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业务差异分析

合集下载

“视同销售”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辨析

“视同销售”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辨析

《 业会 计 准 则第 2号— —长 期 股 权投 资 》 企 规 定, 长期股 权投 资在 取得 时 , 按照 初始 投资 成本入 应 账, 并分 以下 两种 情况确 定初 始计 量 : 1企业合 并形 成 的长期股 权投 资 。 ( ) 同一 . 1在
在实务 中, 代销单位为委托方代销货物所取得 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 应当根据销售发票的开具 第1 种情况: 代销单位销售代销货物时, 以自己
控 制 下 的企业 合 并 中 , 合并 方 以转让 非 现 金 资产 作 情 况来确 定 。
为合并对价的, 当在合并 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 应
有者权益账面价值 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 的名义直接向消费者开具销货发票的,则应 当计算 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 的 缴纳增值税 。 首先 , 根据实现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 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 当调整资本公 额 ; 应 然后, 将代销清单开具给委托方时 , 根据委托方 积;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 ( ) 2 在非 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进项税额 。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中, 购买方为了取得对被购 第2 种情况: 代销单位销售代销货物时, 以自 不 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应按其在购买 日的公允 己的名义向消费者开具销货发票,而是将代销清单 价 值计 量 。非 同一控制 下 的企业 合 并涉及 以存货 等 开具给委托方, 由委托方 向消费者开具销售发票的, 作为合并对价的, 应按照存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对代销单位不征收增值税,仅对其取得的代销手续 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 2 非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 ) . 1 通过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 资, 其初 资产交换》 的规定进行。 ( ) 2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 的 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 代销单位取得代销手续费时, 应 向委托方开具服务业发票。

视同销售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分析

视同销售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分析

视同销售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分析摘要:视同销售是税法中明确规定的概念,而非会计概念;所谓视同销售,就是其本身并不属于销售范畴,但在纳税处理时必须按照简洁的规定视为正常销售并计算缴纳税金,而会计处理上不一定确认销售收入的一类经济业务。

关键词:视同销售;税务;会计处理;差异分析一、税法中“视同销售〞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中规定的“视同销售〞包括: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非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工程、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

国税函828号文件中对企业处置资产的视同销售情况作了补充规定。

除了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那么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内容及其涉税特点(一)增值税局部在1993年年末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中,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认定共有8种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敏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工程;(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义;(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同年在税法辅导教材中写明:“上述8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均要征收增值税。

《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处理差异分析4600字》

《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处理差异分析4600字》

视同销售行为财税处理差异分析1 引言 (1)2 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和含义 (1)3 视同销售行为的作用4 营改增后的视同销售行为的财税差异 (2)4. 1 税法上视同销售,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 (2)4. 2 税法上视同销售,会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 (5)结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引言销项税额与商品销售的方式存在着一定的相关关系,历来是税务征稽的重要方面。

销售所产生的税费是我国税费总额的一大部分,而视同销售作为销售业务中的一种,需要我们明确它的内容。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我国对视同销售的规定进行了相关调整,人们对于视同销售的相关变动比较模糊,视同销售的认定影响着企业的利润情况,影响着国家税收,影响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为了国家经济的平稳发展,必须明确规定视同销售行为。

2 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和含义史玉光在《企业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一书中写到:“所谓视同销售,是指纳税人在处理某项资产时,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不做销售处理,按照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税款的行为”。

从上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视同销售不同于一般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行为,它产生的差异是由于会计和税法的认定差异造成的。

