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东庞矿安全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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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东庞矿文件2011年安字86号

冀中能源东庞矿文件2011年安字86号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文件东矿安字…2011‟86号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庞矿关于下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通知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示范矿井建设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装[2011]59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我矿安全保障能力,特制定本文件,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职责分工:矿成立建设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领导小组:组长:矿长、书记副组长:各位副矿长、副书记、工会主席、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成员:副总、职能科室及井下单位行政正职1、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完善工作;通风副总宋红军对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负具体业务管理职责。

2、生产矿长张志国负责组织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建设及通信联络系统完善工作。

3、机电矿长王文元负责组织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及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完善工作;李田兴副矿长对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及矿井供水施救系统负具体业务管理职责。

4、安全矿长负责组织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作。

5、总会计师负责组织落实“六大系统”建设所需资金。

6、北井井长负责组织北井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及完善工作。

7、二煤扩延区井长负责组织二煤扩延区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及完善工作。

8、各业务保安科室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组织“六大系统”建设工作。

9、井下各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六大系统”负责建设、维护、管理、使用职责。

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标准:执行《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有关规定。

三、东庞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成期限:2011年5月31日前各系统必须完成所有设计并尽快审批;2011年底前必须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讯联络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及井下一处永久避难硐室设计、建设,且年底前必须通过安全监管部门验收。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煤矿安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必须建立科学的奖惩制度。

本文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奖励制度1. 完善奖励机制:对于在煤矿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奖励可以包括荣誉称号、奖金、晋升职级等,力求形成鼓励先进、激励干部职工的氛围。

2. 设立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出一批在煤矿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秀成绩的个人,给予先进个人奖。

先进个人奖旨在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在安全生产中勤奋工作,积极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努力提高煤矿安全水平。

3. 鼓励科技创新:对于在煤矿安全科技研发和应用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

这有助于促进煤矿安全科技的创新,提高煤矿安全的技术水平。

4. 加强宣传教育:对于在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宣传教育是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手段,应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安全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二、处罚制度1. 建立违法违规处罚制度: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必须依法严惩,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加强责任追究:对于在煤矿安全事故中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这有助于形成责任明确、失责必究的工作氛围,提高煤矿安全的管理水平。

3. 加大罚款力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适当增加罚款金额。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违法违规者的成本,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4. 加大依法处理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应有处罚,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三、监督机制1. 加强日常监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对于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安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矿山安全检查奖罚制度

矿山安全检查奖罚制度

矿山安全检查奖罚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矿山安全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及其员工。

三、奖励机制
1. 安全生产优秀个人奖:对于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无安全事故记录的员工,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2. 安全生产优秀团队奖:对于在安全生产中成绩显著,团队协作良好的班组或部门,给予集体表彰和奖励。

3. 安全创新奖:鼓励员工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对于被采纳并实施有效的创新提案,给予奖励。

四、惩罚机制
1.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将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2. 违规操作处罚:对于不遵守操作规程、忽视安全警告等违规行为,将给予警告、罚款或记过等处分。

3. 安全教育缺失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奖罚执行
1. 奖罚决定由矿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并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2. 奖罚结果应公开透明,确保全体员工知晓。

3. 奖罚执行情况应定期进行复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六、申诉与复核
员工对于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公司将组织复核,并给予答复。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基本框架,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并且确保所有措施都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3篇)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3篇)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和安全奖惩工作,保证生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安全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引导职工遵守规章制度,自觉搞好安全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者,依照本制度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依照本制度实施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条职工必须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本职的安全工作负责。

职工违反《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本矿规章制度的,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有矿给予奖励: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单位的负责人;2、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个人;3、由于个人行为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5、提出合理化建议明显改善安全状况的个人;6、其他煤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矿给予经济处罚: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2、违反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3、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或个人;5、对生产安全事故负直接或见解责任的。

第七条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根据违章情节和危害后果,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处罚前由安全检查人员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矿长批准后实施。

对职工实施安全处罚,允许职工陈述和申辩。

1、违章情节较轻或尚未产生不利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后果较严重或屡较不改的,加重处罚,直到给予行政处罚;2、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或经常违章违纪屡较不改的,由矿依法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贯彻本制度,对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最少不低于____元;对违章职工实施经济处罚,每次违章的罚款额度最高不超过____元,由职工工资中扣除。

