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档案安全建设的通知
XX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档案工作的通知
三一文库()/常用公文/通知公告〔XX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档案工作的通知〕中共XX县委办公室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档案工作的通知各区委、督导办,XX街道办事处,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我国最基层的政权机关,工作范围愈加广泛,工作任务日趋繁重,尤其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大量的档案真实记录反映了乡镇各项建设情况,是乡镇制定政策,总结经验、工作查考的重要依据和可靠凭证。
因此,努力提高乡镇档案管理水平,对乡镇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近年来,乡镇对档案工作总体来讲是重视的,部分乡镇的档案工作达到省三级标准,许多乡镇机关对档案文件进行了整理、立卷、归档,建立了一些制度,并及时提供档案资料,为各项工作服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但是,目前仍有部分乡镇的档案管理工作比较混乱,有的领导档案意识淡薄,重视不够,抓得不力;有的没有设立档案室、专(兼)职档案人员没有落实,档案人员变动频繁,没有配备必要的设备;有的没有健全立卷归档制度;有的对应参加的业务培训以种种借口推辞而不参加等等。
这不仅严重影响乡镇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而且也影响到这些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乡镇档案工作暂行办法》,切实做好乡镇档案工作,使其更好地为乡镇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档案工作。
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列入乡镇领导的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乡镇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之中,与其它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切实解决好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库房、设备等各种实际问题。
二、落实人员,稳定档案干部队伍。
乡镇档案工作要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要逐步建立起一支相对稳定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较高的干部队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全省档案安全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全省档案安全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1•【字号】晋政办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全省档案安全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9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全省档案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强全省档案安全体系建设的意见(省档案局2010年10月)长期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围绕档案安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特别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应用到档案管理,档案安全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的档案安全保障能力,结合我省档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全省档案安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档案安全工作的紧迫性,确立新的档案安全观档案安全事关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加强档案安全体系建设,对于维护党和国家的历史记忆,服务全社会的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形势下档案信息安全特别是新型电子档案信息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公共档案信息服务的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对档案信息开放和安全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们必须把档案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从各个方面构建起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防火墙”。
地震、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恐怖袭击、群体性社会事件等人为灾害对档案造成的破坏时有发生,档案信息安全矛盾逐步暴露。
建立完善的档案安全体系,堵塞安全漏洞,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提高档案部门的安全保障能力,抵御各种灾害侵袭,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档案工作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档案安全的内涵不断丰富,外延不断拓展,形式不断出新。
健全部门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现就健全部门档案管理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来抓。
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组织机构。
各部门、各单位要设立档案管理部门,明确档案管理负责人,负责档案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制定档案管理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等方面的制度。
(三)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档案管理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三、加强档案管理队伍建设(一)加强档案管理人员培训。
定期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二)加强档案管理技术培训。
推广使用档案管理软件,提高档案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强化档案安全管理(一)加强档案库房安全管理。
确保档案库房设施齐全、环境适宜,防止档案霉变、虫蛀、火灾等事故发生。
(二)加强档案保密工作。
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五、加强档案利用工作(一)提高档案利用率。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档案资源,为各项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加强档案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档案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档案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六、加强监督检查(一)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为推动我部门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特此通知。
[部门名称][发布日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档案安全建设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档案安全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5.16•【文号】安监总厅[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档案安全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2011〕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加强档案安全建设,提高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档案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全国档案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关于建立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的要求,结合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档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建立档案安全责任体系各单位要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完善档案安全保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档案工作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档案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档案工作职能的机构是主要责任机构。
档案库房要由专人负责管理,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二、加大档案安全投入,努力改善档案安全保管条件各单位要设置档案专用库房,做到办公室、阅览室和档案库房分开。
目前还没有配备档案专用库房的单位,要努力克服困难,于2011年底前配备到位。
档案库房要按照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尘、防污染等库房安全管理要求,配备防盗门窗、灭火器材、温湿度调控设施、遮光窗帘、防虫药品等档案安全保管设施和用品。
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先进的监控和报警防盗系统,购置磁性载体安全存放柜。
档案装具配备要符合国家标准,利于档案安全。
在库容面积允许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档案多节柜。
三、正确处理保障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的关系,确保档案利用环节的安全管理档案利用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和借阅审批手续,便于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追溯性调查。
