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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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标 签】车辆购置税,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写规范【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国税征﹝2006﹞32号【发文日期】2006-10-30【实施时间】2006-10-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辆购置税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开票软件下发后,部分市县局反映在填开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与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现将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销售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遗失补开问题《机动车销售发票》遗失补开问题在浙国税征[2006]6号文件中规定,在备注栏内填写原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并注明遗失朴开。

考虑到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设有备注栏,故不用填写。

二、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发生《机动车销售发幕》遗失和退票问题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遗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考虑到报税联留存在车购税征收单位,无法收回.又不能退税.由车购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样式见附件1),凭该证明重开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

车主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公安交管部门在上牌前发生退票的,需收回发票联和注册登记联,报税联不能收回的,由车购税征收单位出具证明。

凭证明重开新版《机动车销售发票》,同时开具一份红字发票抵冲原发票。

三、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填开压线问题机动车零售单位或个人在填开《机动车销售发票》时应做到认真规范,发现填开发票移格的.不管误差多少.应及时作废重开(整份完整保存),考虑到《机动车销售发票》联次较多,发票联、报税联不压线,但注册登记联压线,因疏忽未能及时发现,范围不大误差在0.5cm以内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应视同规范发票予以确认。

使用税控功能后,总局文件中明确的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苞欲放填开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安装使用流程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安装使用流程
2.使用税控盘即大盘抄报数据的,插入税控盘即大盘后,直接检查企业基本信息-监控数据查询-开票终止日期是否为次月的20号,如果正确就可以正常开票了.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次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二、《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
2.用"清单管理"----->"发票明细清单"------>打印一份整月发票信息-点击打印并盖章
3.统计清单是按照日期统计并打印的统计清单
4.从国税部门回来后执行"汇总变更"----->"返写监控管理数据".
9.发票核销及领购新发票
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清单管理"----->"发票明细清单"----->打印一份整月发票信息-点击打印-带上报税盘或税控盘,发票专用章,发票领购簿----国税部门填写(发票验旧供新表)进行核销并购买新发票.具体按当地税局要求执行.
产地信息, 吨位信息,
限乘人数信息, 销货单位电话信息,
销货单位账号信息, 销货单位地址信息,
销货单位开户银行信息,
7.发票正票开具
机动车选填项:合格证号、进口证明书号、商检单号、发动机号码.
机动车必填项:购货单位、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车辆类型、厂牌型号、产地、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 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吨位、限乘人数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法规类别】发票管理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4.06【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公告[2016]2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提供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为确保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普通发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广东省国税系统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一律发放新版普通发票,对已属国税管辖纳税人将分期分批供应新版普通发票。

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逾期使用一律无效。

从2017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国税系统将全面启用新版普通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原有8类19种,此次调整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尺寸和联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的金额版面,取消了原有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无抵扣联电脑版)》。

《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有抵扣联电脑版)》和《广东省出口商品统一发票》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开具范围,一并取消。

新版普通发票设置如下:(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平推式发票规格一:210mm*139.7mm联次:三种,分别为单联、两联和四联。

单联为发票联。

北京市关于2011年新版发票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关于2011年新版发票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26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发票种类(一)取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现行使用的12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2.《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3.《北京市免税农产品收购凭证》;4.《北京市废旧物资收购凭证》;5.《北京市粮食销售统一发票》;6.《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7.《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8.《北京市修理、修配业专用发票》;9.《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10.《北京市商业零售发票》;11.《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12.《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二)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样式的4种普通发票,具体包括:1.《增值税普通发票》;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4.《发票换票证》。

(三)依法设置通用机打、手工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为加强纳税人收购环节开具发票和抵扣税款的管理,设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特种凭证)》。

推行机打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适用范围①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副产品收购、粮食收购、废旧物资回收的纳税人。

②使用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

③经销水、电、气、暖的纳税人。

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申请印制并使用自行开发的开票软件开具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开具发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7.06
•【字号】新国税办[2006]352号
•【施行日期】2006.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35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未使用的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登记造册,统一销毁,销毁清册及时上报区局征管处。

二、为进一步作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版工作,各地国税局应及时与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及工商部门联系,做好工作沟通与衔接,以便发票换版工作正常进行。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计算车辆购置税时有什么依据

