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摘要】本文主要围绕着浅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展开讨论。
定义了视同销售业务,并详细介绍了其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的具体方法。
然后分析了会计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关联,并探讨了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在强调了综合会计与税务处理的重要性,以及合规经营和建立健全的会计与税务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与税务方面的处理方法,以及如何有效管理税务风险,确保企业的合规经营并建立健全的会计与税务管理制度。
【关键词】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关联、风险管理、综合性、合规经营、会计管理、税务管理制度1. 引言1.1 浅析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视同销售业务是指企业向特定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但将销售额及利润作虚构、隐匿或变相处理的行为。
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中,视同销售业务往往涉及虚假账目、逃避税收等问题,对企业造成严重的财务风险和声誉风险。
在视同销售业务中,会计处理通常涉及虚假销售额的记账,将销售额和利润少报或不报,以掩盖实际营业额和盈利水平,误导股东、投资者和监管部门。
在税务处理中,视同销售业务可能导致逃税行为,企业未缴纳应纳税款或偷逃税款,侵害国家税收利益,引发税务风险和处罚。
会计与税务处理在视同销售业务中具有密切的关联。
会计处理的违规行为可能直接影响税务处理,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也需要建立在真实的财务数据基础之上。
企业需要加强会计与税务管理的整合与协调,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避免因视同销售业务而造成的财务及税务风险。
会计与税务处理在视同销售业务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企业应该意识到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的会计与税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行为,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有效管理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遵纪守法经营的重要保障。
2. 正文2.1 视同销售业务的定义视同销售业务是指企业通过虚拟渠道进行销售的一种业务模式,也称为互联网零售。
视同销售税务处理方案
一、背景及目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交易方式日益多样化,一些业务在会计核算中可能未体现销售收入,但在税收上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
为规范税收征管,确保国家税收权益,本文旨在制定一套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方案,以指导企业正确处理相关税务问题。
二、视同销售的范围1. 企业将自有资产移送他人,如市场推广、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
2. 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将自有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业务。
3. 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将其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等。
三、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1. 确定视同销售的前提(1)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2)按自制资产或外购资产分别确认视同销售价格。
2. 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1)企业将视同销售收入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并入主表;(2)将视同销售成本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并入主表。
3.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规定,除对外捐赠等特殊情况外,企业发生非货币资产交换,将自有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业务时,按公允价值结转销售收入,同时结转业务成本;(2)对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一般按成本转账,不作销售处理。
4. 纳税申报及税务调整(1)纳税申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申报纳税;(2)税务调整:企业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如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注意事项1. 企业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确保税收合规;2. 企业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应准确核算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3. 企业应加强对视同销售业务的税务管理,防范税务风险。
五、总结本文提出的视同销售税务处理方案,旨在为企业提供一套规范、实用的处理方法。
浅谈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思路
一、视同销售行为的定义及分类视同销售,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在会计上不作为收入核算,但是在税法上作为收入核算的特殊经济行为。
本文按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改变资产所有权、是否确认收入作为标准,将视同销售行为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改变资产所有权的情形;第二类是将应税视同销售资产转移到增值税以外领域的情形;第三类是将资产交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没有改变资产所有权的情形。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与税法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中的有关规定,在确认收入时,会计方面不区分实际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只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即可确认收入;但是如果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无论是实际销售行为还是视同销售行为,均不确认收入。
例如企业对外出售原材料、基建工程用脚手架均确认收入;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分配利润也符合准则规定,应当确认收入。
根据2019年《税法》规定,不同纳税主体发生上述经济行为时,视同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经过比较我们得知,视同销售行为是税法中的特殊经济行为,与会计处理关系不大。
例如制衣厂举行元旦福利活动,免费给公司员工每人发放一套自制的衣服,该行为需要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核算收入,在税法上缴纳相关税费;假如制衣厂免费为公司员工提供服装搭配服务,则不需要视同销售。
三、视同销售行为典型案例会计处理(一)所有权改变的情形案例1:新兴公司是一家高档化妆品制造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5月1日将自产高档面膜用于对外投资,其中产品成本为50000元,产品销售价格为65000元,增值税率、消费税率均为现行税率。
解析:在本例中,新兴公司利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产品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了买方,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该按照公允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在计算企业应缴纳的税款时,应视同销售,计算相应的消费税、增值税。
