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皮肤擦伤、挫伤、磨伤、小面积擦伤、挫伤;
(2)扭伤、拉伤、肌肉拉伤、轻微肌肉劳损、韧带劳损;
(3)轻微脑震荡、耳嗓子喉部轻微疼痛、轻微头痛、吐泻、恶心等;
(4)其他轻微伤害。
2.轻伤加重伤害:
轻伤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加重给予治疗,包括端方向碰撞、扑面碰撞、高估速非端碰撞等情况。
3.轻微伤加重伤害:
轻微伤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加重给予治疗,包括颜面部伤损、骨折、断裂、腰部扭伤等情况。
4.中等伤害:
(1)肋骨骨折、肩胛骨骨折、脊椎骨折、骨质移位;
(2)中度脑震荡、中度内伤出血;
(3)面容严重畸形、眼球失明、听力中度丧失等。
5.重伤害:
(1)三处或以上骨折、肋骨骨折、脊椎骨折、椎体压缩骨折等;
(2)颜面部瘫痪、失明、听力严重丧失、牙齿严重受损、鼻骨折、喉部严重损伤及骨折;
(3)全身严重撞击、深度烫伤、化学灼伤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总则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总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份文件,它规定了对于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和方法。
在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诉讼等案件处理时,这份标准经常会被引用作为鉴定依据。
总则部分主要对标准的适用范围、鉴定原则和方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下面是我对该部分内容的理解和总结:
1. 适用范围
该标准适用于对于人身损害所造成的身体、精神及其后果程度鉴定,包括民事、刑事、行政、仲裁和其他有关诉讼和纠纷处理。
2. 鉴定原则
(1)客观公正:鉴定应当基于事实,并且不受任何主观因素的影响,确保结果公正客观。
(2)科学合理:鉴定应当根据最新的医学知识和技术方法,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可靠。
(3)综合判断:鉴定应当综合考虑各项相关因素,并且全面评估损伤的程度和后果。
3. 鉴定方法
鉴定应当以现场勘查、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等方式进行。
同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损伤类型和部位,采用适当的鉴定方法和技术手段。
总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其规定了对于人身损害程度的鉴定标准和方法,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和指
导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结合这些规定,综合分析案件事实,做出公正判断和裁决。
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法医⼈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前⾔法医⼈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为了规范和指导法医进⾏⼈体损伤程度的鉴定⼯作,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制定。
本标准基于⼤量的实践经验和科学研究,并参考了国际通⾏的相关准则。
⼆、鉴定原则1.客观性原则:鉴定过程应基于客观事实,⽽⾮主观臆断或偏⻅。
所有判断应基于医学科学原理和实证数据。
2.损伤相关性原则:鉴定应仅针对与伤害直接相关的因素,避免涉及与伤害⽆关的因素。
3.伤害后果原则:鉴定应考虑伤害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理、⼼理和社会影响。
三、鉴定内容1.伤害类型:包括物理、化学和⽣物性伤害,每种伤害都有特定的鉴定标准。
2.伤害程度:根据伤害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分为轻微、轻、中和重度损伤。
3.伤害位置:身体的各个部位都有详细的鉴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头部、颈部、躯⼲和四肢。
4.伤害后果:除了直接的身体损伤,还需考虑伤害导致的功能障碍、并发症和⼼理影响。
四、鉴定⽅法1.临床检查:通过医学⼿段对伤者进⾏全⾯的体格检查,了解伤情和损伤程度。
2.实验室检查:包括⾎液检测、影像学检查和其他相关实验室检查,以辅助诊断和评估。
3.功能评估:对伤者的⽣理功能、⼼理状态和社会适应能⼒进⾏评估。
4.专家会诊:在复杂或争议较⼤的情况下,可组织多学科专家进⾏会诊,共同评估。
五、鉴定流程1.初步评估:通过病史采集和初步体格检查,确定是否有需要进⾏损伤程度鉴定的必要。
2.详细检查:在初步评估后,进⾏详细的临床和实验室检查,以全⾯了解伤情。
3.鉴定结论:根据检查结果和相关标准,给出损伤程度的鉴定结论。
4.⽂档记录:完整、准确地记录鉴定过程和结论,确保所有信息的可追溯性。
5.复核与监督:对于重⼤或复杂的案件,应进⾏复核或由上级法医进⾏监督,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六、与其他标准的协调在涉及多国或多地区的法律体系中,法医⼈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可能需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标准进⾏协调。
在这种情况下,应考虑国际通⾏的准则和最佳实践,以确保鉴定的国际⼀致性。
人体伤情鉴定标准
人体伤情鉴定标准人体伤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结果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人体伤情鉴定标准是根据人体损伤的程度、部位和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伤情的轻重和危害程度。
下面将从损伤程度、部位及性质等方面详细介绍人体伤情鉴定的标准。
损伤程度是人体伤情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般来说,损伤程度可分为轻微损伤、轻伤、重伤和致命伤。
轻微损伤是指对身体健康造成轻微影响,通常需要较短的康复期;轻伤是指对身体造成一定的损伤,但不会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重伤是指对身体造成较严重的损伤,需要较长时间的康复;致命伤则是指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危及生命。
根据损伤的程度,可以对伤情进行初步的评估。
损伤部位也是人体伤情鉴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不同部位的损伤对身体功能和生活造成的影响是不同的。
例如,头部、颈部、胸部和腹部等部位的损伤往往会对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而四肢、背部等部位的损伤则会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因此,在进行伤情鉴定时,需要对损伤部位进行准确的描述和评估。
损伤性质也是人体伤情鉴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损伤的性质包括创伤、烧伤、冻伤、中毒等。
不同性质的损伤对身体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例如,创伤性损伤可能会导致出血、骨折等严重后果,而烧伤和冻伤则会对皮肤和组织造成严重的损害。
在进行伤情鉴定时,需要对损伤的性质进行准确的判断和描述。
综上所述,人体伤情鉴定标准是根据损伤程度、部位和性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的。
只有准确把握这些标准,才能对伤情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为司法判案提供准确的依据。
希望广大司法鉴定人员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伤情鉴定,提高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人体伤害的残疾评级鉴定标准
人体伤害的残疾评级鉴定标准1. 概述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人体伤害的残疾评级鉴定标准,以便为相关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和法律机构提供明确的参考依据。
残疾评级鉴定标准是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人体损伤程度分类和评定标准》等相关法规制定的,用于评估人体伤害导致的残疾程度,以便为伤残者提供相应的关怀和支持。
