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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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范本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范本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范本1. 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加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组织机构的运行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保障各项工作和活动的安全质量。

本制度的依据为《安全生产法》、《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等相关法规和标准。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所有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 责任和权限3.1 本机构设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各部门进行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2 各部门负责自身相关工作和活动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给上级部门。

3.3 上级部门有权对各部门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提出整改要求或建议。

4.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内容4.1 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的执行情况,包括制度的落实情况、人员的培训状况等。

4.2 各部门的安全质量工作计划、目标、措施等的制定情况。

4.3 各部门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和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4.4 各部门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的运行状态及维护情况。

4.5 各部门的安全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6 其他与安全质量管理有关的事项。

5.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程序5.1 检查计划的制定:安全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每年的检查计划,并及时告知各部门。

5.2 检查准备:各部门根据检查计划,准备相关资料和文件,并确保检查的顺利进行。

5.3 检查实施:安全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计划进行检查,包括查阅文件、实地查看、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检查。

5.4 检查记录和汇报:安全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

5.5 检查结果的处理:上级部门根据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整改要求或建议。

5.6 整改和跟踪:各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的整改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并与上级部门进行跟踪和反馈。

6.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的频次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程度,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应定期进行,具体频次由安全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七'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南通市纤维检验所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南通市纤维检验所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规章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规章制度(修订版)南通市纤维检验所(2007年)行政案件受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所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受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立案查处的案件由市局及本所授权的专职执法部门——质量监督管理室予以立案。

第三条处罚终了的案件,应当填写《结案审查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一)质量监督管理室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二)本所各业务科、室在监督检验中发现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立案的,应移交质量监督管理室立案查处;(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四)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五)南通市人民政府或者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六)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五条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

举报投诉受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所举报、投诉受理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举报由质量监督管理室受理,有关质量问题投诉由业务科受理。

第三条明确专人负责接待、登记举报、投诉,认真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举报,质量监督管理室应在3日内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立案查处。

第五条属一般质量问题的投诉,由业务科受理;属假冒、劣质等质量问题,认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业务科应当移交质量监督管理室立案查处。

第六条投诉、举报应事事有落实,并将处理意见和结果通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条为举报人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条对举报实行奖励制度,举报人要求领取举报奖的,在案件终结后,应按有关规定,发放举报奖。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所办理棉花及其纤维质量行政案件的办理程序。

第二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三条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由市局及本所授权的执法部门——质量监督管理室负责立案、调查取证和执行。

所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和决定,质量监督管理室参与审理。

执法监管工作制度

执法监管工作制度

执法监管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执法监管工作,保障执法监管工作的公正、公开、高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监管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执法监管工作应由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负责,执法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执法监管工作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执法监管范围和内容第五条执法监管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包括对市场主体、产品、服务等的监管。

第六条执法监管工作应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突发事件应对等。

第七条执法监管工作应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远程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执法监管工作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执法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

三、执法监管程序第九条执法监管工作应制定详细的执法计划,明确执法监管的时间、地点、对象、内容等。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监管前,应向被监管对象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依据和执法目的。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监管时,应制作执法记录,记录执法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依法收集证据,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监管时,应保护被监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被监管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执法监管工作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公开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结果等信息。

四、执法监管责任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应依法承担执法监管责任,对执法监管中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执法监管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监管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

五、执法监管效果评估第十八条执法监管工作应定期进行效果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执法监管的效果、效率、公正性等。

第十九条执法监管效果评估应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执法监管工作计划和措施。

六、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执法监管部门。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范本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范本

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提高企事业单位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是对企事业单位安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的一种监督检查活动,旨在发现问题、提出建议,促进安全质量工作的改进和提升。

第三条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主体第四条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主体包括:1.政府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2.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具体开展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3.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监督检查机构选派参与具体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条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主体应当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徇私枉法。

第三章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第六条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1.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建设情况;2.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机构设置情况;3.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到岗情况;4.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配备情况;5.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执行情况;6.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7.企事业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8.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质量事件处理情况;9.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演练情况;10.其他与安全质量管理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应当以现场检查为主,兼顾抽查、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

