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规范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摘要:当今社会是法治的社会,依法行政的社会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也是不可阻挡的历史发展潮流。
通过国内与国外学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的比对,确定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指在法律所确定的原则、目的、精神、范围和幅度内,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基于客观实际情况,通过主观的合理判断而做出灵活选择的权力。
因而这种权利具有了合法性、自由性和特殊自由性等特征。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于成文法的局限,法治思想的影响以及法本身的影响条件下,确定了自身的原则而具有自己特定的价值。
但是裁量权本身和现实等原因导致行政裁量权的失控,产生了很多社会危害。
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可以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管理,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福利;而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更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因为它的滥用将会极大地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滋生严重的行政腐败,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
所以,通过立法、程序、司法和行政自我控制的方式规范、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才能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能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建和谐社会主义服务。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价值;途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伴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自由裁量权已现实地成为行政权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当代行政法发展的重要标志。
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更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现代行政法正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大与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不断加强的博弈的进程中得到发展的。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理论(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行政自由裁量权(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基本概念。
究竟何为自由裁量权?由于各国文化传统、政治制度、法治背景、监控机制等不同,各国学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理解不一,对其概念的界定也不同。
1、国外法学界的定义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裁量权的界定是:“指为法官和行政人员享有的,在他们认为合适和必须的情况下行为或不行为的选择权;如果没有表明滥用自由裁量权,这种行为不能被推翻”【1】。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摘要】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的问题。
在我们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概述。
在首先介绍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其次讨论了其范围和限制。
接着分析了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和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
在强调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重要性,呼吁加强法律对其监管,以及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通过深入探讨这些问题,旨在建立起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更有效控制机制,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司法审查、规范化、监管、审查机制1. 引言1.1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下,根据具体情况自由判断并依法采取相应行为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灵活性,但也容易导致滥用和不当行使。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体现在法律和司法两个方面。
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包括对行使权力的限定和规范,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则是实现法律控制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正文2.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框架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自由决策和裁量的权力。
这是行政机关因应复杂的社会现实和多样化的情况所必然具有的一种权力,也是行政活动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本质是在特定的法定框架下,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行使权力的一种权利。
在处理各种具体案件时,行政机关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裁量,从而做出符合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决定。
行政自由裁量权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范围和内容都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约束。
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不能随意滥用权力或违法行使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受到行政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合理原则等法律原则的制约和规范。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心得体会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体会裁量权自由行政执法规范你正在浏览的心得体会是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我们以为是依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和执法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更重要的是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制度建设,并以完善的制度作为依法行政的保障。
今年7月份,我局制定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在自行对外公示的基础上将上述资料送县法制办上网公示。
首先,要完善行政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近年来,我局一直坚持案件集体审理,以确保办案质量。
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实质上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决定权,即行政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
仅以价格行政处罚为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此大的行政处罚决定权,只有通过集体依法审理,才能够做到定性正确,处罚确当,公正正当。
其次,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我们一直坚持主办责任制、查审分离制、集体定案制、执法评议制和错案追究制,强化行政执法职员依法行政的责任。
在行政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今天,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行政治理、行政执法中的诸多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十分明确,即使实体方面是正确的,由于某一程序上操纵违法,同样会导致行政执法错误而被推上被告席。