营改增前视同销售行为有8项,营改增后又增加了3项,其中营改增前《增值税暂行实施条例细则》的8条在此不一一列出。

本次营改增之后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增下列3条视同销售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 1 确认 销 售 收 入 , 后 根 据 销 货 成 本 与 销 售 收 入 配 比 然 的原则结转销货 成本 。 ( ) 需 要 确 认 销 售 收 人 , 接 结 转 销 货 成 本 , 计 税 2不 直 按
给其他单位或者 个体工商户 ;
( ) 自产 、 托 加 工 或 者 购 进 的 货 物 分 配 给 股 东 或 者 7将 委 他单位或者个人 。
1 视 同销售 的范 畴
视 同销 售 , 格 地 讲 , 是 一 个 税 务 概 念 , 不 是 会 计 严 它 而
( ) 他 改 变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的用 途 。 6其 属 于 企 业 自制 的 资 产 , 按 企 业 同 类 资 产 同 期 对 外 销 应
属 可 概念 。所谓视 同销售 , 是指从 企业 自身 角度看 , 没有 发生 售 价 格 确 定 销 售 收 入 ; 于 外 购 的 资 产 , 按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并
( ) 值税 中的视 同销 售 只强调货 物 , 企业所 得税 中 2增 而
《 业 会 计 准 则 》 没 有 视 同 销 售 问 题 , 有 如 何 确 认 企 中 只 销 售 收 入 的 问 题 , 这 里 只 是 借 鉴 了 一 下 税 法 概 念 。视 同 在
销 售的会计处理 主要有两种方法 :
销售行为 , 有 资金 的收 付 ; 税 收 法 律 为 了防 止税 收漏 销 售 收 入 。 没 但
洞 , 征税 时按销售进行处 理 。 在
1 1 增 值 税 中 视 同销 售 的 规 定 .
2 视 同销售 的会 计处 理和税 务处 理差 异分 析
增 值 税 和企 业 所 得 税 中视 同 销 售 的 主 要 差 异 是 :

浅析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处理差异

浅析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处理差异

浅析会计准则与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处理差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交易愈加多元化和复杂化。

在这个背景下,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问题也逐渐成为企业和会计人员需要关注的焦点。

而在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中,会计准则和税法两个领域的不同规定和要求,也可能导致差异。

本文将从会计准则和税法两个方面进行浅析,探讨其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差异。

一、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行为处理的规定在会计准则中,视同销售行为通常指的是企业将某些商品或服务出售给顾客,但由于一些特殊情况或条款的存在,会计人员需要将其处理为非销售行为。

比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表现出将资产转让给第三方或将服务提供给其他公司的模式。

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其中,最基本的规定是销售行为的定义。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销售行为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先有合同确定销售对象、销售价和交付方式,后企业实际开展了交易所涉及的记录和返回业务。

任何一个条件的不满足,就不能被视为销售,而必须按照其他方式划分。

另外,会计准则还规定了视同销售行为的分类和处理方法。

具体来说,这些行为分为两种: (1)应当视作销售的虚拟销售行为,主要是指由于销售中出现了应计未计入或收到未计价的货物和服务因素,或支付服务的实际时间不符合收到付款的业务发生时间,造成了差异。

(2)不应当视作销售的虚拟销售行为,这种行为发生在出售过程中的相关商业活动例如使用协议等。

二、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处理的规定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分类和处理方法也有不同的规定。

根据税法,应将视同销售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视为实际销售,另一种是被视为其他活动或交易。

税法中具体所指的交易类型包括了购买和出售,租赁、融资租赁,维护等商业活动在内。

其中,购买和出售属于实际销售的范畴,而租赁、融资租赁和维护等商业活动属于其他活动或交易。

由这些交易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税务上计算的收入与企业将其视为销售行为的会计业务有很大的不同。

在税法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中,税务部门还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交易类型,设定了具体的准则和标准。

分析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业务差异

分析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业务差异

分析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业务的差异摘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业务是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常会发生的两种行为,前者是购进的货物改变了原用途(已经代扣了进项税);后者是应该用于销售的货物未用于销售(减少了销项税)。

通过把前者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后者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则能很清晰的区分两者,更能确保增值税税款计算的正确。

关键词: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一、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的概念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严格意义上只是会计的一种做账方法,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什么情况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但规定了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其中的一些项目会计上就作为进行税额转出处理。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按销售做账,不确认收入和成本,但税法要求视同销售处理,并按正常销售征收增值税。