第四章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程序第八条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可以由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机构依法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监督检查机构组织。

第九条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主体应当在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启动前向企事业单位发出检查通知书,说明检查的目的、范围、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安全质量监督检查主体可以随时查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质量管理文件、记录和报表,并可以要求企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制度本工作制度实施范围为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必须办理报监报建手续的建设工程。

一、监督告知(一)告知内容:(1)人性化善意告知:包括政策法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规定)、相关规范书籍(房建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常规施工规范书籍)、质量通病防治(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抗震设防构造、装修工程等)、安全文明通病防治(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工程、模板工程、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施工机具)、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在本市备案的商品砼厂家、在本市备案的检测机构、在本市备案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专家论证监督告知等。

(2)通知公告:各类长期执行(本地规定)的通知、短期执行的通知、季度大检查通知、节假日前检查通知、重大项目专项检查通知、注意事项通知、专项检查通知、季节性监督告知。

(3)监督执法:监督执法原则、监督执法的方式、监督执法抽查内容、监督执法抽查所应用的标准、发出监督执法通知书。

(4)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和发出行政处罚建议书。

(5)表扬:文明工地和优质工程。

(二)告知方式:(1)会议告知:采取工程开工前,监督执法科在监督站四楼会议室召开监督执法告知会议,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明确告知以上内容的方式。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科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计划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留存一份,本站留存两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均须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计划书上签字。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计划书在工程竣工时汇归监督执法档案。

(2)网上告知:同时监督站在互联网上建立“钦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信息网”(网址:),将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范书籍和本地有关规定等在网上展示,在监督执法告知会议上将网站名、网址、网内的有关内容告知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方便其以后上网查看。

质量监督履职规定制度范本

质量监督履职规定制度范本

质量监督履职规定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质量监督履职,是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监督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质量监督履职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便民高效、注重预防的原则。

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履职制度,明确职责、程序、标准和责任,提高质量监督履职效能。

第二章质量监督部门职责第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制定质量监督政策、规划和措施;(二)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三)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开展产品质量风险防控,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五)指导和支持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六)提供产品质量咨询服务,普及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知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质量监督人员职责第七条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经过培训并取得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质量监督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二)调查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收集和保全证据;(三)制作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文书,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提出处理建议;(五)参加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质量监督履职程序第九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制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报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环保性能等。

第三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对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提供产品的质量状况,并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产品质量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产品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制定产品质量监督计划,并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状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聘请产品质量监督员,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监督员证,并有权查阅、复制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配合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样检验的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第十二条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信用档案,对生产、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状况进行记录、评价和公告。

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二)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三)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四)生产、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五)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服务企业及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所有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客观、有效的原则,依法保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自我监督和自律的指导和管理,引导企业自觉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第六条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信息中心,健全质量监督管理的统一、标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第七条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和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加强技术支持,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提高质量水平。

第八条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九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原则,推动企业形成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质量标准体系,规范质量检验方法。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全面监督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形成全面、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网络。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原则,建立健全产品准入审查检验制度,严格把关市场准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风险预防原则,提高监督检查的精准度和效益,积极开展风险监测,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HYPERLINK 质量监督执法制度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行为和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水平,保证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公正执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与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二、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应熟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熟悉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质量监督程序等规定。

三、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同时持有行政执法证和质量监督员证。

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时,不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时,应得到站长批准并向办公室进行执法活动登记。

四、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处罚。

依法应当进一步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提出处罚建议,经站长批准后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权限直接作出处罚或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六、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文明执法,是坚持程序合法;作出行政处罚的,还要依据充分,事实清楚。

七、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非法干扰正常的施工活动,不得借执法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接受他人馈赠的财物。

执法人员有前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取消执法资格、调离岗位等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HYPERLINK 质量监督巡查、抽查制度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各质量责任主体正确履行并规范自己的质量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在建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市区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特建立本制度。

一、对在建工程关键部位进行重点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督,是对工程质量按《监督方案》实施的计划监督。