煤矿生产安全奖罚制度规定

煤矿生产安全奖罚制度规定

煤矿生产安全奖罚制度规定1. 安全教育与培训- 奖励:员工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奖金及表彰。

- 惩罚: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的员工,给予警告并扣除相应绩效。

2. 安全操作规程遵守- 奖励: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未发生安全事故的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

- 惩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的,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给予罚款、停职或解雇。

3. 隐患排查与整改- 奖励:主动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的员工,给予奖励。

- 惩罚: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整改不力的,给予处罚。

4. 事故处理与报告- 奖励:在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的员工,给予奖励。

- 惩罚: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迟报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或解雇。

5. 安全设备使用与维护- 奖励: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的员工,给予奖励。

- 惩罚:滥用或损坏安全设备,影响正常使用的,给予赔偿和处罚。

6. 安全文化建设- 奖励:积极参与安全文化建设,提出创新性建议并被采纳的员工,给予奖励。

- 惩罚:对安全文化建设持消极态度,影响团队安全氛围的,给予警告。

7. 安全责任制落实- 奖励:各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确保管辖范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奖励。

- 惩罚:未能履行安全责任,导致安全事故的管理人员,根据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

8. 安全生产竞赛- 奖励:在安全生产竞赛中表现突出的班组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证书。

- 惩罚:竞赛中表现不佳,安全意识薄弱的班组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9. 安全事故预防- 奖励:提出有效预防措施,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员工,给予重奖。

- 惩罚:因预防措施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据事故原因和后果,给予相应处罚。

10. 安全奖励基金- 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和班组。

以上规定旨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各项奖励和惩罚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司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煤矿安全奖罚条例

煤矿安全奖罚条例

煤矿安全奖罚条例煤矿安全奖罚条例是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促进煤矿生产秩序的良好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条例旨在明确煤矿安全工作的奖励和惩罚制度,鼓励煤矿企业和员工积极履行安全职责,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矿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煤矿安全工作奖罚制度是煤矿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安全奖罚实行奖惩分立、优胜劣汰原则,以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核心。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四条煤矿企业应设立煤矿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奖励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企业和个人。

第五条优秀煤矿企业奖励办法如下:1. 连续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的煤矿企业,可获得“煤矿安全先进企业”荣誉称号,并获得丰厚的奖金;2. 具备安全设备严格符合要求,员工安全意识普遍较高的煤矿企业,可获得“安全生产示范企业”荣誉称号,并获得奖金;3. 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的煤矿企业,可获得“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获得奖金。

第六条优秀个人奖励办法如下:1. 煤矿企业经专门评选,认定矿长、监察员、安全员、救护人员等为优秀个人,可获得丰厚的奖金;2. 煤矿生产中积极履行安全职责,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个人,可获得奖金;3. 突出贡献,有杰出成绩的个人,可获得“煤矿安全贡献奖”并获得荣誉证书。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七条煤矿企业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措施如下:1. 未按规定进行煤矿安全检查,不分析安全事故原因的,企业将被罚款;2. 故意伪造煤矿安全检查记录,隐瞒事故隐患的,企业将被罚款,并吊销开采许可证;3.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将给予警告并罚款;4.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将给予警告并罚款;5. 违反安全防护措施的,将给予警告并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开采许可证;6.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影响正常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企业将被吊销开采许可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煤矿安全奖惩条例

煤矿安全奖惩条例

煤矿安全奖惩条例煤矿安全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执法,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奖惩行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特订立煤矿安全奖惩条例。

第二条煤矿安全奖惩应以奖为主、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嘉奖应公正、公开、公正,严格依照政策、程序和标准嘉奖煤矿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惩罚应依法依规、公正严明,防范和惩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不断得到改进。

第二章嘉奖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中,应当重视嘉奖煤矿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其从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优异成绩,加强广阔职工的责任意识和荣誉感。

第六条煤矿安全先进单位奖项应包括以下奖项:(一)一等奖,优秀煤矿安全生产单位(限评比不超过3个);(二)二等奖,优秀煤矿安全生产单位(限评比不超过5个);(三)三等奖,煤矿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不限评比数量)。

