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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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汽车船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培育健康有序的汽车船市场,提高行业发展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船是指用于载运汽车、货物或乘客的船舶,包括汽车船(专门用于载运汽车)、货运船(主要用于载运货物)和客运船(主要用于载运乘客)。

第三条汽车船安全管理的原则是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施策、风险分级、全员参与。

第四条汽车船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加强科技创新,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汽车船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汽车船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控制事故风险。

第七条汽车船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第八条汽车船安全管理应当加强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互相借鉴经验,共同推进汽车船领域的安全发展。

第九条汽车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者、船员,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

第二章船舶设计与建造第十条汽车船的设计与建造应当符合国家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确保船体结构稳固、航行性能良好。

第十一条汽车船的建造过程应当按照合格的施工工艺和标准进行,确保各项技术指标合格。

第十二条汽车船的船体材料应当符合耐磨、耐腐蚀、耐压力的要求,以确保船舶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汽车船的维修与更新应当按照船级社的要求进行,及时修补和更换老化、损坏的部件,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汽车船的防火、防爆、防滑、防污染等装置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汽车船的航行设备、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航行安全。

第十六条汽车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保障乘客、车辆和货物的安全。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七条汽车船的船员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汽车船的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航海技术和安全管理知识,持有有效的船舶岗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2006年第4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2006年第4号令发布)

秩 序 ,保 障人 命财 产 安全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 上 交通 安 全
( ) 舶操 作 手册 ; 二 船
( ) 舶 维修 及保 养 手册 ; 三 船
( 培 训 手册 。 四) 上述各 项 手册 所 应包 含的 内
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内河 交通 、《 安 全 管 理 条例 》 有 关 法律 和行 等 政 法规 ,制定 本规 则 。
维普资讯
政 策 与 ; 趣 ・ C MNAO A A In而 去 O UC IS N Rz o M ITNs D DA T
巾华人民共和国
高速客船安呈 管理 规 则
(0 6 月2 20 年2 4日交 通部20 年 第4 06 号令 发 布 )
中 图 分 类 号 :T 6 26 一5. 文献 标 识 码 :E 文章 编 号 :1 0 — 7 6 2 0 )6 0 0 — 2 0 2 4 8 (0 6 0 — 0 8 0
续 ,持 有有 效 的船舶 证 书 。
第九条 高速 客船 投入 营 运 前 ,应 向主要 营运 地 的海 事管 理 机 构 申请 办 理 《 速 客船 操 作 安 高
全证 书》 。
第二章 船公 司
第 四条 经 营高 速客船 的船 公 司 应 满 足《 内船 舶运 输 经 营 国 资 质 管 理规 定 》 要 求 ,取得 相 的 应 的经 营资 质 。
第 五条
船公 司从 境外 购置
( ) 舶 检验 证 书 ; 一 船 ( ) 舶所 有 权证 书 和船舶 二 船
国籍证 书 : ( ) 员适 任证 书 和特 殊培 三 船
或 光租 的二手 外 国籍 高速客 船应
满 足《 旧运输 船舶 管理 规 定》 老 的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安全管理行为,保障船舶安全运行,维护船舶乘员、货物和环境的安全,根据《海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注册或者运行的船舶及其乘员、船东、船舶管理公司等相关方。

第三条船舶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优化的原则,确保船舶安全管理的全面、系统和连续性。

第四条船舶安全管理应根据船舶的性质、用途、运行区域等进行分类管理,并根据管理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五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强调风险管理,促进船舶和船员的风险意识,有效防范和应对船舶安全事故。

第六条船舶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流程,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第七条船舶安全管理应注重培训和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他们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船舶建设与装备管理第八条船舶建设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装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船舶建设应进行设计、建造和验收,在每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检测,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第十条船舶装备应符合国际和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的完好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船舶装备管理应落实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的制度,确保船舶装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能。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二条船舶应配备符合相关资质和技能要求的船员,确保船舶的操作和管理有高素质的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船员应具备相关的航海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国家和国际的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船员的值班、轮班和休息制度应科学合理,杜绝疲劳驾驶和过劳作业的发生。

第十五条船员应具备应急救援和灭火等紧急情况处理的能力,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迅速地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事态。

第四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航行前应进行船舶及其装备的检查,确保船舶和装备的良好状态,准备好行驶所需的文件和证书。

第十七条船舶的航行计划和航线应合理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航行策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NSM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规则理解 PPT

