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理性经济人假设理论分析国防生的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的论文
摘要众所周知,《合同法》在经济活动中对于规范市场交易关系、维护经济秩序、防范交易纠纷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其中1999年新修正的《合同法》加入了一项新内容——预期违约制度,并以专门条款加以规定。
而预期违约制度的加入完善了我国合同违约形态体系,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于19世纪发源于英美法。
自诞生以来,在实践中不断修正与完善,由于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它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预期违约救济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因此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极为重大的影响。
尽管我国的《合同法》已经对预期违约加以规范,但其条文规定过于简陋,在操作上具有极大的模糊性。
因此,本文从预期违约的定义与范围入手,就预期违约的特征、分类、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进行具体阐述,并就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制度规定出现的问题浅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法默示违约明示违约不安抗辩权(一)、预期违约的定义、范围及特征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债务人最终都要负违约责任但预期违约仍然具有不同于实际违约的鲜明特征:1.在时间上,预期违约界定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
订立合同后,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发生的违约是“可能的违约”。
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也会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合同义务,因此应构成预期违约。
论违约责任——基于经济学视角
论违约责任——基于经济学视角作者:陈力楠路云飞来源:《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05期违约责任,是一种基于合同而发生的经济责任,其形成具有其经济方面的原因。
文章从科斯定理、博弈论与成本收益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了违约责任的经济学形成机理,并提出了有效减少违约的经济学途径。
一、科斯定理与违约责任科斯定理的内容是:在交易费用为零时,不管产权如何界定,市场交易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最优;而在交易费用为正时,不同权利的安排会产生不同的效率。
他通过“牛吃麦苗”的例子,启示我们损失的相对性,赔偿的原则是社会成本最小。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而订立的。
当甲方当事人发现,如果违约责任损失小于履行合同为自己带来的损失时,他将考虑违约。
而乙方当事人,会因为甲方的违约而带来损失,为了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原则,甲方就必须向乙方进行补偿性的赔偿。
总之,违约责任实质上是平衡各方利益,实现社会成本最小的一种制度安排,是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法律保证。
二、博弈论与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预期会给双方带来经济利益流入。
假设甲预期履行合同的收益是A,乙方预期收益为B,若一方不履行合同,那么他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为C,而另一方将收益D,若双方同时约定撤销合同,那么双方的损失为零。
公平合同,C=D。
如果从合同甲方当事人来看,他发现合同预期收益下降,当A>C时,甲方仍然会选择履行合同,而若乙方发现B>C,也会选择履行合同,若乙方BC时,乙方仍然会履行合同,而若甲方发现A>C,也会选择履行合同,若甲方AC,甲方就会认定乙方会履行合同,当B三、成本——收益理论与违约责任作为理性经济人,合同双方都会考虑合同的成本(包括违约责任损失)与收益,就使得违约责任与成本-收益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
当双方合同收益大于成本时,双方都会履行合同,从而使合同可以最终执行,如果一方发现收益小于成本,就会选择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另一方收益仅为违约赔偿。
用经济学的视角看合同违约问题
用经济学的视角看合同违约问题李联飞据调查显示,我国企业的违约率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明显偏高,从一定程度上讲,违约的广泛存在已经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影响了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声誉。
当然对这个问题从不同的方面可以进行不同的解释,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它进行简要的分析,也许是个有益的尝试,本文就试图在这方面做些努力。
一、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方法。
很多人认为经济学是有关经济问题的科学,其实这种说法并不确切。
更准确的讲经济学是一种思维方式(way of thinking),或者说,经济学是关于人们理性选择的科学(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s)。
人们可以利用这种方法去分析很多社会现象,而不局限于经济领域。
(一)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方法。
第一点,经济学分析的基点是个人,而不是集体。
经济学总是从个体出发去看待问题研究问题,换句话说,经济学对任何问题的分析包括组织行为的分析都是建立在个人行为的分析的基础上,即由个人到组织。
第二点,经济学假定每个个体都是理性的,人们的行为目的都是为了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当然这种效用不能简单界定为经济利益,它受个人的偏好所约束,从一定程度上讲,效用完全是主观的。
当然任何偏好或者效用的最大化都要受制于很多客观条件,如个人经济条件等。
第三点,均衡分析是经济学的重要分析方法。
经济学所说的均衡是指某种稳定的状态,这种状态是处于这种状态的个人无法改变或不愿意改变的。
(二)博弈论的分析方法。
上面的一些方法只是经济学领域的基本分析方法,为我们进行经济学分析提供基本的工具,但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人的决策都不是孤立的,而是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一个人的选择不仅不能脱离他人的选择而且必须依赖于别人的选择。
研究这种互动环境下的理性选择理论叫博弈论(game theory,或theory of rational choices under interactions),它代表过去二三十年来经济学的最重要的发展,三位博弈论专家在1994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本科毕业设计-论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
