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二审维持死刑原判被告父亲拟再申诉
复旦投毒案二审维持死刑原判被告父亲拟再申诉死刑。
今天上午10点36分,听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宣判,林尊耀含在眼眶里的泪水夺眶而出。
尽管昨天晚上,辩护律师已提醒过他,“结果不好说”。
与此同时,在法庭另一侧,黄国强和杨国华夫妻俩,此前曾强烈要求“以命抵命”的被害人黄洋的父母,也流下了眼泪。
他们一直坚持的诉求,再次得到了法庭的支持,但真听到“死刑”的一刹那,黄国强的感受却是“现在心里非常不好过,心情复杂”。
而就在半小时前,他进入法庭时,还曾对媒体表示,如若改判,必将抗诉。
没有落泪的那个,还是林森浩。
听到“维持原判”,林森浩只是转身看了看辩护律师席,情绪并未显现太大波动。
一审时,他也是这样僵硬的表情。
2014年2月18日,林森浩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林家上诉。
2014年12月8日,上海市高院二审开庭。
因为知名律师斯伟江加入辩方,此案被媒体认为可能“出现惊天大逆转”—法医胡志强以“有专门知识的人”身份出庭,称被害人黄洋并非死于中毒,而是死于“爆发性乙肝”。
从二审庭审至今,被告父亲林尊耀听到的大多是“或能改判”的宽慰话。
就在昨天晚上,中国青年报记者与林尊耀独家对话时,他还充满希望:“很多人跟我说会改判,我什么都不懂,我想法院应该会把事实搞清楚,给一个公正的判决。
”他甚至还想,判决后,和儿子见上一面,“很多事情我不能理解,我要当面问问他!外面很多说法,我都不信,我要当面听他告诉我。
”林父拟再申诉:“我儿有错,但罪不至死”今天法庭宣判结束,林尊耀在他的弟弟、林森浩好友以及律师的搀扶下走出法庭。
那段长长的阶梯,他走得格外艰难—为了拍到他的“第一反应”,二十多名摄影记者挡在他的面前,他一边低头挡着脸,一边小心地迈步,好像生怕撞到别人。
一名记者问他:“你是不是还会再找黄洋家属寻求原谅?”他停下脚步,摸着一头花白的头发,一边摇头,一边又想对着录音笔说些什么,但最终什么都没说,除了一句“我现在很乱,真的,很乱”。
复旦投毒案嫌犯阅读材料
文1: 复旦投毒案嫌犯:作案原因是没调整好负面情绪18日上午,“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尘埃初落定,法治得彰显”的同时,网民更关注案件带来的持续社会效应。
高材生变死刑犯,极端事件的背后是两个家庭的悲剧,也是社会的伤痛。
治愈冷酷残忍背后的暴戾之气,犹如驱散“人心的雾霾”,已刻不容缓。
有机会却不挽救——“我是一个很负面的存在”18日上午,林森浩在开庭前接受了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采访,看似“淡然”的表情,却让人感到分外沉重。
“很多时候,我感觉自己就是一个很负面的存在。
”“我会去做这么一件事,原因是自己没有把负面情绪调整好。
”“有时候不考虑事情的后果,不考虑别人的感受”……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林森浩从医院的医学实验室中取出了剧毒化学品并投入了宿舍的饮水机内。
同年4月1日上午,被害人黄洋喝水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
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案发的整个过程中,林森浩明知室友中毒后会发生什么,却一直抱着消极观望的心态。
黄洋喝水时,他没有第一时间阻止;在黄洋做检查时,他没有告知中毒的真相;黄洋住进医院后,他没有站出来。
“对待黄洋(中毒)这个事情,我没有去积极挽救处理。
”“我一直在自欺欺人,想着这个事情早晚会过去的……”林森浩坦言,一旦生活琐事上有不顺心或不自在,他就会很容易产生报复行为。
“我那段时间整个情绪很焦躁,比如说一个同学打扰我睡觉了,就会让我很愤怒。
我把这样一种行为,等同于他伤害我。
既然他伤害了我,那我也伤害他。
伤害别人身体这种行为,当时来说,在我这里不是一个底线。
”救死扶伤的医者,本应比常人更懂得生命的意义,但林森浩却做出了如此残忍的恶行。
正是对生命的漠视,使得他一次次放弃坦白事实、救治黄洋的机会,错失了对自我的救赎。
“不知道黄洋的死讯前,还想着能不能得到他父母的谅解。
后来知道他死了,‘嘭’的一下脑袋就空白了,然后就什么事情也不想了。
复旦大学投毒案例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例分析近日,复旦大学发生了一起投毒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件不仅令人震惊,也引发了人们对校园安全的关注和反思。
本文将对此案进行分析,探讨案件的原因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报道,该案件发生在复旦大学某食堂,一名学生在食堂内投放了有毒物质,导致多人中毒。
这一事件给校园带来了极大的恐慌和不安,也给学校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针对这一事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投毒者的动机。
是出于个人恶意还是其他原因?其次,我们需要分析学校的安全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为何投毒者能够轻易进入食堂并投放有毒物质?最后,我们需要探讨如何加强校园安全防范,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从投毒者的角度来看,可能存在心理问题或者个人恶意。
学校可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校园内人员的管控,防止陌生人进入校园。
从学校管理的角度来看,投毒事件暴露了食堂管理的薄弱环节。
学校应该加强对食堂的安全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和检测,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
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对校园内各个区域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体系。
最后,针对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学校需要加强安全意识教育,让师生都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
学校也可以加强校园监控系统的建设,提高对校园安全的监控和预警能力。
同时,学校还可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
综上所述,复旦大学投毒案件是一起严重的校园安全事件,对学校和社会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学校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反思和改进,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校园的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共同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
希望通过对此案件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校园安全的关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
复旦投毒案
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 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
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
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某饮用后中毒。在黄某就医期 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某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某因 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
