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优先权的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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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初探

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初探

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初探作者:杨金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3期摘要在我国,要达到追求实质公平的效果,民事优先权制度是不可或缺的。

随着社会法律问题的日渐复杂变化,必然昭示着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我们并不能忽视其立法价值,对于特种债权的保护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民事优先权的概念纷争入手,对现行法律规定中的优先权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从而给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立法模式和道路,以便于优先权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民事优先权属性定位模式选择作者简介:杨金川,贵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11-02一、民事优先权概念综述对于优先权概念的辨析是关乎优先权适用的一个基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

而对于概念的揭示无非是两种倾向:一种是倾向于概念的抽象、规范、全面;一种是倾向于从现象、内容和外部特征等方面来规范事物的含义。

我国民事优先权的概念复杂多样,到目前为止主要有四种:特定债权人优先受偿说,认为这是特种债权的法定优先受偿权,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所谓民事优先权,是指某些特殊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对债务人的标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这种说法首先肯定了民事优先权的法定性,但是仅仅把优先权视为优先受偿权是不完善的,在社会实践中,民事优先权也包括着优先购买权等一系列的权利。

特殊效力说,此说认为民事优先权不是一项单独的权利,而是特殊债权的共同效力。

包括先物权优于后物权,物权优于债权。

如梁慧星教授认为,民事优先权指向的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当性质或内容不同的两个甚至是两个以上物权共存于同一标的物之上时,或者说物权与债权共存于某项债务人标的物之上时,那么先物权将优于后物权,共存的物权优先于债权。

这种学说,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解决同一债务人标的物之上物权与物权、债权与物权的先后行使顺位问题,但同时也混淆了民事优先权的属性。

民事优先权的概念研究论文

民事优先权的概念研究论文

民事优先权的概念研究论文近年来,民事优先权逐渐成为了法律界的热门话题。

民事优先权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某个债权人的债权优先得到履行的权利。

它是一种在债权层面上进行优先处理的机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本文将探讨民事优先权的概念,以及它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应用和发展。

一、民事优先权的概念民事优先权是指在法律规定下,某个债权的权利人在特定的情况下优先得到其债权的履行权。

具体来说,它是在一种法定优先的情况下实现的,其优先性不是来自于合同协议或金融利益,而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多种不同的民事优先权形式。

最常见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债权的优先级进行划分,例如劳动者的工资、应付税款、生活保障费用等都有法定优先权。

另外,在诉讼过程中,民事优先权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例如,破产程序中,有些债权人可以享有比其他债权人更高的优先次序。

二、民事优先权的应用及发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民事优先权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

它可以用于破产程序中,优先保障某些关键债权的履行;也可以用于劳动者工资保障、税款等方面,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上的保护。

此外,在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合并和收购等商业交易过程中,民事优先权规则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民事优先权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民事优先权规则并不完全相同,存在一定的差异。

其次,实际上,民事优先权的实现往往存在诸多复杂的现实障碍,例如资金短缺、执行效率低下等。

面对这些问题,我国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范需要进行适当的完善和调整。

首先,可以采取一些统一的标准,确保在各个领域都可以实现比较稳定、准确的优先权规则。

其次,需要加强对民事优先权的监管和执行力度,保证其正常、有效的实现。

三、结论因此,综上所述,民事优先权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商业交易的安全等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需要克服一些现实障碍,让民事优先权更好地服务于法律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设立优先权制度

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设立优先权制度一、优先权制度概观(一)优先权的概念与特征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其中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成立的优先权被称为一般优先权;而就债务人特定动产、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

优先权是一项法定担保物权,其效力强大,可以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

优先权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特殊债权人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以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优先权是一项极具特殊性的权利,它可以为特定人而设,也可以因特定事而设;可以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亦可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设。

优先权具有以下特征:1.;优先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其设定系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容当事人任意创设。

其法定性比同为法定担保物权的留置权还要强,何种债权可以发生优先权、优先权的效力以及优先权之间的顺位,都是由法律来明确规定的。

2.优先权为无须以占有或登记进行公示的担保物权。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均须公示,始能生效。

一般而言,动产物权是以占有作为公示的方法,不动产物权则是以登记进行公示。

但这一规则只适用于以法律行为而进行的权利变动(rechtsgesch?ftliche;Rechts?nderung),并不适用基于法律规定(auf;Grund;Gesetz)而产生的权利变动。

[3]优先权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权利,故既无须登记,也无须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因此,优先权被人们称为“无须公示的物权”[4]是不准确的。

确切地说,优先权并非无须公示的物权,只不过是无须以占有或登记进行公示的担保物权,法律对优先权种类、内容、顺位的明确规定本身即为优先权的公示方法。

此点容后详述。

3.优先权的顺位由法律直接规定,即顺位法定。

按照法国、日本民法的规定,无论一般优先权,还是特别优先权,不仅对于何种债权可以发生优先权由法律来明文规定,而且这些优先权之间的行使顺序也由法律来明文规定。

优先权制度的一些问题

优先权制度的一些问题

浅析优先权制度的一些问题一、优先权的概念分析优先权是指优先权人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优先权就其实质看是解决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优先权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中有专章规定,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规定:“优先权,为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日本将优先权译为先取特权。

日本民法典第303 条规定:“先取特权人,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就其债务人的财产,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

”从这一规定可看出,日本所译先取特权这一名称本身不能表达优先受偿意义。

在我国理论界除优先权的提法,还有使用优先受偿权之说,不管概念名称差别如何,从其内容看都是权利人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鉴于我国特别法已创制了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概念,为便于立法统一性,故在本文中使用优先权一词。

优先权是由民法和其他特别法设定的特种物权。

在这一权利中,优先权人属于债权人,但又不同于一般债权人。

优先权人可以就债务人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出售后的价款,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人受清偿。

这就使得优先权成为与债权相区别,又以债权为前提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特种物权。

二、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基础一般来说,优先权立法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

