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试行)
学校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就业见习工作,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毕业生以及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就业见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就业为导向,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二)尊重学生意愿,保障学生权益;(三)严格管理,确保见习质量;(四)校企合作,共同推进。
第二章就业见习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就业见习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就业见习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制定就业见习计划,组织实施就业见习活动;(二)组织招聘企业,审核见习岗位;(三)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双方权利义务;(四)监督见习过程,确保见习质量;(五)收集、整理见习资料,建立见习档案。
第七条学生申请就业见习,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送就业见习办公室。
第八条就业见习办公室根据学生申请,结合企业需求和见习岗位,组织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
第九条学生与企业签订见习协议后,应按照协议规定参加见习。
第三章就业见习的实施第十条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具体期限由见习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遵守见习单位规章制度,服从见习单位安排,积极参加见习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应认真完成见习任务,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学生在见习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见习,应提前向见习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四章就业见习的考核与评价第十四条就业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向学生出具见习鉴定,对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学生在见习期间的表现,作为其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学校对见习单位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就业推荐和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新能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毕业1年内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基地,是指依托有关单位建立的,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场所。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全省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见习示范基地)的认定、考核、监督检查;(三)负责全省就业见习信息系统的完善和运行维护;(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级要求,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做好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二)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设立申报和资格审核工作;(三)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岗位审核公布、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等工作;(四)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相关补贴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五)做好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和见习期满未留用见习人员的后续服务工作;(六)省级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七条财政部门要配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就业见习相关工作,合理安排所需资金。
第八条见习基地承担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发布本单位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监督;(二)负责按照见习计划,接受见习人员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三)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综合商业保险或其他保险;(四)负责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五)吸纳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2023年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
2023年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大学生见习训练工作,规范见习训练管理,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见习训练的目的认定一批能提供一定数量的岗位且具备相应带教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以政府补贴的形式,组织大学生在见习基地进行实践性训练,积累职业经验,提高岗位技能,实现顺利就业。
二、见习训练的对象1.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2.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3.市生源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培养阶段的毕业学年学生;4.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5.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取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6.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三、见习训练的期限见习训练期一般为3-6个月。
经双方协商一致,市生源见习学员可申请延期1次,最长可延期6个月。
四、见习基地的申请与认定(一)见习基地的申请条件1.事业单位申请条件市行政区域内,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
2.企业和其他单位的申请条件(1)符合产业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管理规范;(2)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并稳定经营3年以上,列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可放宽1年;(3)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管理类或技术类见习训练岗位,且年度见习训练岗位不少于5个,且不超过企业在建参保员工总数的30%;(4)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能有效开展见习训练管理,近一年内劳动保障书面审查B级以上;(5)有完善的见习训练计划、考核制度和措施;(6)具备一定的带教师资力量,带教老师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申请程序和所需资料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可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市见习训练基地申请表》(加盖公章);2.企业营业证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证合一的无须提供);4.单位行政介绍信;5.单位简介;6.《年度见习训练岗位需求计划书》;7.见习训练计划和带教师资队伍情况说明;8.近一年内劳动保障书面审查B级以上证明材料;9.市人力社保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丹政办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7月10日丹东市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对就业影响,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根据《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举措》(辽政办发〔2020〕14号),现提出如下举措。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一)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全面贯彻全国“两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力度。
继续推动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强化对稳企业的金融支持。
实施援企稳岗扩岗计划,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更加稳定和有利的环境空间。