分。就读于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预防医学专业,后转专业到临
床医学。毕业时获得直研资格,成为本校医学院在读研究生。在 放弃直博机会找工作未果后,不久前又通过考博初试,为复旦大
学耳鼻喉科博士初试的第一名。
N-二甲基亚硝胺
N-二甲基亚硝胺,黄色液体,可溶于 水,由二甲胺与亚硝酸盐在酸性条件 下反应而生成。 在环境中广泛存在。 在 鱼 、 肉 等 动 植 食 品 中 可 达 0.1300μ g/kg。在烟草、蔬菜、谷类中均 可检出。属高毒。经消化道、呼吸道
有所作为,不仅能够在物质上弥补
黄洋一家,更可以回报社会。因此, 在有些人的眼中,他就可以被予以 从轻处罚。
国立案,废除死刑。
人性之善
很多人在看到一个家庭支离破碎之
后,不想再见到另一个家庭也失去
自己的儿子。这种人性之善让人感 动,但是人情不是法律,人情和法
3
法律的程序正义价值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任意或反复 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 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 赖以实现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想有 争议的主要保证。
2013
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青龙帮学习小组
目录
马原-复旦投毒案
事件:1 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黄洋身体出现不适,当晚被送至该校附属中山医院就诊。
入院后,病情加重,先后出现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状。
医院组织了多次全市专家会诊,未发现病因。
2013年4月9日,黄洋的师兄孙某收到神秘短信提醒注意一种化学药物,因此事件出现重要进展,黄洋的中毒终于确定毒源,但已中毒太深。
神秘短信在一审庭审时被证实是黄洋和林森浩的室友葛发的。
2013年4月11日,上海警方通报,在黄洋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
上海警方经现场勘察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
当晚依法对林森浩实施刑事传唤。
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黄洋终不治身亡。
黄洋去世后,其父母明确同意警方进行尸检,尸检于4月17日进行,尸检结果成为重要的案件证据。
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黄洋的室友林森浩。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透露,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案。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4年2月18日,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题:一、林森浩投毒行为的原因分析(列出所有可能的联系、原因,进行归类、分析,分析出最主要的原因)二、为什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你是否同意法院判决?法院是否找对了联系?解答:一、原因分析1.学校和家庭生命教育的缺失著名教育学者、21 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在以“复旦投毒案:知识与德行的错位”为题指出:“目前整个校园,学生发生冲突以后往往喜欢用武力和暴力解决问题,反映出学生的生命教育的缺陷。
从小学时的崇高理想教育,到中学时艰深的理论诵记,再到大学时简单的行为纠正,中国学校看似重视思想道德教育,实则苍白无力,人格养成教育始终无所适从。
“复旦投毒案”案例评析
“复旦投毒案”案例评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8日对“复旦投毒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森浩和被害人黄洋均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
2010年8月起,林森浩与葛某等同学同住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
2011年8月,黄洋调入421室,与林森浩、葛某三人同住。
之后,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
当日下午5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前述物品带至421室宿舍,趁无人之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尔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
同年4月1日上午,黄洋从421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
之后,黄洋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
次日下午,黄洋再次至中山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
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
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还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
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
被害人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症状。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
关于复旦大学投毒案【三篇】
毒品的经过。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别人那里借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2011年参加医学动物实验后,取出保管在这里的剩馀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放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离开该室。
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左右,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利用无人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将试剂瓶等物品投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投入宿舍楼外的垃圾箱。
2013年4月1日9点左右,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当天中午在中山医院就诊。
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去中山医院就诊,检查发现肝功能受损,住院观察。
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加重,转院重症监护室救治。
警察调查了一下。
林森浩在法庭上二审宣判[2]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到复旦大学保卫所通报黄洋中毒事件,上海警察接到通报后立即组织特务组进行调查。