确立优先权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护特殊债权人利益。

在经济活动中,人们相互之间利益关系保持良性平衡是很难的,有时会出现各种不合理因素干扰。

如不动产租赁中,出租人利益因承租人经营不善受到损害,受雇人工资因雇佣人破产而难于保障等。

为了维护这些权利人的利益,就需要法律规定适合的解决办法,而这些权利人利益,往往又是与自身生存、家庭生活紧密相关,他们的经济利益在经济活动中能承受的损害限度很小,属于弱者。

第二,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诉讼费用和税款关系着国家司法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运转,如果它们的清偿顺序与一般债权人没有区别,甚至要以抵押权、留置权的实现为前提,很显然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受到影响,诉讼费用优先权、税款优先权的设立无疑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民事诉讼的优先权问题解析

民事诉讼的优先权问题解析

民事诉讼的优先权问题解析一、引言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司法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进行民事诉讼时,涉及到的案件可能存在多个相互联系的问题,其中优先权问题是一个重要且长期存在的议题。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优先权问题展开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此类问题。

二、确定优先权的意义和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确定案件之间的优先顺序对于保障诉讼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确定优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先立法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已经明确规定的优先权问题,应依法予以保护和落实。

比如,在婚姻法中规定,未办理离婚手续的配偶可以享受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抚养子女等优先权。

2. 先申请原则: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优先权会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

比如,为了顺利解决婚姻等家事纠纷,申请人可以提前向法院提交申请,并以此来确定诉讼的优先权。

3. 先发生原则:在一些紧急或重要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根据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来确定优先权。

例如,在财产保全诉讼中,先申请保全的一方可以获得先执行的优先权。

三、优先权问题的实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优先权问题,以下将介绍两个常见的实例,并分析其解决方法。

1. 优先权分配问题某甲、乙为一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两人均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此时,甲方在提起诉讼的同时,还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申请。

而乙方在受伤后立即前往医院就医,并要求保留了医疗证明作为诉讼证据。

针对上述案例,根据优先权的原则,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根据先立法原则,公安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有优先处理权,因此甲方的诉讼案件应当暂缓处理,待公安机关完结后再进行审理。

- 根据先发生原则,乙方的伤情及医疗证明是优先权的重要依据,法院应当在乙方的医疗证明齐全后立即安排诉讼审理。

2. 优先权与财产保全问题某甲、乙、丙为一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其中甲与丙之间存在债务纠纷,并已经通过法院取得了公证债权文书。

乙方察觉到甲方可能会将财产转移,因此提起财产保全诉讼。

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3篇)

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优先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特定主体享有的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权利。

优先权是法律为了保护特定利益而设定的,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属性。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律规定中优先权的情形,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分析。

二、优先权的概念及特征(一)优先权的概念优先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享有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的权利。

它通常表现为在权利行使顺序、权利实现条件、权利范围等方面优于其他权利。

(二)优先权的特征1. 法律性:优先权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力。

2. 特定性:优先权只适用于特定主体和特定情形。

3. 公益性:优先权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

4. 优先性:优先权在权利行使顺序、权利实现条件、权利范围等方面优于其他权利。

三、法律规定优先权的情形(一)债权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知识产权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就专利实施许可、专利转让等事项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著作权人有权就作品的使用、转让等事项优先于其他主体行使权利。

(三)婚姻家庭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有继承权。

(四)劳动权益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享有优先就业权:退役士兵、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妇女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应当优先安排女职工、哺乳期妇女、未成年工、残疾人等特殊劳动者。

(五)税收优先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优先于其他债权。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民事优先权在法律领域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当两个或多个人要求相同的资产或财产时,根据相关规定划分谁有优先权获得资产或财产的问题。

在民事权利保护中,民事优先权被认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它可以有效地保障每个公民所享有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众所周知,资产或财产的拥有者可以随意支配自己的财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资产或财产拥有者的权利可能会被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民事优先权就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简单来说,民事优先权是指根据一定法律规定,将资产或财产划分给优先权人的原则。

优先权人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先获得资产或财产中先执行的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优先权通常是指在债权人对某个公司or 个人进行诉讼并打算获得其拥有的资产或财产时,如果该公司/个人已经向其他债权人承诺供给过物品或财产作为担保,那么此时由其他债权人要求扣留该公司/个人所持有的财产,或者由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扣留拍卖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被扣留财产的优先分配顺序将依据民事优先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划分,以决定哪一个债权人首先获得该财产。

具体来说,民事优先权通常按照执行顺序进行划分。

具体优先分配顺序如下:首先,一般的地产税、物业税、水费、电费等公共事务代缴费用优先分配;其次,最高优先权通常由国家或地方政治权力机构拥有,例如税务部门的巨额税款的收取;接下来是优先权分配给治安机关、普通债权等;最后分配给卖方、商品供应商、承包商等债权人。

民事优先权的核心是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减少负债的风险和最大化收益。

同时,民事优先权还应该与利益沟通和保护群众安全与财产无关,当必须解决的问题很复杂、损害的范围很大时,应在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考虑各方的利益,避免损害民事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在实践应用中,必须充分考虑矛盾的性质和实际情况等因素,充分发挥民事优先权的作用,发挥其在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人民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总之,民事优先权的概念是与法律相关的一个核心概念。

关于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适用问题的思考

关于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适用问题的思考

思考适用问题的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关于要摘是指特定的债权人基于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人总财或称民事优先权()内容提要]:优先权[从效力上说,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

产或特定动产、留置等担保物优先权不仅可以优于普通的债权,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能优于抵押、质押、民事执行案件在适用优先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权。

本文着重从优先权的概念和特点、优先权类执行案的种类以及优先冲突的解决方式这四个方面对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适因、尤其是结合用问题进行了探讨。

重点对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冲突的解决方式进行了论述。

为民事执行案件中优了本人工作经验,对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的适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物权的章节中要建立先权的适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见解。

并提出在制定我国法典时,并有利于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在基层工作独立的优先权制度,以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美,中有法可依。