本案例在税法核算和会计处理都应确认收入,两者口径没有差异,因此不需要调整纳税额。
案例2:某汽车制造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15日将一辆自产的小汽车作为职工福利,奖励给月销售量排名第一的职工,其生产成本为1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使用的增值税率为13%,消费税率为10%。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财会字[1997]2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
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直接记入相关科目。
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缴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
同理,由于所得税仅对全年利润经纳税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征收,并且实行按年计征,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无需对视同销售业务计算所得税。
况且,企业所得税除33%的法定税率外,还有两档优惠税率存在(即18%、27%),在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时候,很难确定其适用税率。
同时,正确计算在建工程应承担的税费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的计价,从而影响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损益核算。
由此可见,对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应区别情况对待,既不能直接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能对该笔业务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33%计算所得税。
按照财务核算的配比原则,如果当期存在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就应该在当期损益和在建工程两者之间进行分摊。
因此,如何确定在建工程应负担的税费,将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
视同销售 会计准则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会计准则及税务处理在商业活动中,有些交易在实质上类似于销售,但却无法被视为销售。
这些被称为视同销售的交易在会计准则和税务处理方面具有一些特殊性。
本文将以视同销售为主题,探讨其在会计准则和税务处理中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指某些交易虽然在形式上不是销售,但在实质上与销售具有相似的经济后果。
这类交易虽然没有实际转移商品所有权,但涉及到商品的使用、控制和经济利益的接受。
视同销售广泛应用于房地产、金融和公共事业等领域中。
二、会计准则中的视同销售处理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对于视同销售交易,应根据实质经济后果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来说,在交易涉及租赁或融资租赁时,需要根据租赁的实质进行分类和核算。
对于视同销售交易中的租赁,准则要求根据资产的归属和租赁期限的约束,将其划分为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
对于金融租赁,应将租赁资产计入租赁方的资产负债表,并在租赁期间将租赁贷方款项以适当的利率进行摊销。
对于经营租赁,租赁资产不计入租赁方的资产负债表,仅按照租赁期间的租金支付行为进行会计处理。
除了租赁交易外,视同销售还可以涉及其他形式的交易,如收益共享和利差交易等。
在这些交易中,准则要求根据交易的特性和实质经济后果进行合适的分类和核算。
三、税务处理中的视同销售视同销售在税务处理中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于会计准则,税法对视同销售交易的分类和处理方式可能存在差异。
在税法中,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视同销售交易可能面临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一般来说,视同销售交易在税务处理中被视为具有销售行为,应当纳税。
对于租赁交易,租金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或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不同税法对视同销售交易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一个交易在会计准则下被视为租赁,而在税务处理中被视为销售的情况并不少见。
因此,企业在处理视同销售交易时需同时考虑会计准则和税务法规的要求,以确保合规并降低潜在风险。
四、应对视同销售的挑战视同销售交易的处理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挑战。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视同销售是一种常见的税务和会计处理方式。
对于某些非标准的销售行为,企业需要将其视为销售行为进行处理,以确保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本文将探讨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捐赠、及样品陈列,以及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在纳税处理上,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法规的规定,将视同销售收入计算应交增值税,并按时申报纳税。
同时,企业还需要确保相关税务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包括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入库单等,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税务风险。
二、视同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将视同销售收入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
具体来说,企业需要将销售收入记入适当的会计科目,并确认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例如,如果企业将自产的商品作为样品陈列,那么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将该商品的销售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确认相关的成本和费用。
如果企业将自产的商品无偿赠送他人,那么在会计处理上,企业需要将该商品的成本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的关联视同销售收入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它们的目标都是确保企业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它们都需要企业按照相关法规和准则进行规范操作。
它们都需要企业保持完整的税务和会计记录,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风险。
视同销售收入的纳税处理和会计处理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企业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准则进行规范操作,确保税务和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企业还需要保持完整的税务和会计记录,以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的风险。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与纳税筹划随着酒类市场的日益繁荣,酒类包装物押金税务会计处理及纳税筹划问题逐渐受到。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
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
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
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
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