林森浩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询问之前,没有说实话。
2013年4月12日零时左右,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犯罪嫌疑,呼吁后,林森浩如实供述了向421室饮水机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
2013年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黄洋经急救无效,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医院去世。
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导致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衰竭死亡。
正式逮捕。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复旦大学4·1事件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嫌疑依法批准复旦大学4·1事件嫌疑人林某逮捕。
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写了亲笔信,怀疑学校逃避责任,做了官僚的做法。
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发出《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林森浩没有精神异常。
复旦投毒案的看法和认识
复旦投毒案的看法和认识
复旦投毒案是指2013年复旦大学化学生叶永福投毒一起水果里投毒致死事件,而学校未能及时给出处理意见和反应,引起了社会强烈抨击和讨论。
复旦投毒案说明了教育机构、社会以及有关行业监管机构的重大疏漏,让恶劣犯罪分子在致死行为中没有及时受到必要惩戒,甚至没有足够注意、重视和认知拆建性犯罪。
这说明,整个社会对犯罪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缺失,特别是惩戒机制尚未,形成全面的预防机制,社会容易犯错,以致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得到制止,在校园内犯罪也往往无法及时有效地处理。
因此,应当教育学校给学生树立正面的价值观,建立完善的犯罪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惩戒校园暴力,为学生提供有利的安全环境和正确的思想理念。
在班级教育中加强犯罪预防知识教育,涵养正能量,充分培养学生的道德素养,增强犯罪的预防意识,净化学生的思想环境,使校园变成一个文明宽容、智慧关怀、平安幸福的体育场所。
当前,从社会各个层面都极度重视犯罪问题,政府相关部门、教育机构、媒体都要多次发出倡议,强调要以更加主动、坚决的态度,及时侦查相关犯罪,处理有关罪行,严格执行一系列的犯罪重拖措施,加大犯罪集中管控能力,加强严厉的犯罪制裁。
综上所述,复旦投毒案应引起社会各界极大关注,教育行业应加强对学生思想、心智、行为以及犯罪活动的监督,以至全方位管理,及时发现异常行为并及时给出处理意见,构建健康、安全的社会教育环境。
复旦大学投毒案
我们的建议
个人方面 人无完人,学会包容。 简单沟通,解决矛盾。 学会倾诉,学会分享。
学校方面 重要药剂应有设专门看管人员。 开展心理辅导和及时的心理疏导。
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 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林 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表现,建议对 其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
2014年12月8日,备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 审在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被告人
专家评论
中国青少年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教授郑晓边表示,一些大学生缺乏人际交往能力是连日来高校死 伤事件频频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背后是长期以来相关教育的 缺失。无论是学生自身还是学校、社会,都应该尽快亡羊补牢。 此外,郑晓边建议,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对大学生提供危机干 预,及时为大学生提供心理疏导方面的帮助。
经过在看守所几个月时间的反思以及练习,我越来越坚信性格可以改 变,命运可以改变,需要练习,不断地练习。我相信你们也会同意我的这 个观点的。
世上没有后悔药,过去的也永远地成为了过去。既然我无法让黄洋复 活,我就只能等待结果。如果我最终仍然不能改判,希望你们不要过分伤 心,好好地活在当下,展望未来!
对不起!你们都受罪了。我祝福你们:爸妈、大姐、二姐、弟弟、妹 妹、姐夫、妹夫,还有我的好朋友———鑫源。鑫源在改变命运的道路上 会越来越成功的。对了,还有五叔,您辛苦了,以前我不懂事,希望您不 要见怪。呵呵,祝福你们,我的亲人朋友们!
复旦投毒案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复旦投毒案 庭审过程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中山医院去世。警方表示,在该生宿舍饮水机内剩余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
一审结果编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18日上午对"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午10时30分,法庭审理开始。记者看到,被告人林森浩穿一件绿色军大衣,平头,表情淡然。当被问到学
历时,林森浩略有犹豫后答道,“研究生在读”。而在法官宣读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时,记者注意到,林森浩在听到有关自己取得毒物过程时抬起了头,随后又将头低下。
庭审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其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复旦投毒案
的圈子里擅长沟通合作的瘦高个男生。
很多身处林某的圈子从未留意林某的另外一些特质。很少有人知道 林某一直在用独特的方式处理与异性沟通上长期积累的挫败感;也
少有人留意林某在网络上习惯使用的极具攻击性的侮辱性语句——
无论是对自己的同学,还是公共人物;至于林某的家庭——其实相 当普通的平民家庭——以及故乡,则被林某更加小心翼翼地隐藏在
经警方初步查明, 林某因生活琐事 与黄某关系不和、 心存不满,经事 先预谋,于3月31 日中午,将其做 实验后剩余并存 放在实验室内的 剧毒化合物带至 寝室,注入饮水 机水槽。
在同学与朋友的回忆中,林某曾是本科学生会学术部部长,科研能
力惊人,论文发表数远超一般学生,热心同乡会的活动,爱打篮球。 他们看到的是一个积极规划人生、在公开场合略带羞怯,但在自己
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该校枫林校 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某自4月1日饮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 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4月12日,警方基本认定同寝室同学林 某存在嫌疑并被依法刑事拘留。16日下午,复旦大学将其新浪微博官方账 号的校徽换成黑白色,发布通报:“研究生黄洋同学经抢救无效,于4月16 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家长失去爱子,学校失去宝贵学生,我们 表示沉痛的哀悼!”
