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制度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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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协议管辖制度

浅谈协议管辖制度

浅谈协议管辖制度作者:张昊天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10期摘要:协议管辖制度目前已发展成为国际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管辖权制度,并在近年来呈现出以下新的发展趋势:管辖协议形式要件的放宽;协议管辖适用范围的拓展;协议法院与案件联系因素的淡化。

为保证协议管辖制度的合理运用,各国均对该制度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为顺应国际潮流,我国相对落后的协议管辖制度亟待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管辖协议协议管辖,亦称合意管辖,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可能会发生的涉外民商事争议,交付某国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制度。

协议管辖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采用。

一、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上的发展协议管辖制度虽然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汇纂中的规定,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并未得到各国的广泛认同和重视。

不过,自20世纪中叶起,国际社会对协议管辖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

可见,协议管辖制度逐渐为各国所接受并最终在国际上得以确立,其实就是其自身优越性在国际社会逐步得到广泛认同的集中体现,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随着时代的进步,各国间民商事交往与合作的日益密切以及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商业实践的深刻变化,协议管辖原则在近年来也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管辖协议的形式要件日益放宽过于强调书面形式,很多时候并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妥善解决,无益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因此,许多国家都主张对管辖协议的书面形式作扩大和灵活的解释。

(二)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日益拓展目前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打破陈规,逐渐将协议管辖原则广泛适用于身份、婚姻家庭、继承等原先被视为禁区的领域。

(三)协议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日遭淡化比如,近年颁布的国际私法大都没有要求当事人必须选择与案件有联系的法院。

二、协议管辖制度运用的合理限制采用协议管辖原则,承认当事人协商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实际等于将各国的国际民事管辖权交由当事人重新进行分配。

涉外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制度研究

涉外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制度研究
纷也在不断增J 。 J 如何正确处理 20 年最 高人 民法 院 出台 了 《 u 02 关于 涉外 民商 事案件 诉讼管 辖若
这 些纠 纷 , 直接 影 响到我 国的 国际形象 及 国际化 的进程 。 外 干 问题 的规定》 以下 简称 “涉 外 民商事 案件管 辖规定》 ) 第 3 将 涉 ( 《 ”, 民商事 案件 的法 律 处理与 国 内民商事 案件 的法 律处 理有 一个 重 条对 “ 民商事 案件” 行 了列 举, 本规 定适用 于下 列案件 : 1涉 进 “ ()
2 年 3月 ( ) 01 0 中
涉外 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制度研究
刘 世友
摘 要 对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制度中的一般性规定和排除性规定进行简要介绍,并对我国的涉外民商案件管 辖范围的完善提 出个人建议 , 以其更好的理解我国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协议管辖制度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 涉外 民商事 协议管辖
涉 外 民事 案件 。学者们 对此并无 太多争 论 , ” 对我 国协议 管辖制 度 与 《 公约》 的规 定一 致 。如果 说协议 管辖 是当事 人意 思 自治高度 适 用 范围 的争议 , 主要在 于 以下两个 问题 。 首先 ,涉外 财产 权益纠 纷” 以涵 盖 “ “ 可 涉外 合 同纠 纷 ”二 者 ,
“ 涉外 ” 的含义 在 《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法 院相互 认可 和执 行 当事人 协议管 辖 的民商事 案件判 决的 安排》 以下 简称 “ 内地 与 香港承 认与执 行协 议管辖 ( 《
民事 诉讼 法) 干 问题 的意 见》 以下简 称“ 民诉意 见》 ) 34 的民 商事案件 判 决的安 排》 ) 的规定 。 若 ( 《 ” 第 0 ”中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一、本文概述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民事诉讼日益频繁,管辖权冲突也随之增多。

如何在各国法律制度间寻找平衡,确保公正、效率与便利,成为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实践应用以及冲突解决机制,以期为解决跨国纠纷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系统梳理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的相关理论,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协议管辖等原则,并分析其适用条件和限制。

结合具体案例,探讨管辖权确定在实践中的操作难点和争议焦点,如管辖权异议、平行诉讼等问题。

针对管辖权冲突,本文将研究现有国际条约、国内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解决策略,包括管辖权协调、国际礼让、先行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机制,并评估其实际效果与局限性。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提供更为清晰、全面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南,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和谐与稳定。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过程,涉及到多个因素和法律原则。

其核心在于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正、有效和效率地解决国际民事纠纷。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依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民事诉讼法公约》等,为各国在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上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同时,各国国内法也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往往与国际法相一致,以确保国际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被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

通常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这是因为被告与该地区存在密切联系,且在该地区接受司法管辖更为方便。

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因素也可能影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还需要考虑特殊情况。

例如,在涉及多国利益或涉及国际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可能需要通过国际协调或国际仲裁等方式解决管辖权冲突。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新发展对管辖修订的评析与研究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新发展对管辖修订的评析与研究