前言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综观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笔者认为具有以下特点:在尽量吸收以往三部合同法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在体现违约责任补偿性的同时,强调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在违约形态方面,《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种形态,这承袭了《经济合同法》第29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符合我国传统立法中两分法观点,即将违约形态划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这种划分能够涵盖所有的违约形态,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总结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科学的违约形态体系。
同时,在归责原则方面,《合同法》第107条、120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只要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行为本身就可以使违约方承担责任。
因此,严格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克服信用危机。
除以上两方面外,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免责、承担违约责任方式等方面都尽量吸取以往立法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法律的继承性和连续性。
目录摘要 (1)1.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1)2.我国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构成要件 (1)2.1.严格责任原则 (2)2.2.过错责任原则 (3)2.3.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4)2.3.1. 违约事实 (4)2.3.2.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5)2.3.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5)3.违约责任的划分及其样态 (5)3.1 违约责任的划分 (5)3.2违约责任的样态 (6)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7)5.违约责任的免除 (10)结语 (12)注释 (13)参考文献 (14)致谢 (16)论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摘要: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预期违约制度全文
预期违约制度全文预期违约制度与实际违约共同构成了完好的我国违约制度形态体系,对于催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保障交易秩序的安全、削减损害,合理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但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与抽象、概括,技术上的操作性不强,致使审讯实践中简单显现认识上的混乱与误区。
本文试图从理论的根源解析预期违约制度以解决实践的操作问题。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与根本特征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两种。
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向合同对方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现实;而所谓默示毁约则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以其行为向合同的对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现实。
这两种形态都属于在履行期前毁约,而不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的违约,这个发生在时间上的区分就是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之间的根本差异。
正是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它具有以下的根本特征:1、预期违约只是一种对将来可能违约的语言或行动上的表示,表现为将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对合同义务的已然确定违反,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
合同签订后,一方以明确肯定的方式向对方表示将不履约,构成了明示毁约;一方以自己的行为向对方说明将不履约,构成了默示毁约,故而受害方可以选择连续履行或直接要求对方担当预期违约的责任。
然而现实的经济生活冗杂多变,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可能商定很长的履行期限,或有分期履行的状况,一方基于当时的自身的经营状况说明将预期违约后,可能经过一段时间的自我调整或基于老实信誉的合同的约束力,而重新确定履约,而受害方亦表示接受,则由预期违约而演化成实际违约的可能即不复存在,故而消退了毁约的危险。
同时合同签订的期限利益除即时清结者外,对合同的双方均有概然的约束力,履行期限未届之前,债权人不得恳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债务人在此期限前发生的毁约是可能的违约,但亦不能就此认为这种毁约就不是违约。
基于经济学视角的合同的违约责任分析
3 效 率 违 约 的 适 用
效 率 违 约 ( fc n ra h 是 美 国 经 E i e tB e c ) l
善 《 同法 》 实 践 过 程 中 的 实施 情 况 。 合 在 () 重订立合 同 , 少违 约的发生 。 1慎 减
通 过 上 文对 违 约 责 任 做 出 的经 济学 分
析 .本 文认 为可 以从 以下 几 个 方 面着 手 完
据 合 同规 定 办事 .则 要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违 约 责 任 。 然 . 方 签 订 合 同的 目的是 为 了 虽 双
更 好 地 完成 项 目 目标 .从 而 实 现 各 自利 益
基 于经济 学视 角 的合 同的违 约责任 分析
陈 媛 媛
( 军工程 大 学装 备 经济 管理 系 湖 北 武汉 海
摘
4 03 ) 303
要 : 约 责任 是 《 同法》 违 合 中一 项 非 常 重要 的制 度 , 基 于合 同 而 发 生 的 经 济 责 任 , 形 成 具 有 经 济 方 面 是 其
所 产 生 的责 任 : 违 约 责 任 具 有相 对 性 。 ② 由
合 同 .是 双 方 当 事人 为 了 节 约 交 易 费 益 要 求 . 障效 益 最 大 化 的追 求 . 而 达 到 保 从 因 此 .在我 国 的 合 同 法 实践 中树 立 效
于 合 同关 系 的 相 对性 .决 定 了 违 约 责任 的 用 、 现 各 自利 益 最 大 化 而订 立 的 当 甲 方 社 会 经 济 资 源 的有 效 利 用 实
相对性 ; ③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 违约 当的补 偿 性 .是指 违约 责 任 旨在 弥补 或 合 同 为 自己带 来 的损 失 时 , 将 考 虑 违 约 。 率 违 约 理念 .就 是 要 从 违 约方 的行 为 动 机 他
国防生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国防生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国防生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