在价格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再次,要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
我们坚持强化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不断地反腐倡廉,努力保持***员的先进性。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手册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O 一二年九月前言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推进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和公共服务,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政综[2008]67号)要求的时间,我局于2008年5月20日制定了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小组,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依法合理细化裁量标准。
经过近五个月时间的工作运作对相关的30部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梳理,共梳理行政处罚210项,行政许可4项。
细化标准明确后,全面组织实施是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最终目的。
安监系统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把抓好标准、制度实施作为行政执法工作重点,加大案件办理力度,强化对适用处罚标准的审核把关,保证每个案件均按照细化标准执行,确保规范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到实处。
目录一、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自由裁量权制度1、关于印发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2、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2)3、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小组的通知 (12)4、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 .. 135、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18)6、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19)7、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20)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意见1、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24)2、法律法规细化 (25)三、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意见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 (125)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证)申请审批流程图 (130)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 (131)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证)申请审批流程图 (136)5、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137)6、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流程图 (142)7、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143)8、莆田市新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流程图 (152)9、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审批时限一览表.. (153)莆市安监[2008]54号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科室、市安全生产执法支队、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莆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经本局局务会议研究确定,现印发给你们。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一、本文概述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法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和决定行政行为的权力和自由。
它既是行政机关有效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的必要工具,也是行政法治原则下的一种重要权力形式。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由于其自由性和主观性,往往容易引发滥用和误用,从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有效的法律控制,既是保障行政权依法行使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其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以及现有法律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文章将首先界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和特征,明确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践的梳理和评价,揭示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和误用的主要表现和成因。
接着,文章将探讨如何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审查和强化行政内部控制等方式,构建科学有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体系。
文章还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以期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理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法中一个核心概念,它指的是行政主体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
这一概念源于西方行政法,尤其与英国普通法传统紧密相关。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是对传统行政法严格规则主义的一种回应,旨在适应现代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涉及几个核心要素。
它是一种权力,是行政主体在执行职务时拥有的决策自由。
这种权力是法律授权的,意味着它并非无中生有,而是在法律框架内被赋予的。
再者,行政自由裁量权强调的是自由选择和行为方式,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最适宜的决定。
这种权力是有限度的,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一项为服务于人民、提高行政效率、实现依法行政而存在的权力,在行政工作中运用十分广泛。
滥用这项权力不仅会导致行政工作效率降低、工作人员贪污腐败等问题,还会使得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公信力降低,影响政府形象。
当前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在立法、司法、行政自制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
立法上体现为这项权力裁量事项范围过广、缺乏裁量标准,司法规制上体现为对这项权力行使的司法审查不够,对相似行为的界定模糊,行政自制上体现为内部缺乏具体规定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对这项权力加以规制。
立法上规制权力适用范围、对裁量幅度划分明确、裁量标准具体化。
司法上界定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同时加大司法审查力度。
行政自制方面,对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行政执法归责制度等进行完善。
