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问答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问答一问:什么缘故要换发税务登记证,换证后的国税和地税的登记证会统一为一本吗?答;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治理,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事实上施细则和《税务登记治理方法》的规定,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起在全国范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因此,在2006年8月1日前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应进行换证。
此次换证采取国地税联合换证的方式,统一一个税务登记证号,统一换发一本税务登记证件,统一在一个地点办理换证工作。
换证工作截止2006年11月10日终止。
2007年1月1日后,旧版的税务登记证件就失效了。
二问:新的税务登记证与旧证有何不同?答:原先的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两类,此次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原先,外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与内资企业是不同的,分为内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外商投资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证件类型过多不易日常治理,换发新证后,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将使用统一的税务登记证。
另外,原先的税务登记证是有使用期限的,新登记证取消了此项内容。
除了这些改变,新税务登记证还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比如对纳税人扣缴义务的规定,副本上还增加了纳税人银行账号、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形,以及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内容等。
三问:各类纳税人换证或办理设立登记时应填写何种税务登记表,领取什么类型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依照营业执照上的注册类型选择登记表类型: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属单位纳税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选择适用于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领取《税务登记证》;属个体经营(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两种类型)的,选择适用于个体经营的《税务登记表》,领取《税务登记证》;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选择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类型包括“领取营业执照”、“承包租赁经营”、“境(内)外企业承包工程或劳务”)的《税务登记表》,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应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的纳税人,选择《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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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52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2009年7月28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受理、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受理机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为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批机关。
第三条纳税人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延期缴纳税款情形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条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并向受理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日加盖开户银行专用章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上月的资产负债表;(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月的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附报材料汇总表》。
纳税人提交《申请审批表》和附送资料一式三份,并须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提供对账单和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的,需要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在上述字样上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2006年3月16日 国税发[2006]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2006年3月16日 国税发[2006]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b2e8f13227916888586d707.png)
令 限期 改 正 , 并按 照 税收 征 管 法第 六 十 条 第一 款 的规 定 处 理 。 八 、 税 人经 营 范 围 纳
维普资讯
五 、 B 税务 登 记 证件 的 有 效期 限 l g  ̄ l 承 包 租 赁经 营 的 , 办理 临 时 税务 登 记 的 期 限为 承包 租 赁 期 ; 境外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承 包 建 筑 、 安装 、 配 、 探 工程 和 提 供 劳 务 的 , 时 税 务 登 记 的 期 限 为 合 装 勘 临 同规 定 的承 包 期 。 六 、 时税 务 登记 的 管 理 临
承 包 承 租人 :
3. 外 企 业在 中 国 境 内承 包 建筑 、 装 、 配 、 境 安 装 勘探 工 程 和 提供 劳 务 的 。 三 、 合办 理 税务 登 记 的 范 围 联 为 了降 低 纳税 人 成 本 、 纳 税 人提 供 更好 的 服 务 , 次 税 务 登记 换 证 各 地 要积 极 创 造 条 件 . 可 为 这 尽 能 实 现国 家 税 务局 、 方税 务 局 联 合办 理 税务 登 记 , 地 为纳 税 人 共 同核 发 一个 税 务 登记 证 。确有 困 难 的 地方 , 国家 税务 局 、 方税 务 局 仍分 别 办 理税 务 登 记 。联 合 办 理 税务 登记 的 具 体 要 求 按照 《 家 税 务 地 国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其经营范围 ;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证件中没有具体列明经营
范 围 的 , 税 人应 当 按 照 实际 经 营 情况 填 写 。设 立 登记 后 , 纳 税务 机 关应 当及 时 核 实登 记 内容 。纳 税人
2024税务师-涉税实务-高频考点

2024年税务师【涉税实务】高频考点【高频考点】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是专职从事涉税服务的工作机构。
1.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50%;(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2.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省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准予行政登记的,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不予行政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相应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将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税务师事务所成立后,还需在首次开展业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来集表》﹔对于机构和人员情况发生变化的,也需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表。
3.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相应材料;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8•【文号】国税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6.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进一步贯彻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2006年全国强化税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现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加强户籍管理,夯实税源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要求,认真做好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
要结合税务登记证换发工作,对比相关统计资料、工商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辖区内的管户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摸清税源底数。
要加强对各类企业、代扣代缴单位、个体工商户及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的户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也要纳入管理,并将上述各类纳税人、单位、组织的有关涉税信息,按照“一户式”管理的要求,逐户建立户籍管理档案。
同时,加强对房屋、土地、车船等财产登记信息的收集和管理。
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在户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辖区内管户的动态监管;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
