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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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府函[2006]3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2.23
【实施日期】2006.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府函[2006]36号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2006年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安全发展,强化全社会安全意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以隐患排查和整治为切入点,立足防范重特大事故,进一步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一)各市(州)和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共同责任目标。

2006年全省力争不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不超过前3年平均数;煤矿企业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起数下降7%;重大事故比2005年下降3%;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全省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控制指标;按事故隐患治理“三级管理”的原则认真排查事故隐患,限期完成重特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

(二)各市(州)伤亡事故死亡人数考核及控制指标(附件1)。

各市(州)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行政监管部门和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和逗硬目标管理制度,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要按照特大事故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不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

(三)省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附件2)。

省级重点责任部门除完成共同目标责任指标外,还应会同有关市(州)实现以下目标。

省公安厅:不发生国务院认定、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低于国务院下达的控制指标。

省交通厅:不发生国务院认定、因交通部门管理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特别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水上交通死亡人数不超过206人,交通直属单位职工死亡人数不超过12人。

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不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煤矿与非煤矿山特别重大事故;煤矿与非煤矿山死亡人数不超过676人(其中煤矿555人,百万吨死亡率6.858)。

(四)隐患治理目标。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定期公告。

5月底以前将排查情况报省安办
汇总报省政府批准后按事故隐患治理“三级管理”的原则列入2006年整改任务限期完成。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反复性,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

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研究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投入、管理等重大问题,强力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继续实行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健全完善我省安全生产目标考评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二)突出重点,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把煤炭生产安全作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重中之重来抓。

围绕“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重特大瓦斯事故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两个阶段性目标,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继续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

以“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害为重点,继续抓好瓦斯集中整治,强化煤矿安全督导工作,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突击生产;强化培训,继续抓好煤矿矿长、业主、特种作业人员、矿山救护队员、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驻矿安监员的培训;严格企业内部管理,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瓦斯检查和井下生产定员等基本安全管理制度;加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力度,加大对高突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矿井和存在“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矿井以及受水害威胁矿井的监督检查,严查重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煤矿安全生产事故。

坚决关闭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严厉打击非法矿井生产,继续深入开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清理工作,坚决破除非法利益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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