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考评细则(征求意见稿)
行政执法考评细则
行政执法考评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高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行政执法的执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执法部门内部的考评、奖惩和晋升等。
第三条考评原则:客观、公正、公开、激励为主。
第四条考评对象:所有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包括现场执法人员、督察人员、监管人员等。
第五条考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执法的专业能力:包括执法知识、执法技能等方面的考核;2. 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包括执法人员的工作态度、处理问题的方法、对待当事人的态度等;3. 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包括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按程序进行等;4. 执法效率:包括是否及时处置案件、是否高效率办案等。
第二章考评办法第六条考评周期: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评。
第七条考评方式:采取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评,具体考评办法由各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向被考评对象通报,并对成绩较好者给予相应奖励,对成绩较差者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设立评议小组,由多位资深执法人员组成,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查和审核,保证考评结果的客观准确。
第三章考评标准第十条执法专业知识考评标准:1. 要求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正确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案件;2. 重点考察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中的表现,包括查证、取证、调查、讯问等专业技能。
第十一条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考评标准:1. 要求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执法规定,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2. 重点考察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群众的沟通和处理方式,要求态度诚恳、耐心细致。
第十二条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考评标准:1. 要求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2. 重点考察执法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公正。
第十三条执法效率考评标准:1. 要求执法人员能够及时、高效地处理案件;2. 重点考察执法人员办案速度、质量、效果。
执法人员考核评价制度范本
执法人员考核评价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绩效考核和综合评价相结合,注重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法律素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
二、考核内容第四条执法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一)业务能力。
包括执法知识、执法技能、执法经验等方面,重点考核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岗位适应能力。
(二)工作态度。
包括工作积极性、责任感、执行力等方面,重点考核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
(三)法律素养。
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运用等方面,重点考核执法人员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表达能力。
(四)廉洁自律。
包括廉洁意识、廉洁行为、廉洁记录等方面,重点考核执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行为。
第五条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满分为100分。
其中,业务能力占40分,工作态度占30分,法律素养占20分,廉洁自律占10分。
三、考核程序第六条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自我评价。
执法人员应当在年度结束前对自己一年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
(二)所在单位评价。
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法律素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三)考核小组评价。
设立考核小组,对执法人员的自我评价报告和所在单位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形成考核评价报告。
(四)公示和反馈。
将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报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结束后,将考核评价结果反馈给执法人员。
四、考核结果运用第七条执法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其奖惩、培训、晋升、辞退等方面的依据。
(一)对于考核评价优秀的执法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优先安排培训和晋升。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_规章制度_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1、加强领导,将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责任落实到人。
2 、能将行政执法工作与教育工作、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并取得实际成效。
3、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党员干部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4、抓好科室人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执政能力建设,带头作用。
5、认真督促和指导行政执法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及抓科室人员成员廉洁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支持集中制原则,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制度,无重大决策失误和干部任用失察。
7、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领导干部不准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规定;执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有关规定;建立干部廉政档案。
8、领导科室人员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9、及时办理上级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
10、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11、开展作风评议,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风有明显改进;12、部门不存在利用管理权或行政审批权而发生“吃、拿、卡、要”等行为,不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
13、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源头治腐的具体措施,实施有效果。
14、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领导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并抓出成效。
