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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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梅市府办[2008]43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7.02

【实施日期】2008.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

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25号)精神,做好我市湖库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水库型饮用水源保护。我市水库主要功能以饮用、防洪、发电、农田灌溉、维护生态平衡为主,水质保护是关系到我市经济发展大局和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

必须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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