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宗案件的查证看职务侵占司法会计检查要点
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全面值得收藏)2016-06-08 郭越鸣刑事实务作者:郭越鸣(金道律师事务所)一、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认定(一)“其他单位”是否要求法人或者依法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所有权性质上而言,一般而言是指非国有单位。
问题是,“其他单位”,还包括哪些单位?其内涵和外延该如何界定?是否要求是“法人”?是否与刑法第30条和第163条的“单位”一致?第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单位,应当是和公司、企业同样具有法人资格的非企业法人,比如私立学校、社会团体等,不包括村民小组、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单位,不要求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应当说,此处的“单位”,实质上是“被害单位”,应当与犯罪主体的“单位”具有一致性。
根据刑法第30条,犯罪主体的单位,一般指具有法人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但我国刑法的单位犯罪毕竟不同于国外的法人犯罪。
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还包括非法人组织,既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机构,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临时性组织。
现代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演变过程,充分说明刑法从过去单纯强调形式层面到现代同时强调实质层面。
也就是说,刑法中的单位范畴,要大于民法中的单位范畴,并非限于法人,只要依法成立、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意志、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一定责任的组织,都应当认定为刑法中的“单位”。
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侦查要点
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侦查要点【摘要】职务侵占罪是刑法典271条所列举之罪名。
由于职务侵占罪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刑法理论上产生了极其强烈的争议和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存有许多疑难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笔者参考了诸多论者的观点,并结合了工作实践,阅读了相关案例,试图对职务侵占罪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探讨,旨在抛砖引玉,就教大家。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侦查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的侦查要点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张瑞(一)“由人到案”的职务侵占案件的侦查要点“由人到案”的案件,就是指侦查初期,犯罪嫌疑人比较明确,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
这是职务侵占案中最常见一种。
侦查此类案件时,重点应放在案件的定性、调查取证和控制赃款赃物等方面。
具体来说,侦查时应注意:1.认真初查,准确定性,及时立案。
初查是围绕立案标准展开的。
初查工作的重点是:(1)核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在由人到案的侵占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涉及到案件的定性及管辖等问题。
司法实践中,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主要是通过查询公安机关的计算机人口信息资料网络或走访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的。
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主要有:身份证、工作证、护照、聘书、劳务合同及合作协议等证明文件。
(2)查明犯罪嫌疑人与受害单位有无经济纠纷。
这是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关键。
调查了解犯罪嫌疑人与受害单位之间是否有经济纠纷、劳务纠纷存在,主要是通过调查询问受害公司、企业或单位的法人代表、业务主管、财会人员、业务人员、仓库管理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与受害单位的经济关系,工作情况,家庭经济情况,主要经济收入、人际关系等。
必要时,可采取化装侦查的方式,以业务往来为掩护,到其他相关单位或知情人中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
(3)核实受害单位被侵占、挪用的财物价值。
受害单位被侵占的财物价值是否达到立案数额标准,是决定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立案与否的关键。
初查时,一般选择查证较为容易的数额进行调查。
《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争议问题研究》
《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争议问题研究》【作者】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来源】《政治与法律》xx年第7期、京师刑事法治网【摘要】职务侵占罪是身份犯,其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不是公司、企业内部的正式职工,不在公司、企业职工名册上的人员,也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司法实务中,公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虽无公司、企业人员身份但实际承担了公司、企业管理职责的人员都能够成立本罪。
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中“利用职务便利”的实质是行为人根据其工作职责能够占有、控制本单位财物,仅仅短时间内“握有”单位财物,或者是财物仅仅从行为人手中“过一下”,而对该财物并无占有、处分权限的,不属于本罪的“利用职务便利”,这种被告人可能构成盗窃罪。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不应包括股权,股权是财产性利益,其不是“本单位财物”,而是归属于特定股东即出资者个人的财产权益。
