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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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

票据的丧失与救济一、票据丧失概述1.概念: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绝对丧失是指票据作为一种物已被消灭。

例如,烧毁、撕毁等。

相对丧失:持票人因遗失、被盗等原因因而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

2.构成要件:(1)必须存在票据丧失的客观事实。

表现为票据权利人现实地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或控制。

情形:一是票据本身作为物消灭。

二是本身没有消灭,但因意识、盗窃等使票据权利人不知道票据现在的何处。

(2)持票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票据权利人自己故意将票据毁灭不构成票据的丧失。

(3)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

如果属于已经付款并解除了所有票据债务人责任的票据,或者由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全而无效的票据,或者由于时效届满权利已经消灭的票据等,都不构成票据丧失。

3.丧失的效果(1)失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

所谓完全的有价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之发生、转移及行使三者全部与证券有不可分离关系是也。

易言之,完全的有价证券其权利的发生,须做成证券。

其权利的转移,须交付证券;其权利的行使须提示证券;倘斯三者有一可以不必如是时,则为不完全证券。

”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离不开证券。

(2)票据的款项存在被冒领的风险。

票据相对丧失的,因票据被他人占有,就有可能出现付款人无过失而被冒领、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现象。

我国《票据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自行承担责任;第93条规定,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以此两条可以看出,付款人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失票人即负担损失。

另外根据票据善意取得规定,失票人不得要求善意取得人返还票据,也无权要求票据付款人对善意取得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问题一:如何理解这里的持票人?是否及限于票据权利人?如果不是还有那些?在理论中有学者认为,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权利人。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票据权利与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关于票据的一般规定的知识点属于高频考点,掌握。难点内容,是考试不定项选择题的高频考点。掌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熟悉:正确区分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票据追索。
概念
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付款人付款
1.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3.票据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票据当事人对票据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拒绝付款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4.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公示
催告
1.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经济法重要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权利与抗辩1.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取得①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②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③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提示】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为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3)票据权利的时效2.票据抗辩(1)对物抗辩①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A.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

B.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C.背书不连续。

D.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E.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F.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

②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③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④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⑤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③凡是善意、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第31讲_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31讲_票据权利的补救、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第四单元票据权利【考点 4】票据权利的补救(★)( P189)1 、挂失止付( 1)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者骗取。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 3)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①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解释】未记载付款人的票据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挂失止付。

2 、公示催告(1)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无人申报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判决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逾期不申请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2)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该票据。

如果二者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考点 5】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P191)1 、出票人、承兑人( 1)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2年。

( 2)银行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2年。

( 3)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 6个月。

2 、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 1)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 首次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个月。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票据丧失是指在票据权利人失去票据的情况下,怎样补救自己的权益。

对于票据丧失,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回答:一、票据丧失情况的判断和确认要确定票据是否丧失,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票据的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无法找到票据或票据遗失、失窃、被盗等情况。

在判断票据是否丧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查找仔细:持票人在发现票据丢失后,应该仔细回忆和查找,确认是否自己遗失或放错地方。

2. 通知及时:持票人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或票据出票人等相关机构,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3. 证据充分:持票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如报案证明、通知书等,以备日后使用。

二、票据丧失的法律效果票据丧失不会自动导致持票人权益的丧失,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丧失的票据,持票人仍然可以行使其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利。

这也是保障票据持有人权益的一种方式。

三、丧失票据的补救方法对于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补救自己的权益:1. 补办手续: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或付款人申请补办票据手续,以便继续行使自己在票据上所享有的权益。

在办理补办手续时,持票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票据的丧失。

2. 公告声明:持票人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声明,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况,以防止他人恶意使用票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申请银行协助:持票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协助,银行可以尽职调查,并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合法证据。

同时,银行也可以通过系统查询等方式,确认票据丧失的真实性。

4. 起诉追回:如果持票人发现票据丧失后,相关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要求追回丧失的票据及其权益。

四、避免票据丧失的预防措施在实际生活中,为了防止票据丧失,持票人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 妥善保管:持票人应该妥善保管票据,避免将票据放置在易丢失的地方,如提包口袋、公共场所等。

2. 复印备份:持票人可以对重要票据进行复印,并将复印件妥善保存,以备需要时使用。

票据丧失补救法律实务

票据丧失补救法律实务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丧失补救法律实务1、概念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丧失对票据的合法占有。