▲一、国防生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 114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这一规定体现了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当的理念,表明了违约金的赔偿性特征,同条第 3 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义务"。
这一款规定的违约金便带有惩罚性质。
这样看来,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原则上承认违约金具有赔偿性,但也不排除其惩罚性,具有双重功能。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上述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二、合同违约不赔违约金是否违法但无论怎样,违约金的约定,只要不违法,应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现代经济学中的理性行为假设
现代经济学中的理性行为假设在现代经济学中,理性行为假设是一个基本假设,用于分析个体的决策和经济行为。
理性行为假设指出,个体会根据自己的利益和目标,进行必要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并作出最优决策。
理性行为假设在经济学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将人们视为理性和自利的个体,强调个体在做决策时会考虑自身利益并做出最优选择。
通过这一假设,经济学家可以研究和预测市场行为、经济变动以及政策效果等诸多经济现象。
然而,理性行为假设并不意味着个体在做出决策时是完全不受影响的。
实际上,许多研究表明,人们在做决策时会受到心理因素和情感的影响。
行为经济学的兴起以及诺贝尔奖得主丹尼尔·卡尼曼等人的工作对经济学界提出了质疑,称人们的决策行为并不总是理性的。
心理学与经济学的交叉研究使得经济学者开始更多地关注人类决策背后的心理因素。
他们发现,在进行经济决策时,人们会受到情绪的影响,如恐惧、贪婪和乐观等。
此外,认知偏差也是决策制定的重要因素,比如过度自信和对未来的高估。
这些心理因素和认知偏差可能导致人们做出与理性相悖的决策,进而对市场和经济产生影响。
为了更好地解释和预测人们的经济行为,经济学家们开始使用行为经济学的方法。
行为经济学研究人们的决策行为,并将其与理性行为假设进行对比。
通过实验和观察,行为经济学发现了许多与传统经济学假设不符的现象,如损失厌恶、缺少贯序性和顺势应从等。
这些发现使经济学家开始重新思考理性行为假设的适用范围,并提出了新的理论模型。
除了行为经济学,计算经济学也对理性行为假设提出了挑战。
计算经济学通过建立计算模型来模拟和预测人类决策行为。
这些模型考虑了个体面临的信息限制以及个体之间的互动。
通过运用计算经济学的方法,经济学家能够更准确地描述和预测市场行为和经济变动。
尽管心理因素、认知偏差和计算经济学的出现对理性行为假设提出了挑战,但理性行为假设在现代经济学中仍然是一个重要的基础假设。
理性行为假设使得经济学家能够对市场行为和经济现象进行定量分析和解释,并为公共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
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法律的经济分析,主要是运用经济学的一些基本理论(最主要是微观经济学)来预测人们对法律制度的设计如何做出反应,同时还用此来论述法律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微观经济学经常使用的基本概念是最大化、均衡和效率,这同时也是经济学所追求的目标,它常常运用这几个价值目标来评定人们的行为和评价法律制度的设计。
一、违约与救济合同,也叫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即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遵守,如果双方依契约的内容实现了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该“法律”即告结束。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能够按照双方所约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或者依其意愿实现自己的利益,经常会发生合同不能如约履行的情况,而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约。
如果当事人一方违约,那么就需要有相应的规则来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果出现损失,法律就应当确定分配利益的原则(赔偿损失的规则),合理救济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以期达到均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目的;同时也能避免以后尽量少发生类似的合同违约的情况,以及在发生违约后当事人能尽量的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以减少社会的交易成本,提高社会效率。
关于违约的救济手段,主要包括强制实际履行、定金罚则、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赔偿损失等。
关于在违约的情形下采取什么样的救济手段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经济学对此做了非常深入的思考。
经济学主要是从(社会)成本与(社会)效率的角度,以及对当事人的激励措施上来论证采取什么样的救济措施才是最合理和实际可行的。
由于违约救济手段涉及的内容较多,在此仅对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运用经济学理论做一下简单分析。
二、违约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一种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损害赔偿在合同法中的应用是十分广泛的,它既可以作为一种独立救济措施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救济措施适用。
我们这里所论述的只是把它作为一种独立的救济手段,且在承认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使违约方赔偿履约方所受损失的救济手段。
浅谈经济人假设的理论挑战及其超越
浅谈经济人假设的理论挑战及其超越论文报告一、经济人假设的理论挑战经济人假设作为现代经济学的基础,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但是,这一假设存在着许多的理论挑战,其中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1. 忽略了人类行为的非理性因素经济人假设认为,人是理性且自利的,他们会为了获得最大利益而行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类行为的因素还包括了许多的非理性因素,如情感、个人信仰和固有偏见等,这些因素会对人的决策产生影响,而经济人假设则忽略了这些影响。
2. 忽略了社会规范和道德信仰在经济人假设中,人被视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实体,他们的行动只受自身的利益所驱使,而不考虑社会规范和道德信仰对于人行为的影响。
然而,在现实中,许多人的行为往往会受到社会规范和道德信仰的束缚,这种影响也应该在经济学研究中被考虑到。
3. 忽略了信息的不完备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人具有充分的信息和知识,可以准确地估量每项决策的利弊得失,并做出最优的选择。
然而,在现实中,人往往面临信息不完备的情况,即人们无法获得全部信息,或者获得信息的成本过高,因此无法做出最优的选择。
4. 忽略了机会成本经济人假设忽略了人的选择所带来的机会成本,即在选择一项行动时所放弃的其他选择所带来的收益。