有关部门关于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法律位阶较低,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侵占其他股东股权(而非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如果确有定罪必要的,也应由被害股东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以(普通)侵占罪提起自诉。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股权不是公司、企业内部正式职工,不在公司、企业职工名册上的人员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如何区分职务侵占行为和盗窃行为。
股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这些争论一直都存在,刑法学界以及参与诉讼各方的认识远未达成一致。
本文拟针对上述争议问题进行研讨。
一、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根据我国《刑法》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这一规定容易给人以只有具备公司、企业员工身份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的错觉。
实际上,不是公司、企业内部正式职工,不在公司、企业职工名册上的人员,也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要注意什么案件
职务侵占罪要注意什么案件职务侵占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利用职务便利,以自己或他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将本应交存、保管、使用、支配的公共财物或公共资金、其他委托财物侵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
在处理职务侵占罪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确立犯罪事实在处理职务侵占罪案件时,首先需要充分确定被告人是否存在职务侵占行为。
需要调查并证实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担任的职务、侵占的财物种类和数量等。
二、明确法定侵占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仅有符合法定侵占标准的行为,才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法定侵占包括:超越职权,侵占在其职务范围内的财物;明知是他人财物而侵占;明知是集体财物而侵占。
需要具体分析案件中被告人的侵占行为是否符合法定侵占的条件。
三、查清侵占金额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与被告人侵占的金额有关。
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详细核实被告人侵占的财物的具体数量和价值,并进行证据收集和统计。
四、查明非法占有目的职务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查明被告人侵占财物的目的和用途。
被告人可能以个人消费、赠与他人、投资等方式非法占有财物,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证据搜集和分析。
五、法定依据在处理职务侵占罪案件时,需要注意适用法定依据。
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包括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根据这些法定规定来裁决具体案件。
六、确保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在办理职务侵占罪案件时,要确保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的合法性。
侦查阶段要保证严格的证据收集和取证程序;起诉阶段要确保起诉材料的完备性和合法性;审判阶段要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证据的合法性。
七、量刑准确公正在判决职务侵占罪案件时,需要依法准确地进行量刑并保证公正。
量刑要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对社会秩序的影响等因素。
同时,要根据被告人的犯前犯后表现,认真考虑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八、防止被告人逃脱惩罚职务侵占罪涉及公共财物,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响。
贪污贿赂犯罪的查账方法与技巧
贪污贿赂犯罪的查账方法与技巧查账是监察机关突破案件的重要手段,对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查账往往是突破此类犯罪的关键环节。
查账过程中,怎样从各种会计账证中发现和获取能证实犯罪的线索和证据呢?从历年来参与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总结了一些查账的方法与技巧。
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查帐中的具体方法1、顺查法与逆查法有机结合。
一般情况下,检查账目时应先用逆查法,对反映全面、综合情况的会计报表进行检查,抓住可能存在假帐的重点环节,然后根据重点环节确定需要检查的会计帐簿及凭证,并对其进行详细审查和检查。
审阅和检查会计帐簿时,如要证实某记录是否存在弄虚作假,可运用顺查法,将该记录与帐簿或报表中的记录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相符。
当然,查账时顺查、逆查应相互结合,在两者的灵活运用中及时准确的捕捉疑点。
比如,在查证某贪污案中,在对国有企业改制时的应付帐款明细帐核对时,就发现上一年度的结转下年数与下一年度的上年结转数不符,经调查核实,被调查人利用虚增应付帐款方法贪污国有资产的事实浮出水面。
2、详查法与抽查法的灵活运用。
查账时,应将详查法与抽查法有机的结合起来运用。
在审帐前,应先了解被查单位的情况。
如果被查单位内部监管制度较健全,核算记录比较完善,检查开始时应先运用抽查法确定或判断假帐账存在的重点环节,结合初查计划确定有针对性的重点,再对重点环节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进行详细检查,并以审查结果推断整个检查范围的情况;必要时可以扩大抽查范围直至进行详细检查。
如果被查单位经济业务量不多,会计核算简单,查帐时应从详查开始,但应注意在详查前确定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经济活动的范围。
3、核对法。
核对法是将两种以上的会计资料相互或交叉对照,检查其内容是否一致。
包括证证核对、账证核对、账表核对、表表核对、“面账“与“暗账”核对,核对法是最关键的查帐方法,对还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事实,往往能出奇制胜。