通过一系列做法,有效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让行政自由裁量权真正服务于民。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滥用;法律规制;On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Its LegalRegulationsAbstract:As a power to serve the people,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and realize th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widely used in administrative work. The abuse of this power will not only lead to the reduction of efficiency in administrative work and corruption of staff, but also reduce the credibility of the people to the government and affect the image of the government. At present,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the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n our country, such as legislation, judicature and administrative self-control. The legislation is embodied in the scope of this power discretion, the lack of discretion standards, judicial regulation is reflected in the judicial review of the exercise of this power is not enough, the definition of similar behavior is vague, administrative self-control is reflected in the lack of specific provisions in the internal and so on.In view of the above problems, this power is regulated.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regulatory power in legislation, the clear division of volume, and the concretization of the standard of discretion. Judicial definition of abuse ofauthority and obvious misconduct, while increasing judicial review efforts. In the aspect of administrative self-control, the intern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the imputation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re perfected. Through a series of practices, effective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so that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o truly serve the people.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buse; legal regulation目录前言 (1)第一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界定 (2)(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2)(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 (2)第二章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及危害 (3)(一)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 (3)(二)滥用行政自由裁量的危害 (3)第三章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权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4)(一)立法规制方面的问题 (4)(二)司法规制方面的问题 (4)(三)行政内部方面的问题 (5)第四章完善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制机制的建议......................... .6 (一)对立法规制方面的问题建议 (6)(二)对司法规制方面的问题建议 (6)(三)对行政自制方面的问题意见 (7)结语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前言选题目的及意义法律给予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初衷是爱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人正义,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提高中国政府依法治理的能力。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澳门特区的法律体系中,行政自由裁量权被理解为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在具体个案中做出决定的权力,其目的是要求行政机关在具体个案中寻找最佳解决办法。
1这个权力的范围是,在法律规定的宗旨和依据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在具体个案中为实现法律宗旨有选择具体手段、措施的权力。
2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来源:基本法的授权行政自由裁量权从其职权的依据来看,首先来源于澳门基本法的授权。
基本法第1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这里“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表明,行政管理权的行使首先要受合法性原则的羁束,其次,“自行处理”特区的“行政事务”说明授予特区在基本法框架下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就特区的社会治安管理而言,基本法在第14条在规定中央负责特区的防务的前提下,在第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这表明,特区社会治安的管理,既是特区政府的职责,又是特区政府的权力。
这种职责和权力,特区政府无权放弃,也不能懈怠。
对出入特区实行管制,是基本法赋予特区的职权,也是特区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这种管制主要是针对人、船舶和航空器。
例如,基本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澳门特别行政1JoséEduardo Figueiredo Dias著,關冠雄譯:《澳門行政法培訓教程》,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2008年出版,第88頁。
2同上注,第87頁。
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
该条涉及中央与特区的权限划分,在对内地人士进入特区由内地批准的前提下,一般也认为此条赋予了特区对内地人士进入特区的入境核查的权力。
与内地人士入境不同的是,根据基本法第33条的规定,澳门居民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它国家和地区的自由。
澳门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依照法律取得各种旅行证件的权利。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民对于行政权的监督和限制需求也越来越高,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已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这样的背景下,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已成为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必备技能。
在本文中,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自己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一些体会。
一、自由裁量权的本质意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一种体现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不受特定法律规定约束,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执法方法、方式和措施的权力。
这种权力对于保障执法机关的尽职权利有很大的帮助,同时也为社会带来了不少问题。
在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我的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要意识到,自由裁量权本身并不是一种“特权”,它的合理使用可以为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公共利益、维护民生福祉带来很大的帮助。
在行政执法中,执法者必须要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因为不加限制的自由裁量会导致执法的随意性和不公。
其次,自由裁量权与法定权之间的关系需要考虑。
自由裁量权对于法定权来说是一个补充,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该在法定权的限制下进行,这样才能保护人民权益。
