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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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工作场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工作场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工作场合中的女性职工面临一些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以保障她们的权益和健康。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1. 孕期和产假保护:女职工在孕期和生育期间享有一定的特殊保护。

雇主不得因为女职工怀孕或产假而解雇或降低其待遇。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有权要求减少工作时间或适当调整工作强度,以保障她们的身体健康。

2. 哺乳期休假: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有法定的哺乳期休假,一般为每天一小时或者根据需要调整。

雇主需要提供一个适宜的哺乳环境,以便女职工能够方便地喂养婴儿。

3. 女职工劳动强度限制: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女职工在重体力劳动或危险的工作环境下的劳动时间和强度有所限制,以保护女性在工作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4. 女职工的宽容期: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女职工在特定的时期内,如生理期周期内,享有额外的休息或假期,以帮助她们应对周期性的身体不适。

这些特殊的劳动保护制度旨在照顾女职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使她们能够在工作中得到公平对待,并能兼顾家庭和职业发展。

劳动法对女职工有什么特殊保护

劳动法对女职工有什么特殊保护

劳动法对⼥职⼯有什么特殊保护在⽇常企业⼯作中,男⼥职⼯都是作为⼯⼈的个体在⼯作的,从⽣理机构看,⼥职⼯是要⽐男职⼯特殊⼀些,因此在具体的劳动过程中,我国相关法律也是给予了⼥职⼯更多的保护。

那具体来说,保护⼥⼯的法律如何规定?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对⼥职⼯有什么特殊保护劳动法中对于⼥职⼯有⼀些特殊的规定,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关于⼥职⼯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其更加详细的对⼥职⼯的劳动权益等做出了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不得依据以下四种理由,在⼥职⼯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与⼥职⼯解除劳动合同:1、因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2、不能胜任原⼯作且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新⼯作;3、客观情况发⽣重⼤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且⽆法协商⼀致变更劳动合同;4、公司裁员。

《劳动法》第六⼗条不得安排⼥职⼯在经期从事⾼处、低温、冷⽔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条不得安排⼥职⼯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七个⽉以上的⼥职⼯,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条⼥职⼯⽣育享受不少于九⼗天的产假。

第六⼗三条不得安排⼥职⼯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在何种情况下能解除⽤⼈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若违反法律的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有所不同:1、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单位双⽅不仅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达成⼀致,还应当对⼀⽅或者双⽅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致,⽐如说,⽤⼈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保守商业秘密和补偿⼀定的培训费⽤,劳动者对⽤⼈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条件,只有双⽅对这些附加条件也达成⼀致的前提下,才是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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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_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详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见本规定附件。

女职工禁忌范围需要调整的,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查看全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女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查看全文 >>3如果女职工在工作期间怀孕,按照国家规定,此时要求单位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那么女员工产假期间有什么工资福利呢?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如果职工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的工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生育保险没有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不得降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基本工资。

另一个是实行生育保险统筹。

企业参加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女职工产假期间向其发放生育津贴。

......查看全文 >>4对那些怀孕生产的女职工来讲,在生下了子女后还会享有一定时间的哺乳期假,那么在实践中女职工哺乳期怎么算呢?一般来说是一年。

2021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2021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

2021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是对女职工生理特点的特殊保护。

以下小系列认真收集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解读。

欢迎你向他们学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规定》指出,雇主不得以怀孕、分娩或哺乳为由降低女性雇员的工资、解雇她们或终止其劳动或就业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并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工在工作时间接受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包含在工作时间内。

《规定》第7条指出,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分娩前可休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

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后堕胎的42天产假。

同时《规定》针对违反本《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颁布的《规定》已实施24年。

在过去的24年里,中国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一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第二,随着我国女性劳动者的不断增长,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提高,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需求发生了变化,这就要求女性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更加明确和具体,标准要科学;三是由于《规定》的提前出台,其适用范围、保护标准、生育待遇、禁忌劳动范围等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需要;第四,部分条款无法与国家陆续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

由于上述问题,自1998年以来,全国人大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PPCC)收到了要求国家尽快修改和完善《规定》的提案和建议,提案和建议的数量逐年增加。

许多专家、学者、工人、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也通过各种渠道和渠道呼吁,推动了《特别规定》的修订。

最新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最新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最新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中详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020年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

2020年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

2020年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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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
护?-
对女职工月经期的保护,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月经期间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食品冷冻庫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

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制定的条例。

那么对于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大家的了解有什么呢?今天一起随小编来看一下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企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企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企业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一、禁止安排有害女性健康的劳动为了保护女性职工的健康,企业应禁止安排女性职工进行任何可能危害女性身体健康的劳动。