解决方式冲突:优先权关键词] 优先权制度适用[优先权制度起源很早,可追溯到罗马法。

罗马法最初设立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的公平和正义。

优先权自罗马法确立以来,很多国家在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

大陆法系的法国、日本在民法法典中均有专章规定①,英美法中虽没有系统的优先权理论,但仍有一些具体的判例能够体现优先权的观念。

我国在《民法通则》中没有对优先权作出规定,但在《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程序中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以及在执行程序中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都包含了优先权的理念。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在后来颁布的《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征收法》等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船舶优先权、航空优先权、以及税收优先权。

一、优先权的概念和特点。

关于优先权的含义,目前在我国的法律界还争议较大,难以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本文根据大多数法律专家、学者的观点,认为优先权(或称民事优先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浅谈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

38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8月第4期浅谈我国民事优先权制度李佾阳(澳门科技大学,中国澳门)摘要:优先权制度起源予罗马法,近、现代的许多国家都在其民法典中建立了优先权法律制度体系,其中以法国和日本最为典型。

优先权制度旨在破除债权平等原则,赋予某些特殊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权利,推行国家的现行政策,维护公共利益及债权人共同利益,体现法律对实质平等、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理念.我国目前对是否建立优先权制度存在较大争议,加强对优先权的探讨与研究。

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通过对优先权制度的历史演变考察、优先权的概念与性质评析、各国优先权法律制度的比较评析,论述了优先权制度的立法价值,我国建立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建立我国优先权制度提出立法构想。

关键词:优先权;物权法;立法价值中图分类号:D9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940(2009)04—0038一04一、民事优先权概述(一)民事优先权概念外国民法对民事优先权的定义,当首推《法国民法典》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2095条规定:“优先权是指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某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先于抵押权人而受偿的权利”【11《澳门民法典》上称之为优先受偿权。

台湾学者也更倾向于采用“优先受偿权”这一概念。

我国目前没有民事优先权的定义,也没有对民事优先权作出规定,只是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特别法中对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税收优先权等作了相关的规定,此外,在《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中也有一些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的规定。

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我国民法理论界对民事优先权的定义存有多种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债权优先说认为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1此观点缩小了优先权的范围,其内涵不准确,外延不全面。

2.优先效力说认为在民法中,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或者该物权的标的物也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物权则有优先债权的效力。

如何理解优先权在执行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如何理解优先权在执行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如何理解优先权在执行案件中的适用问题近年来,我们在案件的实际执行中,往往存在着大多数的债权人向法院提出自己享有优先权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

优先权(或称民事优先权)是指规定的债权人基于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总财产或对特定财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不仅可以优于普通的债权,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优于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

一、有关优先权的适用法院在审判执行实践中,需要适用优先权规定的,主要是集中在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

这样是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排序受偿,有的是多个债权人的债权各类不同,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排序清偿,还有的是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这样就体现了在执行程序中对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保护,可主张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可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主张优先权提出的是参加分配程序,而不是申请参与分配,这是因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一般应当是无担保物权的金钱债权人。

另外,我们在实际中要注意的是,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参加分配程序,不一定需要有执行依据,他只是参加到该程序中来,不是该程序的提起人,那么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能同时满足多个债权人的要求,以上的几个特点在执行阶段才表现得最明显,因此探讨民事案件在执行阶段适用优先权方面的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优先权的种类在案件的实际执行程序中,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规定,主张优先受偿权,参加参与分配程序的几各权利。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摘要】民事优先权是指在不同债权人之间出现债务履行能力不足时,法律规定某些债权人或债务人优先受偿的一种权利。

本文首先介绍了民事优先权的定义,明确了其概念及作用。

接着对民事优先权进行了分类,包括一般民事优先权和特别民事优先权。

然后分析了民事优先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民事优先权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随后阐述了民事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包括债务履行顺序和优先受偿顺序等。

最后探讨了民事优先权的保护机制,强调了对民事优先权的严格保护,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通过深入探讨民事优先权的相关内容,可以更好地理解其重要性及实施方式,为维护债权人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

【关键词】民事优先权、定义、分类、法律依据、实现方式、保护机制、引言、结论。

1. 引言1.1 引言优先权是指在法律规定下,某些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清偿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偿还的权利。

在民事法律领域中,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关系,其确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些特定的利益,使其在债务人破产时得到更好的保障。

民事优先权的确立与保护,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也关系到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事关系愈加复杂,民事优先权的概念与实践也逐渐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与规范。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民事优先权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其作用和意义也日益凸显。

深入了解民事优先权的定义、分类、法律依据、实现方式以及保护机制等相关内容,对于加强法律意识、保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优先权的概念进行全面剖析,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份系统而全面的指导,使大家对民事优先权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部分仅是民事优先权主题文章的一个开端,接下来我们将逐一展开对民事优先权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希望能够带给读者全新的认识和收获。

