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代理人工作期间受伤,为何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人社部门指出:上班期间干私活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人社部门指出:上班时期干私活受伤不可以认定工伤[ 纲要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执行工作职责遇到暴力等不测损害的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
原标题:上班时期干私活受伤算工伤吗人社部门指出,员工在工作时间因个人原由受损害不可以认定工伤事例 1在工作时间因个人原由受损害雷某系某保险企业员工。
2013 年 11 月,雷某到另一企业找朋友时,与该企业员工吴某发生争吵,两人在推搡过程中,雷某左眼被吴某打伤。
当地派出所在咨询笔录中载明:“两方因个人原由发生争吵”。
过后,雷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检核查实后,不切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作出不予认定雷某为工伤的决定。
雷某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保持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雷某为工伤的决定。
【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执行工作职责遇到暴力等不测损害的情况,应该认定为工伤”。
本案焦点为怎样判断员工能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执行工作职责遇到暴力损害。
依据警方对雷某和吴某的咨询笔录、证证人言、案件和解协议书等有关凭证,能够证明雷某固然是在广义的工作时间内与吴某发生矛盾并遇到暴力损害,但该损害与其执行的工作职责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该认定为工伤。
事例 2上班时期在岗位上干私活受伤某机械厂的车工尹某,某天在上班时期干完车间主任分配的加工任务后,眼瞅着脚下节余的圆钢突发奇想:“何不用它加工一对哑铃,拿回家去锻炼身体呢?”当他做好一个哑铃从车床上往下拿的时候,一不当心砸在自己的脚上,造成三个脚趾粉碎性骨折,住院花了 5000 多元,在家歇息了近 3 个月。
事故发生后,尹某以自己是在上班时间、工作岗位上发惹祸故为由,申报工伤。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过检查,作出了不予认定尹某为工伤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浏览次数:79068人社部发〔201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二、《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
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六、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原则上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11种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11种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3.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
《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全面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工伤保险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为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条例》是工伤保险的重要行政法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进行思想发动,制定学习计划,保证学习质量。
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伤保险业务人员,要熟悉《条例》的内容,理解《条例》的各项条款,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准确性。
同时,还要组织企事业单位进行学习,让广大管理者和职工了解《条例》的主要精神,自觉地遵守《条例》,推动工伤保险工作的深入开展。
我部将组织专项培训,推动学习《条例》活动的深入开展。
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
我部将于近期印发《条例》宣传提纲。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电台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持续广泛地宣传《条例》。
要注重政策宣传与典型事例宣传相结合,深入企业、街道和社区,向企业负责人和广大职工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将《条例》精神宣传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和职工,让社会各界理解与支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6.03.28•【文号】人社部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9号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三、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四、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六、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
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人死后工伤认定申请的亲属次序是怎样的?
Bottom line If you have someone else in your heart, make it clear and I will quit.(页眉可删)人死后工伤认定申请的亲属次序是怎样的?因工死亡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认定的亲属次序可以参考《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工作过程中,意外是难以避免的。
那么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人身受到伤害,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以确保自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有些时候情形比较严重,甚至造成了人员伤亡,那么此时人死后工伤认定申请的亲属次序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一、人死后工伤认定申请的亲属次序因工死亡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申请认定的亲属次序可以参考《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未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依法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在工伤职工死亡且无直系亲属时,基于类似情形应作相同处理的基本法律原则,应准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直系亲属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规定,认定此情形下旁系近亲属具有工伤认定申请资格。
二、工伤认定资料1、伤者居民身份证或死者居民身份证。
2、伤者或死者家属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申请工伤认定的:(1)、委托律师代理的,律师需要向劳动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伤者或死者家属的授权委托书,随身携带律师证备验;(2)、委托其他人代理的,需要向劳动局提交伤者或死者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3、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是认定工伤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者的个人自然信息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指导案例40号:孙某某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指导案例40号:孙某某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文章属性•【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号】(2005)津高行终字第0034号•【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5.07.11裁判规则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3.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正文指导案例40号:孙某某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关键词:行政工伤认定/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过失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六条基本案情:原告孙某某诉称: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摔倒致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以下简称园区劳动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请求撤销园区劳动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判令园区劳动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为。
