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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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交易安全
(湖北文理学院邱文华)
导入案例:真假房主案
一、交易安全是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目标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规定了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是商品经济的交易规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商品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是效率。要提高交易的效率、效益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快交易的速度、增加交易的总量,二是提高交易的质量、提高成功率。简言之,一是要求交易快捷,二是要求交易安全。因此保证交易安全就成为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目标之一。民法中一切制度的设计都不同程度的反映了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明确这一点就为我们把握整个民法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提供了一把钥匙。
二、民法中以维护交易安全为主要目标的制度
1、民事主体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旨在保护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交易安全,当然也同样保护了相对人的交易安全。
【互动问题】纯获利行为的效力。
(2)法人设立的条件。
由于法人负有限责任,即法人的出资人以出资为限对法人债务承担责任,所以法人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财产,否则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举例“皮包公司”、“三无公司”。
【互动问题】股东可否抽回出资?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出资只能转让,不能抽回,否则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对合伙的设立条件比较宽松,没有资金数额限制,或者虽有数额限制但没有要求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因此合伙人必须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
2、代理制度中的表见代理制度。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实践中用空白合同书、空白介绍信签订合同,就属于此例。
3、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方法:动产看占有,不动产看登记。除此之外,重要动产物权变动也实行登记制度。
公示的意义,不公示就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比如房屋买卖,不办过户登记房子就不是你的,别人还可以再卖。
4、债的担保制度。
【导入案例】富婆贷款要求避免风险。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5、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制度。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债的保全制度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其中,前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为增加的情形;后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
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7、保留所有权的买卖。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