文献综述
国内外学者对民事诉讼专属管辖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价值和构成要件 方面。国内学者赵蕾在《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研究》一书中,从法理学角度对专属 管辖制度的价值进行了深入探讨,认为专属管辖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国外学者如Smith和Jones在《比较民事诉讼法》一书中,对各国专属管辖制 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各国在专属管辖权的确定和案件范围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然而,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专属管辖制度的研究仍存在一定不足,如对制度实施 现状和案例分析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少。
参考内容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事纠纷的数量也呈 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我国建立了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其 中地域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然而,在实践中,我国民事诉 讼地域管辖制度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引起我们的和反思。
一、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法 律规定与制度安排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制度是指按照地理位置不同,将 案件分属不同的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主要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 特殊地域管辖两种。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 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则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可 以由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等地的法院管辖。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我们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以下规定: 一是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诉法院提出,由受诉法院决定是否移送; 二是在移送管辖的情况下,原受理法院应当立即停止对案件的审理;三是对于涉 及重大利益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等有管辖权的法 院起诉。
四、结论
3、法院调解的规定。修订后的规定强调在调解过程中尊重当事人管辖协议 的选择,并允许调解协议的内容包含管辖条款。这有利于推动调解工作与诉讼程 序的衔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论协议管辖制度

论协议管辖制度

论协议管辖制度[摘要]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协议管辖制度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通过分析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其所追求的价值,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的协议管辖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方式。

[关键词]协议管辖制度;理论基础;立法存在的问题;完善方式协议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选择管辖他们之间争议的法院,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

我国在1991年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协议管辖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完善的一项重大进度,然而通过对这一制度的学习研究和与其他国家地区协议管辖制度的对比分析,我认为,我国的协议管辖制度还是有待完善的。

本文从协议管辖制度存在的基础理论与其所追求的价值、我国协议管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方式三个方面来浅谈对协议管辖制度的认识。

一、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追求的价值(一)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协议管辖制度早在古代罗马法中就已经出现,但在此后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在大多数国家,这一制度仅仅被视为商人们对解决p1.程序主体性原则。

程序主体性原则,是指广泛承认当事人的主导权,并对于当事人及程序的利害关系人赋予程序主体权(程序主体地位)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应被视为程序的主体,而不是法院审理活动的客体,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与结果的参与权应得到保障。

2.程序选择权。

基于上述程序主体性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诉讼主体在享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的同时,应被承认有程序上的处分权,即程序选择权。

“只有这样,民事诉讼当事人才能一方面基于其实体法上处分权,决定如何处分系争的实体权益;而另一方面则本于其程序处分权,在一定范围内决定如何取舍程序利益,以避免因其程序的使用、进行,招致减损、消耗、限制系争实体利益或系争标的外权益的结果。

这是因为程序上不利益的发生,实无异于消耗系争的实体利益,并减损系争标的外的财产权,而有害于行使权利的自由,所以应设法予以防免。

协议管辖若干问题探究

协议管辖若干问题探究
维普资讯
2 0 年 3月,德第三卷,第3期 ( 第 1 期 ) 06 德 6
美中法律枰揄
US Chn a e iw. SS 4 . 6 5 US — ia L w R ve I N1 8 6 0 . A 5
协裁 管辖 若斡 蠲题探究
西北政 法 学院 法擎一 系 董 少谋 董 露
徒比鞍法的角度看 , 外固民事 法有的未作限制, 有的雎然作出了限制 , 但可逋用案件 的筑圉都 比较宽 ,
如德国 《 民事 法 》第 4 僚第 2 O 款规定非财廑槿的请求不得成立管辖的合意 ,并以此焉攮 ,暹而勰焉 富今世界各国民事 中普遍采用的做法,即 输是合同遢是其他财麈槿益纠纷 ,都允斡喾事人耆面协麓 舆争菇有寅隙膦系地黠的法院管辖,我国惴藏管辖的篦圉舆世界各固通行的有网规定不合 ,虑搪大案件协 谶管辖的逋用筢国,故建藏修改 《 民事 豁法 》 2 。但在修改的程度上有雨獯意兄 : 第 5像 一獯禺可搪大
摘 要 :我国现行的国内民事案件协最管辖存在着案件筢 国太小、挥一性及默示馅畿不明碓等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搪大肯事人的送挥 自由榷垒疑是正碓的,但是追往 自由有可能被缝济上的强者所利用,以便
约定封 自己有利的睿判地黠。因此 , 在修改 《 民事诉豁法》畸愿注意防止 以一往倾向掩盖另一檀倾向的现
鳊 :7l o 3 o6 。
‘ 章武生主鳊 : 《 民事诉讼 法新谕 》,法律 出版社20年版 ,第19lO 02 3一4 页;黄川著 : 《 民事诉讼管辖研究 》。中国法制 出
版社20 年版,第19 11 01 8 —9 百。
6 5
维普资讯
协麓管辖若 斡髑题探究
董少谋 (9 1) 16一 ,西北政 法学院民事诉讼法教研 室主任、副教授 、诉讼 法硕 士生尊师、陕西省法擎舍诉论 法擎研 究合副合