如2017年在查办某村陈某、井某挪用公款案时,井某作为本村会计,在正规账证之外,还保存有一本会计记录本,记录村干部村集体套用、截留集体款项,私自支出、收支白条下账等情况,通过核对正规账证与此记录本证,许多在账证上造假、不合理的地方都暴露于调查人员面前,最终从中发现了陈某和井某挪用公款的事实。
公司负责人职务侵占案件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评析
公司负责人职务侵占案件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文书评析作者:来源:《会计之友》2011年第09期第一部分原文与批注关于A某某职务侵占案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文号)(日期)x法院:应贵院x号《司法鉴定委托书》和x检察院x号《委托检验、鉴定书》的要求,对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A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经参阅贵院提供的有关案卷资料,并查核乙公司有关的账册、凭证,又到丙公司及相关银行进行补证,现将鉴定结果报告如下:一、绪言A某某从x年x月x日起在乙公司任x部经理,x年x月至x年x月每月从该公司领取工资(见附件一/1-6)。
x年x月兼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查见领取工资的情况(见附件一/7)。
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又兼任丙公司副总经理,每月领取工资800元(见附件一/8-10)。
A某某于x年x月至x年x月利用职务之便,将欠乙公司借款的余额x元占为己有;又于x年x月至x年x月动用甲公司x元,A某某将x元用于本人购买轿车、将x元以其本人或B某某等人的名义提取现金。
根据贵院的委托要求,对下列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1)甲公司注册资金的情况。
(2)A某某在乙公司借款及报销的情况。
(3)甲公司与乙公司资金往来的情况。
(4)A某某将欠乙公司借款余额x元占为己有,以及动用甲公司x元用于购买轿车及提取现金的情况。
(5)丙公司与乙公司资金往来的情况。
(6)丙公司与甲公司资金往来的情况。
二、检验情况(一)关于甲公司注册资金情况的查证1.经查,甲公司(原为x公司)系x年x月x日经x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x元(其中:A某某出资x元,占x%;C某某出资x元,占x%)。
法定代表人为A某某。
x年x月x日因该公司未参加x年度工商年检,被x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见附件二/1-17)。
2.经查,甲公司开设在x银行x分理处的x账户,x年x月x日存入现金x元,同年x月x日结息x元,同日A某某提取现金x元,余额为x元(见附件二/18-21)。
职务侵占无罪辩护案例裁判规则整理
职务侵占无罪辩护案例裁判规则整理一、案例一览1.1 案例一:A公司董事长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起诉,但最终法院判决无罪。
1.2 案例二:B公司总经理被指控职务侵占,经过辩护后被判无罪。
1.3 案例三:C公司高管在职务行为中涉嫌侵占公司财产,经过法庭审理被判无罪。
二、职务侵占无罪辩护的法律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吞、窃取、骗取公私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隐藏、转让、毁灭、侵占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占公私财物的,或者毁坏、灭失公私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辩护理由分析3.1 证明侵占并非出于职务行为: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中可以通过证据和证人证言来证明被告的行为并非以职务为依托进行的侵占,从而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
3.2 证明财产转移或消失非被告所为: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财产的转移、隐藏或毁灭与自己无关,且没有违法行为证据支持,也可以成为无罪辩护的有效依据。
3.3 证明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要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可以通过相关证据证明侵占行为并未达到构成犯罪的要件,从而免除刑事责任。
四、法庭裁判规则4.1 需有充分证据支持:法院在审理职务侵占案件时,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需要有充分的调查和证实,确保对被告的指控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4.2 辩护权保障:法庭应当给予被告充分的辩护权利,包括聘任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等,确保被告能够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
4.3 犯罪构成要件严格适用:法院在审理职务侵占案件时需要严格适用刑法中有关犯罪构成的要件,确保被告符合构成犯罪的各项条件。
五、结语从以上案例和法律依据中可以看出,职务侵占无罪辩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非罕见,但需要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
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裁判规则进行,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所整理的内容对读者有所帮助。
扩写新内容:六、案例分析6.1 案例一:A公司董事长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起诉,但最终法院判决无罪。
职务侵占案件中司法会计检查思路浅析
现 的分析 为基础 , 出 了职 务 侵 占案件 提
中司法会 计检查 的几点 思路 , 以期 提 高 检查 效率 , 速找 准突 破 口。 快
一
、
职 务 侵 占案 件 的 作 案 手 段
及 其 表 现
职务 侵 占罪 , 指公 司 、 业 或 者 是 企 其他单 位 的人员 ,利 用职 务 r 便利 , | 的
将 本 单 位 财 物 非 法 占 为 已 有 , 数 额 较 且
的计提 比例 , 假 借红字 更 正凭证 冲减 再
多 计提 费用 的理 由 , 自设 的“ 用 小金 库 ” 来 暂时 储存 多计 提 的费用 , 等待 时机 转 入 个 人名 下 : 自己私 人 的购 房 、 修 将 装 等 开支计 入 费用报 销等 。
案. 大肆 非法 占有 单位 财产 的现象 。司
法 会计介 入 职务侵 占案件 , 与 、 取 、 参 调 检验 、 审核 财 务会 计 资 料 , 分 发 挥 了 充 专业 技 术 优 势 , 供 了技 术 支持 , 提 为办
案件 占经济类 案件 的 比例逐 渐 上升 . 其
