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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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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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服务体系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困难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1.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减少,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壁垒逐步消除。

2.政策环境更加优化。

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兼并重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3.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成效。

兼并重组活动日趋活跃,一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焕发活力,有的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过剩产能得到化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二)基本原则。

1.尊重企业主体地位。

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兼并重组,坚持市场化运作,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2.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3.改善政府的管理和服务。

取消限制企业兼并重组和增加企业兼并重组负担的不合理规定,解决企业兼并重组面临的突出问题,引导和激励各种所有制企业自主、自愿参与兼并重组。

二、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三)取消下放部分审批事项。

系统梳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审批事项,缩小审批范围,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取消相关审批。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站内搜索:本站点检索高级您的位置:首页 > 法律部 > 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 > 上市公司类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3-10-16来源:(2011年8月1日证监会令第73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已经2011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9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的有关规定,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进一步规范、引导借壳上市活动,完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兼并重组效率。

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将《重组办法》第十二条中的“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修改为“计算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时”。

财税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5日解读:不得不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是蛮拼的。

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重大的税务改革,发布了诸多税务新规。

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

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பைடு நூலகம் 。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七、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在《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该款的第(一)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发展质量和效益 , 加快调整优化产业 发展质量和效益 ,增强抵御国际市场 定、 理顺地 区间利益分 配关系、 放宽
结 构 ,促 进 企 业 兼 并 重组 。 意见 出, 年来 , 指 近 各行 业 、 各
风 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民营资本 的市场准入 , 以消除企业兼
意见》 要求各地 区、 各有 关部 门 并重组 的制度障碍 。
在资源环境约束 日益严重、国际间产
意见 》 明确 了促 进 企 业 兼 并 重 企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 加强对企业
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 明显 组 的基本原则 , 即发挥企 业的主体作 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 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改 革 视 点
新 闻 出版总 署 :电子书 产业 将 制定 “ 国标 ’ ’

批 具 有 战 略 性 、 范性 的 电子 书产 示
展迅猛 , 目前 已成为全球第二大 电子 企 业 , 为 电子 出版 物 出版 单位 和 互 作 业项 目, 电子书生产企业 纳入 国家 将 书单一国家市场。与此 同时, 原创 内 联 网 出版 单位 进 行 审 批和 管理; 从 数字出版基地重点支持领域。 对 鲡
国务院 办公 厅 印发 《 务 院关 于促 进 企业 兼 并 重组 的 意见 》 国
近 日, 国务 院 关 于促 进 企 业 兼 抬 头 的新 形 势下 ,必须 切 实推 进 企 业 用、坚持 市场化运作、 促进 市场有效
并 重组 的意见 发布 , 要求切实加快 兼并重组 , 深化企业改革 , 促进产业结 竞争、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 , 并 经济发展方 式转变和结构调 整, 提高 构优化升级 , 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提高 要求 清理 限制跨 地 区兼 并 重组 的规

2020年(并购重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2020年(并购重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并购重组)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仍很突出。

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严重、国际间产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的新形势下,必须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改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兼并重组企业要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加强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市场竞争力。

进一步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做强做大优势企业。

以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公文改错题公文实务题-试卷5_真题-无答案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公文改错题公文实务题-试卷5_真题-无答案

事业单位招录公共基础知识(公文改错题、公文实务题)-试卷5(总分52,考试时间90分钟)11. 公文改错题1.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决定国发[20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建议:一、充分认识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

……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 (二)基本原则。

1.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 2.坚持市场化运作。

…… 3.促进市场有效竞争。

…… 4.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

……三、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制度障碍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办公厅附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任务分工表》13. 公文实务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函[2013]1号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现通知如下:1.国务院原则同意修订后的《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 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2.襄阳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湖北省新型工业基地和鄂西北中心城市。

《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 2020年)》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湖北省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3.重视城乡统筹发展…… 4.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5.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 襄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财税2014 109号企业重组所得税问题规定

财税2014 109号企业重组所得税问题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4-1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促进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责任感按照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策部署,各行业、各领域的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

公司合并分立作为兼并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扩大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助于加强资源整合、强强联合,淘汰落后产能,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经济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国家经济战略的高度,把支持和服务公司合并分立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准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更加自觉、主动、积极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进一步提供良好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服务(一)支持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合并分立重组。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有各公司解散。

工商分立合并文件工商企字[2011]226号

工商分立合并文件工商企字[2011]2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范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促进公司通过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责任感按照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策部署,各行业、各领域的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

公司合并分立作为兼并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扩大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助于加强资源整合、强强联合,淘汰落后产能,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服务经济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国家经济战略的高度,把支持和服务公司合并分立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准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行政与服务企业发展的有机统一,更加自觉、主动、积极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进一步提供良好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服务(一)支持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合并分立重组。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有各公司解散。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存续分立,指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另一种是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二)支持各类企业合并分立重组。

支持依法设立的内资公司按照本意见办理合并、分立登记。

外商投资的公司分立,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属于内资公司的,可以参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意见办理登记。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2.04•【文号】工信部产业[2012]174号•【施行日期】20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是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充分发挥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

按照国发[2010]27号文要求,成立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参加的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统筹协调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各地也要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同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商务、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工商、银监、证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研究解决推进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有序开展、取得成效。

二、努力营造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

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开展兼并重组。

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规定和做法,尤其要坚决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

积极探索跨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地区间利益共享机制。

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仍很突出。

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严重、国际间产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的新形势下,必须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改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兼并重组企业要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加强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市场竞争力。