〔责任部门: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2020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日期为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以后进行),同时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3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日期为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后进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毕业生就业见习通知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发布时间:2012-04-24来源:铜川市人才交流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实施以来,我市大力开发就业见习岗位,扎实有效开展工作,为稳定和扩大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根据《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发[2012]1号)、《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陕人社发[2009]13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一、目标和任务2012年省厅下达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1000名。
为能更好的完成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任务,我市计划为毕业生提供不少于2000个见习岗位,安排1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具体任务附后)。
二、就业见习对象和补助政策年度内毕业(毕业当年元月1日起)与毕业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可参加就业见习活动。
享受政府就业见习补贴对象与标准按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发[2012]1号)文件执行。
就业见习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
三、见习单位的确定和管理见习单位包括见习基地和一般见习单位两类。
任何经济类型的用人单位均可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确定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单位。
确定见习单位的的程序:1.用人单位向人才交流中心提交见习申请,包括单位简介、见习岗位需求、指导老师、见习计划与见习管理措施、申请报告等。
2.人才交流中心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对符合见习要求的单位根据需要确定为见习单位或设立见习基地。
3.见习基地由人才交流中心挂牌,见习单位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见习责任协议书。
人才交流中心对见习基地、见习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
包括见习计划的落实情况、见习岗位发布与到岗见习人员比例、对见习人员的管理、见习后留用就业率等等。
丹东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丹东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1.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并依法墩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中请创业担保货款,并给子货款贴息。
贷款额度要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货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子贴息。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6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创业扶持政策、4.加大声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货款扶持力度,提高贷旅额业坐的业持政定,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城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度不超过20万元。
机关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机关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就业见习管理工作,提高见习生的实习质量,促进见习生顺利就业,保障机关用人单位和见习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机关招收、管理见习生的工作,涉及机关对见习生的选拔、管理、培训、评价以及待遇和权益保障等内容。
第三条机关就业见习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依法原则,尊重见习生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益,关注见习生的成长发展,为见习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第四条各级各类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就业见习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保障机关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机关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应当与机关人才发展规划、用人制度和人才培训体系相衔接,发挥见习生在补充机关用人单位力量和促进机关工作开展中的作用。
第二章见习生的选拔和录用第一节见习生的选拔第六条机关就业见习生的选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确保选拔程序公正透明,选拔结果公开公示。
第七条机关就业见习生的选拔方式可以采取面试、测评等方式,选拔标准应当明确、量化,确保选拔结果符合机关用人单位实际需求。
第八条机关就业见习生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见习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机关就业见习生的选拔应当考虑到见习生的专业背景、工作能力、综合素质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录用名单。
第二节见习生的录用第十条机关就业见习生的录用应当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生的岗位、见习期限、见习待遇、见习目标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第十一条见习协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机关要求签订,见习生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见习生应当按照机关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和见习协议规定开展见习工作,接受机关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见习生的管理和培训第一节见习生的工作安排第十三条机关就业见习生的工作安排应当与机关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相结合,根据见习生的实际能力和特长分配具体岗位。
某县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86号)和《甘肃省青年见习计划实施方案》精神,积极落实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一项制度。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间不超过2年和24周岁)。
每位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见习人员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在校学生。
第四条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参与、政府扶持帮助、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就业见习的主要目标是帮助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就业见习相关政策;(二)制定辖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三)审核认定本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四)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五)组织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并通过多种形式向毕业生和社会广泛发布;(六)受理、初审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单位资格;(七)受理、审核就业见习报名申请;(八)组织就业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进行岗位对接,引导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九)为见习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提供指导和服务;(十)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九)受理、初审见习补贴申请。