这里体现了会计与税法的区别,会计意义上的销售与税法意义上的销售不同,对于会计不作为销售税法却作为销售的经济业务,由于增值税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金额缴纳,此时会计上就采用视同销售处理。

二、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的区分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5.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视同销售及非货币性交易会计税法处理差异的分析

视同销售及非货币性交易会计税法处理差异的分析

法处理差异的分析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科黄伯明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常常发生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事项。

这一行为一方面导致企业货物减少,另一方面企业没有取得现金流入,这种行为不属于典型意义的销售行为。

因此这类事项本身在会计规范上不是销售业务,会计上也没有明确的准则对其作出规定,但税法明确规定了视同销售的内容及处理,企业发生这种业务在纳税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视同正常销售计算纳税。

不同于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不是会计概念,而是税法概念。

视同销售虽然是税法概念,但是各税种的规定也不完全一致。

从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知,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在范围与内涵上都有差异。

(一)货物在企业内部转移时会计与税法确认的差异企业内部转移货物主要指企业自用货物,包括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等。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自用货物,还应视货物是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还是外购的分别进行处理。

若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虽然该货物没有进入社会流通就已经被消耗,企业也没有现金流入,但是货物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发生了增值,按照增值税的征收思想,企业应按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若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等,企业购买该货物时已经确认抵扣进项税,然而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终止了该货物的继续流转,那么企业不再有相应的销项税与购买时的进项税相匹配,故企业应将该货物已经抵扣的进行税额转出,以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可知,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核心是强调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即采用法人所得税模式,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的经济组织不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即只有向法人实体以外的主体转移资产、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才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案例分析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案例分析

结转投出甲产品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100贷:产成品——甲产品100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依据新会计准则,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应当作为销售处理,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处理一致;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不作销售处理,只结转成本。

这与税法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

[例]A公司以将自产的甲产品交换B公司乙产品,双方均将收到的存货作为库存商品核算。

A公司换出甲产品账面成本200万元,公允价值220万元。

B公司换出乙产品账面成本200万元,公允价值220万元。

A公司和B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借:原材料——乙产品 2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7.4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 22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7.4借:主营业务成本200贷:库存商品200假定该项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会计分录如下:借:原材料——乙产品 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7.4贷:库存商品——甲产品 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7.4从上面的例题可看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一部分在会计上也确认收入业务,会计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一致;一部分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出现差异,需要纳税调整。

3.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或清偿债务,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新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购买货物应按购入时的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在企业所得税法上,同样被视同销售,要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计缴企业所得税。

[例]A企业将自产的产品100台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该产品单位成本2000元。

单位售价2200元。

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付股利 2574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7400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贷:库存商品2000004.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税会差异之视同销售(账务处理)

税会差异之视同销售(账务处理)

税会差异之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入计税销售额的经营业务。

而事实上,按照会计上的收入确认原则,很多税法上的视同销售,会计上也是要确认收入作销售处理的。

比如:1、对外投资借:长期股权投资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利润分配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借:应付职工薪酬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银行存款(或借方)5、偿还债务借:应付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只有确实没有经济利益流入或不能确定是否有经济利益流入的少量业务,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不确认收入,如:1、无偿赠送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用于交际应酬,分自产和外购两种情形。

(1)自产,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应计提销项税额。

所得税上视同销售,按市场价减成本,有所得。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外购,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不作进项抵扣或进项税额转出。

所得税上视同销售,按买价作售价,无所得。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贷:库存商品(含税或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些人很纠结于视同销售会计上要不要作收入,比如将存货用于职工福利,倒底是借:应付职工薪酬(售价)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还是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按成本价直接: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成本价)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按会计上的收入确认原则,这种情形符合确认收入条件。

“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老会计经验)

“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老会计经验)

“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引言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陆续发布与实施,对于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比较以及会计上如何对税法上的变化予以“配合”引起人们的广泛兴趣,其中“视同销售”无疑是大家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

已有的文献,几乎都在“欣喜”地提示大家,会计和税法在“视同销售”项目上已经基本“趋同”。

然而本文将遗憾地指出,这多半是对会计改革的精神实质端之不详所造成的一种误会。

事实上只能看成是会计在部分场合慎重推行的“公允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机缘巧合”地与“销售价格”挂起钩来。