15、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制度。
16、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建设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营造行政执法教育的浓厚氛围。
17、加大党员廉政教育投入,有必要的廉政教育资料,形成廉政教育大格局。
18、向社会实行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评议,认真开展监督评议工作,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
19、认真及时办理有关创新发展环境的投诉举报,依法行政、转变作风、办事效率等方面措施得力,并取得成效。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3.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管理,农业农村部起草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集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综合执法指导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农业农村部2022年3月31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诚实信用、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过罚相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农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树立包容审慎执法观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奖惩制度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奖惩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行政执法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奖惩制度的目标是:评估行政执法人员的绩效水平,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不足,激励行政执法人员做出更好的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奖惩制度应执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评议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执法行为中的工作表现和执法结果进行评估。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行为合法性评估:评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执法,是否存在超越权限、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等行为。
(二)执法程序合规性评估:评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符合执法程序的要求,是否存在不按程序办事、不公正对待当事人等问题。
(三)执法结果合理性评估:评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执法效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应采取定期评议和突发事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评议周期和方法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的结果应及时向行政执法人员通报,评议结果作为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结果的利用:(一)优秀评议结果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作为评选优秀行政执法人员的条件;(二)较差评议结果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辅导,并对其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三)严重不合格的评议结果将会影响行政执法人员的晋升和岗位调整。
第十条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移交给执纪执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行政执法考核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考核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的执法任务、执法效果等进行量化、定性考核。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考核的主要指标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任务完成情况:考核行政执法人员在规定时期内是否完成了按部门要求划定的执法任务;(二)执法效果评估: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结果是否符合规定效果;(三)执法过程质量评估:考核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遵守相关规定,是否准确、及时、优质地办理案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平政[2006]88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平政〔2006〕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已经2006年11月3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平顶山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直行政执法部门主管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或者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二)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制度;(三)每年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及考评细则;(四)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本级或本系统的行政执法部门(机构)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五)对下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行政执法工作考评制度(精选五篇)
行政执法工作考评制度(精选五篇)第一篇:行政执法工作考评制度行政执法工作考评制度一、为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使之落到实处,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考评制度。
二、考评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价格法律、法规为指针,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重点,从加强全市价格工作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价格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制度,正确评价和合理使用行政执法人员,激励行政执法人员奋发进取,不断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把我局真正建成“忠于职守、精通业务、秉公执法、文明服务”的行政执法机关。
三、考评的组织机构考评工作由局考评小组负责,由局长任考评组组长,局纪检监察室、办公室承办具体考评事务。
四、考评的对象本局承担价格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五、考评的主要内容按照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要求,对执法人员进行全程、综合考评。
考评的主要内容为:1、政治素质是否过硬。
主要是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进行考评。