最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需要建立在相应机制的基础上。
政府和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制度建设、规定程序,同时限制和向公民提供反监督机制。
只有这样,执法机关才能在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下行使执法权,保障人民权利与自由,防止执法不公和权力滥用的发生。
二、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条件要想使自由裁量权得到合理的发挥,自由裁量权必须受到限制。
我认为自由裁量权应该按照下面的条件进行限制:1、要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运用。
它的使用必须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并且依据实际情况等因素进行运用,不得违背法律的限制。
2、要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必须要着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保护人民权益,不能为部门的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服从执法。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自己的判断和决断能力,自主选择适当的行政措施或决定的权利。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涉及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下可以做出的自主决策。
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能被滥用,导致权力过度集中或行政行为不当。
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主要体现在立法对行政权的授予及限制,以及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也起到了关键作用,通过司法审查和司法途径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通过法律的控制和司法的监督,可以有效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正和正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控制、滥用、监督、司法、范围。
1. 引言1.1 引言在本文中,将深入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范围、滥用情况,以及法律和司法对其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方式和效果。
通过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全面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其在行政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为进一步探讨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和行政法治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行决定、处理、履行事务的自由权利。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方式,其实践是行政行为有效运行的基础。
行政自由裁量权既是行政机关的权利,也是一种责任。
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广泛性、特殊性、唯一性、相对性等特点。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性表现为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很大的决策自主权,可以自行确定处理事务的方式和内容。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特殊性表现为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需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精神,不能随意滥用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唯一性表现为其只能由行政机关具有,其他机构或组织无法代替行使。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相对性表现为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受到法律的约束。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决定、处理事务的权利,具有广泛性、特殊性、唯一性、相对性等特点。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
区域治理法治现代化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宁善威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 安庆 246133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管理中广泛运用的一种权力。
美国学者施瓦茨曾高度评价行政自由裁量权,认为其是行政权的核心问题。
但这种权力极易被滥用,从而产生背离行政管理目标、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不利后果,故而如何控制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之一。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规制一、行政自由裁量权概述1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自由裁量权定义为:“自由裁量权也是一种羁束性的权力,受法律羁束,但权力行使的时间、方式或者范围留给权力行使者自由裁量。
”英国学者韦德认为,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按照合理和公正规则行事,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任意行事的权力,应是按照法律法规行事,而不是恣意妄为。
自由裁量权应该是法定的、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
它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我国行政法学家王明扬先生认为:“自由裁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做出何种决定有很大的自由,可以在各种可能采取的行动方针中进行选择,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某种行动。
也可能是执行任务的方法、时间、地点、或侧重面,包括不采取行动的决定在内”。
综上,笔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管理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自由斟酌、自主选择做出一定的行政行为的权力。
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运用相较于立法权、司法权等其他国家权力,行政权是最广泛、直接作用于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权力,且行政权实施的程序不如立法权、司法权实施程序严格,因而行政权极易被不正当使用。
而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重要内容,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自由抉择空间,所以更容易被不当运用,体现为以下几种情形:2.1越权裁量越权裁量是指行政主体超越法定的权限行使裁量权,主要表现超越法定幅度行使自由裁量权和超越法定范围行使自由裁量权。
2.2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具有行政自由裁量权,但却因某种不正当目的故意造成权力的不正当行使,违背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目的的行政违法行为[1]。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利弊及其规范
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利弊及其规范摘要众所周知,行政权力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和经济、政治发展水平的不断发展变化而向前发展的。
最近几十年以来,我国的正处在剧烈的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同时我国的行政权力也在急剧的扩张,具体就体现在政府部门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扩大究竟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是利是弊,也是学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如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更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情。
本文主要对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利弊进行分析,进而根据其特点提出若干建议对其进行规范。