由于公允价值与销售价格的关联性,原准备用于正常销售(或消耗)的货物因为要按照作为公允价值表现形式的正常销售价格予以确认和计量,于是在账面上就以销售收入的形式表达出来,这就是所谓的会计上也“视同销售”了。

问题在于对于税法认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未必作为销售处理,于是造成了两者之间的差异。

试想,对于产品捐赠(营业外支出),我们会因为税法上“视同销售”,而生搬硬套到会计上去确认一笔销售收入么?有鉴于此,为了澄清相关认识误区,本文拟对所得税和增值税(还包括消费税等流转税,可基本上参照增值税法规)两大税收法规在“视同销售”方面的规定与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进行比较分析,寻求二者的主要异同,以期对现行的会计实务予以尽可能正确的指导。

“视同销售”范畴的界定严格地说,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法予以界定的范畴,其本意是指对于企业非销售性的货物(包括应税劳务,下同)转移行为,就像货物被正常销售了一样而相应征收适用税种。

可能是基于会计与税法之间历史的紧密联系,“视同销售”这一术语被相当多的会计专业人士较随意地运用到会计场合,并想当然地用以指导账务处理行为。

有必要指明,即便我们要在会计上使用“视同销售”这一词汇,它也和税法上的不是同一概念。

从目前大部分文献来看,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会计对于货物的非销售性转移行为要按照正常销售一样确认和计量,即要确认销售收入和结转销售成本。

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将自有资产作为投资,表面上看没有给企业带来实际的现金流入,但实际上该业务具有商业实质,体现的是企业实物资产与外部的交换关系:企业将投出的资产在社会上出售,取得相当于公允价值的现金,然后再将获得的现金作为投资投出。持有该投资可能带来未来投资收益,双方在交易时是按公允价值来认定投出(投入)的资产价值的,并且按税法规定的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作为投出方其初始投资额应按“公允价值+相关税金”计算。税法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会计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如果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确认损益,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处理一致;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会计上不确认损益,这与税法处理产生差异,需纳税调整。会计过程可分解如下:转出资产换回货币,按公允价值+相关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纳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换回的货币投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从以上各情形可看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一部分在会计上也确认收入业务,会计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一致;一部分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会计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出现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增值税与所得税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有8种行为必须视同销售货物,对这些视同销售业务,一般纳税人应当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当计算应纳税额。一般销售方式下,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其中税率按货物的不同分为13%和17%两档。视同销售行为如果有实际销售额则按上述公式计算销项税额,如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无实际销售额的视同销售行为,按以下顺序确认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不征消费税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1+10%);征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视同销售”行为会税差异分析

“视同销售”行为会税差异分析

交税 费一 应交 增值 税 ( 销 项税 额 ) ” , 另一 方面 由于该 货 物所 有权 上 的风 险和报酬 已经转移 , 根据 会计 准 则有
关 收入 确 认 的原 则 要求 要 按 照公 允 价值 记 录 销售 收
在增值税法 中 , 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如果没有用于 正常 的销 售业务几 乎全部要 被界定 为“ 视 同销售 ” 。包 8 8
辽宁缀 2 0 1 4 0 1
L i a o n i n g E c o n o my
‘ ‘ 视 同销 售 ” 行 为 会 税 差 异 分析
梁 巍
[ 内容提要] 《 会计准则》 中公允价值与销售价格有一定联系, 有时会计为了体现公允价值而将其计入到收入当中, 这与税法当中的“ 视同
所得税 法的立法精 神 , 不确认 收入 。在 这个 问题 上 , 会 计与所得税是一致 的。
鉴于增值税法对 “ 视同销售” 的定义 比较明确 , 而且
2 . 1 每自产 、 委托 加 工 的货物 用 于集 体福 利 或者 个 人消费 。对于这一业 务增值税 上认定 为“ 视 同销售 ” 行
改变 。 二、 具体业务分析
值税 ( 销项税 额 ) ” 。但 会计上并 没有做 销售 处理 , 即没 有记录“ 主营业务收入” 。 只是将库存商 品的账面成本结 转在建工 程 。这是 因为该批商 品所有权 上的风 险和报 酬并 没有发生转移 , 不符合 收入确认原则 。在所得税方 面, 由于货物没有发生转移 , 只是用途发生 了改变 , 根据
视具体 隋况而定 。 1 . 自产或 委托 加 工货 物用 于 非增值 税 应税 项 目。 比如水泥厂将 自产的水泥用于 自建厂房 , 在增值税 上被 认定为 “ 视同销售 ” 行 为 。有关 税务方 面的问题会计 要