被告园区劳动局辨称:天津市中力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公司)业务员孙某某因公外出期间受伤,但受伤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本人注意力不集中,脚底踩空,才在下台阶时摔伤。
其受伤结果与其所接受的工作任务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故孙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园区劳动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第三人中力公司述称:因本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孙某某事发前已被淘汰。
但因其原从事本公司的销售工作,还有收回剩余货款的义务,所以才偶尔回公司打电话。
公司为啥不给报工伤险
公司为啥不给报工伤险
公司不给员工报工伤险可能有以下一些原因:
1.成本考虑:工伤险是公司需要支付的一项费用,根据员工的
工资水平和工作环境等因素来计算,对于一些规模较小或经营压力较大的公司来说,可能会因为成本考虑而选择不给员工报工伤险。
2.公司资金状况:有些公司可能处于经济困难或暂时资金紧张
的情况下,无法为员工提供工伤险。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会选择暂时不提供该项福利,以减轻财务压力。
3.员工安全意识:一些行业相对较安全,工伤风险较低,公司
可能认为员工不需要额外的工伤险。
比如服务行业、文化娱乐等行业,员工的工作环境相对较安全,发生工伤的概率较低。
4.个别公司政策:有些公司可能出于其他考虑,比如员工鼓励
自己购买工伤险,或者公司有其他形式的补偿制度来替代工伤险。
5.法律要求:在一些国家或地区,雇主并没有义务为员工购买
工伤险。
如果公司所在的地区对员工工伤险没有法律要求,公司可能会选择不提供。
总之,公司不给员工报工伤险可能是因为多种原因,包括成本考虑、经济状况、工作环境安全性、公司政策以及法律要求等。
工伤哪些不能报销
工伤哪些不能报销
一、不属于工伤报销范围的情况有:
1. 与工作无关的意外伤害:如果是在工作之外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例如在休假期间进行户外活动时受伤,这种情况下不能申请工伤报销。
2. 自愿参加的健身活动或比赛导致的伤害:如果是主动参加的与工作无关的健身活动或比赛中发生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报销范围。
例如在业余时间去参加马拉松活动时受伤,这种情况下不能申请工伤报销。
3. 不属于工作范围的意外伤害:如果工作之外的休息时间内,发生与个人生活有关的意外伤害,如在单位宿舍内滑倒受伤或在单位食堂用餐时被热水烫伤,不能申请工伤报销。
4. 自杀和故意伤害:因为自身故意行为或自杀行为导致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报销的范围。
5. 盗窃或抢劫行为受伤: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参与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受伤,不属于工伤报销的范围。
6. 某些职业疾病:某些职业病的治疗费用可能不被纳入工伤报销范围,例如白血病、肺癌等可能与长期接触有害物质有关的疾病。
二、总结
虽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一般是属于工伤报销范围的,但是仍然有一些特定情况不符合报销条件。
例如与工作无关的意外伤害、自愿参加的健身活动或比赛导致的伤害、不属于工作范围的意外伤害、自杀和故意伤害、盗窃或抢劫行为受伤,以及某些职业疾病等。
员工在遇到意外伤害后,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申请和报销,以免因不符合报销条件而造成经济损失。
工伤业务合作协议书模板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工伤职工或其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系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的企业,乙方因工作原因发生工伤事故,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工伤业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工伤事故认定1. 乙方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经认定属于工伤。
2. 甲方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工伤认定,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二、工伤待遇1. 甲方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以下工伤待遇:(1)工伤医疗费: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药品、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2)工伤伤残津贴:根据乙方伤残等级,按照伤残津贴标准支付。
(3)工伤死亡赔偿金:若乙方因工伤死亡,甲方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死亡赔偿金。
(4)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工伤待遇。
2. 甲方应在乙方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工伤医疗费。
三、工伤鉴定与康复1.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工伤鉴定,并承担鉴定费用。
2. 乙方在康复期间,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康复设施和医疗资源,协助乙方尽快恢复劳动能力。
四、保密条款1. 双方对本协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均不得影响双方的商业秘密。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代办工伤业务委托书范本
代办工伤业务委托书范本尊敬的有关部门: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的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现特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代理机构代办工伤业务相关事宜。
一、委托事项1. 工伤认定申请:代理我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2.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代理我单位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并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3. 工伤待遇支付:代理我单位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待遇支付,并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4. 工伤职工康复和职业康复:代理我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职工康复和职业康复,并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5. 工伤职工伤残鉴定:代理我单位向伤残鉴定机构申请工伤职工伤残鉴定,并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6. 其他工伤业务相关事宜:代理我单位办理其他工伤业务相关事宜。
二、委托权限1. 代表我单位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基金、伤残鉴定机构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和办理相关事宜。
2. 签署工伤业务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伤认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待遇支付申请等。
3. 在工伤业务办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和完善相关文件。
4. 在工伤业务办理过程中,代表我单位领取相关文书和证件。
5. 在工伤业务办理过程中,代表我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协调和办理相关事宜。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至工伤业务办理完毕止。
四、委托人信息委托人:×××(用人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五、受委托人信息受委托人:×××(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六、其他事项1. 受委托人在办理工伤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业务代理人工作期间受伤,为何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业务代理人工作期间受伤,为何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作者:暂无来源:《乡村科技》 2017年第1期编辑同志:我在一家保险公司担任客户经理,报酬根据我完成的险种和业务量提成,既没有底薪,也上不封顶。
3 个月前,我在与客户联系好一笔业务,而于上班时间骑摩托车前往公司领取表格和合同样本时,被一辆小车撞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