关键词行政权力自由裁量权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又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要把权力一直使用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
行政权力也是这样,过大的行政权力也必然会导致腐败,而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必然会导致各种有失公平的现象,更严重的是其也会导致行政人员腐败的产生。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涵义(一)自由裁量权的来源“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来自西方,其大致涵义就是合法合理的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
自由裁量权更多的应用于司法活动中,就是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
英国法哲学家哈特(h. l. a. hart)认为,由于法律语言的开放性、立法者模糊立法目的、相对地忽视事实以及判例制度的不确定性,就会产生没有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
这时,法官就行使了立法性自由裁量权。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义但是随着二十世纪以来行政权力的扩张,行政国家的产生,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活动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从而“行政自由裁量权”这种说法也就应运而生了。
英国的著名法官霍尔斯勋爵在一个案件中提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都必须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形势,而不是按照个人的观点行使,应按照法律形式,而不是随心所欲。
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和模糊的,他必须在限制内形式。
论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运用
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建立健全内部 监督机制,对 自由裁量权的 行使进行全程
监督。
定期开展行政 执法检查,对 自由裁量权的 行使进行评估
和监督。
加强行政机关 内部的层级监 督,对自由裁 量权的行使进 行审查和监督。
完善行政机关 内部的考核机 制,将自由裁 量权的行使情 况纳入考核指
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导致自由裁量权滥用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部分执法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滥用自由裁量权
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自由裁量权滥用难以被发现和制止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不强:部分相对人缺乏法律知识,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导致自由裁 量权滥用
P行A政R执T法4中自由裁量权的规范
标。
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力度
行政执法部门 应主动公开执 法依据、程序、 结果等信息, 确保公众的知
情权。
引入第三方评 估机构对行政 执法进行监督, 提高社会监督 的客观性和公
正性。
鼓励媒体和公 众对行政执法 进行监督,及 时曝光和纠正
不当行为。
建立行政执法 监督平台,方 便公众反映问 题和投诉,及 时回应社会关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自由裁 量权的范围和标准
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 制度,统一自由裁量权的运
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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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行政执法中自 由裁量权运用 的案例分析
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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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概述
自由裁量权的定义
行政机关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 根据具体情况自 行决定如何适用 法律的一种权力。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规制
定 程 度 降 低 、 律相 对 弱 化 的 现 象 。这 一 特 征 , 法
从 表 面 看 似 乎 增 加 了行 政 主体 执 法 的 随意 性 和 违
收 稿 日期 :0 2—0 20 5—3 0
作 者 简 介 : 步 祥 ( 9 3一 ) 男 , 苏 盐 城 人 , 苏 广 播 电视 大 学 法 政 系 助 教 , 京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在 职 研 究 生 。 桂 17 , 江 江 南
体拥 有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 的 情 况 下 , 在 法 律 拘 束 存
一
会 事 务 尚不 复 杂 , 法 机 关 有 能 力 制 定 充 分 的 规 立 则, 因而 强 调 政 府 ( 政 主 体 ) 消 极 管 理 , 行 行 的 奉 “ 府 只 能 充 当市 场 的守 夜 人 ” “ 得 最 少 的 政 府 政 、管
维普资讯
第 1 3卷
第 4期
江苏 广播 电视大学 学报
J OURNA I L 0F JANGS RA 0 & TE E S ON U D1 L VI I UNI RS TY VE I
20 0 2年 8月
Vo . 3 No. 11 4 Aug 2 0 . 0 2
一
自从亚里士多德在他 的《 政治学》 一书 中明确
提 出“ 律 的 统 治 , 非 人 的 统 治 ” 一 法 治 理 念 法 而 这
以来 , 治 已经 成 为 西 方 社 会 处 理 权 力 ( 家 ) 法 国 与 权 利 ( 体 ) 系 的 一 个 基 本 信 念 和 制 度 基 础 。人 个 关 们 已经 相 信 或乐 于 相 信 这 样 一 个 “ 实 ” 在 一 个 事 : 法 治社 会 中 , 涉 及 有 关 公 共 权 力 和 个 人 权 利 的 在 公共 行 政 关 系 中 , 体 受 且 只 受 事 先 公 布 的 法 律 个 规则 的 支 配 , 公 共 权 力 必 须 受 到 事 先 制 定 并 公 而 布 的 法 律 规 则 的 约 束 , 有 这 样 , 人 自由和 权 益 只 个 才有保障 。 然 而 , 现 代 行 政 国 家 中 , 政 自由裁 量 权 广 在 行 泛存 在 并 且 渗 透 于 行 政 过 程 的 各 个 环 节 , 又 是 却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成为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经验,自主决定采取何种行动的一项权力。
由于其主观性和灵活性,自由裁量权往往受到滥用和非法行为的指责,因此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如何规范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
一、加强立法规范针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法规早已作出了明确规定。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依法行使,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和程序进行自由裁量。
而《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细则也规定了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如规定了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依据、程序和处罚的限度等。
但是,尽管立法规范越来越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在一些地方,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判断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了一些违规行为的发生。
因此,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约束,需要从立法、实施和监管等方面入手,全面加强立法规范。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始终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执法,严格遵守职业操守,维护公平正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由于职业素质和认识水平的不同,对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缺乏清晰的认识,往往会出现利用自由裁量权进行非法处罚和行动的情况。