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7贷:库存商品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怎样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税务与会计处理
怎样对视同销售⾏为进⾏税务与会计处理视同销售是⼀种特殊的销售⾏为。
对视同销售⾏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务与会计处理既相同也有区别。
下⾯店铺⼩编将带着⼤家去了解⼀下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商户的8项视同销售货物⾏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了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视同销售⾏为。
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的6项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改变⽽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
视同销售的4种情形:1.会计上规定应作销售收⼊的⾏为。
如企业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产、委托加⼯的货物⽤于职⼯个⼈福利或者个⼈消费;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商户。
例:A企业将⾃产的⼀批产品分给B投资企业,该批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0元,成本70000元;将⾃产的⼀批产品作为福利发给⽣产⼯⼈,该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元,成本8000元。
不考虑其他税费。
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应付利润117000应付职⼯薪酬11700贷:主营业务收⼊1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8700借:主营业务成本78000贷:库存商品780002.会计上不作销售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视同销售处理。
如企业将⾃产、委托加⼯或者购进的货物⽆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例:A企业将⾃产的⼀批产品通过县政府⽆偿赠送给县⼀中,该批产品不含税售价100000元,成本70000元,当年度利润总额为50万元。
不考虑其他税费。
则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借:营业外⽀出87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0贷:库存商品70000税务处理:通过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及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及会计处理纳税人在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必须按销售额*税率计算销项税,但是否确认收入则视该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引起产品的产权发生变化而定。
1、当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生产免税货物、在建不动产或者用于营业税其他应税劳务的,由于产品的产权没有发生变化,仍然属于本企业,则该视同销售行为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并按销售额计算销项税。
借:生产成本、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当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发放福利、有业务招待、对外投资、股利分配或无偿赠送时,由于产品的产权已经转移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不再属于本企业,则该视同销售行为须确认收入并按销售额计算销项税,同时结转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3、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分配或无偿赠送时,由于货物的产权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也须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
借: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4、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开票,以及开具何种发票。
(1)当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时,如果对方是一般纳税人需要抵扣进项税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否则开具普通发票。
(2)当纳税人发生其他视同销售行为时,由于不涉及对方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不开发票,此时,只有发货单或领料单、福利发放表等企业自制的原始凭证。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 “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视同销售” 的会计处理摘要企业所得税法下,自产货物的“视同销售”是指将企业自行生产的货物按市场价格计算,列入公司销售业务,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本文将关注于企业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方面的相关问题和注意事项,旨在帮助企业规范会计处理流程,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引言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得出的税款。
而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章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企业自行生产的货物应列入公司销售业务并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企业在进行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时,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会计处理方法1. 收入确认自产货物“视同销售”时,首先需要确认销售收入。
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将自产的货物按照其市场价值计入销售收入账户。
2. 成本确认在确认销售收入后,需要确认销售成本。
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将自产货物的成本费用计入销售成本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销售成本的计算应包括生产成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等。
3. 库存处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后,还需要进行相应的库存处理。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将自产货物的库存余额从存货中减少,并计入销售成本账户。
4.税金自产货物“视同销售”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实际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并计入企业所得税费用账户。
5.相关科目的会计处理自产货物“视同销售”还需要对其他相关科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例如,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应交税金、应付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余额。
注意事项在进行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税务合规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法规,确保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税务合规要求。
2.准确计算市场价格自产货物“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需要准确计算市场价格。