进一步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做强做大优势企业。

以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被合并企业亏损如何弥补[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被合并企业亏损如何弥补[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亏损如何弥补[会计实务,会
计实操]
企业所得税法确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法人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准予其发生的亏损在以后不超过5个年度内弥补,对不同企业法人之间发生的亏损不准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对一般性重组,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要全部释放,蕴含在资产中的未确认所得纳入征税范围,资产接受者则按照新的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对特殊性重组,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相关规定,坚持历史成本原则保持资产等的计税基础不变,将亏损等税收属性延续,以促进企业重组活动顺利进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涉及合并双方的不同法人之间的亏损弥补作出特殊规定,明确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在合并企业实行限额弥补,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明确,弥补亏损的限额不是总额,而是在税法允许的期限内,每年可弥补的金额。

那么,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过程中,被合并方的亏损具体应如何弥补?笔者建议,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实质属于权益性交易,被合并方符合税法规定的亏损应全额弥补。

我国会计准则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基本处理原则是权益结合法,其实质是股东群体相互转移风险和报酬的协议合。

资深专家解读2015年兼并重组新规——109号文与116号文报告

资深专家解读2015年兼并重组新规——109号文与116号文报告

资深专家解读2015年兼并重组新规——109号文与116号文Contents目录2014年12月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109 号)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F-Council 于2015年1月19日邀请业内资深专家举办电话会议逐条解析新规内容,本报告根据电话会议的主要内容编写。

摘要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109 号)逐条解析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逐条解析P1P3三、互动问答P5《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109 号)逐条 解析2014年12月底刚刚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加上去年12月出台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业内戏说为三羊开泰,喜迎羊年的到来。

109号文和116号文出台的背景是2014年3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的出台,14号文件明确: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

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财税2014 109号企业重组所得税问题规定

财税2014 109号企业重组所得税问题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 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 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 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股权收购 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 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 (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 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
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
50%”。 二、关于资产收购 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 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 的 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 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 50%”。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 家居民企业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 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
执行。
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 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以被划转股权或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 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本通知自 2014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 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9 It’s new and it works- 2013
谢谢!
Nobody’s Unpredictable
5 It’s new and it works- 2013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
2012年4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兼 并重组工作的通知》,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 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建立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推进企业 兼并重组工作体系。《通知》提出五项要求。一是建立健全企业兼并 重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国家已成立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有关 部门参加的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要求各地要根据实际, 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统筹协 调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二是努力营造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环 境。三是协调解决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中遇到的问题。四是做好企业 兼并重组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五是建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情况交流制 度。《通知》要求各地将本地区2011年和2012年以来企业兼并重组 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出台政策措施等情况,以书 面形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4 It’s new and it works- 2013
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印发的《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 年 ) 》 主 要 指 标 中 包 括 汽 车 行 业 前 10 家 集 中 度 由 2010 年 的 82.2%提高到2015年的90%以上。在重点任务中提出,以汽车、钢 铁、水泥、船舶、机械、电子信息、电解铝、稀土、食品、医药、化 妆品等行业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优势企业强强联 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引导兼并重组企业管理 创新,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产业集中度。清理限制跨地区 兼并重组的规定,理顺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 构的战略性调整,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改组。鼓 励通过壮大主业、资源整合、业务流程再造、资本运作等方式,加强 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品牌 经营、专业服务、系统集成、产业链整合等方面形成核心竞争力,壮 大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大企业大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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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仍很突出。

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严重、国际间产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的新形势下,必须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改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兼并重组企业要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加强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市场竞争力。

进一步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做强做大优势企业。

以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

1.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参与兼并重组。

2.坚持市场化运作。

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规范行政行为,由企业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合规开展兼并重组,防止“拉郎配”。

3.促进市场有效竞争。

统筹协调,分类指导,促进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效、规范有序的市场格局。

4.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制度障碍(一)清理限制跨地区兼并重组的规定。

为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破除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要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尤其要坚决取消各地区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

(二)理顺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

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三)放宽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

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并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

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

四、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

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

(二)加强财政资金投入。

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技改贴息、职工安置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财政资金投入要优先支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商业银行要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

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

积极探索设立专门的并购基金等兼并重组融资新模式,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企业兼并重组。

通过并购贷款、境内外银团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跨国并购。

(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提高研发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大力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立项。

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切实防止以兼并重组为名盲目扩张产能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的作用。

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健全市场化定价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及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为兼并重组融资。

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市场兼并重组效率。

(六)完善相关土地管理政策。

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

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七)妥善解决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问题。

兼并重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妥善分类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研究债务重组政策措施,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置。

切实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

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支持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

鼓励兼并重组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促进自主创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五、改进对兼并重组的管理和服务(一)做好信息咨询服务。

加快引进和培养熟悉企业并购业务特别是跨国并购业务的专门人才,建立促进境内外并购活动的公共服务平台,拓宽企业兼并重组信息交流渠道,加强市场信息、战略咨询、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融资中介、独立审计和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中介服务加快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二)加强风险监控。

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兼并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息披露,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兼并重组操作规范、公开、透明。

深入研究企业兼并重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风险评估,妥善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和措施,切实维护企业、社会和谐稳定。

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防止恶意收购,防止以企业兼并重组之名甩包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充分发挥境内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跨国并购中的咨询服务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防范和应对方案,保护企业利益。

(三)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安全。

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重大的企业兼并重组交易的管理,对达到经营者集中法定申报标准的企业兼并重组,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

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鼓励和规范外资以参股、并购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维护国家安全。

六、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参加,成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细化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相关要求,协调有关地区和企业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要努力营造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做好兼并重组有关工作。

附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任务分工表国务院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任务分工表序号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参加单位1清理取消阻碍企业兼并重组的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放宽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银监会等3完善和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4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

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

通过并购贷款、境内外银团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跨国并购。

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5积极探索设立专门并购基金等兼并重组融资新模式,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为兼并重组融资。

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6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

财政部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7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

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8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健全市场化定价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及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

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

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9完善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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