2. 正文2.1 民事优先权的定义民事优先权的定义是指在债权人之间的竞争中,某种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满足的权利。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第 3 9 第 5期 21 年9 0卷 旁 0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 un l f in tnN r l i ri ( o il c n e E i n o ra a ga oma Un esy S ca S i c d i ) oX v t e t o
法 国模式的影 响范 围较 大 , 比利 时、 意大 利 、 兰、 荷 葡 萄牙 、 日本、 国澳 门地 区、 尔及 利亚 、 我 阿 巴西等 国都 受其 影响 ,并且在 民法 中表 现 出较 高程 度的 一致性 。 这 种模 “ ” 式对古罗 马民事 优 先权 的继 受 较多 , 呈 现 出如 下 的特 并 点: 首先 , 优先权被定性 为一种法定 的担保物权 , 法律直接 规定特种债权优先受偿 权 , 不适 用普通 的条 款 ; 其次 , 优先 权根据债务人财产 的不 同分为一般 优先权 和特定优 先权 , 特定优先权 又进一 步分为 特定 动产 优先 权和特 定不 动产 优先权 ; 再次 , 先权立 法系 统化 , 先权 的种 类 繁多 , 优 优 一 般以专章或专节予 以规定 , 突出其地位 和作用 。值得 指 出 的是 , 尽管这种较 高程 度的一致 性 非常 明显 , 但各 国在 民 事优先权规定的方面还是有 自己的特点 。
享有优先权 , 在破 产程序 中存 在着破 产 费用 的优先 权 、 拖
丝万缕的联系 。 ( 近现代的民事优先权 二) 目前一般认为近现代的 民事优先 权起源 于《 国 民法 法
基础 。
被监护人的优先权 是指 当监护 人 的行为 损 害被监 护 人 的 利 益 时 , 许 被监 护 人 就 监 护 人 的 财 产 优 先 于 其 他 的 允 债权人受清偿。被监护人 相对 于监护人 而言 , 明显是 处于 弱势地位 , 监护人的 自由不当行为很容 易使被监 护人 的财 产和利益遭受损 失 , 了 防止 这种现 象的产 生 , 马 国家 为 罗 势力开始 介 入 , 以法律 形 式规 定 被 监护 人 的 “ 要 优 先 索 权 ” 。 由此可见 , 罗 马 时期 的优 先权 产 生 的原 因非 常 明 古 确 ,其产生的原因并非立法者之创 造 , “ 而是实现社 会公平 正义或社会事实之需要 。 【 正如有些 学者 指出 “ ”2 优先权从

优先权制度研究

优先权制度研究

优先权制度研究目前,《物权法》正在紧锣密鼓旳进行着,民法学者和立法部门对于《物权法》与否应当制定以及怎样制定优先权制度,众说纷纭,甚至尚有较大分歧。

本文试从优先权制度历史来源考察入手,通过各国或地区优先权制度旳对比,结合中国旳详细状况,刊登一点个人见解,以期对我国旳民法立法有所裨益。

一、优先权旳概念、渊源及其性质所谓优先权,又称优先受偿权,是指由法律所规定旳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旳所有财产或者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旳权利。

[1]其中,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旳所有财产优先受偿旳权利称为一般优先权,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特定旳动产或不动产优先受偿旳权利称为尤其优先权。

优先权制定最初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创设优先权旳目旳有二:一是维护社会正义;二是为了因应现实之需要。

为了到达上述目旳,罗马法创设了种类繁多旳优先权。

如被监护人或者被保佐人对监护人或者保佐人旳损害赔偿优先权和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等。

[2]罗马法中旳这些法定旳担保物权被认为是优先权制度旳最初旳体现形式,是民法上优先权制度旳雏形。

[3]在继受罗马法旳过程中,后世大陆法系各国对优先权旳继受程度不一样样,对优先权旳性质、种类和效力也有不一样旳见解,形成了不一样旳立法体例。

有关优先权旳性质,大陆法系各国有很大争议,重要有三种不一样旳学说。

(一)、法定担保物权说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旳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忠实地继承了罗马法地老式,将优先权定位为法定担保物权。

他们认为优先权为一种独立地担保物权旳理由在于:优先受偿性是物权效力旳基本属性,也是物权与债权相区别旳重要标志;债权为相对权,并无排他性和优先受偿性。

当同一物上存在数个债权时,各债权居于平等旳地位,具有相似旳效力,不因债权成立旳先后次序不一样,而在效力上有所区别。

法律既然赋予了某种债权以优先受偿旳效力,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实际上就肯定了该祈求权具有物权性质。

同步考虑到优先权与抵押权在产生背景、设定条件和公告措施方面存在旳差异,因此,应将优先权作为一种独立旳担保物权来看待。

优先权的概念分析(一)

优先权的概念分析(一)

优先权的概念分析(一)摘要]鉴于我国目前对优先权制度没有作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这一立法现状,本文试图从最基础的优先权的概念谈起,针对目前国内各种主要的概念界定,包括优先效力说、民事优先权说、物权优先权说、优先受偿说等观点一一进行分析比较,权衡利弊,从而总结出优先权概念应当具备的四大要素:一、优先权应当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二、优先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三、优先权的目的是为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四、优先权直接由法律规定优先顺序。

进而得出优先权的概念表述为:优先权是法律为了保护特殊债权人的利益,而直接规定就债务人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

关键词]优先效力说独立性民事优先权说物权优先权说优先受偿说优先受偿权优先顺序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优先权制度,刚刚出台的物权法草案也没有对优先权概念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对优先权的了解,仅限于在《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担保法》、《民用航空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零星规定。

正是由于这种立法上的缺失导致理论界对优先权的概念看法不一,那么无法明确阐释优先权制度的其他内容也就不得而知。

本文想就优先权的概念这一基础问题对各种不同的观点进行评析。

一、优先效力说。

钱明星教授认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涵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1]史尚宽教授也认为优先权是一种优先的效力。

2]这种优先权的概念体现了优先权具有优先效力这一重要特征,但是将优先权仅仅视为一种效力而非一种单独的权利,我认为并不合适,优先权如果仅仅只是一种效力,那么由于效力是权利的表现形式,是具有附属性的,该效力的存在就应当以权利的存在为基础,效力的消灭也应当以权利的消灭为前提。

然而优先权却存在着自己独立的消灭原因:可以因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还可以因债权人放弃而消灭。