然而,在现实中,人的选择对于机会成本的考虑非常重要,这对于决策过程和经济学研究来说都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5. 忽略了社会的复杂性经济人假设的另一个问题在于忽略了社会的复杂性。
在现实中,人类行为的背后往往涉及到复杂的社会关系和交互作用,这种复杂性在经济学研究中也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
二、经济人假设的超越针对经济人假设的种种问题和挑战,这里提出了以下几种超越方式:1. 行为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是对经济人假设的一种超越。
该领域借鉴了心理学和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研究人类的非理性因素,如情感、固有偏见、认知过程等,以及人类决策在不完备信息和不确定性情况下的行为和选择。
通过这种方式,行为经济学相对于经济人假设更加准确地描述了人类行为的实际情况。
经济纠纷中的违约问题
经济纠纷中的违约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市场的扩大,经济纠纷和违约问题也随之增多。
在商业活动中,违约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其义务。
这篇文章将讨论经济纠纷中的违约问题,探讨其原因、影响以及解决方法。
一、违约的定义和类型违约是指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可以分为实质性违约和形式违约两种类型。
实质性违约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履行,例如未按时交付产品或服务;形式违约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进行履行,例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通知。
二、违约原因分析1. 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突发情况,超出当事人的控制范围。
2. 经济因素:例如市场供求变动、价格波动、资金紧张等因素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3. 不诚实行为:包括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导致另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违约的影响1. 经济损失:当事人因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商业声誉受损:违约行为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商业声誉,使其在市场中失去信誉。
3. 合同信任度下降:频繁违约可能会降低合同的有效性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度。
四、解决违约的方法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减少纠纷的发生。
2. 仲裁或调解:当事人可以选择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或调解,以寻求公正的决策和解决方案。
3. 诉讼解决:作为违约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五、避免违约的措施1. 合同条款的明确和详细: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应明确约定权利和义务,并详细说明违约责任和赔偿等条款。
2. 风险管理与控制:当事人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举措。
3. 建立互相信任的合作关系:在商业活动中,各方应建立互相信任的合作关系,增强合作意识,减少违约的可能性。
六、结论经济纠纷中的违约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普遍存在的现象。
当事人需要认真遵守合同规定,积极采取防范和解决措施,以减少违约的发生,并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秩序和市场信誉。
《2024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精神损害赔偿逐渐成为法律领域内的重要议题。
在合同违约的情境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尤其突出,它不仅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也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分析其理论基础和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1. 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与特点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导致他人精神痛苦或心理压力,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或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其特点在于,它以非财产损失为主要内容,且赔偿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所受的精神痛苦,而非填补经济损失。
2.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在合同法中,精神损害赔偿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当合同一方违反约定,导致另一方产生精神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违约行为导致的非财产性损失,受害人也有权请求赔偿。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1.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要构成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首先需要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若一方违反约定,导致另一方产生精神损害,则可能构成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2. 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违约行为必须导致受害人产生实际的精神损害。
这种损害应具有可识别性、可衡量性和可预见性。
同时,精神损害应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恐惧、忧虑、失望、抑郁等心理痛苦。
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
四、实际操作中的难点与问题1.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受害人往往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精神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然而,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隐匿性,举证难度较大。
因此,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是实际操作中的一大难点。
浅谈合同违约中的效率违约
浅谈合同违约中的效率违约
赵永刚
【期刊名称】《山西建筑》
【年(卷),期】2008(034)021
【摘要】从经济学的效率观念出发,介绍了效率违约理论的内容,在分析效率违约理论成立条件的基础上,研究了效率违约制度的可行性,为更好的规制和发展效率违约提供了参考.