浅议几种视同销售业务的差异分析

浅议几种视同销售业务的差异分析
科技信息.
专题 论 述
浅 议几 种 视 同销 售 业 务 的 差 异 分 析
营 口市老 边 区工业 园区建设 投 资发 展 有 限公 司 王筱 菲
[ 摘 要 ] 同销 售业务在会计处理上 涉及到是否缴纳流转税和企 业所得税 的问题 , 视 其本身并不复杂 , 由于在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但 税 法 规 定 中对视 同销 售 含 义 并 不 是 很 明确 , 时视 同销 售 种 类 比较 繁 杂 , 处 于 新 企 业 所得 税 法 规 和 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替 代 原 有 的 规 同 又 定之 时, 实务操作 时难免有混淆之处。 在 本文只在现行的会计准则和税收规定 中对视 同销 售业务如何处理进行例 示 , 以供 同行 参考。
[ 键 词 ] 同销 售 增 值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关 视
关 于视同销售业 务, 前 尚未有一个明确的解释 。 目 在企业生产经营 活动 中经常 发生这样 的事项 : 自产或 购买的货物用于在建 工程 、 将 职工 福利 、 职工奖励 、 捐赠 、 利润分配 、 抵债 、 进行非货币资产交换等 。 这一方 面减少了企业的货物 ,另一方面这 些事项都不是典 型意义上的销售行 为。对 此类 事项 如何 进行 会计处理 , 在许 多的争论 , 存 会计学 界将其称 为“ 同销 售” 笔者认 为 , 谓视 同销售 , 视 。 所 就是作 为业 务本身不 是销 售, 但纳税 时按 照税法 的规定 要视 同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 , 视同销售 是税 法 概念 , 不是 会 计 概念 。 而 各 税 种 对 视 同销 售 的 规 定 不 完 全 一 致 ,税 收 中 的视 同销 售 有 流 转 税与所 得税 之分 , 两者之间不 可相互适用。 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 同销 售 行 为 , 一 定 就 要 视 同 销 售 缴 纳 所 得 税 , 否 需 要 缴 纳 所 得 税 , 看 不 是 要 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 同销售 的规定 。 本文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增 值 税 与所 得 税 上 的处 理 进 行 分 析 。 税 法 列 举 的 视 同 销 售 行 为 因 为 视 同 销 售 在 各 税 种 之 间 的 差 异 性 和 不 可 相 互 适 用 性 难 以 把 握, 因此 在实务 中对税 收法规 的解读就尤为重要 , 现整理归纳如下 。 1 增值 税 法规 规 定 的 视 同 销 售 行 为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增值税 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 》 四条 规定 : 位或 第 单 个体经 营者 的下列行 为, 视同销 售货 物 : ()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 或个人 代销 ; () 2 销售代销 货物 ; () 3设有两个 以上 机构并 实行统一 核算 的纳税人 , 将货物从 一个机 构移送其他机构用 于销售 , 但相关机 构设在同一县( ) 市 的除外 ; ( ) 自产或委托加工 的货 物用 于非增值税应税项 目; 4将 ( 将 白产 、 5) 委托加工 的货物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 ) 自产 、 托加工或 购买 的货 物作为投资 , 6将 委 提供 给其 他单 位或 个体 工商户 ; ( ) 自 、 托加工 或购买 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 7将 产 委