2. 残疾评级鉴定标准根据我国现行的残疾评级鉴定标准,人体伤害导致的残疾分为十个等级,具体如下:2.1 一级残疾一级残疾为最严重等级,表现为:- 意识丧失,持续植物状态;- 意识存在,但持续昏迷;- 意识存在,但大脑功能完全丧失,如严重智力障碍;- 意识存在,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持续他人照料。
2.2 二级残疾二级残疾表现为:- 意识存在,但日常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他人照料;- 意识存在,但丧失大部分日常生活能力;- 重大器官缺失或功能丧失,如器官移植后;- 严重智力障碍,需持续他人照料。
2.3 三级残疾三级残疾表现为:- 意识存在,但日常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偶需他人照料;- 意识存在,但丧失部分日常生活能力;- 器官缺失或功能丧失,如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等功能部分丧失;- 中度智力障碍,生活能基本自理。
2.4 四级残疾四级残疾表现为:- 意识存在,日常生活基本自理;- 轻度智力障碍;- 器官缺失或功能轻度丧失,如肢体功能轻度障碍;- 轻度视力、听力、言语障碍。
3. 鉴定程序残疾评级鉴定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3.1 申请申请人(伤者或其代理人)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2 受理县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参加鉴定。
3.3 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医疗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受伤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3.4 出具鉴定意见医疗机构在鉴定结束后,出具残疾评级鉴定意见书,明确鉴定结果。
残疾判定:人体损伤的程度鉴定准则
残疾判定:人体损伤的程度鉴定准则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残疾判定的准则,特别是针对人体损伤的程度鉴定。
残疾判定对于确定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获得相关福利和保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确保残疾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是至关重要的。
人体损伤的程度鉴定准则人体损伤的程度鉴定应基于科学方法和专业知识,以确保准确和公正的判定结果。
以下是一些简单的策略和准则,可用于人体损伤的程度鉴定:1. 综合考虑病历和医学报告:在进行人体损伤的程度鉴定时,应综合考虑患者的病历和医学报告。
这些文件可以提供关于损伤的性质、严重程度和预计康复时间的重要信息。
2. 专业医学评估:为了确保准确的鉴定结果,应由经验丰富、专业知识丰富的医生或专家进行人体损伤的程度评估。
他们可以通过专业的医学检查和评估技术,确定损伤的程度和对患者功能的影响。
3. 使用标准测量工具:为了提高鉴定的客观性和可比性,应使用标准测量工具来评估人体损伤的程度。
这些工具可以帮助医生进行准确的量化评估,从而得出可靠的判定结果。
4. 专业培训和更新知识:为了保持专业水平和跟上最新的鉴定准则,医生和专家应接受定期的专业培训和更新知识。
这将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技能和知识,并确保其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公正和客观的态度:进行人体损伤的程度鉴定时,医生和专家应保持公正和客观的态度。
他们应基于事实和科学证据做出判定,避免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结论准确和公正的残疾判定对于个人的福利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借助本文提供的简单策略和准则,可以帮助医生和专家进行人体损伤的程度鉴定。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残疾判定的过程应基于独立决策和专业知识,并且不应引用无法确认的内容。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通常依赖于医学专家的判断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具体的标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美国医学协会(AMA)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轻微损伤、中度损伤和重度损伤。
其中,轻微损伤通常指对身体功能有短暂的、可恢复的影响;中度损伤指对身体功能有一定的、可能需要多次治疗的影响;重度损伤指对身体功能有长期的、永久的、可能需要手术治疗的影响。
2. BIRS(人体损伤评估鉴定体系):根据损伤对功能的影响,分为功能评定和整体影响评定。
功能评定将损伤根据对特定功能的影响分为4个等级:无影响、轻度影响、中度影响和重度影响。
整体影响评定则根据对整体生活的影响将损伤分为总体轻微、总体中度和总体严重。
3. 中国《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标准》:根据损伤对身体功能的影响,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特重伤。
其中,轻伤指身体器官仅有一次损伤或多次损伤,伤情通常在1个月内能够恢复;重伤指身体器官多次重复损伤,或者一次损伤伤情较重,伤情影响身体功能恢复需3个月以上;特重伤指损伤对身体重要器官或功能造成长期伤残、丧失、无法恢复。
请注意,这些标准只是一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专业医学评估进行判断。
在法律程序中,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也需要依赖于法院和法律机构的规定和判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4.1 鉴定原则4.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 鉴定时机4.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 损伤程度分级5.1 颅脑、脊髓损伤5.1.1 重伤一级a)植物生存状态。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一、引言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意外伤害事故时常发生,如何准确评估受伤者的损伤程度以及进行合理的保险赔付,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为此,我国制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为损伤程度鉴定和保险赔付提供了依据。
本文将对这两个标准进行简要介绍,并探讨如何正确运用这两个标准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与保险赔付。
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简介1.标准制定背景:为了统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范司法鉴定工作,保障受伤者和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等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工作。
3.标准内容概述:该标准共分为九部分,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评定原则、评定方法、评定等级、评定程序、评定结果的表达、评定书的制作和附则。
其中,评定方法主要包括形态学评定、生理功能评定、心理功能评定等方面。
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简介1.标准制定背景:为了规范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工作,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2.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身保险产品的伤残评定,包括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健康保险等。
3.标准内容概述:该标准分为八部分,包括总则、术语和定义、评定原则、评定方法、评定等级、评定程序、评定结果的表达和附则。