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专属管辖的四类案件: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人民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口头协议管辖无效。

2、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的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进行约定。

3、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协议只针对地域且不得对抗专属管辖,除此之外优于法定管辖。

4、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5、选择明确:不再要求选择的唯一性。

依据2015年《民诉解释》第30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的法院,并不必然导致管辖协议无效。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仲裁,有约定了起诉,此时仲裁协议无效,但管辖协议不必然无效。

举个例子:甲(住所地为A地)与乙(住所地为B地)在C地签了一份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作为标的物的房屋位于D地。

合同中规定,如果因为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由D地或A地法院管辖。

后甲乙因为房屋面积问题发生争议,甲决定将乙诉至法院。

该管辖协议无效,原因在于该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属于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由房屋所在地即D地法院专属管辖。

如果将案件类型转换为借款合同纠纷案,该协议有效,因为《民诉解释》不再要求选择的唯一性,甲可以向D地法院或者A地法院中的一个法院起诉。

论涉外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原则

论涉外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原则

论涉外协议管辖中的实际联系原则涉外协议的管辖问题是国际私法研究中的重要议题之一。

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涉外协议的管辖问题成为保障各方权益和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手段。

在解决涉外协议管辖问题时,实际联系原则被广泛应用。

实际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该案件属于哪个国家的管辖权。

实际联系原则强调案件与某一特定国家具有实质性联系时,该国法院应负责处理该案件。

实际联系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公正与公平。

在涉外协议管辖中,实际联系原则的应用可以从多个方面考虑。

首先,要考虑涉外协议的履行地点。

协议的履行地点与该国的法律制度密切相关,因此,法院可以根据协议的履行地点确定管辖权。

其次,要考虑协议中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

当协议中明确选择了某个国家的法院时,该国法院应负责处理该协议纠纷。

再次,要考虑协议涉及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所在地。

当事人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保存地点,法院可以根据这些约定确定管辖权。

最后,要考虑协议涉及的特定国家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

当协议涉及到特定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时,该国法院应负责处理该协议纠纷。

实际联系原则的应用不仅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维护国际秩序和促进国际合作。

通过确定涉外协议的管辖权,可以避免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作出不一致的判决,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并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司法保护。

然而,实际联系原则的应用也存在一定的挑战和争议。

首先,不同国家对实际联系的理解和具体标准不一致,存在国家主权和法律制度的差异。

其次,实际联系原则的应用可能导致一方在对方国家进行诉讼,增加当事人的成本和不便。

最后,实际联系原则在适用中也面临着判断标准不确定、权威性不足等问题。

综上所述,实际联系原则在涉外协议管辖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应用价值。

通过合理运用实际联系原则,可以确保涉外协议纠纷的公正处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国际交往和合作的顺利进行。

民事诉讼协议管辖适用范围研究

民事诉讼协议管辖适用范围研究

失 。完 善 我 国 协议 管 辖 制 度 , 当扩 大 协 议 管辖 适 用 范 围 , 大 协 议 管 辖 选 择 法 院 的 范 围 , 宽 明示 协 议 管辖 的 形 式 , 适 扩 放 规 范 默 示 协 议 管辖 。 关 键 词 :民事 诉 讼 ;协 议 管 辖 制 度 ; 完 善
21 0 0年 8月 第2 9卷 第 8期
安庆 师范学 院学报 ( 社会 科 学版 )
J u l f n i e cesC l g ( o il cec dt n oma qn T a h r ol e S ca S i eE io ) oA g e n i
Au . 01 g2 0 VO 9 NO 8 12 .
式 , 括 合 同 中 的管 辖 条 款 或 单 独 的管 辖 协 议 。 包
在我 国《 民事诉讼 法 》 中, 当 当事 人 明示 协议 管 辖 的意思 范 围 因法律 的 规定 而有 所 不 同 , 如根 据 我
度存在 的适 用案 件 范 围太 窄 、 用 规 则 过 于保 守 适 等缺 陷也 日益 凸现 , 待 通过 修 改 民事诉 讼 法 加 亟
以完善 。有 鉴于此 , 者根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 关 笔 相 理 论 以及 司法 实 践 , 就我 国 民事 诉讼 的协 议 管 试 辖适 用范 围作 一探 讨 , 以便 在 实 践 中更 好 地 把 握
和运 用这 一规则 。

国《 民事诉讼 法 》 2 第 5条 的规 定 , 明示协议 管辖 的 案 由仅 限于 合 同纠纷 。而《 民事诉讼 法 》 2 4条 第 4
法院无管 辖 权 并应 诉 答 辩 , 而使 该 法 院取 得 管辖
权 。我 国法 律 对 国内 的默 示 协 议 管 辖 没有 规 定 。