因此,需要从职业规范入手,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从理念、素质、纪律规范、行为准则等方面加强规范。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可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实践能力,使其更加认真、严谨、公正地执行职务,增强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三、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的同时,还需要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能力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强其执法能力和法律意识,在实践操作中更加娴熟地运用自由裁量权。
关于规范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途径的思考
行 政实 体法 律制 度 不规 范 。 目前我 国有些 法律 、法 规对 自由 裁 量权 的规 定过 于 笼统 和原 则 ,一 些法 律 、法规对 某些 行政机 关 设 置 的职权 过大 ,尤 其 对 自由裁 量权 ,往往规 定过 于 宽泛 ,可 自 由选择 的余 地太 大 ,而对 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的约 束 又较小 ,并且 没 有 顾及 到公 民权 利 一旦 受到 侵害 后 的法 律责任 。第二 , 已有 的某 相适宜的规制途径 ,从而实现我 国行政 管理的科学化、 民主化和高效 些 行政 程序 的设 计 也不 够合 理 , 由于缺 少程序 法律 约束 ,执法 人 化。 员极易滥 用 自由裁 量权 ,因 此完 善行政 程序 立法迫在 眉睫 。 关键 词:行政 自由裁量权 ;行政程序 ;行政伦理 3 行政监 督机 制不 健全 . 我 国 自改革 开放 以来 ,经过 长 期 的法制 建设 ,在社 会主义 民 行 政 自由裁量权 的基 本理 论 主与法 制建 设和 社 会管 理层 面 的各 种管 理制 度逐 步建立 和完 善起 ( 行政 自由裁量 权 的概 念 一) 来 ,但 与客 观现 实 相 比 ,还 存在 差 距 。具体 而言 ,我 国 目前 的行 行 政 自由 裁 量 权 是 由 两 个 英 文 单 词 a m n t a i e d i i r t v 和 政法制 监 督主要 存 在 以下三 方面 问题 :1立 法方 面 ,法 律 、法 规 S () d sr to组 成 的 ,是一个 复合 词 。 从国 外的研 究情 况 来看 ,英 不健全 ,缺 乏 监督 的法 律规 定 。 目前关 于法律 监 督的有 关规 定不 ice in 国著名法 官霍 尔斯 伯勋 爵指 出 自由裁量 权 是指 任何 事情 应在 当局 全面 , 比较 分 散 、抽象 、原则 ,至 今 ,还没 有制 定监 督法来 明确 自由裁量 权范 围 内去行使 ,而不 是 按照 个人 观 点行 事 ,应依 照法 规定 法 律监 督 的体 系 、方 式 、 实施 保 证措 施 等 。 () 2 行政 法制 监 律行 事 ,而不 是随 心所欲 的 。戴 维 斯认 为行 政 自由裁量 权是 在可 督制 度 的权 力配 置 整体 安排 不科 学 。权 力机 关监 督 、内部监 督 、 作 为和不 可作 为之 间做 出选 择 的权 利 , 自由裁 量 的行使 将影 响个 司法 监督 和社 会监 督 的力量 对 比不 合理 、不 协调 一致 ,未 能真正 体 权利 。德 国行政 法 学家 哈特 穆 特 ・ 雷认 为行 政 机 关处 理 同一 形成监 督合 力 。权 力机 关 的监 督仅 停 留在形 式上 ,没有 切实 可行 穆 事 实要 件时可 以选 择不 同 的处 理方 式 ,构 成裁 量 。法律 没有 为 同 的配 套监 督机制 ,未 能真 正独 立行 使监 督权 力 ,难 以发挥其 应有 事实 要件 只设 定一种 法律 后 果 ,而 是授 权行 政机 关 自行确 定法 的监 督 作用 。 () 督主 体 缺 乏应 有 的独 立 性 ,直 接影 响其 监 督 3监 律 后果 。从 国 内的研 究情 况来 看 ,姜 明安 教授 认 为: “ 行政 自由 作用 的发 挥 。如作 为行 政 系统 内的专 门监督 的行 政监 察和 审计监 裁 量权 是法律 、法 规 赋予 行政 机关 在 行政 管理 中 依据 立法 的 目的 督 , 由于它们 与行 政机 关有 着 行政 隶 属关 系 ,使 得这 种监 督在 实 和 公 正合理 的原 则 自行判 断行 为 的方 式和 自由做 出行 政决 定的权 践 中 很难 真 正 履 行 其 监 督职 责 , 以致 虚 监 、 失监 等现 象 相 当严 利 ”。 杨海 坤 、章 志远 表示法 律 只对 行为 的 内容 、方式 、程度 等 重 。总之 , 由于行 政执 法 监督 中存 在 上述 问题 ,使行 政权 处于缺 规 定 了一 定的范 围和 幅度 ,行 政 主体 可 以凭 自身 对法 律精 神的 理 乏有 效 监控 的状 态下 ,滥 用 自由裁量 权 的行为往 往 不能得 到及 时 解 和执 法经 验 ,在法 律规 定 的限度 内,做 出 自认 为最 恰 当、最合 有效 的纠 正 ,在 一定程 度 上抑 制 了 自由裁 量权 的正 当行 使 。 适 的行 政行 为 。1 8 年王 岷灿 的 《 政法 概要 》 给 出了我 国行政 93 行 4 行政 执法 者 的角色冲 突 致行政 自由裁量 权形式不 当 . 学界 的第 一个 自由裁 量 的 定义 :“ 法 律 没有 详 细规 定 , 行政 机 凡 行 政 执法 者 具 有 双 重 角 色 。作 为 社 会 公 民 ,具有 公 民的 角 关在 处理 具体事 件 时,可 以依 照 自己的判 断采 取 适 当的方 法 的, 色 ,有 权接 受服 务和 享有 公 民 的个人 权利 ; 同时 ,作为 国家工 作 是 自由裁量 的行政措 施 ”。 王名扬 先 生在 《 国行 政法 》一书 中 人 员 ,又责任 为 公 民提供 服 务 ,维护 公共 利益 。这 种双重 角色 时 美 的 定义 是 :“自由裁量 是指 行 政 机关 对 于 做 出何 种 决 定有 很大 的 常会产 生冲 突性 的义 务 ,使 行政 人员 面 临两难 的选 择 困境:牺 牲 自由,可 以在各 种可 能采 取 的行 动方 针 中进 行选 择 ,根据 行政 机 个 人利 益 以保全 公共 利益 ,还是 以公 共利 益 的放弃 换取最 大化 的 关判 断采 取某种 行动 ,或 不采 取 行动 。行 政机 关 自由选择 的范 围 个 人利 益 。某些 行政 执法 者 在面 对个 人利 益和 公共 利益 时选择 了 不 限于决 定 的内容 ,也可 能 是执 行任 务 方法 、 时间 、地 点或侧 重 前者 想方 设法地 利用 手中 的权利 谋取 私利 。 面 ,包括不采 取行 动 的决定 在 内” 。。 司久 贵将 行政 自由裁量权 定 三 、我 国行政 自由裁 量权 的规 范途径 义为 “ 政主体 在法 律规 定 的范 围 内 自行 判 断 、 自行 选择 和 自由 行 1从程序 上控 制 自由裁量 权 . 决定 以作 出公正 而适 当的具 体行 政行 为 的权力 ” 。 以上各 种表 从 任 何行 政权 的行 使 都不 能脱 离 一定 事实 上 的方式 、步骤和 时 述 中不难 看 出,虽然 表述 的形式 不尽 相 同 ,但他 们对 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自由裁 限构 成 的时 空范 围。 因此 , 没有 行 政程 序 就 不存 在行 政权 的 具体 量权 的理 解并 不存在 实质 上 的分 歧 ,笔 者认 为行 政 自由裁量权 是 运作 。总 结 国 内外 行 政程 序 制 度, 笔者 认 为在 我 国应 该 为行政 自 行政 主体 在法 律规 定 的权 限范 围 内,在 行政 权 力缺 少羁 束性 规定 由裁 量 权 的合 理运 行 设 定 以下 几项 主 要程 序 制度 和规 则 :一) ( 信 的情 况下 ,由行政 主体 依照 立法 目的和 公 正合 理 的原则 , 结合具 息公 开制 度 。信息 公开 , 称情 报 公开 、情报 自由, 指凡是 涉及 或 是 体情 形 , 自行 选择 、判 断 、决 定 以作 出合法 的 适 当的行 政行 为 的 行政 相 对人 权 利 义务 的 , 要 是不 属 于法 律 法规 规 定应 予保密 的 只 权 力 。它 包括 以下 基本 内涵 : 一 , 行政 自由裁 量权 应 当符 合法 范 围, 应一 律 向社会 公 开, 法 允许 公众 查 阅、复制 。信 息公开 第 都 依 律 规定 。第 二,行 政 自由裁 量 权使 用 目的应 当是公 平 正义 的。第 制度 从 内容上 包括 :政 府 信息 主动 公 开制度 ,政 府信 息依 申请公 三 ,行政 自由裁 量权 的行使 必须 具有 科学 性和 艺术性 。 开制 度 ,政府 信 息公 开发 布制 度 ,政 府信 息公 开保密 审查 制度 , 政府 信 息公 开年度 报 告制 度 ,政 府信 息公 开举 报调 查制度 ,政府 二 、我 国行政 自由裁量 权异 化 的原 因 1我 国立法 的指 导思想 、立 法方 式和 执行 程序 上存在 着弊 端 信 息公 开协 调制度 ,政府 信 息公 开监 督检 查制 度 ,政 府信 息公 开 . 我 国遵循 “ 粗 不 宜 细 ” 的 原 则造 成 行政 自由裁 量 幅 度过 行 政复议 、诉讼 制度 ,政 府信 息 公开 保障 制度 ,政 府信 息公开责 宜 大 。在 立法 的指 导思 想上 ,传 统 的 “ 宜粗 不 宜细 ” 的思想 方法 造 任 追 究制 度 。信 息 公开 制 度增 强 了行政 的透 明度 , 公众 参与行 使 成 行政 自由裁量 幅度 过大 由于 经济 和 社会 的 发展 ,行 政管 理 的种 政 的作 出有 了可 能, 有利 于发 展 、强 化 民主政 治, 利于 清除行政 有 二) 凡 类不 断增 多 ,社 会 生活 日趋复 杂 ,政 府职 能 日趋 扩大 ,行 政裁 量 腐 败 。 ( 听证 制 度 。行 政 机 关行 使 自由裁量 权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行政自由裁量权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针对具体案件所面临的现实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进行各种决策、行政行为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实践中广泛存在,具有灵活性和实际性,可以让行政机关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为:(1)权力滥用: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会违背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共利益,从而导致权力滥用的情况出现。