企业应收集相关市场信息,并进行审慎判断,确保市场价格计算的准确性。
浅议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纳税影响及对策
这两种税种的范围进行系统分析ꎮ 由于两种税种范围的界定较为
困难ꎬ主要就是因为界定范围所依据的理论基础较为不同ꎬ流转税
需要全面系统的对流通增值进行考虑分析ꎬ而所得税则需要对权
属问题进行分析考虑ꎮ 第一ꎬ需要将流转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同所
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范围进行统一ꎬ此目标并不难实现ꎬ由于现阶
仅仅对成本进行结转ꎮ
二、视同销售中会计处理同纳税问题的优化对策
( 一) 明确视同销售行为相关范围的界限ꎮ 针对视同销售行
为的界限而言ꎬ其存在不同的关键原因ꎬ主要就是由于我国税种相
对较多ꎬ进而使得不同的税种ꎬ也具有不同的计算方法同理论依
据ꎮ 因此ꎬ在明确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时ꎬ就需要全面系统的考虑
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ꎮ 企业在对视同销售行为的范围进行明确规
以及解释ꎬ从而使得视同销售行为的界定范围更加具有科学性ꎮ
如:对于赠送问题而言ꎬ不管是所得税还是增值税的流转税ꎬ都需
要面对此问题ꎬ对于有偿赠送同无偿赠送的含义进行详细的区分ꎬ
在实务中尽可能的对此种现象进行划分明确ꎮ
( 二) 合理规范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式ꎮ 从根本上对
视同销售行为中的税务处理方式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ꎬ使国家税
申报ꎮ 第三种方法ꎬ就是对在计算赠品应纳税额时ꎬ就应该同所需
销售的商品应纳税额进行统一的计算ꎬ不再对其进行单独的纳税
申报ꎮ 对于此种同类型的视同销售经济行为ꎬ就形成了三种不同
的纳税处理方式ꎬ此种情况的出现ꎬ不仅仅会对初学纳税处理人员
造成不利影响ꎬ还会导致纳税申报者很难进行纳税申报ꎮ
( 三) 视同销售行为中的会计处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异ꎮ 在对
( 二) 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存在较多争议ꎮ 从现阶段视
视同销售的情形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情形如何进⾏税务处理视同销售是相对于会计核算⽽⾔的⼀个税收概念,可以理解为对于某些特定事项属于税收上需要确认为应税收⼊⽽会计核算中不核算销售收⼊的内容。
⼀般⽽⾔,视同销售的事项主要是指企业将⾃有资产移送他⼈的情况。
视同销售的税收规定(⼀)税收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如将⾃有资产⽤于市场推⼴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途等情形应确定视同销售收⼊。
⼀是强调确认视同销售的前提是资产所有权属发⽣改变;⼆是按⾃制资产或外购资产分别确认视同销售价格。
(⼆)纳税申报处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是:企业将视同销售收⼊通过填报附表⼀《收⼊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并⼊主表;同时将视同销售成本通过填报附表⼆《成本费⽤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成本项⽬并⼊主表。
执⾏《企业会计准则》的核算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中,除对外捐赠等特殊情况外,企业发⽣⾮货币资产交换,将⾃有资产⽤于市场推⼴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奖励或福利等业务时,按公允价值结转销售收⼊,同时结转业务成本。
案例分析(⼀)将⾃制资产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28号⽂件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时属于企业⾃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
例1:2010年11⽉,A公司将其⽣产的不锈钢保温杯作为福利发放给职⼯,保温杯的单位成本30元,市场价70元,适⽤的增值税率为17%.A公司有职⼯200名,其中⼀线职⼯170名,管理⼈员30⼈。
2010年度发放⼯资、薪⾦102万元,除发放保温杯外的职⼯福利费⽀出5万元。
根据上述条件,分析不同会计核算对纳税申报的影响。
1.账务处理(1)结转成本费⽤借:⽣产成本——职⼯福利费13923管理费⽤——职⼯福利费2457贷:应付职⼯薪酬——职⼯福利费16380⽣产成本=170×70×(1+17%)=13923(元);管理费⽤=30×70×(1+17%)=2457(元)。
视同销售业务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分析
M e a l r c lFi t lu gi a nanc a c i lAc ountng i
若上述彩电为公司外购用于职工福利 , 增值税暂行 在《
条例》 中规定 , 该货物进项税不得抵扣: 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一
笔者以自产货物用于投资为例, 分别就同一控制和非同 控制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予以说明。 例 1甲企业为一般规模纳税人 . : 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 7 该公司于 20 年 1 1日以库存商品对乙企业投资, 09 月 占乙企业注册资本的5%,形成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 1
20 年 1 08 月颁布执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和《 以及 20 09 年1 月修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 等税收法规 , 针对相应税种的“ 视同销售” 业务范围做出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f 销项税 ̄) 50 lx7 ( 0 xO 1%) 1
视同销售,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且《 号一职工薪酬》 规定“ 以外 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 应按照该商品的公允 价值和相关税费, 计量应计人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在此 . 笔者认为, 在会计和所得税的处理上应与上述一致, 即按公 允价值确认收入, 同时缴纳所得税, 但是在增值税上 , 由于货
2 5 50
了明确规定。但新《 企业会计准则)20 年) “ ) 06 就 视同销售” ( 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却未有具体、 集中的规定 . 只是散见 于《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 则第 7 号——非货币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 l 号—— 2
若上述A产品作为本企业原材料是从外部购进的 , 买
八种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方法
八种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方法视同销售是一种特殊的税务处理方法,指企业将一些与销售相关的交易视同为销售,从而增加销售收入。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的税负,提高利润。
下面将介绍八种常见的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方法。
1.赠送视同销售:企业可以将赠送的商品或服务视同为销售,这样可以增加销售收入。
比如,企业可以赠送一些样品给客户,然后将这些样品的成本计入销售成本,从而减少纳税额。
2.代销视同销售:企业将代销的商品或服务视同为自己的销售,从而增加销售收入。
代销是指企业将自己的产品委托给其他企业销售,销售企业可以通过将代销商品的销售额计入自己的销售收入,从而减少纳税额。
3.委托加工视同销售:企业将委托加工的产品视同为自己的销售,从而增加销售收入。
委托加工是指企业将生产任务交给其他企业进行加工,加工企业完成加工后将产品交给企业,企业可以将委托加工的产品的销售额计入自己的销售收入,从而减少纳税额。
4.联营视同销售:企业将联营企业的销售收入视同为自己的销售收入,从而增加销售收入。
联营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经营一个项目或业务,企业可以将联营企业的销售收入计入自己的销售收入,从而减少纳税额。
5.委托销售视同销售:企业将委托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视同为自己的销售,从而增加销售收入。