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能否遵守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守则,恪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是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洁,勤政为民;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性和工作责任感。
2、业务知识是否具备。
主要是对执法人员应具备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知识进行测评。
包括:是否了解和熟悉党和国家有关价格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及本局制定的有关价格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了解掌握价格基本知识;是否熟悉本职工作岗位的业务知识;是否熟悉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3、工作能力是否达标。
主要是对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处理问题的实际能力进行评估。
包括:执法人员是否掌握了执法技能;能否正确执法;是否胜任本职工作;能否完成局领导交办的有关执法任务。
4、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主要是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表现进行考察。
包括:执法过程中的言谈举止是否端庄、规范;有否乱罚款;是否办错案和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执法中是否尊重当事人的有关权利。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4.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并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2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4月30日关于制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统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并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就起草《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
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
统一规范执法证件对于适应市场监管新形势需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适应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需要。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决定改革市场监管体制,整合市场监管职能。
机构改革前,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制定的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核发了相应的执法证件。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组建完成后,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不规范、不统一的现状,不利于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和市场监管执法队伍的深度融合。
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证件,制定统一的证件申领、核准、制作、发放、使用和管理规则,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的通告
关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的通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3.14•【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网上征求意见的通告现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于网上,征求公众意见。
请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意见用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我办信箱电子邮件地址:***************.cn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八年三月十四日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定义)本省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综合行政执法,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的行为。
第三条(机构性质)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是独立的执法主体,依法行使权力,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后,相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四条(基本原则)综合行政执法应当合法、公正、公开,坚持行政执法与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工作协调,互相配合监督。
第五条(权限范围)市、县(市、区)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本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执法规范第七条(执法资格)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法律业务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机制,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执法或者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层级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监督与指导相结合,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省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六条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履行相关监督职责。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方式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组织、部署和实施情况;(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主体资格情况;(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五)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六)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争议情况;(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八)其他应当监督的事项。
行政中心考评细则(4篇)
行政中心考评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中心的管理和运作,更好地推进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考评细则。
第二条本考评细则适用于行政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行政中心领导、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
第三条本考评细则的目标是通过全面、公正、科学的考评方式,激励和引导行政中心工作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推动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四条考评的内容包括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成绩、工作态度、创新意识等方面的评价。
第二章考评方式第五条考评分为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定量评价主要体现在绩效考评上,通过对工作业绩的量化分析,客观评价个人的工作能力和贡献。