二、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要在按行政区划实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纳税户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性质、行业、经营特点、企业存续时间和纳税信用等级等要素以及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暂行办法(1995年7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保管专用发票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国家税务局税收管辖范围的有关规定,凡属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由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负责销售和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手续。
第二章发票领购第五条纳税人申请领购专用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其购票资格,经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征管科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领购手续。
经审核纳税人不具备领购专用发票资格的,应先责令其限期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有关税务事宜,再行批准购买专用发票。
第六条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新办税务登记的购票单位1.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持《税务登记证(副本)》、《购领发票审批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并购买《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登记簿》。
2.主管税务机关专办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严格核定其领购专用发票的版式和本数,并在《发票领购簿》上填写,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京财税[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企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0]18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直属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等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三、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附件1)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五、每年12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对需要变更征收方式的企业,审核其财务核算、投资人的纳税情况,并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2),征收方式确定后应告知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3.15•【文号】税总函〔2016〕121号•【施行日期】2016.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关于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现就社会组织等未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
二、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以下统称信息共享平台)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可以参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与民政部门共同开展“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协调配合,明晰职责,统筹做好改革试点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清册
序号 表单名称 1.税务登记类 1.税务登记类 1.1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业务主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 征 管 和 科 技 发 展 处 税发〔2006〕38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 (鲁 国税发〔2006〕111号)。
表单名称
业务主管部门
所得税处、 国际税 务管理处
征管和科技发展 处
国际税务管理处
6
序号
表单名称
2.12
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政策依据 业务主管部门 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办法 (试行)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翻印[2010]105 号)。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国际税务管理处 发〔2009〕3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 东省国家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0〕1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 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 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08〕 56号)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 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 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 税发〔2008〕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 号)第16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 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 号附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 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 通知》(鲁国税函〔2004〕3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 征管和科技发展 处
税务登记的通告

税务登记的通告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关于税务登记的通告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202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范围(一)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一)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二)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为了降低纳税人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次税务登记换证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为纳税人共同核发一个税务登记证。
确有困难的地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仍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57号)的规定进行。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式样税务登记证件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经营范围、扣缴税款事项、发证税务机关(盖章)、发证日期等;副本还应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有关资格认定、验证记录等栏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为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无照户纳税人的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无照户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二、非正常户管理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
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开展非正常户公告。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
实施非正常户追踪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加强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
税务机关要加强非正常户信息交换,形成对非正常户管理的工作合力。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现将《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2010年9月20日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一、税务行政许可类项目(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2.申请条件。
申请印制发票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6)应建立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和其他有关制度。
3.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交申请印制发票书面报告,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填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份,同时,附送以下申请4.申请时限。