这些都是将优先权看作一种效力所无法解释的。

税收优先权民事优先权

税收优先权民事优先权

税收优先权民事优先权摘要:赋予税收债权具有优先权旨在担保税收债权优先其他权利受偿民事优先权包括民事一般优先权与民事特殊优先权当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并存时,税收优先权通常劣后民事一般优先权受偿基于“共有”观念而设立的民事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税收优先权而基于“质权”观念而形成民事特别优先权不是绝对优先或劣后于税收优先权,它是与税收优先权处于同等地位的,应以成立时间的先后顺序作为优先受偿的依据关键词:税收优先权民事优先权竞合《海商法》《商业银行法》《民事诉讼法》及《保险法》等法律中存在许多关于民事优先权的规定但是我国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没有规定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竞合时的效力顺序这样在司法实践中,税收优先权有可能与民事优先权存在冲突当民事优先权在与税收优先权并存且发生冲突时,其效力顺序应当如何确定?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一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的概念分析税收优先权是指税收债权与私法债权及其他公法上金钱请求权并存,且纳税人的剩余财产不足清偿时,税收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承认税收优先权的原因在于,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同时,税收债权和普通私债权相比,不具有对等给付的特点,在征收上,受时间程序的限制较多因此,承认税收优先权有助于保障税款征收①民事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民事优先权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最初设立的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和应事实的需要②民事优先权可以分为一般优先权及特别优先权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之为一般优先权,包括诉讼费用优先权工资和劳动报酬优先权丧葬费用优先权医疗费用优先权以及债务人及其家属的日用品供给优先权等;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被称为特别优先权,包括不动产出租人优先权种子肥料农药提供优先权旅馆和饮食店主人优先权不动产修建人优先权以及不动产保存人优先权等二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竞合时的效力顺位探讨由于民事优先权被区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殊优先权,我们将分别探讨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一般优先权和与民事特别优先权竞合时的效力顺位问题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一般优先权竞合时的效力顺位从承认民事优先权国家立法来看,民事一般优先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尽管比较广泛种类繁多,但大多包括诉讼费用职工工资丧葬费用及治疗费等③基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优待社会正义的表达和生存权的尊重,这些债权一般都优先税收债权受偿我国《税收征管法》在规定税收征收优于无担保债权之后又加上一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对此,有学者认为“除外”指:清算费用商业工资和劳保债权个人储蓄本金债权保险金债权等四种特别保护的市场权益,优先于税收债权④为保障公民生存权的一般优先权,包括劳动者工资保险费用储蓄金等,这些债权要优先于税收优先权,原因在于对社会正义的表达对生存权的尊重1919年的德国《魏玛宪法》确定生存权是一种靠国家的积极干预来实现人“像人那样生存”的权利自此以后,生存权成为在近代市民宪法所保障的人权宣言的体系中前所未有的崭新的基本人权⑤在基本人权面前,税收没有什么优先权可言工资系劳动者生存的最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因此确保工资债权的清偿,即在于维护社会正义尤其在破产场合,一些职工将面临失业,对其工资与劳动保障费用更要加以保障我国法律承认关于公民生存权或一些特殊的债权具有一般优先效力的,仅有劳动者工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储蓄金保险金等几项而国外立法上种类繁多,对公民利益之周密保障,法律可谓用心良苦如意大利民法典中规定丧葬费治疗费抚养费之债权,酬金佣金的债权,自耕农合作公司或者合作社和手工企业的债权等对于这些债权,意大利民法典将其视为动产上的一般优先权,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美国破产法第507条规定六种优先于税收债权的无担保债权,其中第一类是审理案件的行政费用;第二类是从强制清算申请提出后至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止债务人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这类债权优先受偿是确保债务人在强制清算申请提出到宣告破产时止这段时间正常业务的继续开展;第三类是债务人欠其雇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务报酬;第四类是债务人雇员的福利之债权;第五类是粮食生产者或小产品生产者的债权,此债权优先是美国特殊措施;第六类是消费者所支付的定金⑥反观我国关于税收优先权制度,则显得过于粗糙如我国立法中没有赋予丧葬费治疗费抚养费之债权的优先受偿效力尽管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立法,但其立法之精细颇值得借鉴基于公益性质,税收债权有保障现代国家正常运作之作用,故赋予其优先权非常必要但不能以“公益”之名义,肆意侵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有必要对税收优先权制度精心设计,使之更加精细周密完整第一,应把更多体现保障劳动者利益,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的一些债权赋予其优先权置于税收优先权之前受偿如上面提到的丧葬费治疗费抚养费债权;自由职业者因提供服务而应获得的酬金债权;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取得补偿金请求权等债权同时,对于这些债权有必要加以期限限制尽管无期限限制的工资债权保险费债权等有利于劳动者,但无期限的大量的工资等债权必然会冲击税款的征收,使税收无限制让位于工资债权,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我国应该参考美英意大利日本等国做法,规定一定期限的工资等债权具有优先于税收优先权的效力,超过期限将劣后于税收优先权受偿第二,税收优先权的立法规定既适用于破产案件中,也可适用非破产情形依据我国《税收征收法》与《破产法》规定,工资等债权具有一般优先权效力亦即优先于税收优先权仅存于破产情形而在非破产情形下,工资等债权将不具优先税收优先权的效力,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利因此,有必要对破产情形与非破产情形下工资债权优先税收优先权作出统一立法规定具体来说,可以在制订税收基本法时,考虑两者竞合时的受偿顺序税收优先权与民事特别优先权竞合时的效力顺位民事特别优先权指特定债权的债权人基于法律规定就债务人特定动产或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承认优先权制度的国家,在确立优先权制度时,一般都规定了民事特别优先权与税收优先权并存时的效力顺序在日本现行《国税征收法》中,将先取特权分为几类:一类是像不动产保存的先取特权那样,其始终优先于质权或抵押权的先取特权;二类是像不动产租赁的先取特权那样,根据登记