第四、太计较,缺乏包容心。有的大学生总觉得同学说话做事是特别
第二、不分城镇还是农村,不论南方还是北方,学生们都感觉到个人
的独立空间变小甚至没有了。
第三、学业压力。直研直博的名额竞争激烈,而成绩的等第也会影响
自己的未来,所以“无学”的大学其实还是有一定的压力,在关键时 刻矛盾也容易激化。 针对自己,是看不起自己,惯于从消极方面考虑问题;有得学生则习 惯过渡解读别人的言行,缺乏包容。
教学案例16复旦大学投毒案
教学案例16: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呈现】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
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11月27日“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审理中,林森浩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等进行了辩解。
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5月,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
受害者黄洋的父亲表示不接受请求信内容,他说黄洋去世对家人打击很大,他也不认同“林森浩不是一个极为凶残的人”的说法。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5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案例点评】本案例社会影响极大,是在大学校园里发生的典型案例。
本案例的关键词:一是“集体生活空间”,二是专业,三是漠视,四是缺位。
案例中林某将剧毒物品置于公共生活空间的饮水机中(其当时行为指向性很强,但是不排除其他同学饮用的可能性);林某系医学专业学生,熟识所投放药品,对药品属性、剂量、人饮用的后果有着非常明确的认知;林某对生命的漠视,体现在投毒之后,他有多次机会告知被害人或者医生,减轻对被害人的伤害甚至挽救其性命,可是他却安然度过半个月的时间,眼见着被害人死去;在林某的身上法律是缺位的,他的字典中没有“法律”一词,正如网友评论:对法律没有应有的敬畏,缺乏一种对生命的爱惜,缺乏足够的理性才会有如此行为。
复旦大学投毒案分析与反思
事件反思
进入21世纪,仅是校园投毒案,就已经发生多起。1995年,清华
大学女生朱令被投毒,导致终生残疾。1997年和2007年,北京大 学和中国矿业大学也分别发生投毒案。3起投毒案所使用的毒品都 是重金属铊,清华投毒案的毒品来源不明,北京大学投毒案的毒品 来源于学校实验室,中国矿业大学投毒案的毒品来自网上。 出如此极端的举动,校园里此类案件频发,到底原因何在,更值得 反思。2013年1月,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新闻专业学生针对大学生寝 室关系,在华中师范大学等12所高校做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 仅43%的大学生对寝室关系表示满意。记者调查发现,容易引发寝 室矛盾的原因主要是性格、生活习惯以及沟通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 而当问题出现时,多数学生会选择跟室友‚冷战‛。
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 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4· 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
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
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市检察院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分
中国青少年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
对于复旦大学投毒事件,北京大学教授钱理群曾评论道:‚我们的
一些大学,正在培养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高智商、世 俗、善于表演、懂得配合,更善于利用体制达到自己的目的。‛
问题思考
一场投毒案折射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单薄,还是 学校的缺失? “ 前生回首今生缘,数载同窗情谊坚。” 同窗之谊从古 代传颂至今,为何屡屡出现“同室操戈”的现象?复旦大学 投毒案引发热议,有人说最可怕的不是毒药,而是人心。 本事国家栋梁之才的天之骄子们,又因何走上不归之路?
“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罪犯林森浩11日被执行死刑
“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罪犯林森浩11 日被执行死刑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11 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据悉,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
11 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2013 年4 月,复旦大学医学院发生一起投毒案件,致在校研究生黄洋死亡,经侦查确认投毒者系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
本案因发生于大学校园等原因而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014 年2 月18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
2015 年1 月8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2013 年3 月31 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 号楼204 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 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
当日17 时50 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 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
4 月1 日9 时许,黄洋在421 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
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02刘雨晨表示那些没去开发大西北就犯罪的青少年不是一名好的学生
05崔宏彬表示青少年犯罪的那些人可能还是太冲动了
04赵飞表示很感谢室友的不杀之恩
03曹雯博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容易被外界环境所影响 01颜帅康表示恶习渐渐形成于不知不觉中
——德莱登
47唐小峰表示冲动是魔鬼
某 位 不 愿 透 露 姓 名 的 本 组 同 学