对于涉密档案的扫描、存储、复印、传真等设备,应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检测,以防档案信息被窃取。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建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建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鄂建办头〔2021〕145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建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头〔2021〕14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省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和省档案局通知精神,加强城建档案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城建档案安全,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城建档案安全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城建档案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对本地及所属市县(区)城建档案安全业务指导。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担负起城建档案安全主体责任和工作责任,认真开展隐患排查,确保将城建档案安全工作纳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城建档案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安全责任。
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安全责任、风险防控和保障等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各种城建档案安全风险。
二、提高城建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建立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城建档案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和预案。
积极开展城建档案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定期研究影响城建档案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发现风险、管控风险、化解风险,确保城建档案安全受到威胁时得到优先抢救和妥善处置。
三、切实保障城建档案实体安全(一)严格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改造或新建、扩建城建档案库房,提高城建档案库房的安全防灾标准,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设备改善城建档案保管条件。
城建档案库房要配备齐全防火、防盗、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设施设备,安装监控和门禁设施,并保障各种设施设备完好及正常运行,避免出现设施设备配备不全等问题,影响城建档案安全。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筑府办函〔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函〔2018〕4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意见》(档发〔2016〕6号)、省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黔档〈志〉通〔2017〕39号)以及全国和全省档案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建成“党委政府领导、档案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各单位全面负责”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维度安全防范体系,有效防范各种档案安全风险,确保全市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的绝对安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档案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档案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档案安全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
从国家层面看,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真实记录,包含了大量的国家秘密和重要敏感信息,一旦发生事故,必然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甚至危及国家的政权和主权。
从民族层面看,档案记录了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仅有利于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而且有利于增强文化自信、维护文化安全,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重要保障。
从社会层面看,档案客观记录和反映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旦出现问题,无论丢失、损毁还是被涂改、被滥用,都有可能导致社会关系混乱、群众利益受损,由此引发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人民团结和社会稳定,最终也会危害国家安全。
全市各级各单位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学习领会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正确理解确保档案安全与维护国家安全的辨证关系,充分认识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抓好档案安全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篇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重视和支持下,全市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以“安全第一,以人为本,服务为先”为指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作为,档案工作在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推进我市档案事业“三个体系”建设,更好地为我市科学发展新跨越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档案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各项事业基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对档案工作予以充分的重视和支持,把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纳入整体工作部署,加强对档案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档案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制约档案事业发展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
随着档案资源总量的增长和档案安全保管的要求以及服务方式的改进,不断加大对档案工作的资金投入,特别要加大对档案安全保管、抢救保护和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为档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各级档案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工作的系统性、主动性和预见性。
要动员社会力量,发挥部门作用,整合社会资源,联手推动档案工作,真正形成党委政府领导、档案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档案工作新机制和新格局。
二、敢于创新,突出特色,开创档案宣传工作新局面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新时期档案宣传工作要“高举旗帜、围绕中心、立足档案、面向社会、贴近群众”的要求,全市各级档案部门要敢于创新,精心策划,开展卓有成效的宣传活动,不断提升档案工作的领导认可度、社会关注度和群众满意度。
要深化对档案宣传工作的认识,利用独特的馆藏优势,在宣传工作上大胆尝试和创新,抓住机遇向领导宣传,抓住热点向社会宣传。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青市政管字〔20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0]2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档案流失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0]24号)中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要求,对列入市政工程档案接收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含加固)、涵洞、地下通道、海河坝、轨道交通等市政工程及中修以上养护维修工程,其工程档案归集按以下步骤和要求办理:(一)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要求建设单位与档案室必须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未签署合同书(责任书)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二)在受理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时,必须把《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作为必备要件,未取得验收意见书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在受理设施移交申请时,必须把《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作为必备要件,未按规定向市政管理处移交工程档案并取得合格证的,不予办理市政设施移交。
二、各市政工程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青岛市市政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报送工作规程》的规定,做好市政工程竣工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及声像档案的编制、收集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市政工程竣工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并及时归档、验收和移交。