合同争议解决的法律管辖

合同争议解决的法律管辖

合同争议解决的法律管辖本合同争议解决的法律管辖协议书(下称“协议书”)由以下各方(以下称为“各方”)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具体签署。

根据本协议书的约定,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遵守以下规定:第一条:选择法律管辖1.1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以及争议解决事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

1.2 本协议书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适用于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目标、解释、履行、变更、终止,以及有关合同背后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法律关系等。

第二条:争议解决方式2.1 如果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争议。

2.2 如果经过协商仍无法解决争议,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根据相关法律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调解、仲裁或司法审理。

2.3 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CIETAC”)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性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地点应为CIETAC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仲裁机构。

第三条:争议解决程序3.1 各方同意遵守CIETAC仲裁机构的规则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仲裁的方式、仲裁庭成员的约定、证据的提交和保密等。

3.2 争议解决的程序应始于向CIETAC提交仲裁申请,以及各方在仲裁程序中的相关行为。

CIETAC应根据仲裁规则进行程序管理,并按照相关法律作出裁决。

第四条:管辖法院裁决4.1 如果在协商和仲裁中都无法解决争议,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中国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理。

4.2 各方同意,中国人民法院应当具有对争议解决程序的审查和裁决权,并根据该法院的管辖权作出相应的裁决。

第五条:其他规定5.1 本协议书的签署应视为各方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真实意愿表示,不受任何形式的压力或欺骗。

5.2 本协议书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任何与本协议书不一致的规定,以本协议书为准。

5.3 本协议书的效力不受本合同的终止、解除、无效或撤销等情况影响。

论我国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
纠纷 ” 已 , 于 因婚 姻 、 承 而 引 起 的与 财 产 权 而 对 继 益 有关 的纠纷是 否 可 以适用 “ 财产 权 益 纠纷 ” 没 则
收 稿 日期 :0 1 1 2 2 1 一O —0 作者简介 : 殷久玺 (9 1 ) 男 , 18 一 , 河南光 山人 , 在读硕士研究生 , 研究方 向为民事诉讼 法。
络 的普 及 、 电子技 术 的发 展 , 纸 化 办 公 已经 被 许 无 多人所 采纳 。 同时 , 当事人 基于 合意所 作 出 的意 思 表示 也更 加 灵 活 、 多样 化 。 目前 , 多 国家 的 民事 许
尊重 了当事 人 的合 意 , 应 了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的需 适
要, 是诉讼 民主的一种 表现形 式 。 ( ) 二 市场经济要 求 市场主体诚 实守信
随着我 国市 场经 济的不 断发展 , 特别是 我 国 自
加人世 界贸易组 织 以后 , 济市场化 就成 了一种不 经
诉讼 立法对协 议管辖 制度 形式 的要 求也 比较宽松 ,
如瑞 士 1 8 9 9年 国际私 法法典 第 5条规 定 : 关 于遗 “ 产继 承 的管辖 协议 可 以通 过任何 方式 为之 , 并不 以 书面 为 限 , 可包 括 电报 、 还 电传 、 真 、 印或 其 他 传 影 传 播媒 体 。 l 其 实 , 于 强 调 采 用 单 一 的 书 面形 ”2 过
二、 完善我 国民事诉 讼协议 管辖 制度 的必要性分 析
( ) 一 尊重 当事人 的 意思 自治是 民主的体 现 随着 当事人 主义 的发展 , 民事诉 讼制 度 的发 展 趋势在 向着 民主化 和高 效率 的方 向前 进 。协 议 管
辖制度 不仅体 现了 当事人意 思 自治 的原则 , 而且还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制度

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制度
案 件 联 系 因素 的淡 化 。 为保 证 协议 管 辖 制 度 的 合 理 运 用 , 国 均 对 该 制 度 作 出 了必 要 的 限制 。 各 为 顺 应 国 际 潮 流 , 国 相 对 落 后 的协 议 管 辖 制 度 亟待 进 一 步 充 实 和 完 善 。 我
[关 键 词 ]国 际 民 事 诉 讼 ; 协议 管 辖 ; 辖 协 议 管 [ 图 分 类 号 ]DF 9 [ 中 7 文献 标 识 码 ]A [ 章 编 号 ]1 0 — 9 9 2 0 ) 60 6 — 6 文 0 82 9 ( 0 2 0 — 6 50
已经 慎 重 考 虑 了诉 讼 便 利 的 问题 , 即使 有 不 便 利 的 存 在也 是 当 事人 事 先 可 以预 见 到 的 , 难 以不 便 利 为 实
由否 定 管辖 协 议 的 可 执 行 性 。 15 9 5年 , 国在 Mulr1 C .v we ihAmei n L n t . 案 中 率 先 明确 打 破 对 协 议 管 辖 的 美 l . o .S ds e 5 rc ieL d 一 a


