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区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001]
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昨日,省财政厅正式向全省印发并实施《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明确各单位应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办法》规定,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要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要建立会议费公示制度,将非涉密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办法》要求,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要求一、二类会议按照批准文件从严控制会期,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二、三、四类会议工作人员分别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8%、6%以内。
《办法》规定,二、三、四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500元、400元、350元,会议结算应在综合定额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会议费支出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现金方式。
《办法》强调,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
方转嫁或摊派。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等。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位会议费管理,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 号),结合国家、XX部、XX院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各部门召开的行政、业务会议适用本办法。
行政性会议是指以XX单位名义召开的综合性政务会议。
业务性会议是指以XX单位名义,以及附属(挂靠)机构(国有控股企业、学会)、研究团队(课题组)、项目(含课题、子课题)召开的以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学术交流、成果转移转化等科研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门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第三条召开会议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内容相似的会议,应当联合或合并召开。严禁召开无实质内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得邀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原则上应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综合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会议报请审批管理;
(二)参与制定或修订所会议费管理办法;
(三)审核会签以XX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通知;
(四)审核汇总单位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管理制度汇编
(五)对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市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市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
一类会议是指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市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
二类会议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人大、市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县(市、区)人大、政协和市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市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
市政协批准。其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市性会议安排计划。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但市委、市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
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榕财事[2007]1823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10.25
【实施日期】2007.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财事[2007]1823号 2007年10月25日)
市直各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将《福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附件:
福州市市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参照《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0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和会议费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应当充分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等地方召开会议。定点饭店名单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参照《X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14〕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市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审批、会期和规模
第六条市直单位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市政协全会、全市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
二类会议:市委全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市纪委全会、市委工作会、市政府工作会;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市直机关召开的部门性会议(包括部门工作会议、专业性会议)。
第七条会议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审批。
二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协常委会会议、市纪委全会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其他二类会议分别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呈报审批。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程序报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福建会费运用模式
福建会费运用模式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坚决制止和查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全面引导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合法合理收费,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积极贡献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自查重点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在自查自纠工作中,重点查找以下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并进行清理整治: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行x 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其他行x影响力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按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14.实行市场调节
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作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XX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市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市直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市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体会议、市委全会、市纪委监委全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劳模表彰会。
二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市委、市政府召开的,要求各镇、开发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代表大会、全委会;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市委市政府名义主办的劳模表彰会除外)等。
三类会议:市直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以及市直机关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等。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表彰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市直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二类会议。报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批准。
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委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经费,参照《X市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X办发〔2014〕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经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街道办事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经费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能突破。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六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区党代会、区委全委会、区人代会、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协全委会、区纪委全委会。
二类会议:经批准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
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人民法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
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本系统业务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各类会议严格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批、备案。
一类会议: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需填写《区委、区政府会议审批表》(附件1),附在请示之后,提前3个工作日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批;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闽财行[2007]2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06.27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行[2007]25号)
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二、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福建省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福州市以外地区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交通费
福建省政府公务会议接待文件
福建省直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自9月1日起调整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省财政厅对《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重新梳理会议类型
对一、二类会议进行微调,其中一类会议是法定性、程序性会议,包括省党代表大会、省党代表会议、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会。二类会议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以及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召开的换届会议。
量化一类会议开支标准并调整其他会议住宿费标准
一类会议开支标准由原来的“按实核销”调整为“综合定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为650元/人天。二、三、四类会议住宿费标准调增100元/人天,调整后,二、三、四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600元/人天、500元/人天、450元/人天。会议费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取消定点饭店的星级限定
取消“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的规定,由办会单位在综合定额标准范围内,通过竞争谈判自主选择。
严格经费管理
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规模和支出总额,规范会议费管理。同时,增加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以及违反规定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提供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8.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6.08.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7日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机制,对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会议费的管理,合理利用经费资源,制定本办法。
二、费用申请
1. 会议费用需提前进行预算,并在预算表上列明主要费用项目。
2. 会议费用申请需在会议召开前至少提交 X 天(根据具体情况
确定)给相关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进行报销。
三、费用报销
1. 参会人员请假参加辅导会、学术研讨,根据《请假参加辅导会、学术研讨大学生请假管理办法》,可按规定请假并享受相应待遇。
2. 出差参加学术研讨,报销需提交报销凭证、机票、火车票、
发票等相关费用明细。
四、费用核销
1. 会议费用发生后应及时报销,不得逾期。
2. 报销材料不完整或未按规定提供的,不予核销。
五、监督与检查