NSM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规则理解 PPT
1.1.10 “周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证明文件 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规则1.1.8、1.1.9的理解要点
1.1.8 “不符合”的理解要点 --有事实; --可以证明的或见证的; --背离具体规定的(判定标准)。 1.1.9 “重大不符合规定情况”简称为重大不符合
的理解要点: ---性质—对船舶、人员、环境构成严重威胁; ---需要立即采取措施; ---表现形式—可辨别背离、未能系统、有效实施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公司,表明该公司 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明文件。
1.1.6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 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 证明文件。
1.1.7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 得并能被证实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存在 和实施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规则、指南和标准予以考虑; –实现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是
海洋环境造成危害及对财产造成损失的目标。
NSM规则背景
NSM规则主要注重人为因素的控制; 加强岸上机构的安全管理水平; 规范公司安全管理; 加强船岸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统一; 突出公司对船舶的支持。
NSM规则条文
规则1.1.4的理解要点
SMS的文件化、结构化 “文件化”—表现形式,是指将体系以文件
的形式表现出来,可以是书面、电子文档形 式;
“结构化”—整体化,是指体系文件的结构 化、组织机构的结构化、职能分配的结构化 等。它强调整个体系是由人员、职责、组织 机构、程序、过程、资源等所有与安全和防 污染有关的环节构成的有机整体,强调与安 全和防污染活动有关的所有环节衔接得当, 并能有机地整合在一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国海事局2006-03-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七)培训手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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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审核发证程序指南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审核发证程序指南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审核发证程序指南1.通则1. 1目的旨在完善高速客船(下称“船船”)审核发证的程序,为审核提供相应的指南。

1. 2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审核与发证。

1. 3审核依据.1法规与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IM0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IM0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内河高速船建造与检验规定》(1997);《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及其修改通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4)及其修改通报;《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定》。

参照相关的建议性指南。

1. 4证书.1证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所指的"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度在发证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签注。

证书附带一份“附件”,“附件”是“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附件”中载明了本船在营运区域内的运营限制。

.2证书格式证书格式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格式见本程序附件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格式”。

.3保持证书有效性的条件,(1)船舶按本办法进行了审核和证书签署,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和营运管理,适合预定用途。

(2)船船按证书限定的航区、航线和条件进行运营/作业。

1. 5审核.1初次审核:在船舶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证书之前,对证书有关的所有项LI进行一次完整的审核/核查,以保证这些项U符合有关要求,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签发一张新的证书。

.2年度审核:对与证书有关项日进行总的审核/核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和营运管理,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在证书上加以年度签注。

.3换证审核: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证书有关项LI进行审核/核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和营运管理,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颁发一张新的证书。

.4夜航许可:在船船投入夜航前,对船舶夜航设备的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进行一次完整的审核/核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和操作性,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制定了《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下面是规则的详细内容。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七)培训手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该规则列七章,三十五条,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6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 1996年第13号)同时废止。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国海事局2006-03-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七)培训手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船舶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和船舶的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交通领域从事船舶使用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风险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合理、有效、便利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七条组织和个人在交通船舶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操作,确保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应与公安、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第二章交通船舶的使用安全管理第九条交通船舶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良好的状态和正常运作,不得有严重缺陷和故障。

第十条交通船舶使用前必须保证船舶的工作人员已取得相应的岗位资质和操作证书,熟悉船舶的使用规程。

第十一条交通船舶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航道航线行驶,不得违章违纪,不得随意变更航行计划。

第十二条交通船舶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载客、载货人数进行操作,不得超载,确保船舶的稳定性和安全度。

第十三条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船员必须一直保持清醒,不得饮酒、吸烟或使用其他影响操作能力的物质。

第十四条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与岸上通信畅通,定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汇报船舶的位置、动态等信息。

第十五条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船舶内部的秩序,严禁违反规定行为的发生,确保乘客和船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应做好紧急避险准备工作,定期组织船舶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和安全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三章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七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对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整改,确保工作的落实。

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船的安全管理,确保乘客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汽车船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汽车船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汽车船的安全管理应当注重科技防控手段的运用,加强安全设备的配备,并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五条汽车船的安全管理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企业责任第七条汽车船经营单位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汽车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汽车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确保汽车船的安全性能和各项设备的可靠性。

第九条汽车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汽车船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提高船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危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汽车船经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汽车船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对和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汽车船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隐患,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船员责任第十四条汽车船船长是汽车船的专职责任人,负责船舶的安全和运行。

第十五条汽车船船长应当具备相关的航海资格证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汽车船船长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保证船舶的安全行驶和乘客的安全。

第十七条汽车船船员应当按照船长的指令,严守岗位,做好日常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汽车船船员应当定期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汽车船船员应当配合船长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

第四章安全设备第二十条汽车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艇、救生衣、灭火器等。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2017)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
则》的决定(2017)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7.05.23
【实施日期】2017.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17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
2017年5月2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6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修改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

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

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三、将第二十八条中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

四、删去第三十四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7•【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7月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公司第三章船舶第四章船员第五章航行安全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编制下列资料:(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五)安全营运承诺书。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安全营运承诺书应包括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营运水域或者航线等信息,并承诺依法合规安全营运。

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还应当在安全营运承诺书中载明关于符合夜航安全管理要求的承诺。

船公司应将拟投入营运的高速客船在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附送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

专题2022年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全文内容PPT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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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六、删去第二十一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符合上述条件的码头,督促高速客船 在符合条件的码头靠泊,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八、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高速客船及人员遇险,应采取措施积极自救,同时立即 向就近水上搜救中心报告。”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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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修订主要内容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修订主要内容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修订主要内容
1、细化船员任职见习要求
将海船船员见习时长调整为"不少于1个月或者50个单航次”,延长海船船员见习时间使其具备更高实操能力和更丰富实践经验,保障航行安全。