对在建工程质量进行巡查和抽查,是对计划监督的完善和必要补充。

派出所的执法工作质量监督

派出所的执法工作质量监督

派出所的执法工作质量监督派出所作为基层执法机构,在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派出所的执法工作质量可能会存在问题,这就需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本文将围绕派出所的执法工作质量监督展开讨论。

一、加强内部监督机制良好的内部监督机制是保障派出所执法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

首先,派出所应建立健全人员考核制度,对执法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其次,建立制度化的执法记录和档案归档机制,以便后续审查和监督。

另外,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其履职尽责。

二、设立投诉受理机构为了让民众参与到派出所执法工作的监督中来,派出所应设立独立的投诉受理机构。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调查人员和严格的投诉处理程序,对涉及违法、不当执法行为的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派出所需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向公众公布执法工作的结果和处理情况,增加透明度并提升公众对执法工作的信任度。

三、加强外部监督力度除了内部监督和投诉受理机构,外部监督也是保证派出所执法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

政府部门可以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对派出所的执法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同时,民间社会组织和媒体也应被鼓励和允许参与到对派出所执法工作的监督中来,通过舆论监督等方式推动派出所执法工作的进一步提升。

四、加大法律知识普及力度派出所执法工作质量的提升需要广大市民的配合和支持,而普及法律知识可以增强市民对执法活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认知。

因此,派出所应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普及力度,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降低执法纠纷的发生率。

五、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执法人员是派出所执法工作的主体,其素质和水平直接影响着工作的质量。

因此,派出所应加强对执法人员队伍的选拔和培养,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

同时,提高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和工作环境,增强他们对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归属感,有利于提升执法工作质量。

质量监察管理制度

质量监察管理制度

质量监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质量监察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产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品质水平,提升企业竞争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所有上岗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质量监察管理制度是企业的一项基础性管理制度,是企业贯彻“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质量方针和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四条本制度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经企业领导审核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企业质量管理部门。

第二章质量监察的基本要求第六条质量监察工作应遵循真实、客观、公正、公平并为利益相关者服务的原则。

第七条质量监察工作应当依法、规范、专业开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质量监察工作应当合理、适当地运用质量监察技术手段,提高监察服务质量。

第九条质量监察工作应当保守和规范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质量监察情报等保密信息的处理。

第十条质量监察工作应注重内部监察机制和质量监察报告的使用,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监察机制。

第三章质量监察的组织管理第十一条质量监察部门是企业内部设置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开展质量监察工作。

第十二条质量监察部门的职责包括进行产品、服务的质量监察、检查、抽查、提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跟踪改进情况。

第十三条质量监察部门的内部管理应当严密,人员构成应该合理,工作分工应当明确。

第十四条质量监察部门的人员应当具备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具备相应的监察资质。

第十五条质量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监察记录档案,保留质量监察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质量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企业领导汇报监察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监察信息。

第十七条质量监察部门应定期对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质量监察的具体工作程序第十八条质量监察部门应当根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关标准,建立质量监察工作规程和操作规程,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监察方法,制定严谨的工作流程。

第十九条质量监察部门应定期开展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监察,包括检查产品和服务质量状况,抽取样品进行质量检验,收集质量监察数据,评价质量状况。

质量与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质量与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质量与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了确保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企业形象和市场竞争力,订立本制度。

1.2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生产、加工、运作等环节,涉及质量和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

2.2 全部相关人员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三条质量目标和原则3.1 企业质量目标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

3.2 质量管理原则包含可靠性、连续改进、全员参加等。

第四条质量管理体系4.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含质量目标、质量策划、质量掌控、质量评估等内容。

4.2 质量管理体系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认证,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运行质量。

第五条质量掌控5.1 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掌控制度,确保在生产和运作过程中各项质量要求的实现。

5.2 质量掌控应包含质量计划、质量检查、质量记录等内容。

5.3 质量掌控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刻采取矫正措施,并进行适当的整改和改善。

第六条质量培训6.1 企业应定期组织质量培训,提升员工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

6.2 质量培训内容应包含质量知识、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问题处理等。

6.3 员工参加培训后应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效果。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七条监督检查组织7.1 企业应设立特地的监督检查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7.2 监督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依照相关规定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八条监督检查内容8.1 监督检查内容重要包含对生产、加工、运作等环节进行质量检查和质量记录审核。

