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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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清理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并作为执法依据的标准、规程和其他技术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特种设备目录、法检目录等行政管理目录,以及根据国际条约、惯例和相关国内法发布的禁令、解禁令、检验检疫要求等公告,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请示报告、会议纪要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以及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事项。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2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2018年3月6日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4日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5号公布)二、《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7日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15号公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1990年7月2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公布)四、《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6号公布)五、《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1992年1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7号公布)六、《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年4月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公布)七、《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公布)八、《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公布)九、《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09年12月18日质检总局令第124号修订)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2001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令第14号公布)十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质检总局令第22号公布)十二、《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7月18日质检总局令第50号公布)十三、《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质检总局令第104号公布)十四、《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6月14日质检总局令第113号公布)十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3日质检总局令第121号公布)十六、《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14年4月28日质检总局令第157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质检总局令第166号修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120号――关于修订《设备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120号――关于修订《设备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120号――关于修订《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2015)【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120号【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15.10.01【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120号)关于修订《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为贯彻实施《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66号),我局修订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质检总局2015年10月1日附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6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申请(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技术负责人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3)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即企业申请的每个乙级设备监理专业,需要与申请专业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4)具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或设备;(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6)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即建立了符合《设备工程监理规范》(GB/T 26429-2010)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2. 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已经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2)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即企业申请的每个甲级设备监理专业,需要与申请专业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3)有同类设备监理的相关业绩,即具备所申请专业5年内的设备监理业绩,业绩应当包括设备制造阶段监理以及设备设计、安装、调试中任一阶段的监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
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6.15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
•【施行日期】2009.06.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9年第61号)
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确保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相关规范性文件能够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现行的与实施食品安全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183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见附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与实施食品安全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与实施食品安全法
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质技监局量发[1999]108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4.23
34
关于几种新发证产品如何实施查处无证产品工作的通知
全许办[2001]25号
全许办
2001.10.12
35
关于委托加工企业备案问题的通知
全许办[2001]38号
全许办
2001.12.3
36
关于规范使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国质检锅函[2002]21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5.29
58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24
59
关于查处无证生产小麦粉等五类食品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3]92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1
60
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11.2
55
关于指导地震灾区特种设备检验和修复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8〕32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5.19
56
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转向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2008]34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6.30
57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
12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
国茧办[1997]2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02.0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
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0.02.27
【实施日期】2010.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19号)
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79件规范性文件。

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质检总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_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_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8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7年3月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二)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安全资格证”修改为“安全合格证”。

(三)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6年2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六条第七项修改为:“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对1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废止《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相关工作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14•【文号】国质检锅[2002]23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2002年8月14日国质检锅[2002]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和《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附件: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的设计资格,取得《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以下简称《设计许可证》,见附一)。

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压力容器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一)A类:1.A1级系指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结构形式主要包括单层、无缝、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等);2.A2级系指第三类低、中压容器;3.A3级系指球形储罐;4.A4级系指非金属压力容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公布注销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的公告(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公布注销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的公告(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公布注销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的公告(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2.20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施行日期】2012.0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24号)
关于公布注销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因换发省级证书、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和被许可人依法终止等法定情形,国家质检总局注销了1712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一步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注销生产许可证的1712家企业名单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注销生产许可证的1712家企业名单。

总局第112号令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9415

总局第112号令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9415

总局第112号令《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9.4.15
第112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12件规章,现将废止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废止部分规章目录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3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3件)

87
88
89
90
91 关于国家储备肉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92 关于咨询评估有关要求的通知
93
关于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 发改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通知 [2009]3085号 财政部 关于调整进口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的通 发改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知 [2010]134号 财政部 关于加快江苏沿海潮间带风电示范项目建设有关 发改办能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要求的通知 [2010]576号
76
77
78
79 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8]74号 财政部 发改办工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8]485号
80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 《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电 81 委公告[2008] 国家发展改革委 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 第13号
84 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85 关于实施第三批能效标识产品有关要求的通知
86
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 发改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知 [2009]234号 财政部 关于印发《煤炭生产监管咨询专家聘用办法》的 发改办运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通知 [2009]281号 关于政府组织山东省跨省外迁至东北三省大中型 发改农经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通知 [2009]774号 关于国家石油储备第二期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有 发改办能源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问题的通知 [2009]940号 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 发改农经 国家发展改革委、 式的通知 [2009]1981号 水利部 发改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9]2176号 财政部 发改办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9]2358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5.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5月30日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说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市场监管领域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清理范围此次取消的证明事项主要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还包括技术规范、各类审查细则等设定的证明事项。

按照司法部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已将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结果报送司法部,相关取消事项将在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后予以实施。