犯 罪金 额也 不断 增 大 . 百万甚 至上千 万 的职务 侵 占案件非 常 常见 。在 实践 中 , 犯 罪主体 利用 单位 管理 漏 洞等 , 断 翻 不 新 犯 罪 手段 , 的私 自隐匿 、 卖 自 己 有 变 管理 或 者经手 的单 位财 务 , 的利 用 职 有 务之 便将 单位 财务 据为 己有 , 的捏 造 有 事实、 伪造 单据 、 改账 目 , 报 费用 从 涂 虚 而 侵 占单 位 资金 , 的大 肆通 吃销 售 回 有 扣等 等 . .从财 务核 算角 度来 说 , 务侵 职 占的手段 及其 形式 主要 有 以下几 类 。 第 一 , 构债 务 , 虚 套取 资金 。 是 职 一 务侵 占行 为人 通常 虚增 虚减 往来 款 , 将 往 来款 和现 金 、银 行 存 款 进 行 多 番 冲 转 , 用 假 的 银 行转 款 凭 证 、 的 购货 利 假 发票 等 , 套取 单位 资金 。 如某 案 例 中 , 会 计人员 将 收到 的购货 方 的支 票 , 汁入 r “ 付 账款 ” 应 而不 是 “ 收账 款 ” 然 后利 应 , 用 会计 科 目之 间的勾 稽关 系 . 过 多个 通
浅谈司法会计鉴定实务问题
浅谈司法会计鉴定实务问题司法会计鉴定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利益相关人的委托,对经济案件涉及的财会事项,运用会计学、审计学和司法会计学的专业知识,通过检查、核对、复算、和鉴证对会计资料、银行账户(含微信、支付宝账户)对账单、涉案公司后台业务系统数据进行整理鉴定,并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作为证据支持的专业服务。
一、司法会计鉴定业务范围从委托单位看,一般是公安经侦支(大)队受案后委托,或由法院委托。
从受托单位上看,一般经司法机关遴选进入司法鉴定机构库的司法会计鉴定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接。
从委托鉴证事项上看,涉及各类经济案件,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的投入金额、损失金额及资金去向,诈骗案的涉案资金去向,职务侵占案的资金去向,非法经营案和制假售假案的库存金额及交易额,骗取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的资金去向,内幕交易案的股票趋同交易资金情况等。
从委托时点上看,职务侵占类案件一般从受案初查阶段或更早开始委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案等一般从立案后开始委托,法院开庭后提出新的鉴定要求重新委托。
二、司法会计鉴定实务问题的分析1.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形式多样,尚未统一形式格式标准,易与专审报告混淆。
裁判文书网已判决同类案件中,各级法院采信的报告形式有专项审计报告、鉴证报告、鉴定意见书等,尚无统一报告类型和形式。
2.司法会计鉴定内容缺少各类案件统一技术标准,造成报案资金统计口径的不一致。
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投入金额一般基于集资参与人报案时提供的书证,结合涉案公司的客户投资数据统计,也有些案件的资金情况依据投资平台后台服务器勘验的投资信息数据与涉案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公司POS刷卡收款明细核对后统计。
若投资合同约定的返息方式不确定,前期投资到期已收回的利息,少部分报案人报案登记而大部分未登记,是否应抵减损失金额,如抵减损失是否影响后期发还退赔基数的公平。
如同一名集资参与人在不同团队投资,若投资合同约定的返息方式不确定,报案只登记有收回金额的总数,那么收回金额如何在不同团队之间进行分摊,影响各团队相关涉案人员涉案资金的计算。
2016职务侵占立案标准
2016职务侵占立案标准在2016年,中国司法机关发布了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的立案标准,以便更好地处理和审理这类案件。
职务侵占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私财物的行为。
针对这一问题,司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以便更加准确地判断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侵占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占数额标准,对于职务侵占案件,要求侵占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能立案。
具体而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公共财物的案件,数额达到一定标准(通常是较高的金额)才能立案;对于侵占公私财物的案件,也有相应的数额标准。
这一标准的制定,旨在减少对一些较小金额的侵占行为的过度追究,从而更加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
2. 侵占手段标准,职务侵占案件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对侵占手段的规定。
一般来说,利用伪造、变造、隐匿、毁灭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等手段实施职务侵占的案件,通常会被认定为较为严重的侵占行为,更容易立案。
3. 侵占情节标准,除了数额和手段,职务侵占案件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对侵占情节的规定。
具体而言,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职务侵占行为,司法机关会更加严格地立案并进行审理。
而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侵占行为,则可能会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会根据上述标准对职务侵占案件进行认定和立案。
同时,也会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便更加准确地处理和审理职务侵占案件。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保护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国家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2016年的职务侵占立案标准,为司法机关处理和审理职务侵占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落实这些标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浅析财务舞弊方式及司法会计侦查的对策
浅析财务舞弊方式及司法会计侦查的对策[摘要]财务舞弊犯罪的方式日益隐蔽,犯罪分子越来越多的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舞弊来侵占公司财产。
这要求经侦民警应当熟练掌握司法会计侦查技能,积极开拓侦查思路,应对瞬息万变的财务舞弊犯罪。
本文的研究旨在通过結合笔者的实践经验对司法会计侦查进行尝试研究,为公安经侦部门应对财务舞弊案件提供对策。
[关键词]财务舞弊;方式;司法会计;侦查;对策当前,经济犯罪案件发案呈逐年上升态势,在这其中财务舞弊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给国家经济秩序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对于财务舞弊犯罪的侦查显得尤为重要。