计算车辆购置税时有什么依据

计算车辆购置税时有什么依据
问题: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回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车辆购置税实⾏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纳税⼈购买⾃⽤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购买应税车辆⽽⽀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新版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对新版《机动车销售统⼀发票》票样进⾏修改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9号)明确了“不含增值税税款的车辆价格”的计算⽅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销售货物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主管税务机关在计征车辆购置税确定计税依据时,计算车辆不含增值税价格的计算⽅法与增值税相同,即:
不含税价=(全部价款+价外费⽤)÷(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附件1《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第12条第(1)款修订为“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第(3)款修订为“⾃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式取得并⾃⽤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发票(不含税价栏)填写”。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一、政策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和栏目开具,发票应当一次开具、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开具发票时,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数字顺序填写,填写事项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一次打印完毕,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上加盖专用发票印章,加盖抵扣印章。

”(二)“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具发票时,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序号顺序填写,填写事项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一次打印完毕,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上加盖专用发票章,加盖抵扣章。

”提示:根据文件规定,发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公章和财务章都不符合要求。

二、特殊情况。

根据单据要求,发票和扣款中需要在发票上加盖专用发票。

不过,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0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水汉[2006]479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和纳税申报单不得加盖印章。

”0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电子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84号公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出票人、付款人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布局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税务机关监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名,无论是彩色打印还是黑白打印,都无需另找计费单位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热点问答。

1.发票可以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答:没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加盖财务发票专用章。

这样行吗?答:没有。

发票只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即可。

3、发票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印章不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数量
名称
购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说明
合计
————
————
——
一、购买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第4页
官网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
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 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 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 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转 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 证”、“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 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 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 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 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推行范围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6]12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6]12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6]125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12月1日流转税专业会议讨论意见,现对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方面问题(一)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方面的问题1、新办工业企业和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依企业申请将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暂不能提供实地查验有关税务资料的,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第一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前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对新办工业企业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

对预计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核实是否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

经现场核实后,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允许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2、新办出口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对具有进出口权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此类企业由于开展内销业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规定办理。

3、新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分支机构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办理。

对于大中型商贸企业新设立的没有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若企业人员在50人以上、总机构拨入的营运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并且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在CTAIS系统注册资金栏目中录入总机构拨入的营运资金金额。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补充通知【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颁布单位】贵州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黔国税发﹝1999﹞154号【发文日期】1999-07-20【实施时间】1999-07-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国家税务局(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现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样从1999年8月1日起,我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式样暂定为二种,一种是目前使用的《贵州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另一种是新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附后)。

新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头名称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轨为“(XX)国字”;10位代码为“1520017209”,表示“贵州省手写版七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套印在发票的右上角。

除此以外,发票的规格、票面内容和联次与《贵州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同。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范围《贵州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仅限在省内按规定使用和填开。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向省外销售机动车时使用。

1999年8月1日以前,纳税人开具到省外的《贵州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影响购买方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换票手续。

三、为保证纳税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发票的正常使用,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发票的领购制度,实行验旧供新、限量供应,并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税发[1998]258号)规定认真进行管理。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2011-8-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辽国税函[2003]452号
28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3.10.13
辽国税发[2003]202号
29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12.17
辽国税发[2003]223号
30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5.03.18
辽国税函[2005]117号
42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管理的通知
2005.04.07
辽国税函[2005]163号
43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7.08
辽国税函[2005]310号
44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3.02.24
辽国税发[2003]18号
26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2003.05.23
辽国税发[2003]79号
27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具有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出口退(免)税方式的批复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讲解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讲解

第十二条
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 本办法的规定具有约束性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 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 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 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 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 强调专用发票的基本规 范;
• 正确选择机动车类编码
第八条——(二)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 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 “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 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 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 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 填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 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 (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 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 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
• 禁止作废
• 开具红字发票的注意事 项
• VIN信息的逆传递
第九条——(一)、(二)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
循以下规则:
(一)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 据购买方实际情况填写。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 税,则该栏必须填写购买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 身份证明号码。

财税实务提醒-这类发票抵扣联盖发票章不让抵扣进项!!