8.2 监督检查应掩盖全过程,确保质量掌控的有效性和质量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

第九条监督检查结果处理9.1 监督检查人员应及时记录和上报监督检查结果,包含质量问题和整改情况。

9.2 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立刻采取措施,停止不合格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供应。

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质量安全监管是指对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进行有序管理和监督的活动,旨在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组织形式和法律依据,是保障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和保证。

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的建立既是国家行政管理职责的落实,也是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

在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中,必须明确划定各个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促使其在市场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重视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加强自我监管。

此外,监管制度还应当包括明确的执法措施和控制方法,以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推进。

首先,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应明确各个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制度应包括对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要求,如:制定和遵守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等。

同时,还应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处罚和法律追责等。

只有明确责任和义务,才能促使各方主体在生产经营和监管活动中自觉遵守规则,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水平。

其次,在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中,要设立科学合理的执法措施和控制方法。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测手段,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发现和研究问题,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和措施。

同时,执法程序要规范明确,对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严处理,并建立公开透明的惩罚制度。

此外,制度还应包括市场准入和备案制度,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执法措施和控制方法,才能保证监管工作的有效推进。

最后,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还应建立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沟通机制和合作机制。

监管部门应当主动从市场主体了解实际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协调解决产生问题的矛盾。

同时,市场主体也应当积极配合监管工作,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支持。

监管部门与市场主体的合作和沟通,将有助于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性和发展性。

总之,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是保障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和保证。

质量安全监督站管理制度

质量安全监督站管理制度

质量安全监督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质量安全监督站是市场监管部门设置的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机构,是执法人员执行质量安全监督执法职责的依托单位。

第三条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工作必须遵循依法公正、科学规范、严格监督、勤勉尽责的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质量安全监督站的主要任务是: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五条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执法活动必须遵循依法合法、公正公平、文明执法、勤勉尽责的原则。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制度适用于质量安全监督站全体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

第七条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人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章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组织结构与职责第八条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组织结构包括领导小组、办公室、执法检查科、行政处理科、案件处理科、综合服务科等。

第九条领导小组是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全面工作。

第十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审议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发展规划,制定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重要政策,决定质量安全监督站的重大事项,监督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工作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办公室是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日常管理机构,由站长负责。

第十二条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协助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组织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协调相关部门的合作配合,做好质量安全监督站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三条执法检查科主要负责开展质量安全监督的执法活动。

第十四条行政处理科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五条案件处理科负责质量安全监督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综合服务科主要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勤勉尽责原则:质量安全监督站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忠实执行法律法规,坚决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五篇》

《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五篇》

《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五篇》第一篇: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质量监督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为加强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保障质量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规范化,依据行政执法的有关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评议范围凡质监站内有具体执法职能的科室,包括监督科、监理科、试验检验科、财务科(以下称各科室),都应纳入本考核评议制度。

二、考核评议原则采取自我评议和组织考核结合,全面评议和重点考核相结合,思想教育和经济处罚相结合、奖励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搞好考核和评议。

三、考核评议机构质监站成立行政执法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站长为组长,副站长为副组长,办公室及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考核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负责日常考核评议工作。

四、考核评议办法1、采用分级考核的办法。

站领导小组考核各科室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考核科内每一个成员。

2、采用日积累、月自评、季评议、年总评的办法。

即日常由办公室和各科室分别积累情况,月未,各科室和科室负责人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办公室,季度末,由办公室汇总各科室自评情况和日常掌握的情况报站领导小组进行评议,做出结论,年终将由领导小组根据各季评议情况做出总评。

科长对科员的考核比照上述方法进行。

3、采用分制考核办法。

各科室共同考核项目分数为50分,专项考核分数为50分。

并在基本分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

年终根据各科室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分档,共分为三等,95分以上为一等,85-95分为二等,85分以下为三等。

4、考核评议工作实行群众化分法,每年在质监站内部和监督对象中实行一至二次实地考核或问卷摸底,对考核对象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调查了解,将调查情况纳入到行政执法考核之中。