可当我近日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与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自然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读者:邱某邱某读者:保险公司的说法并无不当,即你的确不构成工伤。
无论是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还是认定工伤的前提,都必须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则不可能有工伤之说。
与之对应,决定你究竟是否构成工伤,无疑关键在于你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第1 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5 条和128 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意味着你不受公司考勤等制度管理,也不领取固定工资,事实上,你也确实只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双方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
而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即是说,基于保险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你不能依据保险代理关系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颜梅生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三种人不能算工伤保险
三种人不能算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能够得到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补偿。
然而,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的福利。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三种情况下的人不能算作工伤保险的对象。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三种情况。
首先,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违反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不能算作工伤保险的对象。
这是因为工伤保险是为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保障的,而如果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受伤的原因可能与工作无关,因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福利。
因此,在工作中,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免影响自身的权益。
其次,因醉酒、故意自伤、犯罪或者违法行为受伤的人员,也不能算作工伤保险的对象。
这是因为醉酒、故意自伤、犯罪或者违法行为是劳动者个人行为,与工作无直接关联,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的赔偿条件。
在工作中,劳动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醉酒上班、故意自伤或者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以免因个人行为而失去工伤保险的保障。
最后,因患有精神疾病、心血管疾病等非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受伤的人员,同样不能算作工伤保险的对象。
因为工伤保险是为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保障的,而非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并不符合工伤保险的赔偿条件。
因此,在工作中,劳动者应当注意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生活习惯,预防患病,以免因非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而失去工伤保险的保障。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是为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保障的,但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的福利。
未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违反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因醉酒、故意自伤、犯罪或者违法行为受伤的人员,以及因非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受伤的人员,都不能算作工伤保险的对象。
在工作中,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注意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生活习惯,以免失去工伤保险的保障。
公司为什么不给报工伤
公司为什么不给报工伤
公司可能不会给报工伤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经济考虑:如果员工发生了工伤,且需要经过工伤流程获得相应的赔偿待遇,这些费用可能会由公司老板个人承担。
这可能导致公司在经济上不愿意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保险覆盖问题:尽管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但仍有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这些费用的支付仍然需要公司负责。
劳动关系影响:如果员工的伤害较为严重,导致劳动合同难以解除或无法解除,那么对公司来说,员工的工作能力受到影响,不再具有之前的价值,同时也不能合法解雇员工,因为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资质问题:如果公司本身没有合法的用人资质,那么它将无法为员工申报工伤,这也可能是不给予工伤申报的一个原因。
合同和保险问题:有些公司可能并没有真正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而是提供了人身意外险,这种做法是不负责任的。
劳动关系不明确:如果公司与员工之间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员工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身份,那么在发生工伤时,公司可能会否认员工的身份,不愿承担医疗费用,从而使得员工处于不利
地位。
逃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能会因为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愿承担责任,或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缺乏有效证据或其他原因,选择不积极处理赔偿事宜,甚至以较低的费用草率解决。
总之,如果公司拒绝为员工申报工伤,员工应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自行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或者寻求近亲属的帮助。
三种人不属于工伤范围
三种人不属于工伤范围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时能够得到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补偿,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相关规定,有些特定的情况是不属于工伤范围的。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哪些人不属于工伤范围。
首先,自己故意伤害自己的人不属于工伤范围。
如果一个员工在工作中故意伤害自己,企图通过这种方式获取工伤待遇,那么这种情况是不被认可的。
因为工伤保险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员工在正常工作中出现意外伤害或患病时的权益,而非为了鼓励员工故意伤害自己来获取经济利益。
因此,自己故意伤害自己的行为是不属于工伤范围的。
其次,因私自原因受伤的人不属于工伤范围。
如果员工在工作外的私人活动中受伤,比如在休假期间参加体育活动或者旅游时发生意外,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工伤范围。
因为工伤保险只针对员工在正常工作期间受伤或患病的情况进行赔偿,而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受伤并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最后,因醉酒或吸毒导致受伤的人不属于工伤范围。
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因醉酒或吸毒导致受伤,这种情况也不会被认定为工伤。
因为醉酒或吸毒是员工个人行为的一种,与工作无关。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在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安全,而不是为了赔偿员工因个人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受伤或患病时的权益,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自己故意伤害自己、因私自原因受伤、因醉酒或吸毒导致受伤的人都不属于工伤范围。
只有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受伤或患病的情况才能被认定为工伤,才能获得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补偿。
