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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法规汇总

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法规汇总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税〔2010〕4号)
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64号)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条款失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2014上半年涉税政策文件汇总:企业所得税[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2014上半年涉税政策文件汇总:企业所得税[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2014上半年涉税政策文件汇总:企业所得税[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在2014年上半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3年签发2014年发布的文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有31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一、减免税政策20个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明确: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但在预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及申报表的填写(Word)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及申报表的填写(Word)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及申报表的填写2014-08-21字体:【大中小】16:23:35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2014年4月8日、18日、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以下简称“《税总发[2014]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山东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以下简称“《省4号公告》”)。

因为与这五个文件相关的,还有其他规定,散见在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中。

为便于大家的理解、把握和运用,现将所有涉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文件、规定进行整理、整合,并结合实例就如何填写相关申报表解读如下:一、主要背景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4月2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减半征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面。

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税[2014]34号》文件,明确了优惠政策的规定。

为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23号公告》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7.07•【文号】财税字[1994]027号•【施行日期】1994.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银行业监督管理,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财税体制改革中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的“八五”后两年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5%;其它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

以上税率除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可作适当调整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地方政府均无权改变。

外商投资的金融、保险企业仍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执行。

二、金融、保险企业的工资、补贴、津贴和奖金等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国家对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计税工资标准分别由财政部和财政部授权的主管财政机关核定,企业实际发放工资超过计税工资部分在纳税时予以调整。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最终版)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最终版)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最终版)第一篇: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最终版)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第一类申报环境问题1.《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无法打开问题。

此表无法打开的原因主要是电脑IE浏览器版本较低,建议纳税人升级电脑IE浏览器至8.0版本以上。

2.《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无法保存问题。

此表无法保存的原因主要是由于IP地址变化等技术原因,引起基础表不能保存到税务机关服务器,建议纳税人更换网络环境。

3.其他表格无法保存问题。

其他表格无法保存的原因主要是网络掉线、网速过慢或填报时间过长使页面失效等,建议纳税人重新登录申报。

4.系统难以登录问题。

出现系统难以登录的原因有多种情况,建议纳税人开通电子税务局“手机动态登录”方式,使用手机动态码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当遇到电脑设备问题时,可以换其他电脑或在办税大厅的电脑登录及申报。

5.无法解决的其他技术问题。

如遇到无法解决的其他技术问题,建议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咨询后台纳税服务QQ。

第二类申报方法问题6.《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从业人数”等数值不能录入问题。

此类数值不能录入的原因主要是输入法可能存在问题,建议纳税人切换到英文输入法下录入数值。

7.纳税人未填写《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302中国境内对外投资”,保存时提示“302字段的值不能为空”问题。

出现此类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纳税人手动增加了“302中国境内对外投资”的空白行,建议纳税人检查是否手动增加了空白行,如果增加了空白行,请删除。

8.纳税人在必填表中由于无数据未进行申报无法保存问题。

出现该类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按照填报规则要求,纳税人必须填报主表和部分附表,如纳税人在必填附表中对应无数据填报,纳税人可直接保存该附表则能实现正常申报。

9.纳税人在减免税优惠表中无法填报相关行次问题。

出现该类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纳税人未按照我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流程完成“以报代备”工作,建议纳税人检查确认是否已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企业所得税减免申报”按照减免税类型完成减免税事项申报。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总结版)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总结版)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总结版)一、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已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若会计与税收上处理不一致,该如何处理?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又如何计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新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允许其实行加速折旧办法,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准确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而言,一方面新购的仪器、设备支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可以提前税前扣除,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同时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其按照(小)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折旧处理(或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仍可以计入加计扣除基数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税收优惠。

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2014年企业购入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会计上采用平均年限法,税收上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影响

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影响

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影响第一篇: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影响财税〔2014〕3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影响作者:厦门国税阅读数量:2508 发布时间:2014-04-23 来源:厦门国税一、季度预缴企业自行对照财税〔2014〕34号文件,凡上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直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作为企业享受的减免税额,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执行。

二、年度汇算清缴纳税年度终了后,企业应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自评当年是否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㈠符合规定条件的,年度纳税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1.各月《资产负债表》;2.各月职工工资表、社保缴交记录;3.有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还应提供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后,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可将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㈡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篇: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广大纳税人:省局对小型微利企业涉及所得税优惠的申报表做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纳税申报表(B类)》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税实务2014年度关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答4

财税实务2014年度关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答4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2014年度关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答4 41、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那么,企业对此类业务是否可以选择在个别年度适用,个别年度不适用此项政策?还是一旦选用,今后所有年度都必须采用此项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42、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但判定小型微利企业三个条件中有一个指标是应纳税所得额,如。

(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股权收购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二、关于资产收购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25日解读:不得不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是蛮拼的。

在刚刚过去的2014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重大的税务改革,发布了诸多税务新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7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78号1994年11月9日)
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反映,新税制实施后,提高了原油、天然气的税额标准,河南油田产量递减,四川的天然气价格暂不能同步调整,按规定缴纳资源税确有困难。

鉴于这种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河南石油管理局生产的原油的资源税税额,由每吨12元暂减为每吨8元;四川石油管理局生产的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5元暂减为每千立方米12元。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财税[2014]109号解读财税

财税[2014]109号解读财税

财税[2014]109号解读: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新规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阅读数量:8633发布时间:2015-01-13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营改增”最新动态本文章共4918字,分2页,当前第1页,快速翻页:【编者按】近日,为了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比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高达1/3,这一比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新政策还明确了对集团内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给予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交易双方均不确认所得。