视同销售税会差异

视同销售税会差异

▪ 借:应付利润
▪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同时结转成本
▪ 借:主营业务成本
▪ 贷:库存商品
▪ 处理理由是:这种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货币流入或流出,但从实质上看可 视为将货物出售后取得销售收入,再用货币资产分配给股东,因此对这一 行为应作销售处理,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计入有关收入科目,再结转成本。
▪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 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 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
▪ 国税函【2008】828号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 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 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 2.用于交际应酬; ▪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 4.用于股息分配; ▪ 5.用于对外捐赠; ▪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税会差异:小会计准则与增值税的比较
▪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商品视同销售的规范适用 ▪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涉及商品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规范较少,只在
“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科目中提及。但是,小 企业同样可能发生除以上列举以外的其他视同销售业务,比如以自产产品或 外购商品作投资、股利分配、捐赠赞助等视同销售业务。 ▪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 的交易或者事项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即:小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业务,《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 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视同销售会计和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

视同销售会计和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

个县或市 , 货物由一个机构运送到另一个机构进行销售的过程。在 这种 情况下, 要判定是否是视 同销售 , 就要看企业是否是将货物 “ 用 来销售”。即一个机构在接收货物 时向对方开具发票或者收取了货 款的行为 。如果转移的产品不算是 “ 用来销售” , 那么转运货物的 —方就不用缴纳增值税 。而收到货物的—方也不需要进行会计 上的 登记处理。根据相关的税法法律规定 , 企业若有上述将货物转送到 另一个机构代理销售的情况 , 那么货物的资产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转 移, 在会计方面不做处理 。例如某公司在A 地有- - - 一 个总厂 , 在B 地有 个分厂 , 现在将B 地分厂生产的产品转送到A地进行销售。当货物 销售之后, B 地分厂要缴纳增值税额 , 销售款有1 0 0 0 0 元, 缴纳 的增值 税额有3 4 0 o 元。则B 地分厂在记录时需要做如下处理 : 借: 应收账款

1 3 4 0 0
上的差异, 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贷: 主营业 务收 入
1 0 0 0 0
二 、视 同销售在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之间存在的差异
1 ,他人代理销售货物的情况 这种情 况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把视同销售作为买断的形 式。在这种形式之下 , 委托方把产 品让受托方销售 , 双方协定一个转 让价格 , 受托方在付给委托方商议好的款项后 , 产品的销售就 由受托 方全权代理。受托方 自己制定销售价格, 制定营销方案 , 把两者之间 的差价作为 自己的利润。这也算是受托方销售收入的一部分。而委 托方要在收到款项后 , 确认 自己的收入, 缴纳一定的税额。而对于所 得税款的缴纳, 由于双方都是正常的销售行为 , 所以没有差异。例如 A公司委托B 公司代理销售3 o o o Y  ̄ 商品, 协议价格为2 o 0 元, 产品的成 本为每件1 5 0 元, 而B 公司销售产品时的定价为2 5 呒 。那A公司的收 入为印0 0 0 呒 , 应交增值税为3 5 0 0 元, A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为4 5 0 0 0 0 元。另一种方式则是收取手续费的形式。这种形式下, 委托方收取手 续费之后 , 再将货物交给代销方 , 由其代理销售。这时, 委托方的收入 账单上应该是 “ 发出商品”而这时是不算入企业的收入的。而受托 方把销售账单交给委托方时, 委托方要根据销售商品的实际收 ^ 确认 要缴纳的税额 。 2 企业在 代销货物的情况下 这这种情况下也有两中方式。和上述情况—样 , 首先是在买断的 情况下 , 这时企业在会计处理和税法上的处理是一样的 , 企业所缴纳 的所得税不需要做调整。例如 , A 公司通过买断的形式交给B 公司某 商品删 牛 代销, 双方商定的商品价格是2 0 0 元, 每件商品的成本是1 5 0 元。而B 公司则以每件商品2 5 0 元的价格 出售。那么在这种 l 青 况下, B 公司销售产品之后, 就算是企业 自身的主营业务收入, 在计算成本时, 算做价格的差价 ,  ̄1 0 0 0 0 0 元。而在另一种形式下 , 即收取手续费的 形式, 会计和税法处理有所不同。从受托方的角度 , 其销售产品所获 得的收益并没有成为 自己企业的利益 , 所I 这部分收益不能作为企业 的销售收入 , 在会计处理上是和税法处理时相同的, 并不会增加受托 方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额。 3 企业将产 品转移到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组织进行销售 的情况 这种隋况是指存在两个或两个 以上 的机构组织, 两者不在同一