财务舞弊犯罪嫌疑人多精通财务知识,这就要求经侦民警应当熟练掌握司法会计侦查技能,积极开拓侦查思路,应对瞬息万变的财务舞弊犯罪。
本文研究旨在通过结合笔者的实践经验对司法会计侦查进行尝试研究,为公安经侦部门应对不同的财务舞弊案件提供针对性对策,更好的发挥司法会计在财务舞弊案件侦查中的作用,提高公安经侦部门办理经济案件的能力,开拓经济犯罪侦查的新思路。
一、司法会计侦查的含义、方法(一)司法会计侦查的含义司法会计侦查是司法机关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通过对案发单位财务资料的勘验,发现、分析线索,制定侦查方案,提取、审查证据,确认犯罪发生及涉嫌犯罪性质的一种司法侦查活动。
根据国际惯例,从大的门类上看,司法会计侦查和司法会计鉴定,都统属于司法会计学科。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侦查是一种司法侦查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不同于司法会计侦查,是一种司法诉讼活动。
(二)司法会计侦查的方法司法会计侦查是侦查学和司法会计学相结合的产物,是刑事侦查措施和会计查账方法的紧密结合,司法会计侦查的方法就是结合侦查和司法会计两个方面各种技术方法的总称,它包括侦查部分和司法会计部分。
司法会计侦查方法的侦查部分,以刑事侦查的方法措施为主线,包括常见侦查措施,犯罪现场勘查、摸底排队、搜查扣押、查询冻结、辨认、讯问、询问和强制侦查措施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
二.司法会计检查常用的方法
第一部分 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方法 2、分析经济活动及原始凭证的制作,是否 合符财务标准。 3、分析会计核算记录所采用的会计语言所 表达的经济含义,会计核算表达的经济含 义与原始凭证所表达的经济含义是否一致。 4、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标准。 在审阅财务会计资料过程中,对于可疑问 题,应当详细做好记录,形成工作底稿, 并及时地固定已发现的资料证据。
二、核对法 核对,顾名思义,就是审核对照。是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具 有勾稽关系的财务记录、数值进行对照,审查其是否一致 的司法会计检查方法。 核对法主要用于确认会计核算中有无漏记、错记、重记等 错误。 核对法常用于下列情形: 1、票据核对,如发票联与入库单核对; 2、证证核对,如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核对; 3、账证核对,如应收账款明细账与记账凭证核对; 4、账账核对,如总账与明细账核对; 5、账表核对,如损益表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核对; 6、账实核对,如现金日记账余额与现金盘点数核对;
第一部分 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方法 1.3.会计报表复算 ①复算资产负债表中的小计数、合计数及总计数的计 算是否正确。 ②复算利润表中利润总额、应税所得额及其分配等有 关数据的计算有无错误。 ③复算成本费用表中有关栏的合计数计算有无错误。 ④复算其他明细表有关栏和行的合计,以及最后的总 计计算有无错误。 ⑤复算各报表补充资料中有关指标的计算是否正确。 2.其他数据的复算 司法会计检查对象不仅局限于对会计资料,会计数据 以外的其他数据有时也会成为复算的必要内容。如工作时 间、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等数据的复算。
第一部分 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方法 案例思考题: 黎明股份是从事研究、设计、制作高中档服装和 精粗毛纺织品生产和销售的上市公司。 根据年报,黎明股份所属全资企业黎明毛纺织厂 99年财务报表显示完成主营业务收入16859万元, 主营业务利润4293万元。 总公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40942.5万元,主 营业务税金82.43万元。主营业务期初数35860.8 万元,主营业务税金186.50万元。 总公司年度净利润3541万元企业的所得税 708.56万元,期初的所得税税率为33.2%。 请分析该公司上述财务数据是否正常,为什么?
对公安机关查处“村官”涉嫌职务侵占等犯罪的思考
对公安机关查处“村官”涉嫌职务侵占等犯罪的思考1997年刑法修订后,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作出了调整,尤其是“村官”即农村干部涉嫌经济犯罪的部分案件即职务侵占、贿赂、挪用资金犯罪交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大幅下降。
日前,笔者对该法自199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某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查处的农村基层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涉嫌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罪案件的批捕、起訴情况作了统计,结果令人吃惊:批捕、起诉均为2件2人!通过对本院控申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乡镇政府和农村、农民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一、基本情况2008年3月13日《检察日报》报载,过去五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处职务犯罪案件209487人,其中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案件35255件。
如果说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大、数量大、成效大,那么,公安机关在查处农村干部问题上是没有积极作为。
“村官”经济方面的问题是当前农村基层组织群众普遍反映的重点问题之一,也是导致农村干群矛盾突出、导致有的农村基层组织长期瘫痪、半瘫痪的重要因素。
一方面是举报农村干部贪污侵占集体财产、收受贿赂、挪用资金等的信访、人访经常出现,有的甚至去省进京上访。
近年来,某县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00件次以上,查处党员干部都在百起以上,其中“村官”占80%左右。
2007年至今一年半的时间内,到检察机关信访或者举报的就有76起之多。
另一方面是公安机关对该类案件无提请批准逮捕、起诉情况,而检察机关对该类组织工作人员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立案查处、逮捕、起诉的案件情况看,几乎每年都有,并且不乏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有的涉案金额十分巨大。
二、主要原因(一)地方党委政府在查处“村官”管理、犯罪问题上的认识存在偏差,对群众的检举揭发存在偏见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在干部选任上重视所谓“能人”。
职务侵占罪证据材料有哪些?