评定方法主要包括形态学评定、生理功能评定、心理功能评定等方面。
四、《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异同1.相同点:两个标准都旨在规范损伤程度评定工作,保障受伤者和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不同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更注重于司法鉴定领域,侧重于对人体损伤程度的专业性、权威性要求;而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更注重于保险行业,侧重于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
五、如何正确运用两个标准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与保险赔付1.损伤程度鉴定流程:首先,收集事故相关信息;其次,对受伤者进行临床检查、辅助检查和功能评定;然后,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最后,出具鉴定意见。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在法律和医学领域中,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这些标准和程度的确定对于保障受害者的权益、赔偿和司法裁决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两个主题,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人体损伤评估标准及致残程度的相关知识。
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指在评定人体损伤严重程度时所采用的一套具体的标准和方法。
它一般由相关的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和司法机构制定,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确定对于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领域都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
在实际的鉴定工作中,医学专家会根据受伤者的病历、临床表现、影像学检查结果等综合信息,按照相关的鉴定标准进行评估。
这些标准一般包括了鉴定的对象、方法、鉴定的依据、严重程度的等级分级等内容。
通过这些标准,可以比较客观地评估出受伤者的损伤程度,为后续的赔偿、医疗救助和司法裁决提供科学的依据。
2.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人体损伤致残程度是指在人体损伤的基础上,由医学专家评定出的受伤者的残疾程度。
残疾程度的确定对于受伤者的生活、工作和社会参与有着深远的影响。
它通常是根据残疾程度的不同,对受伤者进行等级的划分,如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等。
在评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时,医学专家会综合考虑受伤者的身体功能、日常活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情况,通过相应的评定标准进行评估。
这些评定标准一般由国家或地区的卫生和医疗主管部门制定,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通过评定,可以客观地确定受伤者的残疾程度,并为其后续的康复、职业安排和社会保障提供依据。
3. 个人观点和理解从我个人的观点和理解来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确定至关重要。
它关系到受伤者的权益、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法治建设的完善与进步。
只有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定受伤者的损伤程度和致残程度,才能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指根据医学知识和法律法规规定,对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的一套标准。
该标准主要用于法律诉讼中,比如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案件中,对被害人的损伤程度进行评估。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人主要是通过对被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生活影响等方面进行评估,然后根据标准进行分类。
一般来说,人体损伤程度可以分为轻伤、重伤和特别重伤三个等级,具体的鉴定标准如下:
轻伤:指对被害人身体功能、生活能力等方面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
具体表现为轻微疼痛、轻微肿胀、轻微伤口等。
重伤:指对被害人身体功能、生活能力等方面有较大程度的影响,需要治疗和休息一段时间才能恢复正常。
具体表现为严重疼痛、严重肿胀、深度创伤等。
特别重伤:指对被害人身体功能、生活能力等方面有极大程度的影响,需要长期治疗和休息才能恢复正常,或者永久性影响生活能力。
具体表现为重度创伤、器官破损等。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人需要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估被害人的损伤程度,确保鉴定结果准确、公正、合法。
同时,被害人也应该积极配合鉴定工作,提供真实、详尽的伤情资料,以便鉴定人做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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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PTSD)是由于创伤性的精神创伤,身体损伤或性暴力造成的持久性影响,包括生理、情绪、心理和行为上的变化。
其目的是提供一个严格、一致和可行的指标,以鉴定患者暴露于创伤性暴力后受到的影响有多大。
该标准旨在提供更准确的临床判断,以确定患者是否应接受临床治疗。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每个损伤病变通常可以定义为一组标准症状,如恐惧、社会功能障碍和焦虑等,分成不同的病变等级,以便更客观地判断患者的状况。
病变等级可以根据不同的症状,被分成轻度(1级)、中度(2级)和重度(3级)等,以便给出更精确的诊断结果。
此外,鉴定标准还可以用来评估患者的恢复进程,以确定患者是否有必要继续接受治疗。
虽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一系列系统性的指导原则,但它并不对所有精神创伤暴露的患者有效。
事实上,这种鉴定标准的准确性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患者的语言能力、文化背景和能力和以及治疗情况。
此外,临床医生也有可能出现偏差,考虑到病变等级较客观,偏差可能会影响最终的诊断结果。
因此,基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临床医生应当对每个创伤暴露的患者进行精细的评估,并结合患者的个体情况,尽可能准确地识别出患者的创伤暴露程度。
此外,随着越来越多的研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也可能会根据技术进步而发生变化,以提供更准确的临床诊断结果。
总而言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一个严格的、一致的、可行的指标,可以提供更准确的临床判断,以确定患者是否应接受临床治疗。
然而,临床医生也应尽可能多地考虑患者的个体情况、语言能力、文化背景和能力,以及治疗情况,以便为每个患者提供最佳的治疗服务。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旨在评估患者损伤程度大小,以便合理应用治疗方案,有效控制损伤程度危害,不但能保护损伤部位的功能,还有助于疗愈及康复恢复,是临床上比较常用的一项技术性工作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为物理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结构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精神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运动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机能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其中,物理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旨在评估人体外伤程度,以便确定治疗方式,而结构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则是根据损伤的程度、症状以及治疗的结果等因素,来评估患者损伤程度以及恢复形势。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从心理学角度出发,根据个体损伤程度来分析损伤程度;运动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则主要针对身体活动能力,观察损伤者有无间断性活动,如跑步、跳跃等;机能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主要是衡量长期损伤后的机能残疾程度,以此来确定残障的类型以及最终的残疾等级。