三、市内四区工程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其他区市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青岛市市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报送工作规程》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青岛市市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报送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竣工档案报送工作程序 (2)第三章建设单位职责 (5)第四章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6)第五章纸质与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及整理基本要求 (8)第六章声像档案的拍摄范围及归档要求 (21)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二0一一年二月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本市市政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0]24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青市政管字〔20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治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依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治理的通知》(鲁建发[2010]2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治理,从全然上解决档案流失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治理的通知》(鲁建发[2010]24号)中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要求,对列入市政工程档案接收范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含加固)、涵洞、地下通道、海河坝、轨道交通等市政工程及中修以上养护修理工程,其工程档案归集按以下步骤和要求办理:(一)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要求建设单位与档案室必须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未签署合同书(责任书)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二)在受理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时,必须把《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作为必备要件,未取得验收意见书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在受理设施移交申请时,必须把《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作为必备要件,未按规定向市政治理处移交工程档案并取得合格证的,不予办理市政设施移交。
二、各市政工程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青岛市市政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报送工作规程》的规定,做好市政工程竣工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及声像档案的编制、收集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市政工程竣工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并及时归档、验收和移交。
三、市内四区工程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其他区市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青岛市市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报送工作规程》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青岛市市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报送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竣工档案报送工作程序 (2)第三章建设单位职责 (5)第四章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6)第五章纸质与电子文件的归档范畴及整理差不多要求 (8)第六章声像档案的拍照范畴及归档要求 (21)青岛市市政工程治理处二0一一年二月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本市市政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治理的通知》(鲁建发[2010]24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0]2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各市高新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县(县级市、市辖区)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74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部令90号、136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业压力管道和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2009]55号明电)中的有关规定,为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关于切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鲁建发[2010]7号)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档案流失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的重要意义建设工程档案,是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声像等历史记录的总称,包括建设项目从提出、立项、规划、征地、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建设全过程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和资料。
建设工程档案是对项目准备、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以及所用材料、产品、设备、技术的真实记录,是建设成果的真实反映,是责任主体的真实记载,是住房城乡建设档案的核心内容。
做好建设工程档案归集管理工作,可以为实施城乡规划、组织工程建设、进行维修改造、调处社会纠纷提供重要依据,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城市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应对突发事件,更好地服务于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明确归集建设工程档案的范围、步骤和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制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简称"两书一证")。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通知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登记、验收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
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要求,现将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档案管理登记项目建设(法人)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把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责任制,并有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
区档案局将依法对所属区域内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和指导,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100万元以上的固定投资项目”的档案清理和登记工作,将清理的项目档案管理基本情况按照“一个项目填写一份登记表”的原则,如实填写“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并于月日前将纸质(盖公章)和电子文档一并交至区档案局业务指导股。
二、竣工项目档案验收依据中、省文件规定及《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各项目管理部门在对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先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区档案局将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组织或参与竣工项目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申请档案专项验收需提交的资料:《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申请验收报告》,电子文档与纸质资料各一份。
三、项目档案整理标准各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要求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整理科技档案,并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及其他科技档案专门规范要求,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四、加强项目档案监管各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管,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安全保管及规范化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范有序。
规范档案管理制度通知
各科室、各部门:为加强我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档案管理制度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档案室,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工作。
二、明确档案管理职责1. 档案室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2. 各科室、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档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本部门档案工作的开展。
3. 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三、完善档案管理制度1. 制定《档案收集制度》,明确档案收集的范围、标准、程序和要求。
2. 制定《档案整理制度》,规范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和编目等工作。
3. 制定《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保密。
4. 制定《档案利用制度》,规范档案的查阅、复制和借阅等工作。
5. 制定《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明确档案的鉴定标准、程序和销毁方法。
四、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1. 推进档案数字化,实现档案的电子化管理和利用。
2. 建立档案信息数据库,实现档案信息的检索和共享。