第七条煤矿安全先进个人奖项应包括以下奖项:(一)一等奖,煤矿安全先进个人(限评比不超过5人);(二)二等奖,煤矿安全先进个人(限评比不超过10人);(三)三等奖,煤矿安全先进个人(不限评比数量)。

第八条煤矿安全嘉奖的评比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成果为标准,量化表现,有实在依据。

第九条煤矿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获得奖项,应予以充分确定,同时对其表现出来的先进阅历和做法进行归纳总结,并向全矿推广。

第三章惩罚第十条煤矿安全违规行为,应当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以罚代免、以罚代管,严格依照奖惩标准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违规行为分为细小、一般、严重三类,分别扣分或罚款:(一)细小违规行为(扣0.5-1分或罚款1000元以下)包括:1. 工地管理不妥的行为;2. 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的行为;3. 安全设备安装不到位的行为;4. 安全操作不规范的行为。

(二)一般违规行为(扣1-2分或罚款1000元至5000元)包括:1. 安全巡查检查不到位的行为;2. 事故应急措施不到位的行为;3. 未依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4. 有火灾、爆炸隐患未适时处理的行为。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是我国煤炭工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一、奖励措施为了激励煤矿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可以采取以下奖励措施。

1.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成绩优异者,可以获得一定的财务奖励,包括现金奖励和特别奖励。

这可以通过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来实施。

2. 通过各种形式的表彰会议、大会等,向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煤矿企业和个人颁发奖状、奖杯等荣誉奖励。

3. 对于给予其他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这可以包括表彰、奖励金等。

4. 鼓励煤矿企业开展安全技术创新和研究,对于开发出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安全技术和设备,可以给予专利奖励和技术奖励。

5. 对于在矿山事故救援工作中积极参与、勇敢救援、作出突出贡献的救援队伍和救援人员,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二、惩罚措施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严肃性和责任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严重违章行为的,需要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1. 对于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责令停产整顿,并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对于煤矿企业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可以采取罚款、降级、停职、解聘等惩罚措施。

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3. 对于在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员,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降职、停职、解聘等处罚。

4. 对于伪造、篡改事故报告、隐瞒、删除、转移证据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 执法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违规行为。

对隐患整改不力、屡教不改的,可以采取停产整顿、吊销证书等措施。

三、监督机制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1. 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条例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条例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条例煤矿是我国紧要的能源产业之一,但是在矿井生产中存在着很多安全隐患,煤矿安全管理成为了矿山管理的紧要课题之一、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必需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对违法违规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惩罚,同时对优秀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嘉奖,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进展。

下面我将从奖惩内容、奖惩标准、奖项设置等方面进行认真阐述煤矿安全管理奖惩条例。

一、嘉奖内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中,应当对下列人员予以表扬或嘉奖:(一)对煤矿安全工作有重点贡献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二)在煤矿安全生产岗位上连续三年安全生产工作杰出的值班人员、领班;(三)积极与厂商搭配,做好设备维护和修理与管理,保证生产装备正常运转的维护和修理工、设备管理员等。

(四)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积极宣扬和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法规,并作出实际贡献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五)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创新技术,改进安全措施,做到防备和掌控安全事故,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六)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认真落实“三责”制度,珍爱矿工生命财产安全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

二、嘉奖标准为了更好地推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提高矿井职工工作热诚和安全生产积极性,订立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嘉奖标准。