委托销售是指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进行销售,销售企业可以将委托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计入自己的销售收入,从而减少纳税额。
6.研发费用视同销售:企业将研发费用视同为自己的销售成本,从而减少纳税额。
企业在进行研发时,可以将相关费用计入销售成本,从而减少利润,减少纳税额。
7.打折视同销售:企业将给客户的打折视同为自己的销售收入,从而增加销售收入。
企业在销售过程中给客户打折,可以将打折金额计入销售收入,从而减少纳税额。
8.费用入股视同销售:企业将一些费用入股视同为自己的销售,从而增加销售收入。
企业可以将一些费用入股,然后将入股金额计入销售收入,从而减少纳税额。
这是八种常见的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方法,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来减少税负,提高利润。
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认销售收入 、结转销售成本需要根据经济业务 的实质进
行 判 断 选择 合 适 的方 法 ,具 有销 售 实质 的 应采 用 统一 法 进 行 核 算 ,反之 采 用分 离 法 进行 核 算 。笔者 拟 以增 值 税 视 同销 售规 定 为 主 ,所 得 税 规定 为 辅 ,分别 从 具有 销 售 实质 和 不具 有 销售 实 质这 两 个层 面 探讨 视 同销 售业 务 的
纳 税 & 筹 划
孙 洁 翟留镜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 ,武汉 4 07 ) 304
【 摘要 】 本文从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层面对视同销售业务的税务规定进行解析,结合 20 年颁布的 《 06 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分为具有销售实质和不具有销售实质两类,并依据所得
税销 项 税额 ,其 本 质上 与企 业一 般 销售 业 务 的账 务处 理 类似 。 2 分离法 。这种 方法是 指视 同销售业 务在 发生 时 , () 会计 上 不确 认 销 售收 入 ,也 不结 转 销售 成 本 ,而 是直 接
货物 的公 允价值 确认 收入并计 算销项 税额 。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3增值税 与所得 税视 同销售 规定 的 比较 。 .
( )在货物来源上 ,所得税视 同销售行为 比增值税 1 视 同销售行为更为广泛 。增值税视 同销售行为把货物来
源分 为 两大 类 :一类 是 自制 或委 托 加工 的货 物 ,一 类 是
n 计0 新 21 会 1 1 . 2
设 在 同一 县 ( )的除 外 ;( ) 自产 或 委托 加 工 的货 市 4 将 物 用 于非 增值 税 应税 项 目; 5) 自产 、委托 加 工 的货 ( 将
自产产品视同销售如何做纳税调整
自产产品视同销售如何做纳税调整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无偿赠送促销、公益捐赠等)按规定需视同销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假设成本价为80万元,公允价为100万元,按17%缴纳增值税。
相关处理如下:1.企业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97万元贷:库存商品8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2.纳税调整在会计处理的基础上调整,会计上入营业外支出97万元,不存在视同销售调整为117的规定,因此,支出项目不做调整。
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无偿赠送促销),按视同销售处理,纳税调增(填报视同销售收入)100万,纳税调减(填报视同销售成本)80万。
合计应调减20万。
此处需注意:买一赠一、买A送B等能够规范处理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不视同销售处理;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0万的同时,不要忘了调减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公益性捐赠,需注意按规定取得捐赠票据、通过公益性捐赠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捐赠、按会计利润12%以内限额扣除等规定;支出项目97,少数地区认可做纳税调减,如下面的北京国税(注:多数税务机关并不认可,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北京国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辅导(节选)接上例,假设甲企业将持有的A公司股权用于捐赠,未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而是通过市民政局.股权计税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当年甲企业按会计口径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1.企业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8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80万元分析:由于企业股权捐赠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只通过市民政局(可能都是用于慈善事业,但是不符合规定),因此发生的捐赠支出不能适用财税【2016】45号,只能适用一般政策处理.2.税务处理:企业将股权用于捐赠,应分解为两个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一是按公允价值转让;二是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用于捐赠.即分为两步:第一步,按照公允价值转让给市场,填入附表3视同销售收入100万、视同销售成本80万,实现20万转让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第二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支出,需要按照100万确认捐赠支出;在税收上,还要看能不能扣除、是否超过利润总额的12%(当年甲企业按会计口径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80万,税收上能够扣除100万,少扣了20万,因此应纳税所得额调减20万.如此一来,第一步调增20万、第二步调减20万,相抵为零,对所得税没有影响.总之,公益性社会团体,不管按照股权计税成本还是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收入,重要是看捐赠能不能全额抵扣、是否超过利润总额的12%,只要不超过、纳税人在税收上是没有增加负担的.关于这一点,可能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理解,但北京国税还是从这个逻辑上进行的认可,这一点,小编也是非常支持的.之所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捐赠股权的价值,主要是考虑到避免有的纳税人持有股权时间长、增长倍数高、按照计税成本计算的税收影响太高.视同销售处理时,年度申报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100万元,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80万元,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权用于捐赠时,会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80万元,税收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因此应作纳税调减20万元的税务处理(不超限额12%).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行为共调整增加纳税所得额0万元(20-20)。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摘要】本文围绕着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了视同销售的定义,接着详细论述了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方式和调整方式。
然后分析了视同销售的影响因素,探讨了在实际案例中的具体应用。
最后结合以上内容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指出相关领域的研究方向和重点。
通过本文的阐述,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视同销售相关的税务问题,为实际操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视同销售、税务处理、调整方式、影响因素、案例分析、总结、展望未来1. 引言1.1 简介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视同销售是一种常见的税务处理方式,也是企业在国内外贸易中经常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视同销售是指国家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行为进行认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制度。