二、清理原则此次清理工作本着尽可能取消和最大化清理的原则进行:凡是在法定依据之外,擅自增加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等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凡是可以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截至2010年12月底,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085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53件。

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中的目录属于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继续有效。

附件: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1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附件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7 —— 38 —— 39 —— 40 —— 41 —— 42 —— 43 —— 44 —— 45 —— 46 —— 47 —— 48 —— 49 —— 50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50号--关于对检验检疫法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50号--关于对检验检疫法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50号--关于对
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的公告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50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14号--关于对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的公告》(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6.04.07
【实施日期】2006.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6年第50号)
关于对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消费税调整后的HS编码变动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
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酒类、汽车类、摩托车类等商品涉及的64个10位HS编码调整为63个10位HS
编码,调整后的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维持原状不变(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内进出境商品,仍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

本公告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06年4月1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部分对照表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
附件:
2006年4月1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调整部分对照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勇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决定、公布、解释、清理评估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质检总局原文转发国务院的文件、报送上级的请示或报告、系统内部工作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标准、规程和其他技术规范不适用本办法。

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法检目录等行政管理中的目录,对具体问题的答复不适用本办法。

但行政相对人对上述文件有异议并提出合法性审查要求的,法规司可参照本办法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由相关司局负责起草,法规司负责合法性审查和监督,办公厅等部门按照职权负责相关工作。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取消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取消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取消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25•【文号】国质检量函[2014]262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取消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4〕262号)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取消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的要求。

2014年1月22日,质检总局印发《质检总局关于停止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的通知》(国质检量函〔2014〕26号),决定自2013年12月28日起,停止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备案工作。

为明确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取消后的管理措施,做好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保障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发布方应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参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明确计量检定规程立项、审定、审批、发布、复审等各项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计量器具已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不得制定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三、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发布方应从质检总局指定网站()及时了解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制定计划。

四、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发布方应建立公示制度。

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前应在质检总局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征求意见;每年应将正式发布的计量检定规程编号、名称在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五、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发布方应建立计量检定规程档案,认真保存规程立项、审定和发布等环节的档案资料。

六、质检总局不定期对新发布的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抽查,对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冲突、规程内容严重违反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责成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发布方修改或撤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
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9.18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9号
•【施行日期】2008.09.1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经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
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现决定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计量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计量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质检量函[2003]929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执行2009年重新发布的新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3.12.03
【实施日期】2003.12.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原国家计委、
财政部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2月3日国质检量函[2003]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实施一年多,对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
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制定的收费标准偏高。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现特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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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79件规范性文件。

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质检总局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废止理由1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关文件的通知认办注〔2005〕1号2005.1.12已经发布了正式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相关国家标准也已于2006年发布并实施2关于加强食品企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23号2005撤销。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由卫生部负责3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75号2005撤销。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标识工作由卫生部负责4关于明确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92号2005撤销。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标识工作由卫生部负责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8〕78号2008撤销。