的先后等决定它的质权或抵押权优劣的先取特权对此,法律作了如下规定:首先,在纳税人的财产上存在第一类先取特权时,对该财产的换价款,税收债权劣后于由该先取特权为担保的债权其次,在税收法定交纳期限以前,纳税人财产上就已存在第二类先取特权时,对该财产的换价款,税收债权劣后于由该先取特权作为担保的债权而且,纳税人在受让设有此种先取特权作为担保的债权时,税收债权劣后于由此种担保的债权对上述两类先取特权以外的先取特权,由于国税征收法及地方税法都未作规定,因此只能认为它们劣后于税收债权⑦依据日本民法典规定,第一类优先税收债权的优先权包括不动产保存优先权不动产工作优先权和不动产买卖优先权第二类优先权包括不动产租赁优先权旅店住宿优先权和运送优先权⑧意大利民法典上动产优先权与不动产优先权所担保债权种类繁多动产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包括:动产上诉讼费用,动产给付保存与改进费用的债权,农业生产的必要供给和劳动的债权,间接税所得税的债权,旅店主运送者等的债权,设备销售者的债权,承佃土地租金的债权,不动产出租人的债权等不动产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包括:不动产诉讼费用,不动产所得税的债权,间接税的债权,开垦土地和改良土壤的分担金等意大利民法典把税收优先权作为民事优先权的一种列入其中,并且把税收优先权区分为动产税收优先权与不动产税收优先权,分别规定与其他优先权并存时的受偿顺序⑨这一点不同于日本“一刀切”的做法,日本没有对税收优先权再细分根据意大利民法典第2778条2780条规定,涉及动产和不动产所形成诉讼费用优先于一切优先权包括税收优先权,而动产上税收优先权与其他动产优先权竞合时的效力顺位是:动产给付债权保存与改进费用的债权从事耕作和收割工人酬金债权及农业生产的必要供给和劳动的债权等优先于动产上形成间接税和所得税债权;损害赔偿债权旅店主的债权运送者受任者受寄者和托管者的债权等劣后于动产上形成的间接税和所得税债权,但优先于动产形成的一般税收优先权通过观察日意两国关于税收优先权与民事特别优先权并存时效力顺序的法律规定,可以大体上得出如下结论:基于“共有”观念而设立的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税收优先权,而基于“质权”观念而形成特别优先权不是绝对优先或劣后于税收优先权,它与整体税收优先权处于同等地位基于“共有”观念而设立优先权指动产或不动产保存优先权不动产工作优先权不动产买卖优先权及从事耕作和收割工人酬金债权农业生产必要供给和劳动债权等如何理解基于“共有”观念而设立优先权?比如说,不动产工程人员对其所修建的不动产,可视为不动产工程人员与债务人的“共有物”,因为没有不动产工程人员的劳动资金投入,此项不动产就不会存在,所以不动产工程人员就其债权对该不动产应享有优先权再如农业生产必要供给形成的优先权,因为若没有农业生产者必要供给如种子肥料杀虫剂,债务人根本不可能有收获,所以就收获物而言,在观念上可视为种子肥料杀虫剂的供给者与债务人的“共有物”,对共有物之分割,“共有人″自然优越于其他债权人上述基于“共有”而成立优先权具有促进特种事业发展的功能,基于“共有”观念承认特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仅体现了“公平”的理念,且具有功利主义的理由⑩基于“共有”观念而形成优先权与税收优先权并存时应优先税收优先权因为如没有上述享有特定优先权人的劳动资金和供给物,就不能产生形成税收债权的动产或不动产,税收的征收也就无从谈起基于“质权″观念而形成优先权,是指不动产出租人旅店主人饮食店主人运送人具有就债务人动产而享有的优先权这些优先权是基于对不动产出租人旅店主人饮食店主人运送人与其债务人就携带的物品达成默示质押的推定而产生的此等优先权与税收优先权并存时的效力顺位,日意两者立法上有所差异日本法律以成立时间先后作为基准,判别受偿顺序而意大利法律把它置于就动产上形成特别税收优先权与动产一般税收优先权之间受偿,但均认为基于“质权”产生优先权不是绝对优先或劣后于税收优先权从某种意义看,它与整体税收优先权处于同等地位的日意两国关于税收优先权与民事特别优先权关系的法律规定,对我国立法不无借鉴意义在设计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时,应慎重处理两者关系在我国,对于一些特殊社会关系的保护尚无统一的优先权制度可供适用,仅在特别法中零散规定个别的民事特别优先权,更不用说有关于处理税收优先权与民事特别优先权关系的法律了在当前的立法状况下,我们认为,要架构完备税收优先权制度,依赖于建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不然有些基于特殊社会关系而产生的应当加以确保的权利连对抗一般债权的优先效力都不具备,更谈不上优先税收债权当然,如何设置优先权制度的问题已超出本文探讨范围,我们对此不作讨论我们主张在将来建立民事特别优先权制度时应借鉴日意两国立法经验,将基于“共有”观念产生的特别优先权置于税收优先权之前受偿,基于“质权”观念而形成特别优先权与税收优先权竞合时依成立时间先后作为优先受偿依据如前所述,我国有些法律也零散规定个别的民事特别优先权,主要包括《海商法》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确立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以及《合同法》第286条确立的不动产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其中,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包括:在船上工作的在编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等给付请求;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港口规费的给付请求;海难救助款项给付请求对这些特别优先权与税收优先权并存时,我们如何确定受偿顺序呢?我们认为,船舶优先权中第一项与第二项海事请求是关于船员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关于人员伤亡的赔偿请求,它关系到船员与受害人的生存权无疑优先税收优先权第四项是基于“共有”观念形成动产优先权,因为若没有海难救助者的救助行为,船舶可能就不存在了,故对此也应加以优先保护至于第三项属税收特别优先权这种特别优先权所担保的船舶吨税和港口规费可视为保存船舶所产生的优先权它同样应该优先债务人因其他行为或财产而产生税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第19条规定的优先权项目包括:救援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要费用这些优先权都是基于“共有”观念形成的优先权,因为没有救援保管行为,航空器就会毁坏,故此优先权中应优先税收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关于建设工程款所具优先权应为不动产工作优先权也属于基于“共有”观念形成的民事特别优先权,它也应优先税收优先权我国学者起草的《民事强制法》,在处理我国法律上现存几个特别优先权与税收优先权关系上有类似的立法安排其第905条规定:“下列金钱债权具有法定优先权,并按照下列顺序受偿:……船舶和航空器优先权建筑承揽优先权;债务人拖欠的国家税款⑾”三结语通过上文对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竞合时的效力顺位问题的探讨,我们基本可以考虑这样的因素来判定两者并存时的受偿顺序:第一,应该依据所保护特定的债权性质,即应受保护的强弱程度来确定对于应受保护的强弱程度的界定是属于价值判断问题,取决于立法者主观衡量我们认为在判定特定债权应受保护的强弱程度时应依据债权人保护债权能力的大小等比如,工人与国家相比在保护自己债权的能力方面弱的多,国家可以行使一些强制执行权来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实现,而工人则没有这样的权力因此,为保护工人工资债权的实现,应赋予担保工资债权的民事优先权优先税收优先权受偿效力第二,应该依据与债权标的物的关系程度来确定当税收优先权与民事优先权同时指向同一标的物时,哪一个权利与该标的物联系密切,就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比如,基于“共有”观念而形成优先权与税收优先权并存时应优先税收优先权因为正是基于“共有”观念而形成优先权的权利人的劳动资金和供给物,才能产生形成税收债权的动产或不动产,这样,这些动产或不动产与基于“共有”观念而形成优先权的权利人的关系比与税收优先权的关系要密切。