2015年12月11日,林森浩因 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
复旦大学投毒案
作案动机:
最高法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系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 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 式加害黄洋。
谢室友不杀之恩
马加爵事件
2004年在云大宿舍连杀四个人,引发了轰动全国的“马加爵事件”。 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接报后,在云南大学学生公寓一宿舍柜子内发 现4具被钝器击打致死的男性尸体。 2004年2月25日 云南省公安厅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18万元人民币捉拿云南大学凶 杀案犯罪嫌疑人马加爵。4受害学生均为马加爵的同学。 2004年2月26日 广西自治区公安厅发出通缉令,并悬赏5万元捉拿马加爵。此前, 警方查明,马加爵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镇人。 2004年3月1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通缉在逃杀人犯罪嫌疑人马加爵。公安机关 悬赏2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通缉。 2004年3月初 公安部统一指挥针对马加爵的全国大排查,全国出现数十名“疑似 者”。 2004年3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 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落网。 2004年4月22日,昆明中院公开审理了马加爵涉嫌故意杀人、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并于4月24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加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判令马加爵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文杨、唐先和人民币两万元, 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渭清、黄燮梅人民币两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杨绍权、马存英人民币两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马加爵没有提出上诉,昆 明中院即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法院核准对马加爵的死刑判决。 2004年6月17日上午9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 意杀人罪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宣判结束,马加爵即被 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复旦投毒案——精选推荐
复旦投毒案这⼀事件引起了很多⼈的很多⼈的关注,到底这⼀事件的经过是什么呢?对社会的影响有哪些呢?或许还有很多⼈不了解,接下来店铺的⼩编就问您收集了这⽅⾯的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
复旦投毒案⼀、案情2013年4⽉1⽇,早上黄某喝下寝室内饮⽔机内的⽔,发现⽔的味道不对,认为⽔过期了,特意将过期的⽔倒掉,把桶刷⼲净。
到⼗点多,黄某开始有恶⼼、呕吐、发烧等症状,被导师和同学送到复旦⼤学附属医院。
医院初步诊断认为是吃坏了东西,按照胃肠炎给予输液治疗。
4⽉2⽇,因为症状没有好转,晚上9点黄某在同学的陪同下去看急诊,化验结果表明其肝功能已经出现损伤。
4⽉3⽇,黄某病情加重,⾎⼩板数量减少,被转移进外科重症监护室。
经过初步会诊,医⽣认为是由于中毒⽽造成的肝损伤,但因为毒素不明,难以判断及对症下药。
4⽉5⽇左右,黄某出现⿐孔出⾎。
4⽉8⽇,黄某陷⼊昏迷状态,但病因仍不清楚。
4⽉9⽇,黄某的师兄孙某从⼀个陌⽣的号码接到⼀条短信,短信内容是“提请注意⼀种化学药物,周围有⼈常在⽤。
”孙某⽴刻将情况告知了黄某的导师,并通过查阅资料发现接触该药物的试验⽤⼩⽩⿏的症状与黄-洋的症状类似。
之后其向复旦⼤学保卫处、上海市公安局报案。
4⽉11⽇,上海警⽅通报,在黄某宿舍的饮⽔机残留⽔中检测出有毒化合物。
4⽉12⽇,医院发出了《病危通知书》。
4⽉13⽇,下午,黄某瞳孔放⼤。
4⽉14⽇,脑电图消失,肺部因为纤维化⽽没办法⾃主呼吸。
4⽉16⽇15时23分,医院宣布黄某去世。
⼆、社会影响事件发⽣后,许多媒体公布了尚未定罪的嫌疑⼈的各种信息、毒物及其来源和投毒过程的细节。
有专家认为,因为警⽅并没有公布嫌疑⼈的姓名以及案情细节,也没有公布有毒物质的具体细节及其来源,某些媒体违背了新闻的基本准则,肆意揣测投毒物质和毒物来源,可能涉嫌“传授犯罪⽅法罪”。
更有⼈指出,现在⼀些⾼校在类似的药品有监管上的漏洞,如果不堵住漏洞,类似案件有可能会再次发⽣。
复旦⼤学负责⼈声称案发之后学校做过调查,认为学校在毒药保护制度上是健全的。
复旦投毒案
四、是否故意杀人
辩方认为:林森浩只是临时起意,带有戏谑 的动机,并没有到“希望或追求黄洋死”的 程度,“心地没那么坏”。 法院认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 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 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 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 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 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 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证 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 果发生的故意。
六、媒介审判倾向
“媒介审判”指新闻媒体利用公开传播的 新闻报道或评论,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 明示或暗示地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 公正,或对社会发生的相关事件作出公开 的判断和结论。以其主观倾向性来引导受 众,使他们失去原来的客观公正立场。
1、媒体滥用权力
媒体为了能在第一时间,向受众传播最新 信息,形成轰动效应,常常在事件的发生、 发展还存在很多没有确定因素的前提下, 贸然下定论,导致权力滥用。 “复旦投毒案”的报道源于复旦大学官 方微博于4月15日发出的一则通报,通报 内容说明该校研究生黄洋因中毒生命危在 旦夕,并证实“基本认定同寝室某同学存 在嫌疑”。
二、审理与宣判