一般来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根据损伤者的形态、症状以及身体机能的衰退程度来确定的。
比如,肢体损伤的程度由损伤的程度、损伤部位、觉和机能功能的受损程度来确定;眼睛损伤的程度由视力受损程度、眼睛皮肤损伤程度、眼底损伤程度来确定;耳朵损伤的程度由听力受损程度、耳外壳损伤程度、耳蜗、耳膜等部位损伤程度来确定;脑部损伤的程度由头部损伤程度、大脑功能损伤程度、精神损伤程度来确定;四肢损伤的程度由损伤的程度、损伤部位、美观及功能受损程度来确定等等。
据了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主要由医学鉴定机构以及司法机关进行鉴定,以确定损伤者是否可免受责任或者有多大程度的损伤。
损伤者或者其家属可以向法院申请损伤程度鉴定,以便确定损伤者受损程度所需赔偿费用的大小,或者利用该标准进行伤势的预测,从而尽量控制并减少损伤的结果。
总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它既可以用于损伤的诊断评估,又可以用于损伤的治疗评估,有利于准确诊断病情、控制损伤的危害,有助于正确使用治疗方案,有助于达到有效治疗和快速恢复康复,并有利于司法部门给出合理的损害赔偿。
身体残疾鉴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伤残程度鉴定标准有:一、一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1、双侧眼球缺失;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二级伤残标准(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完全性失语;3、双眼盲目5级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3、双眼盲目5级;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5、全面部瘢痕形成。
2020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20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答案参考:重伤一级颅脑、脊髓1、植物生存状态2、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3、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4、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5、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面部、耳廓容貌毁损(重度)听器听力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视器视力1、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2、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3、双眼盲目4级颈部1、颈部大血管破裂2、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3、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胸部损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2、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腹部1、肝功能损害(重度)2、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盆部及会阴1、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2、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脊柱四肢1、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2、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手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其他深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面积达30%重伤二级颅脑、脊髓1、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2、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5、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6、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7、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8、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9、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10、外伤性脑脓肿11、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12、外伤性迟发性癫痫13、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14、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15、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16、外伤性尿崩症17、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18、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面部、耳廓1、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2、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4、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5、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6、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7、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8、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9、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10、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11、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13、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14、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15、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17、容貌毁损(轻度)听器听力1、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2、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3、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4、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5、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视器视力1、一眼盲目3级2、