五、考核指标(一)各科室共有考核项目50分1、法制学习(10分),按规定参加上级组织的质量监督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习认真,考试合格得满分。

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扣2分,考试不及格每人次扣1分。

质量监督制度

质量监督制度

质量监督制度为了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与安全,质量监督制度在各个行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质量监督制度的定义、目的、实施方式以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质量监督制度的定义质量监督制度是一套旨在检测、评估和监控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标准和程序。

其目的是确保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质量监督制度的目的1. 保障消费者权益:质量监督制度通过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供消费者所需的健康、安全和可靠的商品和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2. 维护社会秩序:质量监督制度确保产品和服务符合标准和规定,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市场秩序。

3. 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监督制度促使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质量监督制度的实施方式1. 标准制定:制定各行业所需的质量标准,明确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

2. 检测评估:通过检测和评估手段,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监控,并对不合格的产品和服务采取相应措施。

3. 认证认可:对合格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认证认可,增加市场竞争力,并为消费者提供选择的依据。

4. 监管执法:加强对企业质量管理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5. 宣传教育: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升公众对质量重要性的认知,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四、质量监督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1. 促进贸易发展:质量监督制度是打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之一,通过提高和维护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加对外贸易的机会。

2. 建立品牌形象:质量监督制度强化了企业的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品质,有助于企业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

3. 提高消费者满意度:质量监督制度确保了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可靠性和一致性,提高了消费者的满意度,增加了他们的消费信心和忠诚度。

4. 推动产业升级:质量监督制度促使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改进,提高产品和服务的附加值和竞争力,推动产业升级。

质量监督制度

质量监督制度

质量监督制度质量监督制度是指对产品、服务或工程施工的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质量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从而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期望。

首先,质量监督制度应该包括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和监督要求。

制定质量标准是质量监督制度中的关键环节,通过设定明确的质量标准,可以对产品或服务进行评估和鉴定,从而确保其符合市场需求和技术规范。

其次,质量监督制度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责任制。

监督机制是质量监督的基础,它包括监测、检验、抽检和评估等环节,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标准。

责任制是质量监督的保证,各级管理部门应明确质量监督的职责和权力,并将其落实到相关人员,确保质量监督的有效执行。

同时,质量监督制度应设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对于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应予以表扬和奖励,激励生产企业或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提高质量水平;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或服务,应予以纠正和惩处,确保质量监督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此外,质量监督制度还应配备专业的监督人员和设备。

监督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和专业知识,能够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全面的监督和评估;监督设备应先进可靠,能够对产品或服务的关键性能进行检测和验证,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稳定可靠。

最后,质量监督制度需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改进。

通过对质量监督制度的评估,可以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提高质量监督的效果和水平。

综上所述,质量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保障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的质量标准、完善的监督机制和责任制、合理的奖惩机制,能够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评估和改进质量监督制度,能够不断提高质量监督的效果和水平。

质量监督制度及考核机制

质量监督制度及考核机制

质量监督制度及考核机制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质量监督制度及考核机制,并提供相关信息供参考。

质量监督制度是为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而建立的一套措施和规定。

考核机制则是对各相关方在质量监督中的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的机制。

质量监督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标准制定:制定适用的标准,包括产品质量标准、服务质量标准等,以明确质量的要求。

2. 检验和测试:建立检验和测试流程,确保产品或服务符合标准要求。

3. 认证和审核:对相关方进行认证和审核,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4. 抽样和抽查:通过抽样和抽查的方式,随机选择样本进行检测,以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5. 投诉处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6. 审计和评估:定期进行审计和评估,以评估质量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考核机制考核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绩效评估:对参与质量监督的各方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其在质量监督工作中的表现。

2. 奖惩机制: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表现优秀的进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进行相应的惩罚。

3. 教育和培训:对参与质量监督的各方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质量监督能力。

4. 督促和监控:建立督促和监控机制,对各相关方进行督促和监控,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

