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办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标 签】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6﹞66号【发文日期】1996-04-24【实施时间】1996-04-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直属分局、税务所中除工勤人员以为的工作人员。
(三)机关党委(含工会、共青团、妇联)、纪检监察、审计、离退休干部管理等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后依照实施公务员制度。
二、实施方法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公务员过渡工作,原则上在过渡培训基础上进行。
(二)系统内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各级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的基础上进行。
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确保公务员的素质和合理结构。
具体过渡办法,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职务的设置 1.系统内领导职务的设置为: 局长、副局长、纪检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 直属分局局长、副局长; 所(站、队)长、副所(站、队)长。
2.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设置,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2•【文号】国办发[1998]73号•【施行日期】1998.06.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2日国办发〔1998〕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中央各部门集中交纳税款的征收管理工作,交给北京市等有关国家税务局承担。
2.将具有社会中介服务性质的工作,交给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财政部承担的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起草及其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2.财政部承担的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能。
3.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的海洋石油税收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年度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中央有关外事管理工作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总局外事管理工作,我们对2010年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国税发〔2010〕79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家税务总局2014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外事工作管理规定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国家税务局系统外事工作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国家机关外事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国家税务局系统外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机关(以下简称总局机关)、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因公出国(境)及国内外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总局机关、国税系统的外事工作具体是指,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出访及随团出访项目、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接待来访的外国(地区)政府、国际组织官员,外国(地区)公司、企业、民间团体及学术机构等非官方人员。
第三条总局机关、国税系统的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
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的外事活动须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总局国际税务司(台港澳办公室)(以下统称国际税务司)是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区情况,明确各自的外事归口管理部门,并报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第二章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基本规定第五条总局机关、国税系统外事管理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按照中央有关外事管理工作的规定,科学制订外事计划,认真履行外事工作报批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18•【文号】国税发[2005]84号•【施行日期】2005.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2号)和总局党组提出的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的要求,我们对《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五月十八日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使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国税发[2004]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具,是确保政令畅通、上级和本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督查工作必须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务求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督查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督查工作的领导。
具体督查工作事项由各级督查部门承担。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督查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督查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应当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各项制度,如分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督查时限制、责任追究制、督查报告制、安全保密制等。
第七条督查工作范围(一)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决定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办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巡视
工作办公室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5]21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3.14
【实施日期】2005.03.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办公室的通知
(国税函[2005]215号2005年3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的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经总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设立巡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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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1.25•【文号】国税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0〕16号2010年1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保密工作规则》以及《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是指税务机关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但不宜公开,一旦泄露会给机关、单位的工作造成损害或被动的事项。
第三条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主要包括:(一)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电话簿记、外事活动安排、研究课题等;(二)机构、人事管理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三)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违纪案件案情和审理材料、案件的统计数据等;(四)信访举报材料、立案查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五)年度财务预决算及相关数据;(六)审计、巡视监督情况及工作报告;(七)税收收入计划、减免税、欠税数据;(八)税收数据处理分析报告;(九)各类税收检查、稽查案件的相关情况;(十)反避税相互磋商、案件调查有关情况;(十一)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济情况、商业秘密和个人权益、个人隐私的信息、相关数据;(十二)政府采购规定的相关采购内容及信息;(十三)政府采购预算特别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十四)国家秘密范围外的各类安全防护方案和措施;(十五)其他应列入工作秘密的事项。
第四条严格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关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3.16•【文号】国办发[1994]43号•【施行日期】1994.03.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税收征管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3月16日国办发〔1994〕43号)《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3〕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税制改革步伐,强化税收的组织收入和对经济宏观调控及监督功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职能转变需要强化的职能主要有:参与拟定税法、税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研究、完善税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强化税收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企业公平竞争等方面的重要调节作用;加强税收,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加强税收管理,建立健全以税收征管法为核心的规范、科学的征管体系,运用各种现代化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税法宣传,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需要逐步下放或转移的职能主要有:在合理调整税制结构,强化中央调控权的前提下,将地方税的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将部分社会性、群众性、服务性工作转移由依法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国家税务工作的职能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制订贯彻中央统一税收政策的某些具体政策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垂直管理系统,国家税务局系统,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5﹞42号【发文日期】1995-03-02【实施时间】1995-03-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总局报告。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组织建设,保障国家税法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强化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能,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和经费等方面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