1. 相关部门需对会议费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2. 定期对部门会议费用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六、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须经主管部门审核。
2.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即为关于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希望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合理管理会议费用,提高经费利用效率。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会议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会议费的使用效益,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费用的申请和审批
1. 各部门需要使用会议费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明确会议的目的、规模、时间等。
2. 会议费的申请应提交到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3. 对于大规模会议或预算超过一定金额的会议,还应提交给上级领导审批。
三、使用范围
1. 会议费用只能用于组织会议相关的费用支出,包括场地租赁、会议设备租赁、餐饮费用、交通费用等。
2. 会议期间参会人员的住宿费用不属于会议费用,应由参会人员自行承担。
3. 会议期间产生的个人方式费、个人伙食费等个人支出不属于会议费用,应由个人自行承担。
四、费用报销和结算
1. 所有会议费用支出均应及时报销,不得拖延。
2. 报销时应提供相关发票和费用明细,以备审计查验。
3. 报销流程应符合公司相关规定,经过会计审核后进行报销。
4. 会议费用的结算应合理、公正,不得出现超支、虚报等行为。
五、使用效益评估
1. 组织会议后应进行使用效益评估,包括会议的实际效果、成本控制情况等。
2. 设计有效的评估指标和方法,对会议的效果进行定量和定性的评估。
3.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会议费的管理和使用方式。
六、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纠
正错误、扣除费用报销、追究责任等。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进行修订的,经公司领导同意后进行修订。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市直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务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费管理
1. 市直机关举办会议应符合工作需要和财务预算,会议费应经过合理审批程序,确保合理、高效使用财务资金。
2. 会议费包括会议场地租赁费、会议设备租赁费、餐饮费、酒水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3. 会议费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1)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常务副局长(常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负责会议费审批;
(2)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局级(处级)负责人及以上领导
负责会议费审批;
(3)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上级批准;(4)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市直机关党委、
政府批准。
4. 会议费的支付,应与相关合同发票进行核对,确保支付给合法合规的服务商。
5. 会议费的报销,应提供相关费用发票、收据及报销凭证,核实费用金额和合法合规性,报销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流程进行申请报销。
二、培训费管理
1. 市直机关开展培训应结合工作需要和人才培养计划,培训费应经过合理审批程序,确保合理、高效使用财务资金。
2. 培训费包括培训机构费用、培训材料费用、培训师傅费用、差旅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3. 培训费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1)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常务副局长(常务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负责培训费审批;
(2)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局级(处级)负责人及以上领导
负责培训费审批;
(3)市直机关局级及以下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上级批准;(4)市直机关部级单位的其他领导需报请市直机关党委、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和规定会议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会议效益,合理节省会议费用,保证国家公共财务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公共机构等与会议相关的各方。
三、会议费预算
1. 主办单位应根据会议的规模、内容和要求,编制详细的会议费预算报告。
2. 会议费预算报告应包括会议费用的明细,包括场地租赁费、会议材料费、餐饮费、交通费等,并提供相应的费用依据。
3. 主办单位应根据会议费预算报告,确定预算的审批和报销流程,保证会议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四、会议费的审批和支付
1. 会议费的审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审批。
2. 主办单位应将会议费的支付办法和流程明确告知相关参会人员,确保支付的及时性和便利性。
3. 会议费的支付应采用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
支付方式。
五、会议费的使用
1. 会议费应按照预算报告的具体用途进行使用,严禁私自挪用。
2. 在使用会议费过程中,应优先选择性价比高、质量可靠的服
务提供商,确保会议效果和参会人员的满意度。
3. 主办单位应根据会议费使用情况,及时调整预算报告,确保
合理使用会议费,避免浪费和滥用。
六、会议费的管理与监督
1. 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费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员的
职责和权限。
2. 主办单位应定期对会议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对会议费的监督和指导,提供相关培
训和指导,提高会议费管理水平。
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委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会议经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经费,参照《X市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X办发〔xx〕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机关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经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街道办事处),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会议要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经费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要严格会议经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经费预算规模。会议经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能突破。会议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六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区党代会、区委全委会、区人代会、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协全委会、区纪委全委会。
二类会议:经批准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区委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 ___,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各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
三类会议: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 ___和区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本系统业务性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各类会议严格按以下程序和要求报批、备案。
一类会议: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二类会议: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人民团体的换届会议,需填写《区委、区政府会议审批表》(附件1),附在请示之后,提前3个工作日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审批;区级机关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需填写《部门会议备案表》(附件2),提前3个工作日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备案。此类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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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州市鼓楼区区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州市鼓楼区区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参照《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7号)、《福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榕财行〔2017〕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州市鼓楼区区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区直机关是指区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规模,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区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一类会议:区党代表大会、区党代表会议、区人代会、区政协全会。
(二)二类会议:区委全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协常委会会议、区纪委全会;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区工商联召开的换届会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全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会;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三)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全区性工作会议,包括年度工作例会及由各单位承办的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
(四)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区直机关会议应编制会议计划,会议计划应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二类会议。各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二)三类会议。各单位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将会议计划报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或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各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应经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 次。其他全区性会议,由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并报经区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除年度工作例会外,召开超过50 人的其他全区性工作会议按隶属关系将分别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办理审批手续。
(三)区级二、三类会议提前做好《福州市鼓楼区二、三类会议审批表》(格式附后)的签批工作。(四)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五)区人大、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会议审批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二)至(三)点作出规定,并报财政备案。
第三章会议规模、形式和地点
第八条区直机关会议应当坚持分层次开会,下开一级的原则,时间、内容、参会对象相近的尽量套会或并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次数。
一、二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 天。
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一、二类参会人员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其中二类会
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 %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0 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 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6%以内。
第九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条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原则上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二、三、四类会议本地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过夜住宿,区委、区政府明确要求驻会的除外。
第十一条参会人员以本地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榕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四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二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第十四条一、二类会议费在专项经费中列支,三、四类会议原则上在部门公用经费或相关业务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费预算单和结算单(格式附后)、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会议费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人数、经费开支等在单位内部公示(格式附后),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会议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一)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经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区直事业单位及各街道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洪山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州市鼓楼区区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鼓财〔2014〕281号) 同时废止。
福州市鼓楼区二、三类会议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