第七条定性评价主要体现在日常的工作记录、考勤情况、考核表现的评价上,从个人的工作态度、团队合作、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八条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比例由行政中心领导确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考评指标第九条考评指标应当明确、具体、衡量性强。
第十条考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团队协作、工作态度等。
第十一条考评指标可以根据具体工作岗位的特点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四章考评流程第十二条考评流程分为年度考评和定期考评。
第十三条年度考评一般在年底进行,评价周期为一年。
第十四条定期考评可以根据具体需求进行,评价周期为三个月至半年不等。
第十五条考评流程包括目标设定、数据收集、评价分析、结果反馈等环节。
第五章考评结果第十六条考评结果根据考评指标和考评方式给出。
第十七条考评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提高几个等级。
第十八条考评结果应当在相关人员知晓后进行结果反馈,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九条考评结果作为日常管理和晋升的依据,应当客观、公正,确保各项评价指标的权重平衡。
第六章奖惩措施第二十条对于考评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人员,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包括奖金、荣誉称号、晋升等。
第二十一条对于考评结果为待提高的人员,应当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辅导,提供帮助和支持。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模版]》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xx〕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xx〕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评议考核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鼓励执法人员对其实施的执法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对于成绩突出的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为标准。
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机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第七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设在办公室,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一)组织制定评议考核工作方案;(二)组织实施日常评议、重点考核;(三)向领导小组报告评议考核情况;(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评议考核范围与内容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是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执法行为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二)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结果;(三)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情况;(五)其他评议考核内容。
第四章评议考核方法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主体】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节基本原则第四条【合法性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本规定的程序,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公开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使执法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
依法应当不公开的除外。
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知道、获得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依法应当不公开的除外。
第六条【比例原则】行政执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有助于行政执法目的的实现,体现适当性和必要性。
第七条【及时、便民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与行政管理相关的事务提供便利,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诚实信用原则】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废止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信赖行政执法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第二章主体第一节行政执法机关第九条【职权法定】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定权限行使执法权。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随意行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于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但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有权责令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处理。
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截止到4月19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截止到4月19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截止到4月19日)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等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制作和收集的有关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律文书和材料,经整理归档形成的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以下简称案卷评查)是指评查组织对评查对象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和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案卷评查活动。
第四条案卷评查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施案卷评查应当遵守档案管理和保密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案卷评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案卷评查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评查,并书面征求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由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评查,并书面征求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建立案卷评查工作制度,加强案卷评查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第八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归档制度,在行政执法行为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法将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案卷的制作归档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处理;尚未有统一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未设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规范。