第三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各级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四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各级机关均依照本暂行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国家税务局系统在国家税务总局领导下,设置下列机关: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二)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 (三)县(市)、自治县、旗国家税务局。
征收分局、税务所是直接从事税收管理的税务机关。
各级国家税务局根据行政区划、经济区划或按行业设置征收分局,根据税源分布情况,按经济区划设置税务所。
第六条 在机构设置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和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辖区(县)国家税务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直辖市辖区(县)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和县(市)、自治县、旗、省辖市辖区国家税务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要变动现有税务机构和管理体制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要变动现有税务机构和管理体制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要变动现有税务机构和管理体制通知
(国税明电[199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当前,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出现了撤并、另设税务机构的情况,这是与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税务机构和领导体制设置的原则不相符的。
国务院再三强调:“全国税务系统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税务机关重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发[1998]85号文件明确规定,省、区、市税务局应立即辽阔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经费开支四方面的重直管理。
李鹏总理最近又强调指出税收工作必须强化,税务机构不能撤并。
因此,为了集中精力抓好收入,在中央没有统一部署前,各地对现有税务机构和管理全制不要变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12.12•【文号】国税发[1997]185号•【施行日期】1997.1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2月12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有利于精兵简政、理顺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干部队伍“四化”,调动和发挥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和直属行政机构。
(三)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国发[1993]78号号附件二)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四)非领导职务是实职,具有明确的职责,承担具体工作任务,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可受领导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二、非领导职务设置名称和规格(一)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市(地)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县(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根据《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人发[1996]86号)规定,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级)、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2]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2]74号2002年6月17日)为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30号)精神,总局决定近期举行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现将《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总局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附件: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及原则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旨在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它是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对税收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资格认证和管理的必要条件,是促使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步骤。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为保证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顺利进行,总局成立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郝昭成副局长,小组成员胡金木(政策法规司司长)、董志林(人事司司长)、程永昌(教育中心主任)、权兆运(监察局局长)。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认证方案的审定,考试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有关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
领导小组在政策法规司下设办公室,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执法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下发《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下发《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党字﹝2006﹞33号【发文日期】2006-03-24【实施时间】2006-03-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下发《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总局党组《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进一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动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促进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总局党组制定了《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制定下发和认真贯彻落实《监督办法》的重大意义。
《监督办法》是加强对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严肃纪律、改进作风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保证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认识统一到总局党组的要求上来,准确把握《监督办法》的精神实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学习贯彻《监督办法》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学习,增强监督意识。
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各级领导干部培训等方式,切实抓好《监督办法》的贯彻学习和宣传培训。
总局党校将就《监督办法》的实施对各省国税局“一把手”和纪检组长组织专题培训,各地要结合实际,坚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带头,在抓好领导班子学习的同时,组织各职能部门认真学习,保证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熟悉精通《监督办法》的规定。
国税局巡视整改方案
国税局巡视整改方案一、背景介绍国税局巡视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对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活动,旨在加强税收征管、推进税务法规的落实和执行。
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需要及时整改,以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二、整改目标1. 加强税收征管2. 提升税务机关工作质量和效率3. 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三、整改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设立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制定巡视整改工作的时间表和计划,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落实巡视整改任务的考核奖惩机制,激励工作团队的积极性。
2. 完善工作机制- 深入分析巡视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 加强内部协调和沟通,推动整改措施的落地和实施;- 建立健全检查和监督机制,加大对巡视整改工作的监督力度。
3. 加强人员培训- 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鼓励工作人员参与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拓宽知识面和视野;- 建立学习型组织,定期组织讲座和研讨会,分享经验和案例。
4. 强化信息化建设- 推进税收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升级,提高信息化水平;- 加强数据分析和挖掘,为税务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提高信息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安全风险。
5. 加强沟通和合作- 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共享信息资源;- 积极参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税收征管提供支持;- 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和合作,提高税务服务水平。
四、整改效果评估为了保证整改工作的有效性和持续性,国税局将会定期对巡视整改工作进行效果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巡视问题是否得到解决、整改措施是否落地、工作效率和质量是否提升等方面。
根据评估结果,对巡视整改工作进行总结和改进,并及时调整整改方案和工作计划。
五、总结国税局巡视整改方案旨在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强化信息化建设、加强沟通和合作等措施,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6.09•【文号】国税发[1997]96号•【施行日期】1997.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96号1997年6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根据《规定》的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担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担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或经当地政府批准组团出国(境),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经营所在地、上级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范围、规模、条件、状况和依法纳税等),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最新《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知识测试题
精品资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知识测试题........................................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知识测试题单位姓名成绩********************************************** ********************************************** **********************************************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于()起施行。