视同销售的范围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类型广泛,包括进口商品、跨境服务等。
在国内贸易中,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进口环节中,有时会出现企业在进口贸易中,无法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完整、准确的电子海关单证信息以及付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问题,而海关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对此商品进行缴税,即涉及虚假平行关税等问题。
而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是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虚假平行关税或其他税收不足情况进行核准税额,提高相应的税收额度。
对于视同销售的调整方式,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减税、退税或者其他相应的处理。
影响视同销售的因素主要有政策、市场、企业个体等多方面因素。
为了更好地应对视同销售问题,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自身遵纪守法意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进口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2. 正文2.1 视同销售的定义视同销售是指在税收政策中将特定交易行为纳入销售范畴进行税收处理的一种规定。
通常情况下,视同销售是指将某些不符合传统销售定义的交易行为,如房地产租赁、财务租赁等,按照销售交易进行税收处理,以达到税收公平和减少税收漏税的目的。
视同销售的定义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根据具体的税收制度和政策来确定。
视同销售 会计准则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是指一种经济事务,当一方为了融资目的而转让资产,但又保留了对资产实际所有权的控制,并继续享有对资产的现金流量所有权时,就会发生视同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的规定,需要对视同销售进行特殊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为了了解视同销售的会计准则及税务处理,我们需要探讨以下几个方面:1. 视同销售的会计准则处理视同销售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视同销售应当被视为一种融资安排,在资产转让方的会计处理上需要将资产转让款项确认为借款,同时在贷方确认应收账款或其他相关资产。
而在资产收益方的会计处理上,则需要将收到的资产转让款项确认为贷款,同时在借方确认应付账款或其他相关负债。
这种处理方式能够准确地反映出视同销售交易的真实经济实质,也符合会计准则对经济事务进行准确记录和报告的要求。
2.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从税务角度来看,视同销售的处理涉及到资产转让方是否需要缴纳资产转让所得税以及资产收益方是否需要确认相应的资产成本和抵扣相应的资产折旧。
在税收法律规定下,对于视同销售所得应纳税款的确认以及资产成本的核算和折旧的计提都有一定的规定。
需要依据税法规定进行正确的申报和纳税,避免因为税务处理不当而导致税收风险。
3. 视同销售的业务实践在实际业务中,视同销售的情况并不少见。
某企业为了融资需要而将部分固定资产转让给融资机构,但又继续享有这些资产的使用权或现金流量所有权。
这时,企业需要根据会计规定对这种交易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又某财务公司通过视同销售来将自有资产转让给投资者,以获取融资资金。
在这种情况下,财务公司也需要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来处理相关的会计和税务事务。
视同销售作为一种经济交易,对于其会计准则及税务处理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合理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仅有助于准确地反映经济事务的真实情况,还能够避免由于处理不当而带来的会计风险和税务风险。
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办法
纳税类3纖输十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办法邢国平目前,对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政策 的理解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不征 收企业所得税,B卩:将视同销售收人与 视同销售成本的差额,通过《纳税调整 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其他”进行调整,确认为视同销售收人的,只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与业务宣 传费扣除限额的依据(基数);另一种是 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视同销售成本要 视业务发生时会计处理是否已记入成 木费用而进行调整。
笔者倾向于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观点,依据和办法如下: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政策规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 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 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 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 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 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 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 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 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 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 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人。
包括:用于 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 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 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 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视同销售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人。
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规定,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 )的相应项目内填报,其中:视同销售收人在第2-10行填报;视同销售成本在第12-20行填报,具体项目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人;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人;用于职T: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人;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人;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人;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人;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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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调整
财会字[1997]26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
