。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设有教育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收科学研究所、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扬州培训中心和长春税务学院等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机构根据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是县级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前者一般按照行政区划、经济区划和行业设置,后者一般按照经济区划和行政区划设置。

省级国家税务局是国家税务总局直属的正厅级行政机构,是该地区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该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局长、副局长均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任命。

局内行政处室不超过12个,主要有办公室、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征收管理处、人事处、监察处、政策法规处等。

各局均设稽查局,为直属机构;并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设置直属征收、涉外税收、进出口税收管理等机构,为直属机构。

地方税务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

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区(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均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

省级地方税务局是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主管该地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一般是正厅级行政机构,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局内行政处室主要有办公室、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征收管理处、人事处、监察处、涉外税收管理处等。

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级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监督,组织经验交流等。

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局长人选由地方政府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后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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