分为票据灭失、票据遗失。

票据灭失,又称票据的绝对丧失,是票据本身不存在。

票据遗失,又称票据相对丧失,是票据丢失、被盗而失去合法占有。

2、挂失止付是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并指示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款项的一种票据丧失的补救办法。

它是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之前的应急补救措施。

注意事项:①、失票人(票据权利人)有权通知停止付款,银行对非票据权利人的通知不应受理;②、挂失止付应当及时,在票据权利人挂失前银行已经支付的,银行不应承担责任;③、挂失止付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情况紧急无法采用书面形式时,票据权利人可先采用电话等方式通知止付,并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银行应当慎重对待之,以防挂失止付错误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④、银行应当要求票据权利人在挂失止付时能证明其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并了解票据丧失的经过、丧失票据的类别、帐号、号码、金额、票据付款到期日、失票人的自然状况及证明文件;⑤、丧失的票据应当是有效票据,如没有记载付款人名称的汇票和支票均为无效,不得申请挂失止付,被司法机关扣押、没收或者判归他人的票据,原票据权利人也不得申请挂失止付;⑥、银行在应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应当及时审查挂失票据的基本情况,如票据是否到期、是否已为他人冒领、出票人帐上是否有足额的资金等,并立即止付;⑦、尽管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申请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失票人没有尽上述义务,挂失止付是否仍然有效,票据法及其他法律目前尚无具体规定。

只有《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停止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税会实务】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详解

【税会实务】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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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详解
1.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

4.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5.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想不明白,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一、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失去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如毁灭、焚毁等)与相对丧失(如遗失、被窃等)。

票据的丧失,虽不象丧失货币那样当然丧失权利,即票据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当然丧失票据权利,但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以持有票据、提示票据、交回票据为必要,所以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不得直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权利,还可能发生票据金额被冒领的危险。

因此,为保护持票人的利益,票据法设立了各种补救措施,使得票据权利人在丧失票据后,仍有行使票据权利的机会。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方式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丧失补救方法则既包括普通诉讼程序,也包括公示催告制度。

所谓普通诉讼程序,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般民事诉讼所适用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所谓公示催告制度是丧失票据的人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制度。

1、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票据的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款项的补救办法。

见《支付结算办法》第49条。

2、公示催告
是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告之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法院即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补救办法。

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3、提起诉讼
失票人以付款人为被告,起诉。

这是对公示催告制度的完善和补充。

有时,企业和银行,很难注意到自己的票据是否被公示催告,从而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三种补救办法,失票人可以自己选择。

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知识点: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定义: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详细描述:①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

② 公示催告:公示催告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式,将丧失的票据加以公示,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公示催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通知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

票据公告期间,票据权利被冻结,不能承兑、不能贴现、不能转让,有关当事人对票据的任何处分均没有效力。

③ 提起诉讼:票据丧失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票据权利。

在起诉的同时,失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由法院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暂停支付。

例题:1.()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权利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式,将丧失的票据加以公示,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请票据权利。

A.公示催告B.提起诉讼C.挂失止付D.背书正确答案:A解析:公示催告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以向社会公示的方式,将丧失的票据加以公示,催促不明利害关系的有关当事人在一定的期间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

2.票据在公告期间不可以进行的活动包括()。

A.承兑B.付款C.贴现D.转让E.以上均是正确答案:A,B,C,D,E解析:票据公告期间,票据权利被冻结,不能承兑、不能贴现、不能转让,有关当事人对票据的任何处分均没有效力。

3.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不包括()A.挂失止付B.公示催告C.提起诉讼D.自己宣布票据无效正确答案:D解析: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4.为维护票据权利人的权利,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以后,票据权利的补救方法有()。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法》第15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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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 的票据除外。 •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外规定没
• 公示催告期间:
《规定》第33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公示催 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 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 • 《民诉法》第219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 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 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 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 《民诉解释》第449条“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 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法 律意义???)
• 公示催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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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第447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一十九条规定发出的受理申请的公告,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背书人、 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项以及其他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权 利凭证的种类、号码、权利范围、权利人、义务人、行权 日期等事项;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 (四)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等权利凭证,利害关系人 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规定》第32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 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 《民诉解释》第448条“公告应当在有关报纸或者其他媒 体上刊登,并于同日公布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人民法院 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同日在该交易所公布。”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

