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适用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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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适用问题的思考
摘要
[内容提要]:优先权(或称民事优先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截了当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益。优先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益。从效力上说,优先权不仅能够优于一般的债权,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能优于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本文着重从优先权的概念和特点、民事执行案件在适用优先权方面存在的要紧问题及缘故、优先权类执行案的种类以及优先冲突的解决方式这四个方面对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重点对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冲突的解决方式进行了论述。专门是结合了本人工作体会,对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的适用进行了积极的探究,为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的适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专门见解。并提出在制定我国法典时,在物权的章节中要建立独立的优先权制度,以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美,并有利于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在基层工作中有法可依。
[关键词]:优先权优先权制度适用冲突解决方式
优先权制度起源专门早,可追溯到罗马法。罗马法最初设立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目的在于爱护弱者,爱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优先权自罗马法确立以来,专门多国家在民法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大陆法系的法国、日本在民法法典中均有专章规定①,英美法中虽没有系统的优先权理论,但仍有一些具体的判例能够表达优先权的观念。我国在《民法通则》中没有对优先权作出规定,但在《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程序中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以及在执行程序中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都包含了优先权的理念。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在后来颁布的《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税收征收治理法》等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船舶优先权、航空优先权、以及税收优先权。
一、优先权的概念和特点。
关于优先权的含义,目前在我国的法律界还争议较大,难以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本文依照大多数法律专家、学者的观点,认为优先权(或称民事优先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截了当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益。优先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益,从效力上说,优先权不仅能够优于一般的债权,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能优于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优先权可分为一样优先权和专门优先权。一样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益。专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特定的财产上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益。专门优先权依照其客体的不同又分为动产优先权和不动产优先权。
在法院的审判实务中,需要适用优先权规定的,要紧集中在民事案件的执行时期。这是因为优先权在适用时有二个特点,一是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必须同时享有债权,且多个债权中含有优先权债权。因为只有如此,才存在优先权债权相对其它债权优先受偿问题。若只有一个优先权债权存在而没有其它债权时,也就无所谓谁优先的问题。二是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能同时满足多个债权人的要求。这二个特点在执行时期才表现的最明显,为此探讨民事案件在执行时期适用优先权方面的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一方面笔者从民事执行案件在适用优先权方面存在的要紧问题、常见的几种优先权类
执行案件、优先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等方面作一简述:
二、民事执行案件在适用优先权方面存在的要紧问题及缘故有:
第一,有些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时,把所有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都作为一般债权去执行,没有考虑专门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当同一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按照债权人平等的原则,让所有债权人平均受偿;甚至有的执行人员让一般债权得到了全部受偿,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却没有得到受偿。第二,有些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时,不能正确确定优先权类的案件范畴,对一般债权和优先权债权区分不清,以至于把不属于优先权的案件作为优先权案件去执行,把属于优先权的案件作为一般债权的案件去执行。第三,有些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时,只考虑申请执行人的优先权,而忽略了案外人所享有的优先权。如被执行人一辈子活困难,案外人供给被执行人日常生活用品所享有的优先权。第四,有些执行人员在适用优先权时,无限制的扩大优先权的效力,忽略了优先权在与其它民事权力,如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受到的限制,侵害了其它债权人的利益。产生这些问题的缘故,要紧是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没有优先权的规定,尽管在其它的法律法规、司法说明中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十分零散,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能够普遍适用的优先权的法律规定,给执行人员造成在执行案件时适用法律上的难度,甚至是无“法”可依。但优先权制度是基于爱护弱者,爱护人权,实现人与人之间的真正平等;爱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爱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共公利益及爱护债务人专门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表达了一个国家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爱护的日益完善。为此,在目前尽管我国关于优先权制度还专门不完善,法律的理论界、实务界对优先权的具体内容存在争议的情形下,仍需要依照《民法通则》的差不多原则和现有的一些法律规定,在民事执行案件中正确的明白得和把握优先权的适用问题。
三、优先权类执行案的种类:
依照我国现有的一些法律规定,参照大多数法律专家、学者的观点,并结合我国民事执行案件的实践,在执行中常见的优先权类执行案有以下几种:
(一)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下称申请人)劳动工资、劳动酬劳的执行案件。这种类型的案件要紧是劳动争议纠纷案,也有一部分是劳务纠纷案件,在基层法院可占到5%左右,且有逐年增多的趋势。由于工人工资是坚持工人一辈子活的要紧来源,一旦被执行人拖欠工人工资几个月,甚至上年,将造成申请人及家庭的生活困难,危及到人的差不多生存权,还将会给社会的稳固带来不利的阻碍。为此这类案件在执行时应适用按一样优先权对被执行人全部财产进行执行,使申请人优先受偿。关于工资的范畴,按照1993年9月23日劳动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说明第3条规定,工资包括标准工资及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被执行人拖欠申请人社会保险费用的执行案件。这类案件在执行中也经常遇到。社会保险费用是国家推行的一种社会政策,其目的是坚持社会的稳固与公平,为劳动者提供最差不多的劳动条件和生存条件。我国现有的专门多法律中都把社会保险费用放在优先受偿的位置上。为此企业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执行时应适用优先权规定,对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执行,以保证工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7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失业、医疗、养老、生育的五种保险。
(三)扶养类、赡养类执行案件。
扶养费、赡养费是受婚姻家庭类法律调整。这二类案件是否适用优先权,目前有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因为扶养费是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给对方的必要的补助;赡养费是父母生活困难时,其子女支付给父母的生活、医疗费用。这二个费用差不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