协 议 管 辖 制 度 在 国 际 上 的 确 立 和 发 展
( ) 议 管 辖 制 度在 国 际 上 的 确 立 一 协
协 议 管 辖 制 度 பைடு நூலகம் 然 最早 可 追 溯 至 罗 马 法 汇 纂 中 的 规 定 , 在 相 当 长 的 历 史 时 期 内 , 绝 大 多 数 国 但 在 家 , 议 管 辖 仍 只 不 过 是 商 人 们 对 争 议 解 决 机 构 的一 种 梦 想 。 协
禁 止 。 16 9 4年 , 国联 邦 最 高法 院 又 在 Na in l q ime t n a,L d .S u h n 一 案 中 , 着 放 美 t a E up n tl t.v z k e t o Re 朝 弃 禁 止 协 议 管 辖 的 传 统 规 则 的方 向迈 出 了十 分 重要 的 一 步 。 1 9 9 1年 , C r ia us ie , n .v 在 a nv l Cr ieL n s I c . S u e一 案 中 , 国联 邦 最 高 法 院再 次 有 力 地 确 认 了 管 辖 协 议 的 可 执 行 性 , 且 强 调 这 一 规 则 的 例 外 极 ht 美 并

多个合同管辖

多个合同管辖

多个合同管辖在多个合同中,管辖权的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合同管辖权是指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或仲裁地点之规定。

管辖权的选择直接关系到争议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因此,必须谨慎地考虑并合理确定管辖权的规定,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端。

本文将探讨多个合同中的管辖权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供参考。

在多个合同中确定管辖权的首要原则是公平公正。

各方应充分考虑合同履行的各方面因素,如地理位置、当地法律环境以及可行的争议解决方法。

在选择管辖法院或仲裁地点时,应确保对各方都有利,并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各方的权益。

在确定管辖权时,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首先,各方可以协商一致地选择一个中立、公正的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这种选择可以确保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各方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而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其次,各方也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通常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能够提供高效、公正的服务。

此外,仲裁的结果一般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为各方提供更大的保障。

另外,各方还可以考虑在合同中采用多管辖条款。

多管辖条款可以用于规定多个管辖法院或仲裁地点,以便各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管辖法院或仲裁地点。

这种方式可以更加灵活地适应不同的情况,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及时和公正的解决。

此外,还有一种常用的解决方案是选择合同中一方的所在地作为管辖法院或仲裁地点。

这种选择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更容易实施,但也需要确保所选择的地点具备相应的法律环境和设施,以便争议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

总之,多个合同的合理管辖权规定是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公正解决的关键。

各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到合同履行的各方面因素,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管辖法院或仲裁地点。

同时,还可以采取多管辖条款的方式来保证争议解决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通过合理的管辖权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可能的争端和纠纷,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浅析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

浅析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

管辖制度 的桎梏 , 统一 了国内与涉外协议管辖。然而 , 这 次修 订无论 立法编排 上还是 内容的 实效性上都存在一 些问 题 。当务之急应考虑如何充分发挥协议 管辖制度 的功能, 使其更有效地遏制地方保护主 义和保 障 当事人 的诉 权 , 而
不仅 仅 是 修 改形 式 上 的 内容 。
当事 人未 提 出管辖权 异议 , 并 应诉 答辩 的 , 视为受 诉 人承 认法 院有 管辖 权 , 违 反 级 别 管辖 和专 属 管 辖 除
的法 院 ” 。三是 明确 应诉 管 辖 制 度适 用 于 国 内案 件 和涉外 案件 。协 议管 辖制 度修 改是社 会 主义 市场经 济 的发 展需 求 , 诉权保 障 的现实 要求 , 立法 思维 转变
的必然 结果


修 改后 协议 管辖 制度 的进 步与不 足
( 一) 协议 管辖 制度修 改 的进 步之 处 1 . 将 原 国内 明示 协议 管辖 的适 用范 围 由合 同纠
纷拓 展 至合 同纠 纷 及 合 同 以外 的其 他 财 产 权 益 纠
纷 。国 家 当初设 立 议管 辖制 度 的初衷 之一 就是 为
2 0 1 4年 3月 第2 7卷 第 1 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t i c s a n d L a w I n s t i t u t e f o r Ad mi n i s t r a t o r s
[ 关键 词] 协议管辖 ; 诉权保 障 ; 适用 范围
[ 中图分类号]D F 7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6 7 2—1 5 0 0 ( 2 0 1 4 ) O 1 — 0 0 7 6—0 3

论协议管辖制度采用公共政策例外

论协议管辖制度采用公共政策例外
规 则
美国法 院 执 行 管辖 权 条 款 基 本规 则 是 通 过 1 7 年联邦最高法院 Be e 案【 确定 的。该案 中 92 rm n 2 j