论民事优先购买权

论民事优先购买权

论民事优先购买权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对于自己的财产权利也越来越重视。

在这样的背景下,民事优先购买权也逐渐成为了维护个人财产权的重要法律手段。

据统计,随着民事优先购买权的推广和实践,越来越多的人成功维护了自己的财产权益。

本篇文章将从什么是民事优先购买权、民事优先购买权的设定和优势以及民事优先购买权在实践中的案例三个方面进行解析。

什么是民事优先购买权民事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出售不动产和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性权益时,优先出售给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人,而不是出售给其他具有同等条件的买主。

优先购买权原则上应该是优先售给现在的业主或其他出售财物的利益相关人,以保障其利益不受损失。

民事优先购买权的设定和优势为了保障人民的财产权益,国家对民事优先购买权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符合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才能享有该项权利。

具体来说,优先购买权的设定一般需要以下三个条件:1. 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个人或组织;2. 在规定的期限内,以符合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的价格和条件作出接受优先购买债主要约斯书的表示;3. 在规定的期限内存入优先购买价款或提供优先购买担保。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在符合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的价格和条件下作出接受优先购买的要约之后,例行程序等诉讼程序可被判决撤销或其他审判结果对他们的权利不具有终止的效力。

此外,民事优先购买权还能够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其作用:1. 避免财产受到非法处置及损失2. 保证财产拥有者的优先权3. 有效遏制“霸王条款”等违法行为民事优先购买权在实践中的案例案例1:小明购买的房产出现买卖交易纠纷。

由于该房原业主未根据法律规定设定其它人享有优先权,既小明作为符合优先权条件的购买者借助民事优先购买权成功维权。

案例2:某A股公司宣布出售股权,B公司是其联合创始人而被排除在外,但B公司可以依照股权投资协议中的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与拟转让股权人就出售股权进行谈判,并最终享有成功转让股权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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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优先权的概念辨析一、优先权概念的不同说法优先权之制度渊源于罗马,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日本以及继承法国法系的国家民法法典均有专章规定。

优先权这个词是从外文翻译而来的,拉丁文为Privilegia,法文为Privi1eges。

日本翻译为“先取特权”。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优先权作出规定,也没有优先权的定义。

只是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中规定了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以及税收优先权,另外《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试行)中也有一些特殊债权的清偿顺序的规定。

因民事基本法中没有民事优先权的定义,学界对此看法不一,主要有以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优先权”是指在同一物上,先设定的权利优先于后设定的权利,有担保的权利优先于无担保的权利。

1 也有人认为优先权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涵义是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2 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也是持这种观点。

认为优先权是优先的效力。

3 把优先权分为广义上的优先权和狭义上的优先权,狭义上的优先权就是优先受偿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特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或分部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广义上的优先权包括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担权、优先通行权等等。

4 与此类似的还有认为,民事优先权,是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某一民事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优先于其他民事权利人实现的民事权利。

5 “优先权,是立法政策特别保护的结果,意指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使特种债权人依法优先受偿的法定担保物权,其效力至为强大,可以对抗其他的担保物权。

”6 与此类似的是“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7 “优先权,为按债务的性质,而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8台湾有学者认为优先权这种称法,较日本的“先取特权”为安,但从特别法的规定及此种权利的内容,优先权尚不能将其含义完全表达,而优先受偿权的表述更为合适。

据此认为优先受偿权,就是由法律所定特种债权者就债务人之全部或特定财产(动产或不动产)优先受偿之担保物权。

9 外国民法关于民事优先权的定义,当首推《法国民法典》的规定。

该法这样规定:“优先权,为按债务的性质,而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10 日本民法典规定的先取特权相当于优先权的规定。

所谓先取特权系指依据日本民法典及其他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有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就自己的债权获得清偿的法定担保物权。

11英美法中没有系统的优先权理论,但英美法中也有一些具体的优先权类型。

《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优先权是这样诠释的。

优先权(Priority),在时间上先于他人的地位,或者指享有比他人更高权利的地位。

优先常常是由诸如告知的时间或登记注册的时间这样的因素来决定的。

在遗产管理破产公司清算和其他场合中,法律对特定债权人的权利请求规定了优先权。

12《布莱克法律字典》中相当于优先权的概念有两个词(priority ,priority claim),priority是指对于同一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一些债权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得到清偿;13 priority claim.指在破产程序中,一些无担保的诉求如破产费用、拖欠工资、雇员福利等优先于其他诉求得到清偿。

14二、对优先权概念不同说法的评析从以上的各种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对于优先权的概念存在几种观点。

第一、最广义的优先权概念。

这种优先权可以是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是根据当事人约定,而且可以发生在不同性质的若干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

优先权包含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包权、优先申请权等。

15 这样的概念范围显得有些大,不仅有法律的规定又可以当事人约定,难以把握优先权的特质。

第二、优先权的概念指现有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

是物权优先于债权,以及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16 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在用物权的优先性概念来替代优先权的概念,无疑是十分不妥当的。