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黑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第三章行政执法监督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行政复议、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等专门监督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职权法定、公正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原则,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第四条〔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规范行政执法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行政执法第六条〔行政执法部门〕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七条〔委托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委托;(二)委托事项是委托机关的法定职权;(三)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依法成立,具有行使相应职权必备的法定条件;(四)履行书面委托手续,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五)受托机关或者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六)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严格依照委托权限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行政中心考评细则范本
行政中心考评细则范本一、综合素质1. 思想政治表现(1)坚定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无违反党的纪律行为;(2)积极参加党员组织的各类活动,争当模范党员;(3)树立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党和国家的决策安排;(4)严格遵守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
2. 业务能力(1)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2)能够独立完成本职工作,并有一定的创新能力;(3)具备较强的问题解决能力和应变能力;(4)善于团队协作,能够配合其他部门完成任务。
3. 服务态度(1)以人民为中心,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2)有亲和力,待人和蔼可亲,有耐心倾听并解决群众问题;(3)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处事能力;(4)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泄露任何个人信息。
4. 理论学习(1)重视学习理论知识,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2)充分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提高政治素养;(3)对工作领域的最新发展趋势和前沿知识有较好的了解;(4)注重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和个人修养。
二、工作能力1. 组织协调能力(1)熟悉工作职责和组织机构,能够合理组织和安排工作;(2)具备较强的协调能力,能够有效解决和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3)能够在紧张的工作环境下完成工作任务。
2. 分析判断能力(1)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能够合理评估风险和可能出现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3)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具备较高的判断力。
3. 信息处理能力(1)熟练掌握信息收集和整合的方法和技巧;(2)能够高效地获取准确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和处理;(3)能够根据不同的工作需要,合理利用信息资源。
4. 决策执行能力(1)具备合理决策和有效执行的能力;(2)能够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和目标;(3)坚决执行领导的决策安排,确保工作推进的顺利进行。
三、工作进展1. 工作计划(1)能够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积极开展工作;(2)能够合理分配工作任务,确保工作的及时完成;(3)能够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应对工作中的突发情况。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及评议方案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及评议方案一、总则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高效、公正、透明的进行,确保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树立法治意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执行力,特制定本考核及评议方案。
二、考核内容1.工作业绩:包括执法检查情况、案件办理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
2.工作作风:包括工作积极性、主动性、配合度等。
3.队伍建设:包括队伍素质、执法能力、队伍稳定度等。
4.执行效果:包括执法效果、社会评价等。
5.工作纪律:包括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
三、考核方法1.定期考核:每年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2.不定期考核: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重点人员实施不定期考核。
3.临时考核:对突发事件、重大案件等重要事项实施临时考核。
四、考核程序1.分级考核:各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设置考核组织机构,对各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2.量化考核:以实际工作业绩为依据,设立考核指标,进行量化考核。
3.综合考核:综合考虑各项考核内容,形成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
4.总结评议:对考核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议,形成考核报告,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五、评议方式1.内部评议:由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组织内部评议,对各项工作内容展开讨论评议。
2.外部评议:邀请相关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
3.社会评议:通过舆情监测、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评价。
六、奖惩措施1.优秀奖励:对工作业绩突出、责任意识强、执行力高的人员给予奖励。
2.不良处罚:对工作不力、违纪违法等行为严重的人员进行处理。
3.激励机制: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激发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完善机制1.及时反馈:对考核结果进行及时反馈,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改进工作、提高绩效。
2.强化培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执法能力和素质。
3.监督督导:建立健全的监督督导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
政府部门考核结果通知征求意见
政府部门考核结果通知征求意见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根据政府部门内部考核制度,我们定期对各部门的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考核,以确保政府工作的高效运行和优质服务。