(一)个人嘉奖1、安全事故调查人员、安全检查员,发觉和报告隐患、交通事故、不安全化学品泄漏事故、火灾等各类事故或祸害的,或在事故或祸害中表现英勇、突出的人员,可获得表彰或嘉奖;2、订立或修改安全管理制度或进行安全科普工作,所提出安全技术措施、设备装置设计等方案,被采纳并获得较好的效果的,可获得表彰或嘉奖;3、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矿井生产秩序,发觉问题后果严重,即时上报解决问题的人员,可获得表彰或嘉奖;4、值班人员、验收人员以及承当领班、矿长工作的管理人员因在工作中表现优秀,杰出完成工作任务,使安全生产情形有了明显改观的,可获得表彰或嘉奖;5、在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方面表现突出,能够将学问传递给其他职工,推动矿井安全生产方面工作的人员,可获得表彰或嘉奖;(二)集体嘉奖1、负责生产方向的管理人员,要严格布置生产计划,把各项安全制度贯彻落实到实际操作中,加强矿井安全管理的部门和团队,工作成绩较好的,可获得表彰或嘉奖;2、各单位和各岗位要积极整改分析排查的安全隐患,改进工作方法,削减误操作并提高安全素养的,可获得表彰或嘉奖;3、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的联系,适时传递和交流安全管理措施和阅历汇总,以加快信息技术应用,推动煤矿安全信息化工作,达到成果贡献的,可获得表彰或嘉奖;4、开展安全专题研讨会议或紧要安全活动,提高矿井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责任意识,削减事故率,可获得表彰或嘉奖;5、其他能发挥紧要作用,促进矿井安全全面进展的集体和个人也可获得表彰或嘉奖。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煤矿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生产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目的本条例旨在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起完善的奖惩机制,激励煤矿从业人员积极推行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意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各类煤矿企事业单位及煤矿从业人员。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三条奖励对象凡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以责任明确、措施有效、成果显著的方式,为煤矿安全生产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被评定为奖励对象。

第四条奖励名次煤矿安全生产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个人、优秀团队奖,按业绩和贡献大小进行评定。

•一等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产生显著而重大的效果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的最高奖励。

•二等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产生较为明显且较为重要效果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的奖励。

•三等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一定效果的个人或团队给予的奖励。

•优秀个人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的奖励。

•优秀团队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协作成果突出的团队给予的奖励。

第五条奖励依据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选标准及评选程序,对奖励依据进行具体规定,确保评选的公平公正性。

第六条奖励办法奖励对象应当按规定向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并提交相应材料。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最终确定奖励名次和奖励等级。

获奖的个人或团队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举行颁奖仪式,并给予相应的奖金和荣誉证书等。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七条处罚对象凡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煤矿人员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可被评定为处罚对象。

第八条处罚种类煤矿安全生产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暂停从业和吊销许可证等四种种类。

•警告: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规的个人或团队进行书面通报警告,出具警告通知书。

•罚款:对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规的个人或团队进行经济处罚,并出具罚款通知书。

矿山安全奖罚制度内容

矿山安全奖罚制度内容

矿山安全奖罚制度内容一、总则1. 为加强矿山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确保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等。

二、奖励制度1. 安全生产奖励- 连续一年无安全事故的班组或个人,给予表彰及奖金奖励。

- 在安全生产中提出有效建议或创新措施,经采纳实施后显著提高安全水平的员工,给予奖励。

2. 应急处理奖励- 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正确处理,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损失的员工,给予奖励。

3. 安全竞赛奖励- 定期举办安全知识竞赛或安全技能比武,对成绩优异的个人或团队给予奖励。

三、惩罚制度1. 违规操作惩罚- 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安全隐患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记过处分。

2. 事故责任惩罚- 发生安全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 安全教育缺失惩罚- 对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员工,给予警告并责令补课。

四、奖罚执行1. 奖罚决定由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经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执行。

2. 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员工,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须经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

六、其他1.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对安全管理有特殊贡献的员工,给予特别奖励。

2.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基本框架,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某煤矿安全奖罚条例

某煤矿安全奖罚条例

某煤矿安全奖罚条例第二条煤矿安全奖罚实行激励先进、惩戒违规的原则。

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三条奖励方面包括:先进单位奖、先进个人奖、安全技能比赛奖、安全生产提案奖等。

奖励内容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

第四条惩罚方面包括:安全责任追究、安全生产扣分、安全生产罚款、经济损失赔偿等。

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包括停产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第五条奖罚办法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工作要求不断进行完善和调整。

第六条奖罚实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奖励和惩罚都需按规定程序进行,不得有任何利益交换和不正当手段。

同时对于奖励和惩罚的结果都需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本奖罚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且加强安全教育和监管,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八条在奖罚实行中,要注重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激励。