第三、优先权的概念指特殊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或指特殊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甚至于担保物权,换句话说,是指特殊债权的一种效力。

我们认为特殊效力说站不住脚。

因为,优先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是两个权利。

如果优先权仅是特殊债权的一种效力,那么该效力作为特殊债权的内容之一应伴随其始终,然而优先权却存在着自己独立的消灭原因:可以因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而消灭,可以因债权人放弃而消灭,优先权的消灭并不能导致其所担保的债权消灭,只不过使该债权变成了普通债权而已。

可见此等特殊债权之外尚有一个担保其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权。

这些都说明,优先权并不是特殊债权的一种效力,而是一项单独的权利。

三、本文建议的优先权概念笔者认为,对于优先权概念的讨论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1)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

(2)优先权概念发展的历史轨迹。

(3)与已有的概念体系的和谐性。

(4)优先权制度存在的价值。

从世界民法历史来看,罗马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说是优先权的起源了。

17 从其内容可以看出应该是对特殊债权的一种保护,而非是物权的效力问题。

我国立法中除了一些散见的规定外,主要集中于《海商法》、《民事航空法》、《民事诉讼法》。

从前面介绍的内容也可以看出主要是对特种债权的一种保护,有些还涉及到债权和已有担保物权的顺位问题。

从法的发展来说我国尚未规定物权法,有学者建议将优先权制度列入物权法,优先权属于担保物权之一种。

18 优先权要考虑和已有的物权协调的问题,而不仅是物权之间效力的一种比较。

还有从优先权的研究价值来看,如果只将优先权作为一种效力问题而非独立权利来看,那么相关的问题就很难解决。

比如,如果仅仅只是效力,那么该效力作为特殊权利的内容之一应伴随其始终,然而优先权却又自己独立的消灭原因,还有优先权的追及力问题等,都无法用效力问题作出完满的解释。

因此,本文主张优先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指债权人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9 根据其可主张的对象范围可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

一般优先权以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为权利客体,特别优先权以债务人的特别动产或不动产为权利客体。

从效力上说,优先权不仅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在一定的条件下也有可能优先于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

由于它是对债权的一种担保,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优先权具有法定性、物上代位性、从属性、不可分性、不以占有与登记为要件、变价受偿性等特点。

20 (一)优先权有以下含义:21 1、优先权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物权。

优先权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属于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从其法定性上说,优先权类似于留置权。

但优先权不同于留置权,留置权的法定性表现为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发生,留置权的成立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

而优先权并不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也不是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发生的。

2、优先权是担保特种债权的担保物权优先权的担保对象为法律规定的特种债权,也就是说优先权是法律根据立法政策,为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秩序而赋予特种债权的债权人的权利,其作用是对个别的特殊种类的债权加以特别的保护,而不是在当事人平等的基础上成立的、对某一特定债权的特别保护。

就其法定性而言,这也是优先权的法定性不同于留置权的法定性之处。

3、优先权是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担保特种债权优先权的标的为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财产,既可以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但并不移交于债权人占有.从债权人无须占有标的物上说,优先权不同于质权,而类似于抵押权。

但优先权与抵押权不同。

优先权为法定的,其标的可以是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而抵押权一般为约定的,其标的一般只能是特定财产。

优先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不能是第三人的财产。

而在抵押权、质权,标的物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

4、优先权是以优先受偿为内容的担保物权设立优先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优先权人有就其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是通过行使优先权来保障其债权受偿的,因而优先权也为一种价值权、变价权。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有的称优先权为优先受偿权。

但优先权仅为优先受偿权中的一种,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也为优先受偿权。

(二)优先权的种类优先权因是国家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而规定的,因而不仅在私法上有规定,而且在公法上也有规定,各国规定的优先权的范围大不一样。

这既与一国的立法政策有关,22 也与相关的担保制度有关。

例如,对同一类债权关系的担保,有的规定为法定抵押权,或法定质权,或特别留置权,有的则规定为优先权,等等。

从各国法律的规定看,优先权有在债务人总财产上存在的,称为一般优先权,有在债务人特定财产上存在的,称为特别优先权。

特别优先权又分为动产优先权与不动产优先权。

1、一般优先权一般优先权,是指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为标的的优先权,优先权人得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优先受偿。

日本民法上的一般优先权有四种,即共益费用的优先权、被雇人工资的优先权、殡葬费用的优先权以及日用品供给的优先权。

23 意大利民法上规定的动产一般优先权包括:丧葬费、治疗费、扶养费债权的优先权;酬金和佣金的债权,自耕农、合作公司或者合作社和手工业企业的债权优先权;国家直接税、增殖税和地方政府税的债权优先权;对残废、年老和生存责任保险费的债权的优先权;对其他保险费的债权优先权。

24 一般优先权在我国现行法上也有规定,主要规定在诉讼法、破产法中。

从各国法的规定看,一般优先权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为司法费用而设的优先权。

如破产费用的优先拨付;(2)为民法上特定债权人利益而设的优先权。

如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的优先支付;(3)为民法上债务人利益而设的优先权。

如债务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优先保留。

(4)为国库而设的优先权。

如债务人所欠税款的优先清偿。

2、动产优先权动产优先权以特定动产为标的,是指在债务人特定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

动产优先权人得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各国法上规定的动产优先权的范围不一。

例如,依日本规定,因以下八种原因发生的债权,在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上有优先权:不动产的租赁,旅店的住宿;旅客或货物的运送;公务员职务上的过失;动产的保存;动产的买卖;种苗或肥料的供给;农工业的劳动。

25 除此之外,法国民法还规定政府官员因滥用职权及渎职所发生的债权、因事故受损害的第三人及其权利继承人对由此事故所发生的债权、家庭劳动者的劳动契约所生的债务等具有优先权。

26 3、不动产优先权不动产优先权以特定不动产为标的,是指在债务人的特定的不动产上成立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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