【总页数】2页(P191-192)
【作者】赵永刚
【作者单位】长江海事局计划处,湖北武汉,4300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23
【相关文献】
1.效率违约及其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 [J], 陈艳茹
2.论合同法中效率违约的适用 [J], 吕梦林
3.浅谈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J], 熊昱涵
4.浅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根本违约 [J], 林妙群
5.浅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根本违约 [J], 林妙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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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国防生违约
合同违约责任-国防生违约3月的两会上,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除银行贷款外,中国将考虑通过资产证券化和市政债券来为未来几十年的城镇化融资。
这意味着地方建设将更加倚重债券市场这一重要的融资渠道,尤其是近来颇为火爆的城投债有望进一步扩容。
事实上去年城投债已经取得了飞速增长。
数据显示,2016年的城投债发行量,占银行间市场当年发行总量的比例达11%,较上年同期上升7个百分点;其占信用类债券发行总量比例达34%,较上年同期上升14个百分点。
2016全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城投类债券,累计已达6368亿元,同比增长148%。
城投债爆发式增长的背后,也面临着诸如流动性差、交易不灵活等关键问题,致使风险系数增加。
巴曙松告诉《英才》记者,城投债的发行主体已扩大至地级市乃至区县级。
而2016年6月推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这个品种的发行主体更是覆盖到一些规模小、经营风险较大的民营企业,这无疑增加了违约风险。
“未来金融风险将主要来自于城镇化过程中地方投资过剩和产能过剩所带来的债务风险。
”经济学家厉以宁说。
现在很多投资者仍存在市场无风险、风险有兜底的认识误区,这是不对的。
投资者只有加强风险识别的意识,才能避免带来资本损失。
郭济敏则向《英才》记者表示,城镇化对地方政府的资金需求较大,地方政府面临着更大的融资压力。
目前来看,一些地方的财政收入和它的融资压力已经不匹配。
如果掀起城镇化浪潮,很可能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
然而即便如此,郭济敏仍相信,地方政府会想尽一切办法不让违约发生。
“公开发行债券的暴露度、公开度很高,公众形象影响太大。
相信哪位领导也不愿在自己任期内、所管辖区域内,出现中国债券市场违约第一单。
”对于当前债市面临的风险,巴曙松提示,应该重视债券市场的机制建设和完善,对信用违约事件,关键在于如何预警、处理、化解风险。
“现在很多投资者仍存在市场无风险、风险有兜底的认识误区,这是不对的。
投资者只有加强风险识别的意识,才能避免带来资本损失。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一)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一)【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最早起源于英美合同法。
本文从历史延革的角度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发展以及存在的合理性与价值作了一个简单的研究。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亦称先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独有制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两个基本类型。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一是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并无条件地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明示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要件:第一,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第二,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做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第三,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这一行为将会导致另一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
第四,不履行的行为必须无正当理由。
只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时,才构成明示违约。
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但其行为及客观情况表明了他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
即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或客观事实表明其将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而一方当事人又不愿意提供必要的担保。
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债务人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不愿提供必要的担保。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最大区别是:预期违约的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而实际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操作上的可能性。