对于那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积极主动,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确保生产场所安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及时的表彰奖励,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推动全体员工共同致力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改善。

第九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惩处。

特别是对于那些因玩忽职守、违规操作、违章指挥等行为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责任,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给予相应的惩罚,不能姑息迁就,以示对违法行为的坚决打击。

第十条对于安全技术比赛、安全生产提案等,要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评选机制和程序,确保评选结果真实可靠。

同时要以此为契机,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意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第十一条对于煤矿安全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要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对有明确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及时的责任追究。

特别是对于那些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故意隐瞒安全隐患、违规操作等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处理,以将责任压实到每个岗位和每个人身上。

矿山安全奖罚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奖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矿山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所有职工、承包商及进入矿山作业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通过奖罚措施,激励职工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

第五条精神奖励包括:(一)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等。

(二)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物质奖励包括:(一)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金。

(二)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晋升工资、提高福利待遇等。

第七条奖励条件:(一)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隐患并及时上报,防止事故发生。

(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勇于创新,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积极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三章罚则第八条罚则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九条警告:(一)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秩序的。

第十条记过:(一)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十一条降级、撤职:(一)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故意隐瞒事故,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奖罚程序第十三条奖励程序:(一)各部门、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进行评选,提出奖励建议。

(二)矿山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评选结果,决定奖励对象和奖励方式。

(三)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矿山安全生产委员会予以公示。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

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1. 奖励对象1.1 奖励对象为在煤矿安全生产中表现出色,取得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企业、部门和个人。

1.2 获得奖励的企业和部门必须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没有主观或客观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并取得一定的安全生产成绩和效益。

1.3 获得奖励的个人必须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没有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和技术提高,为安全生产事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2. 奖励类型2.1 劳务奖励:包括表扬信、荣誉证书、纪念品、奖金等。

2.2 非劳务奖励:包括授予党政军荣誉称号、奖章、检查考察、参加国内外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等。

2.3 劳务和非劳务奖励可同时授予,但总奖金额不得超过获奖企业和个人生产成本的3%。

3. 奖励程序3.1 奖励推荐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煤矿安全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等单位推荐获奖对象。

3.2 奖励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煤矿主要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及安全生产代表组成,对推荐的企业、部门和个人进行初评,评选出候选单位和个人。

3.3 奖励公示对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4 奖励审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奖励证书、奖金和纪念品等。

4. 惩罚对象4.1 惩罚对象为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安全隐患、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部门和个人。

4.2 鉴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往往带来严重后果,特别是对工人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个人的违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惩罚类型5.1 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等法规,对违规企业和部门给予罚款、停产整顿、责令改正等行政处罚。

5.2 合同承包和管理制度失信:对存在合同承包和管理制度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煤矿矿区内参与任何经济活动。

5.3 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事故,追究相关个人刑事责任。

6. 惩罚程序6.1 惩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为惩罚依据。

煤矿上班奖罚制度规定

煤矿上班奖罚制度规定

煤矿上班奖罚制度规定1. 安全作业奖励规定:- 员工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规程,无违章行为,每季度给予安全奖金。

- 员工发现并报告潜在安全隐患,经确认有效避免事故发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 生产效率奖励规定:- 班组或个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按照超额比例给予奖励。

- 推行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生产效率,经实践证明有效的,给予创新奖励。

3. 环境保护奖励规定:- 员工在作业中积极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有效降低环境污染,给予环保奖励。

- 对于提出并实施有效的环保改进措施的员工,给予特别奖励。

4. 团队协作奖励规定:- 班组或团队在协作中表现突出,有效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提高团队整体表现,给予团队协作奖。

5. 技能提升奖励规定:- 员工通过培训或自学,提升自身技能水平,并通过考核的,给予技能提升奖励。

- 员工获得行业内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给予相应奖励。

6. 违规处罚规定:- 员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罚款的处罚。

- 因个人原因导致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的,根据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及责任追究。

7. 工作态度处罚规定:- 员工无故缺勤、迟到、早退,根据次数和影响,给予相应的处罚。

- 员工工作态度消极,影响团队士气和生产效率的,给予警告并要求改正。

8. 诚信违规处罚规定:- 员工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如虚报工时、伪造数据等,一经查实,给予严厉处罚。