第三章见习基地认定第七条全县范围内依法成立(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以及各级党政机关均可申报设立就业见习基地。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黑人社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人社发〔2013〕30号)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有效推进我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现将《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5月21日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事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完善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不断拓展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改善见习条件,使高校毕业生通过见习,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丰富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面向社会征集,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统一授牌,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实践训练岗位的单位。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其职责第五条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二)审核认定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三)组织监督检查;(四)负责发布全省见习岗位供求信息。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最终版)一、概述就业见习是指企业或机构为新进职工提供的一种培训机制,目的是帮助他们适应并掌握所需的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为了规范和管理就业见习过程中的相关事宜,制定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十分必要。
二、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1.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见习员工。
2. 见习员工包括新入职员工以及在职员工新调入新岗位的情况。
3. 见习员工在见习期间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相关劳动法规。
三、见习期限1. 见习期限一般为3个月,具体情况视需要延长至半年。
2. 见习期满后,公司将根据见习员工的表现决定是否转为正式员工。
四、见习培训内容1. 见习期间,公司将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安排相应的培训计划。
2.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职责介绍、操作规范、团队合作等方面。
五、见习考核1. 见习员工在见习期间将接受公司安排的考核。
2.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表现、学习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
3. 考核结果将作为是否转正的主要依据。
六、见习保障1. 见习员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2. 公司将为见习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辅导服务,帮助其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3. 见习员工在见习期间如遇到问题或困难,可随时向导师或人力资源部门寻求帮助。
七、见习期间纪律管理1. 见习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纪律规定,不得迟到早退、旷工、违反工作纪律。
2. 如有违反纪律的情况,公司将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终止见习等措施。
八、见习期间的转正1. 见习期满后,公司将进行评估,决定是否将见习员工转为正式员工。
2. 转正员工将享有更多的培训机会和晋升空间,同时也需承担更多的工作责任。
九、不合格处理1. 如见习员工在见习期间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经多次培训和指导仍无改进,公司有权终止其见习资格。
2. 终止见习的员工将被安排离职,公司将不再续签见习合同。
十、结束语就业见习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企业的人才培养机制,帮助新进员工更快更好地融入工作环境,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
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
甲方:(实施机构)
乙方:(见习单位)
为提高青年群体的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顺利实现就业,甲乙双方本着合作、服务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经乙方申报,甲方认定,确定乙方为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单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2、乙方自愿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见习岗位,帮助见习人员提高技能及管理水平,并每月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基本生活费,为其办理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见习人员如发生为其投保险种范围内的伤害事故,由乙方将相关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甲方负责协调。
4、乙方要按要求向甲方报送由见习人员签字的见习基本生活费发放明细表,由甲方负责审核。
5、乙方应为见习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时间和条件,并愿意接受甲方对见习工作的考核评估。
如乙方经考核评估不合格,甲方可以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解除双方见习关系,并在实施机构备案。
6、如果见习人员提前终止见习,乙方应按要求及时报甲方。
同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即时中止。
7、甲方按照政策规定补贴乙方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
员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和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用。
8、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9、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报市财政一份。
10、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责任人签字(公章):乙方责任人签字(公章):年月日年月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丹政发[2009]11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丹政发〔200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推进我市经济建设,实现丹东经济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经2009年3月19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丹东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试行办法》等60份文件。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丹东市人民政府废止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件号1.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补充规定1986年12月31日丹委发〔1986〕55号2.关于发布《丹东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试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7月18日丹政发〔1988〕95号3.批转市文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工作意见的报告1989年7月1日丹政发〔1989〕65号4.关于发布《丹东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年8月29日丹政发〔1989〕94号5.关于发布《丹东市小水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1年9月25日丹政发〔1991〕84号6.关于发布《丹东市全民企业用国有资产在国内进行横向联合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1年12月15日丹政发〔1991〕113号7.关于转发《辽宁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2月12日8.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垃圾排放管理规定》的通知1992年8月4日丹政发〔1992〕62号9.关于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通知1992年10月22日丹政发〔1992〕84号10.关于发布《丹东市温泉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1月12日丹政发〔1993〕1号11.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劳保支出费用统筹的通知1993年12月18日丹政发〔1993〕74号12.关于认真做好《国家赔偿法》实施工作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丹政发〔1995〕3号13.关于增加教育投入若干问题的决定1995年7月11日1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1995年9月20日丹政发〔1995〕80号15.关于发布《丹东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29日丹政发〔1996〕49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备集中式供水水质消毒工作的通知1996年7月8日丹政发〔1996〕85号17.关于发布《丹东市家用电器售后维修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9月17日丹政发〔1996〕111号18.