票据的丧失与补救李绍章票据权利的丧失和补救问题,其实是票据权利保护的问题。

尽管票据权利的保全和票据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对票据权利的保护,但票据权利保全是为了使票据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而设置的一种特殊制度。

票据法律责任是违反票据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票据权利的保护则是指为了使票据权利人顺利实现其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所采取的救护措施。

票据丧失之后如何补救,恰恰是票据权利保护的范畴。

那么,何为票据丧失?票据丧失之后的保护措施又有哪些呢?一、票据的丧失票据权利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也就是说在票据在没有持票人放弃占有之意思的情况下,脱离持票人的占有。

从客观上说,票据丧失的情况包括绝对丧失和绝对丧失两种情况。

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遗失、被盗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持票人因票据焚烧、毁损而失去票据的占有。

从主观上考察,票据的丧失须为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本意而失去对票据的占有。

显然,若因持票人的本意而丧失票据占有,则属于持票人对票据权利之处分,不属于票据法上的票据丧失,自无疑问。

票据的绝对丧失,不存在被他人冒领票据金额或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可能。

失票人虽然暂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是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后,票据权利可以得到恢复。

而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则与此有所不同,因票据作为权利财产依然存在,如果失票人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则有可能产生票据金额被他人冒领或票据被他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之所以如此,其票据法理在于,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根据“权票不分”原则,票据的占有与票据权利密不可分。

持票人丧失了票据,就意味着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但是,为了对票据权利加以保障,票据法为此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关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各国立法例,颇不一致,大约有四种。

一是失票人可提供担保,向出票人请求交付复本或者新票据,英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方法;二是失票人可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裁判命令支付,法国商法即采此种方法;三是失票人可请求法院公示催告,并声请除权判决,德国票据法即采此种方法;四是失票人可以止付的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即采此种方法。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单元测试题(3)判断题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单元测试题(3)判断题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单元测试题(3)判断题三、判断题1.预付卡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X【解析】本题考核预付卡的分类。

按不同标准,可以对预付卡做不同的分类。

(1)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2)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2.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用卡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radic;【解析】本题考核贷记卡的使用。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3.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汇款回单可以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times;【解析】本题考核汇兑的程序。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4.某公司开出一张汇票用以支付货款,后发现金额有误,便涂改后重新填写,该行为属于票据的变造。

()times;【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变造。

票据变造的主体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的行为,而该公司是合法的出票人,但是涂改金额将造成该票据无效。

5.法人和其他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radic;【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的规定。

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6.存款人只能在注册地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times;【解析】本题考核异地存款账户的开立。

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7.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

可先申请撤销该账户,10天内还清银行债务。

()times;【解析】本题考核银行账户的撤销。

票据的丧失怎么补救

票据的丧失怎么补救

票据的丧失怎么补救票据不小心丧失后,根据我国的法律有什么补救方法吗,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票据的丧失补救措施有哪些的内容,欢迎阅读。

票据的丧失四种补救措施一、声明作废声明作废是指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声明遗失的票据作废。

通过此方法,可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防止票据被冒领,或使他人收受该票据时明确其来源及其效力。

但是,声明作废毕竟是一种引起他人注意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法律不认可其效力,他人并不受此约束,也没有审查的义务。

二、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告知支付人,要求支付人暂停付款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在于失票人仍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处在不确定状态;而且,对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付款人的票据,不能申请挂失止付。

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人民法院根据可背书的转让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不申报,即发生公示催告事项失权后果的特殊诉讼程序。

也就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已丧失的票据无效,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一种方法。

它须经过以下一些程序。

(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事实、理由。

受理的法院是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票据支付地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未载明的,以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付款地。

(2)法院的审查与受理。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不符合受理条件,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3)发出公告。

法院受理后,必须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期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4)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即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明对票据的权利。

如申报合格,法院应裁定终止公示催告程序;如出示的票据不一致,法院应裁定驳回。

票据丧失补救法律实务

票据丧失补救法律实务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票据丧失补救法律实务1、概念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丧失对票据的合法占有。

分为票据灭失、票据遗失。

票据灭失,又称票据的绝对丧失,是票据本身不存在。

票据遗失,又称票据相对丧失,是票据丢失、被盗而失去合法占有。

2、挂失止付是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事实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并指示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款项的一种票据丧失的补救办法。