3. 加强档案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五、加强档案工作人员培训1. 定期组织档案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2. 鼓励档案工作人员参加档案专业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六、强化监督检查1. 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请各科室、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为推动我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发布日期]。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21•【字号】晋建办字[2011]352号•【施行日期】201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办字[2011]35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管委)、规划局、房地局、园林局、环卫局、执法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档案管理是行政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规范管理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8号令)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全系统档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文件材料归档工作要把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
对已经完成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并报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对下属单位编制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进行审批,并报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的,要认真开展一次回头看,进一步整改完善;对没有完成上述工作的,要尽快完成。
对已形成尚未归档的文件材料认真收集归档,对过去已经形成的档案要按照审批后的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进行价值鉴定。
二、尽快实现档案管理达标升级要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调整充实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聘请专业档案管理人员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健全完善档案库房的基础设施,配齐必要的硬件设施,保障档案管理专项经费,有条件的要使用档案管理专业软件对部门档案进行专业化管理,使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于明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以上标准。
定级、晋级满五年的单位要积极向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复检。
三、切实加强档案实体安全管理要建立健全档案实体安全管理制度,大力加强安全教育,确保档案安全万无一失。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2.27•【文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运行保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和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
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做好档案工作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要职责。
当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档案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主要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不够重视档案工作,档案事业发展的保障条件需要进一步改善,档案收集模式、管理手段、服务机制需要进一步创新,档案干部队伍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
做好新形势下档案工作,对于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推动档案事业科学发展。
一、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的档案工作,又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机关和其他单位的档案工作;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既集中管理本级党的机关的档案,又集中管理本级政府机关和其他单位的档案。
坚持并不断完善党委和政府领导、档案部门归口负责、各方面共同参与的档案工作体制,确保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促进档案事业协调发展。
包头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3.03.19•【字号】•【施行日期】2013.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包头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中央、自治区驻包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结合我市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今年市档案馆与旗县区档案馆优先开展涉民档案、国家重点抢救档案以及利用率较高档案的数字化,完成30%的馆藏文件级目录数据库和10%重要档案全文数据库建设。
全面完成馆藏照片、录音、录像等档案的数字化。
(二)按照《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的要求,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制订本单位《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加强对电子文件采集、积累、鉴定、著录和归档,保证本单位产生的电子文件得到及时、真实、完整和有效收集。
积极开展室藏档案数字化工作,对涉密档案以外的室藏档案原则上全部数字化,上载到本单位档案业务查询系统,通过电子文件中心管理系统,在线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及时移交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目录和电子档案。
二、完善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体系(一)市档案馆与旗县区档案馆加大馆藏档案的开放利用力度。
要加快建立面向人民群众的多元化馆藏档案资源利用体系,对档案目录和全文在档案管理系统中进行严格的开放鉴定,实现该控制的档案可控、该开放的档案开放。
以需求为导向,利用为优先的原则,在建设目录、全文和多媒体数据库的同时,整合各类符合民生要求和馆藏实际的专题数据库,提高档案利用服务水平。
旗县区档案馆要充分利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网络婚姻档案管理平台》系统,进行婚姻档案的查询利用工作。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规字[2002]100号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规字[2002]100号2002年9月6日)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建设局、规划局(规划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部令90号)和《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部令101号)等规定,进一步加强城建档案的管理,适应我省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需要,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是保证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安全、正常运作的重要保障,城建档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是基建程序不可缺少的环节,各级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城建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抓住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采取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设市城市应设立城市建设档案馆;中心镇及经济发展较快、建设量较大的镇也应设立专门的城建档案馆(室)。
未设立专门城建档案馆(室)的城镇,城镇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本地区的城建档案,并接受上级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加强对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要多渠道争取城建档案馆的经费来源,探索城建档案有偿使用的途径,争取将城建档案的管理经费列入地方财政。
各市城建档案馆要加强对县、镇城建档案馆(室)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城建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各级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城建档案工作列入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发挥其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01.06.12•【文号】档函[2001]61号•【施行日期】2001.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的通知(档函〔20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档案局、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馆,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总参档案局、解放军档案馆、武警部队司令部办公室,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最近一个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
全国各级档案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指示精神,在档案安全保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4月中旬以来,连续有两个县发生档案被盗案件,有的档案部门因部分库房出租造成档案丢失,有的档案部门因防范措施不力致使档案被盗。
上述案件的发生,暴露出一些单位在档案安全保管问题上依然存在着严重的隐患。