这些包括但不限于过度劳累、高空作业、有毒有害环境等。

同时,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劳动场所的安全卫生。

二、女职工生育保护企业应提供充足的生育保护措施,包括产前检查、分娩和产后恢复等。

在此期间,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女性职工相应的产假和哺乳假,并确保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工资和福利不受影响。

三、经期劳动保护在女性职工生理期间,企业应避免安排重体力劳动和危险作业。

同时,企业应提供相应的休息和饮食保障,以缓解女性职工在经期可能遇到的身体不适。

四、孕期劳动保护在女性职工怀孕期间,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这包括避免安排孕期危险作业、提供合理的休息时间、允许适当的工作调整等。

此外,企业还应为孕期女性职工提供必要的健康检查和心理辅导。

五、产假和哺乳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企业应给予女性职工相应的产假和哺乳假。

在女性职工产假期间,企业应支付全额工资并保留相应职位。

哺乳假期间,企业应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如设置哺乳室等。

六、职业健康检查企业应定期为女性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以确保她们的健康状况良好。

此外,企业还应提供健康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女性职工更好地维护自身健康。

七、培训和安全教育为了帮助女性职工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和保护自身安全,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和安全教育。

这包括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八、报告和投诉机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报告和投诉机制,以便女性职工及时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企业应积极响应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同时保护投诉者的隐私和权益。

九、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企业应依法进行处罚。

这包括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降职等处理,以及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问责等。

十、工资和福利保障企业应确保女性职工的工资和福利与其他职工相同,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相关政策。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女职工享有国家给予的特殊保护权利,主要是指:第一,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二,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到特殊的保护,“四期”做好人力资源,企业无忧保护的具体权利如下:1、月经期间的劳动保护(1)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A.《劳动体力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B.《高处作业》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作业。

(2)公司应考虑的其它事项:A.向其宣传经期的卫生知识;B.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冲水器等卫生设施;C.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女保健医院确认后,可给予1到2天的休假。

2、怀孕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1)、在已婚待孕期间禁忌从事《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2)、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A.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B.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剂量的作业;C.人力进行的土(石)方作业;D.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E.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F.工作中需要频繁腰、攀高、下蹲的作业;G.《高处作业分级》规定的高处作业),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对于难以完成原工作任务的要酌情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3)、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

当班期间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计算在劳动时间内。

(4)、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女职工,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合同期限应顺延到哺乳期满。

3、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得少于90天。

4、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1)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禁忌从事的劳动:A.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B.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2)婴儿未满1周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哺乳时间。

妇女怀孕劳动法最新规定

妇女怀孕劳动法最新规定

妇女怀孕劳动法最新规定劳动法对孕期的妇女有特殊的照顾,怀孕的妇女要懂得充分利用劳动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由小编整理的妇女怀孕劳动法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妇女怀孕劳动法规定1、劳动关系的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综上,这些拿员工怀孕说事的企业,不要以为只要不解除就可以任意妄为。

降薪、降职、调岗(增加工作量或延长工作时间)、产检假按事假处理等都属于违反孕期女员工劳动保护的行为,当事员工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n倍经济补偿金。

孕妇的聘用保护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女性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是为保护女职工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的女职工。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女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内从事的女性劳动者。

第三条特别规定为坚决保护未成年女职工、孕期女职工、哺乳期女职工、计划生育女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本规定特别规定如下:1.未成年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遵循未成年劳动保护规定;2.孕期女职工工作期间应免除超时、夜班等强度较大的劳动,同时要特别关注孕期保健;3.哺乳期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母婴室;4.计划生育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遵循计划生育特别保护规定。

第二章就业与选拔第四条违法性别歧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性的性别而限制其从事职业,不得歧视、限制招用女职工。

第五条女职工的就职条件用人单位在确定招用女职工的条件和要求时,应当参照同等招聘条件和要求来确定,不得以性别为理由降低条件、要求。

第六条工作场所条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工作需要,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劳动保护设施。

第七条工资福利保障用人单位应当按季度为女职工核算应发工资,保证发放及时、足额,并向女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劳动时间和休息第八条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为女职工安排不超过八小时每日、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

第九条假期用人单位应当合法安排女职工的婚假、产假、陪产假、流产假、哺乳假等相关假期,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放假制度。

第十条加班及夜班工作1.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女职工加班。

2.女职工在怀孕、哺乳期间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不得安排进行夜班等劳动。

3.凡女职工安排进行夜班等劳动的,应当经过女职工本人同意,并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章保护措施第十一条预防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预防性措施,预防出现或减少女职工受到的劳动误伤、职业病害、安全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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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1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