- 员工贪污、挪用公款或侵占公司财产,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

9. 保密违规处罚规定:- 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

10. 奖励与处罚的申诉机制:- 员工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公司将组织调查并给予公正处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奖罚制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东庞矿三违管理规定(DOC48页)

东庞矿三违管理规定(DOC48页)

东庞矿三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规范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行为和职工安全操作行为,遏制三违发生,杜绝工伤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均属于三违行为。

第三条所有人员有权力、有责任、有义务查处他人工作中出现的三违行为,有责任杜绝自身三违行为。

第四条三违行为的查处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对待,按界定标准和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章三违行为界定标准第五条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行为界定标准即东庞矿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见附件1)。

(二)较严重三违行为界定标准(见附件2)。

(三)一般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一般三违行为指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造成工伤事故和一般非死亡事故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危害的行为。

一般三违行为分为A类、B类、C类(见附件3)。

第三章三违汇报程序第六条凡发现有三违行为的,都必须现场制止其违章行为,告知其违章内容及危害。

第七条单位(科室)接到三违举报信息后,当班报安检科值班室。

第八条凡查出的三违,安检科逐一进行登记,写明三违的性质、单位、姓名、工种、发生地点、时间及三违行为的详细情况。

第九条单位(科室)反三违指标规定。

对月度反三违指标,必须现场发现,立即制止,责令三违人员3天内交款,当天报安检科登记,每迟报一天,罚责任人100元。

凡未按矿规定完成反三违指标的,每少1人次罚款200元。

凡是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按严重三违惩处。

第四章三违行为确认第十条对查出的所有三违人员均应对照“三违行为界定标准”进行确认,按标准规定及程序给予处理。

同时由安检科总负责监督对照界定标准确认分类,对错误的进行纠正。

对确认为较严重三违、严重三违的,由安检科向三违人员所在单位下达三违通知书,由所在单位当日值班人员负责通知到本人,禁止三违人员下井。

凡通知后仍下井,对安排者和本人每人罚款300元。

第五章三违人员帮教第十一条严格执行东庞党字[2013]第23号文件,即关于“三违”人员“六步跟踪”帮教活动的实施办法,执行帮教工作流程。

(矿山安全)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矿山安全)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安全管理奖惩制度为适应矿井安全管理需要,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安全奖惩按照安全管理、作业行为的责任,严格考核兑现。

安全奖励资金的发放向安全生产现场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为安全施工做出贡献的有关科室倾斜;严禁平均分配。

第二条:凡上级部门对矿发生的各类安全罚款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全额承担。

劳资科和财务科负责将各项安全奖惩资金的发放与扣缴执行到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

第三条:矿设立安全奖励基金,由财务部门建立专户,每月按规定将资金划入。

安全奖励基金来源和使用:1、按行业规定的标准提取的安全费用2、矿井的安全罚款作为安全奖励基金。

3、上级部门的各种奖励。

4、安全奖励由矿安全科提供、核实奖励的依据和奖励事项,经分管矿长和矿长签字后执行。

第四条:得奖条件有下列成绩之一的,由矿安委会根据成绩给予一定奖励:1、出现事故预兆或险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降低了事故的损失程度的。

2、敢于抵制或举报“三违”人员;避免了事故的发生,积极主动抢险救灾,明显减少了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

3、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确有明显效果的。

4、在安全技术上有发明和革新,在实际应用中,确有显著成效的。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由矿安委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1、不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造成事故或扩大事故危害程度的;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3、对制止“三违”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打击报复的;4、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汇报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事故真相的;第六条:管理人员违章,除按上述处理外。

同时,还将纳入年终的评比,实行“一票否决”。

则:第一条:本制度未涉及的其他违章行为,按相似条款进行处罚,存在争议的,由安委会决定进行处罚。

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将在2023年推出一套全新的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本文将从奖励和惩罚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奖励制度:1. 完全安全运行奖励:对连续一定期间内未发生任何事故的煤矿,给予一定的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将根据煤矿规模、产量等因素进行测算。