随着形势发展,《意见》中有的内容如采标指标等已不符合发展要求6关于税控加油机型式批准、制造许可证发放及出厂检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1999〕209号1999.9.7税控加油机的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已经下放到省局,国家局不再受理7关于消杀灭卫生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卫函〔2000〕345号2000.7.25已有新规定8关于使用统一审批的卫生处理药械、严格掌握用药原则和操作规程的函检卫函〔2001〕28号2001.4.2已有新规定9关于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要求和有关用药的通知国质检卫函〔2002〕230号2002.4.2已有新规定10国家质检总局、外交部关于为出国(境)人员办理健康证明的通知国质检卫联〔2003〕162号2003.5.30非典时期的短期要求11关于印发《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填写规范》的通知国质检卫〔2003〕395号2003.11.7已有新规定12关于印发《检验检疫系统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2004—2008)》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288号2004.6.25已过有效期13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卫〔2004〕293号2004.6.28已有新规定14关于转发民航局《关于印发涉奥机场防范和处置核生化恐怖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质检办卫〔2008〕194号2008.5.7已过有效期15关于举行“口岸迎奥运反核生化恐怖综合演练”的通知质检办卫〔2008〕35号2008.1.28已过有效期16关于奥运会期间请准许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外国人短期入境问题的函国质检卫函〔2008〕4142008.6.12已过有效期17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允许患有麻风病的境外人员入境等有关问题的请示国质检卫〔2008〕350号2008.7.17已过有效期18关于印发《2008年奥运会口岸传染病及核和生物突发事件风险识别与评估》的通知质检卫函〔2008〕42号2008.6.10已过有效期19关于与香港卫生署联合举行应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时间演练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卫函〔2008〕44号2008.6.13已过有效期20关于再次重申奥运期间卫生检疫查验有质检卫函〔2008〕2008.8.4已过有效期关措施的通知70号21关于确认我国对于入境人员黄热病疫苗接种要求的复函质检卫函〔2008〕103号2008.10.31已过有效期22国家进境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动植检动字〔1995〕7号19952009年10月总局发布新的管理办法23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动植检动字〔1996〕123号19962009年10月总局发布新的管理办法24关于防止甲型H1N1流感通过进境集装箱传入的紧急通知国质检检〔2009〕184号2009.5.7甲型H1N1流感不纳入检疫传染病来管理25关于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7〕171号1997.5.26有新规定26关于做好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发〔1999〕1621999.7.2有新规定27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2000〕99号2000.6.8有新规定28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资格审查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25号2002.1.23有新规定29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格审查咨询单位备案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30号2002.2.7有新规定30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2〕235号2002.8.14有新规定31关于做好有关特种设备行政审批项目转化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318号2003.5.12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2《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417号2003.6.5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3关于允许锅炉压力容器行业的理化、热处理无损检测项目外协的意见劳安锅局〔1998〕12号1998.2.6有新规定34关于印发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及报告书的通知劳安锅局〔1998〕18号1998.3.9有新规定35关于进一步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质技监锅字〔1999〕41号1999.6.25有新规定36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质技监锅字〔1999〕46号1999.8.12有新规定37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质技监锅字1999.10.13有新规定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解释”的通知〔1999〕58号38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几点意见质技监锅字〔2000〕61号2000.8.2有新规定39关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资格过渡与考核工作的几点意见质技监锅字〔2000〕69号2000.9.14有新规定40关于特种设备资格许可中有关问题请示报告的回复质检锅便字〔2003〕1100号2003.8.29有新规定41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有关问题的答复质检特便字〔2008〕4019号2008.5.9有新规定42关于做好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物资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9〕252号2009.5.12根据目前的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情况和总局防范应对甲型H1N1流感保障组已有的防控信息上报要求,建议不再要求各省质监部门向我司报送每日防控信息和执行每日零报告制度43关于压力锅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165号2001.6.14已被国质检食监〔2007〕519号文件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替代44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168号2001.6.14已被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替代45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2〕282号2002.5.16已被总局79号令替代46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2〕185号2002.7.9已被总局79号令替代47关于食用调和油等5种食用植物油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3〕517号2003.7.4已被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替代48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4〕408号2004.9.17相关内容已在食品安全法及总局三定方案中体现49关于大力整顿食品生产加工业确保食品安全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4〕786号2004.9.24相关内容已在食品安全法及总局三定中体现50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05〕182号2005.6.3相关内容已在食品安全法及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中体现51关于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监〔2005〕200号2005.6.30相关内容已在食品安全法、总局第79号令、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体现52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81号2005.9.22食品安全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办法5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食〔2007〕284号2007.6.22食品安全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具体办法54关于加强食品企业使用旧版标识包装材料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9〕39号2009.2.1相关内容被总局123号令和总局2009年第100号公告替代55关于开展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6〕523号2006.7.11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56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7〕461号2007.10.15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57关于印发《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143号2008.4.3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58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2008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149号2008.4.11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59关于进一步加强定点供应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8〕223号2008.4.18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60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奥运会期间生产加工食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176号2008.4.22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61关于印发《奥运食品驻厂监管工作规范》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8〕181号2008.4.25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62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保障奥运食品安全的通知国质检食品函〔2008〕305号2008.5.12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63关于加强供奥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动物源性原料来源检查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8〕330号2008.5.20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64关于发布新版奥运会食品安全标准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8〕282号2008.5.30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65关于做好供奥运食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8〕299号2008.6.6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66关于进一步明确奥运食品质量安全检验质检办食监函2008.6.11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有关要求的通知〔2008〕306号67关于加强对产品销往奥运比赛城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8〕423号2008.6.13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68关于奥运分赛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8〕400号2008.6.13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69关于奥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质检食监函〔2008〕432号2008.6.17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70关于印发《动物源性加工食品抽样及样品管理方案》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8〕329号2008.6.19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71关于供奥运食品动物源性原料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质检食监函〔2008〕437号2008.6.23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72关于奥运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358号2008.7.1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73关于非动物源性加工食品违禁药物检测工作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368号2008.7.2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74关于转发北京奥运会食品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工作小组有关违禁药物检测要求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8〕365号2008.7.4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75关于奥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答复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379号2008.7.8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76关于产品销往奥运赛区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383号2008.7.9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77关于动物源性食品违禁药物检验结果判定等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390号2008.7.15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78关于进一步加强奥运食品检测信息管理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08〕432号2008.8.4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79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检查细节切实落实奥运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通知》的通知质检办食监〔2008〕451号2008.8.8阶段性工作,时效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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