People are not afraid of walking in the dark, but they are afraid that there is no sunshine in their heart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职务侵占罪证据材料有哪些?职务侵占罪证据材料有劳动合同、财务账目、假发票及公司其他人的证言等。
公安机关办案取证中,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构成立案条件。
一、职务侵占罪证据材料有哪些?1、调取有关被害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资料和劳动合同,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身份的证据材料,以确定犯罪主体。
2、犯罪嫌疑人所占有的财物是否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材料。
3、调取财物账目等有关犯罪对象和数额的证据,并由司法会计审计部门作出审计鉴定报告。
4、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收集相关的物证,如用来平帐的假发票,伪造、变造的有关帐目的凭证等。
5、犯罪嫌疑人所侵占财物的去向的证据材料,如挥霍、还债等。
6、追缴的赃款、赃物,根据需要进行拍照固定证据,并由估价部门对赃物作出估价鉴定。
7、有必要的对提取的文字材料进行文字鉴定。
8、询问案件涉及的参与人、知情人、关系人,获取案件有关事实和证据。
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谈职务侵占类案件的特点及发案原因
谈职务侵占类案件的特点及发案原因今年侦大队立案的35起案件中,涉税案件21起,职务侵占案4起,挪用资金案4起,合同诈骗案3起,收购赃物案1起,商业受贿案1起,侵占案1起。
今年截止到7月8日,我大队共计立案22起,其中涉税案件5起,职务侵占案10起,挪用资金案3起,贷款诈骗案1起,持有使用假币案1起,假冒注册商标案2起。
如果从都是利用职务之便而造成犯罪的角度把职务侵占案和挪用资金案合并起来看,2004年侦大队立案的35起案件中,这类案件仅8起,仅占22.85%,而今年到7月8日止此类案件为13起,占到立案比重的59.09%。
无独有偶,苏州市虎丘区法院2004年法院受理职务侵占案件6件12人,今年仅1至5月份,就已审结7件14人,同比上升75%。
而且涉案人员从一般管理者向高级管理人员发展,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
职务侵占案和挪用资金案增多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分析:一、职务侵占案和挪用资金案目前呈现以下特点:1、犯罪人年轻化。
70%以上的犯罪分子不满35岁,这部分人有的刚踏上工作岗位,社会阅历少,受不良影响,轻易走上犯罪道路;有的面临家庭经济压力,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有的是不满企业的“非人性化”管理,产生报复心理而走上犯罪道路;更多的是贪图享乐,妄图通过不劳而获的犯罪手段快速致富。
2、文化程度偏低。
犯罪人一般都只具有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北仑发案的13起案件中,8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初中文化水平,2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高中文化水平。
3、涉案金额有增大趋势。
目前的案件金额从几万元开始,逐步发展到几十万员甚至上百万元。
我大队立案的13起案件中其中犯罪金额在10万以上的占53.8%。
4、内外勾结共同作案。
在企业管理的销售领域和成品物料的仓储领域出现职务侵占犯罪的机会最多。
流通领域的侵占犯罪往往是企业工作人员与客户勾结,成品物料的侵占由盗窃者事先准备好完整的销赃渠道,再进行盗窃;侵占现金的犯罪往往存在付款人或收款人与本公司财务人员的勾结。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书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书拟稿人赵毅校稿人签发人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0]文鉴字第2021号一、基本情况委托人:X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王X 张X鉴定材料:1.XXX涉嫌职务侵占案案卷6册,2.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凭证4册~资金计划部会计凭证2册,3.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内部单位存款南引道工程明细账。
受理日期:2010年11月18日鉴定事项:送检材料所反映的南引道工程部分账目的财务事实。
鉴定日期:2010年11月18日至2010年12月08日鉴定地点: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二、检案摘要第一建筑有限公司XXX在南引道工程项目中涉嫌职务侵占,对其相关账目进行鉴定。
三、检验过程南引道工程是由X市建设投资公司与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签订建设总承包合同、采用BT模式建造的工程~该工程于2005年9月交工验收。
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实行对各项目经理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统一控制~其工程资金的收入和使用全部由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资金计划部所设立的内部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XXX于2004年2月14日起任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分公司,经理、2005年4月13日起任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第七项目部”经理。
,见附件1、2页,,一,检验XXX涉嫌职务侵占案案卷6册。
,二,检验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财务部2004年10月22日记账凭证第0388号及其附件,资金计划部2004年9月29日记账凭证1-1-2473号及其附件、2004年10月10日1-1-0377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