经过本次考核,我们得出了相应的结果和评价,并希望征求各位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综合考核结果针对各部门的工作表现,我们从绩效目标、工作成果、服务质量、团队协作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考核评估。
具体结果如下:1. x部门:在本次考核中,x部门在实现绩效目标、推动工作进展和保持服务质量等方面表现优秀,获得了A级评价。
2. y部门:y部门在推动工作进展和团队协作等方面表现出色,但在实现绩效目标和服务质量方面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获得了B级评价。
3. z部门:由于z部门在工作成果、服务质量和团队协作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我们建议对其进行进一步培训和改进,以提升绩效,获得了C级评价。
二、征求意见和建议考核结果仅代表一次评估,我们非常重视各位领导和同事对考核结果的见解和建议,以便更好地改进工作和提升整体绩效。
因此,我们真诚地向您征求以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1. 对考核结果是否有异议或者补充意见,请尽快提出,并注明具体原因。
2. 就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您认为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改进措施,以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3. 是否对考核的具体指标和流程有任何建议,您认为是否需要调整或优化?4. 您对其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我们也非常欢迎。
三、意见反馈及改进措施在收集到各位领导和同事的意见和建议后,我们将综合进行分析和总结,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我们承诺将认真对待每一条意见和建议,积极改善工作,并在下次考核过程中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我们也将主动向您及时反馈我们所采取的改进举措和效果。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政府部门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我们始终以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履行职责为宗旨,期待在您的建议下,不断强化工作实效,为公众创造更加便捷、高效的政府服务。
顺祝工作愉快!政府部门考核小组日期。
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评价
行政管理部门考核评价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地方及基层机构中负责管理、监督、执行行政事务的部门。
行政管理部门的考核评价,是指对其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的质量、效率等方面进行定量或定性的评估,以便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改进。
背景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管理行政事务、维护社会秩序、服务公众等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对其工作质量、效率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以便在必要时加以改进和调整。
指标体系行政管理部门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应该从部门职能、工作质量、效率、服务水平、社会效益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估。
1.部门职能:考核部门是否能够清晰地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2.工作质量:考核部门服务质量是否能够满足公众需求,是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3.效率:考核部门是否能够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是否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响应速度。
4.服务水平:考核部门是否能够根据公众需求,提供满意的服务,解决公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社会效益:考核部门提供服务的效果是否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产生正面的社会影响力。
考核方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考核评价方法,可以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其中定量方法主要包括业绩考核、工作量考核等;而定性方法主要包括问卷调查、现场检查、随机抽样、舆情监测等。
1.业绩考核:考核部门在年度内完成的各项业务和工作任务达成率。
2.工作量考核:考核部门在年度内处理的各类行政事务总量、增量及检查率等。
3.问卷调查:随机向公众或企业询问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态度,对部门的满意度进行评估。
4.现场检查:随机到行政管理部门的现场进行检查,对其服务质量、文化程度、工作流程等进行评估。
5.随机抽样:随机抽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某类行政事务的近期案例,对其处理质量和效率进行评估。
6.舆情监测:通过网上或其他渠道收集社会公众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评价和意见,反映公众对行政管理部门的满意度和不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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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评分标准
评议组织工作(5)
1、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经验做法被中纪委、国务院纠风办简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的,每篇奖3分,被省纪委、省纠风办简报、福建方圆刊登的,每篇奖1分;
2、部门能创新评议工作方法,其做法被认定为典型性做法的加0.2分;被认定为成效性工作的加0.5分;典型性做法是指对全市有指导性的工作做法,成效性工作是指采取措施后取得明显成效的工作;
起评分为3分,以上问题加分、扣分不限。
纠风专项治理(10)
参照2009年度纠风工作责任制评分标准,无专项治理单位按实际评议项目得分换算为百分制得分。
个
案
整
改
(15)
1、个案按整改率计算:以100%为基数,每少1个百分点扣0.15分。
2、凡出现以下问题的要予以直接扣分:
(1)将群众投诉的问题泄露给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每起扣0.5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每起扣2分。
配合三个热线
(9)
各单位要认真配合 “政风行风热线”、“民生热线”、“纠风在线”的工作,要正视存在问题认真接受采访,剖析原因、大力整改,务必取得成效。各个热线分值均为3分,分别交由市广播电台、湄洲日报社、市电视台各自的考评细则评定。
社会
测评
(20)
测评工作由市、县(区)评议办统一组织实施,主要就部门和行业的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效率进行评价。
3、个案整改上报验收不到位的,退回重新整改,被退回的每个问题扣1分。
4、个案办理人员工作不认真,调查结果与事实有较大出入的,每件扣2分;故意弄虚作假的每件扣3分,并责成部门重新整改。
5、个案调查中,发现本单位人员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而没有追究的,每个问题扣0.5分。
6、被退回的个案必须按评议办批复时限重新整改上报,不按时上报和整改不到位的按上述标准继续扣分。
(3)个案整改上报验收不到位的,退回重新整改,被退回的每个问题扣1分。
(4)个案办理人员工作不认真,调查结果与事实有较大出入的,每件扣2分;故意弄虚作假的每件扣3分,责成部门追究相关经办人员纪律责任。
(5)个案调查中,发现本单位人员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而没有追究的,每个问题扣0.5分。
2、市直机关(含直属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发生政策外生育的每例扣3分。
3、没有按服务时限完成所受理事项的,发现一次扣0.5分;
4、服务窗口服务态度粗暴、生硬或不受理群众投诉的,发现一次扣0.5分;
5、上班时间不按要求,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或迟到、早退不在岗的,发现一次扣0.5分;