一、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础1、预期违约制度产生的经济根源在合同之债中,双方当事人经合意订立了合同,作为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合同之债关系,这一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拘束力,“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之外,不容一造任意反悔请求解约,无故撤销。
违约赔偿范围研究(李成林)
违约赔偿范围研究李成林上传时间:2007-6-21关键词: 违约可得利益/违约赔偿内容提要: 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结合国外关于违约赔偿的理论与实践,论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违约赔偿范围的理论。
1外国关于违约赔偿范围的理论1. 1英美法的理论英美法国家,由于商品经济的历史较长,因而在处理商品交换的法律问题上,积累了大量经验,由此而形成的理论也较全面和丰富,其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1.1关于期待利益(Expectation interest)或称履行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和好处,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希望订立合同将自己的产品以高于产品成本的价格卖出去,以获取利润。
买方则希望将所购的商品以较高价格转售出去,以获得利润,英美学者认为,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润,因而法律应予保护,违约赔偿的主要任务应当是使违约行为的受害人回复到合同如若被履行时所拥有的地位。
1. 1. 2关于信赖利益(Reliance interest )是指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由于信赖另一方的许诺而{寸出的代价和费用。
比如,根据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投资,乙方为此采购设备、雇佣工人及购买原材料而花费的各种费用,尽管这种费用并不一定都是基于明确的合同义务,然而却是基于信任合同能够得到履行而支付的,英美学者认为,对于这种合理的信赖而遭受的损失也受到法律保护,有的学者认为,信赖利益是一种“直接损失’,(1)履行利益与信赖利益是有区别的,履行利益是合同得到履行所能得到的利益,而信赖利益则是指为了履行合同而付出的代价或费用,纵使没有违约行为的发生,受害人也会支出相应的信赖利益,从违约赔偿方面看,不能同时赔偿这两种损失,即如果受害人请求赔偿期待利益,就不能得到信赖利益的补偿……(2)在诉讼中,只有在没有赢利或难以计算利润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要求赔偿信赖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赔偿信赖利益应当将其数额限制在整个交易的价值之内。
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论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孙道萃一、预期违约制度的一般理论预期违约滥觞于英国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其价值在于使受害方提前得到法律上的救济,防止其蒙受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如为了就即将到期的履行进行准备而蒙受的损失,是合同法中重要的制度。
预期违约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种制度。
在美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该法典第2610条肯定了国判例确立的在明示毁约下受害人享有的权利,而且确立默示毁约情形和认定条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也采纳了预期违约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 条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
但与英美法不同的是,它规定的明示预期违约在适用范围上包括两个方面,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明示或默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具体而言:1、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例如,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通知,明确告知将不再履行合同。
因此,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是:第一,违约方必须明确告知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没有正当的理由,如第三人原因,如果违约方有正当的理由,则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如不可抗力。
2、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因此,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有客观事实表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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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理性经济人假设理论分析国防生的违约行为
摘要:分析研究国防生违约的根本动因是我们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的前提。
理性经济人假设理论从人性的特点角度分析了国防生违约的根本原因,揭示了国防生实际的心理需求特点,为我们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政策和措施提供了理论支撑。
关键词:理性经济人;国防生;违约;对策
从2000年军队开始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国防人才至今,全国已有一百多所重点院校招收、培养国防生,每年向部队输送万余名毕业国防生,为军队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了人才保障。
这些国防生绝大部分都能严格要求自己,按时履约到部队任职,但也有些国防生主观违约,不履行协议,自愿退出国防生的行列。