2004年9月29,三,检验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XX日向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条,中国建设银行X支行X分理处2004年9月29日收款人为X混凝土有限公司、出票人为X市X建筑工程公司的04178574号转账支票,中国农业银行X支行2004年9月29日收款人为X商贸有限公司、出票人为X建筑工程公司的票据号码为04178574的进账单,,四,检验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财务部2008年1月28日第0045号记账凭证及其附件发票11张。
浅析职务侵占行为的司法会计鉴定
浅析职务侵占行为的司法会计鉴定一、职务侵占罪的特点《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处……..。
这便是《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2、行为人必须具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且数额较大。
3、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具有故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4、行为人侵占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所有权。
二、职务侵占行为的会计表现类型司法实践表明,利用职务之便的犯罪,大多数是犯罪嫌疑人利用自身的权力或者经济业务知识和财务知识进行的。
犯罪嫌疑人大多数有一定文化素养和丰富的社会经验,他们作案往往经过缜密的筹划,作案后采取各种手段尤其是利用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的会计凭证、账簿等来掩盖犯罪事实,因而使这些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藏性。
但是,由于资金流动的规律性,财务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会计核算的特定性,使财务会计资料在有可能成为掩盖犯罪事实的工具的同时,也会成为记录犯罪活动的载体,其犯罪痕迹留存于会计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中,反而为查明犯罪行为提供了客观条件。
因此,在检查过程中,只要充分运用经济业务活动规律,具备专业的会计知识,采用行之有效的会计勘查方法,犯罪事实就会被揭露。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作为会计的六大要素,按照这六大要素分类,可以将职务侵占行为分为下面六种类型:1、隐瞒收入型,在会计载体上的表现主要有:虚开发票,隐瞒收入,套取现金;私自销售,帐外销售,截留收入或占有利润;对个人销售、收费,不开发票,隐瞒收入;用白条、假发票、复印件收款,隐瞒收入等。
2、虚报冒领型,在会计载体上的主要表现主要有:开假发票或收据,套取现金;伪造、涂改进货凭证,虚报购货数量;提高进货单价、攫取差价;涂改旧的单证或虚挂往来,重复领款;虚增保险赔款;虚增应付回扣;虚造工资名册、多领工资等。
纪检监察案例分析
纪检监察案例分析如何适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基本案情案例1.某镇副镇长兼村党支部书记,利用管理村集体资产的职务便利,侵吞村集体资产100万元。
案例2.某街道办事处主任兼某居委会党委书记,利用管理集体资产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计5万元。
案例3.某村委会主任在任职期间,累计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计15万元。
其中,在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收受10万元;在从事村集体事务管理过程中收受5万元。
案例4.某村会计在受县民政部门委托经手发放救济款的过程中,截留克扣4000元。
分析意见在现阶段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适用的困惑,同样一个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贪污、受贿,还是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往往引起案件定性过程中的争议。
纪检监察机关在讨论案件定性的过程中,上述四个案件均有激烈的争议。
其焦点集中在对国家工作人员认定标准的适用上,或者说是对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把握上。
概括起来,基本有三种情况:一是唯身份论者,简单地将具体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模板式比对,通常容易发生认识上偏差。
他们依赖于惯性思维,机械地从行为人简历或任职文件中找到行为人是否构成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据后,就断然认定其行为的性质。
比如将案例1定性为贪污;将案例2定性为受贿;将案例3的15万元都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将案例4定性为非法占有。
持有这种主张的是以身份来论证公务,认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所从事的就是公务,反之则不是从事公务。
同样的行为要看谁来实施才能判定是不是从事公务。
二是广义公务论者,持有这种主张者,把刑法意义上的“从事公务”的外延作扩大的理解,将管理国家公共事务和管理村委会、居委会集体事务的情形混为一谈,不加区分,认为即便是管理集体事务也应当视为从事公务,判断案件性质的眼光只盯在行为人是否从事公务上。
于是,就将案例3中行为人协助镇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情形放大,将管理村集体事务等同于“公务”,主张通统以受贿定性,忽视了行为人在从事村集体事务管理过程中收受5万元,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情况。
制片人吴毅 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捕
制片人吴毅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捕
佚名
【期刊名称】《方圆》
【年(卷),期】2022()6
【摘要】吴毅被查,进一步拉开了影视行业规范化的序幕。
有业内人士表示,“这和影视行业去资本化有一些关系,过去行业发展太野蛮,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