2. 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对在煤矿安全工作上取得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例如,在安全设备的改进和推广方面取得成效的个人或团队,可获得突出贡献奖。

3. 煤矿安全知识竞赛奖:举办煤矿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对获得优胜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这可以促使矿工们提高自身安全知识水平,增强安全意识。

4. 矿工职业技能竞赛奖:举办煤矿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取得优异成绩的矿工给予奖励。

这将激励矿工们提高自身技能水平,减少人为操作失误导致的事故。

5. 煤矿安全医疗保健奖:对在煤矿事故中表现出勇敢和无私精神的医护人员给予奖励。

他们为事故伤员提供救治和抢救工作,是矿工安全的守护者。

二、惩罚制度:1.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对因违反煤矿安全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任人将禁止进入煤矿从事相关工作。

2. 生产中断处罚: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的煤矿,造成重大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将对矿主或责任单位处以停产、关停等严厉的惩罚,以确保安全生产。

3. 薪酬扣减:对积极主动抵制安全规定和措施的工作人员,可以对其薪酬进行一定的扣减。

这将强化矿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遵守。

4. 取消煤矿资质:对多次发生严重事故或有特别严重失职行为的煤矿,依法取消其煤矿资质,永久关闭煤矿,以震慑其他煤矿和相关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总结:通过建立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可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履行力。

同时,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将违法违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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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庞矿安全奖惩条例第一章:安全管理20条红线第一节:安全管理20条红线处罚规定:触犯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人员及指挥他人触犯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的管理人员,在册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工程承包单位人员予以清退。

第二节:安全管理20条红线内容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或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效。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较严重三违的(见第二章),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第三节、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二、“隐瞒瓦斯超限”,系指:未按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三、“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系指:规程或措施规定断电值、断电范围而没有按规定达到。

四、“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系指:1、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2、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五、“一风吹排放瓦斯”,系指: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3%及以上。

六、“测气员、安检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1.测气员、安检员、防突员班中空班漏检,造假作弊;2.实测相关数据造假。

七、“严重违章放炮”,系指:放炮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或在警戒范围内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此范围)。

八、“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或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效”,系指: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30%的;2.人为将瓦斯传感器放入风筒内或将回风流瓦斯传感器悬挂在风筒漏风处。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的”,系指: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没有防突措施或不执行揭煤措施进行揭煤作业的。

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没有按规程规定预留足够措施孔或预测(效验)孔的超前距,超采超掘0.6米及以上。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井口20米范围内”系指: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米范围。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擅自修改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系指:1、架棚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使用前探梁等临时支护或冒顶高度超过0.5米不接实继续作业的;锚(网)喷支护巷道未按规程(或措施)要求在前探梁、临时棚或点柱掩护下作业;在最大控顶距内未按措施规定完成顶部永久支护,超掘达到一棚(排)距(拱形巷道拱基线以上为顶,巷修施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2、采煤工作面进入采空区内作业、无措施情况下进入煤壁侧作业;3、煤巷锚杆(锚索)支护参数修改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人为故意截短锚杆(锚索)长度。

十二、第十二条红线中“提升绞车”系指:滚筒直径2米及以上的。

“安全设施”系指:立井缓冲托罐装置、斜井防跑车装置。

“带电作业”系指:无措施开盖检修36伏以上的电气设备且其腔室内有带电体的,在规定的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最小安全距离内作业。

十三、第十三条红线中“电气设备失爆”,系指:1.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2.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3.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4.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5、.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十四、第十四条中“个人违章作业”,系指:个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行为。

十五、第十六条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系指:股份公司负责培训、考核、颁证人员。

十六、第十七条中“安全培训”,系指: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复)训、一般工种作业人员主岗位取证培(复)训。

一般工种作业人员中的文盲学员参加考试采取统一试卷,有两位或两位以上老师监考,一位老师提问,被考学员口述,另一位老师执笔(操作),监考老师及学员共同在试卷 (签名单) 上签名认可。

股份公司鼓励一岗多能,一人多证。

参加本人主岗位外的工种取证培(复)训考试不合格的,不执行本条款。

十七、第十八条中“擅自调整供电保护整定值”,系指:未经矿机电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整定值或未按机电管理部门下达的供电保护整定值进行整定的。