关于发布《丹东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10月3日丹政发〔1996〕117号19.丹东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牧业局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情况报告的通知1996年10月7日20.关于设立“寒窗”基金的决定1997年7月10日丹政发[1997]36号21.关于批转丹东市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卷烟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1997年9月1日丹政发〔1997〕47号22.关于发布《丹东市企业产权出售试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10月31日丹政发〔1997〕56号23.批转市建委等部门《丹东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10月10日丹政发〔1997〕58号24.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制度》的通知1998年1月19日丹政发〔1998〕1号25.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报告的通知1998年3月16日26.关于发布《丹东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7月31日丹政发〔1998〕49号27.关于印发《丹东市美容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1998年8月13日丹政发〔1998〕54号28.关于发布《丹东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9月9日丹政发〔1998〕61号29.批转市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地方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1998年12月20日丹政发〔1998〕82号30.批转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控制财政支出若干意见的通知1998年12月31日丹政发〔1998〕86号31.关于发布《丹东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32.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16日丹政发[1999]53号33.关于印发《丹东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程序办法》的通知1999年11月16日丹政发[1999]54号34.关于印发《丹东市行政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2000年6月30日丹政发〔2000〕26号35.关于发布《丹东市国内通航港口船舶卫生监督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9月30日丹政发〔2000〕28号36.批转市国有资产局关于我市党政机关国有资产清查和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2001年9月30日丹政发[2001]49号37.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车牌管理的通知2002年8月21日38.丹东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2003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7号39.关于加强集会游行示威管理的通告2004年7月26日丹政发[2004]33号40.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传销和相互传销活动的通告2004年9月30日丹政发〔2004〕40号41.关于调整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04年11月5日丹政发〔2004〕42号42.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拆除部分燃煤锅炉和烟囱的通告2005年4月22日丹政发〔2005〕10 号43.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2005年5月23日丹政发〔2005〕19 号44.关于扩大城市垃圾袋装化收集范围的通告2006年7月22日丹政发〔2006〕30号45.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告2006年8月1日丹政发〔2006〕32号46.关于发布《丹东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18日丹政发〔2006〕34号47.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访治安管理的通告2006年8月17日丹政发〔2006〕33号48.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垃圾管理实行有偿服务办法的报告》1985年1月29日丹政办发〔1985〕9号49.转发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单位的厕所粪便清运实行收费的规定》的通知1985年4月11日丹政办发〔1985〕28号50.关于做好各类文件的起草、发布工作的通知1992年3月18日丹政办发〔1992〕9号51.关于转发《辽宁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评估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5月20日丹政办发〔1992〕15号52.关于加强对朝边境自费旅游管理的通知1993年9月20日丹政办发〔1993〕30号53.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1996年4月29日丹政办发〔1996〕23号54.转发市公安局、邮电局关于在全市建立联网自动报警系统报告的通知1997年7月25日丹政办发[1997]34号55.关于转发《丹东市供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30日丹政办发〔1997〕35号56.关于完善市本级原享受公费医疗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的通知2002年4月27日丹政办发〔2002〕31号57.关于加强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9日丹政办发〔2002〕41号58.关于印发《丹东市丹庄高速公路建设征动迁补偿标准》的通知2003年5月19日丹政办发〔2003〕32号59.关于发布丹东市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年12月2日丹政办发〔2004〕53号60.关于调整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年3月3日丹政办发〔2005〕8 号——结束——。
七部门: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七部门: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作者:
来源:《教育·综合视线》2020年第09期
日前,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提出今明两年将持续扩大见习规模,提高见习质量。
通知提出,鼓励依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级开发区、产业园、科技园等拓展见习单位,稳定持续提供见习岗位。
制定见习单位目录和岗位清单,集中举办见习专场招募、双向选择洽谈等活动,促进见习供需对接。
完善见习管理制度,規范见习组织实施,保障见习人员待遇,做好全程服务,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期满人员,对未留用人员做好后续就业帮扶。
加大见习宣传推广,引导更多青年和用人单位主动参与见习活动。
据介绍,就业见习是组织青年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活动。
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未就业青年。
见习时间为3至12个月,对吸纳见习的单位将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全力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工作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全力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工作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丹政办发〔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全力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工作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全力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工作的若干举措》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9日丹东市全力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工作的若干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力做好当前促进和扩大就业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5号)和《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精神,全力促进和扩大就业,现提出如下举措。
一、全力发展经济扩大就业(一)加快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和产业发展。
加快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好抗疫特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和“两新一重”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培育壮大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