这些学生虽然是少数人,但他们的行为已给部队和学校造成了损失和影响,若不能很好地及时处理,会在国防生中造成“涟漪效应”和“羊群效应”。
但是,目前在应对国防生违约问题的分析讨论中,多数还只是从思想教育等层面去探讨,很少从国防生违约的根本动机和人性特点去深层次探讨、挖掘,这就容易造成对问题的分析不透彻,也就很难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
本文试图用理性经济人假设的相关理论来分析国防生违约的动机,从根本上提出应对国防生违约的有效措施。
一、从理性经济人假设角度看国防生违约的动机
理性经济人假设理论的主要观点有:1)人的行为动机是由经济诱因引发的。
2)经济诱因在组织的控制之下,人们的行为是在组织的操纵、激励和控制之下进行的。
3)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人的本能。
4)人的情感是非理性的,甚至有时会做出“事与愿违”的选择。
从该理论出发,分析国防生违约主要动机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选择报考国防生的方式,达到进入重点高校的目的
这些学生一旦被高校录取,便寻找机会违约,其报考国防生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当初,为了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国防生行列,许多重点高校都将国防生的录取分数线定得比普通生要低,这样,就给那些想上重点学校但考分不够的学生提供了机会。
北京某重点高校就“你报考国防生的动机是什么?”这一问题,对国防生进行过匿名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20%的国防生选择“是为了进重点名校学习”,近30%的国防生选择“既可以上名校又可以圆从军梦”。
从调研结果可以看出,确实存在着一些这样的学生,他们报考国防生的真正目的是以此为跳板,一旦实现了目的后,便寻找机会提出违约。
这些学生从一入校就开始表现出思想不稳定,从大一到大四总是在寻找违约的时机,尤其是在大四临近毕业时,是这些人违约的高峰期。
这些学生违约的态度比较坚定,虽然是少数,但影响极坏。
2.为了能够享受国防奖学金的支持而报考国防生
一旦家庭经济状况好转,便有可能产生违约的想法,这些学生报考国防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经济诱因。
我们对国防生的家庭背景进行过调研,15%的国防生是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为能享受国防奖学金而报考国防生的,近60%的国防生来自农村,60%多的国防生家庭经济状况不是太好,他们当初报考国防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缓解家庭的经济困难。
起初这些学生在校期间表现的还是比较平稳,但是到了临近毕业时,思想上就开始产生波动,尤其是家庭经济状况开始好转的学生,其思想波动较强烈些,其选择国防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可以享受国防奖学金”,以便支持其完成学业。
这些学生虽然也有违约的倾向,但其违约的强度不如第一类学生,如果我们在平时的教育管理工作中,注重对这些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他们还是能够履约去部队工作的。
3.因为分配不到“理想单位”而提出违约
这些学生受“非理性情绪”影响较大,把“分配到理想单位作为其选择国防生的最终目的”。
一旦不能满足其要求,便会不计后果而做出“事与愿违”的选择。
一些国防生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也有一些是受家庭和父母的影响,毕业后执意要求到“大城市”或“父母身边”工作,把个人的要求摆在第一位,而不顾部队整体工作的需要和安排,一旦满足不了他们的要求,就提出违约。
这种情况在毕业前夕极易出现,由于受到家庭的支持,这些学生违约的态度比较坚定,容易“冲动决策”,甚至不顾一切后果。
对于这些学生,我们一方面要尽量满足其合理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和学生家长搞好沟通,争得他们对培养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二、用理性经济人假设理论分析国防生违约的根本原因
1.内外环境因素的影响是国防生“想违约”的主要诱因
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人的行为动机是由经济诱因引发的”。
我们国家当前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阶段,而“经济人”又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市场经济规律决定了其行为目的必然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现在的国防生正处在这个时代,难免要受到这种社会因素的影响。
所以,趋利避害、趋乐避苦是他们必然的心理反应。
而“理性经济人”的这种心理需求与反应,是与部队的核心价值观有一定的矛盾和冲突的,这种矛盾和冲突得不到很好的引导和解决,就很容易造成个别学生的违约。
2.违约的低成本、高收益是有些国防生“能违约”的根本动因
根据教育部和四总部制定的《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国防生违约的,应当退还已经享受的国防奖学金,同时缴纳已经享受国防奖学金2至3倍的违约金。
目前,这个数额大约在十万元左右,而国防生大都是重点院校的理工科专业学生,所学的专业为自动化、电子、计算机等,这些专业在社会上都是很“吃香的”,而且收入也是比较高的,向部队交纳违约金对他们来说不算是太重的负担,而违约后获得的经济收益却是很高的。
所以,从经济角度来看,违约的低成本、高收益是部分国防生“能违约”的根本动因。
3.管理政策和措施的相对滞后是国防生“敢违约”的管理漏洞
在《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里面,除了对违约的国防生进行经济处罚之外,还规定有:违约国防生在规定年限内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不得报考研究生、出国或者录用为国企职员。
这是对违约国防生精神成本的处罚,是违约国防生理应承担的。
但实际情况是,这些规定谁去负责执行、哪个部门去监督、有什么措施确保能落实等等,这些在文件里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执行起来难度很大。
另外,由于保密的原因,我们国家的企事业单位对国防生的管理政策和措施都不是很清楚,而且,也并没有形成管理的联动体制,所以,从根本上就造成了管理上的空白和失控,这是国防生“敢违约”的主要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