申请人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5.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6.审批权限。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行政许可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7.受理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暂行规定(2000年12月5日)一、为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提高征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非正常户界定:非正常户指已办理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派员核查,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三、非正常户认定程序(一)各税务所应于每月终了前最后一日将达到非正常户标准的纳税人打印出清册,由税务所(稽查所)派员下户核查,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由税务所填制《失踪纳税人通知书》(样式附后,略),并附下户核查资料,送征管科审核。
(二)征管科在接到税务所转来《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并审核无误的,应按月制作《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公告纳税人限期改正清单》(样式附后,略)报市局征管处,由征管处统一将清单所列纳税人,以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名义在当月的北京税务杂志上公告,公告纳税人限期改正违章行为。
(三)对限期改正公告发出后,逾期不改正的纳税人,征管科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样式附后,略)发送主管税务所,并停止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的使用。
(四)税务所将非正常户纳税人发票和税款流失情况,填写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后,作归档处理。
四、非正常户认定解除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结案,按规定予以处罚及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后,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如无变化,仍然有效,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正常户管理。
国税局办理业务管理知识常用表格

纳税人部分涉税事项申请文书式样目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4)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 (5)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9)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12)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15)变更税务登记表 (19)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3)防伪税控企业注销登记表 (24)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 (2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转移通知单 (27)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8)扣缴义务人登记表 (33)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36)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4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 (42)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 (43)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 (44)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46)发票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 (47)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48)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 (51)发票缴销登记表 (5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53)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56)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59)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62)纳税担保书 (63)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 (66)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 (67)欠缴税款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 (69)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70)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7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完税情况证明申请书 (75)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66)退款申请书 (6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68)享受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申请表 (69)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70)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计算表 (7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72)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 (73)减免税备案申请书 (74)减免税备案申请书(表样) (78)新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 (8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编号:受理人(审核人):收到日期:年月日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企业自印发票申请审批表填表说明一、设置依据: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设置。
三证合一换证情况说明(未办理或遗失税务、代码证、统计证的)

三证合一换证情况说明(未办理或遗失税务、代码证、统计证的)第一篇:三证合一换证情况说明(未办理或遗失税务、代码证、统计证的)三证合一换证情况说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x分局:我公司xxxxxxxxxx,注册号:xxxxxxxxxxxx,因工商局政策调整,领取现营业执照时暂未办理代码证、税务证、统计证,特此说明。
xxxxxx有限公司法人签字:公司盖章:第二篇:三证合一单位未办理统计证情况说明未办理统计证情况说明(企业名称),注册号:本单位自成立以来未办理统计证,故无法按照要求交回统计证,因无法交回统计证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负。
单位公章:法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第三篇:未办理社保、统计证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本公司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年**月**日成立起,未办理过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特此说明!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和法律责任,由公司自行承担。
公章****年**月**日第四篇:三证合一后续税务工作如果用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能操作,可以用原来规定执行,在过渡期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原来规定执行。
不会影响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事项。
一般纳税人变更税号流程如下:1、告知纳税人变更前,应将所有以取得尚未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全部认证。
在税号变更后,其取得的发票应为新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无法完成认证,不能抵扣。
2、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对尚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做“作废”处理,并做抄报税处理后,前往大厅发票窗口做注销抄报税,完成当前属期的申报纳税后,对防伪税控器具做注销发行操作,并注销防伪税控系统档案信息。
3、由税务的登记窗口将原税号变更为新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发票窗口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对Ctais中已变更税号为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的同步操作,登记新档案信息后做初始化发行操作,并更换发票领购簿后重新配发发票。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38号
![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67ce828192e45361066f563.png)
纳 税人经 营范围变化后应当 自发生变化之 日起 3 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变更税 务登记。 九、 税务登记 证件的管理 ( 临时税 务登记转为税 务登记的, 务机 关收 回临时税务登记证 件, 一) 税 发放 税务登记证件 ,
纳税人补填税 务登记表 。 局 、 地方税 务局联 合办理税 务登记 , 纳税人共 同核发一个税 务登记证 。 为 确有 困难的地方 , 国家税务局 、 方税务局仍分 别办理税 务登记 。联 合办理税务 登记 的具体要 地
求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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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 证税务登记证 件的规 范和统一 , 务登记证件式样 由总局确定( 税 式样标准 见附件 1 ) 。 本着节 约的原则 , 次统一换 发税 务登记 证件 只换 发正本 内芯和 副本 。 本 纳税 人可 以继续沿 用 已 有的正 本外框 , 也可 以选择到 市场购买 或者 由税 务机 关提供 正本 外框 。 对新 办税务登记 的纳税 人, 核发包 括外框 的整套税 务登记证件 。正本外框 的式样及制作 , 由省级税 务机关确定 。