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融合健康发展,培育壮大电商直播市场主体,重点推进丹东市电子商务培训基地、丹东5G电商直播基地、丹东安东老街电商直播基地、东北亚微抖快火网创城、埃沐锡煾电商科技产业园(丹东)有限公司等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电商直播示范基地可认定为市级电商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关于扶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发展的暂行办法》(丹人社发〔2020〕21号)给予70-120万元的补助,对评审达到一定分数、被评为省级、国家级基地的,相应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上述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丹政发[2017]43号【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27【实施日期】2017.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丹政发〔2017〕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28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就业创业环境(一)促进就业协同。
围绕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综合考虑对就业岗位、失业风险等的影响,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以发展持续替代产品产业为重点,结合产业结构优化先导区、新型工业化先导示范区建设,精准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
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物流、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
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逐步实施“多证合一”,提供企业开户便利,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
(二)创业补贴政策。
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落实创业场地补贴、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和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享受人群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来辽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待遇。
(三)优化创业载体升级。
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等建设,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合理规划布局,加快推进社会资本投资,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创业资源。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丹政办发[2009]47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丹政办发〔2009〕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市本级设立不少于300万元,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各设立不少于50万元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专项用于为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求职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和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等,所需资金由市、县(市)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安排。
对未经政府安置、自主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市县(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00元求职补贴;在丹东域外就业的,再增加500元求职补贴。
对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安排到见习基地见习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见习期内每人每月发给600元的见习补贴。
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登记一年内未就业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市、县两级政府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实行政府“兜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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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试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为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提高职业技能,积累职业经历,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丹政发(2019)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丹东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丹东市财政局2019年8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丹东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试行)根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丹政发(2019)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及《关于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丹人社发(2014)1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见习单位确定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暂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就业见习单位的申报、审核和确定工作。
就业见习单位性质包含各类企事业单位。
就业见习单位名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并统一纳入辽宁省就业见习单位目录,定期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申请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需提供如下要件:(一)《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附件2)(二)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提供2个及以上适合青年就业见习的岗位。
(四)要有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安全风险较低。
(五)能够按时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并及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具有专(兼)职带教人员,并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完成就业见习相关工作。
二、见习岗位和期限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岗位由见习单位提供,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
具体见习岗位和见习期限由见习单位按照见习岗位技术含量和见习需求,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定期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见习对象确定我市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
符合条件人员可直接向见习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要件:(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中职毕业生:需提供①全日制相应毕业证书;②《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下称见习协议书,附件1),且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至签订《见习协议书》之日不超过2个自然年,在此期间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③《就业创业证》(持外省或市《就业创业证》的人员,须在我市见习单位所在地重新办理《就业创业证》并注明相关信息,下同),且未登记过灵活就业的人员;个人身份证。
(二)16—24岁失业青年:需提供①个人身份证,且满足身份证所注出生日期起,年满16周岁至24周岁;②《见习协议书》;③《就业创业证》,且已登记为失业状态;④初、高中肄业或毕业证书。
(三)办事流程。
见习单位需携见习人员相关要件到属地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由其在《就业创业证》中打印注明于何年何月参加和单位就业见习以及见习期限,然后归还见习人员。
四、见习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一)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
自见习起第3个月底开始,由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
第一次发放须为前3个月基本生活费总额,之后按月发放到位。
见习期定为3个月的于见习结束时为见习人员一次性发放。
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得拖欠,执行标准按见习单位实际为见习人员发放金额(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结合见习期满留用率情况确定补贴金额。