“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系指:电工进行停电操作时,停电、挂牌、摘牌、送电等操作程序必须由同一人完成;如果有多家单位同时进行停电时,必须分别挂牌、摘牌,送电由最后一个摘牌的电工来操作。

十八、第十九条中“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系指:不按照探放水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或超过前探控制范围进行采掘活动。

“突然出水等征兆”,系指:炮眼、探眼、锚杆(索)眼等各类煤岩眼(孔)或煤岩裂隙突然出水。

十九、第二十条中“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系指:工作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自己负责的钻孔着火,或自己负责区域内瓦斯高值(瓦斯浓度≥3%)超限。

第二章:较严重三违第一节:较严重三违处罚规定:令其停工学习,给予1000元以上、降级、开除留用(辞退)的处分。

并取消当月一切奖励(含当月风险金)第二节:较严重三违内容:一、共用部分1、酒后入井。

2、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烧焊火种除外)。

3、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入井。

4、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

5、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

6、特殊岗位(安检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皮带机司机、瓦斯抽采泵站司机、立井把钩工、通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变电工)班中脱岗或睡岗。

7、因工作原因对安检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等重点安全岗位人员以及班(队)长等管理人员采用辱骂、恫吓、殴打等方式进行报复。

8、安检员、测气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除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外)。

安检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

9、盗窃或人为损坏“一通三防”、机电运输等安全生产设施。

10、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

二、“一通三防”部分11、未按措施要求配专职局扇司机。

12、擅自停、开局扇。

13、无措施停局扇换风筒或掐风筒放炮。

14、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措施控制风量。

15、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

16、临时停风地点不及时打栅栏。

17、井下现场未通知进行瓦斯传感器调校,而直接将瓦斯传感器设置成调校状态,或者瓦斯传感器调校结束后未及时解除调校状态定义。

18、作业地点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悬挂瓦斯传感器。

高低浓度瓦斯传感器不能正常切换。

19、跟班人员及流动电钳工下井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20、煤巷打钻无风水联动装置。

21、施工完的钻孔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封孔。

22、抽采泵站无计划停泵、倒换泵。

无措施调整抽采系统。

23、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

24、正面钻孔孔口,进行封孔或拆卸钻孔闷盖。

25、打钻地点没有按措施要求配备灭火器材。

26、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27、非放炮员做炮头或联接母线。

28、擅闯放炮警戒。

29、未经验炮就进入工作面作业。

30、在旧眼、残眼中打眼。

三、机电运输部分31、斜巷轨道运输时,对不听站岗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运输区域的人员,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32、斜巷轨道运输时,站岗人员必须制止任何人员进入运输区域,若制止无效,必须立即发停车信号,并向区队汇报。

否则,对站岗人员处以“降级使用并罚款2000元”处分。

33、斜巷轨道运输时,绞车(卡轨车)司机接到停车信号后,必须立即停车。

否则,对绞车(卡轨车)司机处以“降级使用并罚款2000元”处分。

34、斜巷轨道运输时,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对负有现场安全管理责任的跟班区长或班长,处以“罚款2000元”。

35、乘人提升系统安全回路出现故障报警未及时汇报、处理。

36、斜巷提升超挂车、不挂保险绳、不使用专用销。

37、斜巷提升时信号工、把钩工不进入躲避硐。

斜巷安全门不能保持常闭状态。

斜井上口阻车器不能自动复位。

38、无专项措施采用自拉自方式挪移绞车或耙矸机。

39、用矿车或机车顶开风门。

40、机车过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等地段或运行前方有人,不鸣笛示警。

41、电机车未停稳时,强行从车上摘(挂)连接销、连接链或扳道岔。

42、电机车在运行中,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露出车外。

43、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不开车灯。

44、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中规定电气设备失爆以外的失爆现象。

45、非专职电工打开在用电气设备。

46、井下机电设备检修前,未切断上一级电源、电气开关未闭锁。

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按规定检查瓦斯。

打开电气设备后未验电、放电、挂地线。

47、6kv的倒闸操作,电气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操作票制度(事故状态、应急处理除外)。

4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

49、绞车、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启动前不发送开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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