因此,员工在工作中要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因个人行为导致的意外伤害,同时也要了解清楚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保障。
劳务合同工作期间受伤
一、劳务合同工作期间受伤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务合同工作期间受伤的应对措施1.及时就医劳动者在受伤后,应立即停止工作,前往医院接受治疗。
同时,应保留好医疗证明、病历等相关材料,以便后续维权。
2.向用人单位报告劳动者在受伤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伤害情况。
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劳动者,协助处理工伤事宜。
3.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治疗期间,可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经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协商赔偿事宜劳动者在治疗期间,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
若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5.寻求法律援助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如遇到困难,可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将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
三、用人单位的责任1.保障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2.提供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赔偿。
3.配合劳动者维权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受伤后,应积极配合劳动者处理工伤事宜,协助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
总之,劳务合同工作期间受伤,劳动者应依法维权。
用人单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遭遇此类问题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共同努力,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外聘人员算工伤吗
外聘人员算工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外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享有与内部员工相同的待遇和保障。
因此,外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的工伤事故也应该享受工伤保险的权益。
首先,无论是内部员工还是外聘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受到工伤事故的伤害,都应该得到相应的救治和赔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根据法定比例的工伤保险费向保险公司交纳,用于支付工伤事故中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外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外聘人员与内部员工一样,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受到保护,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工伤事故解除劳动合同。
无论是内部员工还是外聘人员,都应该在发生工伤后得到医疗和休息的机会。
如果外聘人员因工作岗位上的工伤导致一时或长期不能工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支付其工资。
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外聘人员与内部员工在工伤保障方面享有相同的权益。
最后,应该注意的是,外聘人员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工伤认定和申请工伤待遇。
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工伤事件进行认定,确认外聘人员的工伤待遇。
外聘人员应积极配合进行医疗和康复,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
综上所述,外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的工伤事故应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用人单位应履行相应的责任,为外聘人员提供医疗、赔偿和康复等保障措施。
这不仅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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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乡科技XIANGCUN KEJI 6XIANGCUN KEJI 2017年1月(上)业务代理人工作期间受伤,
为何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编辑同志:我在一家保险公司担任客户经理,报酬根据我完成的险种和业务量提成,既没有底薪,也上不封顶。
3个月前,我在与客户联系好一笔业务,而于上班时间骑摩托车前往公司领取表格和合同样本时,被一辆小车撞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全部责任。
可当我近日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与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自然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读者:邱某邱某读者:保险公司的说法并无不当,即你的确不构成工伤。
无论是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还是认定工伤的前提,都必须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则不可能有工伤之说。
与之对应,决定你究竟是否构成工伤,无疑关键在于你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复函》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5条和128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意味着你不受公司考勤等制度管理,也不领取固定工资,事实上,你也确实只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双方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
而劳动关
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
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即是说,基于保险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你不能依据保险代理关系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颜梅生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
“留守儿童”偷开摩托车肇事,
已投保交强险也应担责
编辑同志:我与丈夫都长期在外打工,12岁的儿子“留守”在家中上学和生活。
半年前,儿子趁爷爷、奶奶离家干活之际,偷偷驾摩托车去找同学玩,期间不慎将王某撞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儿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王某理赔后,于近日以儿子系无证驾驶,我作为监护人理应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我追偿。
可我认为既然我已投保,保险公司就必须对驾驶该车的风险担责,儿子与我是同一家庭成员,当属受益人之列,保险公司自然无权推脱责任。
请问∶我的理由成立吗?读者:刘某刘某读者:你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保险公司的确有权向你追偿。
一方面,保险公司理赔后享有向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即鉴于你已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的确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王某的理赔。
但这并不等保险公司“赔了白赔”,因为上述解释第2款还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于无证驾驶所导致的损害,在履行理赔义务后,对无证驾驶者享有不附任何条件的追偿权。
本案中,尽管你曾经投保,你与儿子系同一家庭成员甚至是近亲属,但这并不能成为对抗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理由。
另一方面,你必须对你儿子所造成的后果担责。
因
为你儿子未满18周岁,决定了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你则属于其监护人。
而《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即你对儿子造成的损害具有法定的赔偿义务,其中当然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追偿担责。
颜东岳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乡村科技·
法律顾问。