这将大大降低集团内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促进企业的资源整合和业务重组。

华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及对文件的理解,对该文做出如下解读,以期对读者提供借鉴。

相关政策——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前言关于企业重组中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文件我国陆续出台以下文件:2009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概念,同时划分了企业重组的六种主要类型。

2011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1] 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011年9月国税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11]51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辅导材料四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辅导材料四
税务处理: A105010:第7行第1、2列填报50000元;
第17行第1填报40000元,第2列填报 -40000元; A105070:按照规定填报
11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 整明细表
12

1.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 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 实现。 5.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 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 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6.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分得的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 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会计处理
2014年销售:
借:长期应收款 10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万 贷:库存商品
2014年末收款:
借:银行存款
200万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3.44万 贷:财务费用
800万 200万 600万
200万 63.44万
16
会计处理 2014年销售:
变动)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保留,有变动); 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删除附表设置,保留
调整项目(增设特殊行业准备金调整附表); 股权投资所得(损失)(变动,设置投资收益纳税调整
附表)
5
新旧比对
新增事项: 表—企业重组、政策性搬迁、特殊行业准备金、
预计利润; 调整项目—投资收益、政策性搬迁、销售退回、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4.06.26
•【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为进一步转变税收管理方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深化税收管理改革,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二批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的其他文件目录》、《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二批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其他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26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税收优惠会计处理相关方面的理解

税收优惠会计处理相关方面的理解

税收优惠会计处理相关⽅⾯的理解增值税纳税⼈2011年12⽉1⽇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税额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2011年12⽉1⽇(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设备(包括分开票机)⽀付的费⽤,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财会[2012]13号规定“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详细列出了会计分录。

可实务中发现有些企业的处理不正确:1、技术维护费370元,取得的发票⾮专⽤发票,以为不能抵扣,未申请减免税,当然也可能是觉得⾦额⼩,抵费⽤算了。

2、既作了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同时做了管理费⽤,⼀笔费⽤双重扣除。

这种情况企业的应交增值税科⽬往往跟申报表是对应不上的,否则就应该⾃⾏发现会计处理不正确。

⼆、⼩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处理财税[2013]52号:销售额和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深国税局的做法是⽆需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财会[2013]24号《关于⼩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当期营业外收⼊。

⼩微企业满⾜《通知》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的,所免征的营业税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于两者的会计处理为什么会不⼀样,我的理解是,增值税为价外税,在确认收⼊时并不⼀定知道符合暂免条例,为了规范统⼀计算销项,⽽由于计算销项,⽽实际⽆需缴纳,这时需并不将已计提的销项税转⼊到营业收⼊,⽽是作为税收减免转⼊到营业外收⼊。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字体:【大】【中】【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国税明电[1994]86号【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4.07.30【实施日期】1994.07.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86号1994年7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19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动用1994年期初存货,准许按季抵扣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

根据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研究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做好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抵扣工作明确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在抵扣一般纳税人动用的1994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前,一定要对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数额和已征税款的计算进行审查核实,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60号通知规定的计算办法执行。

对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的,不得抵扣其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的下列存货或存货金额,不得计算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1.库存的报废货物,库存的残次冷背货物;2.库存货物盘盈的金额;3.受托加工的货物;4.已经销售而购买方尚未提取的货物。

(二)一般纳税人退回的在1994年以前购买的货物,凡已经计算了其年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应按规定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
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4.10.25
•【文号】财税[2004]174号
•【施行日期】2005.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2005年3月31日以前,财税[2002]70号文的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仅适用于在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2004年7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解析和实务操作提醒

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解析和实务操作提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4-06-13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6月13日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解析和实务操作提醒日期:2014-06-24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具体规定是: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利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征收率由6%降为3%;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征收率由4%降为3%;旧货以及特定固定资产,由按4%征收率减半征税改为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等试点服务的,保持3%征收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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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121号:如何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2010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对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该文件第三条明确了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笔者认为,该文件应当这样理解:除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这种情况外,宗地容积率高于0.5的,一律按照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现举例说明:
例如,某工厂有一宗土地,占地26000平方米,支付价款26000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建筑房屋面积12000平方米,则该宗地容积率为0.46,因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24000万元(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12000平方米×2×1万元/平方米=24000万元)
假如该工厂这宗土地其他条件不变,占地26000平方米,支付价款26000万元,每平方米平均地价1万元,该宗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该宗地容积率为1.92,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26000万元。

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对企业减轻税负的利好政策,而非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用地单位的惩罚措施。

例如占地面积大而厂房少的工厂、大型堆场、仓储、物流的企业等,厂区空地较多,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税负较高,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这类“大地小房”的情况,即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允许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可以测算出这类企业计算房产税的地价将小于全部地价款,减轻了房产税负担。

财税[2010]121号文件发布后,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在税务处理上只有一种方法: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例如:某公司2008年建造办公楼,面积为1500平方米,建筑成本为105万元,不包括土地价值。

该宗地为本年新征,土地单价为每平方米150元,容积率为0.48(容积率为宗地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的比值),使用年限为50年。

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2011年,因容积率低于0.5,应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以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缴纳房产税的房屋原值=1050000+150×1500×2=1500000(元)。

应缴房产税=1500000×(1-30%)×1.2%=12600(元)。

如果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2011年缴纳房产税的地价=150×1500×2=450000(元)。

2011年缴纳房产税的房屋原值=1050000+450000=1500000(元),应缴房产税=1500000×(1-30%)×1.2%=12600(元)。

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发布实施,使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缴纳的房产税相同,杜绝了之前由企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所做的房产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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