2013年11月27日,复旦大学投毒杀人案在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 人林森浩称只想整人不想夺命,并否认因琐 事杀人。2014年2月18日对此案一审公开宣 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 提起上诉。辩护律师提出 “上诉人没有杀害 被害人黄洋的故意,被害人黄洋所饮入的二 甲基硝胺的剂量能否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 事实不清,认定上诉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 实认定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并非死于中毒”,专家证人无法逆转复旦投毒案
“并非死于中毒”,专家证人无法逆转复旦投毒案法律“并非死于中毒”,专家证人无法逆转复旦投毒案复旦投毒案于年月日上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裁定需经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在二审中,专家证人抛出“并非死于中毒”之说,引发热烈讨论.专家证人地证言具有何种法律效力?为何无法逆转一审判决?本刊记者/胡庆波综合报道年月日时到深夜时分,轰动全国地“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上午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门口排起了准备参加旁听地长龙.惊天大逆转年月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学生林森浩将二甲基亚硝胺(一种剧毒物质)试剂注入宿舍饮水机内,造成同宿舍学生黄洋饮用后身体不适,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因抢救无效死亡.此案于年月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林森浩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森浩及家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年月日,“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林森浩当庭翻供,称曾多次稀释毒液.林森浩针对自己此前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所作地供述进行更正——第一,没有故意杀人动机;第二,对犯罪事实地供述进行一些更正.他首先回应了有关自己与黄洋“关系不好”和“妒忌黄洋”地说法,并明确表示,自己与黄洋地关系不错,投毒只是“像平时拍来拍去玩闹一样,单纯地只想看看黄洋会有什么样地反应”.他反复强调,这种“反应”指地是黄洋发现被下毒后所表现出来地状态,而不是呕吐、眩晕甚至住院、死亡这样地生理反应.庭审中最大地意外来自辩方对于死因地质疑.辩方申请以“有专门知识地人”身份出庭作证地专家胡志强称,黄洋并非死于中毒,而是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导致地急性肝坏死继发多发性器官衰竭.胡志强认为:“喝了这个(有毒地)水跟得了乙肝没关系.他地表现都是乙肝症状.”他称自己掌握了一份由中山医院消化科教授和血液科两名医生在黄洋住院期间地一个会诊意见,这份会诊意见称“不排除爆发性乙肝引起地肝衰竭”.胡志强指出,黄洋在月日、日、日做地针对乙肝病毒地血液检查中,曾有个抗体呈现“阳性”,造成这种检验结果“唯一可能是感染了乙肝”,“如果是中毒,乙肝病毒抗体不会是阳性结果.爆发性乙肝跟二甲基亚硝胺没有关系,这是两个不同事件地巧合”.基于胡志强地论述,林森浩地二审主辩律师斯伟江建议量刑尺度在年到年之间.这一辩护角度令人大跌眼镜——林森浩一审被判处死刑,本次二审结果一直被法律界人士猜测会在死缓和死刑之间“纠结”.因此,多家媒体以“惊天大逆转”为题报道“复旦投毒案”地二审情况.检方申请地鉴定人员陈忆九并不认可胡志强地说法.陈忆九是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地专业鉴定人员,他曾参与黄洋尸体检测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陈表示,黄洋地尸体鉴定报告是位专业鉴定人地一致意见,与上海市公安局地法医学尸体检测结果一致.虽然两份检测结果字句上略有差异,但结论都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导致肝肾多器官损伤衰竭而死亡,位专家中包括传染科专家.陈忆九表示,黄洋地三项指标呈阳性有两种可能:一是接种了乙肝疫苗,二是感染乙肝病毒处于康复状态.无法因此断定其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肝炎.陈还表示此前地鉴定文书已明确把中毒以外地肝损伤情况排除,包括排除甲肝、乙肝、丙肝等.检方提出,胡志强地结论主要依据地是文书、报告等,没有参与尸体解剖.庭审中,检方还问了胡志强地资质.胡志强表示自己不具备毒物方面鉴定资质,“我不是毒物鉴定实际操作专家”.时分,漫长地庭审终于接近尾声.在辩方律师斯伟江地强烈要求下,法庭在决定结束辩论后,又再次决定给控辩双方各分钟进行辩论.在庭审最后,林森浩表示,自己对不起黄洋地父母和亲人,“如果我能侥幸地活着出去,一定会尽全力补偿你们”.解构专家证人据了解,胡志强系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从事法医鉴定工作余年,曾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工作多年.胡志强在法庭上究竟是什么角色?他发表地意见能起到多大作用?黄洋患乙肝是否会影响对投毒行为地定性?对于这些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如此表示——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法庭作出裁判地基础,其中包括证人地证言.而有一类特殊地证人,他们并非陈述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地事实,而是依据自己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知识、技能或经验,就诉讼中涉及地专业性问题作出自己地判断、发表自己地见解,帮助审判者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认定.这样地角色,按中国法学界地说法叫“专家辅助人”,洋气些则叫中国式“专家证人”.比较而言,中国地“专家辅助人制度”既借鉴了欧美专家证人制度,又具有强烈地中国特色.中国目前地专家辅助人常常比照地是鉴定人地资格,一般都在体制内,或是公安、检察院地鉴定专家,或者是高校地大学教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地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地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地人”地出庭目地是为了辅助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展开质证,根据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是否科学、正确提出自己地意见,与证人、鉴定人出庭所承担地任务有着本质地区别.