总结质量监督制度和考核机制在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建立适当的制度和机制,可以有效监督质量,并对参与质量监督的各方进行评估和奖惩,促进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实施质量监督制度和考核机制,将有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和用户满意度。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产品质量责任制1.1为确保产品质量,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1.2从原料进厂到生产每一个工序环节,最后到产品出厂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做到层层把关,严格检查,保证不合格的原料、材料,不入库、不投料、不使用,不合格的中间体、半成品不流入下一工序,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

1.3确定各部门、各车间、各工序的质量指标,考核内容,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纳入岗位责任制中,考核实行否决权。

1.4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取样、抽样和报告制度,对发生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质量分析,查清质量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

1.5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标准,由技术部负责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1.6质检部门负责对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半成品、成品按质量标准进行检查、监督,并作出检查报告,对不合格品有权利制止使用,制止流入下一工序,制止出厂,并对检查报告负责,对出厂产品负责,对因失职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1.7采购员、库管,入厂的原材料、包装材料、成品按质量标准需求采购、入库,并对采购和入库的原材料、包装材料、成品负责,做好请验、复查、供应和保管工作,保证做到不合格品不入库,不合格品不发货。

1.8生产使用部门对领用的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半成品,在使用前进行核对、检查,对不合格品有权拒绝使用并及时报告。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工艺操作,对本工序的产品质量负责。

1.9质检部负责做好质量统计、报告工作,做好各部门、车间质量指标和工作的考核,有权提出奖罚意见,实行质量否决权。

1.10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取样、抽样和报告制度,对发生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质量分析,查清质量事故的原因。

1.11售后服务部对发出的产品做好用户访问和来访处理工作,及时和质检部沟通用户反馈信息。

1.12各部门按其分工的职责,以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对其因失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并纳入经济考核,实行质量否决权。

2、全面质量管理教育制度2.1加强全公司各类人员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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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执法制度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行为和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水平,保证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公正执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与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二、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应熟悉《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熟悉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质量监督程序等规定。

三、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必须同时持有行政执法证和质量监督员证。

在实施具体执法行为时,不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时,应得到站长批准并向办公室进行执法活动登记。

四、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五、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处罚。

依法应当进一步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提出处罚建议,经站长批准后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权限直接作出处罚或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六、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文明执法,是坚持程序合法;作出行政处罚的,还要依据充分,事实清楚。

七、质量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非法干扰正常的施工活动,不得借执法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接受他人馈赠的财物。

执法人员有前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取消执法资格、调离岗位等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质量监督巡查、抽查制度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促进各质量责任主体正确履行并规范自己的质量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在建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市区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质量安全,特建立本制度。

一、对在建工程关键部位进行重点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督,是对工程质量按《监督方案》实施的计划监督。

对在建工程质量进行巡查和抽查,是对计划监督的完善和必要补充。

巡查由巡查室负责组织施行,抽查由责任监督小组施行。

二、巡查和抽查的在建工程对象,要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工程质量管理的实际效果和工程进展情况确定。

原则上巡查和抽查的对象主要为住宅工程、公建工程、市政和基础设施工程,规模较大、影响较大的其它工程,也应列入巡查、抽查的范围。

三、工程质量巡查原则上一个月不少于一次,在工程进度较快的季节,应适当增加次数。

四、巡查的频次,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特点、质量管理的实际效果加以具体确定,一般规定:1、房屋建筑工程:多层建筑,一般不少于 2 次,高层建筑一般不少于5 次;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视规模和特点,一般每道工序不少于1 次;3、每个工程的具体频次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五、抽查根据需要可随机进行,其频次根据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与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中存在问题,和工程的规模、特点情况具体确定。

质量行为不规范,质量问题较多的工程要应增加抽查次数。

六、工程巡查和抽查,要携带必要的检测设备,对在施工作业部位及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2、对混凝土强度、现浇混凝土板厚、砌体结构承重墙、柱、外墙砂浆饱满度、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结构的重点连接部位进行随机抽查;3、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抽查。

七、对巡查和抽查中发现的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除作必要的现场处理外,还应发出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对问题严重、性质恶劣的,经调查取证和核实后,应予记不良行为记录,或向主管部门建议作出行政处罚。