”近日,浙文影业集团发布公告称,子公司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下称“天意影视”)的法定代表人吴毅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立案侦查,并于2月28日被浙江省东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总页数】1页(P7-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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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宗案件的查证看职务侵占司法会计检查要点
笔者结合查证一宗职务侵占案的实践,就职务侵占一般作案手段及其司法会计检查要点浅议拙见。
一、案情及查证
去年,根据当地公安机关的委托,我们对A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进行了司法会计检查。
A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早年他凭着在建筑领域的打拼,着实淘了几桶“金”。
而后,腰缠万贯的他先后注册了四个公司。
其中:一个是A独自出资的私有企业,二个是A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还有一个是与外商共同兴办的中外合资企业。
四个企业生产销售同一种产品。
A集大权于一身,即四个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及一切经济活动均由A一个人拍板定夺。
各企业虽单独设账,但会计、出纳均为一套人马并全由A的亲属把持。
各企业采购物资、生产调度、销售等主要部门的负责人也统由A的心腹担任。
就是在这种畸形经营方式和家族管理环境下,给A利用职务之便巧取豪夺营造了一个极好的温床。
据查:几年时间,他就把上千万公款揣进了自己的腰包,严重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一般说来,职务侵占的作案手段主要有二类:一是侵吞。
即利用职务之便公然攫取或秘密截留公共财物。
就A来说,其侵吞的手法是:(1)转移收入。
例如,本来是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却纳入到A的独资企业账上,所获销售款也自然归A所有了;(2)销售收入不入账,将所收销货款秘密转到A个人银行存款卡上;(3)私账公报。
即A个人购房、装修和购置家电产品及买滋补品等开支统由公款报销;(4)截留公款。
即将公司对外投资所分利润据为己有;(5)对外销售材料、物资所收现金中饱私囊,而期末在平账时,以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方式冲减材料物质。
二是骗取。
所谓骗取是指利用职务的便利,编造虚假的财务支出用途,将公共财产骗归己有的行为。
经查,A骗取公司财物的主要手段是:(1)虚列债务,套取现金。
如2005年年初从北京某单位借款100万元,列入其他应付款账户,时过不久,就相继开具10份现金支票偿还。
后经调查,所谓外借款纯属子虚乌有,银行转款凭据也系伪造,用现金支票还款全部落进了A的腰包;(2)虚假采购,套取现金。
即使用假购货发票、假验收、假入库单等手段,虚列采购支出,套取现金;(3)采用填列虚假人名或分别填写金额的手法,
制作虚假的工资、津贴、奖金等报销表套取现金;(4)虚报冒领,重复报销。
即将以前已核销的支出账项,再次进行报销并获取赃款。
另外,审计还发现,A掌控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大量采购原材料时,其销货发票开具单位均为异地企业,但却用银行同城转账支票结算,按照银行的结算规定,同城转账支票是不能转付外地的。
后经调查,这些同城转账支票转出的款项,不是转到A的私企账户就是转到个人的银行“卡”上。
二、一些分析
职务侵占是一种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公共财产的特定管理方式,决定了所有侵占公共财产行为都会与一定的财务会计活动相联系。
因此,几乎所有的贪污、侵占案件都需要通过司法会计检查、发现、收集和审查财务会计资料证据及其他相关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
一般说来,有些胆大妄为者,在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时,往往在作案时无所顾忌,这样从账面上或审核会计凭证就可以直接发现。
但就大多数职务侵占者来说,其作案手段相当隐蔽,仅审查会计资料很难发现问题,鉴定人只有通过调查、分析、测算和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才能找出症结所在。
例如,在查证A涉嫌侵吞销货款时,经我们调查了解,A的独资企业只是个空壳,且早已停止运营,而凭空年收入却达几百万元。
而A与外商共同出资的企业,设备先进,人员众多,具有极强的生产能力,但年主营业务收入与之不相匹配。
特别是按单件产品材料消耗定额测算,其每年采购的原材料投入与生产出的严成品相差甚远,我们把此异常情况如实提供给办案人员,后经办案人员调查和提审犯罪嫌疑人,一切才真相大白,原来是A为侵吞公共财物,故意把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转到他的独资企业账上。
再如,在查证A骗取公司财物时,我们注意到:有一个公司每年都从外地采购大批材料,却少有运费发生。
尤其是在审查2005年外部采购普通发票时,我们惊讶地发现,外地某物资供应部门开具的几十份发票号码相连,但有一份发票上加盖的销货方财务章,却是另一个供货单位。
后经调查落实,系A 指使手下从北京买来一本假发票,专门用于虚列采购套取现金。
通过对A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的查证,我们认为:按照司法会计检查的基本要求,收集能够证明作案人非法占有的财产为公共财务的会计资料证据,是侵占案件会计检查的重要任务之一。
这项工作通常是结合查找作案过程的其他证据一并进行的。
但鉴定人
必须摒弃就账查账的片面做法。
诚然,在司法会计检查中,应对作案人经管公共财务所涉及的全部会计资料实施检查,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实际检查中必须将作案人所经办的全部财务会计业务一一进行核实,而是应该通过分析案情,据以确定检查的范围,对属于检查范围内的全部账证都应进行检查,只有这样,才能从中发现作案人侵吞、骗取公共财物的蛛丝马迹。
并如实把查出的“蛛丝马迹”或疑点提供给办案机关。
作为中介机构还应密切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事实上,对我们查出的A涉嫌职务侵占的诸多问题,最终都是通过内查外调才得以确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