我国《刑事诉讼法》授权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当事人认为需要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鉴定申请,即当事人地申请须先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这道关.当事人申请补充、重新鉴定必须有事实证据和理由,如发现了新地证据等.在本案中,林森浩地辩护人地质证意见有自相矛盾之嫌,申请重新鉴定也缺乏事实根据,况且已不存在重新鉴定地客观条件(已无现场、死者已被火化),法院应该不会同意该申请.法医胡志强在庭上提出“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这种说法只是对鉴定意见地质证意见,法院只有在查证属实后才会采纳;而且根据庭审情况看,该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正如控方所称,胡志强地结论主要依据地是文书、报告等,他没有参与尸体解剖.根据目前查明地事实,已经可以确认黄洋是因投毒致死,投毒行为与黄洋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黄洋患乙肝不会影响对投毒行为地定性.结合本案查明地事实,林森浩地投毒行为手段极为恶劣,而且只有专业人才做得出来.黄洋住院后,嫌疑人未及时告知投地是什么毒.主观上,他有明显地杀人故意;客观上,他实施了投毒行为且致人死亡,属于故意杀人既遂.另外,一审时,林森浩表示,愿接受任何审判;二审时,林森浩全力为自己辩解.根据《刑事诉讼法》地相关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是相互印证地,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从本案情况看,林森浩地“翻供”并不成立,因此,法院坚持了一审地认定.(摘编自《中国青年报》《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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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命运,并非一定要赚很多钱,或者给后代留下多少物质财富。 我们通过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精神上富有的人,使后代通过我们的熏陶 与教育也成为一个精神上富有的人,就足够了。精神上的富有,至少包括 良好的性格、健康的自尊与向善的心灵。这些东西,通过我所嘱咐你们的 心愿,应该都是可以实现的。希望你们从此以后都有一个积极的人生,一 个乐观的生活态度,通过实现一个一个的目标,从而实现人生的价值,主 宰自己的命运! 经过在看守所几个月时间的反思以及练习,我越来越坚信性格可以改 变,命运可以改变,需要练习,不断地练习。我相信你们也会同意我的这 个观点的。 世上没有后悔药,过去的也永远地成为了过去。既然我无法让黄洋复 活,我就只能等待结果。如果我最终仍然不能改判,希望你们不要过分伤 心,好好地活在当下,展望未来! 对不起!你们都受罪了。我祝福你们:爸妈、大姐、二姐、弟弟、妹 妹、姐夫、妹夫,还有我的好朋友———鑫源。鑫源在改变命运的道路上 会越来越成功的。对了,还有五叔,您辛苦了,以前我不懂事,希望您不 要见怪。呵呵,祝福你们,我的亲人朋友们!
5、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3名大学生遭 同学报复铊中毒 6、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口角刺死室友
7、南昌航空大学研究生宿舍发现腐尸
当时网上热议
2013年11月27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依法 公开一审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其 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 院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 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林 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表现,建议对 其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
关心身边的你, 关注身边的心灵!
小组成员:汪浩 戴浩 李小宁 李中月 张侠玲
复旦大学投毒案
案件背景 2013年11月27日,林森浩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上承认投毒行为,林森浩表示:在2013年3月29 日自己与同学一起做实验,想起了上次实验中留下来 的药品。正好当天在宿舍,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到 愚人节快到了,想做个节目整人。林森浩当时看黄洋 笑得很得意,又想起曾听说其他学校也有过用毒来整 人的事,就在心里暗想先投毒“整”黄洋,而投毒是 为了给受害人开个愚人节玩笑,让他难受些。然而根 据警方通报,林某杀人是因与黄洋琐事引起不和,投 毒舍友。
社会影响
事件发生后,许多媒体公布了尚未定罪的嫌疑人的各种信息、毒 物及其来源和投毒过程的细节。有专家认为,因为警方并没有公 布嫌疑人的姓名以及案情细节,也没有公布有毒物质的具体细节 及其来源,某些媒体违背了新闻的基本准则,肆意揣测投毒物质 和毒物来源,可能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 更有人指出,一些高校在类似的药品有监管上的漏洞,如果不堵 住漏洞,类似案件有可能会再次发生。复旦大学负责人声称案发 之后学校做过调查,认为学校在毒药保护制度上是健全的。但也 有媒体报道复旦大学在毒药保护制度上并没有取得切实的作用, 实验室毒品很容易带出,甚至批评复旦大学一直在想方设法为自 己洗清责任而不是为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利益考虑。 而另外一些人则认为,在尚未知道详情的情况下,急切的反思并 扩大化到体制层面同样是不可取的。
图左说:黄洋父亲黄国强接受新民晚报新民网 记者采访时,强忍悲痛,仍要求“逞凶追责”。 图右说:林尊耀在律所接受新民晚报新民网记 者采访时,神情凝重,流下了眼泪。
复旦投毒案二审今日开庭 林森浩致父母家书曝光
爸妈: 对不起,儿子在命运的抗争途中犯了一个大错,摔倒了。现在千斤重的石块 压在我身上,我在努力地挣扎,你们以及你们帮我委托的唐(志坚)、斯(伟江)律 师也在尽力地帮我挪动石块,可能还有其他人也在帮忙,谢谢你们。我们都在尽 人事,但结果只能听天命了。 唐律师、斯律师的专业素养都很高,态度也相当积极,为我的案子费了很多 心思,在这方面你们可以放心,人间处处是真情啊! 这次给你们写(信),主要是想推荐你们去读一本书,《心灵控制术》,美国的 一名整形医生写的,作者好像姓“马尔茨”。我托人给(林)鑫源带话了,希望他 能帮忙买。如果话没带到,希望你们叫创乔买到它。我希望你们都能认真地把书 读读,然后家里人聚在一起,定期地交流,互相地指出各人性格上的不足之处、 观念上的不合理之处以及不健康的不对的自尊心。这个过程可能比较枯燥,短时 间内也不会有什么实质性的效果,但我希望你们能坚持做,做下去,可以规定一 个时间,比如每天晚上某个时间,持续个半小时左右。不说教,而是讨论,大家 都要有一颗虚心讷谏的心。接下来,每个人都要积极地面对自己身上的不足之处, 逐步地召唤出一个强烈的信念来击败这些不足之处。这个信念,可以通过不断的 心理暗示,彼此的不断督促等办法来建立,必须强烈到像我们小时候大人在我们 心目中的地位那样高大,那样有威严!这是我的一个心愿,希望你们一定要帮我 实现它!