(2)权力过度: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会过度行使权利,从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出现。
(3)权力不当: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能会出现决策不当的情况,从而导致公共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出现。
由此可见,行政自由裁量权虽然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
二、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为了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一定的控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法定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即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外行使权力。
(2)裁量范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如果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则需要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进行判断。
(3)裁量程序: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需要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裁量和决策,不能违反程序规定。
(4)裁量决策: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符合公共利益、合理性等原则,避免决策不当、权利过度等问题出现。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应用在实践应用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至关重要,需要行政机关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素养,以免出现权力滥用、权力过度、权力不当等问题。
正确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合规: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行为合法、正当。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2篇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 (2)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 (2)精选2篇(一)1. 目标明确: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行政执法机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程序公正: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以程序公正为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并且应当建立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限制权力滥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权力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原则,避免任意滥用权力,防止对公民权益的侵犯。
4. 明确权力边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明确权力边界,避免过度干预和侵权行为。
必须充分考虑事实情况、公共利益以及法律法规等因素,确保权力的合理和适度。
5. 加强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以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及时纠正和追责不当行为。
总之,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合理、依法行使的重要保障。
在实践中,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素养,同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确保权力的公正行使。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几点体会 (2)精选2篇(二)在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方面,我有以下几点体会:1.明确法定基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应该有明确的法定基础,即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并对这种权力的范围、限制和行使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
2.设立法律标准: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可以设立一定的法律标准,包括目的、必要性、合理性、限制和补救等方面的准则,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随意、不滥用。
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
包括建立独立、公正的行政执法监察机构,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问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权力中最显著、最独特的一部分,它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各种原因及其授权形式。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不可能是绝对的自由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
它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既有其合理的一面,当然也有不合理的一面,有被滥用的可能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是行政法的核心课题之一。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土地确权行政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条件,在各种可能采取的措施中进行选择的权力。
它是现代行政权的核心,是一种真正的和实质的行政权力。
因此,探讨如何适当地、合理地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代法制要求依法行政,然而行政自由裁量权又容易被滥用,所以就必然涉及到如何规范自由裁量权,这一问题也就必然的成为行政法学的重要课题。
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学的发展程度就看它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控制程度如何。
一、以白河镇村民诉溧河乡政府土地确权案件的解析2004年5月,宛城区原白河镇(2006年初撤镇分设白河、枣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白河镇)双铺村七组群众为原溧河乡玉器厂土地权属问题与溧河乡政府发生争议,并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
在区土地房管局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区政府法制办介入处理,建议当事人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由当事人提出土地确权申请,区政府对争议土地依法进行确权。
区政府法制办、土地房管局工作人员通过现场勘查,走访群众,掌握了大量证据材料。
1974年溧河乡政府为发展经济,与双铺村七组达成协议,占用七组二类耕地6.71亩筹建玉器厂(集体企业),由溧河乡政府给七组1340元和一车煤的补偿。
该宗土地呈三角形状,北至南唐路,南至一生产路,西至七组耕地。
1993年因扩宽312国道,占地面积减少,经土地管理部门实际丈量,纠纷土地面积为2893.3平方米(合4.34亩),其中溧河乡原玉器厂所建房屋占用土地面积为215.95平方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及其规范
是 在 立 法 法 立 法 权 限章 节 或者 人 大 常委 会 作 出规
范 ( 制 )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决 定 , 者 授 权 国 务 院 制 定 规 控 行 或 范 ( 制 ) 政 自 由裁 量 权 条 例 , 确 行 政 自 由裁 量 权 及 行 控 行 明
给 予行 政处 罚 , 以及 给 予行 政 处 罚 时在 违 法行 为性 质 、 情 节 认定 、 罚 种 类及 幅度 、 处 时限 确定 或者 是 否执 行 等方 面
的 处 置 权 力 。 行 政 处 罚 自 由 裁 量 权 , 行 政 权 力 的 重 要 组 是
暗 合法 治 发展 的 大势 。 我认 为 , 范 ( 制 ) 规 控 行政 处 罚 自由
裁 量 权 ; 要 件 认 定 的 自 由 裁 定 权 ; 程 序 认 定 的 自 由 裁 对 对
量权; 对行 为认 定 的 自由裁 量权 ; 间认定 的 自由裁量 权 。 时
1 法规 范 (制 ) . 立 控
一
行 政处 罚 自由裁量 权 的表 现 形 式 为 : 政机 关 有 作 为 行
1行政 处 罚 自 由裁 量权 的 概念 .