(二)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由见习单位在符合资质的机构中自行选择,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人。
见习单位须在见习人员上岗前办理完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手续,并将相关发票或有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就业见习主管部门核实确认。
(三)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按见习单位的见习人员数量和见习月份直接计算并补贴给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
补贴标准为100元/人月。
五、政策执行界定(一)见习期留用率。
①留用率按年计算;②留用率=本年度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人员中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本年度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人员数量;③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指在该单位见习期满自然结束见习和被本单位留用;④被本单位留用指见习人员与本见习单位(或该单位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⑤留用率计算时,以当年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劳动用工备案三者日期最晚者为准,日期进入次年的,不计入当年完成该单位就业见习及被本单位留用人员数量。
(二)就业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或其他单位招、录用的,可提前终止见习。
①见习单位应在2周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填写《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附件3)并为见习人员办理提前终止见习手续;②见习生在就业见习期间实现就业的(指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就业方式,不包含升学、参军入伍及其他统计范畴的就业,下同),见习补贴按毕业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按整月计算;③除因实现就业外,见习人员没有按见习期规定时间完成见习,见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不予发放就业见习补贴,超过3个月的按毕业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不超过15日(含15日)的不计入补贴范围,超过15日的按整月计算。
(三)见习人员在我市的见习累计期限不能超过12个月。
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在同一见习单位只可进行一次就业见习,在不同见习单位可多次进行就业见习,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管理。
(四)不得以户籍作为就业见习对象的限制条件。
凡可在我市(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的符合条件失业青年和高校毕业生,须全部纳入我市就业见习政策范围。
(五)我市未就业的认定标准。
在未就业认定过程中,凡在本市“五险合一”信息系统数据比对没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且《就业创业证》中未登记过灵活就业的人员,即符合我市未就业标准,在我市政策执行中可按未就业认定。
对于见习期终止后补签见习期间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费等情况仍按照符合就业见习未就业标准处理。
六、见习单位补贴资金申领及拨付(一)申请。
见习单位按年申领见习补贴。
见习单位在本年度见习全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2.《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附件5)。
3.《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附件6)4.《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附件7)5.《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6.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辽宁省就业创业证》(编码页、个人信息页及注明就业失业状态页即可)复印件、《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复印件;7.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或有效凭证的复印件。
(二)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见习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将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汇总,填写《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市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8)和《丹东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明细表》(附件9)送市财政局。
(三)拨付。
市财政局对相关情况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单位的银行帐户。
五、工作要求(一)组织实施。
一是就业见习工作已纳入省对我市目标计划考核体系。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2019年度就业见习工作认定、审核、管理及执行暂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下一步就业见习工作将逐步下放到各县(市)区开展,各级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配合属地人社局做好相关工作;三是自本办法实施以后,事业单位招用的符合就业见习对象标准的编外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就业见习;四是在本办法试行期间,就业见习政策重点向解决东港地区部分水产品加工、服装加工等用工紧张企业倾斜。
(二)加强宣传。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要加强见习政策的宣传,综合运用互联网络、手机APP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范围、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宣传,扩大就业见习的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
(三)完善服务。
做好见习材料的归档工作,见习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见习期间,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见习人员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和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四)强化监管。
要将就业见习工作纳入我市就业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做好内控管理以及与“五险合一”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共享、比对等功能开发工作。
要做好相关协议的签订,对见习人员的见习情况及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就业见习范围,杜绝虚报冒领见习补助资金和瞒报中途退出见习人数、见习补贴不落实等情况。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严格把关,一经发现上述情况,扣减该单位当年所有就业见习财政补贴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统计。
每季度28日,填报《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附件10);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人社厅汇总上报我市《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
附: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样本)2.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样本)3.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4.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5.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样本)6.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7.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8.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9.丹东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明细表10.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附件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甲方:(见习单位)乙方:(见习人员)身份证号码:为帮助青年群体提高就业能力,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接纳乙方为见习人员,见习岗位为,见习期限为个月,具体日期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承诺按照我省青年就业见习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承担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