家德国公司与一 家美国公 司签订合 同, 将后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 中有关协议管辖
的规则也没有规定公共政策例外制度。一些学者只 是在著述中建议增加规定涉外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我 国社会公共利益 的条款I 。但 就如何在 协议管辖 l j 制度中适用公共 政策 , 尤其是我国应如何适用公共 政策否定某些外国法院管辖权条款 的效力 , 学者很
条款 , 协商确定某一 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审理 与合 同 有关的争议 。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在普遍支持管辖
权条款的同时, 为管辖权条款的可执行性 问题设 也 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条件 , 公共政策就是其中之一 。 我国有关协议管辖的立法没有规定公共政策例 外, 我国国际私法 学者通常认为公共政策制 度在排 除内国冲突规则指定本应适用 的外 国法 、 直接适用 内国法中强制性规范 、 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或 裁决三个方面发挥作用 , 对于公共政策制度 能否排 除以及如何限制选择外国法 院的管辖权条款 ( 以下 简称“ 外国法院管辖权条款” 的效力问题探讨不多。 )
用公共 政 策例 外 。
关键词 : 管辖权条款 ; 公共政策; 法院选择 协议公约 中图分类号 : 97 3 1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 8 6 5 (06 0 — 0 6 9 10 — 9 120 )2 0 1 —0
在国际民商事合同中, 当事人普遍采用 管辖权
共政策的态度进行 比较分析 , 并结合《 法院选择协议
Be e 案中, r f mi 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最

我国涉外协议管辖限制条件的合理性问题——以协议管辖的级别管辖限制条件为视角

我国涉外协议管辖限制条件的合理性问题——以协议管辖的级别管辖限制条件为视角

关 键词 : 协议 管辖 ; 别管辖 ;05年 海 牙《 级 20 选择 法 院协议公 约》
协议 管辖 在英 美 法 国家 也 被 称 为选 择 法 院协 议 制度 , 由 当事人通 过协议 来确 定 管辖法 院 的一种 制 是
度 。虽 然 长期 以来 管辖 权 被 认 为 是 一 国主 权 的重 要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这个案 件是百 事 利达 国际 有 限公 司 与招 商银 行
1 2日作 出裁定 , 回上诉 , 驳 维持原 裁定 。 “ 百事 利达 ” 中 , 高人 民法 院根 据 我 国 民事 案 最
等借款合 同纠纷管辖权异 议案 ( 以下 简称 “ 百事利
达 ” )① 上诉 人 百事 利 达 国际 有 限 公 司 与被 上 诉 案 。
之一 。 ① ”
管辖 规定 了四个方 面 的限制条 件 : 严格 的书 面协议 条
件 、 实 际联系原 则 ” 专属 管 辖 限制 以及 级别 管 辖 限 “ 、 制等 条件 。应 当认 为 , 国涉外 协 议管辖 限制条 件 与 我 国际社 会在 协议 管辖 制 度 上 的发 展 趋 势 之 间是存 在

在整 个 国际社 会层 面看 , 目前 协议 管辖制 度基 本 上呈 现 出两个 方 面的发展 趋势 , 即其一 , 宽松 化趋 势 ,
定差 异 的。
本 文不对 我 国涉 外 协 议 管 辖 以 及其 限制 条件 问 题 进行 全面 的 阐述 , 通过 我 国一个 具体 案例来 说 明 而
这种宽 松 化趋 势 主要 体 现在 : 用 范 围不 断 扩 大 、 适 形 式要件 不 断放松 、 被选 择 的法 院与案 件联 系 因素逐 步 弱化等 方 面 ; 二 , 理限 制趋 势 , 种趋 势主 要体 现 其 合 这 在 以下 两个 方 面 :.弱 者保 护原 则 对 协 议 管 辖 的 限 1

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原则是什么?(一)属地原则(二)属人原则(三)专属管辖原则(四)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确定内国或者国外的管辖法院,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随着我国越来越国际化,有些诉讼有涉及到国外的情况,我国的法律对这方面也做了相关规定,合法的维护外国人民的相关权益,在我国出现了纠纷时要按照规定执行,不可按传统诉讼进行,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原则是什么?的律师对一问题介绍一下。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或者资格,是一种国际民事管辖权。

与国内民事管辖权不同,涉外民事管辖权中的有些依据如国籍,是国内管辖权所没有的,同时,涉外管辖权意味着一国法院可能适用外国法。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是人民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它往往与维护国家主权相关。

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案件由不同的国家法院管辖和审理,所适用的法律不同,判决结果也有很大的出入。

当事人为了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往往都愿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国家的法院管辖,各国往往也希望扩大自己的管辖权。