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3、一眼视野半径10°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4、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颈部1、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2、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3、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4、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5、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6、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7、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8、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9、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2;以上胸部损1、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2、心脏破裂;心包破裂3、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4、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5、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6、肺破裂,须手术治疗7、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8、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9、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10、胸腔大血管破裂11、膈肌破裂腹部1、腹腔大血管破裂2、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3、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4、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5、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6、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7、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8、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9、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10、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11、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盆部及会阴1、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2、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3、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4、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5、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6、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7、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8、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9、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10、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11、阴道重度狭窄12、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13、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14、龟头缺失达冠状沟15、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16、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17、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18、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19、重度排尿障碍脊柱四肢1、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2、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3、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4、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5、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6、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7、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8、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9、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以上10、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11、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12、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13、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14、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15、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16、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17、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手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2、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3、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4、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5、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6、一手食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体表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其他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2、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3、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4、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5、挤压综合征(II级)6、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7、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8、电击伤(II°)9、溺水(中度)10、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11、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轻伤一级颅脑、脊髓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3、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4、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5、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6、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7、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8、脊髓挫裂伤面部、耳廓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听器听力1、双耳听力障碍(≥41dB HL)2、双耳外耳道闭锁视器视力1、外伤性青光眼,经治疗难以控制眼压2、一眼虹膜完全缺损3、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中度视力损害4、一眼视野半径30°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双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颈部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6.0cm以上2、颈前三角区瘢痕,单块面积10.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12.0cm⊃2;以上3、咽喉部损伤遗留发声或者构音障碍4、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半流食)5、颈总动脉血栓形成;颈内动脉血栓形成;颈外动脉血栓形成;椎动脉血栓形成胸部损1、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2、女性一侧乳房损伤,丧失哺乳功能3、肋骨骨折6处以上4、纵隔血肿;纵隔气肿5、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3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20%以上6、食管挫裂伤腹部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非全层破裂2、肝包膜破裂;肝脏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3、脾包膜破裂;脾实质内血肿直径2.0cm以上4、胰腺包膜破裂5、肾功能不全(代偿期)盆部及会阴1、骨盆2处以上骨折;骨盆骨折畸形愈合;髋臼骨折2、前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3、输尿管狭窄4、一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5、阴道轻度狭窄6、龟头缺失1/2以上7、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30%以上8、一侧睾丸或者附睾缺失;一侧睾丸或者附睾萎缩脊柱四肢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2、一节椎体压缩骨折超过1/3以上;二节以上椎体骨折;三处以上横突、棘突或者椎弓骨折3、膝关节韧带断裂伴半月板破裂4、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5、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6、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7、股骨颈骨折未见股骨头坏死,已行假体置换8、骺板断裂9、一足离断或者缺失1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20%以上10、一足的第一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的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11、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12、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13、肢体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5.0cm以上手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16%2、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未超过指间关节3、一手除拇指外的示指和中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远侧指间关节4、一手除拇指外的环指和小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体表1、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2、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3、撕脱伤面积100.0cm⊃2;以上4、皮肤缺损30.0cm⊃2;以上其他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20%或者III°面积达5%2、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不完全型)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中度)轻伤二级颅脑、脊髓1、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2、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3、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4、颅骨骨折5、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6、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面部、耳廓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7、眼睑缺损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16、舌缺损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21、颧骨骨折听器听力1、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2、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3、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4、一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伴同侧听力减退5、一耳外耳道横截面1/2以上狭窄视器视力1、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2、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3、瞳孔括约肌损伤致瞳孔显著变形或者瞳孔散大(直径0.6cm以上)4、斜视;复视5、睑球粘连6、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7、一眼视野半径50°以下(视野有效值80%以下)颈部1、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2、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2;以上3、甲状腺挫裂伤4、咽喉软骨骨折5、喉或者气管损伤6、舌骨骨折7、膈神经损伤8、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胸部损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者乳腺导管损伤2、肋骨骨折2处以上3、胸骨骨折;锁骨骨折;肩胛骨骨折4、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5、胸部损伤,致皮下气肿1周不能自行吸收6、胸腔积血;胸腔积气7、胸壁穿透创8、胸部挤压出现窒息征象腹部1、胃、肠、胆囊或者胆道挫伤2、肝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3、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4、胰腺挫伤5、肾包膜下或者实质内出血6、肝功能损害(轻度)7、急性肾功能障碍(可恢复)8、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