财税实务提醒-这类发票抵扣联盖发票章不让抵扣进项!!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提醒:这类发票抵扣联盖发票章不让抵扣进
项!!
宁波国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所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抵扣联不需要盖发票专用章。

因为这是单独规定的。

深圳国税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盖章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小陈税务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5.16•【文号】国税发[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第五条第(八)款有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

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

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代开。

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及其指定的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二、鉴于联运货物运输业务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内容基本相同,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方便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凡从事货物运输业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可领购、使用《货运发票》。

三、《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1个定点印制企业统一印制。

《货运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抵扣联52克,发票联、记帐联45克),背涂为蓝色。

四、《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见附件),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13日

教材 配套产 品与中 小学课 本辅助 使用 。 括 各种 纸制 品或 图片 , 课 本的 必要 组成部 分 。 包 是 对 纳 税 人 生 产 销 售 的 与 中 小 学 课 本 相 配 套 的 教 材 配 套 产 品 ( 括 各 种 纸 制 品 或 图 片 ) 应 按 照 包 ,
税目 图书 1 鬈 增值税税率 征税。 。 的 3
备 电脑及打 印设 备 , 法开具新版 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 票。现将 有关问题 通知如 下 : 无


凡不 具备电脑 开票条件 的增值税小规 模纳 税人销 售摩托 车 , 所 需发 票由主 管税务机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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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代 开。
二 、 务 机 关 在 为 销 售 摩 托 车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代 开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B 应 在 发 税 , 票联 加 盖 税 务 机 关 代 开 发 票 专 用 章 。
根 据《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使 用新版 机动车 销售统 一发 票有关 问题的 通知》 国税 函( 0 6 ( 20 ]
4 9号 ) 7 的规 定 , 从 事 机 动 车 零 售 业 务 的 纳 税 人 ( 括 销 售 摩 托 车 ) 取 款 项 时 。 必 须 开 具 凡 包 收 都 新 式 电 脑 版 机 动 车 销 售 统 一 发 票 。 是 , 前 仍 有 部 分 销 售 摩 托 车 的 增 值 税 小 规 模 纳 税 人 未 配 但 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搜狐 公 司 赞助 第 2 9届 奥林 匹克 运动 会 有 关税 收 问题 的通 知
( 0 6年 8月 1 20 5日 国税 函[ 0 6 7 1号 ) 2 0 ]7
经 研 究 , 将 搜 狐 有 限 公 司 ( o U. o n ) 北 京 搜 狐 新 B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和 北 现 S h c m I C. 、 代 京 搜 狐 互 联 网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 下 合 称 搜 狐 对 第 2 以 ) 9届 奥 林 匹 克 运 动 会 提 供 现 金 等 价 物 赞 助 的有关税收 问题通知如 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3.15•【文号】税总函〔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确保《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平稳实施,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有关意见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是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发票管理,堵塞虚开、低开发票税收漏洞的有效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落实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

二、开展宣传辅导(一)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各地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切实做好相关政策操作变化要点的宣传辅导。

(二)多层次开展政策培训1.做好税务系统内部培训。

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内容,熟悉《办法》实施后机动车发票全链条管理的理念与方法,掌握机动车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2.做好机动车发票政策宣讲。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辅导工作,重点宣讲机动车发票信息和车辆电子信息关联匹配的规定,机动车企业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开具发票的规定,以及开具机动车发票应遵循的规则。

三、做细准备工作(一)归类维护。

机动车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含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一、政策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小贴士:根据文件规定,发票上需要加盖的是发票专用章,公章及财务章均不符合要求。

二、特殊情况根据文件要求,发票需要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但是还有些特殊情况需要大家特别注意哦~0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0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管是彩色打印还是黑白打印,都不需要另外找开票单位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热点问答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么?答: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这样可以么?答:不可以。

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或红冲。

4、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发票还有效么?答:有效。

机动车销售发票有专票和普票之分吗?

机动车销售发票有专票和普票之分吗?