不过,近年来,由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强,贸易保护主义被打破,国际经济关系出现了互惠合作、平和礼让、解决纠纷趋于和平、非对抗性以及低成本等态势,表现在国际法律上,就是近年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组织拟订有关管辖权的公约时,已出现了限制“长臂管辖”的趋势,甚至将可扣押财产之地、合同签订地等连接点也在考虑限制的范围内。

由于我国与国际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已经融入国际社会,所以,也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主权和本国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对管辖问题作出灵活的处理。

一方面,我国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行使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国际间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既达到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的目的,又要与外国司法机关平等协商减少管辖冲突,达到维护当事人正当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交流的目的。

因签订保密协议的纠纷管辖

因签订保密协议的纠纷管辖

一、保密协议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保密协议纠纷中,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2. 对于涉及不正当竞争的保密协议纠纷,属于民商事的知识产权纠纷,可以直接适用合同中的管辖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二、保密协议纠纷管辖的实际操作1. 当事人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应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产生管辖争议。

在协议中,可以约定由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或双方共同选择的法院管辖。

2. 若协议中未约定管辖法院,当事人可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还需注意以下两点:(1)保密协议的履行地与合同履行地可能存在差异。

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需考虑保密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2)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应充分考虑法律管辖问题,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保密协议纠纷管辖的注意事项1. 明确保密信息范围:在签订保密协议时,应将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

2. 明确保密主体: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赠与、转让、销毁或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3. 约定保密期限: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以避免因商业秘密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而引起纠纷。

4.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

总之,在签订保密协议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法律管辖问题,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注意保密信息范围、保密主体、保密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等方面,以降低保密协议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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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协议管辖制度研究2228081774383341Research on the Agreement Jurisdiction System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途径已经成为人们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

当事人在运用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时,第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案件应由哪个法院受理,即案件的管辖问题。

管辖作为诉讼的入口,其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程度对于纠纷的妥善解决有着重要作用。

世界各国历来都对管辖制度高度重视,根据是否方便当事人诉讼、是否方便法院审理、是否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以及案件在各级法院间的平衡分配等原则确立了管辖制度。

其中,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管辖法院的,称为法定管辖,具体而言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而协议管辖是相对于法定管辖而言的,是对法定管辖的变通与补充,可以起到弥补法定管辖制度不足的作用。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作出了新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较之以前作了大幅度的修改,明确将协议管辖的范围由合同纠纷扩展至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允许当事人选择列举的5个地点以外的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扩大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范围。

然而,学界对于目前的协议管辖制度依然争议不休,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出台,但协议管辖制度依然存在不完备之处,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管辖协议的效力问题认识不一。

为此,本论文基于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协议管辖中发现的若干问题展开研究。

第一章协议管辖制度概述1.1 协议管辖的概念协议管辖,又称约定管辖、合意管辖、选择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程序法上的体现。

早在古罗马时期,协议管辖作为一项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制度,在罗马法中就出现了相关规定,并相继在各国(地区)和国际条约中得到承认和采纳。

时至今日,协议管辖已为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立法所认可,对于其内涵的界定,学界的观点也较为趋同,它是指依照民事活动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来确定的管辖,是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之前或之后,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协商或者合意确定解决他们之间民事纠纷的管辖法院。

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管辖法院的制度。

各国(地区)在确立管辖制度时,基于是否便于法院行使管辖权、是否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能否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兼顾各级法院工作负担均衡等因素考虑,一般都是采取以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即法定管辖为原则,同时附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为补充的做法。

协议管辖是相对于法定地域管辖而言的,允许当事人协议管辖是各国(地区)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通行做法,是对法定地域管辖的变通与补充,可以弥补法定地域管辖制度的不足。

管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关于选择管辖法院的意思表示,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即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

明示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明确的协议形式确定管辖法院,又可分为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和非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两种。

对于非以书面协议确定的协议管辖,通常要求能以书面证明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依明示协议而定管辖时,“此种合意应以书面为之,如以口头约定,则应以书面证明之”。

①默示协议管辖又称推定管辖、应诉管辖、拟制的协议管辖,是与明示协议管辖相对应的一种协议管辖方式,它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既没有独立明确的管辖权协议,合同中也没有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当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另一方对该法院行使管辖权不提出异议,无条件地应诉答辩或在该法院提出反诉,从而推定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法院管辖。

①王琦、陆建华:“我国国内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第163页。

1.2 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一项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来说都应有其内在的理论基础,为绝大多数国家(地区)立法所认可的协议管辖制度亦然。

协议管辖制度的本质是在管辖法院的选择上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通过当事人的自主协商,以契约的形式确定管辖法院,从而有利于在管辖制度中实现对双方当事人诉权保障的自主平衡。

由此可见,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程序主体性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诉讼契约。

1.2.1 程序主体性原则法主体性理论是哲学意义上的人的主体性理论的发展,程序主体性原则则是法主体性理论在程序法领域的体现。

“欲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获得程序保障,就应在一定范围内,肯定国民的法主体性,并应对当事人以及程序关系人赋予程序主体权,即程序主体地位。