9、腹壁穿透创盆部及会阴1、骨盆骨折2、直肠或者肛管挫裂伤3、一侧输尿管挫裂伤;膀胱挫裂伤;尿道挫裂伤4、子宫挫裂伤;一侧卵巢或者输卵管挫裂伤5、阴道撕裂伤6、女性外阴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7、龟头部分缺损8、阴茎撕脱伤;阴茎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2.0cm以上;阴茎海绵体出血并形成硬结9、阴囊壁贯通创;阴囊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cm以上;阴囊内积血,2周内未完全吸收10、一侧睾丸破裂、血肿、脱位或者扭转11、一侧输精管破裂12、轻度肛门失禁或者轻度肛门狭窄13、轻度排尿障碍14、外伤性难免流产;外伤性胎盘早剥脊柱四肢1、四肢任一大关节功能丧失10%以上2、四肢重要神经损伤3、四肢重要血管破裂4、椎骨骨折或者脊椎脱位(尾椎脱位不影响功能的除外);外伤性椎间盘突出5、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6、四肢长骨骨折;髌骨骨折7、骨骺分离8、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9、第一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除第一趾外,任何二趾缺失超过趾间关节;一趾缺失10、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11、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12、肢体皮肤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 以上手1、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4%2、除拇指外的一个指节离断或者缺失3、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4、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体表1、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6%2、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0cm以上3、撕脱伤面积50.0cm⊃2;以上4、皮肤缺损6.0cm⊃2;以上其他1、II°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5%或者III°面积达0.5%2、呼吸道烧伤3、挤压综合征(I级)4、电击伤(Ⅰ°)5、溺水(轻度)6、各种损伤引起休克(轻度)7、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8、面部异物存留;眶内异物存留;鼻窦异物存留9、胸腔内异物存留;腹腔内异物存留;盆腔内异物存留10、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11、骨折内固定物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12、各种置入式假体装置损坏需要手术更换或者修复13、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轻度)轻微伤颅脑、脊髓1、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2、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3、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面部、耳廓1、面部软组织创2、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3、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4、眶内壁骨折5、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6、耳廓创7、鼻骨骨折;鼻出血8、上颌骨额突骨折9、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10、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者Ⅲ度松动1枚以上听器听力1、外伤性鼓膜穿孔2、鼓室积血3、外伤后听力减退视器视力眼球损伤影响视力颈部1、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2、颈部擦伤面积4.0cm⊃2;以上3、颈部挫伤面积2.0cm⊃2;以上4、颈部划伤长度5.0cm以上胸部损1、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2、女性乳房擦挫伤腹部外伤性血尿盆部及会阴1、会阴部软组织挫伤2、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3、阴囊皮肤挫伤4、睾丸或者阴茎挫伤5、外伤性先兆流产脊柱四肢1、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2、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3、骨挫伤;4、足骨骨折5、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6、尾椎脱位手1、手擦伤面积1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0cm⊃2;以上2、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3、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4、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5、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体表1、擦伤面积20.0cm⊃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15.0cm⊃2;以上2、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3、咬伤致皮肤破损其他1、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2、面部Ⅰ°烧烫伤面积10.0cm⊃2;以上;浅II°烧烫伤3、颈部Ⅰ°烧烫伤面积15.0cm⊃2;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2.0cm⊃2;以上4、体表Ⅰ°烧烫伤面积20.0cm⊃2;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4.0cm⊃2;以上;深II°烧烫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单位】司法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证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键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脸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残疾程度鉴定:人体损伤的标准
残疾程度鉴定:人体损伤的标准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残疾程度鉴定中用于评估人体损伤的标准。
残疾程度鉴定是为了确定个体的身体功能损伤程度,以便提供相应的医疗、社会和法律支持。
以下是常用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1. 世界卫生组织残疾程度分类(WHO-ICF)世界卫生组织残疾程度分类(WHO-ICF)是一个综合性的分类系统,用于鉴定和描述个体的身体功能和活动能力损伤程度。
该分类系统包含以下四个层面:1. 身体结构和功能层面:评估个体的身体结构和器官功能的损伤情况,例如肢体缺失、听力损失等。
2. 活动层面:评估个体在日常活动和任务中的能力,例如行走、沟通等。
3. 参与层面:评估个体在社会和文化活动中的参与程度,例如工作、教育等。
4. 环境因素:评估个体所处环境对其身体功能和活动能力的影响。
2. 功能损伤程度评定标准功能损伤程度评定标准是根据人体不同部位的损伤程度来评估残疾程度的一种方法。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功能损伤程度评定标准:- 上肢功能损伤评定标准:评估上肢的活动能力,包括手指、手腕、肘关节等部位的功能损伤程度。
- 下肢功能损伤评定标准:评估下肢的活动能力,包括膝关节、踝关节、足部等部位的功能损伤程度。
- 视觉功能损伤评定标准:评估视觉功能的损伤程度,包括视力、视野等方面的评估。
- 听觉功能损伤评定标准:评估听觉功能的损伤程度,包括听力损失程度的评估。
3. 法律上的残疾认定标准在法律领域,残疾认定标准可以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