八、参加巡查和抽查的责任监督员要及时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进行整改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为保护建设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国家和人民财产因出现工程质量事故而遭受进一步的损害,确保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调查、妥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质量事故分类1、一般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需返工重做或加固补强,同时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以上、10 万元以下或造成2 人以下重伤的称为一般质量事故。

2、重大质量事故。

按建设部1989 年3 号文件规定,重大质量事故是指: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主要结构倒塌;② 、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倾斜、结构开裂和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安全和建筑物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缺陷;③ 、一次返工或加固损失费在10 万元(含10 万元)以上,或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及以上的质量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和调查1、一般质量事故,负责工程监督的监督员在接到报告后应于8 小内到现场了解情况,并向责任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同时向站领导汇报情况,并在24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站长接到报告后在24 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2、重大质量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和质监站口头报告,并在事故发生1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正式报告。

责任质监员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向责任单位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同时向站领导汇报情况,并在12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站长接到报告后在4 小时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② 、事故的简要情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③ 、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初步分析;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 、事故报告人,报告日期。

三、事故的处理1、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①、由质监员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意见通知书”(需发文或需要停工处理的,由站长签发),监督意见书应及时送交有关责任主体单位签收;②、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制订事故处理方案,取得建设(监理)单位同意,经责任监督员签字后,由施工单位按方案处理;③、事故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设计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认定符合要求后,以书面形式报本站,经核查确认符合继续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未经本站同意的,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④、责任监督员参与调查、搜集和整理与工程质量事故有关的资料,并将事故报告、处理方案、处理结果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⑤、站长未参与处理的事故,处理完毕后,须向站长汇报。

2、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由站长直接领导,按建设部89 年第3 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90]建工字第55号《关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说明》执行,事故处理过程和结果按规定及时上报。

四、其它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检测时,由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罚的,按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程序进行。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如下: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并应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附件);3、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4、竣工验收质量缺陷整改报告;5、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管理协议;6、工程款无拖欠的证明;7、住宅工程逐套验收资料;8、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及处理后的验收文件;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0、法律、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包括:(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2)工程施工许可证;(3)工程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自评报告;(4)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工程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意见;(6)工程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意见;(7)工程竣工总结;(8)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①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②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③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9)分部工程验收资料(① 地基验槽记录;②基础、主体、装饰装修、屋面、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电梯分部工程验收记录);(10)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①钢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报告;②电梯检测报告;③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报告;④厨卫24 小时浸水试验记录;⑤屋面蓄水试验记录;⑥单位工程其它安全和主要功能检测报告);(1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12)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认可的依据);(13)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4)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及附件;(15 )桩基子分部资料(①试桩记录(夯扩柱);②桩基检测报告;③桩基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16)钢结构子分部资料(①一、二级焊缝超声波或射线探伤检测报告;②高强度螺栓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报告;③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扭矩系数复验报告;④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扭矩检验报告;⑤钢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17)玻璃幕墙子分部资料(①硅桐结构密封胶相容性、剥离粘结性检测报告;②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平面内变形性能检测;③后置锚栓承载力、极限接拔试验;④幕墙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 日前,书面通知本站。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 日内,建设单位应到本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验收齐全后,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暑文件收讫。

五、工程备案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形成工程备案档案,备案表报站长审批后,由备案室加盖“宣城市建设委员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3份,存档1 份,2 份交建设单位。

六、备案室加盖“备案专用章”时,应审核建设单位是否订制了竣工标识牌。

质量投诉处理制度为了规范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行为,有效化解工程质量纠纷,维护房屋所有人或使用者的物业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在建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均属质量投诉的处理范围。

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其它有关部门处理。

二、按照市建委的授权,我站负责本市辖区内工程质量的投诉处理,具体由站办公室统一承办。

三、接待工程质量投诉,必须热情、耐心、周到、细致对投诉人的诉说,要认真倾听和记录;对投诉人的疑问,要客观通俗地解释;对投诉人的情绪化言行,要冷静化解。

四、工程质量投诉,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编号,填写《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和《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台帐》。

五、《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登记表》由分管站长批转有关监督员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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