这就是所谓的‘程序主体性原则’”。

①由此不难看出,程序主体性原则是基于法主体性理论,通过赋予当事人程序主体权,享有权利保障其自我决定的自由,从而实现宪法赋予人们的基本权。

民事诉讼制度“为谁而存在”,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如何,取决于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

由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民事诉讼已由过去的“以法官职权决定为中心”转为“以当事人平等交涉为中心”,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也“经历了一个由理念存在到实然享有、由少数人为主体到多数人为主体、由主体性不充分到主体性充分、由适用的领域有限到广阔这样一个历史过程。

”②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作为民事纠纷的主体,当事人有权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③程序主体性原则决定了“纠纷当事人一旦成为程序主体,因其具有实体法上的处分权,应确定地享有相应地程序法上处分权,基于这种程序处分权,当事人就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决定如何取舍程序利益,以避免因其程序之使用、运行遭致减损、消耗、限制系争实体利益或系争标的外财产权、自由权之结果。

民事诉讼承认处分权主义之目的,非仅为了贯彻保障当事人对系争实体权之支配机能;亦系为了使当事人有机会藉此追求程序利益,以同时维护其受宪法所保障之系争外财产权、自由权等”。

④基于程序主体性原则,①江伟:《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页。

②左卫民:《在权利话语与权力技术之间》,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③何文燕、廖永安:《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的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④邱联恭:“程序选择权之法理——着重于阐述其理论基础并准以展望新世纪之民事程序法学”,载于《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580页。

协议管辖制度得以让当事人真正成为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主体,从而依法自由地、不受他人干涉地行使管辖法院的选择权。

1.2.2 意思自治原则就字面意思而言,意思自治就是依照个人的意志、意愿来管理和处理个人事务。

从法律层面来说,意思自治作为一种法哲学理论,是指依个人的意志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即“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之自由意思。

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

”①意思自治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私法自治”。

所谓私法自治,即为私法领域内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私法主体有权依个人意志实施私法行为,并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

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

②16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述评》中首次提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后的数百年间,意思自治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得到不断的补充和完善。

“由于意思自治原则符合民商事流转活动对自由的需求,作为一项法律适用原则,也符合法律规范必须是一般正义、效率以及安全等价值承载者的要求”,③意思自治原则已经被各国接纳并作为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

协议即共同计议、协商的意思,是当事人自由选择形成的合意,即意思自治。

管辖协议是当事人就管辖法院的选择共同协商而形成的合意,是形成协议管辖制度的基础要件,没有管辖协议也就无所谓协议管辖制度的存在。

协议管辖制度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管辖法院进行协商,赋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见,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到司法管辖权领域,并成为协议管辖制度的理论基础。

1.2.3 诉讼契约契约是指个人可以通过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的一种社会协议形式,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产生。

诉讼契约的概念形成较晚,直到十九世纪末,因诉讼法学脱离私法学的支配,开始独立确立其理论与法律体系,才开始对诉讼契约展开大量的理论研究。

对于诉讼契约的概念,学界看法大同小异,日本学者兼子一认为,诉讼契约“是指私人之间以直接或间接地对现在或将来出现的民事诉讼或强制执行施加某种影响、引发法律效果为目的的合意”;④我①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版,第156页。

②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3-84页。

③刘仁山:“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适用限制”,《武汉大学学报》1996年第4期。

④[日]兼子一:《民事法研究(第1卷)》,酒井书店1953年版,第249页。

国台湾地区学者陈荣宗认为,“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就现在或将来发生诉讼法上或强制执行法上一定效果为目的,所成立之法律行为称为诉讼契约”。

①契约是一种大量存在于私法领域的概念,是意思自治的一种表现形式。

而通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范畴。

但是,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适用国家权力对当事人有争议的私法关系作出权威的裁判,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纠纷。

因此,民事诉讼应贯穿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对诉讼契约的存在作出充分的认可。

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应当以一种尊重当事人合意的契约理念为指导,有意识地使民事纠纷的解决在制度层面植入当事人的主导性因素,使得民事诉讼程序因为当事人的主导性和自治性的增加而具有时代的契合性,与实体法律关系的内在精神具有同构性。

”②诉讼行为有单方诉讼行为和双方诉讼行为之分。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行为以单方诉讼行为最为典型和常见,如起诉、上诉、撤诉等。

双方诉讼行为是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诉讼行为,诉讼契约即为一种双方诉讼行为。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和民事主体私法意思的不断增强,诉讼契约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管辖协议是诉讼契约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协议管辖制度正是以诉讼契约理论的广泛认可而得以确立。

1.3 协议管辖制度的历史发展协议管辖制度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乌尔比安在《论告示》第三编中指出:“那些明知不处于某一审判员司法管辖权之下并同意接受其审判的人,被视为表示了许可。

”这是对默示协议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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