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
但按税法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记入相关的科目。
一般来讲,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直接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但对按规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并不能直接记入相关科目。
这是因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为依据计算的,一般随同“三税”按月计算缴纳,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月应缴增值税为负数,该笔业务就无需计算城建税。
同理,由于所得税仅对全年利润经纳税调整后为盈利的企业征收,并且实行按年计征,如果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无需对视同销售业务计算所得税。
况且,企业所得税除33%的法定税率外,还有两档优惠税率存在(即18%、27%),在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时候,很难确定其适用税率。
同时,正确计算在建工程应承担的税费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的计价,从而影响固定资产使用期间的损益核算。
由此可见,对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应区别情况对待,既不能直接按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能对该笔业务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乘以33%计算所得税。
按照财务核算的配比原则,如果当期存在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就应该在当期损益和在建工程两者之间进行分摊。
因此,如何确定在建工程应负担的税费,将成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
由于增值税实行按月计征,随同增值税一并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只能在月末计算提取,因此,只能在月末调整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同样的道理,由于企业所得税只有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因此,在建工程应负担的所得税只能在年终进行调整。
调整时最可靠的方法是采用“同口径”比例分摊法。
即,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按视同销售业务实现的销项税额与本月累计实现的销项税额的比率计算分摊。
但对所得税的调整不宜采用上述方法。
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全年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的计税所得额进行计算的,很有可能全年所得额小于该笔业务的所得额,故不宜将所得额作为“同口径”进行比例分摊。
采用其他指标亦不可行。
笔者认为,可以对该笔业务实现的所得额先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出未来预计应缴的所得税,暂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待年终再行调整。
现结合视同销售业务的特点,对照财会字[1997]26号文件及有关税法规定,举例说明视同销售业务应纳税费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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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2000年10月份某工程项目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20件,该产品成本每件3000元,市场价格(不含税)每件售价4500元。
增值税税率17%,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有关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1.领用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75300
贷:产成品60000(3000×2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4500×20×17%)。
2.月末按比例分摊法计算在建工程应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计算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若本月销项税额合计250000元,本月进项税额合计150000元,则:
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250000-150000=100000(元);
本月应纳城建税=100000×7%=7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城建税=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城建税=15300÷250000×7000=428.4(元);
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00000×3%=3000(元);
在建工程应分摊的教育费附加=视同销售应纳销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合计×本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5300÷250000×3000=183.6(元);
应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7000+3000-428.4-183.6=9388(元);
视同销售业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00×20-3000×20-428.4-183.6=29388(元);
视同销售业务预计应缴所得税=29388×33%=9698.04(元)。
月末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10310.04(428.4+183.6+9698.04)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9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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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7000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3000
递延税款9698.04.
3.年末按实际应纳所得税情况调整在建工程科目金额。
第一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大于9698.04元,如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0元,则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9698.04
所得税40301.9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00.
第二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等于9698.04元。
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9698.0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698.04.
第三种情况: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小于9698.04元。
如应纳所得税额为5000元,则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9698.0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000
在建工程4698.04.
第四种情况: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即亏损),则无需缴纳所得税。
调整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9698.04
贷:在建工程96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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