首先,我们看看发票种类: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普通发票三个大类。

可见,机动车专用发票是针对汽车销售专门定制的一种发票,没有增值税专票和普票之分。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发票里的一种。

机动车销售过程中一般不会开具。

机动车销售过程中,如果是生产厂商销售给,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是生产厂商还是4S店,销售给消费购买者,都需要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如果购买者是一般纳税人,则发票上填写其税号,凭机动车发票可,如果是个人或,则填写或企业的号,这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做。

最关健的区别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除了发票联和抵扣联外,还有办理、行驶证使用的联次,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没有这样的联次,不能上牌办证。

其次,我们看看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479号〕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或,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机动车销售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

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销货单位留存)。

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

、印色为黑色。

机动车销售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

当购货单位不是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发票票面开具要求(最新最全)

发票票面开具要求(最新最全)

发票票⾯开具要求(最新最全)根据《增值税专⽤发票使⽤规定》第⼗⼀条,专⽤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1. 项⽬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章;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发票,购买⽅有权拒收。

⼀、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普通发票使⽤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新的发票监制章。

增值税电⼦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费增值税电⼦普通发票,下同)版式⽂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的发票监制章。

新启⽤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短轴为2厘⽶,边宽为0.1厘⽶,内环加刻⼀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治区税务局”。

字体为楷体7磅,印⾊为⼤红⾊。

新启⽤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附件。

纳税⼈⾃建电⼦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电⼦发票服务平台的升级⼯作,应当于2018年12⽉31⽇前完成。

⼆、⽂字使⽤开具发票应当使⽤中⽂。

民族⾃治地⽅可以同时使⽤当地通⽤的⼀种民族⽂字。

三、购买⽅和销售⽅信息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需将购买⽅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1、名称: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条第⼆款规定,在⽇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使⽤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退税和财务报销。

2、纳税⼈识别号:社会统⼀信⽤代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条规定,⾃2017年7⽉1⽇起,购买⽅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提供纳税⼈识别号或统⼀社会信⽤代码;销售⽅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纳税⼈识别号”栏填写购买⽅的纳税⼈识别号或统⼀社会信⽤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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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指表示机动车 身份识 别的统 一代 码 ( “ I”) “ 即 VN ; 价税合计 ” 指含税 ( 含增值税 ) 车价 ; “ 纳税人识别号 、 账号 、 地址 、 开户银行” 指销货单位所 属信息 ; 增值税税 率或征收率” “ 指税 收法律 、 法规规定 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 增值税税额 ” “ 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 出 的税额 , 供按规定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使用 ; 不含税价” “ 指不 含增值税 的车价 , 供税务机关计算 进项抵 扣税额 和车辆 购置税时使用 , 留 2 保 位小数 ; 主管 “ 税务机关及代码” 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 ; 吨位” “ 指货车核定载质量 ; 限乘人数” “ 指轿车和货车限定 的乘 座人数 。 增值税税额 和不含税价计算公式 : 增值税税额 =价税合计 一不含 税价 不含税价 =价税合计÷ 1 增值税税率或征 收率 ) (+ 四 、机 动车发票 》 《 税控码加密参数共 l 项 : O 即开票 日期 、 机打代码 、 机打号码 、 身份证号 码, 组织机构代码 、 车辆识别代号 、 价税合计 、 纳税人识别号 、 主管税 务机关代码、 增值税税率 , 征收率 、 增值税税额 。 五 、 机 动车发票 》 《 开具要求 ( ) 机动车发票 》 一 《 应使用计 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在尚未使用 税控器具前 , 可暂使用 计算机开具, 开时 , 填 暂不填写机打代码 、 机打号码 、 机器编号和税控码 内容 。 ( ) 机 动车发票 》 二 《 开票软件 由国家税务 总局统一 开发 , 费供机动车销售单位使 用。 免 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 ( ) 机打代码”、 机打号码 ”、 机器编号” 在纳税人输入发票 代码 和发 票号码 后由 三 “ “ “ 开票软件 自动生成 ; 增值税税额” “ “ 和 不含税价” 在选定增 值税税 率及征收率后 由开票软件 自动生成 ;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 由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开 。 ( ) 四 如发生退 货的 , 应在价税合计 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 “ ” , 负数 字 在小写金额前 加
理, 在领购新 票时交主管税 务机关查验 。
在 已填开 《 运发票 》 开票数 据 已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 后需要 开具 红字发票 的 . 货 且 应按红 字发票开具 规定进 行处理 , 在价税合 计 的大 写金额第 一字前加 “ 数” , 负 字 在小写金 额前加 ” 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 , 回已开 出《 收 货运发 票 》 的发票联和抵 扣联 , 全部联次监制章部 位做 剪 口处理。 六、 自开票 纳税人 和代开单 位应建立严格 的发票领 、 、 用 存制度 。 各地方税 务局应严格 《 货 运发票 》 的管理 , 限量供应 , 旧购新 , 验 定期检查 。 七、 自开票 纳税人和代开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税 控器具和开具 《 货运发 票 》 , 的 税务机关应 严格按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税 收征 收管理法 》 及其实施 细则和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发 票管理办 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八、 《 旧版 货运发票 》 全 国联运行业 货运统一发票 》自20 和《 06年 8 1日起停止使用 。 月 《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 问题的通知 》 国税 函 [04 ( 20 ] 57 ) 《 5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新版 ( 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 样的通知 》 国税 函 式 ( [ 0 4]0 3 ) 20 13 号 同时废止 。 为了保证 使用税控器具开具 《 货运发 票 》 工作 的顺利实施 , 总局将于 20 年 7 06 月在部分 地区先行试点 , 有关试点 的问题另行通知。 附件 :公路 、 《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 《 、 公路 、 内河货物运输业 统一发票 》 代开 ) ( 票 样( )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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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 税控 器具根据 自 票纳税 人和代开单 位录入 的有 关开票信 息和设定 的参数 , 开 自动 打印 出X X位的税控码 ;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 机管理系统可 以还原成设 定参数的打印信息 。 X 打印信息不完整 及打印信息 与还原信息不符 的 , 为无效发 票 , 国税机关 在审核进项税 额时不
予抵扣。
设定参 数包括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 码 、 开票 日期 、 承运人纳 税人识 别号 、 主管税务 机关代 码、 收货人纳税 人识别号或发货人纳税人识别号 ( 即有 “ ” + 号标记 的一 方代码 ) 代开单位代 、
码( 或代开税 务机关代码 )运费小计 、 、 扣缴税额 。其 中, 自开发票 7 参数 ( 个 不包括上述代开 单位代码或代开税 务机关 代码 、 扣缴税额等两个参数 )代开发票 9 , 个参数 。 ( ) 八 在填 开和打印时发现有误 的, 即时作废 , 可 并在废票全部联 次监制章部位做剪 口处