什 么 是 行 政 处 罚 自 由裁 量 权 ?首 先 我 们 应 当 了解 什 么 是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学 者 们 对 行 政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实 质 理 解
构 建和 谐 社会 的重 大举 措 , 为提 高 行政 效 率 、 作 反腐 倡廉 、 提 高执 政 能力 的有 效路 径 。
是 对 上位 法 的有效 完 善 。
。 如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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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规范
作者:杨洁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2期
【摘要】在现代社会,行政自由裁量权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但若不对其加以合理的规范和控制,则会违背法治的精神。
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着手分析,探讨权力滥用的深层次原因,旨在提出有效的规范措施,以保证自由裁量权正当、合理行使。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界定,尽管表述有所差异,但有一些共同的基本要件:1、权力源于法律规定。
若没有法律的授权,行政自由裁量的行使等同于人治,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2、权力行使的自主性。
尽管行政自由裁量权源于法律依据,但行政主体在行使过程中具有很大的自主性,自由裁量实施的方式、内容和时间。
3、行使原则: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符合实体法、程序法的要求,还必须合乎公共正当的目的要求。
合理性原则是更深层次的要求。
4、行使后果: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综上所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基于公共利益和法的精神,具有在法律范围和幅度内视具体情形而自行判断、选择最适当行为方式及内容的一种行政权力。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内在局限性、现代行政的特点以及对行政效率的价值追求,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
(一)法律规范的局限性。
法律的抽象性和滞后性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是普遍适用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抽象性、概括性。
“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不能完备无遗,不能规定一切细节,把所有问题都包括进去。
”法律作为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是不断变化的。
法律与社会现实有或大或小的脱节现象,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具有滞后性。
因此,政府不能机械地按照限定的法律规范进行治理,而应在法律范围内灵活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二)现代行政的客观特点。
行政管理的专业技术性、对象的广泛性以及行政效率的价值追求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意义。
行政管理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使立法机关很难制定出详细周密的法律来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
随着社会生活内容日渐增多,行政权超出传统领域,涉及众多新领域。
在新领域中,许多行政事务没还未制定法律规范,需要行政主体依据法律精
神及具体情形做出试探性的决定。
此外,现代社会要求政府高效行政,对繁杂的社会事务能快速反应。
如果行政法律过于精细,执法人员毫无自由裁量的余地,必将使行政管理的效率降低。
三、我国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措施
当前,我国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不容忽视。
究其原因,我国行政法律法规在授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时,约束限制性条款较少,留下过于宽泛的裁量空间,导致了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如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呢?可从权力产生源头、权力行使过程、事后审查救济等三方面进行考虑,来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以规范和控制,以形成全方位的监控体系。
(一)完善立法控制。
在行政立法上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一种源头上的根本控制,其要点在于明确界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幅度及其行使的程序标准。
行政立法应明确界定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范围,避免大而无当的授权。
对于凡能规定为羁束行政行为的或已被实践证明不宜采用自由裁量的情形,一概不赋予自由裁量权,采用羁束行政行为;对不得不赋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行政立法应给出合理行使的标准,明确其行使的幅度,避免出现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行政程序是为行政权力运行设置的一种安全装置。
”行政立法应制定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要求,如相对人陈述、辩解的权利,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以形式正义促进实质正义。
(二)加强过程控制。
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是一种事中控制,主要应做到严格遵守行政程序的要求。
行政程序是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一种有效的控权模式,能通过程序正义达到实体正义。
“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据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容忍。
”不仅要在行政立法中制定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还应严格遵守其要求,使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三)健全事后控制体系。
事后的审查与制裁,是在出现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为后进行的一种补救性控制。
在我国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加强事后审查与制裁,仍具有重要意义。
健全事后控制体系的要点在于消除行政复议的内部性和改善司法控制体系。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事后监督和救济制度,具有成本低、专业性强的优势。
但由于行政复议体制及程序上的缺陷,常出现官官相护的现象。
因此,应考虑从组织、制度、程序上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其内部性,使复议制度发挥实效,如设置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增加行政复议过程的公开性等。
“司法救济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保护伞,它将不合理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完善我国的司法控制体系可从这两点着手:1、细化司法审查的标准,将不确定的审查标准转化为更为客观的审查标准,如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等;2、扩大司法审查范围。
我国司法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但抽象行政行为被滥用频率更高、危害性更大。
因此,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也应列入司法审查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63.
[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51.
[3] 赵永行.行政权力运行与行政程序[J].现代法学,1999, 20(3A):80.
作者简介:杨洁(1989.11- ),女,安徽合肥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12级政治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