发 (045 号) 定进 行 。 2 o)7 的规 四、 税务登 记证件的 内容 、 式样 税务登记证件 正本主 要内容包括: 纳税人识别号( 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 、 、 即税 、 地址 法 定代表人 ( 负责人)登记 注册类型 、 或 、 经营范 围、 扣缴 税款事项 、 发证税 务机 关( 章)发证 日期 盖 、 等; 副本 还应包括开户银 行及账号 、 有关 资格认定 、 验证记 录等栏 目。
税 务登记证工本 费的情 况要做好统 汁核箅 工作。 六、 税务登 记证件的 印制 国税系统 使用的税 务登记证件 由总局统 一纳入集 中采购招标 印制 。 地税系统使用的税 务登记证 件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按照统一式样 、 参照总局 的方式组织 印制 。 各地 国家税 务局 、 方税务局 联合办理税 务登记 的, 地 国税系统使 用的税务登记证 件 由总局 统一印制 。 七、 新税 务登记证 件的启用 时问 20 年 8月 1日起全 国统 一开始换 发、 06 启用新税 务登记证件 :07 1 1 20 年 月 日起 旧税务 登 记证件不 再有效 。20 年 8月 1日前 , 06 不能提前换 发、 启用新 的税 务登记证件 。 20 06年 8月 l 目起新办税 务登记 的纳 税人核发新 的税务 登记 证件 。 06 上半年新办 税 20 年 务登记的纳 税人 , 8月 l曰后也要 换发新证 , 但不再 另行 收取工本 费。 八、 准备 工作要 求 ( 在税务 登记证 印制准备阶段, 一) 各地要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抓紧进行相关软件的修 改, 并做好软件升级的各项业务 、 技术准备工作。 金税工程( 合征管软件) 综 由总局统一修 改、 下发 。 ( ) 开始前 各地 国家税 务局 、 - 换证 地方税 务局对各项工 作要 协调一致 , 并对共 管户 基本信息 进行 比对 , 补充完善 纳税人基本 信息 。 地要严格按 照税务登记 管理办法和完 善税务登 记管理 各 若干 问题 的通知确 定的原则编 制纳税人识 别号 , 以促进 信息共享 。 ( 换证 开始时 , 启用修改后 的征管软件 , 三) 即 在换证过 程中对纳税 人信息进行更 新 。 ( 税务机关应 当于换发税 务登记 证件工作开始 3 四) O日前 , 办税服务厅及新 闻媒 体上发布 在 《 关于统 一换发税务 登记证件 的公告》公告 文本见附件 2, ( )告知纳税人 。 九、 换发税 务登记证件 的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2.21•【文号】国税发[2006]183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的第六条第一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
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为了有利于征纳双方准确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二、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四、核定定额的有关问题(一)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
(三)运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管理系统的,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参加。
(四)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五、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子报税系统数据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子报税系统数据管理的通知【标 签】电子报税系统,数据管理,加强和规范【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函﹝2003﹞822号【发文日期】2003-12-31【实施时间】2003-12-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经过十月、十一月两个征期,发现一些分局在电子申报系统数据的管理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子报税系统应用管理,现明确相关工作要求,请各局严格依照执行: 一、一窗式管理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分局信息中心要按照《CTAIS系统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实现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在技术上确保一窗式申报方案的实现。
每月月末最后一天,当最后一笔业务做完之后,信息中心要使用市局下发的认证数据转换程序及时将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数据按户累计后导入NETWARE服务器的SBBDTEMP目录下。
(二)各区县分局必须提前清理发行子系统下的防伪税控企业清单,确保数据准确无误,使其包含且仅包含全部的防伪税控企业,并对以前是但现在已不是防伪税控企业的记录进行清理;于每月最后一天通过FTP随全部认证数据上传市局。
二、特殊情况下的数据管理要求 (一)注销或变更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时,为保证电子报税资格管理平台与CTAIS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对数据进行处理: 1、注销税务登记信息 在CTAIS系统中注销纳税人税务登记时,应先在电子报税资格管理平台上注销纳税人的电子报税资格,再在CTAIS系统中注销该户纳税人。
2、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在CTAIS系统中变更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时,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纳税人识别号或企业名称两项中任意一项,必须先在电子报税资格管理平台上注销该纳税人的电子报税资格,再在CTAIS系统中变更其税务登记信息,最后在电子报税资格管理平台上重新发行该纳税人的电子申报资格。
2024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2024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模考模拟试题(全优)单选题(共45题)1、下列各项中,关于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一般情况下,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B.工伤保险的缴纳比例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确定C.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由个人自行缴费D.个别省份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答案】 C2、税务师受托对某企业投资收益税务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时,发现其处理错误的是()。
A.将投资8个月的非上市公司分红作为免税收益申报B.将持有8个月的居民企业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作为免税收益申报C.将持有15个月的居民企业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息作为免税收益申报D.将购买的国债利息作为免税收益申报【答案】 B3、下列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纳税人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和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B.对于纳税信用 A 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的发票用量C.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25 份D.辅导期纳税人领用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 25 份【答案】 D4、辅导期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数量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份。
A.15B.25C.20D.30【答案】 B5、外籍个人在境内担任企业的董事长,并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取得下列收入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是()。
A.转让专利使用权获得的收入B.董事费收入C.房产出租收入D.股息收入【答案】 B6、辅导期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数量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份。
A.15B.25C.20D.30【答案】 B7、关于纳税人权利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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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
【标 签】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征﹝1996﹞457号
【发文日期】1996-09-26
【实施时间】1996-09-26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保证我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圆满完成,经市局研究决定,换证工作延期至1996年10月20日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税源户管理做为此次换证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区、县国税局要本着这一精神,通过换证工作,摸清管户情况,彻底清理一次税源,保证所辖企业不丢,不漏。
二、1996年9月20日以前未完成换证工作的区、县国税局,可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发出通告,限期于1996年10月20日以前办理完毕,对逾期办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区、县国税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集中人力、物力,保证税务登记证件及时核发给纳税人,并做好换证的收尾工作;
四、各区、县国税局于1996年10月31日以前将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总结及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汇总数)书面报送市局征管处。
换证工作总结,要求内容充实、有数字,有分析。
换证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的规定,本文全文自2007年8月6日起废止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