这期间是法定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

国家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一、引言孕期和哺乳期是女性员工生理上的特殊时期,需要额外关注和照顾。

为了保障孕产妇和哺乳母亲的权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特殊保护规定。

本文将介绍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其合法权益进行全面解读。

二、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1.休假权利孕妇有权在怀孕早中晚三个时期选择休假,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通常提供3个月到一年不等的产假。

雇主应尽量满足该要求,并不得因怀孕而对其进行歧视或处分。

2.安全环境雇主有责任为孕妇提供一个安全与无害于胎儿发育的工作环境。

这可能包括减少或避免接触危险化学物质、站立时间过长以及重体力劳动等。

3.就业稳固性孕妇因怀孕或产假期间,不得被解雇或降职。

雇主必须保障她们回岗位的权利,并提供与怀孕前相似的工作条件。

4.健康福利雇主有义务为孕妇提供必要的健康福利,例如定期产前检查、生育津贴和弹性工作时间等。

三、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1.哺乳时间安排哺乳期女职工有权安排合理的哺乳时间。

正常情况下,每天应给予两次30分钟的喂养时间,或者根据母亲实际需要而延长。

雇主应为其提供舒适、私密的哺乳环境。

2.长期护理哺乳期通常持续6个月至1年以上,确保母亲能够在这段时间内继续享受各项福利和权益,包括薪酬待遇、晋升机会以及其他员工福利。

3.职业发展机会哺乳器官不影响女性员工参与培训、学习和晋升机会。

雇主应提供灵活的工作安排,与员工协商解决哺乳期间的职业发展问题。

四、国际经验世界各国对于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存在一些差异,但明确的是,这些规定都旨在保障女职工权益和宝宝健康。

以下是一些国际经验值得借鉴:1.瑞典瑞典法律规定,孕妇每天有一个小时的调休时间进行产前检查,男性也享受相同待遇。

2.法国法国规定了最长16周的产假,并提供额外两周的父亲假。

雇主还负责支付產假期間的80%薪资。

3.加拿大加拿大为新生儿提供了12个月内多达18个月的家庭照顾假。

父母可以分摊这段时间以更好地照顾孩子。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研制2023年3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劳动就业保护 (1)第三章工资福利保护 (2)第四章生育保护 (2)第五章职业安全健康保护 (5)第六章管理监督 (6)第七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女职工工作场所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经第届职工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女职工,并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

第二章劳动就业保护第四条本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中应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明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第五条本单位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止)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外,劳动(聘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假、哺乳期期满。

第三章工资福利保护第七条本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女职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八条本单位不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歧视女职工。

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限制女职工参与上述活动。

第十条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

新劳动法对孕妇的劳动保护有哪些

新劳动法对孕妇的劳动保护有哪些

新劳动法对孕妇的劳动保护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关于新劳动法对孕妇的劳动保护有哪些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孕期内各项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有哪些呢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产期内各项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1、产假待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2、工资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答题(有答案)

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答题(有答案)

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答题部门:姓名:得分: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6分)1、国家鼓励妇女、、、,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在、晋级、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

4、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按照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权利,也有的自由。

7、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的影响。

8、国家保护妇女的。

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9、妇女的不受侵犯。

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的妇女和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10、任何单位均应根据,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11、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

12、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天的产假。

难产的,增加产假天.13、对和期间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4分)1、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立法的形式,将男女平等新增为一条基本国策。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 )3、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 )4、有些单位可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5、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2016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6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6解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篇一:2016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2016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以下是该条例全文及解读。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由本条例附录列示。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合理安排怀孕女职工的休息时间,或者相应减少其劳动定额;经与女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复习资料: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复习资料: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基本内容掌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中的未成年工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掌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劳动法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掌握: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一)经期保护劳动法60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孕期保护劳动法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产期保护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分为产前假和产后假。

产前15天,产后75天。

女职工流产具体休假办法: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哺乳期保护劳动法6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四、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掌握: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主要内容(一)最低就业年龄(16岁)劳动法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他们从事夜班工作和加班加点工作。

(三)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劳动法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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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根据法律的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依法享受特殊的劳动保护。

妇女与男子在身体结构及生理机能上有很大区别,妇女有月经、怀孕、生产、哺乳等生理现象,在此期间对妇女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妇女本人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胎儿和婴儿的健康发育。

根据《劳动法》第七章以及国务院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如下的特殊劳动保护:
①经期保护。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②孕期保护。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和夜班劳动。

③产期保护。

女职工的生产,既包括正常生产,也包括中止妊娠。

女职工的产假不少于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和产后假7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④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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