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税处理差异

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税处理差异
具体 分 录 如 下 :
[ 案例 1 ] 星辉公司将生产 的一批商 品分给 江南公司 , 江
南 公 司是 星 辉 公 司 的 股 东 。 该 批 商 品 不含 税 售 价 2 O万 元 , 成 本 1 4万 元 ; 同时, 将 自产 的 一 批 产 品 发 放 给 生产 工 人 作 为福 利 , 该 产 品不 含 税 售 价 4万元 , 成 本 3万元 。 假 设 不 考 虑其 他 税 费 。
( 一) 会计上与增值税 中都作 为销售 的业务。 这种情况包括
企业将 货物交给其他 的单位或者是个人代销 ; 以视 同买断的方 式销售代销 的货物 ; 将 自产 、 委托加工 或者是购进 的货 物分配 给 股东或分配给投 资者 以及将其作为投 资,提供给其他 的单
位; 将 自产 、 委 托 加 工 的 货 物用 于集 体 福 利 或 者 是 个 人 消 费 。 在 以 上几 种 情 况 下 , 会计处理上应该确认收入, 并结 转 成 本 ; 同时 按 收入 金 额 计 算 增 值 税 销 项税 额 。 下 面 我们 以 具体 的案 例 进 行
中 进 行 了 明确 的规 定 , 界 定 了八 种 视 同销 售 的行 为 。其 规 定 的 视 同 销 售行 为 ,在 税 法 中需 要 确 认 收 入 并 且 计 算 缴 纳 增值 税 ; 同 时 ,我 国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也 对 销 售 的确 认 条 件 作 了 相 关 的 规 定, 但是, 会 计 准 则 和 增 值 税 法 中对 视 同 销 售 的 规 定 和 处 理 是
务。这种情况包括 : 设有 两个 以上不在 同一 县市 的机 构并且实
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 到其他机构用 于 销售 ; 以收取手续 费的方 式销售代销 的货物 ; 将 自产或者委托 加工的货物用 于非增值税应税项 目或用于集体福利 ;将 自产 、

《视同销售税会差异》课件

《视同销售税会差异》课件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 销售价格确定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 销售额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 价格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中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地点
纳税人核算地
货物移送地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04
视同销售税会差异分析
增值税与会计处理差异分析
会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的处理 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类似,通常不确认收入, 而是以成本价直接结转营业成本。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差异分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行为上的处理差异主要表现在对收入和成本的确认 上。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通常不确认收入,而是以成本价直接结转营业成本,而企业所 得税则需要将视同销售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02 防止偷税漏税
通过视同销售的规定,可以防止企业通过不确认 收入来偷税漏税。
03 规范企业行为
视同销售的规定有助于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促 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增值税法中视同销售的税法
02
规定
增值税法中视同销售的情形
销售代销货物
将代为销பைடு நூலகம்的货物视同销 售,缴纳增值税。
货物移送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 同销售。
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 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当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 消费,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 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当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针对视同销售业务差异分析

针对视同销售业务差异分析

视同销售业务差异分析“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确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明确的视同销售行为有:(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工程;(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包括配购股票),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同一县(市)以外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6)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的货物;(7)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并返还的包装物押金;(8)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换出资产;(9)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债务重组方式之一);(10)在建工程试营业销售的商品。