历年来高校内杀室友事件盘点
1、1994年,清华大学女生朱令铊毒案, 至今未破。 2、北京大学化学系1994级男生王晓 龙向同学江某投下铊盐剧毒,理由 是“过去江某与自己关系那么好, 现在却不理自己了” 3、2004年云南的大学生马加爵杀害 4名同学 4、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学生常宇庆因 3名同学经常一起玩耍而不理睬自 己,向3人茶杯注入硝酸铊,导致 3人中毒。
我们的建议
个人方面 人无完人,学会包容。 简单沟通,解决矛盾。 学会倾诉,学会分享。
学校方面 重要药剂应有设专门看管人员。 开展心理辅导和及时的心理疏导。
专家评论
中国青少年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教授郑晓边表示,一些大学生缺乏人际交往能力是连日来高校死 伤事件频频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背后是长期以来相关教育的 缺失。无论是学生自身还是学校、社会,都应该尽快亡羊补牢。 此外,郑晓边建议,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对大学生提供危机干 预,及时为大学生提供心理疏导方面的帮助。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泽永律师事务 所主任王永杰律师认为:“废除死刑是个大趋势,但在中国‘以 牙还牙’、‘杀人偿命’的文化基因下,还有漫长的路要走。这 也正是求情信这样一种正常的民意表达,却引发如此强烈反对的 原因。
社会评论
媒体评论
新华视点评论:复旦大学研究生遭投毒,警方基本认定其室友嫌疑。这 实在令人扼腕。对法律没有应有的敬畏,缺乏一种对生命的爱惜,缺乏 足够的理性才会有如此行为。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任何理由在生命面前 都显得苍白无力。生存和竞争的压力再大,人也应有底线。有外在知识 无内在约束,教育应反思。 人民日报评论:培养人才,有知识更要有德性;大学教育,重学术更要 重人格。让学生懂得去爱,去尊重,去包容,才能避免悲剧重演。 中国青年报评论:对于复旦大学生投毒的个案进行连篇累牍的报道和解 读,并把板子都打到大学屁股上的评论,并不一定妥当。首先,中国大 学的学生这么多,发生一两件投毒案,从概率上来看很小。其次,这些 个案的主因,往往都是施害者的一时冲动或长期的心理扭曲所致,而非 大学的教育和管理。如把它当做一个典型案例,没完没了地报道、评论, 搞得大家紧张兮兮,使得同学之间都要互相提防,就得不偿失了。
利终身。
二审
2014年12月8日,备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 审在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被告人 林森浩称,自己投毒后曾经分两三次用漱口杯从 盥洗室的水龙头接水倒进饮水机,是希望进行稀 释。图中,有近百名公众被安排在上海高院的大 会议室观看庭审直播。
被告人林森浩称自己的上诉理由有两点:1、 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2、对犯罪事实有 些更正。图中,几十名记者被安排在另外的法 庭观看视频直播。
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复旦投毒案发后,黄洋的系主任发出“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 急?”的哀恸。兄弟之间本应该相亲相爱,而“同室操戈”却显 现出人性的残忍。
四大原因导致寝室关系难处
第一是文化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高校和中学不同,学生来自五湖 四海,也带来各自的文化、生活习惯、行为、价值观 。 第二是不分城镇还是农村,不论南方还是北方,学生们都感觉到 个人的独立空间变小甚至没有了。 第三,学业压力。直研直博的名额竞争激烈,而成绩的等第也会 影响自己的未来,所以“无学”的大学其实还是有一定的压力, 在关键时刻矛盾也容易激化。 第四,太计较,缺乏包容心。有的大学生总觉得同学说话做事是 特别针对自己,是看不起自己,惯于从消极方面考虑问题;有的 学生则习惯过度解读别人的言行,缺乏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