2、优化演习要求
将固定的"每周一次的应急消防和应急撤离演习”调整为“按照国际公约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组织应急演练",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航行区域的风险程度、不同季节气候等因素细化具体演习规定;同时增加对船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培训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

3、简化报告程序
将“在固定航线或者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个小时”的国内航行高速客船进出港报告要求,由"每次一报"调整为"可采取日报形式进行”,减少报告频次,减轻企业负担,便利企业经营。

4、优化夜航管理
明确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应当配备符合船舶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夜视、雷达等设备,严格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关于夜航布置和操作程序的规定",同时进一步加强夜航管理要求:一是规定船公司应当在安全营运承诺书中载明关于符合夜航安全管理要求的承诺;二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客船夜航的监督管理。

5、完善高速客船定义
协调统一《规则》与国内船舶检验规范相关规定,将船长不足20米且满足特定航速要求的小型客船也纳入了高速客船范畴。

此外,对部分条文表述一并进行了文字性修改完善。

客船治安管理规定模版

客船治安管理规定模版

客船治安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船舶上的治安秩序,保障乘客和船员的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经营载客的客船,并适用于所有乘客和船员。

第三条客船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客船治安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并对乘客和船员进行培训,提高治安管理水平。

第四条客船治安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人道主义、维护公共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客船治安管理工作应当与港口、海事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航行秩序和治安环境。

第二章乘客管理第六条乘客在登船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接受安全检查。

对于无证件或证件不符的乘客,客船负责人有权拒绝其上船。

第七条乘客应当遵守船上规定,不得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不得损坏船舶设施和公共财物,不得干扰航行秩序和其他乘客的正常活动。

第八条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上船,禁止违禁品携带。

第九条乘客不得携带或使用违禁药品,如有需要的药品应当向船上医务室申请,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条乘客不得进行赌博活动,不得进行淫秽、猥亵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乘客不得私自下水,不得在舱房内吸烟。

第十二条乘客在航行中应当听从船上工作人员的指挥,配合进行紧急疏散等安全措施。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三条船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航行安全和乘客及船上财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船员应当接受培训,熟悉各种应急处理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技能和素质。

第十五条船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对乘客进行侵害、敲诈勒索等行为,严禁涉嫌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船员应当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维护船舶内的秩序,及时解决乘客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七条船员在岗期间不得饮酒,不得私自接受乘客的礼品或贿赂。

第十八条船员在值班期间应当保持清醒,不得使用药物等影响判断能力的物质。

第四章治安措施第十九条客船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治安人员,确保船上治安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条客船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包括安全门、监控设备、防火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客船安全管理制度

客船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客船安全管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客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船长是客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2. 船员应当遵守本制度,按照规定操作,确保客船安全。

3. 旅客应当遵守客船安全规定,服从船员管理,共同维护客船安全。

三、安全管理制度1. 船舶检验与维护(1)客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适航。

(2)船舶维护保养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船舶设备完好。

2. 船员管理(1)船员应当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

(2)船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船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客船安全。

3. 船舶航行(1)客船航行前,船长应当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安全。

(2)航行过程中,船长应当密切关注船舶状况,确保航行安全。

(3)客船应当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

4. 旅客管理(1)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对旅客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旅客安全意识。

(2)旅客应当遵守客船规定,不得擅自操作船舶设备。

(3)船员应当关注旅客动态,确保旅客安全。

5. 应急处理(1)客船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确保应急情况下旅客生命安全。

(2)船长应当组织船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事故时,船长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四、奖惩措施1. 对在客船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船公司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安全保障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安全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平安管理平安保障第二十一条高速客船应在专用的码头上下旅客,如需使用非专用码头时,应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高速客船应靠泊符合以下条件的码头:
〔一〕满足船舶平安靠泊的根本要求;
〔二〕高速客船靠泊时不易对他船造成浪损;
〔三〕避开港口通航密集区和狭窄航段;
〔四〕上下旅客设施符合平安条件;
〔五〕夜间有足够的照明;
〔六〕冬季有采取防冻防滑的平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高速客船对旅客携带物品应有尺度和数量限制,旅客的行李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严禁高速客船载运或旅客携带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高速客船应每周进行一次应急消防演习和应急撤离演习,并做好演习记录;每次开航前,应向旅客讲解有关平安须知。

第二十五条高速客船应建立开航前平安自查制度,制定开航前平安自查表并进行对照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可对开航前平安自查表进行
监督抽查。

第二十六条高速客船应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并缴纳规费。

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每天至少应办理一次船舶签证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高速客船不得夜航。

但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经批准前方可夜航。

第二十七条高速客船发生交通事故、遇险或人员落水,应采取措施积极自救,并立即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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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法规类别】海洋运输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6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12.24
【实施日期】1997.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1996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的高速客船,及其停靠港
(站、点)、码头、设施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
第四条高速客船公司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营运的高速客船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五条从境外购入的二手船,其船龄不得超过10年。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
(一)航线运行手册;
(二)船舶操作手册;
(三)船舶保养手册;
(四)维修计划;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高速客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
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港务(航)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船舶检验证书;
(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
(五)船舶操作手册;
(六)船舶保养手册;
(七)维修计划;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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