注意: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下列行为会计上应作销售收入处理:(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以买断方式销售代销的货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以旧换新(会计上不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处理);(5)还本销售。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经管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与奖励等方面。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1)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2)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3)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时,在转让股权时视同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征税;(4)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会计上作预收账款处理,但须在收取款项时缴纳营业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视同销售业务差异分析“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确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明确的视同销售行为有:(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包括配购股票),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同一县(市)以外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6)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的货物;(7)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并返还的包装物押金;(8)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换出资产;(9)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债务重组方式之一);(10)在建工程试营业销售的商品。

注意: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下列行为会计上应作销售收入处理:(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以买断方式销售代销的货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以旧换新(会计上不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处理);(5)还本销售。

2、《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是: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与奖励等方面。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1)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2)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3)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时,在转让股权时视同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征税;(4)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会计上作预收账款处理,但须在收取款项时缴纳营业税。

4、《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财税字[1996]79号文件和《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2)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应作为收入处理。

(3)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有:(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3)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商品(不动产除外)或货物的“视同销售”业务可以总结为“两个凡是”,即凡是外购的商品或货物,“对外”一律作“视同销售”处理,“对内”不作“视同销售”处理;凡是自产产品(包括委托加工货物),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一律作“视同销售”处理。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视同销售”业务可以总结为:外购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内”不“视同销售”,“对外”(不含投资)一律作“视同销售”处理此外,自行开发的不动产,对内不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征营业税作特例处理。

所谓“对内”,是指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部门、职工福利等方面;“对外”是指用于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债务、换取资产、分配给投资者等方面。

视同销售业务之所以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主要是因为不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

根据《收入准则》的规定,一项经济交易是否确认收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第二,销售方不再对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也不再保留与售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继续管理权;第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第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此外,防止上市公司利用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业务虚增利润,会计准则对相关业务作了专门的会计处理规定。

而以上业务,凡具备了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均需按规定计征相关流转税和所得税。

【注: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二)视同销售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视同销售,于货物移送使用的当天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⑴单位或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于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⑵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或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的,于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当天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3、《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于资产负债表日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三)视同销售计税金额的确定视同销售一般按下列顺序确认计税收入;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国税发〔1993〕154号)(1)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2)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注意: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而计征增值税不适用这一规定。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5)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6)复合计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后,其组成计税价中不但包括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税,还应包括从量定额计征的消费税。

新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可以推导如下:由于,组成计税价=成本+利润+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成计税价×消费税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因此有,组成计税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此外,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上述组成计税价格中,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税务机关确定,增值税成本利润率,除应税消费品有专门规定外,其余一律按10%。

国税发〔1993〕156号文件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1)甲类卷烟10%(2)乙类卷烟5%(3)雪茄烟5%(4)烟丝5%(5)粮食白酒10%(6)薯类白酒5%(7)其他酒5%(8)酒精5%(9)化妆品5%(10)护肤护发品5%(11)鞭炮、焰火5%(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13)汽车轮胎5%(14)摩托车6%(15)小轿车8%(16)越野车6%(17)小客车5%(四)关于自产自用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字(1997)26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但按税收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

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

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按税收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还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应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交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例5、甲企业2000年10月份某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20件,该产品成本每件3000元,市场价格(不含税)每件售价4500元。

增值税税率17%,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有关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1.领用时作会计分录如下:2.借:在建工程753003.贷:库存商品60000(3000×20)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4500×20×17%)5.2.月末按比例分摊法计算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计算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6.若本月销项税额合计250000元,本月进项税额合计150000元,则:7.⑴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50000-150000=100000(元) 本月应纳城建税=100000×7%=7000(元)在建工程应分摊的城建税=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城建税=15300÷250000×7000=428.4(元)⑵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00000×3%=3000(元)在建工程应分摊的教育费附加=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5300÷250000×3000=183.6(元)⑶应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7000+3000-428.4-183.6=9388(元)⑷视同销售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0×20-3000×20-428.4-183.6=29388(元)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交所得税=29388×33%=9698.04(元)月末作会计分录如下:借:在建工程10310.04(428.4+183.6+9698.0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9388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7000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3000递延税款9698.043.年末按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调整在建工程科目金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