它是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之前的应急补救措施。

注意事项:①、失票人(票据权利人)有权通知停止付款,银行对非票据权利人的通知不应受理;②、挂失止付应当及时,在票据权利人挂失前银行已经支付的,银行不应承担责任;③、挂失止付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若情况紧急无法采用书面形式时,票据权利人可先采用电话等方式通知止付,并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银行应当慎重对待之,以防挂失止付错误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④、银行应当要求票据权利人在挂失止付时能证明其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并了解票据丧失的经过、丧失票据的类别、帐号、号码、金额、票据付款到期日、失票人的自然状况及证明文件;⑤、丧失的票据应当是有效票据,如没有记载付款人名称的汇票和支票均为无效,不得申请挂失止付,被司法机关扣押、没收或者判归他人的票据,原票据权利人也不得申请挂失止付;⑥、银行在应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应当及时审查挂失票据的基本情况,如票据是否到期、是否已为他人冒领、出票人帐上是否有足额的资金等,并立即止付;⑦、尽管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申请挂失止付后3日内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失票人没有尽上述义务,挂失止付是否仍然有效,票据法及其他法律目前尚无具体规定。

只有《票据实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停止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票据丧失及补救

票据丧失及补救

第二节票据法律制度七、票据丧失及补救对失票人提供法律救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民事诉讼。

【提示】三种救济方式可任选其一,没有先后顺序的要求。

(一)挂失止付1.概念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后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他人取得票据金额的临时性救济措施。

2.适用对象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3.程序(1)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

【提示】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可以先挂失止付,再去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公示支付或者提起诉讼。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二)公示催告1.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提示】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

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3.公示催告的具体程序(1)申请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第59讲_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抗辩、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第59讲_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抗辩、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

第五单元票据权利的灭失本单元考点框架考点1:票据权利的消灭(★★)(P382)1.因得到偿付而消灭(1)如果票据主债务人向票据权利人支付了票据金额,票据权利全部消灭;(2)如果票据权利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追索权,被追索人向其履行债务后,其自身的票据债务消灭,但因此而享有再追索权。

2.因未依法保全而消灭(1)远期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如果持票人未取得拒绝证明或者具有相同效力的其他证明,或者在行使追索权时不出示该证明,则不能行使追索权,但仍享有对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的追索权。

3.因消灭时效期间经过而消灭(1)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①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2)对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权利①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②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单选题】201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6月12日,C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A公司账户内只有5000元为由拒绝付款。

C公司遂要求B 公司付款,B公司于6月15日向C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行使再追索权的期限为()。

A.2016年6月25日之前B.2016年8月15日之前C.2016年9月15日之前D.2016年12月5日之前【答案】D【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在本题中,A公司是出票人,向A公司行使的不论是追索权,还是再追索权,均自出票日(2016年6月5日)起6个月内行使。

【单选题】2016年6月5日,A公司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B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论票据丧失之救济

论票据丧失之救济

论票据丧失之救济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行使离不开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的丧失直接影响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的实现。

为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及维护交易的安全,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对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我国票据法也不例外,但其中有许多法律漏洞需要补充和完善。

标签:票据丧失补救措施完善一、两大法系对票据丧失救济的立法“票据丧失”一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下称《票据法》)第15条第1款中的法律术语,但什么是“票据丧失”,《票据法》并没有规定。

在理论上,通说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前者如票据因被焚、毁损、涂销而丧失,后者如票据因被盗、遗失而丧失。

持票人对票据的占有,实际上可分为对票据的直接占有和对票据的间接占有。

通说中的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是指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直接占有,还是指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间接占有,还是兼指二者,并未说明。

笔者认为:票据的丧失,是指最后的票据权利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且没有抛弃票据权利的意思,而丧失了对票据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票据的丧失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丧失票据的主体是最后的票据权利人;(2)票据的丧失是票据权利人意志以外的因素造成的;(3)票据权利人主观上不愿意抛弃其票据权利;(4)票据权利人客观上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5)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形式有效票据。

由于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人即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而且票据落入他人手中极易造成票款冒领,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以挽救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

国外对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措施按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分类也存在着分野。

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采用公示催告作为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

如德国票据法第90条第1款规定:“经过公示催告程序宣告丧失或毁灭的票据无效;公示催告程序开始以后,宣告无效以前,权利人提供担保的,得于票据到期时向汇票的承兑人或本票的出票人请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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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基础》: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只有效12天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1)人民法院应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

涉外票据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2)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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