-0o六年五 月十六 日
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 问题 的通知
国家税务 总局 国税 函[o 6 7 2 0 ] 9号 4
为 了进 一步加强机 动车辆税收征收管 理 , 适应使 用税控器具 开具发票 的需要 . 局决定 总 从 20 年 8 1 起 , 06 月 日 统一使用新版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现就有关 问题 明确如下 :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 的单位和个人 , 2 0 年 8 1日 , 从 06 月 起 在销售机动车 ( 不包括销 售 旧机动车 ) 收取款项 时, 必须开具税 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 《 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机 以下简 称《 机动车发票 》 , )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 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 抵 二 、 机动车发票 》 《 为电脑六联式发票 。即第一联发票联 ( 购货单位付款凭证 )第二联抵 , 扣联 ( 购货单位扣税 凭证 )第三联报税联 ( , 车购税征 收单位留存 )第 四联 注册登记 联 ( , 车辆 登记单位 留存 )第五联 记账联 ( , 销货单位记账凭证 )第六联 存根联 ( , 销货单 位留存 ) 。第 一 联 印色为棕色 , 第二联 印色为绿色 , 三联印色为 紫色 , 四联 印色为蓝 色 , 第 第 第五联 印色为红 色 ,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 、 发票 号码 印色为黑色 。《 机动车发票 》 规格为 2 1 m 4m X 17 m( 7m 票样附后 ) 。当购货单位不是增 值税 一般纳税 人时 , 二联抵 扣联由销货单 位留存 。 第 三 、 机动车发票 》 《 的有关 内容及含义是 : 机打代码 ” “ 应与 “ 发票 代码” 一致 , 机 打号 “ 码” 应与 “ 发票号码 ” 一致 ; 机器编号” “ 指税控器具 的编号 ; 税 控码 ” 由税控器具 根据票 “ 指 面相关 参数生成打 印的密码 ; 身份证 号码 ” “ 指购 车人身份证号码 ; 组织 机构代码 ” 由质 “ 指 检( 技术监督 ) 门颁 发的企业 、 部 事业单 位和社会 团体统一代码 ; 进 口证 明书号” “ 指海 关货 物进 口证 明书号码 ; 商检单号 ” 指商检 局进 口机动车 车辆随车 检验单 号码 ; 车辆识别 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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