通常,法律上的残疾认定标准会参考上述功能损伤程度评定标准以及个体在日常生活中的功能受限程度。
法律上的残疾认定标准通常用于确定个体是否有资格享受相应的福利和权益。
结论残疾程度鉴定中的人体损伤标准包括世界卫生组织残疾程度分类、功能损伤程度评定标准和法律上的残疾认定标准。
这些标准的应用有助于评估个体的身体功能损伤程度,为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保障。
[参考文献]- 世界卫生组织. (2001). 世界卫生组织残疾程度分类(WHO-ICF).。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一、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1、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如下:
(1)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2)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五条
【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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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2014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鉴定标准)正式颁布实施。
该标准经过长期实践,几经论证最终出台,逐渐解决长期以来因鉴定标准不统一、不完善带来的一系列定案不准的问题。
一、既往损伤鉴定标准不完善带来鉴定混乱
新中国成立以后,如何建立一个可行的司法体制尚在摸索阶段,制定人体损伤标准更是无从谈起。
直至上世纪80年代,根据当时刑法八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制定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经3年试行后,于1990年7月正式使用,即《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同年发布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1990]6号)。
1991年7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又制定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之后1996年《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146-1996)也投入使用。
既往标准在司法鉴定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结束了涉及人身损害案件量刑及赔偿时无据可依的局面。
但也因为标准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或对因标准理解不够导致的鉴定失误层出不穷。
而这些鉴定引发的问题,大多数并非疑难问题。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八条在多年的实践中早已被弃用。
该条规定: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其内容几乎就是指临床医学当中的脑震荡。
在实践中,双方对打,没有第三人在场,一方坚持说昏迷了,另一方说没有。
加上对昏迷、近事遗忘,判断差异较大,由这一条做出轻伤鉴定对方不服而引发的重复鉴定成为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最终在实践中不再使用。
鼻骨骨折也是既常见又争议较大的一条轻伤标准。
鼻骨单纯线性骨折伴明显移位才可评为轻伤。
但在临床治疗时,医生可借助器械直接将这类移位复原,很多有经验的医生看一眼就可以操作。
而事后补拍的X线片仅显示骨折。
是否存在移位,只能依据病历记载或事后对医生的调查取证。
在诸多扯皮鉴定中,肋骨骨折、鼓膜穿孔也当仁不让,成为引发重复鉴定缠诉上访的导火索之一。
单根肋骨线性骨折不伴移位为轻微伤,有移位则构成轻伤。
在临床诊断中,由于肺纹理叠影误读骨折并不罕见,这类骨折并不需要特殊治疗,但对量刑影响较大。
重伤鉴定中,普遍存在轻伤重定的状况,如休克这一条,释义中强调本条规定的重伤是指临床医学中进入休克抑制期的重度危及生命的情形,但经验不足的法医仅从字面理解将早期休克列入重伤范围,背离了重伤鉴定的本意。
二、新的损伤鉴定标准提高了损伤门槛
有关损伤,学界一直存在误解,认为旧的鉴定标准仅强调了外力所致的机械性损伤,如击打、切割等致伤方式所造成的肢体残缺、脏器损伤,不够全面。
实际对于一些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最终仍通过烧灼伤、肢体残缺、肝肾功能损害等形式表现出损伤程度,在现有条款中可以找到参照的标准。
因此,新的标准仍直接概括为各种原因导致的损伤。
旧标准使用时,由于重伤和轻伤之间有时界限模糊,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不得不加上偏轻偏重的字眼。
在审判工作中,对法官量刑起到了很好的引导作用。
而新的损伤标准,正是借荐了这种做法,将损伤程度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五级标准,各级之间达到上下限存在衔接,普通皮肉痛苦不列入损伤评定范围,法大常林教授将此精辟地总结为形成三等(重、轻、轻微)六级(重一、二、轻一、二、轻微、皮肉痛苦)格局。
分级的细化既便于鉴定人操作,又对量刑规范化起到促进作用。
如前所述的鼻骨骨折,除鼻骨粉碎性骨折外,新的标准仅评定为轻微伤,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或鼻中隔骨折,以及双侧鼻骨骨折等情形构成轻伤二级;旧标准可定为轻伤的外伤性鼓膜穿孔仅定为轻微
伤,六周穿孔不能自行愈合才可构成轻伤二级。
肋骨骨折单根无论是否伴移位,均构成轻微伤;两根才可构成轻伤二级,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如对伤病共存的情形强调,本次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重伤可鉴定为轻伤,轻伤可鉴定为轻微伤。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医疗因素排除原则:不因及时就医减轻损伤程度评定,而有医疗损害因素介入不得加重原发损伤程度的评定。
例外性原则:反应性精神病、癔症等,均为内源性疾病,不宜鉴定损伤程度。
原发性损伤及衍生情况为主原则:如“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个体,其生前损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款综合鉴定。
”“移植器官损伤参照相应条款综合鉴定”。
……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
标准通用性原则:
新损伤标准的内容与现有道路交通标及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紧密结合,为与以后《人体损伤伤残评定标准》正式出台后的衔接做好准备。
减缓损伤程度与伤残等级评定不平行的状况。
三、新旧标准过渡相关问题
目前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分别下发了如何使用该标准的通知。
法院工作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损伤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自然采用新的标准。
损伤发生在这个时间之前的,遵循从旧加从轻原则。
其中,未经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鉴定时仍适用旧的标准。
但如用新的标准不构成损伤或损伤程度较轻的,可采用新颁布的标准。
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未见明显错误的,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新的标准对自己有利提起重新鉴定的,不予受理。
但对旧标准使用提出质疑,经依法审查确实存在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旧的标准委托重新鉴定。
技术部门应对目前审理案件涉及损伤鉴定标准
使用问题向委托机构提出意见。
司法部等部门也及时下达了有关新旧标准使用过渡期间应注意问题的通知。
去年12月,北京市司法局特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牵头,对全市鉴定机构负责人进行了新标准使用前的培训,授课老师主要为原法院资深鉴定人。
随着这项工作的在全国的逐步推进,对今后损伤鉴定的质量将带来一个飞跃。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