A、2015年8月1日B、2015年8月3日C、2015年3月1日D、2015年5月1日2、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A、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B、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C、听取巡视工作汇报D、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3、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A、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B、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C、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D、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4、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A.群众B.公民C.党员D.公务员5、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组设()和其他工作职位。
A. 组长 C. 巡视督导员B. 副组长 D. 巡视专员6、4.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回避。
A. 公务 C. 任职B. 任期 D. 地域7、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A. 发扬民主、依靠群众B. 立足民主、依法办事C. 严格规范、富有效率D. 充满活力、联系群众8、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02•【文号】国税发[1999]51号•【施行日期】1999.04.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1999年4月2日国税发〔199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今年起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原则意见(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体现有利于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为基层税务部门服务、有利于税务机关的政令统一的原则,减少多头或重复检查。
(二)从1999年起,总局原则上只在每一年的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部署一次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和组织开展好各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对同一纳税人不得同时由多个检查组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四)总局统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是指令性任务,各地必须按要求完成。
但与此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增加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内容。
(五)各地在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要与税收日常检查工作和其他税收工作做好衔接,统一开展。
(六)各地国、地税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和协调配合,对涉及国、地税机关双方业务的检查,各地要积极组织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分别进行检查的,要及时沟通情况和反馈信息。
(七)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各类税收违法问题,各地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查出的偷、骗税案件除追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以外,原则上要处以不抵于所偷、骗税款一倍的罚款;特殊情况罚款抵于一倍的,要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作领导⼩组和办公室成员及其职责的通知⽂号:税总发[2013]29号颁布⽇期:2013-03-18执⾏⽇期:2013-03-1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和⼈员调整情况,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作领导⼩组和办公室成员作相应调整,通知如下:⼀、国家税务总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作领导⼩组组成及其职责(⼀)领导⼩组组成??组长:丘⼩雄(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组长:冯惠敏(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汪康(总会计师)成员:张捷(办公厅主任)郝⼀⼼(监察局局长)李三江(政策法规司司长)杨益民(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任荣发(所得税司司长)陈杰(财产和⾏为税司司长)龚祖英(国际税务司司长、港澳台办公室主任)杨元伟(收⼊规划核算司司长)张树学(纳税服务司司长)李林军(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司长)王道树(⼤企业税收管理司司长)马毅民(稽查局局长)伍舫(财务管理司司长)冯光泽(督察内审司司长)王满平(⼈事司副司长)铁斌(机关服务中⼼主任)王兰(教育中⼼主任)姚琴(电⼦税务管理中⼼主任)赵兴⽟(集中采购中⼼主任)(⼆)主要职责1.负责全国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作总体规划、⼯作部署,重⼤事项决策、重要⽂件审核。
2.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税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作。
⼆、国家税务总局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作领导⼩组办公室组成及其职责(⼀)办公室组成??主任:张捷(办公厅主任)副主任:郭晓林(办公厅副主任)??董凤明(监察局副局长)??丛明(政策法规司巡视员)??李伟(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副司长)??赵国际(电⼦税务管理中⼼副主任)⼯作⼈员:李⼼源(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副主任)??杨德才(办公厅办公室副主任)??吴礼祥(办公厅⽂秘处处长)??岂凤春(办公厅电⼦政务处处长)??路永利(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调研员)??马⽅明(办公厅新闻宣传办公室副处级调研员)傅靖(政策法规司综合处副处长)??于⼦胜(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综合处调研员)??⾟静杨(纳税服务司综合处调研员)??李建良(财务管理司综合处副处级调研员)??任中婴(收⼊规划核算司综合处处长)??曹进增(⼈事司综合处处长)??⽅圆(监察局监督监察室正处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孙继⽂(电⼦税务管理中⼼综合规划处副处长)(⼆)主要职责1.负责税务系统政务(政府信息)公开⼯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承办领导⼩组的⽇常⼯作。
独家国税部门巡视工作方式方法
•巡视工作概述•巡视工作内容和方法•巡视工作流程目录•巡视工作效果评估•巡视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目的任务巡视工作的目的和任务原则要求巡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组织领导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国税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担任。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巡视日常工作。
职责分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巡视工作重大事项,审定巡视报告等。
巡视办负责编制年度巡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巡视组开展工作,督办问题线索处置等。
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巡视工作的重点内容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监督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情况监督中央和地方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县委相关规定情况监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管理监督情况巡视工作的主要方法巡视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0102030401确定巡视目标和范围02制定巡视计划03安排巡视任务巡视工作计划的制定确定巡视组人员挑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干部组成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
开展巡视工作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对被巡视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记录巡视情况巡视组要及时记录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并做好分类和整理工作。
巡视工作的实施030201巡视工作的反馈和总结反馈巡视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归档巡视资料包括问题发现率、问题整改率、问题重复发生率等。
巡视工作效果评估的标准和指标巡视工作评估指标巡视工作效果评估标准巡视工作效果评估方法巡视工作评估程序巡视工作效果评估的方法和程序巡视工作效果评估的结果运用和改进措施巡视工作效果评估结果运用根据评估结果,对巡视工作进行总结和反思,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巡视工作改进措施针对评估结果,采取改进措施,包括加强人员培训、优化巡视计划、改进工作方法等。
加强巡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总结词详细描述遵守纪律,规范行为详细描述巡视工作的纪律和规定是巡视工作的重要保障,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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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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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巡视工作
办公室的通知
【标 签】设置巡视工作办公室,国家税务局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5﹞215号
【发文日期】2005-03-14
【实施时间】2005-03-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的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经总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设立巡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各省国家税务局巡视办为省局巡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行政级别为正处级。
省局以下不再成立巡视工作机构。
二、组织领导
巡视办在省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省局党组报告工作,在业务上受总局巡视办的指导。
三、主要职责
巡视办主要职责是:负责巡视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文件起草、巡视组人员管理、后勤保障;研究、组织、协调本省的巡视工作;承办总局巡视办、省局党组和纪检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巡视办人员可由3-5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正处级),副主任(副处级)、巡视专
员(副处级)的职数按相关规定配备,其他为工作人员。
设立巡视办所需人员编制在省局机
关内调剂解决。
巡视办可依巡视工作的需要临时组织巡视工作组。
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巡视组人员的基本条件、巡视组的工作方式和管理模式,比照中央纪委、中组部《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纪办
发[2004]18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