针对档案安全保管问题,我局馆曾多次提出要求,2000年以档函〔2000〕36号文件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安全保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档案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上述案件的发生再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档案安全事关重大,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警惕。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确保国家档案的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一、进一步提高对档案安全保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档案安全防范意识。
档案安全保管是档案工作的重中之重,档案安全得不到保证,其他工作都无从谈起。
确保档案安全,是档案工作者第一位的责任,档案安全出了问题无法补救。
各级档案部门及全体档案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思想上要时刻绷贤能档案安全保管这根弦,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责任意识,坚决防止和克服麻痹、松懈和侥幸心理,加强对档案安全保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通知公司新建档案室
通知公司新建档案室背景介绍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壮大,原来的档案管理方式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档案存储需求。
为了更好地提高公司档案管理效率和安全性,现决定建立一个新的档案室。
建设目标新建档案室的目标是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文件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具体的建设目标如下:提供良好的存储条件:新档案室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保证档案的存储环境符合温湿度、防火灾等要求。
建设智能化管理系统:引入先进的档案管理软件,实现电子化管理和查询,提高档案检索、传递的效率,降低人工操作错误率。
设备先进科技化:配备先进的智能仓储设备、防火安全设备和监控系统,确保档案安全和防火安全性。
完善档案整理方案:根据各类文件特点,制定合理高效的文件整理方案,优化空间布局,并考虑后续扩张的需求。
培训员工:在新建档案室启用前提供培训课程,使员工熟悉新系统操作,掌握档案管理流程。
建设步骤1. 确定建设地点和面积首先需要确定新建档案室的地点和面积。
选择一个靠近办公区域且有足够空间容纳日后可能增长的文件数量的地点。
同时要考虑地点周围环境及存在潜在风险因素。
2. 设计并改造场地按照相关规范对场地进行设计并进行改造。
主要包括布局设计、电力线路、照明系统、通风系统、防火系统等方面。
确保场地满足使用要求。
3. 选购档案设备和软件根据公司具体需求选购适合的档案设备和软件。
主要包括智能存储设备、防火安全设备以及档案管理软件。
考虑到日后存储需求增长和技术更新的情况,选购耐用且具备一定可扩展性的设备。
4. 制定操作规范和流程制定新档案室操作规范和流程,明确文件归档、借阅、归还、销毁等细节步骤,并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执行这些规范与流程。
同时要注重培养员工对机密文件保密意识,提高信息安全级别。
5. 完成数据转移与信息录入将原有文件整理并归类,按照新档案室设计布局对文件进行重新归置。
同时进行文件信息录入工作,在新系统中建立起相应的电子化数据库,并确保数据完整性。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82.01.18•【文号】[82]建发办字21号•【施行日期】1982.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82)建发办字21号1982年1月18日)各省,市,自治区建委,城市建设局,档案局,各省,自治区辖市建委(城建委,局)规划局,档案局:自一九八○年七月全国科学技术档案工作会议提出成立城市基建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城市基建档案和一九八○年十二月国家建委,国家城建总局联合发出《加强城市基本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以来,在省,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及各地建委,城市建设规划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领导与组织下,城市基本建设档案工作有了迅速的发展。
目前,全国一百一十个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中已有四十八个城市建立了城市基建档案馆,形势很好,但发展不平衡,有些省,市至今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为了把城建档案工作抓好,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中旬,我们在长沙市召开了城建档案工作座谈会,与会同志一致认为,城市基建档案工作很重要。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特再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年246号文件的精神,各市应当在市人民政府主管城市基本建设的市长,副市长主持下,尽快地把城市基建档案馆建立起来。
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建委归口领导,城建档案馆的日常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城市基建档案馆全称:"××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属于科学技术事业单位。
二、已成立城建档案馆的市,要尽快调配干部,(应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干部)摸清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的情况和问题,制订出开展工作的初步办法,没有库房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档案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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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加强档案安全建设的通知
安监总厅〔2011〕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加强档案安全建设, 提高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档案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全国档案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关于建立确保档案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的要求,结合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档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建立档案安全责任体系
各单位要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完善档案安全保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档案工作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档案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档案工作职能的机构是主要责任机构。
档案库房要由专人负责管理,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二、加大档案安全投入,努力改善档案安全保管条件
各单位要设置档案专用库房,做到办公室、阅览室和档案库房分开。
目前还没有配备档案专用库房的单位,要努力克服困难,于2011年底前配备到位。
档案库房要按照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尘、防污染等库房安全管理要求,配备防盗门窗、灭火器材、温湿度调控设施、遮光窗帘、防虫药品等档案安全保管设施和用品。
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施、先进的监控和报警防盗系统,购置磁性载体安全存放柜。
档案装具配备要符合国家标准,利于档案安全。
在库容面积允许的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档案多节柜。
三、正确处理保障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的关系,确保档案利用环节的安全管理
档案利用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和借阅审批手续,便于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追溯性调查。
对于涉密档案的扫描、存储、复印、传真等设备,应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检测,以防档案信息被窃取。
四、加强档案鉴定销毁环节的安全管理
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鉴定。
鉴定程序要符合要求,鉴定报告各项签认手续要完备。
销毁档案要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由两位人员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销毁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五、严格电子数据管理,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各单位要配备档案专用计算机对档案条目、数字化档案及归档电子文件等电子数据进行管理。
电子数据应备份一式三套,其中两套封存保管(存储载体分别为档案级光盘和移动硬盘),一套提供利用。
档案专用计算机不得与国际互联网连接。
参加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单位,内部局域网不得挂接涉密档案信息。
六、提升档案安全意识,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近年来,档案安全事故屡有发生,损失重大,教训深刻。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档案安全工作,建立应对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设立档案安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并实行档案工作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因人为、自然原因等造成档案严重损坏、丢失或档案库房发生损坏、危及档案安全的,要立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并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突发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和档案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产生的效果;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七、加强档案安全检查
上级单位对所属下级单位的档案安全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每年对所属单位开展一次档案安全检查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每年对全系统档案安全工作进行抽查。
对于在档案安全上发生问题,给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