6、执法中违反程序、执法不公、不文明的,每次扣1分;
选
题
评
议
(20)
1、选题难易(3分):所选的问题必须是群众反映最强烈或部门目前存在最突出的问题。
2、采取措施(6分):各单位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认真解决问题。要在网上公开采取的措施,公开承诺要达到的目标。
3、整改效果(8分):各单位要把整改成效在网上公开,接受社会各界评价。
4、建章立制(3分):针对存在的热点问题,建立有效的制度加以约束、防范、化解等,不断完善预防腐败体系。
2、市直机关(含直属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发生政策外生育的每例扣3分。
3、没有按服务时限完成所受理事项的,发现一次扣0.5分;
4、服务窗口服务态度粗暴、生硬或不受理群众投诉的,发现一次扣0.5分;
5、上班时间不按要求,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或迟到、早退不在岗的,发现一次扣0.5分;
6、执法中违反程序、执法不公、不文明的,每次扣1分;
开展网上测评,通过依托莆田廉政网进行网上测评,进一步提高群众参与的广度。
领导及代表评价(10)
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领导小组成员及评议代表根据平时掌握情况,对各单位的评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县区成绩(6)
由各县(区)用量化评分的办法,对被评部门进行综合评定,并将各参评部门的实际得分及排名情况上报市评议办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县区无设置下属单位的按实际评议项目得分换算为百分制得分。
2、采取措施(6分):各单位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认真解决问题。要在网上公开采取的措施,公开承诺要达到的目标。
3、整改效果(8分):各单位要把整改成效在网上公开,接受社会各界评价。
4、建章立制(3分):针对存在的热点问题,建立有效的制度加以约束、防范、化解等,不断完善预防腐败体系。
选题评议考核以网上考核为主,同时还要结合平时督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自评单位评分标准(征求意见稿)
项目
评分标准
纠风专项治理(20
参照2009年度纠风工作责任制评分标准,无专项治理单位按实际评议项目得分换算为百分制得分。
个
案
整
改
(15)
1、将群众投诉的问题泄露给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每起扣0.5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每起扣2分。
2、市评议办下达的个案(查报件、督办件),不按时上报结果的,每个问题扣0.5分,超过一个月不上报的扣1分,超过三个月不上报的扣2分。
7、属于部门职能外的工作,可予以分离,不扣分;属于部门职能内的工作,但受外部因素制约,在整改期限内无法整改到位的,可以申请延期,至年终考评时,仍未整改到位的,按整改不到位扣分。
奖
励
项
目
1、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经验做法被中纪委、国务院纠风办简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的,每篇奖3分;被省纪委、省纠风办简报、福建方圆刊登的,每篇奖1分;
选题评议考核以网上考核为主,同时还要结合平时督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干部队伍管理(10)
1、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年内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处级干部、科级干部、一般干部(职工)分别扣3分、2.5分、2分;被纪委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的分别扣2分、1.5分、1分;部门(含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自查(上级查后移交部门处理的不算)或主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不扣分;瞒案不查、不报的,按对应级别加倍扣分。
6、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政风行风满意度测评的扣2分;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议工作的扣2分;
7、纠风专项治理参与单位不参加牵头单位召集的工作会议每发现一次扣0.5分,分配工作完成不好的每项扣1分;
8、本单位、本系统在职人员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被国家部委查处或通报的,每件扣3分,被省级部门查处或通报的每件扣2分(含纠风之窗),被市级查处并通报的每件扣1分。
(2)市评议办下达的个案(查报件、督办件),不按时上报整改结果的,每个问题扣0.3分,超过一个月的扣0.5分,超过三个月不上报的为整改不到位。
(3)个案整改上报验收不到位的,退回重新整改,被退回的每个问题扣1分。
(4)个案办理人员工作不认真,调查结果与事实有较大出入的,每件扣2分;故意弄虚作假的每件扣3分,并责成部门追究相关经办人员纪律责任。
7、出现吃拿卡要的每起扣2分,自我查处不扣分;
8、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礼品、请吃等,发现一起扣2分;
9、干部职工利用职便在所管辖的工作范围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发现一起扣2分;
10、纠风专项检查、效能督查、执法监察、党风巡视等检查中每发现一个涉及干部作风方面的问题扣0.5分。
3、领导不重视、没有制订评议方案、没有组织动员部署、没有组织检查验收、没有组织测评、没有开展基层所(站议结果没有在系统内通报的扣1分;对评议成绩较差的基层所站领导没有予以相应处理的,扣1分;
5、网上评议相关材料上传不及时,网页维护质量较差的,扣1分;网上发布的信息不真实的,每条扣2分;
配合三个热线(12)
各单位要认真配合 “政风行风热线”、“民生热线”、“纠风在线”的工作,要正视存在问题认真接受采访,剖析原因、大力整改,务必取得成效。各个热线分值均为4分,分别交由市广播电台、湄洲日报社、市电视台各自的考评细则评定。
社会测评(25)
测评工作由市、县(区)评议办统一组织实施,主要就部门和行业的服务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效率进行评价。
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考评细则(征求意见稿)
项目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4)
1、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经验做法被中纪委、国务院纠风办简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的,每篇奖3分,被省纪委、省纠风办简报、福建方圆刊登的,每篇奖1分;
2、部门能创新评议工作方法,其做法被认定为典型性做法的加0.2分;被认定为成效性工作的加0.5分;典型性做法是指对全市有指导性的工作做法,成效性工作是指采取措施后取得明显成效的工作;
6、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政风行风满意度测评的扣2分;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议工作的扣2分;
7、纠风专项治理参与单位不参加牵头单位召集的工作会议每发现一次扣0.5分,分配工作完成不好的每项扣1分;
8、本单位、本系统在职人员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被国家部委查处或通报的,每件扣3分,被省级部门查处或通报的每件扣2分(含纠风之窗),被市级查处并通报的每件扣1分。
7、出现吃拿卡要的每起扣2分,自我查处不扣分;
8、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接受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礼品、请吃等,发现一起扣2分;
9、干部职工利用职便在所管辖的工作范围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发现一起扣2分;
10、纠风专项检查、效能督查、执法监察、党风巡视等检查中每发现一个涉及干部作风方面的问题扣0.5分。
以上最高得分13.5分,没有个案的按13.5得分。
4、整改中能举一反三,制定有效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复发的加1分;部门在自查过程中,对履职不到位或工作失职的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每个实例加0.5分,上级检查或查处发现的问题,责成整改或要求处理的不算。
选
题
评
议
(20)
1、选题难易(3分):所选的问题必须是群众反映最强烈或部门目前存在最突出的问题。
起评分为3分,以上问题加分、扣分不限。
个
案
整
改
(12)
1、个案按整改率计算:以100%为基数,每少1个百分点扣0.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